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2016)

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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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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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

【2018年6月28日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辖区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分级负责、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森林防火工作制度,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承担其经营区域内的森林防火责任;实行承包、租赁的,合同中应当包括森林防火责任等相关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防火设施、报告森林火情的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林场(所)森林防火能力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的宣传和组织实施;

(二)协调解决本辖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

(三)指导和监督森林防火责任制的建立,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的检查,督促森林火灾隐患整改;

(四)指导森林防火队伍的组建,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培训和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演练;

(五)组织、协调和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指导和监督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的森林防火主管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行署)确定。

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签订联防协议,划定联防区域,明确联防职责,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达不成一致联防意见的,由各方共同的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协调确定。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应当由政府承担的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照有关要求完成森林防火年度投资计划的资金投入。

森林防火经费主要用于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基础保障等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森林防火的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科学防火扑火能力。

第二章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森林防火规划,结合实际编制本辖区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规划,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必要的森林防火扑救物资和器材,并定期进行补充、更新和检修。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

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森林火险监测、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加强森林火险气象自动监测站建设,提高森林火险等级预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森林火险等级预报信息,必要时应当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建立森林火险预警响应机制,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等各项准备工作。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可燃物,应当及时清除。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实施计划烧除。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防火实际需要,利用现有军用、民用航空基础设施,建立相关单位参与的航空护林协作机制,完善航空护林基础设施。

航空护林巡护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支持航空护林工作。

航空护林站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演练,做好空中巡护和地面保障,积极配合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开展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十七条全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3月15日至6月15日、9月15日至11月15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调整森林防火期。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

第十九条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实行24小时执勤、备勤、靠前驻防制度。

第二十条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生产、建设、勘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确定责任人和责任区,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加强森林防火安全防范,并接受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火检查站应当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人员进行登记和森林防火检查,对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集中保管。

第二十一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

(一)烧荒、烧秸秆、烧枝桠、烧煮加工山野菜;

(二)吸烟、烧纸、烧香;

(三)野炊、使用火把、点火取暖;

(四)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五)焚烧垃圾;

(六)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事先开设防火隔离带,组织人员防控,并且仅限在非森林高火险期内用火;用火结束后,应当检查清理现场,彻底熄灭余火。

第二十二条森林防火期内,通过森林防火区和在森林防火区内作业的机动车辆、机械等,应当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并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漏火、喷火引起森林火灾。

行驶在森林防火区的旅客列车和客运汽车,司乘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

各种森林消防车辆在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以及行人应当让行;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各种森林消防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第二十三条森林防火区内的旅游景区管理机构或者经营单位,应当在景区设置森林防火安全警示标志,在门票上印制森林防火提示语,并对游客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在景区入口处、沿线森林防火重点部位以及各类商业网点,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器材,及时组织清除可燃物。

森林防火期内,不得将火种带入旅游景区。旅游景区的工作人员和导游人员应当告知游客森林防火的注意事项,按照规定的路线和范围组织旅游活动。

第二十四条森林防火区内的工矿企业以及其他作业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器材,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排查并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第二十五条穿越森林防火区的铁路、公路、电力线路、电信线路、石油天然气管道,其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采取有效防火措施,按照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要求设置固定的森林防火安全警示标志。

因林木生长危及电线、电缆或者其他管线安全,产生森林火灾隐患的,其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消除措施。需要采伐林木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划定的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规定的森林防火期、森林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占用森林防火通道、防火隔离带;

(二)破坏森林防火 t望台(塔)、无线电通讯、视频监控、宣传警示牌等设施、设备;

(三)破坏航空护林设施、设备;

(四)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教育、广播电视等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安全避险知识,增强全社会森林防火意识。林区中小学应当将森林防火知识和避险技能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内容,并定期组织演练。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

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森林防火宣传警示牌,在森林防火期悬挂预警信号旗,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宣传。

