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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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

作规程﹝试行﹞》的公告

【标 签】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

【颁布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

【发文日期】2012-09-07

【实施时间】2012-09-07

【 有效性 】条款失效

【税 种】增值税

注释:法规部分条款修订:第一条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修改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税〔2013〕106号)”

参见《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1﹞111号)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享受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均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所述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包括《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及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的减免税项目(见附件一)。

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县(市、区)级主管国税机关(以下简称主管国税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

减免税。

第四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税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五条 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手续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供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附件二);

(二)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相关资格认定或登记证书、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等备案证明材料(详见附件一)。

第六条 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对纳税人的申请备案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填写完整、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在《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文书受理岗意见”栏签署意见后,报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审核。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审核后,在《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办税服务厅负责人意见”栏签署意见,通知文书受理岗在税收综合征管软件中录入备案登记信息,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三)告知纳税人,并将申请备案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同时将相关纸质和电子资料传递给税政管理部门。

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备案资料填写不完整的,应当场通知纳税人补正;资料不全的,退还给纳税人,并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四),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第七条 税政管理部门收到办税服务厅传递的申请备案资料后,于次月初将资料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进行核查。

第八条 税源管理部门收到税政管理部门传递的申请备案资料后,应安排2名税收管理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类减免税事项的实地核查工作。

根据核查结果,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未发现问题的,税收管理员和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分别在《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核查表》(附件五) “税收管理员核查意见”和“税源管理部门意见”栏签署意见后,将相关资料传递给税政管理部门归档。

(二)发现问题的,税收管理员和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分别在《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核查表》“税收管理员核查意见”和“税源管理部门意见”栏签署意见后,将实地核查相关资料传递给税政管理部门。

税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税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在《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核查表》“税政管理部门意见”栏签署意见,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将《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核查表》分别传递给办税服务厅和税源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在税收综合征管软件中取消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并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六)告知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根据《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追缴应纳税款。

第九条 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实地核查时,应重点核查以下内容,并作好实地核查记录。

(一)纳税人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从事应税服务与减免税政策规定是否相符;

(二)增值税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是否分别核算;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是否在有效期内。

第十条 纳税人放弃减免税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依照现行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减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减免税,主管国税机关36个月内也不得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

第十一条 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 市州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应在每年一季度,组织区县级国税局完成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清算工作。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清算应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一)享受增值税减免税的条件是否发生变化,变化情况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向报主管国税机关报告;

(二)纳税人同时从事增值税税收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是否分别核算;

(三)纳税人是否如实申报应税和减免税收入;

(四)纳税人所提供的相关登记证书、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备案证明材料等是否有效。

第十三条 清算结束后,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清算结果做好下列工作:

(一)企业经营情况与政策相符、增值税减免税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继续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不需另行报备;

(二)清算中发现纳税人有新的增值税收入符合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规定的,告知纳税人重新报备;

(三)清算中发现纳税人第十二条第一、二、四款所列情形与政策规定不符的,由税政管理部门制作《取消备案类减免税通知单》(附件七)传递给办税服务厅和税源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在征管软件中取消纳税人增值税减免税备案,并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六)告知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根据征管法相关规定追缴应纳税款。

第十四条 清算结束后,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汇总清算情况,填报《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清算情况统计表》(附件八),撰写清算报告,并于每年4月15日前将统计表和清算报告报市州级国税局,市州级国税局汇总后于每年4月25日前报省国税局。

第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税政管理部门应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增值税减免税的档案资料管理。

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中应税服务减免税项目自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鄂国税发﹝2010﹞60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一、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表(略)

二、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略)

三、《税务事项通知书》(同意备案)(略)

四、《税务事项通知书》(补充资料)(略)

五、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核查表(略)

六、《税务事项通知书》(取消减免税)(略)

七、取消备案类减免税通知单(略)

