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呼和浩特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呼和浩特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呼和浩特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1、总则

1.1规划编制目的

为了贯彻呼和浩特市总体规划相关要求、保护历史文化街区风貌、挖掘历史文化内涵、提升街区环境品质,完善街区综合功能,特开展《呼和浩特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编制工作。

本规划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的规划,为历史文化遗产和风貌的整体保护及规划建设管理提供依据。

本规划由呼和浩特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1.2规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12月29日起施行)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4月1日起实施)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规划编制要求》(试行)(2012年11月16日起实施)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阶段成果)

《呼和浩特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阶段成果)

《呼和浩特市控制性规划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

国家和呼和浩特市有关法律、规定及技术标准

1.3规划地位与作用

本规划是指导保护与建设的法定文件,为历史文化保护、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提供依据。

本规划对土地使用、建筑保护与更新、建筑建造、道路交通、绿化与公共空间、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提出具体的控制性规定和指导性建议,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当遵守本规划的要求。

1.4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包括塞上老街-大召、席力图召-大盛魁(圪料街)两个历史文化街区。

塞上老街-大召历史文化街区,东至大南街,南至鄂尔多斯大街,西至西顺城街,北至三关街,面积为35.28公顷。

席力图召-大盛魁(圪料街)历史文化街区,东至德胜街和小召前街,南至华龙小区道路,西至大南街,北至四眼井巷,面积为18.28公顷。

1.5历史风貌特征

(1)建筑组群具有传统宗教建筑形制

历史文化街区内以大召为代表的主要宗教建筑,采用藏汉式喇嘛庙形制,同时借鉴传统中式庙宇特色,整体带有鲜明的地区特点和民族特佂。

(2)历史文化街区空间体现传统城市风貌

塞上老街、大召前街、圪料街等街道具有独具特色的街巷尺度与业态形式,反映出呼和浩特市传统城市格局和生活风貌。

(3)历史文化街区功能与周边街区形成呼应

以塞上老街、大召前街为代表的街道构成了传统商业文化集中区域,区别于呼和浩特市中部以中山路为代表的现代商业文化区域。

1.6保护原则

(1)整体性和真实性原则

整体保护各类历史建筑、街道空间与非物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形式各异的宗教建筑和配套公共建筑、路网布局形式、街巷空间尺度、周

边环境氛围。保护重要的召庙、街道等公共空间资源,延续整体的城市

历史文化脉络。保护特色文化活动、传统商业的保护、传统地名等非物质内容。

(2)分类保护原则

根据历史建筑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现状的完好程度、城市空间的类型、环境特征和使用状况,采取分层次、分区域、分级别的分类保护方法,制定相应的保护规定和整治措施,保持历史风貌的多样性并使规划具有可操作性。

(3)可持续性原则

合理利用、兼顾发展,允许对一些建筑风貌不明显、建筑质量差的地段进行改造,完善功能及布局,优化地区环境品质和空间景观,更新设施,改变历史建筑的消极保护状态,使历史建筑及其环境既保持风貌

特色又符合现代的使用要求,提高历史建筑的使用价值,形成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发展平衡、有序、和谐的可持续发展模式。

(4)强化特色原则

尊重历史的原真性,强化街区的独特性。对有历史文化环境价值的建筑、肌理、空间布局、街巷尺度、绿化等真实的历史遗存和信息应尽可能的予以保护和保留,并强化其特色,增强历史文化街区的特色和吸引力。

1.7规划目标与整体定位

(1)规划目标

全力保护街区历史文化资源;突出民族特色和文化特色;完善历史文化街区城市功能;塑造有活力、有特色、人性化的街道空间;提升中心城区土地价值。

(2)整体定位

传承和展示独特宗教历史文化的旅游核心区,富有活力的传统文化商业街区。

1.8保护对象

(1)物质空间保护对象

对于物质空间特色的保护,从历史文化街区的整体风貌和环境特色出发,同时参照现存的历史信息的类型和特点,将保护对象分为以下几项:

①建筑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严格保护或恢复;明确其他类型建筑的风貌特征与整治要求,包括建筑物高度及其界面、风格特色等。

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处,为大召、席力图召;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9处,分别为大盛魁、元盛德、惠丰轩、小召牌楼、巧尔齐召家庙、财神庙、土默特文庙大成殿、弘庆召、观音庙。

②空间

充分保护传统空间布局,增加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加强历史街巷空间联系,延续历史脉络,维护历史形成的各种类型的绿化环境。

街区的公共活动空间主要有三类:街巷空间、广场、公共绿地。规划应充分保护塞上老街、大召前街等区域现有的街巷空间,大召、席力图召前广场,大召周边绿地。

③肌理

保护街区内传统召庙的宗教建筑群、商业街的路网格局,保护大召、席力图召、塞上老街等区域的特色建筑肌理,控制构成肌理的地块大小、建筑尺度和街巷布局形式。

④环境

规划应保护历史形成的各类型的社会文化与生活环境,保护众多的沿街绿化、古树名木与其它绿化环境。

(2)非物质保护对象

①人文特色活动

规划应保护重要的历史场所及历史文化、社会生活和社会结构等方面的无形文化遗产。

继承和弘扬优秀的地方文化艺术,保护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戏曲、传统工艺、传统产业、民风民俗等口述和其它非物质文化遗产。

②传统商业的保护

传统商业是历史上长期存在的、符合当地民族生活习惯的、具有明显特色且不断继承发扬的商业、服务业。传统商业的保护主要包括传统商业街区的保护和老字号的恢复与保护两个方面。

规划区内主要保护塞上老街传统商业街的历史氛围,继承和发扬传统商业文化的精髓。传统行业和老字号,以食品、餐饮、皮革与金属制品为主。

③传统地名的保护

传统地名是以地名为载体在其内涵与相邻文化如历史、地域、民族、宗教、语言等交叉发展中形成的,承载着诸多文化信息的文化地名系统。

塞上老街、圪料街等传统地名是当地传承具有历史文化内涵和个体地域特点的称谓,应当进行保护。

1.9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规定

保护范围划分为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规划区范围划分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风貌协调区为规划范围以外,原“归化城”区域(约220公顷)。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划控制图则的相关规定。

(1)保护范围

①核心保护范围是历史文化街区内保护建筑较为集中,空间格局

保存完好、历史文化特征明显、需要严格保护和控制的区域。核

心保护范围以外的区域为建设控制地带。

②确定塞上老街-大召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的面积为8.84

公顷,席力图召-大盛魁(圪料街)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

的面积为3.96公顷;塞上老街-大召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

的面积为26.44公顷,席力图召-大盛魁(圪料街)历史文化街

区建设控制地带的面积为14.32公顷。

(2)核心保护范围控制规定

控制力度为严格控制。

①严格保护街区原有空间格局,保护街区内建筑的高度、体量、

外观形象与色彩。

②禁止进行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改建、扩

建活动。禁止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

他设施。禁止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绿地、街巷和古

树名木等。

③禁止开发建设活动,但恢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街道或街巷建

筑,新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恢复建筑、新建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必须经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与文物主

