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说明

一、本“标准”是在2001年国家计委“1218”号文取消了1993年版“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情况下,为了规范城市规划设计市场,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面调查基础上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制定并发布的行业统一收费指导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各项城市规划设计收费。

三、本“标准”采用单价法,进行标准的制定。

四、本“标准”补充了部分以前“收费标准”中所缺项目类型及现在正在进行的项目类型。

五、本“标准”中,各规划设计单位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不同地区、规划资质等级等情况诚意0.8-1.5的调整系数进行上下浮动。

六、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参照国际城市规划收费标准,又承担方和委托方协商解决。

七、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含境外设计单位)必须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并经工商登记后,方可进入市场,收取城市规划设计费。

八、境外设计单位在中国从事规划设计业务必须执行此标准。

九、执行该“标准”,其各项规划内容和深度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国家和各省有关项目规定的要求执行。如果根据实际需要,委托方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其所占工作量要相应增减。

十、编制城市规划所需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又委托方负责组织各有关单位提供。如委托方不能提供所需资料,要由承担方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工作的,其资料费、地形图(含电子文件)等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十一、执行本“标准”,设计方成果需提供:中间成果(含论证材料)最多为15套,最终成果为6套,另提供彩色图纸一套,如委托方须增加份数则需另行支付成本费用。

十二、执行本“标准”成果版权归设计方所有,收费标准不包括提供电子文件及版权费用,如委托方须设计方提供电子文件和版权的,须支付相应费用。

十三、城市规划设计费按进度分期支付,在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委托方即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20%,方案确定时支付40%,规划设计成果交付时结清全部设计费用。

十四、本“标准”从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一、城市总体规划

序号城市规模(万人)收费单价(万元/平方公里)备注

1 小城市(20以下) 3.5

2 中等城市(20-50) 3.0

3 大城市(50-100) 2.5

4 特大城市(100以上) 2.0

注:1、本次总体规划收费标准的城市分类,按照“城市规划法”所规定的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不含乡镇规划。

2、表中人口规模已规划期末人口为准

3、城市总体规划按人口规模确定收费标准,按实际规划建成区面积计算规划费。

4、本收费标准不含城镇体系规划。

5、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定额的50% 记取设计费。

6、城市总体规划最低设计收费基价为40万元/个。

7、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要警醒相关专题研究的,应单独收费,收费标准为:特大城市为30万元/个,大城市为20万元/个,中等城市为15万元/个,小城市为10万元/个。

8、城市总体规划工作量划分为:现状调研30%,方案阶段为40%,成果制作阶段为30%。

9、总体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如由委托方组织的,则由委托方承担,如由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由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二、城市分区规划

序号项目类别收费单价(万元/平方公里)备注

1 新区 2.5

2 旧城区 3.0

注:1、城市建成区按照旧区标准收费,城市新区按照新区标准收费。

2、有些地区在城市建设中所惊醒的某些类似于分区规划深度的规划按照城市新区收费标准进行。

3、分区规划最低设计收费基价为15万元/个。

4、分区规划工作量划分为:现状调研20%,方案阶段为50%,成果制作阶段为30%。

三、详细规划设计

1、控制性详细规划

序号项目类别收费单价(元/公顷)备注

1 城市新区、开发区2500

2 城市一般地段3000

3 城市重点地段3500

注:1、表中收费标准不含酚图则,如增加分图则,则令增加500元/公顷。

2、如增加建筑形体方案示意,则增加2000元/公顷。

3、控制性详细规划最低设计基价10万元/个。

4、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量划分建成区为:现状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30%;如果增加分图则,工作量划分为现状25%、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35%。

