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范围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范围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范围

附件1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范围

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8项明确要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设部《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质…2004?35号)要求:“凡超过国家现行规范、规程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申报,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开展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作为开工许可审批的依据”。

二、生命线工程

根据《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8号)第四十二条:“生命线工程是指对城市功能、人民生活和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交通、通讯枢纽、医疗卫生、消防等工程系统”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生命线工程应包括:

(一)医疗卫生工程

1.县级以上的二级以上医院住院部、医技楼、门诊部;

2.县级以上急救中心的指挥、通信、运输系统的建筑;

3.县级以上的独立采、供血机构的建筑;

4.承担研究、中试和存放剧毒的高危险传染病病毒任务的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的建筑或其区段;

5.县、县级市以上的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二)供水工程、污水处理工程

1.县级以上城镇的主要取水设施和输水管线、水质净化处理厂的主要水处理建(构)筑物、配水井、送水泵房、中控室等;

2.县级以上城镇的污水干管(含合流),主要污水处理厂的主要水处理建(构)筑物、进水泵房、中控室、化验室,以及城市排涝泵站、城镇主干道立交处的雨水泵房等。

(三)供气、供油工程

县级以上城镇的主要燃气厂的主厂房、贮气罐、加压泵房和压缩间、调度楼及相应的超高压和高压调压间、高压和次高压输配气管道等主要设施;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交通车辆服务的加油站的主要建(构)筑物。

(四)供电工程

1.电力调度中心;

2.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或规划容量为800MW 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厂和地震时必须维持正常供电的重要电

力设施的主厂房、电气综合楼、网控楼、调度通信楼、配电装置楼、烟囱、烟道、碎煤机室、输煤转运站和输煤栈桥、燃油和燃气机组电厂的燃料供应设施;

3.330kV及以上的变电所和220kV及以上枢纽变电所的主控通信楼、配电装置楼、就地继电器室;

4.330kV及以上的换流站工程中的主控通信楼、阀厅和就地继电器室;

5.不应中断通信功能的通信调度建筑。

(五)通信枢纽工程

1.县级以上城镇的长途电信枢纽、邮政枢纽,重要市话局,卫星地球站的主机房和天线支承物;

2.县级及以上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塔建筑;

3.县级及以上广播中心、电视中心和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台的主体建筑,发射总功率不小于200kW的中波和短波广播发射台、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县级以上广播电视监测台与节目传送台的机房建筑和天线支承物。

(六)交通工程

1.铁路建设工程中,I、II级干线和铁路枢纽的行车调度、运转、通信、信号、供电、供水建筑以及县城以上城镇火车站的客运候车楼;

2.公路建设工程中,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公路监控室以及县城以上城市的长途汽车站客运候车楼;

3.水运建筑工程中,县级以上的水运通信和导航等重

要设施建筑、重要客运站、海难救助打捞部门的建筑;

4.空运建筑工程中,机场中的航空站楼、航管楼、大型机库,以及通信、供电、供热、供水、供气的建筑;

5.在交通网络中占关键地位、尤其是大中城市承担交通量大的大跨度桥和处于交通枢纽的桥梁。

(七)消防工程

消防瞭望塔楼、值班房,消防车库

三、重大(重点)工程

重点工程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以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由省、设区市重点工程办公室管理及各工程项目单位具体承建的工程项目。

四、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根据《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8号),“次生灾害是指地震时由于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等破坏或地表的变化(如滑坡、地裂、错动、喷砂等)而引起的二次或三次灾害。诸如因地震引起的水灾、火灾、爆炸、海啸、有毒物质的扩散、放射性物质的逸散、疫病蔓延等。”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是指因地震引起上述二次或三次灾害的工程。

五、大型公共建筑工程

建设部建质防函…2005?88号文规定:“要特别注意大型公共建筑的抗震设防,今后超限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查范围要扩大到大型公共建筑的抗震设防领域,各地要本着对人民

负责的态度抓好这一工作。”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的通知》(赣建抗…2006?1号)要求:将新建的大型超市、商贸中心、大型写字楼、机场航站楼、互通式立交桥、县以上新建的行政中心、疾病控制中心、教育建筑(重点中学教学综合楼、人数较多的幼儿园、小学的低层数学楼、残疾人的学校)、敬老院、福利院等地震时自救能力较弱人群使用的建筑、会展中心(展览馆)、艺术中心、长途汽车客运中心、旅游集散中心、老年、少年活动中心、影剧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高度超过50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酒店、宾馆、公寓)等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纳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范围。