鼓励社会团体和公益组织参与森林防火宣传。

第三十条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森林防火区用火、玩火。

第三章森林火灾的扑救和灾后处置

第三十一条森林火灾扑救以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和武警森林部队为主要力量,以兼职从事扑救森林火灾的队伍和其他队伍为补充。

森林消防专业队伍的建设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制定,并明确专业队伍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火灾扑救队伍的培训和演练。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火灾报警联动机制,公布森林火警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接到报警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通知相关单位作出应急处置。

第三十三条发生森林火灾,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办法。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在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关工作。

在森林火灾现场,可以根据需要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

毗邻交界地区发生森林火灾的,相关地区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联防协议组织扑救,互通信息,相互配合。

第三十四条跨辖区执行扑火任务的森林火灾扑救队伍,由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协调调度,自带扑火装备以及三天给养,后续给养由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

第三十五条因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决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开设应急防火隔离带或者转移疏散人员;

(二)清除阻碍森林火灾扑救的有关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障碍物;

(三)实施人工增雨、应急取水;

(四)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五)调动航空护林直升机、固定翼飞机参与扑救;

(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公安消防等有关单位协助扑火和救援;

(七)其他应急措施。

第三十六条森林火灾发生后,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赶赴火场,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进行森林火灾事故调查,并及时将事故调查结果报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未设立森林公安机关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调查。

第三十七条森林火灾扑灭后,一般、较大森林火灾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评估;重大森林火灾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评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评估。

森林火灾的评估内容和标准以及调查和责任认定,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的误工补贴、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查明原因后,向责任人追偿;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森林火灾保险补贴机制,鼓励森林、林木、

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保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应当为所属的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和兼职从事扑救森林火灾队伍的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条对因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符合烈士条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制的;

(二)违法审批野外用火的;

(三)未按照联防协议履行联防职责的;

(四)未依法编制森林防火规划、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设森林防火设施的;

(六)未按照规定落实值班或者执勤、备勤、靠前驻防制度的;

(七)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八)发生森林火灾后,未及时采取扑救措施,延误扑火的;

(九)指挥扑救不当,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十)对森林火灾事故未及时调查的;

(十一)未如实提交森林火灾评估报告的;

(十二)未按照规定备足森林扑火给养的;

(十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森林火灾补贴和补助标准的;

(十四)未依法履行森林防火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

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补种树木,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铁路公路、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管道等未采取有效防火措施的;

(二)违反规定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三)未经批准野外用火,或者虽经批准,但未按照批准要求野外用火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高火险期内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在森林高火险区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森林火灾,尚未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限期补种树木。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赔偿损失,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占用森林防火通道、防火隔离带的;

(二)破坏森林防火 t望台(塔)、无线电通讯、视频监控、宣传警示牌等设施、设备的;

(三)破坏航空护林设施、设备的;

(四)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的。

第四十五条在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违反森林防火有关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的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重点国有林资源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所管理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承担相应的森林防火责任。具体责任划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十八条森林防火经费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以及森林防火补贴、补助的范围和标准,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林业主管部门在本条例实施后六个月内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黑龙江省奶业条例

黑龙江省奶业条例 【法规类别】农副产品 【发文字号】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10.15 【实施日期】2004.12.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黑龙江省奶业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10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0月15日 黑龙江省奶业条例(2004年10月15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奶业生产经营行为,保证乳品安全,维护奶牛养殖户(奶户,下同)、奶牛养殖场(场,下同)、奶站和乳品加工企业(企业,下同)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奶牛饲养与基地建设,生牛奶销售、收购与加工,奶业管理与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奶户、场和企业、奶站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互惠互利、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 第四条省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奶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行署)、县(市、区)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奶业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本系统内的奶业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环保、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依法做好奶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市场需要制定奶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加强宏观调控,合理配置资源。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规模化、标准化奶牛养殖、从国外引进良种奶牛、优质胚胎、冻精和实行机械榨奶的企业和个人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章奶牛饲养与基地建设 第七条奶牛饲养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森林防火工作报告

