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跟章配套练习(附答案)

刑事诉讼法跟章配套练习(附答案)
刑事诉讼法跟章配套练习(附答案)

第六章管辖

1.某市检察院以刘某犯有抢劫罪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对此案,该法院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

A驳回检察院的起诉

B.将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

C继续审理本案

D.向上级法院请示可否审理

2、某检察院以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并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而向某中级法院提起公诉。该法院受理后,认为李某犯罪行为轻微,至多可能判处 5 年有期徒刑。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应当移送下级法院审理;

B.既可以移送下级法院审理,也可以不移送;

C可以进行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D.经检察院同意后,交下级法院审理。

3、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规定了刑事诉讼代理制度,下列人员中不能够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员是:

A.自诉人的近亲属

B.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C被害人的近亲属 D.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4.下列案件中不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有:(

A.某地税局干部陈某徇私舞弊少征税款案

B?某国有公司副总经理关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C.某看守所监管人员张某指使被监管人甲殴打被监管人乙

D.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5、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共有三类,其中一类即为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下列属于这类自诉案件的有:()

A.故意伤害案(轻伤)

B.妨害通信自由案

C.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案

6 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哪些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A.刘某玩忽职守案

B.秦某组织武装叛乱案

C?康某故意杀人案D.叶某抢夺某外国公民财物案

7、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应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下列哪一法院审判

A.犯罪地人民法院

B.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

C.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

D.被告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8、被告人某甲系退伍军人,被告人某乙系现役军人。某甲曾在服役期间伙同某乙犯有抢劫罪。关于该案的审判管辖,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应当由军事法院一并管辖

B.应当由地方人民法院一并管辖

C?被告人某甲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某乙由军事法院管辖

D.应当先由军事法院一并管辖,然后再把被告人某甲移交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9、下列由军事法院以外的法院管辖的情形有:()

A.至喑E队看望朋友的王某在部队营区内盗窃

B.发现现役军人郭某入伍前犯有故意伤害罪未处理

C?退役军人赵某回到家乡后被发现曾在服役期间犯有盗窃罪未处理

D.现役军人丁某涉嫌与某企业职工洪某共同窃取国家军事秘密

10、王某担任甲省副省长期间受贿50多万元,有关法院指定乙省w 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该项指定应当由下列哪一法院作出()

A.甲省高级人民法院

B.乙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期末复习)陈光中第六版

第一编 第一章 一、刑事诉讼的特征: 1.刑事诉讼是一种国家活动,是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2.刑事诉讼具有特定的任务,即通过刑事诉讼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惩罚犯罪人,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利的动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点) 3.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尤其是当事人是刑事诉讼不可缺少的诉讼主体. 4.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进行的. 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p8~9) 三、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简答题】法条(3)+主要内容 第4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290条: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是处于核心地位的原则 第6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贯彻实行本原则的意义: 1.坚持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等于抓住了刑事诉讼的关键问题,为 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创造了最根本的条件. 2.坚持这个原则,就可以杜绝”枉”、”纵”现象的发生,提高司法机关办理形 式案件的质量. 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是协调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原则 六、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实行监督. (二)对法院的审判实行监督. (三)对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1、称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 第八章 期间、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 第八章期间、送达 第八章期间、送达 第一百零三条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期间及其计算的规定。 【本条释义】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本条作了修改,增加了第四款。 本条分为四款。第一款是关于期间的计算单位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刑事诉讼法根据情况和需要,在规定具体的期间时,分别是以时、日、月为计算单位的。如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第九十一条分别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逮捕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被逮捕

