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合同与ICE合同

FIDIC合同与ICE合同

除FIDIC合同外,现在世界上使用范围较广的还有ICE合同条件(以下称ICE合同)。ICE是英国土木工程师协会The Institution of Civil Engineers的英文缩写。ICE合同实际上是FIDIC合同的鼻祖,FIDIC合同是从ICE合同演变而来。其实香港土建工程就是采用了ICE合同的变形,或者可以说是ICE合同的本地化。

从历史上看,FIDIC合同与ICE合同之间的关系应该是这样的:FIDIC合同第一版是在1957年成型,1969年出第二版,1977年出第三版,1988年出第四版;ICE合同是1945年

出第一版,1955年形成第四版,1973年出现为大众普遍接受的第五版ICE合同文本。而FIDIC合同的第三版就是以此为参考范本,臻至完善。可见,FIDIC合同的历史是踩着ICE合同的脚印走出来的。因此,FIDIC和ICE所制定的通用标准合同条件格式在国际上均得到了广泛应用和普遍认可。

要想在国际市场做工程承包,包括在国内承包世界银行、亚洲银行等外资贷款的工程项目,必须对FIDIC和ICE这两种合同条件都有了解。FIDIC合同内容很多,不可能全都背住,但若想运用自如,就应该尽量把其中的关键性条款记下来。尤其对于合同的总体内容、有关的主要概念、条款的相互关系以及怎样实际操作和运用等,必须做到融会贯通,绝不能—知半解。因为这些内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几乎天天都要用到。FIDIC合同中的多数条款往往都会涉及到许多领域的知识,因此在解决问题时一定要对各个条款综合考虑。

在国际工程承包项目的标书里,“业主”的英文表达方式通常有三种:Employer,Client或Owner,另外还有一个很少见的用词叫

Promoter。ICE合同及FIDIC合同里采用的都是Employer一词。尽管ICE合同与FIDIC合同的许多条款号相近或雷同,但两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ICE合同是亲业主的,英文称之为pro—Employer,它侧重于维护甲方业主的利益。FIDIC合同是亲承包商的,英文称之为pro —Contractor,它维护乙方承包商的利益更多些。

例如,FIDIC合同比ICE合同多列出其特有的第69款,这项条款给承包商提供了一个很好的选择,其中,第69.1(a)款对业主不遵照第60款及时支付工程验工计价款的行为有相当严格的法律制约力。FIDIC合同第12款在很大程度上又把“不可预见的”“实际障碍”扩大到可能包括恶劣天气(1nclement Weather)的范围,并且第11款中也有类似的说法。最有实际意义的是FIDIC合同第20.2款和第20.4(h)款中明确规定,业主要赔偿承包商因受“自然力”而蒙受的损失。同样,在处理与之相关的第65.5款所列特殊风险时,业主还要对项目所在国以外发生的连带风险承担经济责任。另外,FIDIC合同在第52.3款中,对工程变更令限定了土10%(1977年版)或土15%(1988年版)的幅度,当然给出这种限制对业主和承包商都是既有利也有弊。

司马迁在《货殖列传》中说:“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说明自古以来,人对利益的依附性,利益对人的束缚性。在商业经营中,君子不言利绝不可能,在国际工程承包的交往和具体操作上,业主与承包商不讲经济关系也不现实。签约双方以自身利益为出发点,争取维护应有的正当权益,这是可以理解的,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经常还会遇到这种情况:承包商总是尽量向业主推荐使用FIDIC合同成交,而作为业主或承包商在向外分包工程时,则极力主张采用ICE合同。

“从业主处多拿钱,向分包商少付钱”。这是总承包商的工作宗旨,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会在合情、合理、合法的条件下努力做到这一点。作为承包商,要善于维护自己的利益,对业主争取使用FIDIC 合同,而对分布商却要尽量采用ICE合同模式或ICE的分包合同,并不主动推荐FIDIC版本的分包合同(英文正式名称为FIDIC Conditions Of Subcontract for Works Of Civi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1994),这是值得注意的。国际工程承包市场是典型的买方市场,买方市场就是一切以维护出资人或付款人的利益为最终目的。

英联邦的法律属英国普通法体系,目前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工程承包都是采用ICE合同,或在此基础上做些变通。由于FIDIC合同源于ICE合同,所以受英国法律体系的影响较大。它与ICE合同都属于普通法(Common Law)体系,即判例法,英文为Case Law。判例法属于由案例汇成的不成文法,英、美及英联邦国家现行的都是判例法,因此这些国家对生效的典型判例非常重视。

而中国法律属于大陆法(Continental Law)体系,即成文法。此法并非以案例为依据,而是按立法执行,即凡事都要有明确的书面规定和条文,强调照章办事,下面还分有民法、刑法和商法等。葡萄牙、意大利、荷兰等国以及整拉丁美洲均使用大陆法,使用大陆法国家的承包商在熟悉FIDIC合同的运作方式及法律基础(Jurisdictions)时,都需要一段适应过程。普通法以遵循先例为原则,有些类似人们讲的前车之鉴,强调以前的案例,有了它后边的案子就如法炮制。其特点是没有条文规定,并且商法完善。

