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教育培训机构公司章程示范文本+(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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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示范文本

上海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条(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营利性民办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和【】共同出资设立【XX 培训机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构”),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名称)

机构的中文名称是【(以已核准的中文全称为准)】;

第【三】条(住所)

机构住所是【】

第【四】条(性质)

机构是由【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在【工商(市场监督管理)】登记设立(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的营利性企业法人,是举办者(股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的,从事营利性文化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五】条(办学宗旨)

本机构的办学宗旨是【】

第【六】条(经营范围)

机构经营范围:【与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内容相一致】。机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注册资本)

机构的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八】条(股东及其出资)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第【九】条(股东名册)

机构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三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股东权利)

机构的举办者是其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本章程的规定委派公司的董事或监事;

(二)有权查阅董事会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在公司新增资本时,有权按【】优先认缴出资;

(四)在股东之间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优先购买其他股东对外转让的股权;

(五)在公司弥补亏损和依法、依本章程提取公积金后,按照【】分取红利;

(六)按照【】要求公司清算组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股东义务)

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董事会决议。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公司债权人或者其他股东的权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董事会)

机构设立董事会,是机构办学及管理的决策机构。其成员为【5-13人,单数为宜】人。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为【可约定,不超过3】年,

任期届满后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机构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三】条(人员构成)

董事会成员由股东或其代表【(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二分之一)】人、校长(行政负责人)【】人、党组织代表【】人、教职工代表【】人等担任。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荐。

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不少于三分之一,并不得兼任机构监事。

第【十四】条(产生和罢免)

首届董事会董事长、董事,由股东推荐,并提供推荐函,再由机构筹办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经过2/3以上组成成员同意后产生。

董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董事会推选产生新一届董事。其中,教职工代表由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党组织代表由机构党组织推荐。

董事会换届,董事会成员因工作变动或退休等原因将及时调整变更,并在董事会做出决定后30天内报审批机关备案,经审批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十五】条(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行政负责人);

(二)修改机构章程和制定机构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由机构在章程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董事长)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人,由董事会成员推选产生。第【十七】条(董事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上述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会议召开)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注:一般不少于两次)】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联名提议时;

(三)【(注:其他情形,由机构在章程中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会议召集)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会议召开前【】日,应由【】以书面方式将会议时间、地点、讨论事项等信息通知全体董事会成员。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会议决议)

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会议讨论的事项中属机构重大事项的,应经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其他事项应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同意与不同意人数相同时由董事会决定是否通过。

会议决定应形成书面决议,由董事会成员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的意见。因特殊原因缺席会议的董事会成员可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委托书应载明被委托人、委托事项、对会议讨论事项的意见等内容。第【二十一】条(机构重大事项)

下列事项属机构重大事项,应经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行政负责人);

(二)修改机构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机构的分立、合并及自行终止;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由机构在章程中予以明确,如全体成员的

三分之一及以上认为重大的其他事项等);

第【二十二】条(材料存档)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定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会议记录、决议由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校长(行政负责人)及其职权)

机构聘任专职校长(行政负责人)1名。校长(行政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校长(行政负责人)由董事会讨论决定,校长(行政负责人)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

校长(行政负责人)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

权:

(一)执行机构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机构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机构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机构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七)机构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

机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人(注:三人以上),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中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人,有职工代表【】人(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由机构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机构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机构董事及其近亲属、校长(行政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职权)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机构的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

(二)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机构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机构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七】条(质询与调查)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机构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机构承担。

第【二十八】条(议事规则)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职权)

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成立或挂靠相关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党组织根据党章及相关文件加强自身建设、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促进机构依

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引导培训机构端正培训思想,严格内部管理,规范招生,收费等行为,防止培训造假及以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和社会效益。

第【三十】条(党组织工作机制)

党组织负责人主持机构党组织的全面工作,通过法定或章程约定的程序进入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切实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参与决策的功能,对办学的主要问题提出建议,并监督执行。

其中,涉及机构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董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组织同意;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要由党组织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其他内设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机构设立如下基本的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与发展需要,科学设置内部行政管理组织机构)

(一)【】;

(二)【】;……

人事、财务等关键管理岗位负责人与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四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法定代表人)