管部门的批准。

④新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高度、退线、体量、色彩、

材料等方面必须与周边保护建筑相协调,不得损害历史建筑的可

识别性。其中,新增设施高度不得超过10米。

⑤对区内历史建筑应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修缮,原则上对历史建筑

不得拆除。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需经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与文物主管部门的批准。

⑥不得新建、扩建道路,对现有道路和街巷进行维修时,应当保

持或者恢复原有道路街道格局和景观特征。

⑦严格保护核心保护范围内的院落、绿化、小品、铺装等历史环

境要素,对街道环境进行整治时,应当保持或恢复沿街的历史景

观特征和历史景观要素,与历史环境相冲突的环境要素必须进行

整修改造。

(3)建设控制地带控制规定

控制力度为适当控制。

①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或构筑物的高度应通过视线分析确定,

不得破坏街区空间环境。新建建筑高度整体不超过18米,且并

不影响主要景观视线。

②直接与核心保护范围相邻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或构筑物应

当在建筑体量、空间布局、色彩、材料等方面与街区的历史风貌

特征相协调。

③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整体风貌特征。

(4)风貌协调区

控制力度为引导控制。

①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或构筑物在整体风格及建筑体量、色彩、

材料等不得与历史文化街区相冲突;

②易引发大量人流、车流的开发建设项目选址建议与历史文化

街区保持适当距离;

③不宜新建易引发大量人流的建设项目。

1.10建筑保护与更新规划

建筑按保护与更新类别确定为四类:不可移动文物建筑、保护引导建筑、整治引导建筑、拆除引导建筑。

(1)不可移动文物建筑控制规定

不可移动文物建筑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目前,历史文化街区内现有不可移动文物11处。

①不可移动文物建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要求

保护。

②不可移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的任何建设活动,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条款的规定。

③在不可移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外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时,应

当符合核心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的规划管理控制规定。(2)保护引导建筑控制规定

保护引导建筑是指历史文化街区内,在高度、体量、形式等方面与历史文化街区建筑风貌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

①对保护引导建筑应当以保留的方式进行规划引导,并应进行合

理的维修和使用,确因规划需要也可以进行扩建、改建和拆除,

但应当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建筑风貌相协调。

②保护引导建筑的保护要求,应当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层面或建筑

方案总图层面予以确认。

(3)整治引导建筑控制规定

整治引导建筑是指历史文化街区内,在高度、体量、形式等方面与历史文化街区建筑风貌存在不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一般以新建建筑

物、构筑物为主)。

①对整治引导建筑应当以整治的方式进行规划引导。对建筑质量

尚好且对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建筑风貌负面影响较小的建筑可

以通过改变建筑色彩、屋顶形式等整治措施,使其与历史文化街

区的传统建筑风貌相协调;对传统建筑风貌负面影响较大,规划

建议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减层、局部拆除等整治措施,

使其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建筑风貌相协调。

②整治引导建筑的改造要求,应当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层面或建筑

方案总图层面予以确认。

(4)拆除引导建筑控制规定

拆除引导建筑是指历史文化街区内,在高度、体量、形式等方面与历史文化街区建筑风貌有冲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危棚、简屋、违章建筑。

①对拆除引导建筑可按照建议拆除、必须拆除两种方式进行规划

引导。对传统风貌负面影响较大,规划建议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

结合更新改造予以拆除,新建建筑应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风貌

相协调;对危棚、简屋及违章建筑不得进行扩建和改建,应当予

以拆除,拆除后的空地必须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②拆除引导建筑的建设要求,应当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层面或建筑

方案总图层面予以确认。

1.11历史街道与历史街巷规划

本次规划将沿线不可移动文物及保护引导建筑相对集中、历史风貌特色明显、街道尺度适宜(一般未经拓宽)、道路绿化良好的城市道路确定为历史街道;历史街道周边体现历史风貌的通道(一般为步行通道)确定为历史街巷。

历史街道确定为三类:保留型历史街道,恢复型历史街道和整治型历史街道。

保留型历史街道:街道沿线保护建筑分布集中,历史文化特色十分明显,街道路网格局、尺度和线形均需要进行保护。

恢复型历史街道:原有街道两侧保护建筑较少或基本灭失,街道需要重新建设,但对道路的路网格局、尺度和线型进行恢复。

整治型历史街道:街道沿线分布有一定数量的非保护类建筑和开发地块,道路或建筑需进行整治以与保护要求相协调。

(1)历史街道控制规定

①保留型历史街道应维持现有走向、线型及宽度。道路规划红线

宽度、道路转弯半径、道路断面形式应当保持现状或恢复历史上

的道路红线宽度和转弯半径,不得拓宽或压缩。

②恢复型、整治型历史街道的道路规划红线宽度,除保护现状或

恢复历史上的道路红线宽度外,可根据沿线保护建筑的位置、交

通、行道树、绿化等因素予以适当调整。

③历史街道两侧的院墙或建筑局部附属建筑应贴地块边界线建

造,两侧界面除街道出入口外,应保持连续,以维持道路的尺度

和界面的完整。

④历史街道沿线新建、改造地块的建筑在高度、体量、风格、形

式、面宽、后退距离、间距等方面应当与周边保护建筑相协调。

⑤历史街道沿线应保护好原有良好的庭院、绿化、古树名木、有

特色的围墙、路面铺装、街道家俱、行道树等。

⑥本规划将街区内的塞上老街、大召前街划定为保留型历史街

道;将圪料街、小东街划定为恢复型历史街道;将大召西夹道、

文庙街、东兴旺巷、三贤庙巷划定为整治型历史街道。

(2)历史街巷控制规定

①历史街巷应维持现有走向、线型及宽度,不允许任意拓宽或

取消。

②历史街巷应维持并恢复两侧沿街建筑历史形成的高度和景观

特征。

③本规划将塞上老街、大盛魁、圪料街周边的街巷划分为历史

街巷。

1.12六线控制

六线即红线、橙线、绿线、蓝线、黄线和紫线,均为强制性内容,本规划不涉及蓝线控制内容。

(1)“红线”控制规定

①道路红线控制范围内经批准可以按规划建设绿化、市政公用地

上与地下杆(管)线、交通管制设施、道路环卫设施;不得建设

与市政公用设施无关的杆(管)线和非城市公用的配电设施、通

信设施、环卫设施、交通管制设施等。

②严禁在道路红线控制范围内进行挖沙取土等改变地形地貌活

动。临街单位增设或改变出入口位置必须符合本规划并经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同意。

