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视角看天然气储备能力提升的路径(陈新松)

目录

CONTENTS

1 储气设施建设的政策法律之梳理 2

市场机制运转引导储备能力提高 3 政府履行职责推动储备能力提高

法律制度完善奠基储备能力提高

4

序号发布时间文件名称文号发布主体

1 2014.02.28 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令第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2 2014.04.0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储气设施建设的指

导意见发改运行〔2014〕

60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3 2014.04.1

4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保障天

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16号国务院办公厅

4 2015.01.13 关于实行保证民生用气责任制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59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

源局

5 2016.10.1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储气设施相关价格政策

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

217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62017.05.21 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5号中共中央,国务院

序号发布时间文件名称文号发布主体

7 2017.06.23 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

1217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三部委

8 2018.04.26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

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

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发改能源规〔2018〕

637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国家能源局

9 2018.05.16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统筹规划做好储气设

施建设运行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18〕

56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10 2018.07.10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点地区应急储气设

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专项管理办法》

的通知

发改能源规〔2018〕

100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11 2018.08.30 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

意见国发〔2018〕31号国务院

行业法律体系构成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省级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较大市地方性法规

司法解释

其他规范性文件《物权法》《合同法》《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价格管理条例》等

部门规章:《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

办法》;地方性法规:《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地方性规章:《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

办法》《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

《天然气》(GB17820-2018)

《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意见》《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司法解释》

储气义务

01

2018年4月,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印发《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

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到2020年,

供气企业要拥有不低于其合同年销售量

10%的储气能力;城镇燃气企业要形成不

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

区域日均3天需求量的储气能力。需要强调

的是,以上各方的储气指标不得重复计算,

储气价格

02

2016年10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明确储气设施相关价格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储气服务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储气设施天然气购销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鼓励城镇燃气企业投资建设储气设施等价格市场化政策,对鼓励投资建设储气设施、补储气调峰“短板”,促进天然气行业长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18年4月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印发的《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18]637号)规定,坚持储气服务和调峰气量市场化定价和成本合理疏导。

政府支持

03

2014年4月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快推进储气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规定,加大对

储气设施的融资支持力度和建设用地支持

力度,优化项目核准程序、提高核准效率。 2018年4月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印发的《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

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规定,强化财

税和投融资支持;强化用地保障,加快项

目推进;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环境。 2018年5月,国家发改委《关于统筹规划做好储气设施建设运行的通知》提出,

加强储气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加快办理项目核准和建设手续,促进储气

设施与天然气管网统筹协调运行,加强建

设运行监管。

储气合同

04

2018年4月国家发改委、能源局

印发的《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

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

制的意见》规定,全面实行天然

气购销合同管理,以购销合同为

基础规范天然气调峰,积极推行

天然气运输、储存、气化、液化

和压缩服务的合同化管理。

储气模式

05

2014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

推进储气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规定,

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参与储气设施投资

建设和运营。承担储备义务的企业,可

以单独或者共同建设储气设施储备天然

气,也可以委托代为储备。

2018年5月,国家发改委《关于统筹规

划做好储气设施建设运行的通知》提出,

支持通过购买、租赁储气设施或者购买

储气服务等方式,履行储气责任。鼓励

天然气管网互联互通的地区在异地投资

或参股建设储气设施,具备管网联通条

件的内陆地区通过合资、参股等方式参

与沿海大型LNG接收站建设。

储气库资源竞争出让构成集

中建设前提

储气设施应集中建设以实现

规模经济

储气设施建成之后,储气企业可以与其他企业签订租赁合同,出租储气空间,也可以自营天然气销售业务,获得经济效益。

以枯竭油气藏为例,应将枯竭油气藏设立为一种新的矿权,从三大国有油气企业中收回具备条件但未建立储气库的枯竭油气藏资源,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争方式出让;

鼓励采矿权人在油气开采期间同步建设储气库,待开采期结束后设立为新矿种竞争出让。

下游燃气企业难以完成储气指标?

我国尚未形成第三方储气服务市场,

城市燃气企业无法通过购买服务完成储气指标;

各燃气企业自行分散建设储气设施非

常不经济,单位建设成本比集中建设大型储气库高出5-10倍。

由个别燃气企业或者是独立第三方集中建设、运营天然气储备设施

建设储气设施需要储气库资源。枯竭油气藏、地下盐穴等储气库具有成本低、储气量大的优势,是我国天然气大规模储备的更优选择。

三大国有石油公司之外其他投资主体无法利用闲置的枯竭油气藏来建设储气库,如何突破?

建立地下储气库资源的竞争出让制度

拥有建库资源的企业如果没有建库积极性,不仅可能造成建库资源限制,还会造成建库资源破坏。如何盘活建库资源?

金坛地区建设盐穴储气库,港华公司和盐业公司签订长期租赁合同,按年向盐双赢案例

业公司缴纳租金。

在这种合作模式下,盐业公司采盐之后还能获得长期租金收益,因此愿意积极

配合建库(中石油的金坛储气库卤水处理难度大);

港华公司节省了建库投资,每年只需要缴纳一定租金。

储气服务加大市场定价力度

如果储气设施与自然垄断的管道运输设施捆绑经营,应当与管道设施一起实行政府定价;

如果单一储气库运营企业垄断整个供气地区的储气库建设资源和储气服务市场,政府应当实行价格管制。

独立的储气服务应该实行市场定价

虽然天然气管网具有自然垄断属性,但是储气设施一般

不具有自然垄断属性。对于自然垄断的管道运输业务,一般实行政府定价和公平开放政策;而不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储气设施,可以实行市场定价,不执行公平开放政策。