以抵押贷款的拖欠为例,,若借款人到时还不了钱,而过去也有过用抵押物还债的先例,就可以判定贷款人没收借款人的抵押物作为

偿还。但是,由此可能导致不公现象,于是又引出平衡法(Rules of Equity)。例如,借款人用一栋50万元的房子作为抵押物,向银行借款20万元,为期一年。当初借钱时借款人有把握按时还钱,因此也没过多地考虑房子的市值问题。然而一年后发生意外,借款人确实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这时就把房子没收了。但借款人认为自己吃了亏,用整栋房子去抵帐欠公平。因为即便支付3万元的年息,银行至少还应再退还他27万元才算合理,为此他付诸法律行动。最终法院判决把房子拍卖,卖得的40万元现金还给银行23万元,剩余17万元归借款人。这就形成了平衡法,而且该案例就法定的成为下次用普通法判案的先例依据。

因为FIDIC合同和ICE合同都属于普通法体系,所以过去发生过的案例对考虑问题相当重要,可以说这些案例本身的集合就是法律,尤其是当发生争执或仲裁时,只要以前有一个类似的案例,那么胜诉的把握就较弋。当然,在普通法的条件下,每一个案件的情况都不尽相同,所以上次的解释i这次可能又略有变化。而且,由于各人对条文字眼的理解存有差异,其他人亦会就同一案例的字眼做出其他解释。对此承包商必须要有充分的认识。

另外,由于FIDIC合同是国际合同,因此其适用法律(Applicable Law)也不容忽视,这在FIDIC合同第5.1(b)款的特殊条件里有明确规定。

第5.1款[语言和法律] b,法律为在(填入国家名称,通常为项目实施所在国)生效的法律。

当矛盾激化到付诸仲裁时,合同所依据的适用法律就显得格外重要了。例如,许多业主把一些本应由业主承担的风险在合同里转嫁给了承包商,同时又规定项目所在国的法律对解释合同有优先权。而在

大陆法体系的国家,既便根据FIDIC合同第69款,承包商有充分理由及有效权利与业主终止合同关系,但当地法院可能视双方合同为政府托管合同,因而这种终止必须要先获其批准才能生效。此时适用法律的重要性就上升到与FIDIC合同并驾齐驱的地位,甚至还要高。

ICE合同的适用法律是普通法,尽管FIDIC合同原则上承袭了普通法作为其主体法律框架,但因为它是国际性的合同,故对具体项目FIDIC合同要在特殊条款中注明:适用法律也许是项目所在国的法律;也许是编制标书的咨询工程师所在国的法律;如果是出口信贷项目,还可能是供货商所在国的法律。

从理论上讲,签约双方都有权选定项目合同的适用法律。但是,在国际工程承包中,由于业主处于买方地位,常见的是业主所在国的法律为最,终的适用法律,因而就出现了国家大法可以“覆盖”合同法规的情况、这也可能是影响项目结局的关键。不过,这样有时就会出现项目适用法律与FIDIC合同的普通法框架相矛盾的情况,甚至可能出现法律真空,签约时对此应该特别小心,并要注意咨询当地律师,听取他们的法律意见。

例如;FIDIC合同第47款中所谈的“延期赔偿费”(Liquidated.Damages)就是延用了源于普通法体系下的ICE合同里的法律术语,专门处理承包商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完工的情况。

第47款[延期赔偿费]

㈠如果承包商没能按第48款规定的工程竣工期限完成整个工程,或未能在第43款规定的相应时间内完成任何区段(如果有区段),则承包商应向业主支付标书附件中写明的相应金额(此金额是承包商为选种过失应支付的唯—下款项)作为该项违约的损;害赔偿费,而不是作为自相应的竣工期限起,至整个工

程或相应区段的移交证书之日止之间的每日或不足一日的罚款,但上述延期赔偿费应限制在投标附件中注明的适当的限额内。在不排斥采用其他赔偿方法的前提下,业主可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项中扣除该项延期赔偿费。此延期赔偿费的支付或扣除不应解除承包商对完成该项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其他义务和责任。

不过,这种费用并不带有惩罚性,只是一种延期损害赔偿,其本质是用金钱赔偿因一方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其他法律体系里可能没有Liquidated Damages的等同词,所以中文里有时就把它译为“罚款”,但Liquidated Damages的英文字面意思又与Penalties 或Fines不一样,这样就导致不懂英文的人在概念理解上产生误差。

FIDIC合同第26款更强化了承包商必须守法经营的概念,规定承包商不单要遵守项目所在国生效的法律,还要遵守项目可能延伸到的任何地区的法律,这种要求就绝不能仅限于合同第5.1(b)款规定的适用法律范围了。当项目出现分包或供货在多个国家进行的情况时,承包商对这些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也都必须严格执行。

第26款[遵守法令、规章]

承包商应在一切方面,包括发出所有通知和缴纳所有费用,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a.与该工程的施工、竣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有关的任何国家的或州的法规、法令或其他法令,或任何规章,或任何地方

或其他正式合法当局的实施细则:以及

b.其财产或权利受到或可能受到该工程以任何方式影响的公共团体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承包商应保证业主免予承担由于违反任何上述规定而承担的任

