辽宁省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标准文书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标准文书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标准文书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标准文书

1、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

调查部门在接受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控告、案件移送,或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后,执法人员应当填写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

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主要内容有:

(1)(法人组织)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

(2)单位名称和地址

(3)案情简介和主要违法事实

(4)承办人和承办部门意见

(5)法制部门审核意见

(6)领导审批意见

样式1:

辽宁省环保局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

本文书由省环境保护局监制

样式2:

环境保护现场调查(询问)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地点:

案由:

被调查(询问)人姓名及与本案关系:

性别:职务:电话:工作单位:

调查(询问)人:记录人:

参加人:

问:

答:

以上记录的内容,我本人已经看过(或者已经向我宣读),与我讲的一致。

被调查(询问)人:(签字)调查(询问)人:(签字)特殊情况注明:

其他人:(签字)

注:1、本页不足可用续页。

2、问可用“?”答可用“:”代替。

3、调查处理通知书

实施现场检查、调查,如:违法案件调查、民事纠纷行政调解调查等,执法人员认为被调查人应在事后继续接受调查或处理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有关事项:

(1)接受调查、处理的事实和理由

(2)接受处理的时间和地点

(3)其他应当告知的内容

(4)应按标准格式制作,附在文件处理单后,报请分管法制工作局长审批,加盖省环保局公章。

样式3: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宋体2号字)

调查处理通知书(黑体小2号字)

(单位名称):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

违反了《》和《》的有关规定,你单位(或个人)必须于年月日时前到我局接受调查处理,并携带等有关材料。

经办人:、(签字)

经办单位:

地址: 联系电话:

年月日

本文书由省环境保护局监制

4、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按照客观上不受时间限制或受时间限制两种情况,对符合下列情形的违法行为下达本文书,责令其立即改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1)法律明确规定应当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的;

(2)该行为违法,但没有规定可以给予处罚的;

(3)该行为违法,但尚未作出处罚决定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情节轻微,可以不予处罚的。如:责令其向固定场所排放固体废物;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

内容有:

(1)违法事实

(2)禁止性条款

(3)责令改正的法律规定和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

(4)应按标准格式制作,附在文件处理单后,报请分管法制工作局长审批,加盖省环保局公章

广东省环保局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环保局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环[2007]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7.01.25 【实施日期】2007.0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环保局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管理的通知 (粤环〔2007〕9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各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 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后,在各级环保部门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能力不断增强,危险废物基本得到安全处理处置。但是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各种不规范的经营行为时有发生,2006年,我省各级环保部门严肃查处了一批违规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对管理混乱、超证经营、随意倾倒固体废物、不按时向环保部门报告经营情况等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了纠正和处罚(见附件一)。为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监督管理,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废物持证经营企业管理,近期内要对辖区内所有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进行专项检查工作,并根据《广东省危险废物持证经营企业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对2006年度企业自评结果复核汇总后于2007年3月31日前上报我局。检查方式与内容请参照《广东省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属地管理指导性意见》。 二、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要严格自律经营活动 各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要规范经营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及人员培训。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等活动。认真查找经营过程中存在的管理漏洞,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近期重点要对转移联单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超证经营、是否存在挂靠经营等进行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情况于2月15日前报当地环保部门和省环保局。 三、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报告制度 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法规及环保部门要求,定期向属地环保部门及发证环保部门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情况,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审查经营单位的经营报告,发现违规行为应立即予以处理。持省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于2月15日前将2006年度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报我局并同时抄报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内容见附件二),并附电子文档。逾期不报,我局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1.2006年度广东省部分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查处及整改情况 2.年度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报告指引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55号文

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14]55号 时间:2014-04-25 来源:中国环境保护网作者:字体:【小 中大】点击量:10673 关于在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过程中加强环保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排查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环保情况 各省级环保部门要组织对行政区内的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行业的在建项目和建成项目进行梳理排查,掌握行业产能情况和企业环保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环评审批和验收情况,选址建设情况,主体工艺装备建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完成情况,稳定达标排放情况,排污费征收情况,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情况等。 二、切实执行违规项目清理整顿环保要求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在全面排查基础上协助编制违规项目清理整顿方案并向社会公示,明确拟清理的违规项目,拟保留的违规项目及环保整改计划等内容。严格