森林防火工作报告 同志们好: 从3月的1日起,我局已进入了本年度的森林防火期。在 3 月21日我局召开了专题会议,对08年森林防火工作作了全面的安排部署。为认真贯彻局森林防火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抓好我场 森林防火工作,根据局会议精神我场决定召开这次会议,总结经验,分析形势,安排部署今年的森林防火工作。 一年来,我场森林防火工作在公司党委和林业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全辖区群众的共同努力下,在临近乡镇,兄弟单位和毗邻村 屯的大力协助下,取得了无火警的好成绩,全年实现了无森林火 灾的奋斗目标。 一、 20XX年我场森林防火工作的简要总结 20XX年,我场的森林防火工作始终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一是进一步加强了森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层层落实包保责任制,班子专门立会制定了春秋防火工作有关预案,研究部署春秋 防火工作,完善了副场级以上领导值班值宿制度。 二是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利用各种宣传形式,积极宣传《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森林法》和省政府防火命令等,制做了防火彩旗;,临时彩门;条幅;广播每天开办防火宣传专题节目。在通往林场的道路两侧,制作了多处图文并茂,形象生动的

防火彩绘标语牌,做到了有文化的读字,没文化的看图;在防火 禁火期印刷了老少易懂的卡通宣传片和标语,深入周边村屯进行 深入的防火宣传教育;做好“十户联防公约”以图画形式张贴上墙,即醒目又美观,增强了宣传效果。以多种形式宣传防火工作,提高林区人们的防火安全意识。 三是加强防火队伍建设,配齐配全了护林防火人员XXX人, 半专业扑火队员XXX人,新购、发放了统一服装32套,建立了严格的考勤制度,采取日常巡查监督及评价打分相结合,测评防火 专业人员综合素质与工作能力,实行工效挂钩促进了防火专业人 员的工作积极性。 四是加强联防互访工作,与周边乡镇村屯单位签订了联防协 议书XXX份,签订沟系施工作业点防火协议书XXX份,确保防火安全万无一失。 五是加强入山管理,在重要道口和路段增加了防火巡护人员,细化了检查项目,对出入山人员实行严格登记跟踪管理。印制发 放通俗易懂,具有针对无文化人员的森林防火彩绘宣传单,使宣 传更直观更形象,消除了宣传上的死角,真正使防火安全深入人心。 六是加强防火半专业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通过 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对上岗人员工作制度,语言规范,着装整 洁等进行综合打分测评,从而提高了防火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森林防火制度守则

森林防火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xxxxx项目部森林防火安全工作,明确各单位干部职工应履行的森林防火安全职责,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黑龙江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森林防火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项目部安全责任目标管理体系,使森林防火安全工作与项目部的安全保障体系相适应。 第三条项目部森林防火安全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项目部自管、隐患自查、责任自负”的原则,实行项目部领导下的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第四条项目部管理的各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森林防火安全、保护消防设施、制止违反防火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行为,预防森林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五条项目部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自觉维护森林防火安全。 第二章森林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条项目部成立森林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XX 副组长:XXXXX 成员:XXXXXX领导小组下设森林防火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质部,由安质部负责管理。日常工作由安质部掌握,在出现火情时及时通知有关人员,由组长和全体成员赶赴现场负责组织、协调、调动各方面的力量,指挥现场的灭火扑救工作。 各单位相应成立义务森林火灾扑救突击队,负责各自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健全森林火灾扑救责任制;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灭火器、铁锹等灭火消防工具。 与佳木斯林业公安局消防队取得联系,利用消防队的专业队伍及消防设备,在发生火情时及时沟通,迅速扑救。 第三章防火职责