八、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清算情况统计表(略)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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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普通发票 管理的通知 【标 签】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普通发票管理 【颁布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鄂国税函﹝2006﹞294号 【发文日期】2006-12-25 【实施时间】2006-12-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普通发票的管理,创新发票管理形式,强化以票控税,堵塞税收漏洞,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和和谐社会的发展,针对目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普通发票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普通发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发票管理职责 发票既是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开具、取得的收、付款法定商事凭证,也是企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消费者维权和各级税务机关计征税款的重要依据。近年来,一些纳税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不开票、使用假发票、真票假开、大头小尾等发票违规现象比较突出;消费者索取发票的意识比较淡薄;税务机关内部存在着发票管理与税收管理衔接不够紧密,对发票违规行为打击不力等问题。发票管理存在的这些问题,已经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税收秩序,损害了社会诚信事业和和谐社会的发展。因此,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领导,进一步强化发票管理,特别是要强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普通发票的管理,建立、完善和落实普通发票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进一步明确普通发票的管理职责,市州局成立了票证管理部门的,普通发票的管理职责要统一划归票证中心管理;没有成立票证中心的,由征管部门负责管理。 二、加强管理,进一步完善发票管理措施 (一)更新观念,创新管理。 各级国税机关要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普通发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更新思想观念, 创新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为契机,积极探索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新路子、新方法。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使用须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使用须知 为了进一步提高办税效率,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实现纳税人“全天候、无纸化、零费用”的办税需求,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组织开发了网上办税系统,免费向全省纳税人提供安全、优质、高效、快捷的网上办税业务。其主要功能和操作程序如下: 一、系统简介 二、配置要求 1、CPU:英特尔P4以上处理器,AMD闪龙以上处理器;内存:512M 以上; 2、用户的计算机上支持安装操作系统:Window2000/XP/WIN7/WIN8 3、浏览器:IE6.0以上 三、开户流程

四、网上申报使用步骤 1、打开IE浏览器输入“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网址:http://202.110.187.140/hbgs/tax/gov 2、进入系统后,将CA证书插入电脑USB接口后,点击系统首页面的【CA证书登录】按钮,如图所示: 3、弹出“CA登录”对话框,输入密码,点击【确定】,如图所示:

4、纳税人登录系统成功后,点击【纳税申报】按钮,进入报表列表,选择当前所属时期,点击【确定】,如图所示: 5、进入“报表列表”,选择需要申报的税种,点击【创建】按钮,如图所示:

6、进入申报表,按实际情况填写相关数据。填写完成,点击【保存报表】,如图所示: 7、返回“报表列表”,当已填写的申报表前的方框变为时,

点击【正式提交申报】按钮,如图所示: 8、弹出对话框,点击【确定】,如图所示: 9、点击【继续提交】按钮,弹出“确认数据项”对话框,输入CA密码,点击【确认】,如图所示:

10、验证信息通过,并返回“报表列表”,确认申报状态为“申报成功”。如图所示: 11、申报成功后系统每隔一段时间自动将需要存档的报表生成PDF文件。进入报表列表界面,状态为“申报成功”的报表后会显示【浏览】或【打印】按钮。点【浏览】可以查询报表信息,点【打印】可以将报表以PDF格式打开浏览或者打印,如图所示:

增值税减免税申请书.doc

增值税减免税申请书 【第 1 篇】增值税减免税申请书 ____市____区国家税务局: ________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纳税人识别码:,经营地址:,主营业务:种植、销售:花卉、 苗木; 20____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文件的相 关条例规定,符合增值税减免税条件,并能分别核算应税和免税项目, 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 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请享受减免税政策,如无不妥,请温江区国税局给予审批。 特此申请。 法人代表:(公章)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 2 篇】增值税减免税申请书 ____市国家税务局: 我公司是主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万元人民币。公司的注册地为,实际经营地址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 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我公司从事的种植和

养殖在《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特提 出能够给予减免增值税。 特此申请。 申请公司: ________ 申请日期: ________ 纳税人减免税办理需要的手续: 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 、申请; 4 、土地证; 5 、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还要认真填写申请表格。 【第 3 篇】增值税减免税申请书 xx国家税务局: xx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 xx年08 月xx日,纳税人识别号[内国税]15 xx235580248 ,现为小规模纳税人,法人代表:康xx,地址位于xxxx镇xx村,注册资本2000 万元,总投资 2788 万元,资金来源全部为自有。 我公司主要从事煤矸石烧结砖生产、加工、销售,生产规模为年 产 6000 万块煤矸石烧结砖,该项目对煤矸石进行资源化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1 、产品品种:主要有( 240 ×115 ×90 )mm多孔砖、(240×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分类索引】 业务类别 申报纳税 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3号) 【表单】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税款所属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一、减税项目 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栏 次 期初余额本期发生 额 本期应抵 减税额 本期实际 抵减税额 期末余额123=1+24≤35=3-4

