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工资”就业的法律风险及对策

“零工资”就业的法律风险及对策
“零工资”就业的法律风险及对策

“零工资”就业的法律风险及对策

摘要“零工资”就业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以不收取劳动报酬为代价换取工作机会的“曲线就业”方式,它的存在有现实的意义,但也有法律风险。究其本质,乃是在大学毕业生供大于求的情况下,毕业生缺乏工作经验与用人单位需要熟练劳动者之间的矛盾。为解决此问题,通过借鉴域外的有益实践,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零工资”就业法律风险对策

“零工资”就业是指大学生与用人单位达成“零工资”约定到用人单位工作的“曲线就业”形式。《2010中国大学生就业压力调查报告》(收到有效问卷4903份)显示:约18%的被调查者表示愿意接受“零工资”,时限最短一个月,最长为半年。

一、“零工资”就业现象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零工资”就业现象的出现可归根于近年来大学生就业难的主要原因:人才市场供大于求压低了劳动力价格、大学生自我定位高工作难寻、区域选择不平衡东部人才扎堆、传统教育模式与市场需求之间的矛盾等。

当然,用人单位对工作经验的要求才是“零工资”现象出现的直接因素。用人单位不愿接受创利能力不强的应届大学毕业生,打出“有工作经验者优先”的招牌,甚至将“工作经验”作为录用的必要条件,而毕业生刚出校门,少有机会获得“工作经验”。因此他们不得不采用“零工资”就业的方式,用汗水换取经验,以符合市场的要求。

不过,“零工资”就业现象存在一定合理性:

1、有利于缓解就业压力。“零工资”就业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现实的就业压力,是毕业生面对严峻现实采取的“曲线救业”的措施。

2、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配置。社会劳动力资源得到了及时的运用,减少了很多“毕业即失业”、新兴劳动力资源闲置的现象。

3、就业者可以获得隐性收益从而有利于今后的就业,这也是最重要的。

二、“零工资”就业的法律风险分析

在“零工资”就业是否合法的问题上,法律尚无明文表述,学界仍有分歧,有些学者基于契约自由的私法原则等推断出“零工资”就业合法,也有些学者基于其违反同工同酬的劳动法基本原则而予以否定。

我们认为,“零工资”就业处于一种尴尬的地位,它介于合法与非法之间,具有不确定性,用法律风险来对其进行表述似乎更为妥当。而厘清“零工资”就业法律风险的关键在于要明确:“零工资”就业关系是否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法律关系,以及劳动法律关系是社会法关系还是私法关系?

(一)“零工资”就业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劳动法律关系

第一种观点认为,“零工资”就业的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显然,《劳动合同法》界定劳动关系与否的标准是“用工”,即使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成立劳动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零工资”就业双方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提供劳动报酬的社会关系,它包含债权债务关系、人身权关系和物权关系三层关系。在债权债务关系上,“零工资”就业者不享有劳动报酬请求权等权利;在人身权关系上,用人单位并未完全将“零工资”就业人员纳入到生产经营中,人身关系并不紧密;在物权关系上,用人单位单方面取得了“零工资”就业者的劳动力,而劳动者却没

有取得劳动报酬的物权。用工关系不能等同于劳动关系,实践量存在的勤工俭学、兼职、实习、帮工、学徒、承揽关系等也具有“用工”的形式,但人们一般不将其作为“劳动关系”来考虑。

在实践中,有一则案例:2006年,某企业“零工资”招聘某毕业生。两月后,学生不幸滑倒、脚腕骨裂,花费5000多元,老板去看望并给予1000元营养补助。学生痊愈后要求公司报销,被拒后,找到劳仲委申请仲裁。老板拿出协议,以证明双方并非雇佣关系,但该协议被认定无效。公司除赔偿该学生医药费外,还要为其补交三个月社会保险。但在更多地方,“零工资”就业现象灰色的存在着,合法与否并不清晰。

(二) “零工资”就业协议中“零工资”约定的有效性

《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分别确立了同工同酬和最低工资原则。那么,“零工资”就业的双方关于“零工资”的约定是否有效,即是否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同工同酬、最低工资的规定呢?

从双方法律地位来看,“零工资”就业关系是一种平权型法律关系,“零工资”的约定是否适用劳动法则取决于该关系是属于私法关系还是社会法关系。若“零工资”关系属于私法关系,则适用“意思自治”的原则,在私法领域“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双方达成的约定符合意思自治,应受法律保护。但若“零工资”关系属于社会法关系,从而要受国家意志的约束的话,“零工资”约定便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同工同酬、最低工资的强制性规定,此约定无效,用人单位仍承担相应义务,就出现了上文案例中的情况。

(三)“零工资”就业的法律风险分析

综上所述,“零工资”就业协议的有效性取决于以下两点:1、“零工资”就业关系是否属于劳动法律关系;2、劳动关系属于私法关系还是社会法关系。

如前所述,关于这两个问题,目前均有争议,尚未取得广泛共识,正是此种不确定性决定了“零工资”就业所潜伏的法律风险:若认定“零工资”就业法律关系为劳动关系,且属社会法关系,从而认定“零工资”协议违反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那么受益者是劳动者,用人单位将承担法律风险的后果,不仅要支付劳动报酬,且需支付相应的劳动保险费、工伤医疗费用等,就如同上文的案例一样;相反,若认定“零工资”就业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属于私法关系,那么受益者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将承担法律风险的后果,一旦发生相类似于案例中的意外,将难以寻求法律保护,对劳工权益的保护不利,实践中恰恰是这种情况占多数,被报道的毕竟是少数。而无论何种结果,社会也因此承受风险,因为企业和劳工利益的失衡都会引起社会的不稳定。

因此,对“零工资”法律关系和“零工资”约定的模棱两可的理解导致了实践中法律适用的不一,对企业、大学生和社会都存在风险。对此,我们建议相关部门应该作出明确的解释或者出台细则,以平衡相关的利益、降低风险。

三、其他国家(地区)毕业生就业政策借鉴

事实上,其他国家(地区)也存在毕业生就业难问题,为解决这一难题,这些国家(地区)都已采取了不同的措施,值得我们借鉴。

(一)青年就业工程

法国在1997年推出“青年就业计划”,在3年向青年就业者提供35万个就业岗位,为每个岗位提供为期五年的80%的工资津贴。

英国在1998年启动“国家就业运动”,向青年就业者提供3种就业选择,包括:6个月全日制工作或者部分时间工作附带一天培训;在环保部门或者慈善机构工作6个月;进修当学徒6个月。如青年拒绝接受安排,将暂时取消其失业补助。