储气设施项目众多,储气规模大小不一,储气成本高低

不等,价格主管部门很难对每个项目逐一核定成本并制

定符合市场要求的价格。

储气库短缺的形势下,政府开放储气服务价格,短期内

将使掌握优质储气库建设资源的企业获得较高收益,有

利于鼓励企业投资储气库建设。

对储气服务实行市场定价,企业自负盈亏,可以避免所

谓“政策性亏损”。

01 02 03 04 前提:储气设施独立运营、储气企业有效竞争

政府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政府事前监管降低安全隐患在短期内形成大规模储气能力的立法要求,迫使燃气企业或独立第三方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在建设中可能存在安全风险评估不足的问题,提高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按行政区域各自形成储气能力的规定,将使每个城市周边形成较为密集的小型储罐群,进一步增加了城市燃气的安全隐患。政府事后监管确保天然气储备 虽然储气库资源的竞争出让和储气服务的市场定价,有助于引导企业

投资储气设施的建设运营,但是仅

依靠市场调节尚不足以实现天然气

储备的目标。

在储气目标逐步合理和储气市场日趋完善的前提下,政府应该加强对

储气市场的监督管理,以确保企业

履行储气义务。

监管的主要方式是督促市场主体履行供气合同,并对没有完成储气要

求的企业课以罚款,增加其违法成

本。

政府主管部门应该履行事前监管职责,加强对储气设施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力度,以降低设备安全隐患。尽管现行规定要求城建、安监等部门加快项目审批速度,但是项目审批中的安全审查环节仍然是不可或缺的。

政府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政府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行业统计、企业申报等渠道获得相关信息,在保护商业秘密、不对信息提供企业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尽量公开天然气行业发展信息,为企业投资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政府主管部门提供公开信息服务的方式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定期发布行业信息,又可以是制定和公布行业发展规划。地方发展规划

地方政府应当把天然气储备设施作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地方发展规划,对储气设施建设用地有限予以支持,帮助企业解决储气设施建设选址和用地问题。

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储气设施建设投资巨大、市场风险较高,政府主管部门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时要充分尊重企业的经营决策权,避免政府替代企业进行投资决策。

信息发布

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成立专门的资讯机构,专职搜集、整理和统一发布行业信息,帮助政府主

管部门、能源企业和相关机构正确决策,引导

包括天然气在内的整个能源行业健康发展。政

府通过公开信息服务,引导企业自主决策、投

资并承担市场风险,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

主导作用。

法律明确储气义务

储气义务需要立法规范

在有效竞争的天然气市场

下游企业既可以自建储气设施储备天然气,委托储气库企业代储天然气,又可以在供气合同中约定由上游企业负责保供、调峰。

上游企业根据供气合同约定承担调峰责任的,收取调峰气价,回收储气成本。

无论是下游企业自建储备还是委托上游企业调峰,都会产生储气需求,促进储气设施建设。 储气价格将成为上下游企业分配储气义务的自动平衡器。

但有效竞争的天然气市场在我国尚未形成,政府对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严格管制,价格调节机制无法发挥作用,只能通过法律在上下游企业之间强制分配储气和调峰义务。(日调峰?)

储气规定需要进行完善

◆规定合理的储气目标

从客观规律来看,地下储气库的建设周期为3—5年,LNG接收站储罐的建设周期为2—3年,按照10%消

费量作为调峰储备能力,预计需要15—20年;

国内天然气使用地区性差异较大,南方地区峰谷差较小;

在制定建设目标时不宜简单“一刀切”,应根据不同地区峰谷差别因地制宜。

◆从下游企业着手规定供气义务

供气责任首先是下游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对最终用户承担

的持续、稳定、安全、合格供气的责任。由于下游企业

比上游企业更了解当地市场的用气规模和调峰、保供需求,由下游企业根据实际需要,通过供气合同确定上游

企业的储气和调峰义务。

用气合同有大文章可做

在天然气市场未能形成有效竞争之前,主管部门应当组

织制定供气、运输服务标准合同,制定安全供气服务标准,并与普通服务、非歧视服务、价格管理等制度相结合,防止供气企业利用谈判优势逃避保供义务、强迫下

游企业或用户接受不公平的合同条款、排除己方所应承

担的保供责任。

尽管标准合同不是法律、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但能够为双方提供一个合同范本、体现公平原则。(示范文本的

法律效力)

尽管立法明确了上下游企业的储气义务和保供责任,但由于上游企业的市场垄断地位,以及缺少规范合同的限制,上游企业必然通过各种方式逃避

储气义务。

应该制定标准合同以明确权利义务

如果供气企业擅自修改标准合同的重要条款,强迫用

户签订不公平合同,用户可以根据合同法规定请求法院认定不公平条款无效。主管部门根据可以根据现实状况对标准合同进行修订,不受立法程序的限制。

关于供气责任:

行政责任:立法门槛高,威慑力低 民事责任:立法门槛低,威慑力高

推动管网互联互通

管道第三方公平准入是制约储气设施建设的关键因素

加快推进国家管道公司成立,整合全国管网管道,

对第三方实现公平准入,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

资本投资储气设施的顾虑。

储气设施作为管网建设的节点,单个投资无法发

挥其应有的调峰作用,只有加入管网系统中,与

其他设施节点形成联动,才能使天然气利用效率

最大化。

《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试行)》自

2014年2月13日发布,有效期五年,新办法尚未

来出台,无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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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和信息安全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4、《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5、《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办法》 6、《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7、《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8、《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10、《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11、《公安机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12、中办、国办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 13、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2号) 14、中央网信办《关于加强党政机关网站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网办发文[2014]1号) 15、中央网信办《关于印发<2014年国家网络安全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中网办发文[2014]5号) 16、国家发改委5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1986号) 17、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2013年重点领域信息安