【表单说明】 一、本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填写。 二、“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以下简称主表)。 三、“一、减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享受减征(包含税额式减征、税率式减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填写。 (一)“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减免性质代码、项目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减征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二)第1列“期初余额”:填写应纳税额减征项目上期“期末余额”,为对应项目上期应抵减而不足抵减的余额。 (三)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发生的按照规定准予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 (四)第3列“本期应抵减税额”:填写本期应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本列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五)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本期实际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本列各行≤第3列对应各行。

一般纳税人填写时,第 1行“合计”本列数=主表第23行“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一般纳税人填写时,第 1行“合计”本列数=主表第23行“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四)》第2行“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第1行“合计”本列数=主表第13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 (六)第5列“期末余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四、“二、免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仅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写,即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主表第9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无数据时,不需填写本栏。 (一)“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减免性质代码、项目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免税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二)“出口免税”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的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本栏。 (三)第1列“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免税销售额按照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填写时,本列“合计”等于主表第8行“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本列“合计”等于主表第9行“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 (四)第2列“免税销售额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免税销售额按照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据实填写扣除金额;无扣除项目的,本列填写“0”。 (五)第3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 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直接减免增值税和税控设备维护费抵减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分析

关于防伪税控技术维护费400元说可以直接冲减应交税金的,不知道记账凭证要如何做您好,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规定,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递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中,有关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谢谢您的提问与配合! 初次购买税控专用设备、支付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分析 根据财税[2012]15号文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简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扣额为价税合计额),相关进项税已经认证抵扣的,应当转出。 此文的发布执行,对广大纳税人来说是一个利好的消息,但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企业所得税处理时会有困惑,本文说明具体处理方法。 一、账务处理 根据财税[2012]15 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二项费用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而不是完全作为进项税抵减。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二项费用也是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一栏中填列。由此可见,二项费用抵减增值税是一项减免税政策。对于减免税额,根据财会[2012]13号文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核算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下: 1、一般纳税人 1)购入专用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价税合计额)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付账款 2)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递延收益 3)计提折旧时,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0905湖北国税发票网上申领系统手册(纳税人端)

发票网上申领系统(纳税人端) 操 作 手 册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6月

目录 1.系统简介 (1) 1.1.网上领票系统简介 (1) 1.2.纳税人端流程 (1) 2.网上领票操作 (1) 2.1.系统登录 (1) 2.2.领票人基本信息 (9) 2.3.发票票种核定信息 (10) 2.4.发票验旧申请 (11) 2.5.发票申领申请 (14) 2.6.待办发票申领单 (15) 2.7.已办发票申领单 (16) 2.8.发票申领申请查询 (17) 2.9.验旧单记录查询 (18)

1.系统简介 1.1.网上领票系统简介 本系统由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提供给通过网上申请邮寄送票的纳税人使用,系统能够实现除冠名发票外所有发票的网上申请邮寄递送。 本系统在省国税局网上办税平台和网络发票系统基础上开发,纳税人端部署在网上办税服务平台。 1.2.纳税人端流程 (一)没有CA的纳税人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取免费的CA钥匙,已经有CA、税控盘、金税盘的纳税人可直接登录“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系统”进入“发票网上申领”系统。(必须在“湖北国税综合管理平台”开通“网络发票”资格权限) (二)进入“发票网上申领”系统后,首次登录的用户先做“领票人基本信息”维护,填写领票人的地址、电话等信息。 (三)申请发票前可先进入“发票票种核定信息”功能中查看允许申领的“发票种类”、“结存数量”、“本次验旧数量”以及“允许领取最大数量”。 (四)发票未验旧的先提交“发票验旧申请”后填写“发票申领申请”。 (五)网上申请经税务机关确认通过后,纳税人等待快递送票上门。 (六)纳税人收到实物发票后进行核对和签收,并在系统中进行“确认收票”。 2.网上领票操作 2.1. 系统登录 1.纳税人通过IE浏览器访问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cc10592996.html,/,进入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系统。