比利时政府为鼓励用人单位多招收青年就业者,规定长期雇用25岁以下的青年的企业免缴2/3社会保险费。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在英国,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指定专门人员同企业保持联系;在澳大利亚、德国和瑞典,每个雇主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都有一个顾问作为固定的联系人,每个顾问手中都掌握着一定数量的求职者。

(三)团体培训计划

在澳大利亚,政府也积极推行团体培训计划,主要针对初进市场的学生或学徒工,各团体培训组织承担雇主的责任,保证被培训者的雇佣、培训质量。该计划的目标是创造更多的初次雇佣关系,促进新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学生及学徒的就业。而所需的经费也部分由澳大利亚政府补助。

(四)青年职场体验计划

2008年,地区推出“青年职场体验计划”以协助青年顺利实现与职场接轨。该计划由用人单位提供短期见习机会,政府补贴青年见习津贴,作为毕业青年从学校到职场的转衔机制,减少青年的摸索时间、培养其就业能力。

综上所述,各国(地区)的就业政策呈现如下特点:1、政府与社会力量的共同推进;2、积极提供实习、培训机会,注重学校与职场的接轨;3、就业促进政策的多元性、系统性、持续性;4、政府的补助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四、“零工资”就业的对策

对“零工资”就业问题的根本解决,应从大学生就业难的深层原因分析,借鉴域外的有益经验提出相应的对策,以降低法律风险、维护就业市场的秩序。在此,我们谨提出以下建议,希望能够有所贡献:

(一)优惠政策鼓励招录毕业生

用人单位不肯录用应届毕业生的原因在于缺乏工作经验。对此,政府可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其定向招录毕业生。例如,建立“就业储备基金”,发放给定向招录毕业生的用人单位,作为职业培训的补贴;适当减免定向招录单位的一部分社会保险费,作为定向招录工作的激励机制。

(二)建立失业救济、就业鼓励、创业扶持的综合保障体系

登记失业后可以领到失业保障金,我们认为,单纯的发放失业保障金不符合比例原则,也不利于大学生就业,应该建立失业救济、就业鼓励、创业扶持的综合保障体系,积极鼓励失业人员积极就业、创业。比如可以规定,登记失业后6个月找到工作或自主创业的,政府给予相应的奖励或补贴。

(三)重视高校职业培训

《职业教育法》第8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高校基本都开设了职业规划课程,但不应流于形式,应重视与社会衔接。比如,法学专业的学生可参与到“律师进社区”之类的活动,在校期间就跟随资深律师走访社区,为市民提供法律帮助,积累经验。

(四)加大“服务西部,服务基层”的优惠力度

其实有不少大学生愿意支援西部,但由于担心生活得不到保障,望而却步。针对这种现象,国家可加大“服务西部,服务基层”的优惠力度,为支援西部的大学生提供更多的政策优惠,鼓励更多的大学生参与到中西部建设当中。

五、结语

当围绕“零工资”就业现象进行分析时,人们容易忽视用人单位对工作经验的前置性要否合法的问题。《劳动法》第68条、《职业培训法》第20条均规定了对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培训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但用人单位却通过提出“工作经验”的要求,将责任转嫁给了社会、毕业生。工作经验的前置性要否必须,是否是就业歧视,是否?这些问题都值得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周俊宇. 企业视角的“零工资”就业.大学生就业,2010-08-12.

林嘉.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2009.

常凯.学生可选“零工资”,企业不可“零支付”.新财经,2009,(2).

雪.欧盟共同就业政策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4.

郜风涛,小建.中国就业政策.:中国法制,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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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防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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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法律风险防范方案 一、规章制度 (一)规章制度的生效条件 1、内容合法:规章制度的内容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2、程序合法:做好讨论的会议记录 (1)讨论程序: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讨论规章制度草案并提出方案和意见 (2)协商确定程序:单位、工会或者职工协商确定规章制度文本 3、公示:内部培训法(注意一定要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培训内容、与会人员签到) 二、工时制度问题 (一)标准工时制度: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休息2天,可以是周末,可以在周一至周日内安排。都属于标准工时制度。 (二)特殊工时制度(12小时制员工) 1、综合计算工时制度。适用范围为生产工作季节性、周期性强,需要连续作 业的。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要保证劳动者每天、每周有必要的休息时间。周期内工作时间累计计算,超过标准的,应支付加班工资。 综合计算的周期越长,调节余地越大,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越少;法定节日加班,不能纳入综合计算,即无法回避300%工资;超出工时标准的部分,按照150%支付。即可以回避200%的规定。

▲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办法:央属用人单位报人社部审批;省属以及在省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由省劳动保障厅审批;其他用人单位由所在市州劳动保障局审批。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有效期为2年。 目前,秩序维护员、高压电工、锅炉工为12小时工作制,应向劳动部门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同时在工资结构中增加加班工资。 三、社会保险问题 1、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员工应该全上社保 2、对于已经办理社保的,需要其提供凭证及书面承诺; 3、对确不想交保险的,可以签订书面承诺,在工资结构中增加社保补贴,做到证据充分证明已经支付相应款项; 4、对拒不提供资料,且流动性大的员工直接不用,降低用工风险。 ▲缴纳社保是单位的法定义务,签订承诺书、改变工资结构也不能完全规避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四、工资构成问题 ▲工资构成: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加班工资(12小时制)+社保补贴(未交社保人员) ▲加班工资的计算(12小时制员工)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计薪日(21.75天)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新天数21.75天×8小时) 五、劳动合同 1、关于试用期的约定: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与劳动者签署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期限相当于试用期期限),承诺试用期过后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不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 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试用期≤1个月 1年≤劳动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2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6个月

