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墓业务办理流程

公墓业务办理流程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之欧阳音创编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 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省、市《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省公墓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划定为火化区的村民提供骨灰安葬和非火化区提供遗体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建立农村公益公墓必须本着节约土地、维护生态环境、园林化、公益性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依法建设、因地制宜、规范管理。除城镇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就近葬入户口所在地乡镇境内的公益性公墓外,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全县殡葬设施总体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与治理乱埋乱葬,旧坟搬迁结合起来。 第四条农村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要尽可能地选择荒山荒坡建设。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农村公益性公墓: (一)耕地、森林较为密集的有林地; (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封山育林区和居民区; (三)县城面山和乡镇集镇面山; (四)距水库、河流、堤坝1000米以内和已探清的矿产资源区、已确定为开发区的地区及公路主干线两测500米以内; (五)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城区及村镇规划区范围内。 第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农民的社会公益性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和管理。在火化区建立骨灰公益性公墓,非火化区建立遗体公益性公墓。对人口较为

xxx乡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xxx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乡(镇) 政府为所在地村民提供尸体、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含本辖区)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要求。 第四条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严禁占用耕地或变相占用耕地,所需用地从乡(镇)所在村公益性建设用地中调剂解决。 第五条建设公益性公墓要突出从紧、从严的原则,每个村,可申请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建设面积应控制在50—100亩以内。所建公墓要履行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林地的,需经林业部门批准。 第六条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大众的社会公益性设施,不得变相从事经营活动,建设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乡(镇)政府要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领导,加大奖励和扶

持力度。 第七条公益性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严禁建造豪华墓穴。墓区绿化覆盖面不得少于50%,墓碑以平置为主,防止青山“白化”现象。 第八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委会提出申请,报墓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区民政部门批准。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建设、规划、国土、林业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各乡镇要对已建的公益性公墓进行集中整合,规范管理。公益性公墓要明确专人负责,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原则上1—2人)。 第十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所在地乡、镇政部门组织实施,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县、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普检或抽检,并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属地管理。对违反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规定的,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实行谁审批谁整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将逐级追究责任。

墓 园 管 理 规 定

墓园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客户安全顺利地办理亲人骨灰落葬、祭拜事宜和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定,请广大客户支持、配合共同遵守。 第一条:按实填写登记表。按所购墓穴价格交费或交定金(三十天内须交清全款,逾期不交,所订墓位不予保留)。落葬前须交齐所有费用,墓园发给安葬证书。若中途退墓(指未落葬的墓),墓主应付墓价5%手续费;造成其他损失的(如碑已刻好),还须付材料及 劳务等费用。 第二条:墓园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认购者只有使用权而无权转让(或转卖)。使用年限以国家规定经营性公墓年限为准。 第三条:墓园从落葬次年起收取护墓费,墓主凭安葬证书交纳。逾期不交者,该墓不予护理,五年不交者作无主墓处理。 第四条:购墓者所支付的护墓费本园负责墓穴的清扫及绿化管理。如在墓穴私自安装附件设施及其他珍贵物品、易碎物品,遗失和损坏本园概不负责。 第五条:骨灰盒应标准规范,其尺寸不得大于所购墓穴墓箱的尺寸,特殊情况应提前与墓园商定。落葬前须提前三天通知墓园,否则造成的后果墓园不予负责。 第六条:在使用期间,如出现墓穴渗水骨灰盒腐烂等情况,均属“入土为安,回归自然”的正常现象,墓园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落葬、祭拜时需共同维护墓园的秩序和安全,带好小孩、照顾好老人,严禁攀爬、推拉、跨越墓穴。保持墓园的肃穆,共同爱护墓园公共设施、绿化、环境卫生。 第八条:由于墓园管理不当(非墓主原因)影响落葬(如位置、碑文等出现差错)墓园负责更换,并酌情给予一次性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所购墓价的5%)。

第九条:墓园负责墓穴材料三年内无偿保修(非墓主原因损坏)。因战争、地震、自然风化等不可抗力造成墓穴损坏、变色等情况本墓园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因管护原因造成墓碑毁损,由墓园负责更换修复。 请留下一颗爱心,寄托一份思情。为使墓园保持优美、清静的环境,让逝者安息,请自觉遵守本管理规定。 谢谢合作!