环保把关,确保纳入本级人民政府清理整顿方案内拟保留的违规项目符合《在建违规项目环保认定条件》(附件1)和《建成违规项目环保备案条件》(附件2)要求。 三、严格开展违规项目环保认定和备案 环境保护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在建违规项目认定工作,对于符合《在建违规项目环保认定条件》的,将予以环保认定。经认定的在建违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认定后一年内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环保部门依法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并强化“三同时”监管和环保验收管理。对于不符合有关认定条件的在建违规项目一律停建。 环境保护部依据省级人民政府整顿方案开展建成违规项目环保备案,对于符合《建成违规项目环保备案条件》中红线条件及必要条件的,予以环保备案,加强日常环保监管;对于不符合红线条件的,不予备案。对于符合红线条件但不符合必要条件的,省级人民政府整顿方案中应明确整改计划及时限,我部予以有条件备案;项目整改完成后应当向我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项目整改后仍不能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特别排放限值等有关规定的,不予备案,按照《意见》规定予以淘汰。 四、强化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倒逼机制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内的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在建违规项目,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

瑞安市人事局文件

瑞安市人事局文件 瑞人〔2009〕76号 关于印发《瑞安市人事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基本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科室、中心: 为规范人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合法、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温州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实际,制定《瑞安市人事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本标准》(试行)。现将本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瑞安市人事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 主题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通知 瑞安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9年11月9日印发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序 号 违法违规行为法律依据法定处罚标准自由裁量情形裁量幅度 情节轻微,并立即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有一定影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 无《人才市场中介服务 许可证》从事人才市场 中介服务。 《浙江省人才 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处以二千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的 罚款。 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 的 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罚款 情节轻微,并立即改正的 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罚款 情节较轻,有一定影响的 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 情节较重,并造成不良后 果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罚款 2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有下 列违法行为之一: 1、违反《人才市场中介 服务许可证》规定开展 业务的; 2、在开展中介服务中弄 虚作假的; 3、未经批准举办人才交 流会的。 《浙江省人才 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处以二千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 的罚款。 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 的 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罚款

2019年最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

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 总体说明 本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拟定。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文书格式范本,结合执法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并自行印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参考本文书格式范本制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的文书,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专项规定执行;专项规定未作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本文书格式范本。 文书格式范本中“□”表示其内容可进行勾选;选择“其他”的,还应当在随后的横线处填写具体情形。文书格式范本中的“/”表示制 作文书时应在其前后内容中进行选择,同时删去其他 选项。 制作、打印文书时,参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完整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请下载执法大师APP获取。

目录 1. 案件来源登记表 2. 指定管辖通知书 3. 案件移送函 4. 案件交办通知书 5.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6. 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 7. 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 8. 现场笔录 9.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10. 询问通知书 11. 询问笔录 12. 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 13. 协助调查函 14. 协助扣押通知书 15.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16. 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17.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18. 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 19.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20. 场所/设施/财物清单

21. 抽样记录 22.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委托书 23.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期间告知书 24.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书 25. 责令改正通知书 26. 责令退款通知书 27.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28. 案件审核表 29.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0.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31. 听证笔录 32. 听证报告 33. 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 34.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35. 行政处罚决定书 36.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37. 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38.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39. 送达回证 40. 涉案物品处理记录 41. 结案审批表 42. 行政处罚案件卷宗封面 43. 卷内文件目录 44. 卷内备考表

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

附件1 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5月

目录 1. 行政处罚委托书 (1) 2. 举报(投诉)案件登记表 (2) 3. 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 (3) 4. 询问笔录 (4) 5.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5) 6. (行政机关名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6) 7. 抽样取证审批表 (7) 8. (行政机关名称)抽样取证通知书 (8) 9. (行政机关名称)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 (9) 10.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 (10) 11.(行政机关名称)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11) 12.(行政机关名称)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 (12) 13.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13) 14.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14) 15. 行政处罚审批表 (15) 16.(行政机关名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6) 17.(行政机关名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17)