③支路的红线宽度、走向、主要控制点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划规定

执行。

④道路红线控制范围外应当控制适当的建筑红线。建筑红线按呼

和浩特市有关规定确定。

⑤道路红线控制范围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出现冲突,应以不

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为准,并按照保护规定对建筑、环境等保护

对象进行保护。

⑥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道路红线。因特殊原因确需对个别道路

红线进行调整的,必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有相应资质的规

划编制单位作出调整方案,报有批准权限机关批准之后实施。(2)“橙线”控制规定

①橙线范围内的中小学托幼、社区中心等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

按照《呼和浩特市控制性规划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进

行设置,其中若历史文化街区内居住区用地达不到居住小区规模

的,可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居住组团

要求配置。

②橙线范围内医院、体育场馆、健身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需按照

相关规划建设标准进行设置,不得改作他用或进行商业开发。

③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橙线内土地的,应当

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绿线”控制规定

①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

地标准》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②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

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③单位绿化以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

划建设指标的规定》(1993年11月4日施行)的标准。

④因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等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城市绿线的,应当

依法调整规划,并相应调整绿线。调整后的绿线,应当随调整后

的规划一并报批。

(4)“黄线”控制规定

①城市黄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功能、

布局变化等,需要调整城市黄线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依法调

整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黄线。调整后的城市黄线,应当随调整

后的规划一并报批。

②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贯彻安全、高效、经济的方

针,处理好近远期关系,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分期有序实

施。

③在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违反规划要求,进行建

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进行建设;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其

他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

为。

④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黄线内土地的,应当

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5)“紫线”控制规定

①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违反保护规划的拆除、

开发、改建;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

和其他设施;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

和其他设施;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

影响的活动。

②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先由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后核发选

址意见书。

③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新建或者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

他设施,对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修缮

和维修以及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④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

符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⑤因改善和加强保护工作的需要,确需调整紫线的,需提出专题

报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

编制调整紫线方案。

2、分则

2.1用地规划

(1)建设范围控制规定

在规划区内,以下范围可以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活动。

①在规划确定的需要新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之

内的地区。

②在需要拆除的“整治引导建筑”或“拆除引导建筑”被拆除之后

的地区。

若在上述两个范围之外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活动,需通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

(2)用地性质控制规定

历史街区保护与更新

历史街区保护与更新——以成都宽窄巷子为例 作者: 学号: 年级: 调查与分析 调研思路 调研报告的分析方法采用调查访谈与理论分析紧密结合的方法。调研过程有文献收集,确定调研方向,实地勘探、获取现状资料 、整理归纳资料 、分析结果。 调查主要采用下列方式、方法:现场勘踏、拍照、观测记录、数据统计分析、定量分析的问卷调查以及定性分析的访谈等,分析评价建立在坚实的数据资料基础上。问卷调查中总样本量为100份,有效问卷82份,有效率为82%;访谈中共10名被访者.在表达形式上,每一部分分析都由调查访谈的内容和理论知识两部分结合存在,充分体现了社会调研应联系实际,并最终分析解决问题。调查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宽窄巷子是如何围绕休闲这一主题展开保护与改造,研究其规模、特色、空间处理以及如何与周边历史环境结合,侧重点是接到的尺度比例,如何处理使其更适宜现代人生活,在保护历史遗迹的同时,发展现代空间,不使之冲突。 【摘要】 当代历史建筑与街区保护对历史街区整体和区域的保护理念的强调,不仅强调对历史、艺术价值较高的文物性历史建筑进行原真性保护,而且主张对大量存在的一般性的历史建筑、街区以及存在期间的文化内容、生活方式进行整体的规划保护,同时也要求保持地区活力,瞒住现代生活的要求;重视对历史见证遗产的再利用,对于大量存在的一般性历史建筑既反对大拆大改,也不再主张不做任何变动的保护方式,而是主张保护和发展相结合,保护应到满足现代生活所需的内容。较好的协调保护与历史遗产与现代生活、传统保持与经济利益之间的矛盾。 【关键词】 街道尺度; 比例; 公共空间; 改造 前言 李白有诗云:“九天开出一成都,万户千门入画图”;在诗圣杜甫眼里,“晓看红湿处,花重锦官城”,诗人陆游又以“当年走马锦城西,曾为梅花醉似泥。二十里路香不断,青羊宫到浣花溪”的诗句,真切道出当年成都的优美环境与休闲生活。近年来,成都又先后荣获 调研流程图 深入研究阶段 验证阶段 结题阶段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10年11月2日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和撤销 第三章保护规划的编制、审批、公布、修改与备案第四章保护规划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 - 1 -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第三条 (适用范围)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规划制定与实施、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管理主体层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保护原则)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遵循保护遗产,继承文化,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突出历史风貌的整体保护,保护历史遗存的真实性,维护风貌的完整性,维持功能的延续性,采取政府主导、居民参与的方式改善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正确处理更新改造和保护的关系。 第六条 (保护资金)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第七条 (支持奖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资质管理)承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当符合相应的规划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章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和撤销 第九条 (设立标准)历史文化街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比较完整的历史格局和风貌; - 2 -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二)有比较丰富的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 2(三)占地面积不小于2.5hm;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改造