全检查工作方案>的函》(工信部协函[2013]259号) 18、《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19、《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20、《广东公安网安部门信息安全检查细则》 21、省公安厅《关于继续深休我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11]124号) 22、《关于切实加强我省涉外国家安全和保密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05]12号) 23、《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05]25号 24、《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12]38号 25、《关于加强我省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管理的意见》(粤信办[2012]3号) 26、省保密局、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通信管理局《联合开展信息安全保密检查工作制度》 27、《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部令第11号) 28、《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部令第24号)

网络游戏法律政策问题

从《大话西游Ⅱ》玩家告网易案谈网游法律问题 【《大话西游Ⅱ》玩家告网易案简介:陈某某、陈某、李某某三人分别以网易通行证号在《大话西游onlineⅡ》网络游戏宝象国服务器注册了游戏玩家角色,其后对游戏玩家角色倾注了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并获得了若干有价值之游戏装备等网络游戏虚拟财产。2005年3月,其游戏玩家角色突然被广州网易互动娱乐有限公司隔离至封闭场景“比武场”,导致陈某某等三人无法继续游戏和使用所获得的游戏虚拟装备。经交涉,方被告知以“使用外挂”为由而被“永久隔离”。陈某某等三人不服,于2005年5月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广州网易互动娱乐有限公司将游戏玩家人物角色予以解禁,并将该角色所拥有之全部虚拟装备财产恢复至角色解禁前之正常状态。以下简称“玩家告网易案”。】 作为关注网络游戏相关法律问题的专业律师,从《大话西游Ⅱ》三位玩家状告网易案,就游戏玩家关心的法律问题,谈谈个人的一些看法,供各位思考。 一、在主张权利时,如何证明玩家的真实身份? 有人认为:只能凭注册帐号时登记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来确认,否则,就算有密码,也不行。 笔者认为:如果玩家在注册帐号时登记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固然可以用以确认。但在玩家没有登记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的情况下,由于我国仍未实行网络实名制度,基于网络游戏的虚拟性和以密码登录的特性,只要通过输入密码验证,而又没有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或者运营商没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则可确认该玩家的主体身份。 二、什么是外挂?使用外挂应当禁止吗? 在网络游戏中,非法外挂主要指一种模拟键盘和鼠标运动的程序,它会破坏游戏的技术保护措施、修改客户端内存中的数据。 一般认为,外挂因侵犯了游戏作品的著作权,破坏了游戏中公平竞争的规则,因而是应当禁止的。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在《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将之确认为非法行为。 在游戏中,对于某些为运营商所允许、玩家都可以使用的辅助工具,这时候我们不认为它是非法外挂。 三、证明使用外挂究竟是谁的责任? 这个问题简单,但很容易迷惑人。 有人说:应该是玩家证明自己没有使用外挂。有人说:应该是运营商证明玩家使用外挂。 举个例子比较容易理解。比如,我说你欠我一分钱,那么应该谁举证呢?是我举证你欠我一分钱呢,还是你举证你没有欠我一分钱?你可能会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然是

征地程序及法律法规

征地相关程序及法律法规 (培训材料,内部使用) 一、征地程序 根据宪法第10条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所谓的公共利益一般是指国家的建设需要进行国防工程建设,公用电讯事业建设、市政建设、交通运输、大型水利工程等,广义的还包括政府招商引资用地或其他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建设活动都可以视为的公共利益的目的。 国家征收土地有哪些特点: 1、国家征收土地是一种国家行为,具有主权性。 2、国家征收土地是一种行政行为。 3、无需征收土地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4、接收征地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对国定的一种义务。 但是农民群众有知情权,确认权,听证权、参与权、监督权利。 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0号文),必须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定有序开展,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告知,征求群众意见,对群

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民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征地的程序主要分为用地批前和批后两个阶段,即征地批前报批程序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 (一)批前阶段 1、确定征地位置范围相邻,四至要明确 根据城市建设需求情况和拟建项目用地情况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和城市规划用地区来确定征地块。 2、征地预公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将拟征地的用途、地块位置以及相关规定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拟征地块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发布迁坟迁社庙公告 告知听证权利:被征地村组对拟征收地块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深入村组召开动员会,争取群众支持。 对预公告后抢搭抢建抢栽的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执法检查:土地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加强对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执法巡查,严禁抢建、抢搭、抢栽行为发生。 组织调处部门对土地权属等纠纷开展调处。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解处理操作流程及要求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解处理操作流程及要求 国土资源文秘网 (一)收案及审查 1、接收当事人要求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或使用的申请书。申请事项不确切的要求重写。 2、要求提供相关依据,登记签收。清单给当事人一份附卷一份。 3、对文化水平低的,随时作问答记录。 4、填写收案呈批表,报主管或分管负责人签批,并确定承办人员。 5、确定是否受理。 不予受理情况:《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 除以上规定的外一般都应受理。 6、认为不应当受理的,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有依法申请复议或起诉权。 7、送达不受理决定书,填写送达回证,当事人签收。 8、不受理决定书送达时限,要求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受理及告知 1、认为应当受理的,给双方当事人或全权代理人送达受理通知书。 2、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给争议的对方。 3、送达受理通知,申请书副本同时附件要求举证内容