18.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 (18) 19.(行政机关名称)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19) 20. 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21) 21. 陈述(申辩)笔录 (22) 22.(行政机关名称)案件移送函 (23) 23.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25) 24.(行政机关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26) 25.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28) 26. 行政处罚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 (29) 27. 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审批表 (30) 28.(行政机关名称)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31)

1.行政处罚委托书 委字〔〕第号 委托机关: 法定代表人:职务:单位地址: 受委托机关: 法定代表人:职务:单位地址: 根据(法律依据名称及条、款、项具体内容) 的规定,经××局与××(单位)研究,现由××局委托××(单位)实施:(处罚事项和实施范围)。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委托期间,××(单位)必须以××局的名义,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并接受××局的监督;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局承担。××(单位)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机关(印章)受委托单位(印章) 年月日年月日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 广东省地方标准 DB 44/26—2001 DB 4426-1989废止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ischarge limits of water pollutants 2001—08—20发布 2002—01—01实施 发布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目次 前言………………………………………………………………………Ц 引言………………………………………………………………………Ш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技术内容 (1) 4.1 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 (1) 4.2 污染物分类和标准值 (2) 4.3 其他规定 (2) 5 监测 (2) 5.1 采样点 (2) 5.2 采样频率 (2) 5.3 样品采集和保存 (3) 5.4 排水量 (3) 5.5 统计 (3) 5.6 分析方法 (3) 6 标准实施 (3) 附录A (规范性附录)混合排放浓度限值计算 (18) 附录B (规范性附录)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负荷计算 (18) 附录C (规范性附录)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计算 (18) 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 表2 第二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5)

表3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7) 表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9) 表5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 表6 分析方法 (15)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本标准是对DB 4426-1989《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 本标准与DB4426-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按GB/T 1.1-2000的要求进行编制; ——明确适用范围; ——增加术语和定义; ——调整控制区划分及标准分级; ——采用年限制; ——第一时间段新增控制项目16项,原有项目标准值基本维持原有标准的一、二级标准值;第二时间段新增项目46项,色度、悬浮物、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动植物油、氨氮等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从严; ——配套监测要求和分析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军、刘扬真、梁志光。 本标准于1989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引言 为控制水污染、保护水体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DB 4426-1989《水污染物放标准》。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 4426-1989废止。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1 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74种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规定执行标准中的各种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境内除船舶、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航天推进剂使用、兵器工业、污水海洋处置工程等行业外的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8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8号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已于2006年12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七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 环保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令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第一条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或者行政应诉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重大、复杂的环境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实行集体审议制度。集体审议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主持,有关业务机构负责人参加。 第四条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审查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审查建议,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转送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送达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六)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及本办法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七)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八)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暂扣、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等有关事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三)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注销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征收排污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五)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六)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又无法定正当理由的; (二)不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 (三)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前已经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规范

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规范 (一)询问笔录 1.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过程中,询问证人或者当事人时使用。 2.制作规范 (1)时间:写明进行询问的起止时间。 (2)地点:制作笔录的具体地点。 (3)询问人和记录人:填写负责询问和记录的两名执法人员姓名。 (4)被询问人:写明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个人基本资料,被询问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必须填写;如果当事人是单位的,还应当写

明被询问人在该单位担任的职务。 (5)正文的第一句:写明执法人员向被询问人表明执法身份, (6)询问记录内容:询问时要围绕需调查的行为事实进行,重点是时间、地点、当事人、经过(原因)和结果等方面;对重点内容详细记录,对与案情无关的内容不要记录;尽量记录被询问人的原话,如无法记录原话的,要保证所记载的内容确系被询问人的原意。 (7)在记录询问人和被询问人之间的对话时,对于询问人,可以用“问”字起头,表示是其提出的问题;对于被询问人,可以用“答”字或者其名字的“姓”起头,表示是其所作的叙述。 (8)询问人提出一个问题后,应当有被询问人的回答。 如被询问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应当写明被询问人的态度,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