关于建设公益性公墓的请示(样本)

关于建设公益性公墓的请示(样本)关于建设公益性公墓的请示(样本) ××民政局: 殡葬改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在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移风易俗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殡葬服务设施尚不完善~阻碍了我殡葬改革的深入推进。因此~加快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已列为我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之一。为满足群众的丧葬需求~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倡导精神文明~促进殡葬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决定建设公益性公墓一座~现将有关事项报告如下: 一、公墓名称: 。 二、公墓性质:公益性公墓。 三、公墓地址:××县××乡,镇,××村一带的荒山荒坡,地,,列出详细地址及四至界限,。公墓规划占地面积××平方米,亩,~预算总投资万元。 四、公墓建设及经营方式:由乡,镇, 村投资建设及管理。 五、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及经营管理将严格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公墓管理的规定执行。 1 当否~请批复。 附件:1.公益性公墓申请表 2.公益性公墓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3.×区发改、国土、建设、规划、环保、林业等 部门审查意见书 4.×乡,镇,政府批复文件或决定

5. 公益性公墓征地规划图 6. 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及设计图 ,联系人: 电话: , 年月日 2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 公墓建设申请表 申请建设 公墓名称: 公墓性质: 申请单位: ,公章, 申请日期: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制 3 填表说明及要求 一、申请人必须认真、如实填写申请表~涂改无效。 二、相关内容填写不完的~可另附表,如有其它情况需要说明的~另附材料。 三、需向自治区民政厅提交本表及其它审批材料一式二份。 四、公墓性质:指经营性或公益性公墓。 五、申请单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由殡葬管理机构提出建设申请。 六、墓址:公墓选址必须远离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以及重要建筑物、居民居住区,水库、河流堤坝、水源等。不得占用耕地、林地。

城市 公益性公墓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建标×××—2011 (征求意见稿) 2011北京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建标×××--2011 (限国内印发) 主编部门:××× 批准部门:××× ××× 施行日期:××××年×月×日 ×××出版社 2011北京

前言 为加强政府对殡葬公共服务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殡葬行业建设,提高城市公益性公墓工程项目的决策效果,充分发挥公共服务事业投资效益,满足城镇居民基本殡葬需求,全面提升殡葬行业建设的整体水平,提高殡葬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推动殡葬改革的深入开展和公共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达的《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要求,由民政部组织规划财务司、社会事务司和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共同编制了《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编制工作中,编制组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现行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方便丧户的原则,围绕着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的目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编制《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本建设标准共分六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墓区建设与环境保护。 本建设标准的解释工作由民政部规划财务司负责。 主编单位:民政部规划财务司、社会事务司 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 编制组成员:姜力徐立冯亚平俞建良李波李伯森刘健贺庆勋杨德慧李玉光周雪媚姜思朋王永阔 本建设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德慧、周雪媚、李玉光、姜思朋、王永阔、李伯森、张齐安、孟浩、肖成龙、刘国军、李秉杰、郭雷、杨宝祥、张汉平、葛千松、蔡海军、李清明。

最新建设公益性公墓审批操作规范

最新建设公益性公墓审批操作规范 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建设公益性公墓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1年3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6月1日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建设殡葬设施,经设区的市或者地区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审核,报自治区民政部门审批;其中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建设殡葬设施审批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地级市民政部门审核,自治区民政厅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行政审批条件为:(一)符合全区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改革需要; (二)符合全区公墓发展规划。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广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建设殡葬设施审批的实施对象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建设殡葬设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建设公益性公墓申

请材料为: (一)建立公益性公墓的申请报告和可行性报告(一式两份); (二)各级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一式两份); (三)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的批复以及同级发改、国土、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的审查意见(一式两份); (四)公墓征地红线图(一式两份); (五)建立公墓合作各方签订的合作公司《章程》和《合同》(一式两份); (六)公墓建设规划及设计图。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量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 建设公益性公墓审批