“零工资”就业的法律风险及对策

“零工资”就业的法律风险及对策 摘要“零工资”就业是近年来显现的一种以不收取劳动酬劳为代价换取工作机会的“曲线就业”方式,它的存在有现实的意义,但也有法律风险。究其本质,乃是在大学毕业生供大于求的情形下,毕业生缺乏工作体会与用人单位需要熟练劳动者之间的矛盾。为解决此咨询题,通过借鉴域外的有益实践,提出相应的计策。 关键词“零工资”就业法律风险计策 “零工资”就业是指大学生与用人单位达成“零工资”约定到用人单位工作的“曲线就业”形式。《2010中国大学生就业压力调查报告》(收到有效咨询卷4903份)显示:约18%的被调查者表示情愿同意“零工资”,时限最短一个月,最长为半年。 一、“零工资”就业现象的缘故及其合理性 “零工资”就业现象的显现可归根于近年来大学生就业难的要紧缘故:人才市场供大于求压低了劳动力价格、大学生自我定位高工作难寻、区域选择不平稳东部人才扎堆、传统教育模式与市场需求之间的矛盾等。 所以,用人单位对工作体会的要求才是“零工资”现象显现的直截了当因素。用人单位不愿同意创利能力不强的应届大学毕业生,打出“有工作体会者优先”的招牌,甚至将“工作体会”作为录用的必要条件,而毕业生刚出校门,少有机会获得“工作体会”。因此他们不得不采纳“零工资”就业的方式,用汗水换取体会,以符合市场的要求。 只是,“零工资”就业现象存在一定合理性: 1、有利于缓解就业压力。“零工资”就业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现实的就业压力,是毕业生面对严肃现实采取的“曲线救业”的措施。 2、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配置。社会劳动力资源得到了及时的运用,减少了专门多“毕业即失业”、新兴劳动力资源闲置的现象。 3、就业者能够获得隐性收益从而有利于今后的就业,这也是最重要的。 二、“零工资”就业的法律风险分析

风险管理部工作总结

风险管理部工作总结 (2005年度)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是繁忙、紧张而有序的。经过一年多的努力,风险管理部建立并进一步完善了原有部分的信用管理制度,并以之为基础,构建整个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这个风险管理体系以销售信用控制为主、以法律风险控制为辅,以逾期货款的全方位追收为救济手段,从而形成了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贯穿整个业务流程的风险管理机制。应收账款管理与法律事务两项职能,后项对前项既是补充又自成体系,风险管理部正健康稳步地发展,逐步发挥出其应有的职能作用。同时,风险管理部正利用这些风险管理基础,和一年来对工作开展情况的问题总结,在强化这个风险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向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管理方面扩展,以充分发挥风险管理部的职能作用和人员优势作用,为公司的进一步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一、客户信用评审与应收账款管理 1、信用评审方面 一年来,在信用评审方面,依据公司的两个“通知”的规定,根据销售台帐对各公司、事业部上报申请进行审核,审批了上报公司的所有新、旧客户变更、逾期发货等申请。将各公司评审员上交销售台账、客户全年业务数据汇总分析,深层次、全方位了解客户的情况。按规定,下半年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了复审,对逾期客户信用状况进行了重审。 ——组织学习“关于加强应收账款风险管理的规定”和 “销售信用评审与风险管理操作规定”两个文件精神,讲解操作细则,帮助各公司评审员理解及操作。在其后工作过程中,不断向评审员解释并要求严格按照关于实施“销售信用评审与风险管理操作规定” 的通知操作,旧客户有付款周期、额度,要求评审员跟进重新取回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进行重审的工作。按照公司规定,结合客户实际情况,审核各子(分)公司上报的所有新、旧客户变更、逾期发货等客户授信业务申请和呆坏账申请。 ——自2005年5月23起至6月20日期间,组织人员对所有子(分)公司信用评审工作审查,对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工作中的合规性和履行情况,其中主要审查“授信业务操作”和“应收凭证管理”两项内容,采取抽

面对现在严峻的就业形势大学生应如何做就业准备

大学生就业难是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是社会很关心的问题,从大学生本身来讲,自身应该从哪几方面做准备呢? 1 放低心态,先找份工作积累经验. 首先,应当做好硬件方面的准备,即在学校期间要认真学习自己的专业课程,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质素质。 其次,在求职招聘前要做好自身的定位,不要过高的估计自己的能力,也不要妄自菲薄,要实事求是的分析自己的兴趣爱好和能力水品,客观的为自己制定就业计划。 最后,要做好招聘前的准备工作,认真设计自己的简历,在招聘过程中不急不燥,从容应对招聘方的提问。 2 可以自己创业,为自己的以后打算 投简历、跑招聘会,一个字:累,但结果却不如想象中的那么好。大学扩招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可以说迈入了跨越式发展阶段。高等教育产业化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大学生就业问题日趋严峻,初次就业率和供需比日趋下降,尤其是在2008年经济发展遇到挑战的时候,就业形势确实不容乐观,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面对这样的就业形势,大学生应该提高自己的就业能力,让自己从需要就业的人才队伍脱颖而出。 先就业再择业?零工资就业?托关系就业?毕业就失业?这是很多应届毕业生正困惑的问题。本期职场讲坛,商振将与您共同探讨大学生如何顺利就业。 现在大学生毕业,要读很多年的书,这其中花费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是个很大的数值。当付出那么多之后,才发现换来的那几张纸不是想象中的那样值钱,有点怨言也就难免了。曾经有人总结出了80后的十大尴尬,其中有几个还是比较有代表性的。例如辛辛苦苦小学六年勤勤恳恳初中三年废寝忘食高中三年,眼看要走进考场却赶上国家扩招,任他猫猫狗狗也都能混个大学文凭,现在大学文凭算什么葱啊!还有一个就是稀里糊涂大学混了四年,使尽浑身解数拿到英语(Q吧)四级、计算机三级证,毕业证、学位证二证在手却怎么也找不到如意的工作,有的连工作都找不到——刚毕业就失业。 就业难,难在何处?我认为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首先是社会对大学生需求增加的速度赶不上毕业生增加的速度。从资源的角度来看,就是毕业生资源在市场中处于“供大于求”的状态。这样就使得毕业生在应聘某一职位的时候,存在很多的竞争。这无疑就提高了对毕业生自身水平、能力、素质等各方面的要求。其次是大学生的预期收入与用人单位提供的工资之间存在匹配问题。一方面毕业生对工资待遇、工作环境等方面都有很高的要求,而另一方面,由于企业在招聘活动中,处于主动地位,其有更多的选择,因此其所开出的薪资待遇,并不能让毕业生满意。 有的人把问题的根源向上追,有社会的问题,有教育体制的问题,有企业的问题。我不想就宏观环境继续讨论下去,因为引导就业、开拓就业机会是需要政府主导的事情,大部分身在社会之中的人对其所能产生的影响是有限的。在对上层建筑、生存环境影响力几乎为零的情况下,作为身在其中的我们所能做的事如何去适应环境,实现自我增值,在能力达到一定条件下再反补社会做出更有利于发展的影响和改变。因此,身为其中的我们,要考虑的是在宏观中的个案——我们自己,能够做些什么,来改变自己的境况! 现在不是来界定谁有问题的时候,而且争论也毫无意义。落在伊拉克贫民头上的炸弹,不会因为亏欠了这个生命,就让他复活。现实就是在现有的环境下生存下去,并想办法活得更好。因此现在的问题是:如何找到自己的饭碗?如何保住自己的饭碗?因此现实和有效的解决方法就是就业者不要以自己为主,以满足企业需要为目标,成为一个企业需要的优秀人才。以营销的观点来看待就业,我们就需要思考:客户(招聘企业)为什么会不满意?这其实就是一个职业竞争力的问题。为什么有的人职业发展青云直上?不往大了说,就是同一个学校同一个专业同一界的毕业生彼此的工作待遇、环境也是不同的,是什么造成了差异?近两年,一些高校与我合作开展“职业导师”项目。从目前的情况看,由我做职业导师的学生,在就业时所面临的困难会小一些,简历不是问题,经验不是问题,定位不是问题,就业没有遇到“难”的情况。可见,这不是宏观的问题。因为无论经济怎么样,企业需要人才,职场需要人才,有的人就业了,有