新区为:现状15%、方案阶段50%、成果制作35%;如果增加分图则,工作量划分为现状15、方案阶段45%、成果制作40%。

2、修建性详细规划

(1)居住区

序号用地规模(公顷)收费单价(元/公顷)备注

1 3 15000

2 3-10 12000

3 10-20 11000

4 20-30 10000

5 30-50 9000

5 50以上8000

注:1、最低设计费基价按5万元/个。

2、建筑单体为选型方案,如作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则建筑方案费用另记。

3、委托方如要求作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

4、规划总平面方案每增加一个,加收30%的规划费用。

5、委托方如需要进行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则加收50%的规划费用。

(2)城市一般地段

序号用地规模(公顷)收费单价(元/公顷)备注

1 3 16000

2 3-10 14000

3 10-20 12000

4 20-30 11000

5 30-50 10000

6 50以上9000

注:1、规划设计收费最低基价为5万元/个。

2、建筑单体为选型方案,如做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则建筑方案费用另计。

3、委托方如要求做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

4、委托方如要求进行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则加收50%的规划费用。

(3)城市重点地段、大型公建及周围地段

序号项目类型收费单价(元/公顷)备注

1 城市重点地段16000

2 大型公建18000

3 主要公建及周围地段18000

注:1、规划设计收费最低基价6万元/个。

2、大专院校按城市主要公建地段收费。

3、建筑单体为选型方案,如做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则建筑方案费用另计。

4、委托方如要求做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

5、委托方如需要进行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则加收50%的规划费用。

(4)公园、游乐场及其它园林规划

序号用地面积(公顷)收费单价(元/公顷)备注

1 1-10 12000

2 10-20 9000

3 20-30 8000

4 30-50 7000

5 50以上6000

注:1、规划设计收费最低基价5万元/个。

2、委托方如要求做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

四、风景区规划

(一)风景区规划大纲

序号规模(平方公里)收费单价(元/平方公里)备注

1 小于50 5000

2 50-100 4000

3 100-200 3500

4 200-500 2500

5 500以上1500

注:1、规划设计收费最低基价15万元/个。

2、风景区规划大纲收费标准为单独编制大纲标准。

(二)风景区总体规划

序号规模(平方公里)收费单价(万元/平方公里)备注

1 小于10 1.6

2 10-20 1.4

3 20-50 1.2

4 50-100 1.0

5 100以上0.8

注:1、规划设计收费最低基价15万元/个。

2、风景区总体规划收费标准已包括风景区规划大纲的工作量。

3、风景区总体规划的面积应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水面应按实际规划利用范围计算。

(三)风景区详细规划

序号规模(公顷)收费单价(万元/公顷)备注

1 小于20 11000

2 20-50 10000

3 20-100 9000

4 100-200 8000

5 200以上6000

注:1、规划设计收费最低基价15万元/个。

五、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1、单独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收费按城市总体规划收费的40%收取,如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时贬值则按城市总体规划收费的30%收取。

2、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费用如小于20万元,则设计收费最低基价为20万元/个。

六、城镇体系规划

序号规模(万人)收费单价(万元/万人)备注

1 30-50 1.1

2 50-60 1.0

3 60-70 0.95

4 70-80 0.9

5 80-90 0.85

6 90-100 0.8

7 100-200 0.75

注:1、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人口为准。

2、都市圈、城镇群等类似规划参照城镇体系规划的深度和收费标准进行。

3、在编制城镇体系规划中,如需要进行相关专题研究的,应单独收费,收费标准为:省城和区域按30万元/个,特大城市为25万元/个,大城市为20 万元/个,中等城市为15万元/个,小城市10万元/个。

4、城镇体系规划的规划费用如小于20万元,则设计收费最低基价为15万元/个。

七、城市发展战略规划

1、参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基本要求进行。

2、收费标准按同等城市总体规划的40-50%收取。

3、有些非城市地区发展规划按所规划范围中的规划建设用地的1万元/平方公里计算。

4、城市发展战略规划的规划费用如小于15万元,则设计收费最低基价为15万元/个。

八、概念规划

1、概念规划收费标准按其相应阶段规划收费标准的40-50%收取。

2、概念规划的规划费用如小于15万元,则设计收费最低基价为15万元/个。

九、环境景观规划

1、环境景观规划指居住小区、城市街景景观、校园规划等城市各类景观专项规划。

2、环境景观规划按相应项目类别规划收费标准的30-40%收取。

3、景观设计详细规划按详细规划收费标准执行。

4、景观设计收费最低基价为8万元/个。

十、城市设计

1、单独编制城市设计其收费标准: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阶段按其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40-50%收取;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按期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50-80%收取。

2、如在不同规划阶段基础上,增加城市设计内容,则收费标准在相应阶段的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50%收取。

十一、小城镇总体规划

1、在编制小城镇总体规划时应同时编制镇域城镇体系规划。

2、按规划建设用地4万元/平方公里收取。

3、本收费标准含镇区总体规划和镇域村镇体系规划。

4、镇区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人口为准。

5、设计收费按规划期末的实际规划建成区用地面积计算。

6、规划设计收费最低基价15-20万元/个。

7、如进行专题研究,应单独收费,收费标准为5万元/个。

十二、城市单项专业规划

专业规划特指:给水、排水、供热、燃气、防洪、消防、电力、电信、环卫、抗震、人防、环境保护、绿地系统、道路工程、交通轨道、城市竖向、地下空间利用等规划。

序号城市规模(万人)收费标准(万元/万人)备注

1 小城市(20以下) 1.0

2 中等城市(20-50) 1.0-0.8

3 大城市(50-100)0.8-0.6

4 特大城市(100以上)以60万元为技术,每增加10万人增加5万元设计费

注:1、专项规划深度为国家及省相关专业规划编制办法所规定的深度。

2、规划设计最低基价为15万元/个。

3、城市规模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口。

4、城市人口规模介于中间规模的城市可采用插入法进行计算。

5、对于单项专业规划委托方委托时如有特殊要求,则根据其深度和工作量增加情况乘以1.1-1.3的系数。

6、专业规划根据该表中的收费标准,结合各专业的具体情况乘以如下专业系数:排水、防洪为1.1;消防、抗震、人防为0.8;电力、电信、地下空间为0.9;道路工程为1.2;环境保护为1.0(如做生态环境保护内容则为1.5);其他为1.0。