浅谈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改造 摘要:分析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意义及开发运作等问题。并结合孔城老街的实例,提出保护设想,希望找到既有利于文化保护和延续,又具有可操作性的改造方式。 关键词:历史街区、保护、开发 1引言 一座城市的特色,除了要有时代气息外,还要有历史文化传统。历史文化是城市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个地区、一座城市悠久历史和灿烂文明的最好见证。同时,作为城市文化遗产保存最完整、最丰富的地区,历史文化街区被世代生活于此的人们倾注着很多复杂的情感。 2002年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首次被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2.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意义 2.2概念 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有一定规模的区域。《文物保护法》中对历史文化街区的界定是:法定保护的区域,学术上叫“历史地段”。 2.3意义 历史文化街区也是城市发展的重要资源,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对于建设特色城市有现实意义。文化被誉为"经济发展的原动力",这一点已经在很多城市的发展进程中得以证实。作为城市发展独特见证的历史文化街区,更是具有多方面的资源效应,在城市形象宣传、历史文化教育、乡土情结的维系、文化身份的认同、生态环境建设、和谐人居环境的构建等多方面具有综合的价值。 历史文化街区不仅仅是要保护构成历史风貌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还要保存构成整体风貌的所有要素,如道路、街巷、院墙、小桥、溪流、驳岸乃至古树等。历史文化街区是一个成片的地区,有大量居民在其间生活,是活态的文化遗产,有其特有的社区文化,不能只保护那些历史建筑的躯壳,还应该保存它承载的文化,保护非物质形态的内容,保存文化多样性。这就要维护社区传统,改善生活环境,促进地区经济活力。 3.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以孔城老街为例 3.1历史沿革 孔城镇位于安徽省桐城市的东部,距今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春秋中期(公元前770-481年),即为桐国南部门户,扼大别山东南区域通往长江水运通道之要冲,是古代重要的军事要塞,距今2500多年。三国(公元220-280年)时期,吴将吕蒙曾屯兵于此,建筑堡垒。距今1700多年。南宋时,孔城是民间抗金要塞,著名的抗金战场。元代为大别山东侧,江淮分水岭至长江大别山边缘地区的九大商镇之一。到明代有居民600余家,清代中、后期本镇发展为旧桐城县内“枞、汤、孔、练”四大名镇之首,达到古镇发展的高峰。现存约2公里长的石板古街和古建筑群就是晚清和民初遗留下来的历史文化遗产。 3.2老街概况 孔城老街是以南北向中大街为主轴,大街呈“S”形,地势南低北高,有主街一条,横街两条,另有七巷十三弄。连同两侧各甲之间(一甲到九甲)的巷道,形成鱼刺状的外部空间结构。总建筑面积约17万平方米。 街巷弄均为麻石所铺,店铺房舍皆青砖灰瓦,颇具江南水乡特色。著名的《桐乡书院四议》,戴钧衡即作于此,它为全国书院所奉崇,并载入《皇朝政典类纂》。镇东大沙河,平沙浩瀚,极目无垠,夕阳照射,宛如白雪,故有“孔城暮雪”之称。镇西南界荻埠河,碧波粼粼,

保护与发展历史文化街区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保护与发展历史文化街区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历史文化街区具有时代特征和历史价值,但历史文化街区在城市建设中面临诸多的问题和矛盾。针对当前城市建设中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发展面临的问题,本文进行了详细的探讨,总结并分析了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经验教训,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历史文化街区,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 当前我国城市化步入了快速发展时期,许多历史文化名城的完整面貌早已改观,但许多城市中至今仍然保存着一些各具特色的历史文化街区,这些历史文化街区保存有大量的历史建筑甚至成片的历史街巷,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民风民俗得到了较好的传承。历史文化街区丰富的文化遗产是城市悠久历史文化的实物例证,得到社会各界有识之士越来越多的关注。 一、当前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现状 当前历史文化街区面临的局面比较复杂,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一是由于剧烈的社会变革,历史文化街区的许多历史建筑的产权发生了变化,长期缺乏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传统木构建筑如果缺乏维护和保养,保存的时间有限,要维持其基本使用功能已很困难,有的甚至已经成了危房,却得不到维修。历史文化街区的有些部位已经挤进了新建的现代建筑,风格的统一性和景观的连续性遭到了破坏。并且由于人们生产生活方式、交通方式的改变,历史文化街区传统商业、手工业渐渐衰退,被商业大潮逐渐淹没,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历史文化街区有被边缘化的趋势。 二是历史文化街区现有建筑和基础设施不能满足居民改善生活条件与提高生活质量的要求,建筑使用功能的不完善造成乱搭乱建等损害历史建筑及其传统风貌的现象不断增多。又反过来造成环境质量的低下,一些居民迁居他处,有的历史建筑长期闲置。历史文化街区更新改造后,原住民多被迁出散落他处,回迁的比例极低,导致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灭失。历史文化街区有空心化的倾向。 三是由于城市规模的扩张,开发力度的加大,以及房地产价格的上涨,传统城区地皮的日益减少,历史文化街区越来越受到了开发商的青睐,取得这些土地以“旧城改造”的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而获利的事件时有发生。历史文化街区有被蚕食的危险。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10年11月2日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和撤销 第三章保护规划的编制、审批、公布、修改与备案 第四章保护规划实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护规划的审批、公布、修改与备案 第三章保护措施管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编制要求 第三章调查和评估 第四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 第五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 第六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 第七章成果要求 第八章附则 附件一保护规划制图统一标准和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历史文化街区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第三条(适用范围)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规划制定与实施、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主体层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保护原则)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遵循保护遗产,继承文化,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突出历史风貌的整体保护,保护历史遗存的真实性,维护风貌的完整性,维持功能的延续性,采取政府主导、居民参与的方式改善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正确处理更新改造和保护的关系。 第六条(保护资金)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第七条(支持奖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资质管理)承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当符合相应的规划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章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和撤销 第九条(设立标准)历史文化街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比较完整的历史格局和风貌;

历史文化街区国内外研究现状

历史文化街区国内外研究现状 我国对历史文化街区的研究始于1986年,但直到2012年,有关历史文化街区的研究文献数量才开始激增。尤其随着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实践的不断深人,学术界对历史文化街区的研究不断跟进,形成了不少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归纳起来,学者们对历史文化街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历史文化街区的概念研究。 目前,学术界对“历史文化街区”相关概念的表述有多种称谓,如“历史地区”、“历史地段”和“历史城区”等。“历史文化街区”作为2002年以后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中“中观层面”的核心概念,其前身为1986年提出的“历史文化保护区”。2002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所谓“历史(文化)街区”是指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国家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起草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送审稿)》中,将“历史文化街区”定义为城市中保留遗存较为丰富,能够比较完整真实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民族地方特色,存有较多文物古迹、近现代史迹和历史建筑,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地区。其中,前者指代了城镇和乡村环境中的特定区域,而后者则特指城镇环境中的某一特定区域,且前者的规模大于后者。2012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12)的发布,使“历史城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街区”等成为我国名城保护体系“中观层面的规范用语。其中,“历史地区”的范畴最广、包含内容最多,其他概念都内含于“历史地区”之中;“历史文化街区”又内含于“历史地段”之中,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 2.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更新研究。 (1)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现状与存在问题。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的关注,尤其对历史文化街区开发中暴露出的诸多问题,学者们给予了更多

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分析

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和修建性 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 时间:2014年03月05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武汉魅力村镇点击:522次 1.1依据为了保护历史文化资源,规范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 1.1 依据 为了保护历史文化资源,规范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2005)》、《武汉市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2003年)、《武汉市历史文化名城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3),结合武汉市历史文化资源保 护和规划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本技术规定。 编制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依据《武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 项规划》、《武汉主城历史文化与风貌街区体系规划》、《武汉市都市发展区紫线专项规划》、《武汉市主城区紫线专项规划》、《武汉市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等上位规划及本技术规定进行编制。 1.2 作用 本技术规定是结合武汉市历史保护的特点,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GB 50357-2005)》中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内容的深化。编制完成的保护规划和修建 性详细规划将作为武汉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1.3 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定适用于武汉市主城区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及传统 特色街区)保护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其他历史文化资源集中的区域可参照本技术 规定执行。 1.4 规划编制组织、审批、修改程序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房屋、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并征求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依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修建性 详细规划。