何罚款和责任。但业主应负责获得工程开工所需的任何规划、区域划分或其他类似的批准,并应根据第22.3款的规定对承包商给予保障。

原则上讲,FIDIC合同是其第5.1(b)款中规定的适用法律的子集,因此,承包商在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同时,还要受制于该条款的适用法律,而这种制约可以超出合同本身的时限。也就是说;既便过了项目保修期,承包商仍有可能还要面对承担当,地法律义务的风险。例如,关于设计,责任的时限问题,对潜在缺陷及造成;的损失,普通法认为如无特别说明,责任期应从一年到永久,当然还与发现毛病的时间有关。但是,大陆法体系的国家普遍认为的建筑物质量保修期应为十年左右(通常叫做Decimal Liability,其中Decimal从英文字面上就是十年的意思),而且往往不能妥协让步。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fidic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fidic 篇一:国际承包工程涉及到的FIDIC合同 国际承包工程涉及到的FIDIC合同主要有四种: 1. 常见的是土木工程施工方面的,正式名称为《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Works of Civi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由于封皮是红色的,海外通常叫做“红皮书”; 2. 还有黄色封皮的,是机电工程方面的,正式名称为《机电工程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lectrical and Mechanical Works),常叫“黄皮书”; 3. 再有就是白色封皮的,是设计咨询方面的,正式名称为《业主与咨询工程师服务协议模式》(Client /Consultant Model Service Agreement),也叫“白皮书”,其付费标准是按“人—日”、“人—周”或“人一月”计算; 4. 交钥匙项目专有一个“橙皮书”,正式名称为《设计、施工及交钥匙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Design-Build and Turnkey, 1995),其主要特点就是参考“黄皮书”做些变通,规定从设计至施工完毕,所有责任全都集中到承包商身上——当然另一方面这也给承包商提供了更大的活动余地。“橙皮书”通常适用于

BOT类型的项目。 5. 此外,FIDIC在1999年又出版了EPC合同,正式名称为《设计、采购及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ngineering,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常叫“银皮书”,并建议可作为“橙皮书”的一个替代范本。 6. 还有适用于标价相对较低的小型工程的简短合同格式(The Short Form of Contract),常叫“绿皮 书”。 这些FIDIC合同形成了一套规范性的文件,业内人士鉴于书封皮的颜色特点,常将整个合同条件通称为“彩虹系列”。 在国际承包工程中一般用到的都是FIDIC合同“红皮书”,是土建类的项目; 但是搞机电设备供货,使用信用证付款方式的项目,一般多用FIDIC合同“黄皮书”。两个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的输电线工程和几个变电站项目,用的就都是FIDIC合同“黄皮书”,因为这类工程的供货成分大。 若土建部分比重大,就要用红皮的了。 篇二:FIDIC合同条件在国际承包工程中的应用 FIDIC合同条件在国际承包工程中的应用 自1986年起我开始在海外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中接触并使用FIDIC合同条件(以下称FIDIC),一直至今。可以说,

FIDIC施工合同的心得体会

学习FIDIC施工合同的心得体会 FIDIC合同条件是在国际工程承包活动中享有权威地位,被称为“土木工程合同的圣经”。随着中国加入WTO后中国建筑市场的扩大开放以及对外承包工程的需要,我国的众多工程项目将按照国际惯例采纳FIDIC合同条件。 要理解FIDIC合同的特点和理论基础。FIDIC合同的最大特点是:“程序公开,公平竞争,机会均等”。FIDIC合同的理论基础是:承包商可以不考虑自己不知道的事情,例如:材料的上涨、下降或不可抗力以及政府法令修改造成的费用变更等导致损失的因素。我们做投标报价的时候,要具体项目具体分析(包括工程市场,劳务市场,交际礼仪,合同条件,以及政治、经济、宗教、外汇政策等等,“以供领导决策只用”),尽量做到合理报价。 要在合同、企业管理上下功夫,中医安全、注意质量。纠正观念的差异,一般说来绝对不提倡“超质量标准,提前工期“,单更不允许偷工减料,要讲规范,多看图纸,要仔细研究合同,以合同书跟业主进行交流和合作。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法文缩写,中文译为“菲迪克”。他的总部设在瑞士洛桑。FIDIC是一种先进的合同管理形式,是集工业发达国家土木建筑上百年的经验,是把工程技术、法律、经济和管理等有机结合起来的合同条件。它的合同条件一般分为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两部分组成。 通用合同条件大致划分为:涉及权利义务的条款,涉及费用管理的条款,涉及工程进度控制的条款,涉及质量控制的条款和涉及法规

性的条款五大部分。其中的25大项分别是:定义与解释、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转让与分包、合同文件、一般义务、劳务、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暂时停工、开工和误期、变更、添加和省略、索赔程序、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计量、暂定金额、制定的分包商、证书与支付、补救措施、特殊风险、解除履约合同、争端的解决、通知、业主的违约、费用和法规的变更、货币与汇率。当然,还有考虑补充的条款,如贿赂、保密、关税和税收的特别规定等。 仅有通用合同条件还是不够的,具体到某一工程项目,有些条款应进一步明确,还必须考虑工程的具体特点和所在地区的情况予以必要的变动。专用合同条件中的条款的出现可能是基于以下原因:(1)在通用合同条件的措辞中专门要求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包含进一步说明的信息,如果没有这些信息,则合同条件就不完整。(2)在通用合同条件中说到专用合同条件中可能包含有补充材料的地方。但如果没有这些补充条件,合同条件仍不失琦完整性。(3)工程类型、环境或所在地区要求必须增加的条款;(4)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或特殊环境要求通用合同条件所含的条款有所变更。 国际承包工程行业涉及到的FIDIC合同包括以下几种:红色封皮主要是土木施工方面的,正式名称为《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海外通常叫红皮FIDIC合同;黄色封皮是机电工程方面的,正式名称为《机电工程合同条件》,常叫黄皮FIDIC合同;白色封皮是涉及咨询方面的,正式名称为《业主与咨询工程师模式协议》,也叫白皮FIDIC 合同;另外,交钥匙项目专用的一个橙皮的FIDIC合同,正式名称为