机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校长(行政负责人)】担任,依法代表机构行使职权。

第五章教育教学

第【三十三】条(教学管理)

机构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培训项目及培训内容,开设课程、选用教材、组织教学,使用合法、合规的教材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机构制定基于相应课程(职业)标准的教学评价办法,建立有效的质量监控制度,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机构教学点按照统一标准提供培训服务。

第【三十四】条(招生宣传)

机构在招生宣传时,所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报审批机关备案。其中,招生简章应当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办学事项、退费办法和服务承诺等内容;广告形式与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受教育者及其家长,不到中小学校内进行宣传或者招生。

第【三十五】条(安全管理)

机构加强消防、食品、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工作职责,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六章师生权益

第【三十六】条(教师聘用)

机构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配备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具有教师资格或相关专业技能资格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机构与

教师和其他职工签订聘任或劳动合同,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教师发展)

机构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建立健全教师专业发展长效机制,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和进修活动,提高管理队伍和教师队伍素质。

第【三十八】条(教育培训合同)

机构与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签订教育培训服务合同,明确培训内容、收退费规则、服务质量等,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七章股权转让

第【三十九】条(股权转让的情形)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

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注:此条内容股东可另作约定)

第【四十】条(股权转让后的相关程序)

转让股权后,机构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机构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机构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四十一】条(收购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机构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机构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机构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机构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机构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机构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机构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股东资格的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注:股东可约定)继承股东资格。

第八章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法人财产)

机构的经费来源为:

(一)注册资本,由股东依约按时、足额缴纳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机构对上述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教育教学设施不得用于抵押贷款、进行担保。

第【四十四】条(学杂费的制定和公示)

机构遵守本市有关民办培训机构学杂费收缴和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收缴和使用学杂费,依法制定收退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并向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告知,在办学场所予以公示。

第【四十四】条(财务管理)

机构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同时,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十五】条(利润分配)

机构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注:股东可约定)分取红利。

第【四十六】条(会计核算)

机构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会计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机构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审计监督)

机构财产的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机构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注:选填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

第九章机构的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八】条(营业期限)

机构的营业期限为【】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九】条(变更事项)

机构依法进行股东、名称、经营范围(层次、类别)、场所(住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注册资本等办学许可或法人登记事项的变更。变更流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地方规范性文件等规定。

第【五十】条(合并与分立)

机构依法可以进行合并、分立,但不与不同法人属性的机构合并,也不分立为不同法人属性的机构。合并与分立流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地方规范性文件等规定。

第【五十一】条(终止事项)

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章程规定终止的事由)】,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情形)

机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机构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五十三】条(师生安置)

终止过程中,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制定实施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向所在地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四】条(财务清算)

机构终止时,应当在终止事由出现起十五日内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机构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机构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财产清偿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机构章程的规定处理,切实保障学校师生和相关方面的权益。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机构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机构登记,公告机构终止。

第【五十五】条(注销登记)

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机构终止后,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并给予注销,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并给予注销公告。

第十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第【五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校长(行政负责人)、副校长(如有)、财务负责人。

第【五十七】条(忠实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机构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机构的财产。

第【五十八】条(禁止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机构资金;

(二)将机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未经董事会同意,将机构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机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董事会同意,与本机构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董事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机构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机构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机构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机构秘密;

(八)违反对机构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九】条(法律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机构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机构章程的规定,给机构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条(章程的修改)

本章程修改属于机构重大事项,由机构董事会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修改意见。

章程修改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于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六十一】条(章程的效力)

本章程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经机构董(理)事会会议讨论决

定,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生效。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机构董(理)事会。

本章程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年月日——————————————————————————————————

注:本章程中股东自行约定的事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培训机构章程[] (2)

培训机构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机构名称为: 第三条本机构是经(上海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上海民政厅)登记,由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投资举办的从事职业培训的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四条本机构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职业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公益性原则。以优质的教育培训资源服务社会,以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技能人才回报社会。积极探索先进的管理模式,确保培训质量,坚持诚信,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者就业服务,为我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贡献。 第五条本机构的审批机关是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民政厅。本机构自觉接受综合管理职业培训工作的审批机关(上海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登记管理机关(上海民政厅)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本机构的法定注册地址是,邮政编码为。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机构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本机构的开办资金共计人民币万元(1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万元(20万元以上),开办资金万元(10万元以上)。由共同出资。 第十条本机构已经(上海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同意设立,并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办学范围是开展职业(工种)的职业培训,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本机构的培训规模为年培训人。