历史街区保护中的类型学方法研究

历史街区保护中的类型学方法研究 祝莹 提要本文从城市设计过程中类型学的应用特点出发,通过对杭州大井巷传统街巷群落保护区城市设计过程的分析研究,尝 试运用类型学方法进行保护性城市设计,探索关于历史街区保护设计的过程和方法。 关键词历史街区保护城市设计类型学 文章编号1000 - 3363 (2002) 06 - 0057 - 04 中图分类号TU984. 2 文献标识码A 1 研究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转型与城市建设高速发展的大环境,对历史街区如何进行有效的保护与发展越来越深入。要体现“原汁原味”的历史传统风貌,并在传统建筑群落与环境中充分表达出来,仅对历史街区进行功能定位、地块划分、交通组织,以及对传统风貌的保护停留在容积率、密度、建筑高度、色彩、形式及绿地等指标控制上是不够的,还必需进一步深入到城市设计的层次上,建立整体城市设计思想,以高超的城市设计技巧,对重点地段的传统风貌、空间形态做深入具体的探讨,从而增强方案的可操作性来达到既能满足城市历史街区发展的要求,又能将“原汁原味”的历史传统风貌具体化、可视化。 在历史街区保护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是历史街区保护与发展的矛盾。即使是在传统文化和宗法观念的历史条件约束下,每一代人仍有权创造自己的生活方式和文化延续,即不断的推陈出新是中国文化传统得以继承的基本前提。反映在建筑上人们重视并延续的是建筑空间的功能及体验, 而不是建筑物物质形体本身。中国传统建筑木结构的百余年寿命也正说明了这一点。在连续的文化背景下,建筑虽然在不断更新,但只要格局不变,风貌永存,就足够令人产生认同感和历史意识了。那么,随着时代的发展,如何平衡保护与发展的冲突,在保存传统建筑形态的前提下转变内在功能来适应现代社会经济文化的转型呢? 在历史街区保护性城市设计过程中合理运用类型学策略,探索城市、街道、建筑类型抽象化与具体化的互动关系,发掘历史街区中传统建筑与环境的个性以及其具备的地区性特征在居住人群中的心理积淀,对于达到上述平衡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 2 研究的理论基础 类型学作为建筑及规划领域内一种分类组合的方法理论,具有深刻的哲学基础和丰富多彩的方法体系,它的符合地域性及历史文化的特征对建筑和城市的实践已经起到相当大的影响。通过类型学概念,既可以研究传统建筑形式特征的历史变化与发展,又可以研究建筑与建筑群的空间组合关系及城市形态的延续。维特考尔(L. Wittkower) 把建筑类型作为特定时间内起作用的文化影响,通过建筑类型的比较重新发掘并运用曾经存在并起作用的文化影响。意大利建筑师阿尔多·罗西(A. Rossi) 则在发展类型学方面做出了杰出的贡献。在罗西看来, “城市作为集体记忆的所在地,是交织着历史的和个人的记录的所在”, “类型学是研究构成都市、城市, 或建筑的元素之中揭示永恒关注主题的原型”, “应建立起建筑的类型以确定城市的形态结构”①。 在类型学中,历史性传统建筑要素形成了人们在建筑文化上的“集体无意识”而存在于人们的记忆里。无论城市形态如何发展变化,一旦人们的记忆被某些类似性城市片段所触发,传统就能在个人的记忆中呈现出来。通常居住在同一社区人们的集体无意识和对传统的记忆具有共同点和相似之处,至于如何去触发人们的这种思绪,就与类型学研究的两个重要方面———类型选择和类型处理息息相关了。建筑的深层结构———类型中存在着的大量的社会文化积累,只有通过对建筑类型的研究,才能探询到建筑现象的根源,并进而将之反映到建筑的表层结构———形式上。同样,通过研究城市的深层结构———“集体记忆”,运用类型学的方法在城市的表层结构———街区及建筑的组织或结构中将之表现出来,既能满足传统建筑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GB50357-2005) 1总则 1.0.1为确保我国历史文化遗产得到切实的保护,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及其实施管理工作科学、合理、有效进行,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 l.0.3保护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l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 2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 3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 1.0.4保护规划应全面和深入调查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及现状,分析研究文化内涵、价值和特色,确定保护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1.0.5保护规划应在有效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基础上,改善城市环境,适应现代生活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0.6保护规划应研究确定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与利用途径,充分体现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并应对历史文化遗产利用的方式和强度提出要求。 1.0.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成为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的组成部分。城市用地布局的调整、发展用地的选择、道路与工程管网的选线以及其他大型工程设施的选址应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1.0.8对确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未列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和未列入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地段,保护规划应提出申报建议。 1.0.9非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区、历史地段、文物古迹的保护规划以及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规划可依照本规范执行。 1.0.10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除应遵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历史文化名城 historic city 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

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建筑的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建筑的保护——以开封市双龙巷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为例 历史文化街区是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名城历史文化和风貌的体现,而其中的历史建筑是构成历史文化街区的主体,历史建筑的数量也是确定历史文化街区最重要的依据. 对于历史建筑的保护研究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本文以开封市双龙巷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为例,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提出建议. 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措施以修缮和改善为主,即不改变其外部历史风貌,对其内部结构,空间布局,内部设施,使用功能做适当的变动,以达到永续利用的目的,鼓励有利于保护的各种使用功能,引用市场机制解决历史建筑的保护、维修、臵换等,探索出适用于历史建筑的保护新路. 项目概况 开封市双龙巷历史文化街区位于开封市老城区东偏北的区域,是老城区内划定的两片历史文化街区之一,相邻周边用地多为未经改造的低层民居,建筑风格及色彩,空间尺度上较为协调,保持着良好的古城风韵.双龙巷传统民居保护区以北方古城传统四合院住宅形式为主,是清末民初民用建筑的典范,较好地保留了当时的居住格局,在开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具有相当重要地位.