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的技术要点

关于印发《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地下工程篇)》的通知 建质[2011]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https://www.360docs.net/doc/ca6087855.html, 2011年02月12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我部组织制订了《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地下工程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制度的落实。 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 (地下工程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全国新建、改建、扩建地下工程初步设计阶段的抗震设防专项论证(以下简称专项论证)工作,根据《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制定本技术要点。 第二条本技术要点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下列地下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0m2的城市轨道交通地下车站工程; (二)处于可能液化或产生震陷、岩石与土变化分界、地质灾害可能波及等抗震不利地层的城市轨道交通地下车站和区间工程; (三)临近活动断裂带的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 (四)紧邻或穿越《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规定的特殊、重点设防类建筑工程,且其破坏可能影响周边建筑工程正常使用的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 (五)地震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 (六)符合上述规模和条件的市政地下停车场、市政隧道和共同沟等其

东营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

东营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 (示例)申报时间: 工程名称申报人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盖章)建筑面积地上万地下万设计单位设防烈度度( ),设计组勘察单位设防类别类 建设地点建筑高度和 层数 主楼( )出屋面 地下( )相连裙房 场地类别液化判别类,波速覆盖层 液化等级液化处理 平面尺寸 和规则性长宽比 基础持力层类型埋深桩长(或底板厚度) 名称承载力 竖向 规则性高宽比 结构类型抗震等级框架墙、筒 框支层加强层错层 计算软件材料强度 (范围) 梁柱 墙楼板 计算参数周期折减楼面刚度(刚□弹□分段□) 地震方向(单□双□斜□竖□) 梁截面 下部剪压比 标准层 地上总重剪力系数 () 平均重力 柱截面 下部轴压比 中部轴压比 顶部轴压比 自振周期 () : : : 墙厚 下部轴压比 中部轴压比 顶部轴压比 最大层间位移角( ) 对应扭转比 ( ) 对应扭转比 钢梁 柱 支撑 截面形式长细比 扭转位移比(偏心) ( ) 对应位移角 ( ) 对应位移角 短柱 穿层柱 位置范围剪压比 位置范围穿层数

时程分析 波形 峰值 转换层 刚度比 位置 转换梁截面 剪力 比较 (底部), (顶部) (底部), (顶部) 错层 满布 局部(位置范围) 错层高度 平层间距 位移 比较 ( ) ( ) 连体 含连廊 数量 支座高度 竖向地震系数 跨度 弹塑性位 移角 ( ) ( ) 加强层 刚度比 数量 位置 形式(梁□桁架□) 框架承担 的比例 倾覆力矩 总剪力 多塔 上下偏心 数量 形式(等高□对称□大小不等□) 楼板是否连续 是□否□有效宽度小于□开洞面积大于□开洞面积大于□ 错层 满布 局部(位置范围) 嵌固端是否错层 是□否□错层高度大于梁高□错层高度小于梁高□ 扭转位移比 考虑偶然偏心扭转位移比大于□ 考虑偶然偏心扭转位移比小于□ 凹凸不规则 平面凹凸尺寸大于相应边长□ 平面凹凸尺寸小于相应边长□ 刚度 突变 相邻层刚度变化大于或连续三层变化大于 扭转周期比 扭转周期比大于□ 扭转周期比小于□ 其他 不规则 如局部的穿层柱、斜柱、夹层、个别构件 错层或转换 大型屋盖 结构形式 尺寸 支座高度 支座连接方式 最大位移 竖向振动周期 竖向地震系数 构件应力比范围 抗震设计 简要说明 (性能设计目标简述;抗震设计的主要加强措施,有待解决的问题等) 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浅议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浅议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在行政活动中,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而做出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此行政行为不服,产生行政争议后,解决方式又多种,如可以有争议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请第三方仲裁、提起行政诉讼等。 因为争议双方立场显著的差异和双方没有建立起对于协商结果公平性的信心,导致有争议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显然没有效率,虽然这种方式在所有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里是消费资源最少,成本最低,但实用价值小。 请第三方仲裁解决行政争议是基于对于第三方决断公平的信任和对于第三方专业知识权威的信任。并且第三方仲裁机关需要有权利(即双方当事人同意提交争议给第三方进行仲裁)和有能力决断争议的是非曲直。这种方式在民事争议中是一种理想的可选择的解决方式;但在行政争议中,基于行政权的法定性,居中仲裁行政争议的第三方所作出的裁决行为对行政机关并没有约束力,其所作的仲裁行为只对行政机关具有道德的力量。因此,请第三方居中仲裁行政争议并没有得到社会公众的信任和实践的机会。 提起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是法定的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与制衡,这种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具有可信任性和可执行性,是最适当的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但是,行