7、城市综合防灾规划在该收费单项收费标准基础上乘以1.5的系数。

十三、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序号城市规模(万人)收费标准(万元/万人)备注

1 小城市(20以下) 1.0

2 中等城市(20-50) 1.0-0.8

3 大城市(50-100)0.8-0.6

4 特大城市(100以上)以60万元为技术,每增加10万人增加5万元设计费

注:1、城市交通规划深度以国家及省交通规划编制办法所规定的深度。

2、规划设计最低基价为15万元/个。

3、城市规模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口。

4、城市人口规模介于中间规模的城市可采用插入法进行计算。

5、本收费标准未包括委托方组织实施交通调查的工作量。

6、委托方如增加城市道路交叉口等规划内容和其它深度要求的,则根据其深度和工作量增加情况乘以1.2-1.5的系数。

7、城市交通发展战略规划收费标准按照同等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60-70%收取。

十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及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按1万元/平方公里收取。

2、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按8000元/平方公里收取。

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为列入省和国家保护的,历史文化遗迹为市级以上保护的。

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必须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条例及编制办法”的要求进行。

5、规划设计收费最低基价10万元/个。

十五、旅游业规划

1、按规划期末旅游人数收取,标准为15000元/万人。

2、省域旅游发展规划基价为120万元。

3、市域旅游发展规划基价为50万元。

4、如增加旅游产业规划,则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20%。

十六、咨询收费

1、咨询收费之从事各类规划咨询收费,工程类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2、咨询收费按所从事的规划项目收费的30%记取。

3、专家咨询:教授级高工按5000元/工日记取,副高工按4000元/工日记取,工程师按3000元/工日记取。

十七、编制标书收费

1、编标指规划设计单位为规划管理部门或其它业主进行规划表书制定等服务项目。

2、编制标书收费按所编项目规划设计费的5%收费。

十八、规划标底费的规定

1、规划标底费指业主进行规划招标时,对未中标但符合投标要求的投标方案所支付给投标单位的最低费用。

2、规划标底费按照该项目规划设计收费的30-40%收取,不得低于30%,不符合规划标底费要求的招投标项目,各规划设计单位不得参加投标。

十九、电子文件收费

1、电子文件收费指规划设计单位在规划成果出院时将电子成果版权转让给委托方进行的收费行为。

2、电子文件收费标准按所规划项目设计费的10%收取。

最新2018建筑规划设计收费参考标准.pdf

2018建筑规划设计收费参考标准(附各类建筑收费参考标准)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与需要,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确保设计质量和 服务质量,有助于发包人、设计人协商确定设计服务计费,编制《建筑设计服务计费 指导》(以下称《计费指导》) 第一章综述 一、总则 1.1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与需要,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确保设计 质量和服务质量,有助于发包人、设计人协商确定设计服务计费,编制《建筑设计服 务计费指导》(以下称《计费指导》)。 1.2 发包人和设计人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筑设计服务计费的公正性、客 观性和合理性。 1.3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凡在建筑设计中采用本《计 费指导》未涵盖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或其它科技成果,有利于提高建 设项目经济效益或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可以在本《计费 指导》基础上适当上浮计费额。 1.4 建筑设计服务费按以下方式支付: (1)合同签订后7天内,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 (2)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 (3)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 (4)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 (5)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7天内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后3个月内,发 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 (6)工程结构封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 (7)工程竣工设计验收或投入使用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全部剩余设 计费。 1.5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建筑设计工作较大返工、修改和增加工作量的,发包 人向设计人另外支付相应的建筑设计服务费并适当延长设计工期。 1.6 由于发包人原因,要求设计人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设计周期 定额》规定的周期内提前交付设计文件,设计人在确保设计质量与深度的前提下采取 措施予以实现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1.7 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 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设计人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0%,超过一半时,支付全部设计费。 1.8 本《计费指导》可作为建设项目编制立项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 报告等文件中估算设计及咨询服务计费额的参考。 二、建筑设计服务内容 2.1 本《计费指导》涉及的建筑设计服务内容包括设计基本服务与设计其他服 务。

2017修订《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1城市总体规划 1.1总体规划 注:将战略规划、总体规划的专题研究、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城镇群规划、城乡统筹规划、多规合一等内容补充到现有条文注释中。 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国发〔2014〕51号)所规定的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 城市的标准区分,不含乡镇规划。 2、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人口为,规模如有超出则需另外补充。 3、城市总体规划按人口规模分档,并按照规划建设用地计算规划费用。 4、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 5、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设计费的50%计费。 6、城市总体规划计费基价为50万元。