湖北省网上申报系统常见问题集

湖北省网上办税系统常见问题及解答 在网上申报的使用中碰到任何问题,首先请确定您使用的浏览器为操作系统自带的Internet Explorer,并且版本为7.0以上(在浏览器的“帮助”菜单的“关于Internet Explorer”中可以查看到浏览器的当前版本),不推荐使用“360浏览器”、“腾讯浏览器”等外挂浏览器,并且各选项均已正确设置。 1.系统登录类 1.1.纳税人已开通网上申报资格,并领取CA但当天无法登陆系统? CA服务器数据同步需要一个工作日时间,同步后方可正常登录。 1.2.纳税人变更了税种登记或相关资格认定而造成应申报表种类或相关数据项发生变化,而网上办税系统还是调用原来申报表信息? 默认情况下网上办税系统每天晚上自动刷新纳税人信息,并调用相应的应报报表。当出现纳税人变更税种或资格认定信息的当天就需要申报时,可以联系主管国税机关,由税务人员通过税务端【企业应报报表重新认定】模块将纳税人的应申报报表更新。 1.3.浏览器使用出现问题? 请使用标准的IE浏览器(建议使用IE7以上)而不能使用如搜狗、360、世界之窗、遨游等,因为这些浏览器可能会拦截一些功能,导致部分功能异常。如:在进行申报时,有些提示信息显示异常等。 1.4.页面无法打开? (1)确认网络是否正常,其他网站是否能打开。 (2)浏览器是否为系统自带的Internet Explore,而不是“MyIE”、“腾讯浏览器”等外挂浏览器,并且各选项均已正确设置,正确的设置方法为:

A.工具——Internet选项——设置——选择“自动”——确定; B.工具——Internet选项——高级——还原默认设置——确定。 (3)地址输入是否正确:(https://www.360docs.net/doc/cc10592996.html,/),注意“:”在英文状态下输入。 (4)是否将网上办税系统设置为可信任站点。 (5)操作习惯上需注意:1、在使用“网上申报”时,不要使用浏览器的“后退”功能,这会导致页面控制失效,发生操作异常;2、任何操作只需单击鼠标,不要双击进行操作,否则有可能导致将同一操作连续进行两次,发生操作异常。 1.5.输完所属时期后,页面列出的报表与应报报表不符? 请选择【重做初始化】功能,若所列报表仍与应报报表不符,请与主管国税机关联系,由税务人员通过税务端【企业应报报表重新认定】维护。 1.6.输完所属时期后,进项数据并未自动导入? 选择【重做初始化】即可导入数据,若仍无法解决,请与主管国税机关联系。 1.7.登录进入后,发现纳税人基本信息表部分内容错误? 纳税人的部分信息内容影响纳税人的申报表种类及部分数据项,纳税人发现基本信息有误的,应及时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变更。 1.8.登录时提示“CA被锁定”? 网上申报资格需要刷新,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1.9.当纳税人插入CA登录时,弹出如下提示,如何解决? 可以参考以下解决方法: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工作,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增值税专业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是指纳入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鼓励扶持范围,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减税、免税、退税优惠政策的产品及劳务。 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是指按国家规定,纳税人生产源综合利用产品或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享

受的增值税减税、免税、退税优惠(以下简称减免退税)。 第二章减免退税资格认定 第三条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减免退税资格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资料,报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一)《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附件一); (二)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文件规定需报送的资料(附件三); (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相关性进行审查: (一)审核申请资料填写是否完整准确、齐备,印章、附报资料是否齐全; (二)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是否由纳税人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盖章;