居住在双龙巷的居民几乎人人皆知双龙巷的故事,相传宋代皇帝赵匡胤, 匡义两兄弟曾住该巷,古代皇帝称真龙天子,故得名后人在双龙巷西口两侧各筑一龙头以示纪念.后开封城几遭破坏,现在仅存在的一个龙头为清代所建,其表面虽已斑驳,却依然是附近居民的骄傲. 保护范围及价值 双龙巷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是域,其核心保护区范围北至水车胡同,轱辘湾街一线,南至朝阳胡同,东至塘坊口街,南聚奎街,屈家胡同一线,西护面积16l7公顷.建设控制区范围北至以开封市双龙巷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为例延寿寺街,南至财政厅东街,平等街一线,东至内环东路,西至北道门,右司官口,北兴街一线,面积侣.8 公顷. 双龙巷历史文化街区的价值是以双龙巷、双井巷为代表的开封古城内保存最完整、规模最大的传统居住街区. 历史建筑集中,风貌相对完整.留存较多的有传统特色和文革历史特色的民居院落,有关于赵匡胤、史可法等传说。规划要点搬迁区内所有工厂,为街区保护提供发展用地.恢复僧忠亲王祠、史可法祠等历史古迹.最大范围的保护双龙巷街区历史风貌完整的区域,积极修缮历史建筑,改善居住环境.划定有价值的历史建筑为保护建筑,重点修缮,并整治建设周边环境,改造基础设施,尤其道路改造及宅院内部给排水工程改造. 公认的三个历史街区的核定标准:历史真实性、生活真实

历史街区的保护与规划专题研究

历史街区的保护与规划专题研究 摘要:本文是对历史街区的保护与规划专题的总结性思考。结合这一学期所学,对历史街区的保护与规划专题的认识,汇报案例(绍兴仓桥直街规划)的介绍和总结,对本专题同学所做的内容的总结和思考,以及对历史街区保护与规划的个人观点。 关键词:城市建设历史街区保护规划文化 随着对历史街区问题的研究不断深入,城市建设与历史街区的保护及规划的问题已不仅仅是规划师或建筑师的研究课题,更关系到市民的切身利益,保护的内容也不再是某一文物,某一街区的形态特征,在某种意义上是使城市生活文化得以更好延续。历史街区保护是一项具有社会实践性特征的复杂工作,既需要不断推进城市保护理念的提升,还需要不断加强保护规划的实施以及控制机制的完善。历史文化遗产凝结了民族的智慧,对我们现代城市的硬件和人们文化思想的软件发展有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然而,目前看来,历史文化遗产与城市建设的矛盾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本文拟就城市建设与历史街区的保护及规划的问题研究。现行的历史街区保护规划中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根源主要体现在经济、文化及保护制度上,通过研究历史街区的本质特征,对历史街区的保护规划实践进行思考,以总结城市建设过程中历史街区的保护及规划的经验和教训。 城市建设与历史街区的保护及规划的问题研究主要概括为三个方向,与时代的关系,与自然的关系,与文化的关系。与时代的关系:要正确认识到时代变迁是引发历史街区保护矛盾的根源,在保护过程中强调分析,针对不同类型寻求不同策略。探寻历史街区发展源动力,寻求新的社会因素的介入。与自然的关系:人居环境的建设可以追溯到整个人类进化以及迁徙历程,人类对于生存环境的选择受制于当时的生产水平,反映了人类改造自然寻求理想人居环境的历程。与文化的关系:每一个国家、民族和地区都有自己独特的气候条件、地理条件、文化传统、生活习惯和建筑风格,城市开发需要对历史文脉和地方文脉的重视和恰当的运用。在城市开发和建筑设计中,引用国际城市规划理论成果是必要的,但是如果抛弃了自己本土文化和悠久历史所沉淀下来的建筑经验和理论,就是本末倒置了。另外,对待传统街区的复原也要持审慎的态度,传统的美不在于符号的简单堆砌,而表现在经过艺术考虑的内在结构。建筑物的营造如同写文章,应从实际需求出发,理清地区文化脉络,将文化符号、地域符号进行重组。城市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保护和发展历史街区,进行合理的规划安排,结合时代,自然,文化的关系,使历史街区在保护中发挥它的重要价值。 结合本专题研究,找的案例为浙江省绍兴仓桥直街。绍兴仓桥直街全长一点五公里的绍兴仓桥直街由河道、民居、街坊三部分组成,民居多为清末民初建筑,众多富有地方特色的台门保存完好,具有浓郁的水乡风貌。2003年获“二零零三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文化遗产保护优秀奖”。 绍兴仓桥历史街区保护与整治是国内成功的保护规划,而在规划设计上采用

将军庙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将军庙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一、规划范围 南至泉城路,北临大明湖路,东至鞭指巷,西临太平寺街、西城根街,总用地面积16.08公顷。 图1 现状航拍图 二、规划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保护遗产本体及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生活延续性和保护利用的可持续性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引导商业发展,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指导思想 规划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境、加强引导,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按照“政府主导,居民参与,实体运作,小规模、渐进式更新”指导思路开展工作。 四、规划目标 1、保护街区整体空间格局和历史风貌,尤其是体现街区价值特色的传统街区风貌,包括:具有济南“城泉共生”特色的传统居住区;济南古城多元宗教信仰的文化中心;多类型建筑集中展示区;济南古城内中西文化交汇融合、商贸交流繁荣之地。 2、保护街区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保持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居住功能为主,使其成为城市发展历史的见证。 3、整治街区环境,完善基础设施配套,优化人居环境,促进社区健康发展,使其成为传统居住文化突出的特色社区。 4、结合街区现状情况,综合研究符合街区特点的规划实施模式,提出规划实施建议,加强保护规划中提出的对街区保护与整治措施的可行性。 五、街区价值与特色 作为济南古城现存的保留较完整的、最具传统特色的地区,将军庙街区具有历史、艺术、科学研究方面的极高价值。街区是古城的传统居住区;街区还集中了大量宗教建筑,是中西

文化交流繁荣的区域;街区内整体风貌保存尚好,传统街巷空间基本保留完好,名泉水体、大树丰富,建筑遗产多样。将军庙街区的总体价值为: 1、将军庙街区是具有济南“城泉共生”特色的传统居住区之一; 2、将军庙街区是济南古城宗教建筑分布最为集中,同时最能体现多元宗教信仰的文化中心; 3、将军庙街区建筑类型多样,体现了中西建筑精湛的建造技艺; 4、将军庙街区是济南古城内中西文化交汇融合、商贸交流繁荣之地。 六、保护内容及保护要素 本规划从物质文化遗存要素和非物质文化遗存要素两部分确定保护内容及各项保护要素。其中物质文化遗存要素包括传统格局、传统街巷、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泉水历史文化遗存、历史环境要素等七个方面;非物质文化遗存要素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优秀传统文化要素和与泉水相关的优秀传统文化要素。