人的家属。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 月等。 第二款是关于以时或者日为单位的期间,具体从何时、何日开始起算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是指期间应从诉讼行为开始后的第二个小时或者第二日起计算。如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假如逮捕的时间是上午九时三十分,则起算二十四小时期限的时间点应当是上午十时,即“逮捕后二十四小时” 是指从当日上午十时起,至次日上午十时止,公安机关应当在次日上午十时前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关于以日为单位的期间的起算,与此类似,应当从诉讼行为开始之日的第二日起计算。 第三款是关于路途时间不计入法定期间的规定。“路途上的时间”,是指司法机关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及当事人向司法机关邮寄诉讼文书在路途上所占用的时间。法律作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当事人距离司法机关有远有近,邮寄诉讼文书在路途上所需要的时间有长有短,如果不扣除路途上的时间,那么距离司法机关较远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就难以保障,有的当事人可能还没有接到司法机关送达的诉讼文书,期间就已经届满了。因此,法律规定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就是为了便于当事人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此外,为了保证被告人等诉讼参与人的上诉权和其他诉讼权利,本款还特意明确规定“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1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 (一)简易部分 1、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07条: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 2、不予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移送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款。 4、拘传 《刑事诉讼法》第64条。 5、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96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6、保证金保证 《刑事诉讼法》第66条。 7、退还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71条: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退还保证金。包括在撤销案件、判决生效时退还保证金。 8、没收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 9、对保证人罚款 《刑事诉讼法》第68条。 10、解除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 11、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72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女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96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12、解除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 13、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80条。 14、延长拘留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1款:延长一日至四日。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2款: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延长至三十日。 15、提请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1款、第2款,第85条。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3款、第85条: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予以逮捕。 16、释放

刑法学题库(08)

第八章犯罪主体 第八章犯罪主体 一、单项选择题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下列(),应当负刑事责任。A、杀人罪、伤害罪、抢劫罪、强奸罪 B、贩卖毒品罪、制造毒品罪、放火罪、投毒罪 C、故意杀人罪、爆炸罪、贩卖毒品罪 D、故意伤害罪、绑架罪、抢劫罪、强奸罪 2.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刑事责任,()。A、但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B、但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并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D、视同正常人犯罪,并无特别的刑事责任规定 3.刑事责任能力是指( )。 A、辨认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能力 B、控制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能力 C、辨认和控制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的能力 D、意识和意志能力 4.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是指( )。 A、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B、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C、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 D、不满14周岁 5.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 A、可以从轻处罚 B、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C、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判断题 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指辨认和控制能力减弱的精神病人和间歇性精神病人。()2.根据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形成方式,身份可以分为定罪身份和量刑身份。() 3.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有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5.并非有生命的人类个体即每个自然人都能够成为犯罪主体,而只有那些达到一定年龄、精神正常因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够成为犯罪的主体。() 6.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限制责任能力人中不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7.虽然不满14周岁,但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已经达到或超过16周岁的人,在其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知识结构图

刑诉法结构图 公诉普通程序特殊程序 起诉 自诉一、复核和核准程序 一、立案:所有专门机关 1、死刑 2、刑法No.63 上诉二、侦查:除法院外法定刑以下量刑 1、最高法同:1.主体 3、最高法解释 2、逐级二审抗诉 2.理由特殊情况的假释抗诉 3.效力公诉 诉再审抗诉异:1.对象三、起诉二、审判监督程序 2.权限.No.181.185.205. 自诉 3.受诉法院普通程序 4.期限一审简易程序 申诉四、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 二审 反诉:自诉案件(两类) 五、执行:3个主体 撤诉检察院监督 管辖 顺序:立案管辖审判管辖;级别管辖地区管辖特殊管辖 立案管辖审判管辖:一审法院 公安: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的,所有的……级 1

2 考点:1、涉税案; 最高法院 别 2、伪证罪; 管 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辖 4、刑法No.163,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 高级法院 5、刑法No.164,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 6、银行或金融机构人员受贿案,刑法No.184; 国安:危害国家安全罪 1、危害国家安全案; 检: 1、刑法分则第八章以及按第八章定罪处罚的,12个; 中级法院 2、可能判无期徒刑以上的; 2、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34个; No.20 3、外国人犯罪的; 3、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②利用职权实施的; ③7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4、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②利用职权实施的;③其他; 基层法院 1 2 3 4 ④重大犯罪案件;⑤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 法: 1、告诉才处理的,4个;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8个; 犯罪地 被告人 最初受 主要犯 3、公诉转自诉: 居住地 理地 罪地 ①有证据; ②有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 ③达到犯罪标准;④侵犯被害人人身或财产权利; No.24 No.25 辩 护 开始时间 辩护方式 辩护人的权利 自始至终: 1、自行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No.36 ①与在押人会见与通信;

新刑事诉讼法常用法律条文

新刑事诉讼法常用法律条文 一、立案 第107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工作中发现)第110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 第111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检察院通知) 二、不予立案 第110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

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三、移送案件 第108第三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四、传唤 第117条第一款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五、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 第270条第一款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