及时限。 举证内容按《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条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及承办人认为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手续。 4、有些证据当事人认为无法提供的,告知可以申请处理机关依法调取。 5、告知当事人承办此案组成人员,并争求是否申请回避的意见。 6、受理案件的主管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并通知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对是否回避决定可以向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7、告知双方在争议解决之前,维持争议标的的现状。 (三)调查取证 1、调查处理原则,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2、对举证材料要逐件审查,进行质证核实,包括调取的证据、询问记录、证人证言等。被质证人要签名,并注明质证意见。 3、对提供的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字样,核对人签名。没有签章和核对的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4、询问笔录要写明询问的时间、地址、问话人、记录人、在场人、被问人及简历,被问人与争议者之间的关系。问话主题要明确,语言要简明准确。需要迂回问话的,最终要归纳出主题,回答人答话繁杂无序的,问话人要及时归纳,重问被问人是还是不是。发现答话有疑问或者有新线索的,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各方关系问题之分析(邓张伟 戴 斌 谢美山)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各方关系问题之分析 邓张伟戴斌谢美山 上传时间:2004-3-25 一、概述 自1999年网络游戏在中国登陆以来,以网络游戏为代表的数字娱乐产业在中国呈现快速发展趋势,4年内市场规模增长60倍,而2003年其全球市场分额则超过350亿美元,成为与电影、电视、音乐等并驾齐驱的娱乐产业。在这个庞大的产业中,游戏中的装备、虚拟人等虚拟物品成了核心内容,追求升级和高级装备本身就已成为了游戏消费者参与游戏的一个主要目的。 中国约4000万网络游戏玩家参与的百余款网络游戏中,需求惊人的虚拟物品在游戏者间,游戏者和服务商间进行着交易,其价格从数十到上万元不等。虚拟物品虽然是观念上的,但价值却是实际的,其一般商品的属性不言而喻,被称为虚拟财产。因这种特殊性质的财产而发生法律纠纷,甚至刑事犯罪随着市场的扩大逐渐增多。李宏晨诉“红月”案[1]是全国首例玩家围绕虚拟财产问题提出的具有代表性的诉讼,这个案件尽管判决上并不能使人满意,但至少表明司法先于立法承认了这样的问题:虚拟财产具有现实价值,是公民的合法财产。还有就是近期19名律师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为虚拟财产立法[2]。这些事件都发出了明确的信号,现在我们讨论的不应该再是网络虚拟财产是否该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而是怎么保护的问题。 二、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问题 要讨论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首先就要界定它的法律属性。现在对虚拟财产的属性认定主要有物、智力结果和债等三种观点。 将虚拟财产认定为物目前得到较多的认同。这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本质上就是电磁记录数据,应属于无形物,是玩家付出了精力、时间等劳动性投入或者直接通过货币购买而取得的,享有当然的物权。最有代表性的是台湾法务部关于该问题作出的函释,确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物和账户都属存在于服务器的“电磁纪录”,而“电磁纪录”在刑法诈欺及盗窃罪中均可看作“动产”,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在一定程度上确实符合玩家的利益,利用物权法的相关规范也可以解决一些现实问题,但在理论上却有不妥之处。 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财产权,无须借助他人行为,仅依自己的意思管领标的物并取得其权利内容,不特定的他人只负有不得侵害或妨害其权利行使的消极义务。然而在网络游戏中,玩家要实现其虚拟财产的权利内容却恰恰要求服务商的积极配合,并且要求的对象只能是特定的服务商。进一步分析,在实务中将虚拟物认定为电磁记录并不能反映出虚拟财产的内容及价值。电磁信息的形式是单一的,但其承载的虚拟物的价值却相差很多,在评估虚拟财产的价值时,我们如何以单一的形式去估算千差万别的标的价值呢?从本质上说虚拟物确实是一堆电子数据,这也可以适用于针对以数据提供商为受侵害主体的案件,因为对于玩家价值不等的虚拟物在公司眼中是同等的数据,但却无法很好的保障玩家权益。本质上,虚拟物品只是观念的存在,直接作为法律上的物不妥。 第二种观点将虚拟财产认定为是玩家的创造性智力结果,认为玩家在游戏过程中耗费了

{合同法律法规}论我国的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

{合同法律法规}论我国的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 质

5.土地使用权虽为衍生权利但应具有长期稳定性质。土地使用人基于一定利益使用土地时应有永续经营的计划,因土地使用权源自土地所有权,要求使用人合理化管理利用国土,法律应设定一个相当长期的、稳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如果使用期不长,使用权不稳定,使用者必然产生投机行为,不利于土地使用的客观要求。其次,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长期稳定,外商或企业对土地进行长久生产资料或工业设施投资的意愿较高,以利国家经济发展。土地使用权期限太短容易产生下列缺点:(注:王卫国著:《中国土地权利研究》,第146页;楼建波:《房地产开发与交易中若干问题的法律探讨》,载魏振瀛、王贵国主编:《市场经济与法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46—150页;赵红梅著:《房地产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97—98页。)(1)造成土地投资者利润报酬低,影响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和建筑物的市场交易价格;(2)土地使用年限若短于建筑物存在年限,造成建筑物所有人的产权丧失依附,土地所有人无偿取得他人建筑物所有权,有违公平原则;(3)容易抑制用地人的投资积极性,不符合保护建筑物所有权以鼓励建设投资的立法本意。 二、由土地使用权与其他物权的关系分析大陆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 然而究竟何为土地使用权?是一种债权或物权?这些问题在过去以国家单一所有权形成的财产法领域中,法学界对“物权”概念避而不谈,1986年《民法通则》第5章以“财产所有权和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为名,仍未用“物权”一词,造成物权的法律关系无法可依。如依据传统物权法概念,土地乃是受物权法规范的重要对象之一,《民法通则》第80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他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从条文内容分析,除提到承认土地所有权外,很难确定“土地使用”是否为一种权利?基于这种法无明文的状况,又其他国家的物权法没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可为引鉴,大陆《物权法》尚未颁布之前,欲阐明土地使用的权