(9)询问结束后,应当要求被询问人审阅笔录,被询问人发现记录有误,可以要求修改笔录。在每一处修改的地方,要让被询问人一一签名或者捺指印予以确认。被询问人要求作较大修改的,可以要求被询问人在笔录后另外书写,并签名确认。 (10)询问笔录制作完成后,被询问人应当逐页签名。在文书末尾(紧接正文的最后一行),被询问人应当书写“以上笔录我已阅,与我所说一致”或者“以上记载与本人口述无误"等语句,并签名、注明日期。询问人和记录人也应当分别在文书末尾签名。 (11)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二)勘验检查笔录 1.适用范围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85号)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85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7月26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 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 (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7月26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作如下修改: ………… 九、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2.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项目竣工后,在限期内未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报告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造成污染的,停止生产、运行使用,可根据不同情节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环保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逾期未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视同申请被同意,并承担审核同意的责任。” …………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上述二十三项法规中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4年7月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环境资源,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设过程及项目建成后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恶臭等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影响自然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 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工业建设; (二)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围海(江)造地工程; (三)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含货场、编组站)、公路干线(含高速公路、城镇高架路等)、电讯工程; (四)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化学品仓库; (五)饮食业、屠宰业、旅馆、娱乐场所、旅游区;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1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抄送: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附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辽宁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

辽宁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1983年9月20日辽宁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发布 1983年10月1日实施)1总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定,为合理地利用自然环境,有效地控制环境污染,逐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2除大连、丹东、锦州、营口四市所辖区域内的单位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按《辽宁省沿海地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外,本标准适用于我省辖区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各单位。 1.3本标准分为二级: 第一级:指新建、扩建、改建单位,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和现有单位的奋斗目标。 第二级:指现有单位,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1.4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都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有关规定,事前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由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其中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竣工投产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本标准。 1.5本标准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关系:在本标准适用区域范围内,各单位应执行本标准。本标准未做规定的其它污染物,按国家排放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实施前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环境状况对其污染物排放有特定要求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在本标准实施后,仍按当时提出的要求执行。 医院污水的排放按《医院污水排放标准》执行。 2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1标准的分类、分项 根据水域的功能和水质状况,将本省内陆八个市(地)的水域分为三类: 第一类:经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保护范围内的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的卫生防护带(指取水点上游1000M,下游100M范围内);经国家水产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类的养殖场水域;大伙房水库及其浑河、苏子河、社河入库口以上2KM范围内的水域。 第二类:大伙房水库上游的浑河北杂木断面以上,苏子河胜利断面以上,社河温道断面以上的水域;太子河本溪段大峪断面上游水域;除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卫生防护带以外的其它用做生活饮用水源的地面水域,除第一类所规定的渔业水域以外的经县级以上政府明确划定的其它渔业水域。 第三类:除第一、二类以外的水域。 A.不得向第一类水域排放污染物。 B.向第二、三类水域排放污染物按表1.表2执行,其中现有单位向太子河本溪段牛心台地区河段排放表2所列污染物,按表2第二级第二类水域第I项执

福安市人事局文件

福安市人事局文件 安人事[2011]331号 福安市人事局关于2011年下半年事业单位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工作的通知 有关乡镇、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招聘工作,根据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人发[2006]10号)和中共宁德市委、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全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考试考核公开招聘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市委办[2003]34号)文件精神,经宁德市公务员局核准(宁人函[2011]316号和宁人函[2011]340号),现将2011年下半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招聘对象: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含2011年普通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经单位同意的各类在职人员和

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同意的中、小学教师(在笔试、面试入闱后一周内提供同意调动证明);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须转正定级后方可报考。 (二)招聘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6年9月27日至1993年9月27日期间出生);具有福安市常住户口(指2011年9月27日前已具有福安市常住户口的人员,本市大专以上院校2011年应届毕业生及本市生源在市外大专以上院校的毕业生),宁德市、福建省常住户口按以上原则类推确认;符合招考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二、报名时间、地点、要求和准考证领取 (一)报名时间:2011年9月20日至27日(逾期不予报名)。 (二)报名地点:福安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福安市新华中路17号福安市人事局三楼)。 (三)有关要求:报名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毕业证书(学历证明)、就业报到证、招考岗位要求提供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同底版1寸照片3张。报名人员按省物价局、财政厅闽价…2007?费196号收费规定,每位报考人员缴纳报考费80元。报考者应认真阅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核对本岗位报考条件;对所提供的资料与报考岗位条件设置要求是否相符自行判断,若有不实之处或不符合报考岗位条件的,将取消资格,并自行承担有关责任。