菲迪克(FIDIC)简明合同格式-中英对照版

菲迪克(FIDIC)文献译丛中英文对照本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编译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1999年第1版 Agreement协议书 General Conditions通用条件 Rules for Adjudication裁决规则 Notes for Guidance指南注释 Short Form of Contract 简明合同格式 吕文学陈永强翻译 唐萍校译 王川徐礼章唐萍审订 (1999年第1版) (中英文对照本) (译者对译文的准确度承担全部责任, 正式使用发生的争端,以英文原版为准) 机械工业出版社

菲迪克(FIDIC)授权书 I herewith authorize CNAEC to translate FIDIC’s publications (but not the publications as edited by other organizations) into Chinese and publish them. I agree with your statement, as part of the agreement, that you will: a)Provide FIDIC with 10 copies of the translation per document, and b)Make a statement on the inside cover of the translation that the translator takes full responsibility for the accuracy of the translation and that in case of dispute, the original version in English shall prevail. Peter van der TOGT Publications manager [译文] 在此,我授权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把FIDIC出版物译成中文并出版(但是,不包括其他组织编写的出版物)。我同意你们的意见,作为协议的一部分,你们应: a)向FIDIC提供每份文件中译本10本; b)在译文的扉页上注明译者对译文的准确度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发生争端,以英文原版为准。 出版经理:Peter van der TOGT FIDIC is the French acronym for the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Consulting Engineers. FIDIC (中译菲迪克)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法文缩写。 FIDIC was founded in 1913 by three national associations of consulting engineers within Europe. The objectives of forming the federation were to promote in common the professional interests of the member associations and to disseminate information of interest to members of its component national associations. 菲迪克(FIDIC)是由欧洲三个国家的咨询工程师协会于1913年成立的。组建联合会的上的是共同促进成员协会的职业利益,以及向其成员协会会员传播有益信息。 Today FIDIC membership numbers more than 60 countries from all parts of the globe and the federation represents most of the private practice consulting engineers in the world. 今天,菲迪克(FIDIC)已有来自全球各地60多个国家成员协会,代表着世界上大多数私人执业咨询工程师。 FIDIC arranges seminars, conferences and other events in the furtherance of its goals: maintenance of high ethical and professional standards; exchange of views and information; discussion of problems of mutual concern among member associations and representatives of the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development of the consulting engineering industry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菲迪克(FIDIC)举办各类研讨会、会议及其他活动,以促进其目标:维护高的道德和职业标准;交流观点和信息;讨论成员协会和国际金融机构代表共同关心的问题,以及发展中国家工程咨询业的发展。 FIDIC publications include proceedings of various conferences and seminars, information for consulting engineers, project owners and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gencies, standard pre-qualification forms, contract documents and client/consultant agreements. They are available from the secretariat in Switzerland. 菲迪克(FIDIC)的出版物包括:各类会议和研讨会的文件,为咨询工程师、项目业主和国际开发机构提供的信息,资格预审标准格式,合同文件以及客户与工程咨询单位协议书。这些资料可以从设在瑞士的菲迪克(FIDIC)秘书处得到。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CONSULTING ENGINEERS

最新FIDIC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

FIDIC施工合同条件 (红皮书) 引言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出版有下列四份合同标准格式:

1、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推荐用于由雇主设计的、或由其代表—工程师设计的房屋建筑或工程(building or engineering works)。在这种合同形式下,承包商一般都按照雇主提供的设计施工。但工程中的某些土木、机械、电力和/或建造工程也可能由承包商设计。 2、永久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 推荐用于电力和/或机械设备的提供,以及房屋建筑或工程的设计和实施。在这种合同形式下,一般都是由承包商按照雇主的要求设计和提供设备和/或其它工程(可能包括由土木、机械、电力、和/或建造工程的任何组合形式)。 3、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Turnkey Projects) 适用于在交钥匙的基础上进行的工厂或其它类似设施的加工或能源设备的提供、或基础设施项目和其它类型的开发项目的实施,这种合同条件所适用的项目(i)对最终价格和施工时间的确定性要求较高,(ii)承包商完全负责项目的设计和施工,雇主基本不参与工作。在交钥匙项目中,一般情况下由承包商实施所有的设计、采购和建造工作:即在“交钥匙”时,提供一个配备完整、可以运行的设施。 4、合同的简短格式(Short Form of Contract) 推荐用于价值相对较低的建筑或工程。根据工程的类型和具体条件的不同,此格式也适用于价值较高的工程,特别是较简单的、或重复性的、或工期短的工程。在这种合同形式下,一般都是由承包商按照雇主或其代表—工程师提供的设计实施工程,但对于部分或完全由承包商设计的土木、机械、电力、和/或建造工程的合同也同样适用。 建议在国际范围内招标时使用上述格式作为合同基础。在某些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当合同条件用于其国内合同时,可能需要对这些格式进行一些改动。 FIDIC是按照以英语为官方语言的情况编写的。 说明 FIDIC施工合同条件,推荐用于由雇主设计的、或由其代表—工程师设计的房屋建筑或工程。 本施工合同条件中,有许多条款是普遍适用的,但也有一些条款必须根据特定合同的具体情况予以变动。对大多数(并非全部)合同都适用的条款编入了通用条件中,以方便使用者将其纳入合同文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共同构成了制约合同各方权力和义务的条件。对于每一份具体的合同,都必须编制专用条件,并且必须考虑到通用条件中提到的专用条件中的条款。 本版的通用条件是基于下列情况编写的: (i)期中支付和最终支付将按照测量的数值乘以工程量表中的费率和价格决定; (ii)如果通用条件中的某些词语需要用进一步的数据来说明,那么(除非其描述性很强,因而必须在规范中详细说明外)要参照此数据的条款应编入投标文件附录中,数据由雇主事先写明或由投标者填入; (iii)如果通用条件中的某条款涉及某一事件,而对此事件不同的合同可能适于采用不同的合同格式,则编写此条款的原则应为: (a)要使用户感到,简单地删去或不引用某些他们不希望采用的规定,比在通用条件中没有包括他们的要求而必须在专用条件中编写附加的条文更为方便; (b)而在原则(a)不适用的情况下,条款中应包含适用于绝大多数合同的规定。 例如,将第14.2款[预付款]编入通用条件是为了方便用户,而不是因为FIDIC在预付款方面有任何政策规定。如果没有说明预付款的数额从而将其舍弃,那么此款就不再适用(即使未被删除)。因此,要提醒用户注意的是,通用条件中的某些规定对很典型的合同也可能并不适用。 本版的专用条件编写指南中提供了有关上述问题的进一步资料、其它编写方式的范例措辞以及帮助用户编写专用条件和其它招标文件的解释性说明及范例措辞。在引用任何范例措辞前,必须核实它是否完全适用于具体情况;如果不是,则必须对其进行修改。