新注册公司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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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住所:,邮政编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八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注:股东的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注意不要将货币写成“现金”、将实物写成“设备”、将知识产权写成“专有技术”、“工业产权或非专利技术”、“无形资产”等,这些都是不规范的。如果股东的出资方式在两种以上,应分别列出以每种方式出资的数额及总的出资额。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应与验资证明及《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的股东名录部分相一致。 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可以分期出资,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如果股东选择分期出资,在此条款中应明确分期出资的具体时间和出资额。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股东人数超过三人或者缴资次数超过三期的,应按实

一人公司章程范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股东*****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于20XX年月日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地址: ***********************。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全部以货币出资。 第六条公司认缴资本:人民币200万元,股东在年内缴清。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申请变更登记。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七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住所 第八条股东的姓名、住所及身份证号码如下: 股东姓名:****** 住所:*******省*************。 身份证号码:*************** 第五章公司类型 第九条公司类型: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十条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了和出资时间 股东******,以货币出资1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于20XX年月日前缴足。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委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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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公司章程范本 最新版公司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公司在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登记名称为: 有限责任(并简称"公司")O 公司彳卞址? ?

O 第四条公司宗 旨 O 第五条公司是由股东共同出 资设立,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公 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相关事项,但应当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第六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是否有投资限额,如可以)投资限额为: 公司不得成为对所 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七条本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应由董事会(还是股东会)决议。第八条本公司(是否可以向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如可以)向其他企业担保的总额限额为:。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章公司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十条公司经营范围:(除国家垄断行业和专营专控商品外,其他项目由企业自定) O 第三章股东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第十- 条公刁股东共人,分 别是: 姓名(名称): 住址:身份证号:住址: 姓名(名称): 住址:身份证号:住址: 姓名(名称): 住址:身份证号:住址: 第四章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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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示范文本 有限公司章程上海 第【一】条(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营利性民办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和【】共同出资设立【XX培训机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构”),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名称) 机构的中文名称是【(以已核准的中文全称为准)】; 第【三】条(住所) 机构住所是【】 第【四】条(性质) 机构是由【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在【工商(市场监督管理)】登记设立(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的营利性企业法人,是举办者(股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的,从事营利性文化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五】条(办学宗旨)

本机构的办学宗旨是【】 第【六】条(经营范围) 机构经营范围:【与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内容相一致】。机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公司注册资本第二章 第【七】条(注册资本) 机构的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八】条(股东及其出资)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出资出资方出资时 第【九】条(股东名册)机构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2

第三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股东权利) 机构的举办者是其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本章程的规定委派公司的董事或监事; (二)有权查阅董事会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在公司新增资本时,有权按【】优先认缴出资; (四)在股东之间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优先购买其他股东对外转让的股权; (五)在公司弥补亏损和依法、依本章程提取公积金后,按照【】分取红利; (六)按照【】要求公司清算组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股东义务) 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董事会决议。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公司债权人或者其他股东的权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董事会) 机构设立董事会,是机构办学及管理的决策机构。其成员为【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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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有限公司 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需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确产权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全体股东协商,特制订本章程。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名称:XX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电力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地基基础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劳务分包。(凭企业资质经营)。 三、公司注册资本 1、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陆仟陆佰陆拾陆万圆整。 2、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四、股东的名称和姓名 股东A、股东B 五、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股东的权利: (1)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3)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4)有权在股东会上依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5)公司终止后,有权依法取得公司剩余财产。 (6)有权依法取得出资证明书。 (7)有权转让出资。 2、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