交通行政处罚案卷范本

卷宗目录 本卷宗共有19页

1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武路罚(2017)治015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7年3月6日16时14分,武穴市金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驾驶鄂二轴货车装运沙石行驶至武穴市盘塘治超检测站,经该站执法人员检测,车货总重吨,超限吨,属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运输,前述事实由《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及车辆检测单予以佐证,对违法事实予以承认。 以上事实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湖北武穴农村商业银行益兴支行,账号为:8200,到期不缴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武穴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交通行政执行机关(印章) 2017 年 3 月 6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2 立案审批表 鄂武路罚案(2017)治015 号

3 询问笔录 时间: 2017 年 3 月 6日 16 时 15分至 16 时 25分第一次 询问地点:武穴市盘塘治超站

询问人:记录人: 被询问人:与案件关系: 性别:男年龄: 48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及职务: _ 联系地址: 我们是的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 证件,执法证件号码分别是请你确认。现依法向你 询问,请如实回答所问问题,执法人员与你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你可以申请回避。 答:精楚,不申请回避。 问:请介绍你的基本情况 答: 问:请问你所驾车辆的简况 答: 问:我们在盘塘治超检测站对你所驾车辆进行检测,该车车货总重吨。超限吨,你知道吗 答:看到你们检测知道了。 问:你车上装运的什么货物 答:车上装的是沙石。 被询问人签名及时间:询问人签名及时间: 4 询问笔录 问:你从什么地方运到哪里去 答:从梅府运往田镇。 问:你车辆超限运输有没有办理公路部们超限运输许可证 答:没有办理。 问:为了你的行车安全和公路安全畅通,对你超限部分实行卸载,你有何异议 答:没有异议。

《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

《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处罚决定最具体的表现形式, 是整个行政执法过程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关键的法律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规范化制作,直接关系到行政处罚是否成立,关系到行政执法的准确性和严肃性,是行政执法规范化要求最基本的要素,体现着行政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和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水平。该文书的制作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卫生行政机关具体的行政执法活动为核心内容,对执法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违法过程及处理结果进行客观表述。 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常见错误,笔者通过近几年来对基层执法文书制作的稽查,浅析《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探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以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书写质量。 1.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编号书写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只适用于简易程序,但涉案《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均未编号,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应属无效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可不执行处罚决定。根据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规定,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如食、妆、医、消、公、职等)+执法性质(如罚、告等)+[年份]+序号,如“新卫食罚〔2007〕017号”。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形式为年份+序号,如2007—005。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混乱,如出现同一文号的几份不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个处罚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只有一个文号。不同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不同,不应重复。 2. 主体判定错误 2.1 执法主体判定错误 《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主体只能是依法行使卫生监督职权的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卫生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制作此文书。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外以xx卫生监督所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在落款处落xx卫生监督所而不是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卫生监督所是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卫生监督执法职能的执行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处罚权。因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填写卫生行政机关的全称,并盖卫生行政机关本章。 2.2 被处罚主体判定错误 2.2.1 认定的当事人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普遍将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作为被处罚人,如“被处罚人:××小吃店;负责人:刘××;经济性质:个体工商户”。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对个体工商户的处罚,正确的表述应当是:“被处罚人:刘××,××小吃店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出现被处罚主体同时是单位和个人及被处罚主体既不是公民,也不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错误,如XX股份有限公司岳某。被处罚对象或为法人或其它组织,或为个人,对象要准确,将法人或其它组织与个人一并作为被处罚对象明显

天津市南开区人事局文件

天津市南开区人事局文件 南人发(2006)4号 南开区人事局编办2006年工作要点2006年全区人事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和市委八届八次、九次全会以及区委八届八次全会精神,紧紧抓住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历史性机遇,围绕我区科贸金街、西区开发建设的重点工作,进一步巩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成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大力推动人才强区战略的实施;以实施公务员法为契机,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强化人事、编制基础管理;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加强人才市场建设,抓住新机遇,站在新起点,再创新优势,实现人事人才工作新跨越。 一、紧紧抓住新机遇,大力推动人才强区战略的实施 1、根据我区“十一五”发展要求,积极调整和优化人才