FIDIC红皮书-施工合同条件__(中英文对照)

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énieurs-Conseils(红皮书--施工合同条件) General Conditions 1.一般规定 General Provisions 1.1 定义 Definitions 在包括专用条件和本通用条件的合同条件(“本合同条件”)中,以下措辞和用语的含义如下所述。除非上下文中另有要求,指当事人和当事各方的词包括公司和其它法律实体。 In the Conditions of Contract ("these Conditions"), which include Particular Conditions and these General Conditions, the following words and expressions shall have the meanings stated. Words indicating persons or parties include corporations and other legal entities, except where the context requires otherwise. 1.1.1 合同 1.1.1 The Contract 1.1.1.1“合同(Contract)”指合同协议书、中标函、投标函、本合同条件、规范、图纸、资料表、以及在合同协议书或中标函中列明的其它进一步的文件(如有时)。 1.1.1.1 "Contract" means the Contract Agreement, the Letter of Acceptance, the Letter of Tender, these Conditions, the Specification, the Drawings, the Schedules, and the further documents (if any) which are listed in the Contract Agreement or in the Letter of Acceptance. 1.1.1.2“合同协议书(Contract Agreement)”指第1.6款【合同协议】中所说明的合同协议(如有时)。 1.1.1.2 "Contract Agreement" means the contract agreement (if any) referred to in Sub-Clause 1.6 [Contract Agreement]. 1.1.1.3“中标函(Letter of Acceptance)”指雇主对投标文件签署的正式接受函,包括其后所附的备忘录(由合同各方达成并签定的协议构成)。在没有此中标函的情况下,“中标函”一词就指合同协议书,颁发或接收中标函的日期就指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的日期。 1.1.1.3 "Letter of Acceptance" means the letter of formal acceptance, signed by the Employer, of the Letter of Tender, including any annexed memoranda comprising agreements between and signed by both Parties. If there is no such letter of acceptance, the expression "Letter of Acceptance" means the Contract Agreement and the date of issuing or receiving the Letter of Acceptance means the date of signing the Contract Agreement. 1.1.1.4“投标函(Letter of Tender)”指名称为投标函的文件,由承包商填写,包括已签字的对雇主的工程报价。 1.1.1.4 "Letter of Tender" means the document entitled letter of tender, which was completed by the Contractor and includes the signed offer to the Employer for the Works. 1.1.1.5“规范(Specification)”指合同中名称为规范的文件,及根据合同规定对规范的增加和修改。此文件具体描述了工程。 1.1.1.5 "Specification" means the document entitled specification, as included in the Contract, and any additions and modifications to the specific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ract. Such document specifies the Works. 1.1.1.6“图纸(Drawings)”指合同中规定的工程图纸,及由雇主(或代表)根据合同颁发的对图纸的增加和修改。 1.1.1.6 "Drawings" means the drawings of the Works, as included in the Contract, and any additional and modified drawings issued by (or on behalf of, the Employe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ract. 1.1.1.7“资料表(Schedules)”指合同中名称为资料表的文件,由承包商填写并随投标函提交。此文件可能包括工程量表、数据、列表、及费率和/或单价表。 1.1.1.7 "Schedules" means the document(s) entitled schedules, completed by the Contractor and submitted with the Letter of Tender, as included in the Contract. Such document may include the Bill of Quantities, data, lists, and schedules of rates and/or prices 1.1.1.8“投标文件(Tender)”指投标函和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商应随投标函提交的其它所有文件。 1.1.1.8 "Tender" means the Letter of Tender and all other documents which the Contractor submitted with the Letter of Tender, as included in the Contract. 1.1.1.9“投标函附录(Appendix to Tender)”指名称为投标函附录并已填写完毕的文件,附于投标函之后并构成投标函的一部分。 1.1.1.9 "Appendix to Tender" means the completed pages entitled appendix to tender which are appended to and form part of the Letter of Tender. 1.1.1.10 “工程量表(Bill of Quantities)”和“计日工计划(Daywork Schedule)”指资料表中如此命名的文件(如有时)。 1.1.1.10 "Bill of Quantities" and "Day work Schedule" mean the documents so named (if any) which are comprised in the