法律风险管理自评总结

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总结 法律风险管理标准化达标工作已进行到内部整改阶段, 8月8日,公司法律风险管理领导小组按工作计划、对照《法律风险管理工作考核得分表(修订稿)》进行法律风险自评整改工作。 自评严格按照8个A要素125个子要素进行,力争做到每一项都有支撑材料。现将自评整改情况总结如下: 一、法律风险管理意识的培育与提高 第一,通过总经理办公会、专题会、局域网、公司宣传栏、部门看板等形式,对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意义及要求、工作目标、组织机构、人员分工、评分标准、工作动态等内容进行宣传。公司宣传栏更换3次,召开专题会8次,报送集团法律风险管理简报共10期,宣传稿件 7份。 第二,共进行了5次集中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有法律基础知识培训、合同法及档案管理培训、风险信息报送培训、知识产权及全员培训。法律风险管理办公室于6月13日开始按批次组织法律风险管理标准化答卷,共398份。7月3日法务专员到芜湖公司进行培训。 第三,通过宣传与培训员工提高了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增强了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自觉性;采购部、销售部、物流部相关人员掌握了合同协商、签订、履行过程中法律风险防范的知识;行政人事部规范了人员招聘、离职,规章制度制定、下发等流程;各部门档案管理人员掌握了档案管理相关法律风险事项 二、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第一,下发《关于成立法律风险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成立法律风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财务部。制定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目标,明确法律风险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第二,招聘有资质的专职人员,进行法律风险管理工作。 第三,设立法律风险管理专项经费,为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第四,法律风险管理办公室制定工作计划8份,相关人员按照工作计划时间节点逐步开展好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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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制工作总结 公司年度法律工作总结 近年来,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在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从企业依法治理、合同管理、纠纷处理、法律风险源分析预防等方面做了一定的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近年来的主要工作: 积极调动各种资源,深入开展依法治理工作,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深入开展了依法治理工作,充分调动企业内外各种资源,力求使企业在法治范围内做到规范运作,努力达到依法治企的目的。 1、分层次做好全员普法工作,加强领导干部、经营管理人员及基层员工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运用法律管理的意识和能力。对于领导干部着重做好法律意识的加强以及法律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工作,而对于具体岗位人员则偏重于专业法律知识的辅导,以法律理论知识结合公司以往典型案例评析、纠纷案件分析等资料及时组织学习,如对投资计划管理组织相关人员对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的学习;针对目前在公司某些岗位出现了一些与职务相关的犯罪的苗头,对各体系及驻外分公司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了以刑法为主的普法教育,对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及侵犯商业秘密等罪名进行了着重讲解,以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同时,公司还决定在新员工入职教育增加三个小时的法律教育时间,以增

强新员工的法律意识。全员普法工作的开展,使公司上下逐渐培养起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一方面使全体员工能以法律为武器维护企业和自身的权益,推动了公司各项经营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也使公司领导对企业法律工作更加重视,有力的推动了法律工作的开展。 2、积极配合公司其它部门,做好法律保障工作。近年来,公司法律部门配合、销售体系、生产体系、人事部门、审计部门等进行了各种法律事务方面的咨询,提供了公司所需要的文书资料,在公司对外事务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公司的规范运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3、在事关公司发展的重大事务中,法律工作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是在销售网络建设工作中,今年公司的网建任务比较繁重,但是公司并没有因此而放松销售网络建设的质量。一方面公司加强了对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的学习,对销售网络建设中常用的法律进行了强化,以提高他们在网建工作中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另一方面 公司很早就聘请了执业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对公司的网络建设相关合同严格审查,确保合同符合法律的规定。二是在公司大宗物资采购实行招标时有法律工作人员的参与,对投标人进行审查,以确保招标程序合法有效。 夯实基础,加大了合同管理力度合同管理是企业法律事务的基础工作,根据总公司合同管理办法,销售公司相应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