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在公司办理等级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4)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六、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1、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七、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4、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及受让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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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是由公司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公司依法登记注册,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本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五章股东姓名(自然人独资) 第七条本公司的股东: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第八条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人民币 现金以货币出资万元,出资时间: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九条本公司下设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十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4、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批准监事的报告; $ 6、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 7、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9、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第十二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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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公司在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登记名称为: 有限责任(并简称“公司”)。 公司住址:。 第四条公司宗旨。 第五条公司是由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相关事项,但应当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第六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是否有投资限额,如可以)投资限额为: 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七条本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应由董事会(还是股东会)决议。 第八条本公司(是否可以向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如可以)向其他企业担保的总额限额为:。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章公司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十条公司经营范围:(除国家垄断行业和专营专控商品外,其他项目由企业自定)。 第三章股东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共人,分别是: 姓名(名称):住址:身份证号:住址: 姓名(名称):住址:身份证号:住址: 姓名(名称):住址:身份证号:住址: ………… 第四章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第十二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自愿入股。 第十三条股东出资额为,其中货币出资额为:实物作价,知识产权作价为:土地使用权作价为:股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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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名称:XXX培训学校; 学校地址: 第二条办学宗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 办学,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利用优质资源,实现教育的平 等化,让每一个孩子都享受最好的教育。 第三条办学规模: 第四条办学层次:实施以不同年龄、层次的在校生(幼儿、小学、初高中学生,成人)为培训对象的培训学校。 第五条办学形式:业余非学历教育。 第六条学校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X市呈贡区教育局和登记管理机关XXX市呈贡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性质:由个人自愿联合出资举办的,从事营利性学习辅导的社会组织。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学校的举办者是XXX。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四)召开董事会,调整学校的办学方向; (五)召开董事会,调整学校的经营运作模式; (六)召开董事会,商议决定与学校经营相关的重大事项。第九条本学校开办资金:30万元;出资者:XXX,XXX。 第十条业务范围: 文化、艺术培训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其成员由三人组成。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首届董事长通过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由三人以上组成,必须有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 长、教职工代表,董事长任期为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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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市**区***路**号***4室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广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三章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六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如下: 第七条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

第八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股东以上述财产增资时,应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九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长、监事,决定有关董事长、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长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可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董事长、监事提议召开。 公司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议题通知全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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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总则 为完善【】(以下简称“公司”)的经营机制,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界定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章程。 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注册资本及出资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元(RMB【】)。 股东的名称、住所如下: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丁方:【】 住所:【】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股东各方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各股东缴纳出资后,公司据此向股东签发股东出资证明书,并依此置备股东名册。 股东会 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审议、批准或修改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委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薪酬事项,变更董事会人数或董事会成员组成;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或修改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经营计划、财务计划和业务计划;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或财产的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与任何实体或个人成立合伙或合营公司及其他类似计划、或任何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控制安排等,且公司因此而发生了总额超过人民币【拾】万元(RMB【100,000】)(或其他货币的等值金额)的给付义务,但在主营业务领域针对产品或业务联合开发或联合销售和营销的惯常合作安排惯常合作安排除外; 对公司增加、减少或以其他方式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为购买或认购公司的股权而创设或授予任何权利; 修改公司章程(及其任何修正案)或公司的经营范围发生变更; 对回购公司的股权或股份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非股票类证券(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类证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发行股票及上市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股票种类及数额、发行价格、上市时间、上市地点、承销商和上市条件)做出决议; 对公司进行重组、合并、分立、歇业、解散、清算、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公司控制权出售或把公司的全部或者实质性的全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设备、子公司或分公司的权益)或业务出售、转让、抵押或许可给第三方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置的交易作出决议; 分配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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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教育培训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公司名称:XXX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XX省XXX市XX路XXX号 第四条公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经营范围:英语培训:报刊、文化用品、办公用品的销售:教育信息咨询:科研文献、教育软件的研究与开发:文化活动组织策划及交流:户外拓展活动的组织及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驶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员工工资; 3.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定方