政诉讼制度给行政相对人带来巨大的时间成本(譬如行政诉讼审理期限的巨长)和金钱成本(因此带来的支付的增加和预期收益的减少),使得这种方式成为行政相对人最后的选择。 除了上述的三种解决争议的路径外,主体即具备救济发生争议的行政权的行政权;同时具有方便性和低成本性行政复议成为行政相对人的最佳选择。 行政复议制度之所以被合理的创设出来,就在于行政复议制度解决行政争议的高效率属性和低成本属性,这种制度的优势是行政诉讼制度和沟通协商制度所无法代替的。如果没有行政复议制度,在行政活动中产生的行政争议仍然可以通过具有同种功能的沟通协商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解决;只是这些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在可以选择适用行政复议制度的时候达不到效率和成本的最优化。 行政复议的产生和存在取决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其做出的所有的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三类:行政表意行为、行政事实行为和衍生的行政行为。这三类行政行为都有可能引发行政争议,本文从这三类行政行为的界定和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角度展开讨论框架。 行政表意行为 界定:行政表意行为。行政表意行为是最常见的、主流的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行政主体都是被刻意创设的,行政主体都具有各自明确的行政目的,为了实现各自的行政目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38页)

附件1: 山东省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技术要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山东省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确保审查质量,依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制定本技术要点。 第二条超限建筑工程种类: (一)高度超限工程:指房屋高度超过规定,包括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抗震规范》)第6章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第8章钢结构最大适用高度,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以下简称《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7章中有较多短肢墙的剪力墙结构、第10章中错层结构和第11章混合结构最大适用高度的高层建筑工程。 (二)规则性超限工程:指房屋高度不超过规定,但建筑结构布置属于《抗震规范》、《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三)屋盖超限工程:指屋盖的跨度、长度或结构形式超出《抗震规范》第10章及《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索结构技术规程》等空间结构规程规定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不含骨架支承式膜结构和空气支承膜结构)。 (四)特殊类型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规范》、《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和《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暂未列入的其他高层建筑结构,特殊形式的大型公共建筑及超长悬臂结构,特大跨度的连体结构等,且结构布置不规则项判别符合本技术要点附件1-1相关规定的。 (五)高度低于24米、结构布置特别不规则的大型公共建筑,结构布置不规则项判别符合本技术要点附件1-1相关规定的,也应进行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超限建筑工程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1。 (六)既有建筑工程,结构布置本来不超限,但经过改造、扩建后,结构布置不规则项符合本技术要点附件1-1相关规定的,应进行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第三条本技术要点规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属于下列情况的,需要委托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一)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B级高度的混凝土结构,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11章最大适用高度的混合结构;

内部审查程序

内部审查程序 1 目 的 验证本公司所建立过程控制是否符合标准和过程控制的要求,是否达到预定的目标,确保体系有效运行。 2 范 围 适用于公司内部过程控制体系的审查。 3 职 责 3.1 公司管理者代表 3.1.1任命审查组长及审查员; 3.1.2审批内部过程控制体系审查计划和审查报告; 3.2质量控制室 3.2.1编写年度内审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3.2.2组织、协调内审活动的展开。 3.3 内审组长 3.3.1编制实施本次内审计划、分配审查任务及组织编写检查表; 3.3.2组织实施现场审查; 3.3.3编写和提交内审报告。 4 工作程序 4.1内部审核过程流程见表5-1; 4.2 编制年度内审计划 4.2.1根据拟审查的过程和重要程度及以往审查的结果,由质量控制室策划各部门全年审查方案,组织编制年度内审计划,确定审查的范围、频次和方法,由管理者代表批准。 4.2.2 内部过程控制体系审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要求覆盖本公司过程控制的所有要求。出现以下情况时及时组织进行内部过程控制审查: a) 组织机构、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