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 (GB/T27914-2011) 目次 前言 1围 2规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原则 5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过程 6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实施 附录A法律风险识别框架示例 附录B法律风险清单示例 附录C法律风险可能性分析示例 附录D法律风险影响程度分析示例 前言 本标准在GB/T24353-2009《风险管理原则与实施指南》的指导下,结合我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实践经验编制而成。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风险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10)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第一会达风险管理科技、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市展达律师事务所、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晓红、叶小忠、吕多加、薄勇、王志华、白莲湘、艳武、瑛、孔雪屏、玉秀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 1围 本标准提供了企业实施法律风险管理的通用指南。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和规模的企业,可指导企业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和所有经营环节中开展法律风险管理活动。本标准是通用指南,不作为行业性专用标准使用,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结合自身情况和实际需要应用本标准实施法律风险管理。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管理基础、资源以及管理需求,对本标准提供的法律风险管理过程和相关的配套保障措施进行简化或采取递进式建设,逐步达到本标准要求,从而确保本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资源投入与企业的目标相契合,达到管理本企业法律风险的目标。 2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十大法律风险及防范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十大法律风险及防范 时间:2014-08-11 16:08:00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重点体现在劳动管理和劳动保障上,从招聘员工开始,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这一系列流程中都有国家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严格按照法律规范企业行为,严格按照法律履行相关程序,就可以大幅度减少劳动纠纷从而成功避免法律风险。企业依法实施劳动管理,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效降低人力资源法律风险,才能从根本上保护企业的劳动权益。主要的法律风险有: (一)企业招聘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法律风险 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应履行一定程序防止招聘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或者负有履行竞业禁止协议义务的劳动者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按规定,除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外,不允许从事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为此,企业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因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护企业的劳动权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劳部发[1995]223号《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1)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本条(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企业在招聘员工时,除新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外,一定要查验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二)被招聘员工违背与原单位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的法律风险 目前,相当多的企业对于一些知识型、技术型和营销高管人员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禁止条款,用人单位在招收员工时,对这类员工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准确确认其不负有与原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义务后,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同时,企业对新员工工作中提供的有关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必须进行认真审

大学生就业调研报告

大学生就业调研报告 大学生就业是大学生人生的一次重要选择,初次就业和第一份工作对一个人一生的影响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一个人的成才和成长。在XX届大学生喊出“零工资就业”之后,XX届大学生就业引起各方关注。据相关部门统计公布,XX年毕业生人数达到495万人,比XX年增加82万人。我们虽然是大三的学生,还没有直接面临就业的压力,但是越来越严峻的就业形势让我们也不得不密切关注当今的就业形势。那么在日趋明显的就业压力下,我们大学生如何提高自己的就业能力呢?我们可以多去些招聘会现场看看,切身地参与进去,多与招聘官沟通,了解现在社会都有哪些岗位的需求,各个行业都要求哪些技能。这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明确努力奋斗的方向,也能锻炼与人沟通的能力。 为了初步了解就业市场,我和一名组员于2月10日来到苏州国际博览中心参加了备受广大毕业生关注的“苏州市XX年春季人才交流大会”。据说这次招聘会一共有519家单位,544个摊位,12239个岗位,吸引了不少应届及往届毕业生。博览中心分为3个区:3a区主要分布新区、市区、医药卫生、保险、金融系统以及建筑类单位,4a区主要分布园区、县级市(区)、外贸、外地单位以及创元集团下属单位,5a区主要分布事业单位(据我们当天观察基本上就是学校和医院)。因为我们是师范专业的,在了解了各单位分布的位置之后,我们主要去了5a区的学校。我们看见在像苏州九中、十中、三中这样的重点高中前都排着长龙,而有些不知名的学校面前甚至连一个人都没有。两种对比实在令人吃惊。通过倾听旁人与招聘单位的谈话,我们发现不少初中招聘的教师都是合同制,即不编入教师编制,这也就意味着即使上岗也将随时面临解聘的危机。而一些有名

加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加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一、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基于法律或合同约定,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法律主体作为及不作为,而对企业产生的负面或不利后果的可能性。 企业法律风险不是对企业某一类风险的概括,而是所有企业风险在一定阶段的表现形式,企业的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往往最终都会表现为法律风险。构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企业内部必须高度认识其重要性,实践起来才具有可操作性。 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现存问题 法律风险是企业经营风险中的一种,其他风险如企业商业风险中也隐藏着法律风险的问题,法律风险在现阶段是企业最普遍的问题,它给企业效益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出现法律纠纷的企业必须为其实际行为和预期结果之间的巨大差异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法律风险指的就是企业为自身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而导致企业巨大损失的可能性。现阶段,国内很多企业因为法律意识低下、法制建设不健全、法务部门不完备、法律责任不明确、法律监督不到位等问题使得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水平停滞落后,陷入形式化和表面化。于此同时,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不到位加大了企业自身

各种风险的产生,在当今国内外大市场环境的背景下,很多企业在改组重建、兼并收购、投资经营、合作发展等决策的实施过程中因法制建设的缺陷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可行性和合法性分析不到位,因而在面临法律纠纷时处于被动地位,严重影响到企业的商业利益和社会利益。企业能否保持平稳快速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是否建立起一套系统完善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具备快速应对市场变化、有效管理法律风险的能力。由此可见,建构有效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优化企业管理结构对现阶段国内企业的发展改革,增强综合竞争力十分必要。 三、加强企业的法律风险需要创新 追求利益最大化并取得发展是任何一个企业唯一的发展目标,因此,企业管理创新必须服务和服从于企业发展的这个中心,可以毫不隐晦地说,企业管理创新是企业发展的内在需求,这种需求体现在企业管理的诸多方面。现阶段,经济全球化的经济格局已经初步形成,企业的管理创新必须适应时代的要求,如果能不能在企业管理、创新联盟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机制、创新管理方法、创新管理路径,就不能同国际先进的企业管理模式相适应,就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企业管理创新。 企业管理创新更加注重企业员工的综合素质。企业员工的综合素质决定着企业人力资源的价值,因此,企业管理创

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总结

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总结 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当前法律存在着一定的之后性,人们经常产生无法可依的困惑,因此急需加强对这方面的研究工作。下面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总结,希望大家喜欢。 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总结篇一20XX年我们以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促进企业长远发展为目标,从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着眼,结合集团企业实际,坚持以法制教育为基础,以诉讼维权为手段,突出加强了合同管理和制度建设,使集团法律事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1、法律顾问组织体系基本完成 按上级有关规定,集团加快推行以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法律顾问制度。目前集团各企业均按要求指定一名班子成员分管法律事务工作,其中XXX等企业直接由一把手主管。符合集团规划的主导产业企业,原则上设立了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继XXX之后,今年XXX又成立了法律事务部。其他企业根据企业实际均配备了专兼职法律事务人员。同时,为了加强法律事务工作力量,有9户企业还对外聘请了常年法律顾问。至此,集团法律事务组织工作网络体系已基本形成。 2、制度建设不断加强与完善 依据国家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