刑法 第八章 故意犯罪的形态2

刑法 主讲老师:陈永生 三、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一)中止犯的特征 1.时间性:在犯罪过程中,既可在实行阶段,也可在预备阶段。 (1)既遂后一般不成立中止。如盗窃既遂后积极退还赃物、赔偿损失不认为是中止;受贿退还赃物不成立中止;深夜蒙面抢同事的包赶忙返还也不成立中止。 不仅如此,既遂后也不成立预备、未遂。 关于故意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二/54) A.甲绑架幼女乙后,向其父勒索财物。乙父佯装不管乙安危,甲只好将乙送回。甲虽未能成功勒索财物,但仍成立绑架罪既遂 【答案】AC 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二/54) A.甲(总经理)召开公司会议,商定逃税。甲指使财务人员黄某将1笔500万元的收入在申报时予以隐瞒,但后来黄某又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应缴税款。单位属于犯罪未遂,黄某属于犯罪中止 B.乙抢夺邹某现金20万元,后发现全部是假币。乙构成抢夺罪既遂 C.丙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又将婴儿送回原处。丙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不构成犯罪中止 D.丁对仇人胡某连开数枪均未打中,胡某受惊心脏病突发死亡。丁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答案】ABCD 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犯罪中止?(2011/二/54) A.甲收买1名儿童打算日后卖出。次日,看到拐卖儿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新闻,偷偷将儿童送回家 B.乙使用暴力绑架被害人后,被害人反复向乙求情,乙释放了被害人 C.丙加入某恐怖组织并参与了一次恐怖活动,后经家人规劝退出该组织 D.丁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3万元用于孩子学费,4个月后主动归还 【答案】ABCD 甲乘在路上行走的妇女乙不注意之际,将乙价值12000元的项链一把抓走,然后逃跑。跑了50米之后,甲以为乙的项链根本不值钱,就转身回来,跑到乙跟前,打了乙两耳光,并说:“出来混,也不知道戴条好项链”,然后将项链扔给乙。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2008/二/15) A.抢夺罪(未遂) B.抢夺罪(中止) C.抢夺罪(既遂) D.抢劫罪(转化型抢劫) 【答案】C (2)已构成了预备、未遂的也不成立中止。 但行为人自动停止可重复加害的行为的,认为构成中止。构成自动停止可重复加害的行为的条件:第一,主观上,数个行为是在同一个或者是一个概括的故意的支配之下;第二,客观上,数个行为是同性质的连续行为。 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30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关于甲犯罪

刑事诉讼法题库:简答题

刑事诉讼法题库:简答题部分 第一至第三章: 1、简述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1)就其内容来说,刑法是实体法,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2)刑法所规定的内容,只有通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才能实现。反过来说,如果没有刑法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各种制度和程序,也就失去了目的和意义。(3)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缺一不可的。 2、刑事诉讼具有哪些特点? 答:(1)是国家专门机关依其职权进行的诉讼活动,从本质上来说,它是国家行使刑罚权的活动,因而具有强制性和严格的规范性。 (2)刑事诉讼的客体是刑事案件,它是为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3)刑事诉讼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4)刑事诉讼必须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3、简述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 答: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同是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二者不可偏废。 4、简述“无罪推定”原则的意义。 答: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无罪推定原则,至少有三点积极意义: (1)无罪推定原则的第一要义,是明确了被告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即:在未经法院判决有罪以前,尽管存在犯罪嫌疑,但却不能等同于“罪犯”。与此相适应,也就确认了他在诉讼中享有充分的诉讼权利; (2)无罪推定的实质,是设立了一个“被告人在判决前应视为无罪”的假定,这一假定只能用证明其有罪的确凿证据予以推翻。这就要求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必须用确实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对被告人的指控;否则,证据不足就等于确认了被告人无罪。 (3)罪推定有利于处理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疑罪。 第四章:刑事诉讼中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1、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如何承担的? (1)刑事自诉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原则上应由自诉人负责举证。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如果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应对反诉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2)公诉案件原则上应有起诉方承担举证责任。实际上是由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共同承担举证责任。 (3)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也不承担举证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负举证责任。 (5)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不负举证责任,只承担对其认定事实的证明责任。 2、人民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有: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件。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中国刑事诉讼法(英文版)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Second Session of the Fif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July 1, 1979, promulgated by Order No.6 of the Chairma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July 7, 1979 and effective as of January 1, 1980; amended in according with the Decision on Revising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Forth Session of the Eigh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March 17, 1996) Contents Part One General Provisions Chapter I Aim and Basic Principles Chapter II Jurisdiction Chapter III Withdrawal Chapter IV Defence and Representation Chapter V Evidence Chapter VI Compulsory Measures Chapter VII Incidental Civil Actions Chapter VIII Time Periods and Service Chapter IX Other Provisions Part Two Filing a Case, Investigation, and Initiation of Public Prosecution Chapter I Filing a Case Chapter II Investigation Section 1 General Provisions Section 2 Interrogation of the Criminal Suspect Section 3 Questioning of the Witnesses Section 4 Inquest and Examination Section 5 Search Section 6 Seizure of Material Evidence and Documentary Evidence Section 7 Expert Evaluation Section 8 Wanted Orders Section 9 Conclusion of Investigation Section 10 Investigation of Cases Directly Accepted by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s Chapter III Initiation of Public Prosecution Part Three Trial Chapter I Trial Organizations Chapter II Procedure of First Instance Section 1 Cases of Public Prosecution Section 2 Cases of Private Prosecution Section 3 Summary Procedure Chapter III Procedure of Second Instance