土地争议处理法律路径

土地争议处理法律路径

论农村土地争议法律救济途径及其局限 农村土地是农民的立身之本,围绕农村土地争议引发的案件可以说是层出不穷,这也是近年来酿成群体性事件的主要根源,不仅如此,处理不当还极易诱发恶性刑事案件。笔者代理的邓有志故意杀人案,就是因邓有志与被害人因宅基地纠纷引发的,最终在双方武力冲突中将被害人杀死。在本案发生之前,双方因宅基地产生纠纷,也多次通过行政村及乡人民政府处理过,但一直没有解决纷争,进而酿成血案。 那么,农村土地争议因何如此复杂,发生争议应当如何救济呢?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此可见,在农村农民集体才是土地的所有者,农民个人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使用权又可分为耕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虽然最早在1986年就已经颁布施行,但多少年来,地方政府不重视农村土地的登记发证工作,至今仍有多数农民对其承包地和宅基地农民没有使用证,这也是导致农地权属不清,引发争议的主要原因。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

起诉。这也是当前我国农村土地争议处理的重要法律依据,当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时只能先行行政处理,对处理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诉。下面从笔者代理的一起具体案例看土地争议的行政处理途径。 案情:争议双方当事人:宁光友与宁西光、宁光涛。案发时间2004年。 前因:宁光友父亲宁锦南与宁西光父亲宁中南是亲兄弟,1960年前,宁锦南饿死,宁光友母亲带着宁光友们兄弟五人无处居住,由大队安排宁光友家住宁光友爷爷宁长林宅基上,当时,该宗宅基是由宁光友家和宁自华(宁光涛父亲)家分住的,宁自华家房屋在宁光友家的南边,宁光友奶奶当时在世也表示同意。1962年宁光友在该宅基上建房三间,1979年建门面房三间,直至2004年房屋拆除,准备重建新房。宁西光与宁光涛阻止建房,并强行在宁光友宅基处建房,现在房屋基础已经打好。原有的三间宅基地,宁西光占一间,宁光涛占一间。 临泉县高塘乡人民政府在2005年6月和9月先后两次将宁光友宅基确权给宁西光。后经过宁光友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高塘乡政府又先后两次自动撤销处理决定。最终在2011年8月5日作出高政(2011)115《关于宁光友与宁西光、宁光涛土地权属争议一案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将位于临泉县高塘乡高塘行政村集北,东临张世忠,西靠路,南邻宁光涛,北邻宁光明,东西宽7米,南北长12米,面积8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确权给宁光友,任何人不得侵占。此案经宁西光提请复议后,临泉县人民政府2011年11月8日作出临复(2011)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高塘乡人民政府的上述处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宁西光与宁光涛未提起行政

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9.24)

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目录》简析 一、土地权属 1.国家土地所有权 《物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相关规定:a.《宪法》第十条第一款;b.《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一款;c.《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d.《物权法》第四十七条;e.《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三条至第十八条。 2.集体土地所有权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相关规定:a.《宪法》第十条第二款;b.《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c.《物权法》第五十八条;d.《确定土地使用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十九条至二十五条。 3.临时用地 包括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使用土地、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的土地 相关规定:a.《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b.《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c.《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三条;d.《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4.国有土地租赁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 相关规定:a.《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第一条至第八条;b.《四川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5、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精品文档

数据中心信息安全法规办法标准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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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中心信息安全法规办法标准版 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为加强数据中心的数据安全和保密管理,保障数据中心的数据安全,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针对当前安全保密管理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本办法。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和保密管理。 二、各单位应当明确一名主要领导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工作,指定一个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综合管理。各部门内设

机构应当指定一名信息安全保密员。 三、要加强对与互联网联接的信息网络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规接入,防范外部攻击,并留存互联网访问日志。 四、计算机的使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对计算机及软件安装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定期核查; 2. 设置开机口令,长度不得少于8个字符,并定期更换,防止口令被盗; 3. 安装防病毒等安全防护软件,并及时进行升级;及时更新操作系统补丁程序; 4. 不得安装、运行、使用与工作无关的软件; 5. 严禁同一计算机既上互联网又处理涉密信息; 6. 严禁使用含有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

盘等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处理涉密信息; 7. 严禁将涉密计算机带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 五、移动存储设备的使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实行登记管理; 2. 移动存储设备不得在涉密信息系统和非涉密信息系统间交叉使用,涉密移动存储设备不得在非涉密信息系统中使用; 3. 移动存储设备在接入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之前,应当查杀病毒、木马等恶意代码; 4. 鼓励采用密码技术等对移动存储设备中的信息进行保护; 5. 严禁将涉密存储设备带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 六、数据复制操作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土地权属争议就如何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