第七条森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制定和修改防火责任制,并督促实施; 2、加强防火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防火活动; 3、领导专(兼)职、义务消防组织,给予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的保证; 4、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研究隐患整改方案的实施,做到“预防为主”; 5、指导对防火设备的配备、维修、更换、管理; 6、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负责迅速上报、组织扑救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提出改进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八条森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组长职责 1、贯彻执行森林防火法规,保障项目部森林防火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项目部的防火安全情况; 2、将防火工作与本项目部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防火工作计划; 3、为本单位的防火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防火安全责任,批准实施防火安全制度和保障防火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防火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森林防火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7、组织制定符合本项目部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九条森林防火安全管理人主要职责 1、在项目部防火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监督、检查、管理工区的防火工作; 2、定期向项目部防火领导小组汇报本架子队的防火工作情况,提出防火工作实施计划; 3、加强对职工〈包括新职工、外来务工人员〉进行防火安全知识教育与普及; 4、经常组织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及时填写整改通知单,并对整改情况负责复查验收,对重点禁火部位动火实施监护; 5、对重大火险隐患及时向项目部领导报告,并督促本架子队有关人员釆取临时紧急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6、一旦发生火灾,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扑救,做好善后处理工作,调查情况,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2020年整理).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 (年月日国务院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地预防和扑救.除城市地市区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地方针. 国家积极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地义务. 第二章森林防火组织 第六条国家设立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其职责是: (一)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地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地实施,指导各地方地森林防火工作; (二)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重大森林火灾地扑救工作; (三)协调解决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

火地重大问题; (四)决定有关森林防火地其他重大事项. 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地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地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地方针、政策,监督本条例和有关法规地实施; (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三)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 (五)检查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地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 (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七)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八)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未设森林防火指挥部地地方,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防火

(完整版)森林防火期值班制度

森林防火期值班制度 一、森林防火期,坚持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森林防火戒严期,坚持领导带班制度。 二、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工作记录及火情报告,迅速准确地进行上传下达,下情上传,不得贻误时间。 三、值班期间不准饮酒,不准做与森林防火工作无关的事情,值班人员要按时交接班。

林场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为了搞好森林防火工作,必须加强日常的防火值班、值宿,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林区在森林防火期,必须每天有领导值班,随时联络,及时传递信息,并做好各种记录。 二、值班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可由值班领导指派他人代替值班,但决不允许空岗和随意替班。 三、值班人员保证做到二十四小时不离岗,电话随响随接,随叫随到并负责处理好当日值班的承上启下的一切正常工作。 四、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接到森林火警报告时,除做好有关记录外,要立即把情况报告值班领导。 五、值班领导和专业人员在值班期间不准饮酒、打麻将。并按时碰头交接,清点通讯器材和备品,双方签字,以示负责。

森林火灾报告及处理制度 一、发生火灾时值班员问清发生时间、地点等情况,作好记录,立即报告给防火领导,并随时掌握火势情况。 二、防火主管领导接到报告后,立即上报,同时做好扑火准备工作。 三、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接到报告后,会同有关人员根据扑火预案,提出扑火方案,并带队到扑火现场指挥扑救,同时做好后勤保障。 四、林火扑灭后,要做好善后处理,防止死灰复燃,组织派出所和有关科室人员搞好调查,查清火因,依法惩治肇事者,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森林防火了望员职责 一、了望观测人员认真学习研究业务,精心爱护设备,努力提高观测了望报警的水平。 二、严格遵守各项制度,按时上岗执勤,不准漏报谎报火情,每日上午8时至下午5时为守台了望时间,特殊情况延续了望。 三、熟悉掌握了望观测范围内的地形、地物、林相、道路、火险、区域,掌握识图、用图基础知识和爱护使用望远镜、通讯电台、交通工具。 四、每天收听天气预报,掌握火险等级,按规定时间通讯联络,及时准确保证电台通话畅通,做好专机专用,不准干拢他台。 五、发现火情时: 1、严密观察,发现起火点。