(三)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否有效,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纳税人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五条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对纳税人进行实地查验。如需进行实地查验的,应指派2名(含)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并根据查验情况出具实地核查报告,重点查验以下内容:(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劳务是否属于营业执照核准生产、经营范围,实际生产能力、经营规模与申请情况是否相符; (二)申请减免退税产品或劳务是否单独记账,会计核算是否规范; (三)根据账载数据计算比例是否符合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规定的标准和条件; (四)税务机关认为应予查验的其他内容。 在实地查验过程中,发现纳税人不符合以上内容规定要求之一的,不得给予减免退税资格认定。

增值税怎样减免

增值税怎样减免? 一、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增值税各项优惠政策的含义 1、直接免征:直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不必缴纳。如销售残疾人专用品 2、直接减征:按应征税款的一定比例征收,目前除了对简易征税的旧货规定了减半征收外,多是采用降低税率或按简易办法征收的方式给予优惠,还没有按比例减征的规定; 3、即征即退:指税务机关将应征的增值税征收入库后,即时退还,比如对软件企业的超3%税负的部分即征即退,退税机关为税务机关; 4、先征后退:与即征即退差不多,只是退税的时间略有差异; 5、先征后返:指税务机关正常将增值税征收入库,然后由财政机关按税收政策规定审核并返还企业所缴入库的增值税,返税机关为财政机关。如对数控机床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 二、会计处理 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①、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补贴收入 ②、对于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银行存款,贷:补贴收入 个人认为会计制度规定的直接减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有值得商榷之处,首先《企业会计制度》的这个会计处理的前提一定是企业销售了免税货物之后,计提了销项税额,否则账是不平的。增值税条例规定,为生产免税货物而耗用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也就是要将这部分进项税转出计入成本。如何转出,条例有公式。 如果进项转出了,再计提销项税额,那么这个销项税额,就是免税产品的全部增值税税负,包含了生产免税货物以前各环节缴纳的增值税,而这些增值税是别的企业缴纳的。本企业为购进这些原材料已经支付了增值税,国家只是免征了本企业应交的增值税,而并不是象出口退税那样,不仅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还要退回以前各环节缴纳的增值税。所以将全部销项税记入补贴收入的做法显然不妥。 1、我认为对直接免征增值税的可以有两种处理方式 第一种: 按会计制度规定的分录来进行会计处理,但是这种处理的前提是,销售免税货物应正常计提销项税额;为生产免税货物而耗用的购进材料的进项税是不能做转出处理的,并且要将全部进项税额在应税货物与免税货物销售收入按规定划分;这样才能计算出企业应交的增值税额和免征的增值税额。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项目报批资料规范》的通知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项目报批资料规范》的通 知 鄂国税函[2003]258号 颁布时间:2003-8-15发文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规范管理,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项目的有关资料要求,省局拟定了《湖北省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项目报批资料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所得税处。 湖北省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项目报批资料规范(试行) 第一类税前扣除项目报批资料 一、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报批资料 (一)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立项资料 1.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国有、集体企业和国有、集体企业控股的股份制、联营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 记证; 2.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3.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预算及有关资料; 技术开发费项目立项书和技术开发费用预算的内容应包括技术开发费名称、内容、承担单位、起止年限、费用总额、经费来源、上级科技补助费用金额、自筹金额等情况。 4.企业技术开发费立项确认书和支出情况明细表(费用项目为: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确认上述费用支出,设有科研机构的必须提供科研机构人员的工资清册、设备折旧清册;委托其他单 位进行科研的,必须出具委托合同和结算凭证。 (二)技术开发费另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

湖北省及省内各市国家税务局联系地址与电话

湖北省及省内各市国家税务局联系地址与电话高顿网校友情提示,湖北会计网湖北省各地区税务局联系方式: 湖北省国税局 地址:姚家岭中北路231 电话:(027)87322052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地址:建设大道907号高雄大酒店 电话:027-******** 黄冈市国家税务局 地址:湖北省黄冈市沿江路26号 电话:0713—8836065 黄石市国家税务局 邮编:435000 电话:0714-6234331 传真:0714-6223362 地址:黄石市磁湖东路8号 咸宁市国家税务局 政务和值班电话:0715-******* 地址:湖北咸宁市咸宁大道75号 咸宁市市直办税服务厅:0715-******* 地址: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办税服务区(咸宁市政府办公楼右侧) 十堰市国家税务局 联系地址:十堰市朝阳中路15号邮政编码:442000 联系电话:0719-*******传真号码:0719-******* 随州市国家税务局 地址:湖北省随州市白云大道10号 邮政编码:441300 长途区号:0722 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cc10592996.html, 邮箱:szgs3821072@https://www.360docs.net/doc/cc10592996.html, 办公室(机关):3821067、传真3821070 政策法规科:3821039 货物和劳务税科:3821057 所得税管理科:3821091 征收管理科:3821042