公墓建设方案

公墓建设方案 公墓建设方案 篇一: 公墓模拟方案0 5.公墓建设实例模拟方案 一、模拟地概况后蜀村,位于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乡东北部,北与安阳龙泉相邻,全村人口780人,218户,现有耕地707亩。人均耕地约1亩,每年死亡人口约6~7人,现有坟头约120座。为了深化殡葬改革,改善村庄整体环境,进一步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建设后蜀村农村公益性公墓。 注: 图片来源Google 地图 二、规划原则及目标合理规划,整体布局原则: 遵守国家相关殡葬改革的法律、法规,河南省政府的相关政策和具体规定,鹤壁集乡及民政部门的指示和安排及具体要求,是本规划的最基本依据。 具体如下: (1)《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 (2)民政部《关于公墓管理的暂行规定》; (3)《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17〕203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1998年12月; (5)《河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节约耕地,生态可持续原则: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 (2)民政部《关于公墓管理的暂行规定》;

(3)《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17〕203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1998年12月; (5)《河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节约耕地,生态可持续原则》为指导,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要求和全省殡葬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将建设公益性公墓纳入为民办实事基本建设计划项目来抓好落实。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一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以“绿色殡葬”为先导,综合运用教育、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通过集中整治。 二是规范我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合理用地,绿化美化,切实加强领导,因地制宜,根据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结合我乡群众居住的特点,人口密度等,科学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点,合理规划,抓好兴建村级公益性公墓选址,提高火化率,制止乱埋乱葬。 三是统一规划面积,严格控制墓穴用地面积,按照保护环境节约土地的原则,统一规划,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面积,单人墓每穴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四是广泛征求意见。选址前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本村老人、老干部老党员的意见,切实把公益性公墓规划好,建设好、使用好、管理好。

2018-2019-公益性公墓的效益分析-优秀word范文 (1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公益性公墓的效益分析 篇一:XX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可行性报告 XX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可行性报告 一、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必要性 (一)项目背景 XX镇区域面积92平方公里,辖11个行政村,1个居委会,人口2.6万,距歙县县城18公里。XX镇历史文化悠久,文物资源丰富,XX贡菊原产地, 201X年列为XXX首批扩权强镇试点镇。XX经济开发区规划面积3平方公里,已升格为省级经济开发区(筹建),是省委、省政府实施“东向发展”战略的桥头堡。 XX村(居)委会位于XX镇政府所在地,辖22个村民小组(含1个居委会),1561户,总人口5044人,是XX镇经济、文化、政治活动中心,黄金旅游线路徽杭公路及XX高速公路穿村而过,交通便利,区位优势明显。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目前,我镇尚无一处公益性公墓山,群众乱埋乱葬,私墓大规格建造势头难以遏止,导致“青山白化”,山林土地破坏严重,给村居建设、环境保护、文明创建、资源开发、经济发展带来了极大的阻碍,而且严重制约殡葬改革事业的发展。 重点项目建设移迁坟墓的需要:1、XX经济开发区以省道324线改建为契机,将园区3.5公里新建道路与之整合建设,由三级公路提升为一级,以进一步优化交通承载能力,提升XX经济开发区品位,项目涉及征地迁坟约500棺;2、金竹地质灾害点整体搬迁,移民安置点位于XX村小湾,占地面积约120亩,涉及移迁坟墓约400-500棺。项目实施建设前必须确保征迁范围内的坟墓按时有序科学安置,杜绝乱埋乱葬现象发生。 为了深化殡葬改革,改善镇村整体环境,进一步推进“全国环境优乡 镇”建设,同时保障重点项目建设顺利推进,经党政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通过,选址XX村委会小阜黄枝坞两侧山坡地,建设XX农村公益性公墓。墓区离镇政