历史街区保护文件回顾

历史街区保护文件回顾: 1933年《雅典宪章》 由CIAM编制 关于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保存好代表某一时期的、有历史价值的古建筑,具有教育今人和后代的重要意义。 1964年《威尼斯宪章》 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 更明确提出了保护历史环境的重要性,并提出必须把文物建筑所在的地段当作专门注意的对象,要保护它们的整体性。首次提出历史街区概念1976年《内罗毕建议》 UNESC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进一步拓展了保护的内涵,明确指出了保护历史街区的作用和价值。1987年《华盛顿宪章》 ICOMOS(从事历史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工作的建筑师和技术人员国际会议) 再次对保护“历史地段”的概念做了修正和补充,文件指明了“历史地段”应该保护的五项内容,即地段和街道的格局和空间形式;建筑物和绿化、旷地的空间关系;历史性建筑的内外面貌,包括体量、形式、风格、材料、色彩、装饰等;地段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包括与自然和人工环境的关系;该地段历史上的功能和作用。 1994年《关于原真性的奈良文件》 ICOMOS 继《威尼斯宪章》后,再一次提出“原真性”一词。将保护的范围扩展到非物质的层面。认为:不同的文化和社会都包含着特定的形式和手段,它们以有形或无形的方式构成了某项遗产。 1999年《北京宪章》 国际建筑师大会 针对城市建设中的“大发展”和“大破坏”,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提出“人居环境”的概念,提倡“宜将新区规划设计、旧城整治、更新与重建等纳入一个动态的生生不息的循环体系之中。

从《雅典宪章》到《北京宪章》,国际社会对历史街区的保护从纯粹的单体古建筑保护延伸到物质与非物质层面的“原真性”保护。在国内,对历史街区保护也经历了从“修旧如新’,到“修旧如旧”,再到“修旧如故”,从最初对实物遗存真实性保护到近年对传统的生活方式、习俗等生活真实性的关注.如有认为对具有浓郁地方风情的传统生活方式及其生活形态的保护是历史街区保护的核心性问题(张曦,葛听);历史街区保护应“保护原有社区网络结构和生活的真实性”(阮仪三,孙萌);“生活真实性”是历史街区真实性保护的前提和基本内容之一(杨新海)。 《巴拉宪章》 前言 考虑到《国际古迹遗址保护与修复宪章》(1964年在威尼斯通过)和《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五届全体大会决议》(1978年在莫斯科通过)的内容,澳大利亚ICOMOS(ICOMOS澳大利亚委员会)于1979年8月19日在澳大利亚南部的巴拉正式通过了巴拉宪章,并于1981年2月23日、1988年4月23日和1999年11月26日通过了修订案。 巴拉宪章为具有文化意义的地点(文化遗产地)的保护和管理提供指导,它建立在澳大利亚ICOMOS成员的知识和经验基础之上。 保护是对具有文化意义的地点进行整体管理的一部分,这也是一种持续的责任。 宪章的适用者 本宪章旨在为那些需要就具有文化意义的地点提供建议、决策,或承担工作的人,如业主、管理者和监督者,制定一套实践标准。 宪章的使用方式 本宪章是一个整体,许多条款之间是相互依赖的。保护原则中的条款通常会在保护方法和保护实践部分作进一步阐释。为使阅读流畅,宪章中已包含了标题,但这并不成为宪章的组成部分。 本宪章是独立的,但是它的使用和应用将在ICOMOS澳大利亚国家委员会的下列文件中作进一步解释: 《巴拉宪章操作指南:文化意义》 《巴拉宪章操作指南:保护措施》 《巴拉宪章操作指南:从事研究和编写报告的程序》 《与保护有重要意义地点相关的道德规范》

江苏省历史文化街区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江苏省历史文化街区 保护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1─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规〔2008〕110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规划局、建设局,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为加强对全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提高全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我厅组织起草了《江苏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并从2008年6月1日起试行,请结合当地的实际组织实施。试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给我厅城乡规划处。 联系人:方芳 联系电话:025-********(兼传真) 江苏省建设厅二○○八年四月八日 ─1─目录 一、总则 1.目的 2.适用范围 3.规划编制的依据 4.规划编制的原则 5.规划的层次定位 二、保护规划编制管理

1.规划编制组织 2.编制单位的资质 3.规划审批 4.规划修编 5.公众参与 三、保护规划文本大纲内容 1.规划总则 2.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利用 3.用地、人口与空间规划 ─2─ 4.交通与市政设施规划 5.技术指标与经济测算 6.实施政策建议 四、保护规划成果内容与要求 1.保护规划成果内容 2.保护规划成果要求 五、保护规划技术指引 1.历史研究 2.现状调查与评估 3.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 4.用地、人口与空间规划

5.交通与市政设施规划 6.技术指标与经济测算 7.规划实施政策建议 ─3─ 江苏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导则 (试行) 一、总则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全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的指导,规范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中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及其管理工作。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可参照执行。 3.规划编制的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法规; 3.2《城市紫线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 ─1─3.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等相关技术规范、标准; 3.4《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文物局关于加强历史街区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86号)等相关规范性文件; 3.5城镇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以及相关上位规划。

近代建筑历史街区的保护与开发

近代建筑历史街区的保护与开发——天津解放北路金融街城市设计 探讨 一、天津的历史建筑 天津是中央四大直辖市之一,距北京137公里,为首都之门户。 天津是国务院1986年命名的中国历史文化名城,是古代建筑、近代建筑和现代建筑并存的大城市。天津之所以能成为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主要是它在中国近代史上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和影响。在中国近代史上发生的许多重大历史事件同天津密切相关,一大批历史风云人物在天津留下了足迹;天津曾是我国近代北方的经济中心、金融中心、商品集散中心。所有这些,使天津这座历史文化名城受到国内外的关注。 天津市有不少古建筑,辽金时期的砖塔、楼阁、石经幢。元代以后的官、观、寺、院、官邸、会馆、祠堂、庭院。较著名的有天后官、文庙、玉皇阁、清真大寺、独乐寺、广东会馆、大悲院以及清代的私人园林。据统计,商周以来的建筑文化遗存达1000余处。 天津还拥有大量的西方近代建筑,这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种建筑文化现象。其中以居住为主要功能的建筑多集中在马场道、睦南道、大理道、常德道、重庆道、花园路和天津第一工人文化官附近,大部分是庭院式独居住宅,建筑外形具有各国民俗特点;以金融贸易为主要功能的建筑多集中在中街(今解放北路)上。建筑的特点是:高台阶、大柱子、金属栏护窗,外檐贴面大多是花岗岩和大理石,室内装修讲究,顶棚装饰精细雕刻,地面是硬木拼花地板或彩色水磨石地面,在设计上沿用本国习俗,形成了不同的建筑风貌。