收入核算科:3821063 财务管理科:3821037 进出口税收管理科:3821078 人事科:3821051 教育科:3821073 监察室:3821052 机关党委办:3821081 稽查局:3821027 信息中心:3821098 税务学会秘书科:3821069 离退休干部科:3821062 服务中心:3821019 襄阳市国家税务局通联地址、联系电话 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建华路37号邮政编码:441003联系电话:0710-*******传真:0710-******* 恩施州国家税务局 地址:恩施市施州大道48号 邮政编码:445000 长途区号:0718 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cc10592996.html, 邮箱:eszgsb@https://www.360docs.net/doc/cc10592996.html, 办公室(机关):8210181传真8264196 政策法规科:8246121 货劳税管理科:8264124 所得税管理科:8264127 征收管理科:8264136 收入核算科:8264131 纳税服务科:8264133 财务管理科:8264138 人事科:8264141 教育科:8264144 监察室:8264146 大企业及国际税收管理科:8264148 进出口税收管理处:8264150 机关党委办:8264154 离退休干部科:8264156 信息中心:8264157 服务中心:8264175传真8210100 票证中心:8264160 宜昌市国家税务局 地址: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5号 邮政编码:443300 长途区号:0717

备案类增值税减免税项目表

备案类增值税减免税项目表 2012-07-19 国税局 字号:背景: 减免原因减免项目减 免方式 政策依据备案资料备注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自产自销 农产品 免 征增值 税 《中华人民 共和国增值税暂 行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农民专业合作 社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 (财税 [2008]81号) 1.申请享受 增值税优惠政策 书面报告 2.《增值税 减免税备案表》 生产销售享受税收优惠的边销茶 销售边销 茶 免 征增值 税 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 继续执行边销茶 增值税政策的通 知 1.申请享受 增值税优惠政策 书面报告 2.《增值税 2011 年1月1日起 至2015年 12月31日

(财税〔2011〕 89号) 减免税备案表》 销售政策性粮食和食用植物油1.储备粮免 征增值 税 《关于粮食 企业增值税征免 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 [1999]198 号) 1.申请享受 增值税优惠政策 书面报告,《增 值税减免税备案 表》; 2.国有粮食 购销企业证书原 件及复印件; 3.粮食部门 下达的批准其从 事承担粮食收储 任务的批准文件 原件及复印件; 4.承担政府 储备粮业务的企 业应提供《粮食 承储资格证》原 件及复印件; 5.政府粮食

收储计划文件及其复印件和相关证明; 6.销售储备粮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和相关证明。 2.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 免 征增值 税 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 于粮食企业增值 税征免问题的通 知》 (财税字 [1999]198号) 1.申请享受 增值税优惠政策 书面报告 2.《增值税 减免税备案表》 3.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 免 征增值 税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退耕还林 还草补助粮免征 增值税问题的通 知 (国税发 [2001]131号) 1.申请享受 增值税优惠政策 书面报告 2.《增值税 减免税备案表》

减免增值税会计分录处理

减免增值税会计分录处理 2010-07-25 01:04:10| 分类:默认分类|字号大中小订阅 按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减免规定,减免增值税分为先征收后返回、即征即退、直接减免三种形式。因此,其会计处理也有所不同。 (一)先征收后返回、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按指定用途返回的会计处理。 (1)用于新建项目。 实际收到返回的增值税税款时,直接转作国家资本金。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国家投入资本 (2)用于改建扩建、技术改造。 收到返还的增值税税款时,视同国家专项拨款。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专项拨款