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规定

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规定 **镇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镇公益性生态墓地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进殡葬改革,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省殡葬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镇人府是**公益性生态墓地的建设及管理主体,负责墓地的建设及管理事务。区征地办公室负责迁葬的审核工作。区民政、发展改革、公安、规划、国土资源、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益性生态墓地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墓地的接收范围是:**市城市项目用地涉及坟墓搬迁的安置,覆盖服务区为市区及周边乡镇。安葬墓位应严格按照“先来后到”的顺序进行安排,并向村民公开,禁止随意挑选。 第四条**镇公益性生态墓地是非营利性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不从事经营项目。 第五条墓位建设标准。公益性生态墓地墓穴面积每个金埕(骨灰)安葬(放)格位占地不得超过1平方米,金埕(骨灰)可深埋,地表无坟头,若立碑,墓碑高度不超出地面30厘米,提倡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墓碑小型化、微型化,最大限度降低硬化面积,并鼓励家族成员采用合葬方式提高单个墓位使用率。第六条提倡和鼓励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方式。根据**《关于实施骨灰海葬和树葬补贴*》的规定,家属将先人骨灰参与树葬活动的每具补贴500元。 第七条**公益性生态墓地每年需到区民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申请年检,并按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八条**镇人民政府成立马安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办公室。

(一)负责公益性墓地的全面工作,确保公益性墓地性质;(二)严格遵守和执行殡葬管理法规,遵守和执行公益性墓地管理办公室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制作好墓区规划用地详图,制定公益性墓地的年度,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备案; (四)对公益性生态墓地的物资采购财务支出进行审核(审批);(五)负责用人用工计划和定人定岗工作,明确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 (一)负责公益性生态墓地的日常具体事务,搞好骨灰安葬服务,解答丧属的咨询,及时解决墓地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二)严格按标准收取墓穴管理服务费,遵守财经纪律;(三)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认真搜集上级文件及办内会议纪要;归档市城市项目用地涉及坟墓搬迁安置通知书(须经区征地办公室盖章)、丧户安葬申请表、安葬、资料(死者的火化证明、死者身份(户口)证明复印件、经办家属*明复印件);做好微机录入保存工作; (四)负责墓穴位置的编排定位,接待丧属。待选定墓穴置后做好登记造册,协助丧主进行墓穴建设施工、并定期进行维护; (五)负责墓区的绿化管理、保洁、消防安全、墓区维护等工作;第九条**公益性生态墓地要在入口醒目位置和管理办公室公开展示下列内容: (一)《**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章程》; (二)批准建设的文件; (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价格公示内容;(四)服务人员职责及照片、编号; (五)服务电话和监督电话。 第三章申请、接收、安置程序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与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公墓就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乡(镇) 政府为所在地村民提供尸体、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含本辖区)以外的其她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乡镇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要求。 第四条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严禁占用耕地或变相占用耕地,所需用地从乡(镇)所在村公益性建设用地中调剂解决。 第五条建设公益性公墓要突出从紧、从严的原则,每个村,可申请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建设面积应控制在50—100亩以内。所建公墓要履行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林地的,需经林业部门批准。 第六条公益性公墓就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大众的社会公益性设施,不得变相从事经营活动,建设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社会自愿捐赠与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乡(镇)政府要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领导,加大奖励与扶持力度。 第七条公益性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8

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严禁建造豪华墓穴。墓区绿化覆盖面不得少于50%,墓碑以平置为主,防止青山“白化”现象。 第八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委会提出申请,报墓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区民政部门批准。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建设、规划、国土、林业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她有关材料。 第九条各乡镇要对已建的公益性公墓进行集中整合,规范管理。公益性公墓要明确专人负责,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与维护(原则上1—2人)。 第十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所在地乡、镇政部门组织实施,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县、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普检或抽检,并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属地管理。对违反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规定的,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实行谁审批谁整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将逐级追究责任。