b) 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用户对某一环节连续投诉; c) 法律、法规及其他外部要求的变更。 4.2.3 年度内审计划内容 a) 审查目的、范围、依据和方法; b) 受审部门和审查时间等。 4.2.4根据需要,可审查过程控制覆盖的全部要求和部门,也可以专门针对某几项要求或部门进行重点审查,但全年的内审必须覆盖过程控制全部要求。 4.3 审查前的准备: 4.3.1组建审查组 管理者代表任命内审组长和内审组员。内审员应具有内审员资格且与受审部门无直接关系。 4.3.2编制实施计划 审查组长组织编制本次《内部质量体系审查实施计划》,管理者代表批准。其内容主要包括: a) 审查的目的、范围、依据; b) 内部审查的工作安排; c) 审查组成员; d) 审查时间、地点; e) 受审部门及审查要点; f) 审查报告分发范围、日期。 4.3.3 审查准备: 4.3.3.1审查组长根据计划内容为小组成员分配审查任务,批准使用审查专用文件; 4.3.3.2审查组组员根据分配任务,编写《内部质量体系审查检查表》报审查组长批准; 4.3.3.3审查组收集和审查有关文件。 4.3.4 内审组长于内审前十天将《内部过程控制体系审查计划》通知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下列事项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A、公民对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不满 B、企业对行政机关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C、社会团体对行政机关吊销资质证书的决定不满 D、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单位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满 正确答案:A,B,C 第1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具体的违法、不正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了本法。 第2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本法。行政机关受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3条

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和负责法制工作的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三)适用于审查行政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的,应当为行政复议决定制定;(四)办理或者移送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复议申请;(五)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行为提出处理建议;(六)处理对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诉讼事项;(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首次从事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开、及时、方便的原则,坚持纠错原则,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除行政复议决定外,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后。 第二章行政复议的范围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的警告、罚款、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封锁、扣押、冻结财产的决定不服的;(三)拒不接受行政机关变更、吊销或者撤销有关许可证、许可证、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等的决定的;(四)拒绝接受行政机关对土地、矿产、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的确认,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和其他确定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自然资源;(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经营活动的法定决策权;(6)(七)认为行政机关违反农业承包合同,变更或者撤销农业合同的;(七)认为行政机关非法集资、收受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要求违法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的他们遵守法律,

采矿权登记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采矿权登记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导读:采矿权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享有的占有、开采和收益的一种特别法上的物权。那么,采矿权登记办理需要哪些材料?具体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导读:采矿权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享有的占有、开采和收益的一种特别法上的物权。那么,采矿权登记办理需要哪些材料?具体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采矿权登记需要的材料有: (一)采矿权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三)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和矿区范围图(原件1份); (四)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证明(资金、设备、技术人员明细材料)(原件1份); (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和备案证明(原件1份);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外资批准证书(指“三资”企业)(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其备案证明(原件1份); (九)水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原件1份); (十)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原件1份);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 (十二)林业部门对使用林地的审查意见(指石矿、粘土矿占用林地情况)(原件1份); (十三)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合同书(原件1份); (十四)储量报告(地质勘查报告)及备案证明(原件各1份); (十五)采矿权评估报告书及备案证明(原件各1份); (十六)土地复垦方案及其评审意见(原件各1份); (十七)查明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6份); (十八)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指划定矿区范围时未提供或有变动的)(原件1份)。 知识拓展: 采矿权新立登记的条件要求: (一)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开采登记,需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省、市矿产资源规划; 2、采矿权取得方式符合有关规定; 3、申请人已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和矿区范围图; 4、已按规定签订了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合同书;