7、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 超大城市70万元/每个,特大城市50万元/每个,大城市35万元/每个,中等城市25万元/每个,小城市15万元/每个;单独编制的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 初步成果阶段(20%),纲要成果阶段(40%),最终成果阶段(10% )。 9、总体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用由委托单 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费用由规划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10、《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总体规划修编前期研究》、《战略规划》等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30%来计费。 11、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中,如需报国务院审批的,需增加难度系数 1.3,如报省政府审批,则需增加难度系数 1.1 o 1.2城镇群规划 注: 1、“区域总面积”按规划区内市、县的行政区域面积汇总计算 2、城镇群规划计费基价为300万元。 1.3城乡统筹规划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

【标题】国家计委关于颁发《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颁布日期】1987-12-19 【实施日期】1987-12-19 【有效性】有效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颁发《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1987年12月19日计设<1987>241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省辖市计委、建委: 根据我委和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联合颁发的计设<1983>1022号《关 于勘察设计单位试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通知》及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我委、财政部联合颁发的(86)城规字第485号《关于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办法试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通知》的精神和规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编制了《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经审查,同意颁发,从1988年1月1日起试行。1988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合同仍按原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上述标准仅适用于承担国内城市规划设计的收费。 为了加强对城市规划设计单位事业费和收费范围的管理,重申(86)城规字 第485号文的有关规定:“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事业费,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掌握,用作下达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和没有前期费用来源的详细规划等指令性规划设计任务的规划设计费。不足时,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补助解决。新建工矿区和其它委托的规划设计任务,其费用由委托单位负责支付”。 各单位在试行中,要不断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将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告 诉我委设计管理局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规划局。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说明 一、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设计、详细规划设计、风景区规划设计、市政工程规划设计和城市规划设计方案模型制作等的收费定额。工程项目的设计可遵照《工程设计收费标准》其它分册的有关标准执行。 二、本标准仅为常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对于其它未列出的项目,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交通规划、旅游区规划、建设项目选址及技术论证、可行性研究等,其收费可参照本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其它分册中类似项目或以实际所耗工日按每工日40元计取。 三、城市总体规划设计的规划人口,必须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纲要中确定的规划期末城市人口为准。 四、本标准是按原国家建委(80)建发城字第492号文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划设计范围、深度及质量标准要求制订的。其中,总体规划应达到为编制详细规划提供依据的要求;详细规划一般应满足房屋建设和各项工程编制扩初设计的要求;各项工程专业规划要基本上达到编制专业工程设计任务书的需要。凡达不到或委托方不要求做到上述规定深度要求的规划设计项目,其收费额应参照本标准按实际设计深度作相应折减。 五、本标准要求提供规划设计文件六套,其中城市总体规划须包括彩图一套。

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

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本“指导标准”依据2004年中国城市规划协会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结合杭州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杭州市规划局下达直接委托的规划编制任务可按此标准执行;招投标委托的规划设计任务,应标单位可参考本标准合理报价。 第三条执行本“指导标准”的规划设计单位所提交的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浙江省及杭州市颁布的相关文件中有关深度及质量要求。 第四条本“指导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由杭州市规划局根据具体情况适时修改完善。 第五条本“指导标准”由杭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二、总体规划 第六条市、县(市)域总体规划按0.7万元/万人标准计费。 注:(1)市域总体规划不含城市总体规划,市域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分开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含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不再单独编制。 (2)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总人口为准。 1、单独编制规划纲要的,按总设计费的40%计费。 2、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

3、两年内修编,按计费标准的50%计费;两至五年内的修编,按80%计费;五年以上的修编按100%计费。 4、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原则上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费用由规划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第七条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1、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先期做过概念规划评估的,按计费标准的80%计费。 2、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标准为:25万元/每个。 3、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设计费的30%计费。 4、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 5、两年内修编,按计费标准的50%计费;两至五年内的修编,按80%计费;五年以上的修编按100%计费。 6、总体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原则上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费用由规划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2018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最新收费标准).doc

2018城市规划设计最新收费标准! 据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文件[(2017)]——《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一、城市总体规划 注: 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城市规划法》所划定的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标准区分,不含乡镇规划。 2、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末期人口为准。 3、城市总体规划按规划人口规模分档,并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规划费。 4、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 5、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设计费的50%计费。 6、城市总体规划计费基价为35万元。 7、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要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超大城市70万元/每个,特大城市50万元/每个(原标准30),大城市35万元/每个(原标准20),中等城市25万元/每个(原标准15),小城市15万元/每个(原标准10;单独编制的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

8、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 9、总体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费用由规划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二、城镇群规划 三、城乡统筹规划 四、分区规划

注: 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所规定的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标准区分。 2、本计费单价中参照的用地面积是指建设用地面积。 3、分区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50万元。 4、编制分区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初步成果阶段(20%),纲要成果阶段(40%),最终成果阶段(10%)。 5、新区总体规划、产业园区总体规划、某些特定地区的总体规划等,建议纳入参照分区规划的收费标准进行计费。 五、详细规划 1、控制性详细规划 两个层面:

2019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收费标准)

2019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最新收费标准)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2019城市规划设计最新收费标准! 据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文件[(2017)]——《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一、城市总体规划 注: 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城市规划法》所划定的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标准区分,不含乡镇规划。 2、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末期人口为准。 3、城市总体规划按规划人口规模分档,并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规划费。 4、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 5、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设计费的50%计费。 6、城市总体规划计费基价为35万元。 7、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要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超大城市70万元/每个,特大城市50万元/每个(原标准30),大城市35万元/每个(原标准20),中等城市25万元/每个(原标准15),小城市15万元/每个(原标准10;单独编制的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

8、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 9、总体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费用由规划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二、城镇群规划 三、城乡统筹规划 四、分区规划

注: 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所规定的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标准区分。 2、本计费单价中参照的用地面积是指建设用地面积。 3、分区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50万元。 4、编制分区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初步成果阶段(20%),纲要成果阶段(40%),最终成果阶段(10%)。 5、新区总体规划、产业园区总体规划、某些特定地区的总体规划等,建议纳入参照分区规划的收费标准进行计费。 五、详细规划 1、控制性详细规划 两个层面:

项目规划设计咨询收费标准

目录 第一部分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1.1说明 (1) 1.2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及概念规划 (2) 1.3城市总体规划 (2) 1.4分区规划 (3) 1.5详细规划 (3) 1.5.1控制性详细规划 (3) 1.5.2修建性详细规划 (4) (1)居住区 (2)城市一般地段 (3)城市重点地段、大型公建及周围地段 (4)公园、游乐场及其它园林规划 1.6风景区规划 (5) 1.6.1风景区规划大纲 (5) 1.6.2风景区总体规划 (5) 1.6.3风景区详细规划 (5)

1.8旅游规划设计 (8) 1.8.1旅游区总体规划 (8) 1.8.2旅游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8) 1.8.3旅游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9) 1.8.4旅游区实际规划 (9) 1.9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10) 1.10环境景观规划 (10) 1.11城市设计 (10) 1.12小城镇总体规划 (11) 1.13规划咨询 (11) 1.14编制标书 (12) 1.15规划标底 (12) 1.1216电子文件 (12) 1.17城市单项专业规划 (13) 1.18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14) 1.19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保护规划及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14) 1.20单项市政工程规划 (15) 1.20.1城市道路规划 (15) 1.20.2城市道路主要交叉口规划 (15) 1.20.3城市市政工程管线规划综合 (15)

1.20.5其他 (16) 第二部分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2.1说明 (17) 2.2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 (20) 2.3建筑市政工程设计 (21) 2.3.1建筑市政工程范围 (21) 2.3.2建筑市政工程各阶段工作量比例 (21) 2.3.3建筑市政工程复杂程度 (22) 2.3.4工程设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 (26) 第三部分工程咨询收费标准 3.1说明 (27) 3.2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收费 (28) 3.3工程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 (29) 第一部分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1.1 说明

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现将我院规划设计收费依据及标准公布如下,并欢迎社会各界给予监督。 一、收费依据: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中规协秘字第022号)(全文附后)。 二、区综合经济园区项目比照上述文件标准减半计收。 附件: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会员单位: 为加强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的管理,约束不合理收费和制止不公平价格竞争,促进城市规划设计水平的提高,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现发至各会员单位,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计算和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二OO四年六月一日 一、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为

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本《意见可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二、参照本《意见》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0.8—1.5的调整系数。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也可参照国际城市规划计费方法或标准,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协商确定。 四、本《意见》所提出的各项计费基于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计费标准应相应增减。 五、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15套,规划文本6套,彩色图纸一套。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则应另行支付成本费。 七、规划文本电子文件及版权归规划设计单位所有。如委托方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电子文件或版权,应支付相应费用。 八、委托方应按进度分期支付城市规划设计费。在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签定后3日内,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3日内,支付40%的规划设计费,提交全部成果时,结清全部费用。 九、本《意见》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解释。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文件 (2004)中规协秘字第022 号 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 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会员单位: 为加强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的管理,约束不合理收费和制止不公平价格竞争,促进城市规划设计水平的提高,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现发至各会员单位,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计算和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二OO 四年六月一日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说明 一、2001 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 号)中取消了1993 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本《意见》可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二、参照本《意见》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0.8~1.5的调整系数。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也可参照国际城市规划计费方法或标准,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协商确定。 四、本《意见》所提出的各项计费基于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计费应相应增减。 五、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工作,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15 套,规划文本6 套,彩色图纸一套。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则应另行支付成本费。 七、规划文本电子文件及版权归规划设计单位所有。如委托方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电子文件或版权,应支付相应费用。 八、委托方应按进度分期支付城市规划设计费。在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签定后3 日内,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 3 日内,支付40%的规划设计费,提交全部成果时,结清全部费用。 九、本《意见》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解释。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会员单位: 为加强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的管理,约束不合理收费和制止不公平价格竞争,促进城市规划设计水平的提高,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现发至各会员单位,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计算和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二O一O年六月一日 一、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本《意见可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二、参照本《意见》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0.8—1.5的调整系数。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也可参照国际城市规划计费方法或标准,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协商确定。