义乌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义乌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义政办发〔2011〕99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公墓的管理,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和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丧葬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本辖区内居民提供骨灰安葬及老坟迁移安放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公益性公墓以镇(街道)为单位建设为主,交通不便利的边远山区,可以以村为单位建设,也可以数村联合建设。 第五条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必须符合《义乌市域总体规划》(2006—2020)、《义乌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和《义乌市殡葬设施布局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要求,建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上。 第六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生态、环保,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 第七条公益性公墓墓碑以平置为主,地表无坟头。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 墓型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小型、美观、符合公墓园林化要求。 第八条公益性公墓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墓穴四周种植花草树木,墓区绿化覆盖率达到80﹪以上。 第九条骨灰公墓墓穴(骨灰存放处骨灰存放格位)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在使用年限届满前,用户要求延长使用期的,公墓单位应当允许,并办理墓穴续用的相关手续。 第十条公益性公墓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应的报批手续。 建设公益性公墓由镇街提出申请,报市民政局审批。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建立公益性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三)规划、林业、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

经营性公墓财务管理制度

经营性公墓财务管理制度 一、墓园资金的使用应本着来自丧户,用于公墓的原则,精打细算,节约开支,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收入部分除职工工资、奖金及必要的业务开支外,应全部用于公墓基础设施的完善; 二、墓园负责人应当于每年1月20日前向殡葬管理所编报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实行财务收支目标管理责任制; 三、墓园财务支出实行申报审批制度,规定程序如下: 1、出纳备用金数额最高为5000元,用于临时性开支; 2、墓园负责人批支权限最高为10000元。凡开支在10000元以上的,必须填写资金支出申报审批表,报殡葬管理所所长审批,开支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由殡葬所报请分管领导及主管领导审批; 3、职工每月工资及奖金的发放,应由墓园负责人审查签字后上报殡葬管理所审批,实行工资奖金报批发放制度,未经报批,不准发放; 4、严格控制临时工的使用,使用季节性临时工应当从严控制,使用前,实行临时工用工申报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一律不准使用,凡先用后报的,其工资不准支付,由责任人自负; 5、凡墓园需要翻修、补修、扩建、新建、铺路、植树

等,其支付出超过墓园负责人规定支付权限的,必须提前申报,经集体研究后,按权限审批执行,未经批准擅自动工的,应当追查责任人的责任,其费用一律不准列支; 6、凡超过10000元以上的进货合同,必须事前申报,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墓园负责人方可签订进货合同;墓园的基本工程建设及进货必须采取公开招标。 7、墓园因特种情况需要借用应急资金时,应由墓园提出借款理由,报殡葬管理所,须经集体研究决定,不经研究,不准借用,所借资金必须定向使用,做到专款专用; 8、出纳员必须凭审批表在批准支付数额内予以支付,无审批表的,其支付金额超过10000元限额的,一律不准支付,无视规定擅自支付的,将追查出纳员的责任; 9、支付票据必须有经办人、墓园负责人签字后,报殡葬管理所审查,支付票据必须附有支付审批表,无审批表的,不予批签;会计要严格把关,手续不全不准报账。 10、严格原材料出入库手续,保管员必须定期盘库,做到账物相符,保证不出差错; 11、节假日必须坚持双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代收营业款应及时通知出纳员,并向出纳移交,私自滞留营业款超过5天以上的,扣罚当事人当月奖金。造成遗失或挪作它用的,除全额追索赔偿外,扣罚当事人6个月奖金; 12、严禁坐支墓园日常营业收入,一旦发现坐支现象,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 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省、市《殡葬管 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省公墓管理规定》、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 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 〕 *** 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划定 为火化区的村民提供骨灰安葬和非火化区提供遗体安葬服 务的公共墓地。建立农村公益公墓必须本着节约土地、维护 生态环境、园林化、公益性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依法建 设、因地制宜、规范管理。除城镇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就近葬 入户口所在地乡镇境内的公益性公墓外,农村公益性公墓不 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和全县殡葬设施总体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与治 理乱埋乱葬,旧坟搬迁结合起来。 第四条农村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要尽可能地选择荒山荒坡建设。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农村公益性公墓: ( 一) 耕地、森林较为密集的有林地;