森林防火专项方案及应急救援方案Microsoft Word 文档

前锋农场至嫩江公路伊春至嫩江段工程建设项目(K60+000-K115+000) 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预案 前嫩公路B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森林防火专项预案 为切实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减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确保扑火救灾工作的有序进行。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1 、分级负责,保障安全。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领导负责制,发生森林火灾,按照行政区域管辖范围,由局人民政府和驻施工单位积极组织扑救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危害,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2 、健全体制,预防为主。建立健全森林火灾防范体系、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应急处置体系和恢复重健体系。 3 、制定预案,明确职责。根据森林火灾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制定应急预案,建立防火工作指挥机构,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责任,制定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保障防火工作有序运行。

4 、掌握信息,快速反应。及时收集信息,掌握森林火险、火情状况,启动应急预案,快速组织扑救,确保森林火灾“打早、打小、打了”。 二、编制依据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黑龙江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森林防火指挥部是应对森林火灾的领导机构,按照属地管辖,先期处置,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原则,乡镇和驻施工单位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灾处置工作。 2 、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组织指挥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处置、扑救工作;决定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负责与相关地(乡、镇)在处置森林火灾中的协调与联系;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四、应急联动

黑龙江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等标准的批复完整版

黑龙江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等标 准的批复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我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等标准 省林业厅、省森工总局: 《关于征占用林地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请示》(黑林函[2010]273号)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占用林地执行占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请示》(黑森资[2010]16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我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收费标准等事项批复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依法批准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当交纳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征收、占用林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收费标准 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申请获批准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按下列标准缴纳补偿费用: (一)林木补偿费标准:按本通知附件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征收、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征收集体林地按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占用国有林地按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公布的、所占用林地就近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三)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标准:临时使用期限为一年的,按征收或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的10%执行;临时使用期限为两年的,按征收或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的20%执行。 三、收费的管理与使用 (一)依法批准占用地方国有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留用30%,县级或有关市(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留用70%。批准占用有林行业国有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留用20%,其余由有林行业收取留用。 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由所在县或有关市(直接管理集体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并全额返还给林地和林木所有者。 临时使用地方和有林行业国有林地的,林木补偿费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分别收取留用30%、20%,其余分别由县级或有关市(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有林行业收取留用,林地补偿费由县级或有关市(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有林行业收取,返还给林地使用者;临时使用集体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由县级或有关市(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其中,林木补偿费返还给林木所有者,林地补偿费返还给林地使用者。被征收、占用或临时使用林地有承包形式的,林木补偿费可按合同执行。 凡在全省森工系统所辖林区占用或临时使用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由省森工总局统一收取,使用时省森工总局、林业局按2:8比例进行分配,主要用于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造林、森林培育支出。 (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省森工总局收取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按分成比例分别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分别填列政府收入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45项“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48目“林木补偿费”和50目“其它缴入国库的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取得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的单位,未实行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应在取得收入5个工作日内将其缴入国库。已实行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具体缴库办法按照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执行。支出用于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调查设计、现场勘验、组件报批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造林、森林培育及被征收、占用林地单位安置补助等,不得挪作他用。 四、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森林植被恢复费仍严格按《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财综〔2003〕17号)有关规定执行。

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_

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

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 (1995年4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林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境内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火灾预防和扑救。城市街道绿化和园林绿地的树木除外。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森林防火的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科学防火灭火能力。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森林防火工作列为重要任务,实行统一领导、综合防治。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领导和村民委员会主任,每年都要与其上一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明确森林防火责任。 林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森林防火包保责任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林业公安队伍和航空护林站的领导和建设,提高森林防火的专业化和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及个人森林、林木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应完善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增强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适当安排一定的森林防火经费。 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国有林场每年要在育林基金中安排不低于3%的森林防火经费。集体林场每年要在集体林收入中安排不低于2%的森林防火经费。 第八条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每个公民都应当参加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的森林防火灭火各项活动,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第九条对森林防火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每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表彰奖励一次;市(州)人民政府每二年表彰奖励一次;省人民政府每三年表彰奖励一次。 第二章森林防火组织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防火指挥部由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有关部门领导和当地驻军领导组成。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设总指挥、副总指挥。 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办公室设在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森林防火工作,其专职干部纳入林业公安管理。 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由乡镇林业工作站承担。 第十一条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加强森林防火的交通、通讯设施建设,建立通讯网络。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防火专用车,按特种车辆管理,免征养路费。 第十二条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系统、本单位、本经营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国有林场、集体林场及林区其他各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应设立森林防火委员会,负责本经营区、责任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林区的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森林防火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并负责组