FIDIC黄皮书中文合同99年版

FIDIC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 (黄皮书)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定义及解释(条款1)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工程师和工程师代表(条款2)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转让与分包(条款3和4)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合同文件(条款5,6,7)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承包商的义务(条款8,9,10,11,12,13,14,15和16)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业主的义务(条款17)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劳务(条款18)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工艺和材料(条款19,20,21和22)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工程、运送或安装的暂停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竣工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竣工检验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移交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移交后的缺陷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变更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设备的所有权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证书与支付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索赔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外币和汇率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暂定金额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风险与责任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对工程的照管和风险的转移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财产损害和人员伤害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责任的限度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保险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不可抗力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违约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费用和法规的变更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关税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通知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争议与仲裁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法律及程序 第二部分专用条件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定义及解释(条款1) 定义 1.1在本合同中(如下文所定义),下列措词和用语应具有此处所赋予它们的涵义: 1.1.1“开工日期”是指下列日期中最迟的日期: (a)序言中规定的开工日期,或承包商收到下列付款或通知的日期; (b)支付条件中可能规定的开工之前的预付款; (c)为开始履行合同所需颁发任何进口许可证的通知; (d)关于合同生效所需的任何法律要求已经完成的通知; (e)在第二部分中规定的、作为开工先决条件所需的任何财务和行政管理方面的要求已经完成的通知。 1.1.2“条件”是指本合同条件的序言以及本合同条件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 1.1.3“合同”是指为实施工程业主和承包商之间达成的协议,包括条件、规范、业主的图纸和承包商的图纸、已标价的和填完的价格表、投标书、中标函以及中标函中明确编入的附加文件。 1.1.4“合同协议书”是指记录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合同条款的文件。FIDIC机电工程合同条件附有一个合同协议书的样本。 1.1.5“合同价格”是中标函中规定的、为实施工程而支付给承包商的那笔金额。 1.1.6“承包商”是指其投标书已被业主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承包商资格的法定继承人,但不指承包商的任何受让人(除非业主向意)。 1.1.7“承包商的图纸”是指承包商根据第6条提交的所有的图纸、样品、图样、模型、操作和维修手册。 1.1.8“承包商的设备”是指为工程之目的所需要的任何性质的装置和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 1.1.9“承包商的风险”是指第37.3款定义的风险。 1.1.10“缺陷责任证书”是根据第30.11款由工程师颁发给承包商的证书。 1.1.11“缺陷责任期”是指一年或第二部分规定的移交工程后的时间段。在该期间内,承包商根据第30条负责修复好缺陷和损害。 1.1.12“业主”是指序言中指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业主资格的法定继承人,但不指业主的任何受让人(除非承包商同意)。 1.1.13“业主的图纸”是指业主或工程师根据合同向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图纸和资料。 1.1.14“业主的风险”是指第37.2款定义的那些风险。 1.1.15“工程师”是指业主任命的为了合同目的作为工程师去工作并在序言中被指定的人员。 1.1.16“工程师代表”是指工程师根据第 2.2款随时任命的工程师的任何代表。 1.1.17“最终支付书”是指工程师根据第33.10款向业主颁发的证书。 1.1.18“不可抗力”具有第44.1款赋予它的涵义。 1.1.19“外币”是指工程设备安装所在国之外的某一国货币。 1.1.20“严重读取”是指承包商违背最基本的勤勉之则的任何行为或失职,而该规则是一个有责任心的承包商在同样的地位和同样的情况下所应遵循的。 1.1.21“中标函”是指业主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函,包括业主与承包商商定的对投标书进行的任何调整或变动。 1.1.22“履约保证”是承包商据第10.1款为恰当地履行合同而提供的保证。 1.1.23“工程设备”是指按合同提供的,安装到工程上的机器、仪器、材料以及所有物品。 1.1.24“进度计划”是指承包商根据第1 2.1款提交的进度计划以及任何批准的对进度计划的修订。 1.1.25“暂定金额”是指根据第36.1款所述的那笔用于进行工作或提供货物或服务的金额。 1.1.26“风险转移日期”是指根据第38.1款将工程损失或损害的风险从承包商处转移给业主的日期。 1.1.27“价格表”是指由承包商连同投标书一起递交的已填完并且已标价的价格表,或其中任何部分或单个的价格表,上述价格表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1.1.28“区段”是指合同中专门确定作为区段的工程的一部分。 1.1.29“现场”是指由业主提供或使之可用的、承包商工作所在的或运人工程设备的那个或那些场所以及经业主同意后承包商施工涉及到的、在工程周围的那部分场所(不只是为了通行)。

FIDIC合同条件的主要变化(2017年第二版)

FIDIC合同条件的主要变化(2017年第二版) 2017年12月5-6日,FIDIC在伦敦正式发布2017年第二版FIDIC合同系列文件。历经18年的运用,FIDIC对1999版新彩虹版合同条件进行了大幅修订,合同文本的字数也从1987年第四版的23600和1999版的30400增加到50000多字;条款也从1999版的167款增加到174款,使得FIDIC合同条件中相应的规定更加刚性化、程序化,对索赔、争议裁决、仲裁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2017年第二版FIDIC合同的应用,无疑会给业主、承包商和工程师等项目干系人带来巨大的挑战,对承包商的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提出了更严格和更高的要求。 2017年第二版编制原则 FIDIC解释的2017年第二版合同体系编制原则如下:强化项目管理工具和机制的运用;加强工程师的作用;平衡各方风险分配;更加清晰化,增强透明性和确定性;反映当今国际工程的最佳实践做法;解决过去17年来使用FIDIC合同1999版产生的问题;反映FIDIC合同最新发展趋势,融入金皮书中的内容。