发布日期:2009-07-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权人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组织或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或集体所有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我国的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权利创设,它是作为一项独立的财产权而出现的,不能认为它仅仅只是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一项权能,对此,在我国从法律到实践均得到了确认。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因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归属等而发生的争议。 目前,在我国土地权属争议发案率较高。土地权属争议产生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是因为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权属、土地界限划分不清而引起的。有的土地权属争议是由于历史上遗留的问题造成的,如土改、河流改道新产生滩涂等原因而造成的土地权属纠纷;有的是由于土地登记制度及土地管理法律制度不完善引起的,如农村居民为使用宅基地而发生的宅基地争议,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而发生的征用土地争议等等。 土地权属争议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了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方式,该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这种授权性规定,有关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是属人民政府管辖的事项,法院是无权受理此类权属争议民事案件的。法院对已受理的土地使用权属争议案件,如查明属此类权属争议,即应告之原告,由原告撤诉,或者驳回原告的起诉。这里的审查,应只是形式上的审查,而不作实质审查,即只要查明双方当事人都持有政府颁发的土地权属证书,或者都不持有这种证书,就应作上述处理,而不应去确认谁的证书有效或无效。如果此类案件法院已经受理,在一审时已作出实体判决,或者案件经过一、二审判决,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在程度上应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驳回起诉是有法律依据的:首先,该类案件的实质是法院没有管辖权,不存在中止诉讼,等人民政府确权后再做处理的问题。其次,在二审或审判监督程序中,只能发生撤回上诉而不是撤回起诉的问题,所以不存在原告撤诉的问题。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可分别情况处理: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综上,土地权属争议解决的途径是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协议内容合法与否,对于协议内容不合法的,应当予以修改,或确认协议因内容不合法而无效。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的案件性质应属行政诉讼),而不能不经过当地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姜梅

土地相关法律法规

土地相关法律法规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 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2月7日)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6月17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年10月21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2002年4月30日) 二、土地承包与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8月27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7月29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2004年11月2日) 三、土地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3月8日) 划拨用地目录(2001年10月22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9月28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5月31日)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6月11日)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5月31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9日)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3月2日) 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1999年10月28日) 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办法(2001年12月31日) 四、土地权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2007年3月16日)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 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2月30日)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2000年10月23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年2月23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1月3日)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2002年]2月4日) 五、土地征用与安置、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

土地争议处理法律路径

论农村土地争议法律救济途径及其局限 农村土地是农民的立身之本,围绕农村土地争议引发的案件可以说是层出不穷,这也是近年来酿成群体性事件的主要根源,不仅如此,处理不当还极易诱发恶性刑事案件。笔者代理的邓有志故意杀人案,就是因邓有志与被害人因宅基地纠纷引发的,最终在双方武力冲突中将被害人杀死。在本案发生之前,双方因宅基地产生纠纷,也多次通过行政村及乡人民政府处理过,但一直没有解决纷争,进而酿成血案。 那么,农村土地争议因何如此复杂,发生争议应当如何救济呢?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此可见,在农村农民集体才是土地的所有者,农民个人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使用权又可分为耕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虽然最早在1986年就已经颁布施行,但多少年来,地方政府不重视农村土地的登记发证工作,至今仍有多数农民对其承包地和宅基地农民没有使用证,这也是导致农地权属不清,引发争议的主要原因。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

起诉。这也是当前我国农村土地争议处理的重要法律依据,当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时只能先行行政处理,对处理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诉。下面从笔者代理的一起具体案例看土地争议的行政处理途径。 案情:争议双方当事人:宁光友与宁西光、宁光涛。案发时间2004年。 前因:宁光友父亲宁锦南与宁西光父亲宁中南是亲兄弟,1960年前,宁锦南饿死,宁光友母亲带着宁光友们兄弟五人无处居住,由大队安排宁光友家住宁光友爷爷宁长林宅基上,当时,该宗宅基是由宁光友家和宁自华(宁光涛父亲)家分住的,宁自华家房屋在宁光友家的南边,宁光友奶奶当时在世也表示同意。1962年宁光友在该宅基上建房三间,1979年建门面房三间,直至2004年房屋拆除,准备重建新房。宁西光与宁光涛阻止建房,并强行在宁光友宅基处建房,现在房屋基础已经打好。原有的三间宅基地,宁西光占一间,宁光涛占一间。 临泉县高塘乡人民政府在2005年6月和9月先后两次将宁光友宅基确权给宁西光。后经过宁光友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高塘乡政府又先后两次自动撤销处理决定。最终在2011年8月5日作出高政(2011)115《关于宁光友与宁西光、宁光涛土地权属争议一案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将位于临泉县高塘乡高塘行政村集北,东临张世忠,西靠路,南邻宁光涛,北邻宁光明,东西宽7米,南北长12米,面积8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确权给宁光友,任何人不得侵占。此案经宁西光提请复议后,临泉县人民政府2011年11月8日作出临复(2011)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高塘乡人民政府的上述处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宁西光与宁光涛未提起行政诉讼,

网络游戏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概况及主要法律问题

玩游戏的人越来越多,尤其是手游市场的用户增长非常快。自2011年以来五年内市场规模已达500多亿元。伴随网络游戏市场的蛋糕越做越大,诉至法院的网络游戏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也越来越多。这些案件中大多表现为大家在争抢蛋糕的过程中,借助知名的IP进行再创作和山寨现象所产生的问题。2014—2015年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网络游戏侵犯著作权类案件共计183件,其中2014年共49件,2015年上升至134件。而在2013年之前,仅有一些单机游戏存在涉及角色形象的著作权侵权问题,近两年的上升幅度非常明显。 现阶段涉及大型游戏、手游问题的案件越来越多,法院审理的难度也越来越大。除著作权侵权案件外,涉及商标权侵权的案件近两年共有17件,涉及不正当竞争的案件只有几件,暂无涉及专利的相关案件。 下面我将就几类案件中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梳理,并与大家进行分享。 1.著作权案件 去年是IP改编的元年,基于IP的巨大吸引力,很多游戏也在山寨过程中,采取用知名IP进行相关“换皮”操作。同时通过渠道进行不当宣传,对相关山寨游戏进行推广。 法院在审理相关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达成了两点共识:第一,游戏玩法和游戏规则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法院在多个案件中均对“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这一点予以明确;第二,游戏所涉及的相关音乐、画面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同时针对性地将游戏画面、游戏音乐区分为美术作品、音乐作品等不同类别进行分别保护。这也是对刚刚崔老师所言没有必要单独设立游戏保护的法律,现有法律即可以完成相关工作的回应。