施工项目部上墙资料.doc完整

项目经理岗位职责 1.项目经理受法定代表人委托,是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2.履行《项目承包责任书》规定的任务,完成其确定的各项指标。 3.全面组织工程各阶段工作;建立保证体系,组织人员教育和考核,临建搭设和机具设备进场。 4.选聘适应的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物资、资料。审核工程计量仪器需求计划,审核报废申请。 5.组织制定施工措施经费使用计划,对施工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及资金保证条件。 6.组织方案研讨,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组织危险性较大方案的专家论证。 7.审核图纸审查记录、工程洽商记录、设计变更,按洽商、变更组织调整施工措施和经济信息。 8.组织工程项目质量策划,审查质量控制措施。组织单位(子单位)工程检查验收。 9.组织制定总进度计划,审核主要节点。组织进度执行检查,对未执行进度进行分析、调整。 10.组织工程验收、物业验收、业主验收问题的整改。 11.参与确定各分包队,审查分包合同,协调处理各分包队之间工作,按分包合同进行管理。 12.定期主持召开施工生产碰头会,协调工序间的矛盾,解决施工难题,布置施工任务。 13.经常检查各工序及安全等各方面的情况,进行施工总结,提出注意事项和应采取的措施。 14.严格把好各种材料、设备入场的质量关,杜绝不合格品进入现场,确保工程质量。

项目技术负责人岗位职责 1.项目总工程师的任职资格应符合要求。 2.主持技术质量管理工作,制定管理计划,把分包方的技术质量管理纳入计划,一同组织落实。 3.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4.组织图纸审查,向建设单位提交图纸审查意见,参加图纸会审。审查工程洽商、设计变更。 5.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四新”技术、环保节能技术、工法并组织交底、应用、总结。 6.组织施工资料管理;试验、测量、计量管理;组织技术标准收集、审核工作;施工技术总结。 7.组织质量目标分解,组织制定质量控制措施、控制方法,建立管理制度,监督目标实施。 8.组织质量管理、检查,督促、检查各专业质检人员,落实“三检”制度。 9.负责编制降低成本的技术措施;组织分项工程“样板计划”的实施及质量鉴定。 10.组织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部工程检查、验收工作。 11.组织不合格的识别、处置(纠正)、统计、预防工作。 12.负责对分包单位质量目标、施工方案、施工过程、施工资料、质量验收等进行控制。 13.参与(或组织)各种物资、材料、设备的进场验证。 14.具体组织项目部“三标一体”管理体系的实施工作。

森林防火条例(个人)

三、森林防火知识试题 76.我国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的方针是____。( B ) A扑救为主,综合治理;B预防为主,积极消灭; C预防为主,打早打了;D综合治理,积极消灭 77.《森林防火条例》规定,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____。( B )A各级林业部门的事情;B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C驻林区各单位的事情;D森林所有者的事情 78.森林火灾扑救的基本原则是____ 。( A ) A打早、打小、打了;B早发现、早出动、早扑灭 C小火当大火打;D发现早、灭在小 79.因造林整地、烧除疫木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 A )批准。A县级人民政府B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C乡级人民政府D村(居)民委员会 80.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但不包括下列哪项具体工作____。( C ) A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 B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 C审判森林火灾肇事者 D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 81.加强对____的管理,是防止发生森林火灾最有效的办法。( A ) A人为火源;B进山人员;C生活用火;D生产用火 82.____大兴安岭林区发生特大森林火灾。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毁林面积最大、伤亡人数最多、损失最为惨重的一次森林火灾。( B ) A 1988年5月6日 B 1987年5月6日 C 2002年7月28日 D 2002年10月2日 8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野外火源管理规定,地方政府要适时发布禁火令,重点林区遇____高火险天气,一律停止野外生产、生活用火。( C ) A 四级风以上; B 五级风以上; C 三级风以上; D 二级风以上 84.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接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 (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公布自1988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除城市的市区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国家积极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森林防火组织 第六条国家设立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其职责是: (一)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实施,指导各地方的森林防火工作; (二)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重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三)协调解决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