四、本《意见》所提出的各项计费基于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计费标准应相应增减。 五、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15套,规划文本6套,彩色图纸一套。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则应另行支付成本费。 七、规划文本电子文件及版权归规划设计单位所有。如委托方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电子文件或版权,应支付相应费用。 八、委托方应按进度分期支付城市规划设计费。在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签定后3日内,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3日内,支付40%的规划设计费,提交全部成果时,结清全部费用。 九、本《意见》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解释。 一、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规划项目类型及各自收费标准

城市规划项目类型及各 自收费标准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城市规划项目类型及各自收费标准 (2008年07月23日) 目录

一、城镇体系规划 注: (1)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区域总人口为准。 (2)都市圈、城镇群等类似规划,参照城镇体系规划的深度和计费意见执行。(3)在编制城镇体系规划中,如果需要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标准视专题研究范围与深度确定:如专题研究对象为区域范围的,则省域30万元/专题、市域(地)20万元/专题、县域15万元/专题; 如专题研究对象为区域中心城市的,则特大城市25万元/专题、大城市20万元/专题、中等城市15万元/专题、小城市10万元/专题。 (4)计费基价为50万元。 二、城市战略/概念规划 1. 单独编制城市空间发展战略/概念规划

注: (1)本计费以规划期末城市人口规模分类为依据,城市新区、新城、开发区参照此标准。 (2)如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起编制,其收费为城市总体规划计费的50%-60%。(3)计费基价为50万; 2.概念规划/概念设计 注:

(1)计费基价为30万; (2)基于较小地块及修规层面的概念设计,按1.2-1.5万元/公顷计费。 三、城市总体规划 1. 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注: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基价为50万。 2.城市总体规划

注: (1)本计费以规划期末城市人口规模分类为依据,并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费,城市新区、新城、开发区参照此标准。本计费不含乡镇规划。 (2)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3)城市总体规划计费基价为60万元。(4)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要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 计费。计费为:特大城市25万元/专题、大城市20万元/专题、中等城市15万元/专题、小城市10万元/专题。 (5)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15-20%,纲要阶段35%,总规编制阶段35%,成果制作阶段10-15%。 (6)城市总体规划分项收费比例: 收费构成:城镇体系规划30%,中心城区规划70%。 以中心城区规划为100%,以下中心城区规划中各分项内容的分配比例为: ① 性质规模占5-10%; ② 空间发展与用地布局规划(包括:空间管制、村镇发展与控制、空间增长边界确定、建设用地空间布局及控制要求等)占25-30%;

2017修订《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正文 1 城市总体规划 1.1总体规划 注:将战略规划、总体规划的专题研究、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城镇群规划、城乡统筹规划、多规合一等内容补充到现有条文注释中。 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所规定的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标准区分,不含乡镇规划。 2、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人口为,规模如有超出则需另外补充。 3、城市总体规划按人口规模分档,并按照规划建设用地计算规划费用。 4、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 5、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设计费的50%计费。 6、城市总体规划计费基价为50万元。 7、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超大城市70万元/每个,特大城市50万元/每个,大城市35万元/每个,中等城市25万元/每个,小城市15万元/每个;单独编制的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 8、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初步成果阶段(20%),纲要成果阶段(40%),最终成果阶段(10%)。

9、总体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费用由规划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10、《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总体规划修编前期研究》、《战略规划》等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30%来计费。 11、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中,如需报国务院审批的,需增加难度系数1.3,如报省政府审批,则需增加难度系数1.1。 1.2城镇群规划 注: 1、“区域总面积”按规划区内市、县的行政区域面积汇总计算。 2、城镇群规划计费基价为300万元。 1.3城乡统筹规划 注: 1、“规划面积”为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划期末城市建设用地面积。 2、“非建设用地”为城市规划区内除建设用地以外的其余用地。

规划设计相关收费标准

规划设计相关收费标准 方应支付相应费用。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应委托方提供。如需要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一、20XX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中取消了1993年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国范围内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本《意见可作为城市规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二、参照本《意见》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的调整系数。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也可参照国际城市规划计费方法或标准,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协商确定。四、本《意见》所提出的各项计费基于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计费标准应相应增减。五、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应委托方提供。如需要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初步方案15套,规划文本6套,彩色图纸一套。如委托方要求应另行支付成本费。七、规划文本电子文件及版权归规划设计单位所有。如委托方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电子文件或版权,应支付相