集团《关于XXX的暂行规定》的要求以及集团实际,我们坚持实行《XXX制度》、《XXX报告制度》。今年,为了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预防预控,我们下发了《XXX>等四个标准示范文本讨论稿,拟经广泛征求意见修订后正式下发,供各企业参照执行。同时,各企业也加强了制度建设的力度,XXX制定了《合同管理办法》,XXX重新修订了《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和程序,其他企业根据劳动纠纷逐步上升的情况,相继完善和规范了劳动合同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和处置工作进一步加强 今年加强了对各企业案件跟踪指导工作。年初,集团所属企业当中,共有法律纠纷案件XXX起,涉案金额XXX万元。截止目前累计新增案件XXX起,涉案金额XXX万元,其中:劳动争议案件XXX起;作为债权人起诉维权的案件有XXX起,分别是XXX诉XXX万元、XXX诉XXX万元;被诉案件有XXX起,主要是XXX。目前为止,今年胜诉XXX起,挽回经济损失XXX 万元。 XXX出租市场近几年来欠缴租金达XXX万元,已经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从今年年初开始集团成立工作组指导XXX制定清收方案,先后对XXX依法提起诉讼进行维权,清缴租金。目前,XXX案件已达成了和解,X缓解了企业资金匮乏的局面,稳定了职工队伍。同时,XXX对两起拖欠运费案件进行了诉讼并取得了胜

先择业后就业辩论资料

一辩立论: 谢谢主持人,各位同学,评委,对方辩友,大家晚上好。 今天我方的观点是:大学生应该先择业再就业。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择业的定义。所谓择业,应当是综合考虑了自己的理想,自身知识构成和社会需求的情况下,对于未来所要从事的职业进行的一种理性思考和规划;而就业则是指从事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从这一点我们不难看出"择业"是一个过程和结果的总和,"就业"是一个状态。而"发展"则是协调"就业"与"择业"的重要砝码。如果缺乏长远、合理的"发展"观进行调控,每一次的"择业"与最终的"就业"之间就永远难以达到平衡。因而,合理的个人定位是实现"满意"就业,终生发展的关键。 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阐述我方观点:! 首先,正视就业竞争、切合实际,有的放矢地择业是必须的,先择业使社会发展有高效性,稳定性。当然,我方承认,在竞争加剧、整体就业环境不容乐观的情况下,提出"先就业再择业"的出发点是积极的,但现在看,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上,这种导向的负面影响已经开始显现。 假如学生带着盲目性和短期打算走上社会,在临时"婆家"难以安心工作,第一,不利于专业素养的培养;第二,找不到自己在社会中的正确定位,不利于社会心理的成熟;第三,频繁的跳槽带来了严重的信誉危机;第四,盲目就业带来的专业不对口是对人才的一种极大的浪费。在由广东省高校就业指导中心与华师大心理应用研究所共同进行的"2005年大学生择业状况及心态调查"发现,近六成国有单位不赞同大学生"先就业后择业"的做法。 其次,古人云:“未雨绸缪”,就是在告诉我们凡事必须提前做好计划,而对于就业这个问题,我们的计划是什么?就是择业呀。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就让我们来看看那些就业先行者的现状吧:根据广州的一项调查表明:应届大学生在工作单位的“成活率”只有10%。这就是在对方辩友高呼的“先就业,再择业”口号下的结果呀! 在就业的问题上,我们一定要慎重把握,慎重择业,走好人生这关键的一步。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大学毕业生应该先择业后就业。谢谢! 论点: 1. 先择业后就业有的放矢,能够保证不走回头路,为自己的事业做长远打算,提早对自己今后的人生进行规划,尽早发现适合自己的发展方向。 2. 准确择业才能保证干一行爱一行,干一行精一行。择业不慎,盲目就业,进入了自己不喜欢的工作领域,很难做出成就来的。 3. 先择业后就业,选准职业,进入自己喜欢的行业工作才能得心应手,获取自信心,取得成就感,体会到幸福感,从而提高生活质量,感受自我生命价值。 4. 先择业,并非择业之时不就业,而是避免盲目就业,是把握机会进入自己喜欢的工作领域,脚踏实地地工作,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个人事业理想。 5. 先就业再择业有很大的盲目性,往往就错了业,一失足成千古恨,再回头已成百年人!工作了很长时间,花费了很多精力,干着自己并不喜欢或擅长的工作,再想干自己想干的事业,代价过大,很难回头。

法律风险管理——风险信号和风险情景分析 [英]罗杰.麦克米克 著

法律风险管理——风险信号和风险情景分析[英]罗杰.麦克米克著刘轶蔺捷译 https://www.360docs.net/doc/c113130190.html,/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42263 在全球化的国际金融市场环境中,银行业的风险状况日益复杂,除了传统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外,法律风险在商业银行风险组合中的地位不断上升,对其风险总量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为此,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不但反复强调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而且还将法律风险纳入了国际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对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然而,对于法律风险的内涵、外延及其表现形式,国际银行界尚未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法律风险管理方法和技术基本上也处于初期的开发阶段。依托国际律师联合会下设的法律风险工作组和“法律与金融市场研究项目”,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罗杰·麦克米克教授就上述问题展开了深入的研究,《法律风险管理——风险信号和风险情景分析》一文就是作者发表的系列研究成果之一。 在这篇论文中,作者介绍了英国金融监管机构对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概括了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重点和方法,并结合部分典型的法律风险情景,分析了一些实用的风险管理技术。了解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管理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借鉴英国金融机构开展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将有助于推动我国银行监管制度与国际银行监管惯例接轨,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和综合经营能力。 此前,我们已经先后发表了一篇题为《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的法律风险》的论文和一篇题为《律师在法律风险管理程序中的角色》的译文,及时介绍了法律风险工作组的研究成果。 “毋庸置疑,……从事商业活动必然要承担风险。管理者应当营造一种环境,使员工能够审慎地对待风险。对于任何商业活动而言,管理都是一门艺术,而不是简单的理论;投资银行的管理工作则更有其特殊性。”[①]——[英]菲利普·奥格(Philip Augar) “……市场希望法律通俗易懂,能够提升市场效率、维护市场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实施 ××××-××-××发布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 Guidelines on Enerprise Legal Risk Management (征求意见稿) GB/T XXXXX—XXXX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ICS 03.100.01 A02 目次 前言 (2)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3) 4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原则 (3) 5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过程 (5) 6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实施 (14)