火的重大问题; (四)决定有关森林防火的其他重大事项。 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实施; (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三)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 (五)检查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 (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七)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八)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未设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地方,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

森林防火安全施工方案

鹤大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靖宇至通化段 施工单位申报表(通用) 施工单位: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号: ZT12 监理单位:河南省中原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编号: 注:施工单位报送一式四份,业主、施工单位、驻地监理、总监办各一份。

鹤大高速公路靖通段建设项目ZT12标段 森林防火安全专项方案 编写人: 审核人: 审批人: 二○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鹤大高速公路项目ZT12标段项目经理部

目录 一、编制依据 (4) 二、编制原则 (4) 三、森林防火工作领导组 (5) 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5) 2、安全管理体系框图 (5) 四、森林防火动火管理制度 (6) 五、森林防火措施 (8) 六、森林防火应急预案 (9) 1、应急预案启动 (10) 2、应急救援机构设置: (10) (1)、组织机构 (10) (2)、应急流程 (11) 1)预案启动的条件 (11) 2)预案启动方式 (11) 3)预案启动前的工作要求 (11) 4)事故发生后预案的实施 (11) 5)预案终结 (12) 6)应急实施预案的准备 (12) 7)应急实施预案的配合 (12) 3、应急响应 (12)

4、应急救援执行程序 (13) 5、信息报告和处理 (15) 6、应急资源: (15) 7、应急救援人员分工 (16) 9、教育、培训与演练 (18) 10、应急演练 (18) 11、互助协议: (19) 森林防火安全专项方案 一、编制依据 1、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规定 2、吉林省实施《人民政府2014年森林防火命令》办法; 2、吉林省《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 3、现行的相关安全法律、法规、规范; 4、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二、编制原则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森林防火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确保施工安全。 2、按照“护林防火人人有责”和“全民总动员,防火保安全”的原则进行森林防火施工组织安排。 3、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消除

森林防火知识竞赛试题

森林防火知识竞赛试题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20XX 年B A、5月20日 B、6月25日 C、7月25日 D、8月5日 2、《决定》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林业、重视林业的重大战略举措,明确了林业的“三地位”,即在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中,要赋予林业以A地位;在生态建设中,要赋予林业以地位;在西部大开发中,要赋予林业以地位。 A、重要/首要/基础 B、基础/首要/重要 C、首要/重要/基础 D、重要/基础/首要 3、《决定》明确指出的新世纪中国林业发展的总体战略思想是“三生态”战略思想,“三生态”是指C、、。 A、生态建设、生态良好、生态文明 B、生态发展、生态良好、生态文明 C、生态建设、生态安全、生态文明 D、生态环境、生态安全、生态文明 4、建国以来我国最大的一次森林火灾发生于A年5月6日至6月2日在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北部林区,给国家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A、1987 B、1999 C、2001 D、1965 5、根据第六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我国森林覆盖率已达到A%。 A、18.21 B、13.92 C、12.72 D、13.29 6、C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 A、林业 B、林木 C、森林 D、湿地 7、森林具有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A 、美化环境,抵御自然灾害,维持生物多样性等多种功效。 A、净化空气 B、生产建设 C、减少疾病 D、防止火灾 8、第一部正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

《森林防火条例》修订版全文

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 第541号 《森林防火条例》已经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森林防火条例 (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 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境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是,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的森林防火工作。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围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国家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森林防火科技水平。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通过保险形式转移森林火灾风险,提高林业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自我救助能力。 第十二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黎明林场沟系承包防火协议