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征求意见稿) 2020年9月14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申报材料 (3) 第三章专项审查的控制要求 (4) 第四章岩土工程勘察成果 (4) 第五章地基和基础设计 (5) 第六章上部结构的抗震设计 (6) 第七章专项审查意见 (14) 第八章附则 (15) 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附件 (16) 2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提高建筑结构抗震设计的可靠性,做好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确保审查质量,根据《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制定本技术要点。 第二条技术要点所指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 (一)《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中特殊设防类(甲类)和中型及以上重点设防类(乙类)的房屋建筑工程(具体范围详附件1)。 (二)超过1万平方米的地下公共设施。 (三)超出工程建设抗震设防标准适用范围且非抗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其他房屋建筑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申报材料应符合第二章的要求,专家组提出的专项审查意见应符合第七章的要求。 第二章申报材料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报告。 (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抗震加强措施汇总表。 (三)建筑、结构初设图纸(PDF和DWG格式的电子图纸)。 (四)结构计算书。 (五)房屋建筑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WORD和PDF格式电子文档)。 (六)当参考使用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实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时,应提供理由和相关的资料。 28

综合环境整治工程EPC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主要内容和程序

综合环境整治工程EPC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主要内容和程序 1.3.1设计文件的审查要求 1.3.1.1道路专业设计文件审查要求 (1)设计文件总要求 1)是否与审查批准的初步设计一致,如有重大更改,是否有相应的批准文件 2)施工图是否达到建设部规定的深度要求 3)设计图纸(总图及其它图纸)是否完整齐全 4)主要设备材料表是否齐全 5)经复核过的结构计算书(包括使用软件名称)是否完整正确 6)引用标准图(现行有效版)、大样图图纸目录是否齐全 7)图纸签署是否符合规定 (2)路线部分要求 1)道路标准符合城市规划和交通需求,计算行车速度符合规定 2)道路平、纵线形符合规范

3)道路宽度及建筑限界符合规范和使用要求 4)道路交叉口(平交和立交)满足视距要求 5)沿河及受水浸淹的道路满足城市防洪标准要求 6)对超出规范标准限值的特别说明及论证 (3)路面及路基部分 1)路面结构组合满足相应使用要求 2)路面抗滑性能满足规范要求 3)路基(含加固处理)设计符合规范 4)挡墙设计符合规范 5)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论证 (4)广场、停车场、杆线、交通安全设施 1)广场、停车场设计符合规范 2)杆线和地下管线设计符合规范 3)交通安全设施满足规范和使用要求 (5)抗震、排水、环保 1)道路工程及重要的附属构筑物按规定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2)道路排水设施满足规范要求

3)重要路段或居住区道路考虑防噪声设计 1.3.1.2道路照明专业设计文件审查要求 (1)设计文件总要求 1)是否与审查批准的初步设计一致,如有重大更改,是否有相应的批准文件; 2)施工图是否达到建设部规定的深度要求; 3)设计图纸(总图及其他图纸)是否完整齐全; 4)主要设备材料表是否齐全; 5)经复核过的结构计算书(包括使用软件名称)是否完整正确; 6)引用标准图(现行有效版本)、大样图图纸目录是否齐全; 7)图纸签署是否符合规定。 (2)道路照明部分 1)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及公路的照明应满足平均亮度(或照度)、亮度(或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和诱导性四项评价指标。照明灯杆间距应根据灯杆高度(H)、道路宽度(W)、灯具的配光性能以及对照明质量的要求设置;

行政复议机关及其管辖

行政机关行政复议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笫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八条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附件一 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征求意见稿) 2020年9月14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申报材料 (3) 第三章专项审查的控制要求 (4) 第四章岩土工程勘察成果 (4) 第五章地基和基础设计 (5) 第六章上部结构的抗震设计 (6) 第七章专项审查意见 (14) 第八章附则 (15) 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附件 (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提高建筑结构抗震设计的可靠性,做好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确保审查质量,根据《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制定本技术要点。 第二条技术要点所指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 (一)《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中特殊设防类(甲类)和中型及以上重点设防类(乙类)的房屋建筑工程(具体范围详附件1)。 (二)超过1万平方米的地下公共设施。 (三)超出工程建设抗震设防标准适用范围且非抗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其他房屋建筑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申报材料应符合第二章的要求,专家组提出的专项审查意见应符合第七章的要求。 第二章申报材料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报告。 (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抗震加强措施汇总表。