( 二) 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封山育林 区和居民区; ( 三) 县城面山和乡镇集镇面山; (四)距水库、河流、堤坝 1000 米以内和已探清的矿产 资源区、已确定为开发区的地区及公路主干线两测500 米以内; (五)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城区及村镇规划区 范围内。 第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农民的社会公益性设 施,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和管理。在火化区建立 骨灰公益性公墓,非火化区建立遗体公益性公墓。对人口较为集中、土 地少的地区可由乡镇和若干相邻的村委会共同联建一个公墓,非火化区 的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置。多个村委会联建的公墓 占地规模不得少于 200 亩。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置的公益性公墓占 地规模不得少于 20 亩。 第六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由县、乡(镇)、 村三级共同承担。对涵盖火化区多个村委会辖区的公益性公 墓,每建成一个县财政补助建设资金** 万元。以村委会为单 位建设的公益性公墓,每建成一个县财政补助建设资金** 万元。不足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筹资解 决。 2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立项申请报告

第一章总论 1.1项目名称与建设单位 1.1.1项目名称 **县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建设项目 1.1.2承办单位、法人代表及项目负责人 项目承办单位:**县民政局 法人代表:*** 1.1.3项目拟建设地点 **县80个中心村 1.1.4可行性研究编制单位 编制单位:**县工程咨询中心 1.2可行性研究工作的组成 **县工程咨询中心接受**县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委托后,即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了现场勘察,收集相关资料,并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规范、协议,对该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后,形成此报告。 1.3研究的依据与范围 1.3.1研究依据 1、承办单位对此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委托书 2、《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 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 4、《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5、《商丘市殡葬管理办法》商发[2008] 号 6、《**县殡葬管理办法》民发[2008] 号 7、《**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发展规划》 8、《**县“十二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9、《**县北关镇等80个村镇发展总体规划》 10、有关设计标准与规范 11、项目承办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与基础数据 1.3.2研究的范围 根据国家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工作范围和深度规定,本报告在对项目的建设条件进行了实地查勘,对项目背景及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建设条件、建设内容与规模、建设方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与节能、项目管理与实施、组织机构和定员、招投标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效益评价等方面进行综合研究和分析,重点研究和论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建设的内容、方案、投资、资金筹措和效益评价,为项目的决策和建设提供可靠依据。 1.4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随着**县殡葬改革工作的逐步深化,全县火化率居商丘市前列。尤其是解决好占总火化总量80%以上的农村死亡人

北京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ICS ××.××× DB × ×× 备案号:×××××—××××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 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cemetery for public welfare (征求意见稿) ××××-××-××发布××××-××-××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基本要求 (2) 5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 6 选址与功能空间用地面积指标 (3) 7 规划布局 (6) 8 设施设备配置 (9) 9 环境保护 (10) 10 墓区建设 (11) 11 人力资源配置与人员资质 (11) 附录 A (12)

前言 为加强政府对殡葬公共服务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殡葬行业建设和管理,提高公益性公墓工程项目的决策效果,充分发挥公共服务事业投资效益,满足首都城乡居民基本殡葬需求,全面提升首都殡葬行业建设的整体水平,提高殡葬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推动首都殡葬改革的深入开展和公共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遵守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 本标准由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北京市民政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宝祥、王琦、石道文、王建华、孙钰林等。 本标准于2009年月日首次发布。

村委会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可行性报告

村委会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可行性报告 一、生态墓地建设的必要性 。。村地处云龙乡东南边,距云龙乡政府所在地。。。公里,距县。。公里。 东邻。。。村委会,南邻。。。村委会,西邻。。村委会,北邻。。。村委会,辖。。 个村民小组。全村国土面积。。。平方公里,现有农户。。。户,有乡村人口。。人。 为了深化殡葬改革,改善村庄整体环境,进一步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经村委会研究,村民代表会议通过选址咪老村民小组山地,建设。。村委会农村公益性公墓。 二、承担单位情况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由云龙乡民政办、国土资源管理所、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农林水综合服务中心负责。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由云龙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牵头。 具体实施由村领导负责。 三、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1、。。村。。。村民小组村后建立。。。亩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 2、配套实施: 墓地绿化、墓地道路建设工程。 (二)技术方案 1、墓地占地面积:

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2、墓碑高度不得大于 0.6米,宽度不得大于 0.4平方米,墓碑安放平置或斜卧式,斜度不得大于30度。 (三)阶段和进度 准备阶段: 农村公益性公墓用地的规划和征用。( 2009年9月~ 2010年3月) 实施阶段: 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配套设施的建设。( 2010年4月~ 2010年10月) 验收阶段: 乡民政办和城建办对新建墓地初步验收,后报相关部门验收。(2010年11月~ 2010年12月) (四)资金筹措 云龙乡。。村委会公益性公墓及配套设施建设预计投资45万元。资金由村委会向县民政局申请补助。

《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

《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含骨灰堂等骨灰存放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益性公墓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的,为公民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的非营利性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 第三条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墓管理的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公安、规划、国土资源、物价、林业、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墓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墓建设 第四条建设公益性公墓应当遵循节约土地资源、扩大绿色空间、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基本需求、方便群众和移风易俗的原则。禁止在下列区域建造公益性公墓: (一)耕地、防护林、特种用途林; (二)距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或文物保护区2000米以内; (三)距水库、河流堤坝附近或水源保护区2000米以内; (四)距铁路、公路主干线500米以内; (五)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第五条区(市)民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制定本区(市)公益性公墓发展规划,经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公益性公墓发展规划应当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保障公墓发展需要,满足公民安葬需求。

第六条严格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村(居)规划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面积控制在5亩(骨灰堂2亩)以内;人口在3000人以内的村(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该标准统一规划建设公益性公墓(骨灰堂)。 城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各规划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为城市驻地和辖区内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群体提供骨灰安葬、安放服务。 第七条公益性公墓墓穴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2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过0.8米。提倡使用卧碑或横碑。 做到墓穴小型化、墓区园林化,绿化覆盖率不低于75%,或绿地不低于40%。 提倡和鼓励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方式。严禁建造豪华墓穴。 第八条建设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建立,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 (二)《公益性公墓审批表》;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意见; (四)集体土地使用证; (五)国土资源、规划、环保、林业等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三章公墓管理 第九条公益性公墓要在入口醒目位置和服务场所公开展示下列内容: (一)《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 (二)区(市)民政部门批准建设的文件; (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价格公示内容; (四)服务人员职责及照片、编号; (五)服务电话和监督电话。 第十条公益性公墓按照《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安葬(安放)和祭扫。办理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和被安葬(安放)人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安葬(安放)。为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年人、

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ICS ××.××× DB ×××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 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cemetery for public welfare (征求意见稿) ××××-××-××发布××××-××-××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前言 为加强政府对殡葬公共服务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殡葬行业建设和管理,提高公益性公墓工程项目的决策效果,充分发挥公共服务事业投资效益,满足首都城乡居民基本殡葬需求,全面提升首都殡葬行业建设的整体水平,提高殡葬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推动首都殡葬改革的深入开展和公共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遵守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 本标准由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北京市民政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宝祥、王琦、石道文、王建华、孙钰林等。 本标准于2009年月日首次发布。

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的要求。 本标准是公益性公墓项目决策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北京市统一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新建工程建设项目;公益性公墓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许可)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公益性公墓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在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053 殡仪场所致病菌安全限值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申请报告

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申请报告(本文档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修改编辑!)