案;4.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5.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6.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定;7.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8. 修改公司章程;9.其他职权。(注:由股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自定)。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任命或委派,任期三年。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5. 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8.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条:公司经理由法定代表人聘任或者解聘。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公司章程和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任命或委派产生。 第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职工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于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所聘用的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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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 章程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人民币,实收资本为万人民币。 第四章公司股东的姓名(名称) 第四条公司由2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各自的名称(姓名)分别为: 股东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 第五章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到位。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为: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实缴到位 出资时间金额(万元)比例% 金额(元)出资方式 合计货币 第六章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在股东会上按出资比例享有股东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担任公司组织机构组成人员的权利; 3、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5、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享有优先认购权; 6、股东转让股份时,有优先购买权; 7、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报告; 8、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力。 第七条公司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1、按时缴纳出资; 2、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的,补交其差额; 4、在股东会记录、纪要等相关的文件上签名。 第七章股东的股权转让 第八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

培训学校培训中心章程

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示范文本) ****** 学校(培训学校、培训中心)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颁布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 民政部教育部《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和民政部《关于民 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 程。 第二条本教育机构名称:******* 。 第三条本教育机构注册地址:****** 区(县)****** 。场所属于******[ 自有、租用] (选一),邮政编码:******* 。 第四条本教育机构举办者:******* ,该组织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中的****** 。[ 企业(公司等)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或公民个人] (选一)。 第五条举办者属于****[ 要求或不要求] (选一)取得合理回报者。 第六条本教育机构设立的行政审批机关:****** 。 第七条本教育机构民事主体资格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条本教育机构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立即到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有与国 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行为,按相关法律责任接受惩处。 第二章性质、宗旨与办学类型 第十条本教育机构性质:属于公益性、教育类民办非企业(法人)单 位。 第十一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国家教育方 针,****** 。 第十二条办学类型:属于******[ 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职 业技能培训] (可选); 第十三条办学范围:******* ;办学的规模:****** (年招生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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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X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住所:,邮政编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八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注:股东的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注意不要将货币写成“现金”、将实物写成“设备”、将知识产权写成“专有技术”、“工业产权或非专利技术”、“无形资产”等,这些都是不规范的。如果股东的出资方式在两种以上,应分别列出以每种方式出资的数额及总的出资额。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应与验资证明及《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的股东名录部分相一致。 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可以分期出资,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如果股东选择分期出资,在此条款中应明确分期出资的具体时间和出资额。全体股东的货币

独资企业公司章程范本

独资企业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是由公司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公司依法登记注册,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本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 第五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万元。 第五章股东姓名 第八条本公司的股东: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第九条股东各方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为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元) 出资时间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条本公司下设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十一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4、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批准监事的报告; 6、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 7、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9、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第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最新公司章程范本(2021)

最新公司章程范本(2021) 为规范公司组织及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XXX、XXX、XXX N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XXXXXX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地址:XXXXXXXXXXXX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XXXXXXXXXXXXX。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X万元。股东以认缴资本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认缴额 第五条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及出资时间如下: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或首期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公司注册资本约定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约定如下: (一)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⑴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⑵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⑶ 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和监事; ⑷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 ⑸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⑹ 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⑺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⑻ 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九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⑴ 遵守公司章程; ⑵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⑶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⑷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一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教育培训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章 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发展成都经济作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由_______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营业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实缴资本额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_______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八条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第九条各股东认缴、实缴的公司注册资本金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仁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

第十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股东的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超过二分之一股权的股东可决定一般性事务; (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 (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定于每年12月31日按时分红。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五)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股份时有优先认购权; (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七)股东对公司对外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股东的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五条出资的转让: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公司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六条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有限公司章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由一方共同出资设立济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济南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济南市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万元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五条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股东出资时间股东(名称)姓名证照号码出资方式出资额(人民币)比例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六条公司设立执行董事,由股东担任,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3)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4)制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5)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6)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7)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第七条股东作出的公司决定采取书面形式,签字后制备于公司,公司设立经理1名,由股东担任或聘任(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投资人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第八条公司设立监事1名,由股东聘任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公司会议;(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6)接受《公司法》规定的监事的责任和义务第九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六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十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作财务会计报告。第十一条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财务状况变动表;4、财务情况说明书;5、利润分配表。第十二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设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第十四条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1、弥补上一年度亏损;2、提取10%列入法定公金;3、提取5%-10%列入法定公益金;4、提取任意公益金;5、投资人取得投资利润。公司法定公积金累积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投资人决定。公司不得弥补公司亏损和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分配利润。第十五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2)股东决定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的;(6)宣告破产。第十八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八章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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