附录A 法律风险识别框架示例 (18) 附录B 法律风险清单示例 (19) 附录C法律风险可能性分析示例 (20) 附录D法律风险影响程度分析示例 (21) 前言 本标准在GB/T 24353-2009《风险管理原则与实施指南》的指导下,结合我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实践经验编制而成。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风险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10)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 1范围 本标准提供了企业实施法律风险管理的通用指南。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和规模的企业,可指导企业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和所有经营环节中开展法律风险管理活动。 本标准是通用指南,不作为行业性专用标准使用,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结合自身情况和实际需要应用本标准实施法律风险管理。 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管理基础、资源以及管理需求,对本标准提供的法律风险管理过程和相关的配套保障措施进行简化或采取递进式建设,逐步达到本标准要求,从而确保本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资源投入与企业的目标相契合,达到管理本企业法律风险的目标。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大学生就业零工资概要

大学生就业零工资现象 师范学院 艺术设计系环艺(5)班 王腊袆 2008020309618 大学生毕业零工资现象 面临毕业,不少人才市场出现大学毕业生“零工资”现象。不少毕业生愿意接受“零工资”为减少就业压力,用人单位也持不同意见,部分大型企业表示不会接受零工资的员工,如果达不到公司要求即使零工资也不会考虑录用的,但一些中小企业表示愿意接受这样零工资的应聘者。有关劳动部门针对这一现象也作出了评价和对大学生的提醒,以免被黑心雇主利用。 关键词:零工资大学毕业生企业 已经是五月底了,马上六月又是毕业的日子,这将意味着又有大批的毕业生了,在严峻的就业形势和沉重的就业压力之下,不少地区都出现了人才市场出现了大学毕业生“零工资就业”现象。 什么叫零工资就业?解释起来非常简单,就是大学生毕业以后到用人单位工作不要报酬。应该说,干活拿钱天经地义,为什么大学生会有这么多不要报酬的呢?这里一定要明确,大学生到那儿是就业,而不是实习。国家有相关的规定,“毕业之后,”“毕业之后”这是很重要的一个分界线,“以失业或者待业人员身份到用人单位去,则已具备劳动者的身份,就视为就业。不论是试用期、学徒期还是见习期,只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用人单位都应该支付相应的报酬”。但是现在有很多大学生毕业之后到用人单位不需要报酬,而用人单位也不提供报酬,这就是“零工资就业”。 最近一项由团中央学校部和北京大学公共政策研究所联合进行的调查表明,在2006年的毕业生当中,有2%的大学生愿意零工资就业,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现象呢?我想看了下面两名学生的信大家也会有一个判断。 周同学:“当就业的大门变得日益狭窄的时候,我们不主动把自己变得矮小点,怎么能过得去呢?”看来不要钱就是变得矮小的方法之一。“去年我毕业求职时,用人单位提出了零工资的试用要求,虽然有

合规管理和法律风险管理之间的区别【最新版】

合规管理和法律风险管理之间的区别 2018年颁布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合规指引》”),标志着国务院国资委从强调全面风险管理转变为强调合规管理。工作重心集中在央企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遵从性方面,以提高可操作性的方式促进管理措施的真正落实。此前,2006年颁布的《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风险管理指引》”)一直是国务院国资委强调的重点。合规管理(compliance management)这一理念源自美国。在上世纪后半期,为了保护投资人利益,司法分支从量刑角度对企业管理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在源于美国的金融风暴于2008年起席卷全球后,美国的政府部门对于企业的管理行为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那么,合规管理有哪些特征、与风险管理到底有何区别?01合规和法律风险的工作内容不同合规遵守的“规”基本可以分为4类: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与行业惯例、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企业普遍遵守的商业伦理,国有企业还有党法党规。法律风险按照国家标准的分类:法律环境变化风险、违规风险、违约风险、侵权风险、怠于行使权利的风险、行为不当的风险。合规和法律风险有交集的是法律法规,广泛意义上,监管的政策也可以纳入法律范畴。其他内容则没有关系,比如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不是法律风险,而怠于行使权利、一般性的违约、行为不当等法律风险也不是合规风险,以行为不当的法律风险为例,如企业出现纠纷争议,如果在诉讼和仲裁两种方式中选择了不当选择了诉讼,结果因为

诉讼法律程序以公开审理为基础的原则,导致案件被公开,给企业声誉造成不利影响,这是法律风险,但与合规没有关系。在金融等行业,合规更是有特定工作内容,与法律工作界限明显,在欧美跨国公司,即使都对总法律顾问负责,但法律和合规仍然都是独立的工作线条。 02合规和法律风险的工作定位不同 合规管理的基本目标是遵循、符合企业内外的强制性规定和自愿性承诺,合规要求严格,对违规事件是零容忍,没有协商余地。正如合规国际标准中对合规风险的评价的说明,对合规风险进行程度等级的划分,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接受这些合规风险。而法律风险管理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对各种法律风险的有效管控帮助企业实现战略和经营目标,法律风险的管理策略有避免、降低、转移和接受多种方式,企业采取何种管理策略需要在收益和风险之间权衡,最终服从于企业的战略目标。合规和法律风险的定位差异,表现在合规工作更多是管理的刚性要求,企业必须执行,对于合规义务本身是否合理,合规后果是否符合企业发展需要,并不是合规关注的重点,而法律风险则更多是业务支持性的功能,是否能给企业带来利益,是衡量法律风险管控效果的重要依据。从某种程度来说,法律风险管理是合规管理的高级阶段。 03事件和法律风险事件的责任后果不同 典型的合规工作,与外部监管机构密切相连,外部监管机构对合

法律风险防控工作总结归纳

精心整理关于法律风险管控工作的总结及2013年法务管理工 作目标 刘晓宇2012年度法律事务部严格按照工作计划和安排有序推进部门日常工作。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要求的特殊性,本着“风险预防、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思路,在做好日常工作的同时,对部分常规性工作进行了梳理和完善。今年集团公司提出了“创 现对 目部对合同的总体掌控和与机关法务部能的信息互通,做到早准备、早预防、早联系、早解决避免发生被诉案件。 2、加强对一级、二级合同管理 (1)编制了本部门的《施工合同审查要点》,明确了本部门对一级合同审查的范围及审查重点,并且通过法律意见书的形式提出本部门对该合同的意见,揭示法律风险,从源头控制风险点,使公司及项目部领导能够在合同订立前了解在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权衡利弊,做到总体把握。