此外,此类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还会涉及游戏界面的问题。法院在确定对游戏界面是否给予保护的时候,会考量游戏界面的布局是否是功能性的设置,对于游戏界面中具有美感的画面可以给予相关保护。 法院在审理涉及改编权的案件中,会对被改编的游戏进行非常具体的比对,一般要求原告整理并列出相关元素的对比清单,并组织双方进行勘验。在这一过程中,不仅要对比是否单纯使用了游戏人物的名称和道具,而且需要考虑是否使用了游戏的细节性描述与故事情节,是否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 比如我们审理的“全民武侠”案中,法院进行对比之后认为,案件涉及的对故事情节和细节的大量使用,不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构成侵犯改编权。在这一比对过程中,由于游戏角色需要不断升级,但法院能力有限,需要双方派出相关技术人员或游戏能手在法院的组织下进行勘验,而在此过程中所需的金币或特殊通道,也需要双方予以提供。 我们现在也面临着网络游戏是不是作品以及以何种权利进行保护的问题,在此由于时间关系暂不展开讨论。另外关于源代码和开发文档的问题,前些年本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有涉及公司员工离职带走源代码的情形,但近两年此类案件有所减少。 2.商标权案件 在商标权案件中,法院审理主要集中于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如大家看到的在这个网络游戏上有“倩女幽魂”的标识,权利人认为侵犯了其商标权,但被告辩称其取得了影视作品《倩女幽

土地确权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目录大全

土地确权相关法律法规 依据目录大全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土地确权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目录大全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2004年3月14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1986年4月12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节录) (2002年12月28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节录) (1998年4月29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年8月28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 二、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998年12月27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990年5月19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节录) (1988年6月lO日) 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1、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节录) (1956年6月30日) 2、关于人民公社的十八个问题(节录) (1959年4月) 3、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节录) (1960年11月3日) 4、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节录) (1962年2月13日) 5、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 (1962年9月27日) 6、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 (1984年8月30日) 7、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妥善处理军队与地方部分房地产权属问题的通知 (1988年7月18日) 8、铁路用地管理办法(1992年10月27日)

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原则步骤与方案

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原则步骤与方案 2016-06-02 10:55:01 来源:中国土地作者:刘锐在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等为核心内容的农村土地制度市场化改革提速的背景下,加快农村土地确权,集中化解长期积压、积累并可能激化的产权矛盾纠纷,是深化农村改革、夯实市场经济发展基础的需要。根据我国土地及房屋财产权属争议、制度建设状况以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展等实际情况,笔者提出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基本原则、推进步骤和实施方案。 基本原则 尊重历史。 一是尊重历史上的制度规范。我国的土地权属历来由法律和政策共同调整,制度构成复杂且多变。推进权属争议处理,首先要尊重历史上不同阶段、不同部门发布的不同规定,这不仅是容易被接受的,也是符合“法不溯及既往”基本法治原则的。比如宅基地的“一户多宅”问题,不能以1998年《土地管理法》确定的“一户一宅”为标准搞绝对的“一刀切”,因为在1998年之前并没有这一要求。现在处置历史上不同阶段形成的“一户多宅”,应当尊重不同时期的不同规定。再如:禁止城市(镇)居民取得或受让宅基地是在上个世纪90年代之后,实践中城市(镇)居民拥有宅基地的情况比较复杂,也应根据不同阶段的不同规定区别对待。 二是尊重历史上部分人的正当、合理需求。在我国的一些地方,之所以未经审批的违法违规宅基地大量存在,与这些地方在建设用地指标限制背景下多年停止审批宅基地不无关系。对于此类因为制度设计或者执行不当造成的“被动”违

法违规,要和不具正当性违法违规区别开来。 面对现实。 一是要面对土地权属争议规模巨大、程度激烈,且在各类相关财产权利加速确权和登记过程中集中爆发的现实。在以土地为核心的权属领域,违法违规建设、使用、流转等行为长期存在,纠纷矛盾累积量大面广,这是土地房屋确权与统一登记不得不面对的现实。土地权属争议解决机制建设,必须考虑到解决权属争议的艰巨性、长期性和阶段性特征,既要设计出常态化方案,也要准备好短期过渡措施。 二是要面对法律依据不足、且短期内难以到位的现实。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实体和程序规则,尤其是法律不足是当前制约土地确权和化解权属矛盾的主要因素。囿于目前的立法体制和规划,这一问题不会很快得到解决。因此,不能指望解决权属争议的一揽子法律制度一步到位。但土地确权的实践不能停,也停不下来。面对这种局面,可行的办法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按照法律的精神和原则出台针对性的政策性指导意见,以适当弥补法律制度缺乏的不足,并利用村民自治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集中处置权属争议。 三是要面对农村村民自治机制不健全的现实。农村自治尤其是农村集体经济自治组织不健全、制度不完善。一些村组存在强势群体控制等问题。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涉及重大利益和复杂的法律政策,如果没有原则、没有底线地将疑难杂症推给所谓的村民自治,可能会制造更多、更大的问题。 汲取经验。 一是汲取地方在土地确权登记、化解权属争议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在近年来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推进过程中,一些地方大胆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如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云龙镇、湖北省夷陵区推行的“六权”