(三)建筑、结构初设图纸(PDF和DWG格式的电子图纸)。 (四)结构计算书。 (五)房屋建筑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WORD和PDF格式电子文档)。 (六)当参考使用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实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时,应提供理由和相关的资料。 第三章专项审查的控制要求 第五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筑抗震设防依据。 (二)场地勘察成果及地基和基础的设计方案。 (三)建筑结构的抗震概念设计和抗震性能设计。 (四)结构计算和关键部位补充分析。 (五)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加强措施。 对于特殊体型(含屋盖)或风洞试验结果与荷载规范规定相差较大的风荷载取值,特殊的地基处理方案,宜由相关专业的专家在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前进行专门论证。 第六条《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报告》的编写应符合《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报告要求内容》

施工图审查的项目内容与程序

施工图审查的项目内容 与程序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施工图审查的项目内容与程序一、初步设计完成后由地区总经理主持审查,集团产品技术管理部、工程管理部、策划团队参加并提出专业意见,并进行价值工程分析。初步设计的审图和分析结果应用于指导施工图设计。价值工程分析是一种削减成本的方法,分析设计中一种材料或结构改用另一种形式时,使功能不变或提升而价格下跌。也就是在满足顾客要求同时,以更低的成本达到相同或更好的水平。业主根据国家规范提出《施工图设计要求和品质标准》,可指导设计院进行施工图设计。 二、施工图的成本控制由CS02表指导,初步设计完成后由项目策划团队会同市场营销部、产品技术部组织汇总各种材料和专业标准并最后确认,作为交楼标准及指导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三、对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图纸深度,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设计阶段划分规定的图纸设计深度要求执行。规划施工图必须包括竖向设计和管线综合设计。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议编制工程预算书,预算造价不得超过 CS02表,否则应优化施工图设计。 四、施工图由产品技术部总经理主持审查。项目策划团队要参与审图并提供专业意见。地区总工程师为主组织审查施工图具体的工作,其他各专业给予配合。

五、产品技术部总经理负责组织和协调施工图审查工作,并负责召集施工图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会,会前要求监理单位以总监理师为首、施工单位以总工程师为首、同时要求地区公司的产品技术部和项目工程部要分别提出审图的书面意见。 六、施工图应尽早发给监理、施工单位和内审单位,一般应留有最少20天的阅图时间。 七、要求设计院做好技术交底的书面准备,内容应包括: 1、设计思想、设计意图的介绍。 2、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具体技术要求。 3、重要结构部位、易被施工过程忽视的问题、施工质量的特殊要求。 八、图纸会审应重点解决以下问题: 1、设计图纸是否能忠实的反映已确定的方案原创意图和效果。 2、设计图纸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 3、设计图纸及说明是否完整、清楚、明确、齐全,图中尺寸、坐标、标高是否正确,有否局部差错。

《行政复议复习要点》

从历届试题看,较侧重于以下几个制度的考查: 1.复议范围; 2.复议的法律依据; 3.复议机关的确定; 4.复议决定和种类及其作出; 5.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本法试题难度不大,多是对相关条文的直接援用,但该法的程序性极强,所考查的内容多属细节性规定,故复习时应注意识记的精确性。 一、重点法条 第4条 意思分解: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有错必纠原则、便民原则和诉讼终局原则。这里解释一下最后一个原则。 诉讼终局原则,又称司法最终裁决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是最终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复议当事人对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的终审判决才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局决定。需要注意的是,该原则存在着例外,见下条分解。 二、重点法条 第5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30条。 意思分解:本条处于行政复议法之枢纽位置,定要深入理解。 在行政法学理论中,行政复议被视为一种具有行政与司法双重性的活动,即行政复议以准司法的方式来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从根本上说,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救济制度的范畴。行政复议的首要宗旨,应该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相比较,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复议机关作为独立于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者,以准司法程序来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即然同为行政司法程序,就牵涉到行政复议与行政争议,既然同为行政司法程序,就牵涉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关系了。 第5条概括规定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程序上的衔接。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二者衔接模式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选择型。即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在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台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我国绝大多数法律,法规,包括列入律考范围的法律、法规大多是这样规定的,这种模式坚持了司法最终裁决原则。