结构。以为我区科贸金街、西区开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为出发点,制定提供人才服务保障措施,积极选拔和引进区域发展急需的金融、国际贸易、企业管理、法律、现代城市建设规划和管理等专业的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挖掘和提供人才资源信息,宣传人才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组织开展人才论坛活动。 2、充分利用区域资源,为南开经济提供人才智力项目支持。加强同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联系,为经济发展提供智力保障,积极为我区经济和区域企业发展搭建人才培养引进和项目智力的互通平台。 3、营造尊重人才、珍惜人才的良好环境。坚持与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定期走访,交流信息,开展服务。坚持走访专家和优秀人才制度,对高层次人才政治上信任、创业上支持,经济上厚爱,生活上关心,感情上拉近。大力宣传表彰优秀人才,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各类技能人才竞赛选拔活动。 4、积极发挥职称评审的杠杆作用。按照市职称办的部署,完成天津市29个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申报工作,严格执行评审条件、标准,认真审核申报。以政工中级职称为切入点,与市内其他5区联合审查评审材料,实行政工职评试行“联审制”,使政工评审更加科学化。根据津人发2000年20号文件精神,做好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职称认定工作。按照全市

行政处罚文书格式审批稿

行政处罚文书格式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附件1 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5月

目录 1.行政处罚委托书 (1) 2. 举报(投诉)案件登记表 (2) 3.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 (3) 4. 询问笔录 (4) 5.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5) 6. (行政机关名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6) 7.抽样取证审批表 (7) 8. (行政机关名称)抽样取证通知书 (8) 9. (行政机关名称)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 (9) 10.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 (10) 11.(行政机关名称)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11) 12.(行政机关名称)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 (12) 13.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13) 14.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14) 15.行政处罚审批表 (15) 16.(行政机关名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6) 17.(行政机关名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17)

18.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 (18) 19.(行政机关名称)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19) 20. 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21) 21. 陈述(申辩)笔录 (22) 22.(行政机关名称)案件移送函 (23) 23.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25) 24.(行政机关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26) 25.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28) 26. 行政处罚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 (29) 27.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审批表 (30) 28.(行政机关名称)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31)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2011〕5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的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2010年6月2日省人大修改通过的《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中机动车排气检测管理的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的工作办法》(简称《工作办法》)。《工作办法》通过了省政府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审查(粤府法函〔2010〕970号),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辖区内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开展工作。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委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开展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的通知》(粤环 — 2 —

〔2006〕82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的工作办法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 3 —

附件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 定期检测委托的工作办法 一、工作依据 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是指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委托,按照规范对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进行定期检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技术依据为《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5)、《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稳态工况法)》(DB44/592-2009)、《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加载减速工况法)》(DB44/593-2009)、《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简易瞬态工况法)》(DB44/632-2009)、《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GB14621-2002)及《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9758-2005)。 二、工作职责 (一)受理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申请。 (二)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 4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完整)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7〕56号 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为适应新时期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需要,加快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我局组织制定了《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建设标准通知 抄送:财政部。

附件: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为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特制定本标准。有关辐射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标准另行制定。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省、市、县三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标准及机构、监测经费、监测用房、基本仪器配置、应急环境监测仪器配置和专项监测仪器配置。本标准为最低配置标准,有能力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标准。 本标准实行分级设置,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标准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的环境监测站、由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的各专业环境监测站;二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直辖市所辖区(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三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所辖区、县(自治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 每个级别(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东部、中部、西部区域划分方法)划分为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三档,处于不同区域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不同的标准。直辖市及其所辖区(县)环境监测站分别执行东部地区一级、二级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及高级、中级技术人员比例,详见表1。 表1 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 监测站 级别适用范围人员编制(人) 环境监测技术 人员比例 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一级东部地区不少于120 人 不低于85% 高级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 数比例不低于25%,中级不低 于45% 中部地区不少于100 人 西部地区不少于90 人 二级东部地区不少于150 人 不低于85% 高级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 数比例不低于20%,中级不低 于50% 中部地区不少于100 人 西部地区不少于70 人 三级东部地区不少于20 人 不低于75% 中级以上技术人员占技术人 员总数比例不低于50% 中部地区不少于18 人 西部地区不少于1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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