实际用于工程支出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工程 贷:银行存款等 工程完工,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对按规定予以核销的部分(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专项应付款--××专项拨款 贷:在建工程 对构成固定价值的部分,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 (3)用于归还长期借款。 经批准归还长期借款,即“贷改投”时,可转为国家资本金。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国家投入资本

借:长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2.返还进口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会计处理。 国家根据需要,可以规定对进口的某些商品应计征的增值税采取即征即退的办法,退税额冲减采购成本,退税的直接受益者必须是以购进商品从事再加工的生产企业。 [例1]某外贸企业进口原棉一批,进口棉花所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办法。该批棉花价值折合人民币500000元,应交增值税8500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外贸企业入账时: 借:物资采购5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0 贷: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等585000 收到进口商品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85000 贷:应付账款--待转销进口退税85000 外贸企业将进口商品销售给生产企业时(假设销售价款为6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02000元):

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附加税费怎么处理

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附加税金是否也减免 ?税种:税收征管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日期: 2014-10-10 问题描述: 我单位是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月收入3万元以下,增值税在申报时自动减免不用缴纳,增值税附加的城建税、地方教育附加等税金是否也同时减免不用申报缴纳? 问题答复: 答:1、《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005年第448号)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规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 参照《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第二条规定,凡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免征免税月份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上述规定,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 2、参照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除了增值税,小微企业免征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不再作相关会计处理。

湖北税务知识及答案

个税新政知识 1、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采用的是()。 ? A、单一所得税制 ? B、综合所得税制 ? C、分类所得税制 ? D、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所得税制 2、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 息。 ? A、电话申报 ? B、电子或者纸质报表 ? C、短信申报 ? D、微信申报 3、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并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 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 ? A、当月 ? B、次月 ? C、年末 ? D、次年初 4、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 扣除信息,也可以将()《扣除信息表》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 A、电子 ? B、纸质 ? C、电子或者纸质 ? D、电子与纸质 5、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万元,应当依法办理 汇算清缴。 ? A、5 ? B、6 ? C、7 ? D、8 6、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向其报告的相关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应当于()向税务机关报送。 ? A、收到变化情况的当月 ? B、收到变化情况的30日内

? D、当月扣缴申报时 7、纳税人为港澳居民的,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此处 的有效身份证件指有效的()。 ? A、《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B、《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 ? C、《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 ? D、《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 8、()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或者协助核实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技工院校学生学籍信息、技能 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 ? A、教育部门 ? B、民政部门 ? C、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 ? D、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9、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 款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A、当年12月31日前 ? B、次年3月1日前 ? C、次年3月31日前 ? D、次年6月30日前 10、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 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 A、次月十五日内 ? B、当月十五日内 ? C、次月 ? D、当月 11、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 )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 A、超额预扣法 ? B、累计预扣法 ? C、综合预扣法 ? D、单项预扣法 12、除纳税人另有要求外,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向纳税人提供已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金额等信 息。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之欧阳光明创编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欧阳光明(2021.03.07) 税款所属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表单说明】 一、本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填写。 二、“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以下简称主表)。 三、“一、减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享受减征(包含税额式减征、税率式减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填写。 (一)“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减免性质代码、项目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减征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二)第列“期初余额”:填写应纳税额减征项目上期“期末余额”,为对应项目上期应抵减而不足抵减的余额。 (三)第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发生的按照规定准予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 (四)第列“本期应抵减税额”:填写本期应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本列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五)第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本期实际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本列各行≤第列对应各行。 一般纳税人填写时,第行“合计”本列数主表第行“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一般纳税人填写时,第行“合计”本列数主表第行“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四)》第行“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第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第行“合计”本列数主表第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 (六)第列“期末余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四、“二、免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仅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写,即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主表第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无数据时,不需填写本栏。 (一)“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减免性质代码、项目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免税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二)“出口免税”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的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本栏。 (三)第列“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免税销售额按照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填写时,本列“合计”等于主表第行“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本列“合计”等于主表第行“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 (四)第列“免税销售额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免税销售额按照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据实填写扣除金额;无扣除项目的,本列填写“”。 (五)第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 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六)第列“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本期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本列,一般纳税人按下列情况填写: .纳税人兼营应税和免税项目的,按当期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填写; .纳税人本期销售收入全部为免税项目,且当期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按当期取得的合法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填写; .当期未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计算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计算的,本栏次填“0”。 (七)第列“免税额”: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填写,且本列各行数应大于或等于。 一般纳税人公式:第列“免税额”第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适用税率第列“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减免税最新政策规定