八、委托方应按进度分期支付城市规划设计费。在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签定后3日内,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20划设计方案确定后3日内,支付40%的规划设计费,提交全部成果时,结清全部费用。九、本《意见》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解释。一、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规模序号 1 2 3 4 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计费单价备注包括县城特大城市注: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城市规划法》所规定的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标准区分,2、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人口为准。 3、城市总体规划按人口规模分档,并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规划费。 4、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 5、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设计费的50%计费 6、城市总体规划计费基价为35万元。 7、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特大城市30万元/每个,大城市20等城市15万元/每个,小城市10万元/每个。 8、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 9、总体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用双方商定,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用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费单位自行解决。二、分区规划计费单价序号项目类别备注 1 2 新区旧城区注:1、城市建成区按照旧区计费,城市新区按照新区计费。 2、有些地区在城市建设中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17修订稿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课题组第三次工作会议 会议资料 2017年7月14日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重庆

目录 第一部分修编工作说明 (4) 一、工作背景 (4) 二、修编原则与思路 (4) 三、修编依据 (5) 四、主要内容 (6) 五、工作过程 (7) 第二部分《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说明 (9) 第三部分《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正文 (10) 1 城市总体规划 (10) 1.1总体规划 (10) 1.2城镇群规划 (11) 1.3城乡统筹规划 (11) 1.4多规合一 (12) 2 分区规划 (12) 3 详细规划 (13) 3.1控制性详细规划 (13) 3.2修建性详细规划 (14) 4 风景区规划 (17) 4.1风景区规划大纲 (17) 4.2风景区总体规划 (17) 4.3风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18) 4.4风景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18) 5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19) 6 城镇体系规划 (20) 7 城市设计 (20) 7.1总体城市设计 (20) 7.2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22) 7.3专项城市设计 (23) 7.4其它 (23) 8 镇规划 (23) 8.1镇总体规划 (23) 8.2镇详细规划 (24) 9 乡、村规划 (24) 9.1乡规划 (24) 9.2村庄规划 (25) 9.3村庄整治设计 (25) 10 交通规划 (26)

10.1综合交通规划 (26) 10.2交通详细规划 (27) 10.3交通详细设计 (28) 10.4轨道交通规划 (29) 10.5交通专项规划 (35) 10.6交通改善规划 (36) 10.7交通影响评价 (37) 10.8交通量化分析 (37) 11 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38) 11.1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38) 11.2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39) 11.3综合管线规划 (40) 11.4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40) 12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及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41) 12.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41) 12.2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41) 12.3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 (42) 12.4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43) 12.5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保护整治规划 (44) 13 其他类专项规划 (45) 13.1公共服务类专项规划 (45) 13.2城市综合防灾专项规划 (46) 13.3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 (47) 13.4生态环境景观类专项规划 (48) 13.5更新改造类专项规划 (48) 14 规划选址与规划设计条件 (49) 14.1 规划选址、选线 (49) 14.2 规划设计条件 (51) 15 信息技术服务 (53) 15.1信息咨询服务 (53) 15.2信息加工处理 (53) 15.3 信息系统开发 (54) 15.4智慧“城市规划” (55) 16 研究型规划 (55) 16.1研究型规划—总体层面 (55) 16.2研究型规划—实施层面 (56) 16.3研究型规划—工程层面 (56) 17 规划咨询 (57) 17.1顾问咨询服务 (57) 17.2开发策划 (58) 18 编制标书 (59) 19 规划标底 (59)

国家建筑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筑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修建性详细规划收费 1 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收费为8000~15000元/公顷,基价7万元。旧城改造与历史文化地段提高25%收费。 2 公共中心地区详细规划收费为12000~15000元/公顷,基价10万元,旧城改造与历史文化地段提高25%收费。 3 城市设计收费12000~15000元/公顷,基价10万元,旧城改造与历史文化地段提高25%收费。 4 景观规划收费为15000~18000元/公顷,基价10万元。 5 交通枢纽地区详细规划收费8000~10000元/公顷,基价10万元。 6 新区详细规划收费5000元/公顷,基价7万元。 7 历史街区与历史地段保护收费为20000~25000元/公顷,基价10万元。 8 公园与绿地详细规划收费为6000~8000元/公顷,基价为6万元。专类公园乘系数1.2~2.0。绿地设计收费为工程总造价的4%~7% 建筑设计收费参照标准

一. 住宅类收费 1 按费率收费,为概算投资造价2.0~3.0%收取。 2 按面积收费则分类如下:(上限为采暖地区) 3 多层住宅(含六跃七跃层):方案:3元/M2 2.5~5元/M2 扩初:7~12元/M2 施工图:16~25元/M2 4 小高层住宅(八~十一层,含十一跃十二跃层)4. 5 方案: 4.5元/M2 3.5~8元/M2 扩初:10~16元/M2 施工图:22~32元/M2 5 高层住宅(十二~三十层)方案:6元/M2 5~10元/M2 扩初:14~19元/M2 施工图:30~38元/M2 6 超高层住宅(三十层以上)方案:8元/M2起扩初:17元/M2起施工图:38元/M2起 7 别墅方案:12元/M2 8~20元/M2 扩初:20~40元/M2 施工图:40~80元/M2 说明: 1.上述取费中扩初和施工图均为全过程收费。 2.上述取费已考虑一定的经验套用率, 2.通常按小区规模作如下调整:总建筑面积<5万M2,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和依据