2017年第二版合同的主要变化 2017年第二版合同将1999版合同的第20条进行拆分,形成了第20条[业主和承包商索赔]和第21条[争议和仲裁],打破了1999版FIDIC 合同20条的体例安排。除此之外,2017年第二版合同的主要变化如下。 一、工程师 在FIDIC合同体系中,工程师的地位和角色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在2017年第二版中,FIDIC合同在第3.7款中仍然青睐于工程师为做出决定的角色,但对工程师提出以下要求。第一,在对任何事项或索赔做出决定时,应保持中立。除了2017年第二版合同第3.7款外,工程师依旧是业主的雇员,因此,在采用2017年第二版合同的实践中,工程师如何在做出决定时保持中立,还需要观察。另一方面,仅靠增加一个“中立”的词语是否能够真正改变工程师,特别是国际工程项目中本国咨询工程师的执业道德和标准,在2017年第二版尚未在国际工程项目中使用的初期,尚无法得出准确的结论或存在很大疑问。第二,与业主和承包商单独地或共同地进行磋商,鼓励业主和承包商进行谈论,尽可能就索赔问题达成一致。第三,严格遵守达成协议或

FIDIC施工合同条件

内容提要 一、施工合同条件简介; 二、施工合同中的部分重要概念; 三、风险责任的划分 四、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 五、竣工阶段的合同管理 六、缺陷通知期阶段的合同管理 一、施工合同条件简介 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在1999年出版了《施工合同条件》范本。新范本在维持《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年第四版)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合同结构和条款内容作了较大修订。新的版本有以下几方面的重大改动: 1.合同的适用条件更为广泛 FIDIC在《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基础上编制的《施工合同条件》不仅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也可以用于安装工程施工。 2.通用条件条款结构改变 通用条件条款的标题分别为:一般规定;业主;工程师;承包商;指定分包商;职员和劳工;永久设备、材料和工艺;开工、延误和暂停;竣工检验;业主的接收;缺陷责任;测量和估价;变更和调整;合同价格和支付;业主提出终止;承包商提出暂停和终止;风险和责任;保险;不可抗力;索赔、争端和仲裁20条247款。比《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条目数少,但条款数多,克服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某一事件往往涉及排列序号不在一起的很多条款,使得编写合同、履行管理都感到很繁琐的缺点,尽可能将相关内容归列在同一主题下。 3.对业主、承包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更严格明确的规定 4.对工程师的职权规定得更为明确 ①通用条款内明确规定,工程师应履行施工合同中赋予他的职责,行使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赋予他的权力。②如果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施工合同中某些规定权力之前需先获得业主的批准,则应在业主与承包商签订合同的专用条件的相应条款内注明。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或承包商的各类要求均应提交工程师,由其作出“决定”;除非按照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将该事件提交争端裁决委员会或仲裁机构解决外,对工程师作出的每一项决定各方均应遵守。业主与承包商协商达成一致以前,不得对工程师的权力加以进一步限制。通用条件的相关条款同时规定,每当工程师需要对某一事项作出商定或决定时,应首先与合同双方协商并

FIDIC合同条件下的施工索赔

FIDIC合同条件下的施工索赔 关键词:FIDIC合同条件施工索赔 在1989年1月正式公布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4版中,施工索赔(Construction claim)被作为一个独立的主题——索赔程序(Procedu re for claims),以5个分条款(53.1~53.5)的篇幅加以详细的规定。关于欲在国际工程承包领域取胜盈利的承包商(Contractor)来讲,施工索赔工作十分关键。 笔者以FIDIC合同条件的原文为基础,借鉴国内一些承包商在国际工程承包施工中的实践体会,对FIDIC合同条件下的施工索赔进行探讨。 1索赔的发生和分类 1.1索赔的起因 在施工过程中,引起索赔的缘故是专门多的,要紧如下所列: (1)风险分担不均。这是国际工程承包业受“买方市场”现状制约这一客观事实所决定的。在这种情形下,中标的承包商只有通过施工索赔来适度地减少风险,补偿各种风险引起的缺失。这确实是工程索赔中承包商(Co ntractor)的索赔案数远远超过业主(Employer)反索赔案数的缘故。 (2)施工条件变化。土建工程施工与地质条件紧密有关,如地下水、断层、溶洞、地下文物遗址等。这些施工条件的变化即使是有体会的承包商也无法事前预料。因此施工条件的专门变化必定会引起施工索赔。 (3)工程变更(Variations)。承包商施工时完成的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表(BOQ—Bill of quantities)中所列工程量的15%以上时,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师(Engineer)指令增加新的工作、改换建筑材料、暂停或加速施工等变更必定引起新的施工费用,或需要延长工期。所有这些情形,承包商都可提出索赔要求,以补偿自己不应承担的经济缺失。 (4)工期拖延(Construction delay)。施工过程中,由于受天气、地质等因素阻碍,经常显现工期拖延。如果工期拖延的责任在业主方面,承包商就实际支出的打算外施工费提出索赔;如果责任在承包商方面,则应自费采取赶工措施,抢回延误的工期,否则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费(Liquidated da

FIDIC施工合同条件(2010版)