采矿权审批各种表格式样及内容

采矿权审批各种表格式样及内容 一、采矿权申请表格(国土资源部规定格式) 附件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格式及内容见附件1) 附件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格式及内容见附件2) 附件3、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格式及内容见附件3) 附件4、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格式及内容见附件4) 附件5、采矿权转让申请书(格式及内容见附件5) 二、审批及通知表格式样:一部分是国土资源部开发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表格;另一部分是结合我省采矿权管理工作实际,省厅设计、制定表格。 (一)划定矿区范围 附件6、云南省划定矿区范围初审意见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附件7、划定矿区范围审批责任表(系统生成) 附件8、云南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系统生成) 附件9、采矿权出让(划定矿区范围)会签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附件10、采矿权出让(划定矿区范围)会审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 (二)采矿权申请登记 附件11、采矿权申请审批责任表(系统生成) 附件12、云南省准予办理采矿登记通知(系统生成)

附件13、云南省不予办理采矿登记通知(系统生成) 附件14、云南省颁发采矿许可证通知(系统生成) 附件15、云南省X X国土资源局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通知(系统生成)(三)采矿权延续登记 附件16、采矿权延续审批责任表(系统生成) 附件17、采矿权延续登记初审意见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四)采矿权变更登记 附件18、采矿权变更审批责任表(系统生成) 附件19、采矿权变更登记初审意见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五)采矿权注销登记 附件20、采矿权注销审批责任表(系统生成) 附件21、采矿权注销登记初审意见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 附件22、云南省注销采矿许可证通知书(省厅设计、制定表格)(六)采矿权转让审批 附件23、采矿权转让会签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 附件24、采矿权转让会审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 附件25、采矿权转让初审意见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 附件26、采矿权转让审批责任表(系统生成) 附件27、采矿权转让通知书(系统生成,准予转让) 附件28、采矿权转让通知书(系统生成,不准予转让)

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城镇桥梁工程篇)(建质[2011]30号)

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 (城镇桥梁工程篇) 建质[2011]3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全国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桥梁工程初步设计阶段的抗震设防专项论证(以下简称专项论证)工作,根据《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制定本技术要点。 第二条本技术要点适用于抗震设防区位于城市快速路、主干道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下列城镇桥梁工程: (一)主跨跨径150m及以上的斜拉桥、悬索桥等缆索承重桥梁以及拱桥; (二)立体交叉线路为3层及3层以上(不计地面道路及地道)的大型互通立交桥梁; (三)采用国内尚无工程应用实例的减震、隔震技术(以下简称特殊减震、隔震技术)或结构材料超越现行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新材料)的桥梁; (四)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g,g为重力加速度)的下列桥梁: 1、建设在软弱土、液化土层等现行设计规范定义为对桥梁抗震不利的地段,且单跨跨度超过80m或总长超过500m的桥梁; 2、联长超过250m的连续桥梁; 3、单跨跨度超过50m或者联长超过150m,且曲率半径小于15b(b为桥宽)的曲线桥; 4、单跨跨度超过80m,且属于结构动力特性复杂的异型桥梁;

5、墩高超过30m,且在E2地震作用下允许结构进入塑性区的高墩桥梁; 6、上部结构重心位置位于悬臂盖梁,且重心位置的悬臂长度≥5m的桥梁。 第三条建设单位按本技术要点组织专项论证时,应至少有3名国家或者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专家库相关专业的成员参加,专项论证的专家数量不应少于5名。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对本要点做出必要的补充规定,但抗震设防目标不得低于本要点第八条的规定。 第二章专项论证的技术资料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组织专项论证时,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并提前至少3天送交参加论证的专家: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见附录)及相应的规划依据; (二)建设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仅限已实施可行性研究的桥梁工程)及项目审批、核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规定属于特殊设防类,即符合本要点第二条第一项的桥梁工程); (四)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五)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 (六)桥梁推荐方案的结构抗震分析报告; (七)抗震试验研究报告(仅限已进行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桥梁工程);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之比较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之比较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历年司法考试的核心考点,因为这二者在很多方面有很多的相似性,在这里,我们以两者的受案范围为例加以比较,以方便大家记忆。 首先,从受案标准上来看,我们从职权标准、行为标准、与结果标准三方面对两者进行比较,职权标准与结果标准,两者都是一样的,即都是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以及工作人员对行政诉讼的行政相对人或者是行政复议的复议申请人做出的行政行为,损害了行政相对人和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行为标准不同,行政诉讼的审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行政行为,他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而行政复议既可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还可以附带审查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此外,行政复议还可以审查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说他既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 法性,也可以附带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其次,从受理的范围上来看,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的第十一条具体有以下几种: 1、行政处罚案件, 2、强制措施案件, 3、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 4、行政许可案件, 5、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原则上应当有申请,但也有例外:a,有些情况下,无需当事人申请,如警察看到有人被打了,这时警察应当履行他的法定职责。B,若有其他确定的事实表明当事人面临着危险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法定职责。 6、行政给付案件,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8、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这里要注意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中对责任事故的认定,从学理上的解释来看,包括以下几种行政行为: a,行政裁决案件, b,部分行政确认,部分行政确认案件中的三大责任事故(交通工伤医疗)认定是否可诉需要辨析,首先应认定是否有损害事故,这一认定是可诉的,其次再认定损害事故的程度,这一行为是不可诉的,因为在这一阶段并未最终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为进一步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依据,这一依据有可能在后续处理中是会被推翻的,如交通责任中,认定交通责任事故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是不可诉的,当事人在协商调解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在工伤责任事故认定中,认定工伤的伤残等级,要先经社保经保机构出具一份社会工