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中规协秘字第022号)(全文附后)。 二、区综合经济园区项目比照上述文件标准减半计收。 附件: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会员单位: 为加强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的管理,约束不合理收费和制止不公平价格竞争,促进城市规划设计水平的提高,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现发至各会员单位,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计算和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二OO四年六月一日

一、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本《意见可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二、参照本《意见》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0.8—1.5的调整系数。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也可参照国际城市规划计费方法或标准,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协商确定。 四、本《意见》所提出的各项计费基于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计费标准应相应增减。 五、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15套,规划文本6套,彩色图纸一套。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则应另行支付成本费。 七、规划文本电子文件及版权归规划设计单位所有。如委托方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电子文件或版权,应支付相应费用。 八、委托方应按进度分期支付城市规划设计费。在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签

城市规划及景观设计收费标准(国家)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中规协秘字第022号)(全文附后)。 二、区综合经济园区项目比照上述文件标准减半计收。 附件: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会员单位: 为加强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的管理,约束不合理收费和制止不公平价格竞争,促进城市规划设计水平的提高,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现发至各会员单位,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计算和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二OO四年六月一日 一、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本《意见可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二、参照本《意见》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0.8—1.5的调整系数。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也可参照国际城市规划计费方法或标准,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协商确定。 19

四、本《意见》所提出的各项计费基于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计费标准应相应增减。 五、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15套,规划文本6套,彩色图纸一套。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则应另行支付成本费。 七、规划文本电子文件及版权归规划设计单位所有。如委托方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电子文件或版权,应支付相应费用。 八、委托方应按进度分期支付城市规划设计费。在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签定后3日内,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3日内,支付40%的规划设计费,提交全部成果时,结清全部费用。 九、本《意见》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解释。 19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标准2017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标准2017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与需要,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确保设计质量和服务质量,有助于发包人、设计人协商确定设计服务计费,编制《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以下称《计费指导》) 综述 JZHT 一、总则 1.1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与需要,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确保设计质量和服务质量,有助于发包人、设计人协商确定设计服务计费,编制《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以下称《计费指导》)。 1.2 发包人和设计人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筑设计服务计费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合理性。 1.3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凡在建筑设计中采用本《计费指导》未涵盖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或其它科技成果,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或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可以在本《计费指导》基础上适当上浮计费额。 1.4 建筑设计服务费按以下方式支付: (1)合同签订后7天内,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

(2)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3)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4)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5)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7天内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后3个月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 (6)工程结构封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7)工程竣工设计验收或投入使用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全部剩余设计费。 1.5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建筑设计工作较大返工、修改和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向设计人另外支付相应的建筑设计服务费并适当延长设计工期。 1.6 由于发包人原因,要求设计人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设计周期定额》规定的周期内提前交付设计文件,设计人在确保设计质量与深度的前提下采取措施予以实现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1.7 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设计人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0%,超过一半时,支付全部设计费。 1.8 本《计费指导》可作为建设项目编制立项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估算设计及咨询服务计费额的参考。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说明 一、2001 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 号)中取消了1993 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本《意见》可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二、参照本《意见》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0.8~1.5的调整系数。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也可参照国际城市规划计费方法或标准,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协商确定。 四、本《意见》所提出的各项计费基于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计费应相应增减。 五、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工作,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15 套,规划文本6 套,彩色图纸一套。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则应另行支付成本费。 七、规划文本电子文件及版权归规划设计单位所有。如委托方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电子文件或版权,应支付相应费用。 八、委托方应按进度分期支付城市规划设计费。在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签定后3 日内,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3 日内,支付40%的规划设计费,提交全部成果时,结清全部费用。 九、本《意见》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一、城市总体规划 序号城市规模 (万人) 计费单价 (万元/平方千米) 备注 1 小城市(20 以下) 3.5 包括县城 2 中等城市(20~50) 3.0 3 大城市(50~100) 2.5 4 特大城市(100 以上) 2.0 注:(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城市规划法》所规定的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标准区分,不含乡镇规划。 (2)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人口为准。 (3)城市总体规划按规划人口规模分档,并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规划费。 (4)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 (5)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设计费的50% 计费。 (6)城市总体规划计费基价为35 万元。 (7)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特大城市30 万元/每个,大城市20 万元/每个,中等城市15 万元/每个,小城市10 万元/每个。 (8)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 (9)总体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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