黎明林场沟系承包防火协议 甲方: 乙方:面积: 为了贯彻执行《森林法》、《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落实“预防为先,严防严守”的工作方针。加强防火监督力度,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损失。保障森林资源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甲乙双方根据《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及《延边州政府和大石头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的要求,特签订防火协议书如下:一、根据“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甲方将沟系内森林防火委托给 乙方负责。 二、甲方责任义务: 负责各沟系承包者的安全防火监督工作,开展森林防火安全知识培训 1. 和扑火演练及防火检査。对乙方沟系承包区域内存在的火灾隐患,督促乙方进行整改。 2. 对个沟系承包户进行森林防火安全知识培训,扑火技能指导。 3. 协助各沟系承包户在发生火警时,及时组织扑救和协助专业扑火队 进行火灾扑救工作。 负责承包区域内森林防火宣传设施的维护管理,提供森林防火警示 4. 旗、宣传标语及其它防火宣传设施设备。 三、乙方责任义务: 1. 积极支持配合与参加甲方组织的森林防火安全防范活动 2. 不在承包地域内贮藏、保存易燃易爆危险物,生产化学危险品

烧草3. 不准在外吸烟、野外取暖、照明、上坟烧纸、烧除农田剩余物、 甸子、烧荒及无证入山等。 4. 积极组织各沟系看守人员,参加甲方组织的防火安全知识与技能培训 5-任何承包户不得损坏、挪用或擅自撤出、森林防火设施设备、遮挡森林防火宣传标语或占用防火道路,不得设置影响扑救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6. 发生火灾时能够冷静准确向林场报警,组织员工进行火灾自救。 7. 在沟系内生产作业房屋周围要开设30 米宽的防火隔离带,有用火许可证。 8. 看护好入山搞副业外来人员,加强对其防火宣传教育的工作。 四、甲乙双方对上述各项森林防火管理责任与义务应认真执行,若有违 反,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补冲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 同等效力。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一试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乙方: 甲方 : (盖 章)

森林防火通道规范

篇一:森林防火道路设计规范_4-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 B G B***—2012 森林防火道路设计规范 (征求意见稿) D e s i g n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F o r e s t F i r e-p r o o f R o a d 2012-*-*发布2012-*-*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总则 目次 1总 则 ......................................... ............................................ ............

.....................................12一般规 定 ......................................... ............................................ ............ .............................43路 1 线 ......................................... ............................................ ............................................ .....9 3.1一般规 定 ......................................... ............................................ ................................9 3.2横断面设 计 ......................................... ............................................ ............................9 3.3平面设 计 ......................................... ............................................

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

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摘要) 绝大多数森林火灾是人为引发的。所以国家立法对引发森林火灾的违法行为予以惩处,以此维护社会主义法治,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依法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每位公民都要树立起良好的森林防火意识,减少和杜绝森林火灾的发生。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 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森林和陆生野生动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有关规定如下: ………… (六)放火案 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七)失火案 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森林防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 号《森林防火条例》已经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三)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五)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黑龙江省实施《退耕还林条例》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号) 《黑龙江省实施<退耕还林条例>办法》业经二00三年五月十二日省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三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省长张左己 二00三年五月十二日 黑龙江省实施《退耕还林条例》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退耕还林活动的监督管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退耕还林活动,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退耕还林,是指国家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包括退耕造林和配套的荒山荒地造林。 第四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退耕还林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省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退耕还林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粮源的协调和调剂工作。 省森林工业总局、省农垦总局分别负责本系统的退耕还林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退耕还林实行省、市(含行政公署,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制,对本辖区内的退耕还林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检查验收。 退耕还林实行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层层落实目标责任,签订责任书。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退耕还林技术负责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对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退耕还林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退耕还林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年度核查验收结果,通报退耕还林完成情况。 第二章规划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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