青岛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规定

青岛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规定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青建办字〔2010〕97号 ━━━━━━━━━━━━━━━━━━━━━━━━━━━━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贯彻《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有关规定的通 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经研究,现就学校、幼儿园、医院建设项目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根据《条例》的“修订说明”,此处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是《条例》考虑到学校、幼儿园、医院的特殊性质,设置较普通建筑更为严格的抗震设防审查程序,是指此类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向当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纳入审查的范围包括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建筑工程,其中,附建式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应审查学校、幼儿园、医院所在的建筑。 二、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学校、幼儿园、医院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抗震设防审查专家组(以下简称市专家组)对学校、幼儿园、医院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三、专家组应当由长期从事并精通建筑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科研、教学或管理的专家组成,并对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专家组成员由市城乡建设委按有关规定选任。 四、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 建设单位向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五市三区的项目,应先经项目所在地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市内四区的项目,直接向青岛市城乡建设委申报。 (二)青岛市城乡建设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审查会议的召开日期。 五、建设单位申报学校、幼儿园、医院项目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 (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及主要抗震措施; (三)工程勘察报告(达到初步勘察以上深度); (四)初步设计文件(建筑和结构专业部分),包括结构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初步设计计算书); (五)当参考使用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实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时,应提供理由和相应的说明; (六)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结构工程,应提交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七)建设项目土地、规划、计划的政府部门批文; (八)代建合同(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 (九)其他必要的资料。 其中材料(一)到(六)至少一式四份(大型项目根据评审专家数量适当增加份数),(七)到(九)一份。

行政复议受理与不受理范围

行政复议受理与不受理范围

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的下列行为,不能申请复议: 一、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违纪的国家公务员所给予的惩戒。根据《国家公务员条例》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对有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他人事决定是指除行政处分外,行政机关在内部人事管理活动中,对国家公务员个人作出的具体人事处理决定,它包括公务员定级、考核等次、降职、免职、回避、晋级、增资、辞职、辞退以及退休等涉及其个人权益的决定。行政处分以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而行政复议法的目的是解决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是为管理相对人提供的一项权利救济途径,是解决外部行政行为争议的一项法律制度。外部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与内部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在性质、内容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因此,在处理机关、程序和后果等方面都不一样,它们适用不同的法律。行政复议法将行政处分和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排除在行政复议范围之外,并不是说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而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有相应的规定,如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

采矿证办理流程及指南

A00302 《事项告知单》 一、事项名称 权限内矿产资源开采许可(采矿权新立) 二、办理依据 (一)《矿产资源法》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三)《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四)《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 (五)《贵州省采矿权审批登记有关规定》(黔国土资发[2002]203号) (六)《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七)《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 (八)《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6]96号) (九)《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69号) (十)《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十一)《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矿产资源配置体制改革的意见》(黔党发 〔2012〕18号) (十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十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矿业权招拍挂出让制度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33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资料要件完整; (二)矿区划定经批复同意,符合国家和我省当前产业政策(如最低建设生产规模等);(三)采矿权申请人具有与矿山建设生产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 (四)与其他探矿权采矿权范围不重叠; (五)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及其他规定需缴纳矿业权价款情形的,已进行价款处置; (六)按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缴存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七)开采煤炭、金矿、地热、矿泉水等矿种的已经相关部门批准; (八)符合采矿权新立的其他条件。 四、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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