二、海河与海河两岸综合开发 “晓日三岔口。连樯集万艘”、“十里鱼盐新泽田,二分烟月小扬州”。这是自元代以来,一些文人赞美天津水乡景色的秀丽写下的诗句。海河是天津的母亲河,全长约72公里。 海河是一部记载着天津发展历史的史书,伴随着天津形成、发展一直到今天。天津最早起源于漕运。当时这一地带商贸业十分发达。明朝永乐二年,也就是公元1404年在天津三岔河口西南设天津卫,开始建设天津城。到2004年的12月,是天津设卫600周年的纪念日。老城经过400年建设,逐步形成了规模,其中建成了我们熟知的天津三件宝:鼓楼、炮台、铃铛阁。1860年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天津被辟为通商口岸,各帝国主义国列强先后在天津划定租界.他们为了抢夺通向人海口的资源,纷纷在海河两岸抢占用地,建设码头、仓库、工厂和商贸设施。天津沿着海河发展,形成了15平方公里的九国租界区,租界区面积相当于当时老城区的十倍。在这期间西方的近代文明从天津登陆开始向中国传播,东西方文化在这里有强烈的碰撞。在这个时期海河两岸也先后修建了一些在国内比较先进的设施,如:老龙头火车站,是我国大商阜里第一个火车站。还有开启式的铁桥,国内第一条有轨电车、在海河两岸建设了电报局、第一个邮电局。还有我国第一所陆军学校,当时叫武备学堂。改革开放以后,市委市政府对海河两岸开发建设十分重视,投入巨资进行改造。特别是修建了天津站、整修了古文化街,近期叉整修了的金街和滨江道商业步行街,重修了鼓楼,整修了具有异国风情的五大道风貌街区,整治了津河、卫津河等二级河道,使海河两岸

历史街区保护模式的研究

历史街区保护模式的研究 摘要:通过对国内外历史街区保护模式的剖析,提出昆明文明街区历史街区的保护途径——“有机渗透型”模式,首先对文明街区内的遗产进行调研与评估,然后从街巷格局、交通、文脉等方面加以分析,希望对今后城市历史街区的保护与开发有所裨益。 关键词:历史街区;保护模式;昆明文明街片区;历史风貌;文脉 1、引言 历史街区的概念源于1933年现代建筑协会国际雅典会议,会议上通过的《雅典宪章》中指出:由历史建筑群及历史文化遗址所组成的区域称之为历史街区。 历史街区是一个城市的记忆,它们所构成的整体景观,显示一个城市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典型场景。历史街区作为一个城市历史文化的载体,却随着现今城市的发展出现了历史街区与现代城市文脉的割裂,昔日历史老街的场景已经远离我们的记忆。 作为昆明唯一现存的历史文化街区,文明街片区虽保留着老昆明原有的市井生活与商业习俗,但随着城市化的暗涌:外来人口入住、房屋年久失修……导致现在的文明街街区与周围街巷的发展格格不入,甚至面临着被重建的命运。针对昆明文明街街区形势,结合当前国内外历史街区的保护模式研究,探寻适合于文明街街区发展的模式。 2、国内外保护模式的发展动态 2.1 国外动态 国外历史街区的保护从保护深度、保护范围、保护对象上都经历了一次伟大的变革,从建筑实体的保护衍生为地段乃至整个城市的保护、自然环境、人工环境及文化形态的保护等等。历史街区的保护已经上升到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其具体的的保护形式可分为着眼于城市内部的经济复兴型、以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为主的环境改造性及着眼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历史保护型。[1]从保护的运作模式来看,国外对历史街区的保护主要是通过民间商业组织得自主行为、政府推动并引导的社区参与、政府主导的市场运作模式来进行保护的。[2] 2.2 国内动态 国内对历史街区的保护可以追溯到19世纪20年代初期,一直发展到1986年国务院提出“历史文化保护区”,正式提出保护历史街区的概念。对于历史街区

近代建筑历史街区的保护与开发——天津解放北路金融街城市设计探讨

一、天津的历史建筑 天津是中央四大直辖市之一,距北京137公里,为首都之门户。 天津是国务院1986年命名的中国历史文化名城,是古代建筑、近代建筑和现代建筑并存的大城市。天津之所以能成为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主要是它在中国近代史上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和影响。在中国近代史上发生的许多重大历史事件同天津密切相关,一大批历史风云人物在天津留下了足迹;天津曾是我国近代北方的经济中心、金融中心、商品集散中心。所有这些,使天津这座历史文化名城受到国内外的关注。 天津市有不少古建筑,辽金时期的砖塔、楼阁、石经幢。元代以后的官、观、寺、院、官邸、会馆、祠堂、庭院。较著名的有天后官、文庙、玉皇阁、清真大寺、独乐寺、广东会馆、大悲院以及清代的私人园林。据统计,商周以来的建筑文化遗存达1000余处。 天津还拥有大量的西方近代建筑,这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种建筑文化现象。其中以居住为主要功能的建筑多集中在马场道、睦南道、大理道、常德道、重庆道、花园路和天津第一工人文化官附近,大部分是庭院式独居住宅,建筑外形具有各国民俗特点;以金融贸易为主要功能的建筑多集中在中街(今解放北路)上。建筑的特点是:高台阶、大柱子、金属栏护窗,外檐贴面大多是花岗岩和大理石,室内装修讲究,顶棚装饰精细雕刻,地面是硬木拼花地板或彩色水磨石地面,在设计上沿用本国习俗,形成了不同的建筑风貌。 二、海河与海河两岸综合开发 “晓日三岔口。连樯集万艘”、“十里鱼盐新泽田,二分烟月小扬州”。

这是自元代以来,一些文人赞美天津水乡景色的秀丽写下的诗句。海河是天津的母亲河,全长约72公里。 海河是一部记载着天津发展历史的史书,伴随着天津形成、发展一直到今天。天津最早起源于漕运。当时这一地带商贸业十分发达。明朝永乐二年,也就是公元1404年在天津三岔河口西南设天津卫,开始建设天津城。到2004年的12月,是天津设卫600周年的纪念日。老城经过400年建设,逐步形成了规模,其中建成了我们熟知的天津三件宝:鼓楼、炮台、铃铛阁。1860年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天津被辟为通商口岸,各帝国主义国列强先后在天津划定租界.他们为了抢夺通向人海口的资源,纷纷在海河两岸抢占用地,建设码头、仓库、工厂和商贸设施。天津沿着海河发展,形成了15平方公里的九国租界区,租界区面积相当于当时老城区的十倍。在这期间西方的近代文明从天津登陆开始向中国传播,东西方文化在这里有强烈的碰撞。在这个时期海河两岸也先后修建了一些在国内比较先进的设施,如:老龙头火车站,是我国大商阜里第一个火车站。还有开启式的铁桥,国内第一条有轨电车、在海河两岸建设了电报局、第一个邮电局。还有我国第一所陆军学校,当时叫武备学堂。改革开放以后,市委市政府对海河两岸开发建设十分重视,投入巨资进行改造。特别是修建了天津站、整修了古文化街,近期叉整修了的金街和滨江道商业步行街,重修了鼓楼,整修了具有异国风情的五大道风貌街区,整治了津河、卫津河等二级河道,使海河两岸地区叉重新焕发了生机。海河不仅是一条河流,更是与我们历史发展紧密结合的。是城市发展的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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