刑事诉讼法课程教案

《刑事诉讼法》课程教案 一、课程定位 《刑事诉讼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一门必考课程,是为培养和检验学生的刑事诉讼基本理论知识和应用能力而设置的专业主干课。学习该门课程是在已经学习了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刑法学等基础课程上展开的,同时该门课程的学习也为证据法学、外国刑事诉讼法学、律师实务等的学习奠定了基础。 二、课程总目标 通过教学,使学生理解和掌握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熟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种诉讼程序,重点掌握与公安机关刑事执法活动密切相关的立案、侦查、证据、强制措施和执行刑罚等办案程序;培养学生运用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分析、解决执法办案中遇到的问题的能力;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思想、理念和程序、证据、时效意识,提高依法办案的自觉性,为做好公安保卫工作,依法同刑事犯罪作斗争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 (一)知识目标 ●掌握刑事诉讼法律基本理论 ●掌握重要的刑事诉讼法制度:立案、侦查、证据、强制措施、起诉、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法律监督程序和执行刑罚 (二)职业能力培养目标 ●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区分生活中的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对个案进行分析 ●能够解决司法中的实际刑事案件

(三)素质目标 ●培养学生良好的法律素养 ●培养学生较强的职业和社会责任感 ●培养学生守法护法意识 ●培养学生辩证思维能力 三、重点、难点章节及内容 刑事诉讼法课程是法学专业的一门十分重要的专业主干课,具有强烈的普遍性、伦理性和强制性,本书共十九章内容,包括刑事诉讼法的概述、刑事诉讼中的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管辖、回避、辩护与代理、强证据、制措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期间与送达、立案、侦查、起诉第、审判概述、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本书可分为两编来讲授,第一章到第十章主要是关于刑事诉讼的实体法律法规,第十一章到第十九章主要是关于刑事诉讼的程序法律法规。本书的重点章节主要有第二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第七章证据、第八章强制措施、第十二章侦查和第十五章第一审程序。 其中,第一章主要是介绍刑诉和刑诉法的基本概念,刑诉法的立法宗旨和任务。第二章的重难点掌握是刑诉法中的司法机关有哪些,诉讼参与人的范围。第三章重难点是掌握刑诉法的十五个原则。第四章重难点是掌握立案。第五章重难点是掌握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第六章重难点是掌握辩护人和代理人的资格和在刑诉中的权利。第七章重难点掌握七种证据的种类和如何证明证据。第八章重难点掌握五种强制措施的实施条件。第九章重难点掌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条件。第十章重难点是期间起止计算方法送达的种类。第十一章的重难点是掌握立案的材料和条件。第十二章的重难点是掌握侦查的方法和要求。第十三章的重难点是掌握公诉和自诉的异同和分别满足的条件。第十四章重难点是掌握审判组织有哪些,判决、裁定和决定的异同。第十五章的重难点是掌握整个一审判决过程。第十六章的重难点是掌握二审提起的条件和程序。第十七章的重难点是掌握死刑