网络游戏中的两个法律问题

2004年5月4日,文化部下达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对于进口的网络游戏产品实行内容审查制度。审查范围包括进口游戏产品版权贸易协议和运营代理协议(中、外文本)原始版权证书,版权授权书副本和复印件,以及游戏中全部对白,旁白,游戏主题曲,歌词在内的多种内容的实质性审查。文化部为此专门设立了进口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委员会为常设机构。该通知标志着进口网络游戏的版权授权等知识产权问题已成为主管机关注意的对象。网络游戏市场规范进入新的阶段的时候,中国网络游戏业并不是稳定发展的,技术的制约、市场的失衡、游戏装备的丢失,时该提醒着网络游戏业急需游戏规则。游戏开发商、游戏运营商、游戏玩家各方权益关系如不加以确定和规范,产业发展难有更大的空间。这时,认识网络游戏中开发商与运营商,运营商与用户之间的法律问题就成为关键。 一、开发商与运营商,版权之争孰是孰非。 随着中韩《传奇》知识产权之争的起起落落,中国网络游戏市场的最大难题也浮出,:没有独立研发的技术支持和开发体系;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对网络游戏开发的市场经验的不足,都是中国游戏企业不能回避的问题。目前,国内网络游戏市场基本上以代理国外游戏为主,其核心技术的80%以上被国外游戏开发商控制。在网络游戏的研发上,国外的游戏企业已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以韩国为例,韩国游戏产业在2002年韩国企业收益中,游戏产业占到34.3%,达到3兆4千亿韩元,2003年达到3兆9千4百亿韩元。在韩国游戏开发公司核心平台中,网络游戏和手机游戏占整个游戏的79%。韩国有游戏相关的教育机构84家,其中研究生院8家,大学51家,私立教育机构22家。韩国游戏产业的发展已超过以汽车制造为代表的传统产业,成为国民经济主导产业之一。因此,中国网络游戏企业在与国外企业的版权贸易中常常处于被动地位或不平衡状态。作为运营商的中国网络游戏企业如何保障自己的利益和生存空间?如何在产品版权贸易协议和运营代理协议中维护自身的权益而有效的避免风险呢?首先,是提高自主知识产权含量, 在网络游戏产业链中,加大自主开发游戏的投入,开发具有民族文化传统特色的网络游戏产品。国家重点项目863科技发展计划已将“网络游戏通用引擎研究与示范产品开发”等两个项目正式纳入其中,这是中国首次将网络游戏技术研发这类文化产业纳入国家科技计划。显示了政府在支持游戏领域自主技术的决心,同时,大量门户网站、游戏公司、电脑公司、通信等企业,相继宣布进军网络游戏的运营与开发,主要是传统单机游戏公司、专业的游戏网站、软件开发企业、国内上市公司集团、门户网站、以及电信企业这6大类企业。这6大类企业正是充分利用其技术资源和运营经验,进行技术资源和市场资源有利的整合。其次, 是在产品版权贸易协议和运营代理协议中明确游戏开发商与运营商的权益。按照知识产权的特征分析,如果对权利的专有性和权利的复制性能找到利益上的平衡,对权利的授权能有效的规范,就可以达到传播的目的,形成对信息的保护和增值。因此,对利益关系进行约定,避免违约风险和在版权授权中的不利条款, 就成为中国游戏运营企业首先要熟知的法律问题。对此,文化部下达的通知规定对产品版权贸易协议和运营代理协议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审查正是避免中国网络游戏运营商在协议中的显失公平的需要,也是保护国内游戏运营企业利益的需要。第三,开展在网络游戏领域的全面合作。从网络资源和用户数量来看,我国现在已成为网络游戏的最大市场,网络经济方兴未艾。网络游戏市场和网络经济领域本身就是风险和利益共存的,未来的挑战在于,在市场主体更加多元化的格局下,产业指导和资源整合需要适时改变,积极利用国内企业对中国市场运营的熟悉,开展网络游戏领域包括技术开发, 技术人员培训,品牌保护,市场扩展,运营网络、行业规范等方面的国内多领域和国外多角度的合作。根据以上的分析,网络游戏作为网络经济产业中的新动力已无疑问,但准入中的审查和运营行为规则依然必要,而且已成为整体解决网络游戏市场化机制的重要因素。二,运营商与玩家,虚拟财物的真真假假去年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的国内首例“网财”被窃案一时被普遍关注。河北的网络游戏玩家李宏晨在过去的两年时间里,共花费几千个小时的精力

土地确权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目录大全

土地确权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目录大全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2004年3月14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1986年4月12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节录) (2002年12月28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节录) (1998年4月29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 二、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节录) (1988年6月lO日) 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1、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节录) (1956年6月30日) 2、关于人民公社的十八个问题(节录) (1959年4月) 3、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节录) (1960年11月3日) 4、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节录) (1962年2月13日) 5、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1962年9月27日) 6、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 (1984年8月30日) 7、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妥善处理军队与地方部分房地产权属问题的通知(1988年7月18日) 8、铁路用地管理办法(1992年10月27日)

9、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 10、土地登记规则(1995年12月28日) 1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2001年2月2日) 11、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 12、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9月26日) 13、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年2月23日) 14、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的通知(1997年) 15、关于印发对大庆油田土地权属问题的协调处理意见的通知(1999年3月8日) 1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土地管理局《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涉及土地权属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99年5月24日) 17、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涉及土地权属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99年3月15日) 18、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19、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2002年12月4日) 20、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2003年11月14日) 21、关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月15日)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 4年3月23日) 23、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2004年11月2日)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2004年11月2日)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同意西南财政部规定的房地产典期满后超逾十年未经回赎得申请产权登记的意见的联合通令(1952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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