施工合同条款 多边发展银行协调版 通用条款 2010年6月 仅供参与银行使用 2010年6月30日发行 FIDIC 2010版权所有 国际工程师联合会

通用条款目录 1 一般规定 1.1定义 1.2解释 1.3通信交流 1.4法律和语言 1.5文件优先次序 1.6合同协议 1.7权益转让 1.8文件的照管和提供 1.9拖延的图纸和指示 1.10业主使用承包商文件 1.11承包商使用业主的文件 1.12保密事项 1.13遵守法律 1.14共通过的和各自的责任 1.15银行检查和审计 2业主 2.1进入现场的权力 2.2许可,执照,或批准 2.3业主的人员 2.4业主的资金安排 2.5 业主的索赔 3 工程师 3.1 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3.2 工程师的授权 3.3 工程师的指示 3.4 工程师的撤换 3.5 决定 4 承包商 4.1 承包商的一般义务 4.2 履约担保 4.3 承包商的代表 4.4 分包商

4.5 分包合同利益转让 4.6 合作 4.7 放线 4.8 安全程序 4.9 质量保证 4.10 现场数据 4.11 中标合同金额的充分性 4.12 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 4.13 道路通行权和设施 4.14 避免干扰 4.15 进场路线(进厂通路) 4.16 货物的运输 4.17 承包商的设备 4.18 保护环境 4.19 电,水,气 4.20 业主的设备和免费提供的材料4.21 进度报告 4.22 现场保安 4.23 承包商的现场作业 4.24 化石 5 指定的分包商 5.1 指定分包商的定义 5.2 对指定的反对 5.3 给指定分包商的支付 5.4 付款证据 6 职员和劳工 6.1 职员和劳工的雇佣 6.2 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 6.3 为业主服务的人员 6.4 劳动法 6.5 工作时间 6.6 为职员和劳工提供的设施 6.7 健康和安全 6.8 承包商的监督 6.9 承包商人员 6.10 承包商人员和设备的记录 6.11 妨碍治安的行为 6.12 外国职员和劳工 6.13 食物供应 6.14 水供应 6.15 病虫害治理措施 6.16 酒或药品

FIDIC合同条件下的施工管理

FIDIC合同条件下的施工管理 (总分:71.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B}}单项选择题{{/B}}(总题数:35,分数:35.00) 1.FIDIC合同条件规定当颁发部分工程移交证书时,( )。 (分数:1.00) A.不应返还保留金 B.应退还一半保留金 C.应退还该部分工程占合同工程相应比例保留金的一半√ D.应全部退还保留金 解析: 2.某采用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合同,工程师审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时,认为承包商使用的施工设备数量不够而不能保证工程进度,则工程师( )。 (分数:1.00) A.有权要求增加施工设备,增加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B.有权要求增加施工设备,增加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C.无权要求增加施工设备,但有权要求加快施工进度√ D.无权要求增加施工设备,也无权要求加快施工进度 解析: 3.某采用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工程,未经竣工检验,业主提前占用工程。工程师应及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但应当( )。 (分数:1.00) A.以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日为竣工日,承包商不再对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责任 B.以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日为竣工日,承包商对工程质量缺陷仍承担责任 C.以业主占用日为竣工日,承包商不再对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责任 D.以业主占用日为竣工日,承包商对工程质量缺陷仍承担责任√ 解析: 4.按照FIDIC分包合同条件规定,分包商的施工受到业主原因的干扰后向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承包商收到索赔报告后( )。 (分数:1.00) A.认为由于不属于自己的责任拒绝索赔要求 B.认为索赔成立,自己垫付赔偿款后再向业主索要 C.不预先支付任何款项,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分包商向工程师递交索赔报告√ D.不预先支付任何款项,向工程师转交分包商的索赔报告 解析: 5.按照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规定,施工中遇到( )影响,属于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 (分数:1.00) A.不利的气候条件√ B.招标文件未说明的污染 C.不利于施工的外界自然条件 D.其他承包商的干扰 解析: 6.依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当工程师发现承包商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要求承包商更换,则( )。 (分数:1.00) A.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都由发包人承担 B.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C.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英文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英文 篇一: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_中英文 通用条件 General Conditions 1 一般规定 1. General Provisions 定义 Definitions 在包括专用条件和本通用条件的合同条件(“本合同条件”)中,以下措辞和用语的含义如下所述。除非上下文中另有要求,指当事人和当事各方的词包括公司和其它法律实体。 In the Conditions of Contract ("these Conditions"), which include Particular Conditions and these General Conditions, the following words and expressions shall have the meanings stated. Words indicating persons or parties include corporations and other legal entities, except where the context requires otherwise. 合同 The Contract “合同(Contract)”指合同协议书、中标函、投标函、本合同条件、规范、图纸、资料表、以及在合同协议书或中

标函中列明的其它进一步的文件(如有时)。 "Contract" means the Contract Agreement, the Letter of Acceptance, the Letter of Tender, these Conditions, the Specification, the Drawings, the Schedules, and the further documents (if any) which are listed in the Contract Agreement or in the Letter of Acceptance. “合同协议书(Contract Agreement)”指第款【合同协议】中所说明的合同协议(如有时)。 "Contract Agreement" means the contract agreement (if any) referred to in Sub-Clause [Contract Agreement]. “中标函(Letter of Acceptance)”指雇主对投标文件签署的正式接受函,包括其后所附的备忘录(由合同各方达成并签定的协议构成)。在没有此中标函的情况下,“中标函”一词就指合同协议书,颁发或接收中标函的日期就指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的日期。 "Letter of Acceptance" means the letter of formal acceptance, signed by the Employer, of the Letter of Tender, including any annexed memoranda comprising agreements between and signed by both Parties. If there is no such letter of acceptance, the expression "Le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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