增值税减免税最新政策规定 你知道税收增值税减免有哪些优惠政策吗?增值税减免税最近又有什么新的政策改革呢?下面是学习啦小编整理的最新版增值税减免税政策,仅供大家参考!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

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湖北地税电子税务局企业操作指南(一所)

湖北地税电子税务局企业操作指南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管理透明度,保障纳税人知情权,满足不同纳税人办税需要,让您享受智能、专业、安全的办税服务,从2015月12月1日起,湖北地税电子税务局将正式上线,企业可使用IE浏览器(IE8.0以上版本)登录到电子税务局来进行申报纳税。 登录时,老CA用户将延用原来的CA钥匙。重新安装CA插件进行安装,插入CA,选择CA登录,使用老网报系统原有密码进行登录。 新用户CA登陆的初始密码为12345、123456或流水号的后6位。 注意事项:用户密码错误输入次数5次,5次输入错误后,需半小时后才能再次输入。 一、打开IE浏览器,查看浏览器版本 打开IE网页,在“工具”—“帮助”—“关于IE浏览器”—查看浏览器的版本提示:建议使用系统自带的IE浏览器,并将浏览器升级到IE8.0以上的版本 二、下载安装程序 登录到湖北地税局的网页https://www.360docs.net/doc/cc10592996.html, , 在“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局” —右下角“下载专区”—“软件下载”—“湖北地税网报安全组件”下载并安装(安装时电子钥匙需插入电脑) 三、登录电子税务局 把CA钥匙插入电脑,登录到“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局”的网页,在右手边选“CA登录”—输入登录密码—“登录”。 四、申报缴税 1、查看核定信息 “进入办税大厅”—左边导航条“税费申报缴纳”—“申报表报送”—右下角“查看认定信息”-查看税局核定的税种税目 2、申报 按照专管员的要求来申报各税种及财务报表。营业税选择“营业税及其附征税费综合申报表”、增值税选择“附征税费综合申报表”、印花税选择“印花税纳税申报表”。 例1:营业税,“选择申报表”—并确认税款所属期后—“添加”,在“营业额”-填入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税款所属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表单说明】 一、本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填写。 二、“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以下简称主表)。 三、“一、减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享受减征(包含税额式减征、税率式减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填写。 (一)“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减免性质代码、项目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减征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二)第列“期初余额”:填写应纳税额减征项目上期“期末余额”,为对应项目上期应抵减而不足抵减的余额。 (三)第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发生的按照规定准予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 (四)第列“本期应抵减税额”:填写本期应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本列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五)第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本期实际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本列各行≤第列对应各行。 一般纳税人填写时,第行“合计”本列数主表第行“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一般纳税人填写时,第行“合计”本列数主表第行“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四)》第行“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第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第行“合计”本列数主表第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 (六)第列“期末余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四、“二、免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仅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写,即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主表第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无数据时,不需填写本栏。 (一)“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减免性质代码、项目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免税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二)“出口免税”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的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本栏。 (三)第列“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免税销售额按照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填写时,本列“合计”等于主表第行“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本列“合计”等于主表第行“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 (四)第列“免税销售额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免税销售额按照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据实填写扣除金额;无扣除项目的,本列填写“”。 (五)第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 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六)第列“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本期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本列,一般纳税人按下列情况填写: .纳税人兼营应税和免税项目的,按当期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填写; .纳税人本期销售收入全部为免税项目,且当期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按当期取得的合法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填写; .当期未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计算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计算的,本栏次填“0”。 (七)第列“免税额”: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填写,且本列各行数应大于或等于。 一般纳税人公式:第列“免税额”第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适用税率第列“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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