目录 第一章总论 (1) 1.1 项目概况 (1) 1.2 项目建设单位概况 (2) 1.3 项目编制依据 (2) 1.4资金筹措与融资方式 (3) 1.5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3) 1.6 项目结论 (3) 第二章项目建设的背景及必要性 (5) 2.1 项目提出背景 (5) 2.2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7) 第三章需求分析及服务规模与标准 (10) 3.1 需求分析 (10) 3.2 项目服务规模与建设标准 (11) 第四章项目的建设条件 (14) 4.1 项目建设自然条件 (14) 4.2 项目建设用地条件 (14) 4.3材料来源及运输条件 (15) 第五章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16) 5.1项目规划指导思想 (16) 5.2项目遵循的原则 (16) 5.3 服务宗旨与目标 (16) 5.4 总体规划要求 (17) 5.5 方案设计 (18) 5.6 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18) 5.7 结构设计 (19) 5.8 其他设计 (21) 第六章环境保护 (28) 6.1 环境保护 (28) 第七章消防及安全 (32) 7.1劳动安全卫生 (32) 7.2 消防 (33) 第八章节能 (36) 8.1 编制依据 (36) 8.2 建筑节能目标 (36) 8.3 建筑节能要求 (37) 8.4 电气节能要求 (38)

8.5 空调通风节能要求 (38) 8.6 节水措施 (39) 第九章项目管理 (41) 9.1基本要求 (41) 9.2管理总述 (41) 9.3质量管理 (41) 9.4进度管理 (42) 9.5合同管理 (43) 9.6资金管理 (43) 9.7现场管理 (43) 第十章项目招投标 (44) 10.1招标原则 (44) 10.2招标范围 (44) 10.3招投标程序 (44) 第十一章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47) 11.1 建设工期 (47) 11.2 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47) 第十二章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49) 12.1投资估算 (49) 12.2资金投资与资金筹措 (52) 第十三章社会效益分析 (53) 13.1社会效益分析 (53) 第十四章结论与建议 (55) 14.1结论 (55) 14.2建议 (55) 财务附表(单位:万元) (57)

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

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规范公益性公墓建设和骨灰流向管理,杜绝乱埋乱葬现象发生,进一步推动全乡殡葬改革工作,经研究,决定将公益性公墓建设列入政府民生工作项目,为推动此项工作的实施,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生态旅游县”为目标,以清理整治乱埋乱葬为突破口中,坚持疏堵结合,加快殡葬设施更新改造,树立健康、文明的殡葬新风,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目标任务 按照每个村修建一个公墓或一个骨灰堂(楼、塔)的要求,大力推行“绿色殡葬,生态殡葬”,全面完成全乡公益性公墓建设任务,实现村村有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楼、塔)的目标。 三、建设要求 (一)新建公益性公墓 1、公墓本着保护环境,节约土地的原则,按60个穴位为一个标准公墓区。 2、公墓建设要因地制宜,努力降低建设成本,墓地面积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双人合葬的墓地硬基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 3、基地平台按 2.5米统一规划,墓碑高度不超过80公分,宽不超过60公分,墓穴间距 0.5米,不准建围栏,墓穴周边必须进行植树绿化。公墓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40%,要在视野可见范围内形成绿色屏障,达到见树不见墓的要求。

(二)改造公益性公墓 对2009年以前已建的公益性公墓,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改扩建。 (三)新建骨灰堂(楼、塔) 凡新建骨灰堂(楼、塔)必须达100个穴位以上。 四、补助标准 坚持村自筹为主,县乡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自 2009年1月1日,凡每村新建农村公益性公墓,完成60个以墓穴的,经验收合格,县财政一次性给予补助3000元,乡财政给予补助2000元;凡每村改造公益性公墓,完成60个以墓穴的,经验收合格,县财政一次性给予补助1500元,乡财政给予补助1000元;凡每村新建骨灰堂(楼、塔)的,完成60个以墓穴的,经验收合格,县财政一次性给予补助6000元,乡财政给予补助4000元。各村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工作落实。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3月20-4月29日)。围绕建设生态墓地,推行绿色殡葬,提倡深埋,不贸坟头“这一主题,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确保做到家喻户晓,进一步提高全乡广大群众的思想认识。 责任单位: 各村村委会、民政办 第二阶段: 组织实施(4月30日是-7月底)。各村负责墓区道路完善、绿化工程等公益性公墓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和完善公益性公墓的安葬、维护、管理制度;建设所负责搞好建设的规划、布局,土地所负责公墓建设用地的选址和用地审批,林业站负责公墓建设所需征占用林地审批。民政办负责做好公益性公墓审批与具体业务指导工作。 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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