(2)严格执行对各类二级合同审查,从法律角度对合同文本中进行审查,对存在隐患的合同提出对相应的修改建议,对于风险较大的合同实行拒签制度,使签订的合同能够最大限度的维护我方利益,且能够在履约过程中起到对双方的约束作用。 3、监督项目部完善原始资料管理 法律事务部将项目部日常工作中的原始资料的留存及有效性也作为对项目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工作,做到在发生纠纷后能够体工队我方有利的有效证据,具体措施有。 新发案件数,且本年度新发案件均为2010年以前工程产生的纠纷所导致,说明近两年的风险防控工作取得了成效,很好的控制了法律纠纷的发生。 三、2013年法务管理目标及措施 1、实现新开、在施工程诉讼案件发案率为“0”,新发案件结案率达到80%以上。 2、力争将目前在XX法院的被申请执行案件在2013年度分批次进行支付,实现在XX法院被申请执行案件全部销案。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最新完整版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 前言 1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原则 2 5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过程 3 6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实施15 附录A 法律风险识别框架示例20 附录B 法律风险清单示例21 附录C法律风险可能性分析示例22 附录D法律风险影响程度分析示例24 前言 本标准在《风险管理原则与实施指南》的指导下,结合我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实践经验编制而成。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风险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1 范围 本标准提供了企业实施法律风险管理的通用指南。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和规模的企业,可指导企业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和所有经营环节中开展法律风险管理活动。 本标准是通用指南,不作为行业性专用标准使用,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结合自身情况和实际需要应用本标准实施法律风险管理。 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管理基础、资源以及管理需求,对本标准提供的法律风险管理过程和相关的配套保障措施进行简化或采取递进式建设,逐步达到本标准要求,从而确保本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资源投入与企业的目标相契合,达到管理本企业法律风险的目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3694-2009风险管理术语(ISO/IEC Guide73:2002,IDT) 3 术语和定义 GB/T 23694-2009 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企业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基于法律规定、监管要求或合同约定,由于企业外部环境及其变化,或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的作为或不作为,对企业目标产生的影响。 4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原则 为了有效管理法律风险,支持企业的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企业进行法律风险管理时可遵循以下原则: (1)以企业战略目标为导向的原则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目的在于促进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在法律风险评估和应对等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活动中应充分考虑法律风险与企业战略目标之间的相互关系、影响等因素。 (2)审慎管理的原则 由于法律风险的特殊性,对于法律风险应坚持审慎管理的原则。要在尊重法律、保持诚信前提下,开展法律风险管理活动,风险管理的策略和方法不应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和义务性规定。 (3)与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法律风险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和企业战略管理、流程管理、绩效管理、信

还有多少人在零工资就业

还有多少人“零工资就业” 2006年06月27日18:47 光明网 2005年7月毕业于内蒙古农业大学广告系的于晓丽,在一家广告公司“实习”近一年,从没领过工资,她却仍舍不得放弃这份“工作”。一份关于“2006大学生就业力调查”的报告显示,在接受调查的1.26万人中,“零工资就业”的人已占被调查者的0.8%左右。很多人不得不采取“零工资就业”的方式,放弃应有的劳动收入和社会保障权益。(《中国青年报》6月22日)我们为什么要读大学?读大学,究竟要读什么?毕业后,又能做什么?工作近一年了还在当没领过工资的实习生,这一现象冲击着我们的视野,不得不思考的一个问题是,大学生究竟怎么了?大学生为什么如此选择?当然,责任不完全归咎于当代的大生。作为以培养、塑造人才为己任的高校,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而罪魁祸首则是积重难返的教育体制。 高校怎样培养人格健全、适合社会需要的人才?高校专业设置怎样与社会需求相结合?“零工资就业”暴露出一些高校在教学与实践上的脱节。在中国经济社会的大转型时期,如何加大理论知识贡献的力度,一方面尽可能地把研究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另一方面能培养“适销对路”的人才,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是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现实问题。 出现“零工资就业”,反映了大学生就业心理期望值已降低。“大学生满地都是”已成事实,当年的“天之骄子”显然已经成为社会弱势群体之一。正如社会的发展轨迹所昭示的,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尤其是在中国融入国际社会以后,中国的人才观念正与国际接轨,大学生这个曾经的金字招牌正在失去光泽,大学正逐渐成为培养普通劳动者的基地。但需要指出的是,“零工资就业”是一把“双刃剑”,毕业生固然可以利用这段时间积累经验,企业也可以多方面考察员工,而大学生的超低工资会使人怀疑上大学的必要性,甚至出现新的“读书无用论”。 看到大学毕业后的现状和预设的前景格格不入,得出“读书无用论”的判断,无疑是对当代教育的嘲讽。应届大学生就业难和低起薪现象的出现,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并不一定就是大学生自身不值钱造成。大学生到底是否“贬值”,很难定论,但有一点是毋庸置疑的,随着用人单位的日益理性,以及社会务实风气的形成,大学生的学历开始“贬值”了。 “零工资就业者”是隐性失业人口,当大学生遭遇低起薪“寒流”时,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其生活困难,压力加大。尤为可怕的是,他们的增多会加大贫富差距,甚至影响社会稳定。“零工资就业”的背后是严峻的就业形势。日前,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05年:中国教育发展报告》显示,2005年应届大学毕业生真正签约者只有33.7%。正是因为就业难,重金投资教育却“血本无归”,才有了“零工资就业”,有了“读书无用”的怨言。“零工资就业”与其说是无奈之举,不如说是控诉,是对教育这一公共产品“质次价高”的嘲弄。 教育部门应该认真反思,教育体制和机制存在哪些问题,应致力于改善人才培养的结构与模式,培养社会需要的高素质人才。相关部门也应积极拓展大学生的就业渠道,解除毕业生的后顾之忧,以消弭其对教育绝望的心理。无论是来自教育内部还是外部环境的改观,如果不能切实扭转现行的教育体制,不能首先让人读得起书、上得起学、就得了业,“零工资就业”就将持续存在,“读书无用论”就一日难以消除,科教兴国战略与和谐社会的建设也只能沦为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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