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

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
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

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

为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法院组织法和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审判委员会是本院审判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指导和监督全院审判工作。

第二条审判委员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

第三条审判委员会要不断总结审判经验,制定司法改革方案,讨论解决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依照法律规定,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下列性质的案件:

1、本院重大或疑难的各类案件;

2、本辖区内影响较大、案情复杂的案件;

3、合议庭在适用法律上有疑难的案件;

4、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的认定及裁判意见存在分歧的案件;

5、分管院长、庭长与合议庭处理意见有分歧的案件;

6、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破产案件及新型案件;

7、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需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

案件;

8、错案追究需要做出处理的;

9、其他需要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的案件和研究解决的问题。

第五条各审判庭需要报请审判委员会研究的案件,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1、案件已经开庭审理;

2、案件法律事实已经查清;

3、合议庭已经评议,并定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报审判委员会研究的案件须本庭庭长报分管院长批准,法庭报审判委员会研究的案件必须经民一庭研究审核后,由民庭庭长报分管院长批准,分管院长及民一庭庭长接受后应及时办理。

第七条审判委员会由审委办负责组织召集,院长主持,院长不能出席会议的由其授权的副院长主持。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第八条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各委员除因病、出差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外,均应准时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参加,应向院长或主持会议的副院长请假,同时报审委办。

第九条审判委员会委员遇到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案件,必须声明,经院长决定回避。

第十条审判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在每周五下午进行,如有变动随时通知。需要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的业务庭原则上在每周三前向审委办报告,并按审判委员会委员的人数提交案件审理报告。审委办应及时将审理报告送交审判委员会委员,各委员会前应详阅审理报告,熟悉案情。

第十一条案件审理报告的内容必须全面、客观,按照最高法院制作审理报告的要求撰写,要写明:(1)、承办单位、承办人;(2)、立案时间、案号及案由;(3)、当事人情况;(4)、查明的案情和认定事实的依据及适用的法律;(5)、争议焦点;(6)、合议庭处理意见;(7)、庭长、分管院长的审核意见;(8)、需要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决定的问题(是定性问题、实体处理问题还是法律适用问题等);(9)、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二条审委办要按照各业务庭报送的需研究讨论案件的情况,排出汇报顺序号码,按序汇报。为避免泄密,实行“一案一研究”,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案件时,只能由汇报人、汇报庭室负责人、记录人出席。根据案件需要,合议庭人员也可以共同出席。其他庭室等待汇报的人员不能进入审判委员会会议室。

第十三条审判委员会会议召开的程序,按下列顺序进行:

1、由主持人说明会议研究的主题;

2、由承办人汇报案件的审理情况,主要是案件事实、认定的依据、适用的法律、分歧意见、处理的结果及理由,以及需要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的问题等;

3、合议庭其他成员和合议庭所在庭的庭长(法庭审理的案件还须经民庭庭长)、分管院长可以就案件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和补充并发表意见;

4、审判委员会在详细听取案情汇报的基础上,结合对案件审理报告的分析,针对案件的事实是否查清,证据是否确实,适用法律是否全面准确,判案的理由是否充足,处理结果是否得当,定性是否正确,应当分别发表各自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5、对案情有疑问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可以就具体的问题向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询问,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应当认真的回答提出的问题;

6、审判委员会委员分别发表意见后,院长(或主持人)就案件的总体情况和各委员发表的意见进行归纳和总结。

第十四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坚持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少数服从多数,所讨论的事项需到会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允许少数人保留意见。

第十五条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如果有新的事实和理由需要提请复议的,可提请审判委员会复议。

第十六条合议庭应当在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后的五日内,拟写出裁判文书。需要向上级法院提请的,应当在五日内写出请示报告,经院长同意后再行请示。上级法院有答复和结果的,合议庭应及时报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委员。

第十七条负责会议记录的书记员,应当将会议的情况详细、全面、客观地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书记员应当在三日内整理好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记录。审判委员会委员对记录应当进行核对并签名。书记员待各位委员签字后将记录交案件承办人存卷。

第十九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其他人员应当严守纪律,严格执行保密的有关规定,泄密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施行。

(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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