刑事诉讼法概念比较完整版

刑事诉讼法概念比较完整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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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法律援助辩护 自行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委托辩护: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协助其进行辩护。 法律援助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存在法定的情形,而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辩护与代理 刑事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而进行的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或辩解,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刑事代理: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参加诉讼,进行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1、产生根据不同,诉讼地位不同。①参加诉讼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权或法院的依法指定,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名义进行辩护,②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从事活动。 2、适用范围和诉讼任务不同。①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承担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②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当事人,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3、权利内容权限不同。①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见权和通信权、调查取证权等广泛权利,有的权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不享有的;②享有的权利由被代理人授予,而且不能超过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3、起诉、上诉、抗诉、申诉 起诉,是指法律限定的国家专门机关或个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进行审判的活动。 上诉:是指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不服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定程序,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抗诉:也叫抗告,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或发现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而依法要求重新审理的一种诉讼请求。(①按上诉程序提出(抗诉期限)、②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无时间限制)) 申诉:是指申诉权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该裁判不服,以书状或者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该裁判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并要求重新审判的行为。 4、申诉与上诉的主要区别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不同于上诉。两者的主要区别有: 1、对象不同。申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上诉的对象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7最新)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ca7595455.html,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7最新) 2016年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即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于2012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接下来由赢了网小编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章管辖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条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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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各章课后思考题 第一章概述 1.什么是刑事诉讼,它有哪些特点? 2.什么是刑事诉讼法,它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3.什么是刑事诉讼法学,它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第二章刑事诉讼的历史沿革 1.对比控告式、纠问式、混合式诉讼形式有何异同。 2.如何评价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及自由心证制度。 3.对比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和职权主义刑事诉讼有何异同,中国的刑事诉讼是一种什么样的模式?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1.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各有哪些职能? 2.法院的审判组织形式有哪些,它们之间有什么不同点? 第四章诉讼参与人 1.什么是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的范围是怎样的,其中哪些属于当事人? 2.什么是犯罪嫌疑人,什么是被告人?为什么要将刑事被追诉人区分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3.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地位是怎样的?他们在诉讼中有哪些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4.为什么要赋予被害人当事人的地位?被害人在诉讼中有哪些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第五章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1.什么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其中属于刑事诉讼特有的原则有哪些? 2.如何理解职权原则? 3.如何理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 4.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有哪些体现? 5.人民法院统一定罪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6.检察监督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有哪些体现? 7.具有哪些法定情形不予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辩护与代理 1.什么是辩护,辩护的种类有哪些? 2.辩护人的范围有哪些,辩护人在诉讼中处于一种什么样的地位? 3.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有哪些? 4.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与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有何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题库及答案

市纪委市监委机关12月份“学纪法”月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知识测试题库 一:单选题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________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B) A 2018年10月25日 B 2018年10月26日 C 2018年10月28日 D 2018年11月1日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__________处理。(B) A: 从轻 B: 从宽 C:不予 D: 从重 3、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C)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A:市级 B: 县级 C: 省级 4、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A)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A: 3 B: 5 C:7 D: 15 5、法律援助机构(A)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

A: 可以 B: 应当 C: 必须 D: 不得 6、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D)小时。 A: 12 B: 24 C: 36 D: 48 7、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C)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A必须 B应当 C可以 D一律 8、监视居住由(A)执行 A公安机关 B人民检察院 C人民法院 9、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B)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A 12 B 24 C 36 D 48 10、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C) A 十二个月 B 二十四个月 C 六个月 D 三个月 1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B)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A 三年 B 十年 C 七年 12、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C)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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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1、刑法学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不仅指刑法典,还包括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也称附属刑法)。狭义刑法: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2、刑法的性质:刑法的阶级性、刑法的法律性: 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广泛、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3、刑法的根据 制定刑法的法律根据:宪法是刑法的母亲,刑法是宪法的子法.子法必须贯彻自子法的要求,,并为保障母法的实施服务. 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是刑法制定和修订的实践根据. 4、刑法的任务我国刑法的任务包括惩罚和保护两个方面,惩罚犯罪是手段,保护人民是目的 第二章 刑法三大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法治的体现: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平等的体现:反对特权。《刑法》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

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公平、公正的体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第三章 1、属地管辖权《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领域的范围:通常是指一国具有管辖权的领陆、领水和领空,即理论界所称的“实质领域” 法律有特别规定是指:(1)刑法第11条的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2)刑法第90条: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3)修订的刑法施行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4)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 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2、刑法的溯及力 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

刑法分则条文第8章 贪污贿赂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处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刑事诉讼法2020

刑事诉讼法2020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我国出台了刑事诉讼法,最新刑事诉讼法全文内容是什么? 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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