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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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传销活动从国外开始进入中国大陆地区。由于当时法律未对传销活动进行规范,传销活动在民间日益猖獗,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基于传销活动的严重破坏性,我国司法实践主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最高院批复》)来处理相关案件,即对于《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案例回放:

新华网北京2012年12月19日电(记者卢俊宇)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2月18日开庭审理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彩公司)董事长唐庆南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该案涉案金额巨大,涉及涉嫌传销人员众多,是近年来全国最大的一起涉嫌传销犯罪案件。

该案于11月29日由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唐庆南等人自2008年12月至今年4月,借助精彩公司设立的“太平洋直购官方网”,以开展电子商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或交纳保证金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在全国范围内大肆发展各级渠道商,并骗取巨额保证金,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目前庭审仍在继续,并将持续四天,至12月21

日结束。

据了解,该案司法审计表明:精彩公司多年巨额亏损,且亏损数额逐年加大;“太平洋直购官方网”购物及缴费业务运行实际亏损,公司运作资金主要来源为渠道商交纳的保证金;各级渠道商的保证金返还和“推广返利”均来源于下级渠道商的保证金。唐庆南等人通过不断发展渠道商,收取保证金,支撑公司运转。

现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大多已被抓获。有关部门正在组织力量对精彩公司供货商货款、渠道商“冷静期”内保证金等进行清理,清理完毕后分期分批处理解决。

执法机关本着“打击极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的原则,主要对唐庆南等涉嫌犯罪的骨干人员予以打击;对能够认清自身行为实质、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调查的其他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将在查清违法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依法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2)国内立法界定:

从上面的案例描述中不难看出唐庆南等人的犯罪行为已经触犯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什么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呢?

简介:组织领导传销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

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行为。

刑法条文:(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认定标准:

一、关于组织、领导传销行为主体的界定

传销组织是一种“金字塔”型的销售模式,因而对犯罪嫌疑人的组织、领导行为的确定较困难。通常意义上,在传销组织中除了最底层的销售人员,其他层级的传销人员都存在组织领导行为,但是刑法的立法本意并不是要打击所有的传销人员,因此正确理解传销组织中的组织、领导行为尤其重要。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所谓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笔者认为,结合司法解释规定,实践中对于组织领导行为可作如下理解:

1.在传销启动时,实施了确定传销形式、采购商品、制定规则、发展下线和组织分工等宣传行为的;在传销实施中,积极参与传销各

方面的管理工作,例如讲课、鼓动、威逼利诱,胁迫他人加入等,均属于组织、领导者。

2.“组织”行为应当作限制解释,即指该组织具有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有独立的组织体系,有独立的成本核算。因此,在一个传销组织中,所谓组织者只包括合伙人或公司股东,除此之外的人不应当作为组织者加以处理。

3.领导者是指在组织中实施策划、指挥、布置、协调传销组织行为的人。不仅限定于最初的发起人,在传销组织中起骨干作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认定为领导者,对领导者身份的认定,应从负责管理的范围、在营销网络中的层级、涉案金额等三个方面进行考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是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区分

1.罪与非罪。应区分拉人头传销与直销活动中的多层次计酬。虽然二者都采用多层次计酬的方式,但是仍有很大的不同:一是从是否缴纳入门费上看,多层次计酬的销售人员在获取从业资格证时没有被要求交纳高额入门费,而拉人头传销需要缴纳高额入门费,或者购买与高额入门费等价的“道具商品”,否则不能得到入门资格;二是从经营对象看,多层次计酬是以销售产品为导向,商品定价基本合理,而且还有退货保障。而拉人头传销根本没有销售,或者只是以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道具商品”为幌子,且不许退货,主要是以发展“下线”人数为主要目的;三是从人员的收入来源上,多层次计酬主要根据从业人员的销售业绩和奖金,而拉人头传销主要取决于发展的“下线”

人数多少和新成员的高额入门费;四是从组织存在和维系的条件看,多层次计酬直销公司的生存与发展取决于产品销售业绩和利润。而拉人头传销组织则直接取决于是否有新会员以一定倍率不断加入。

2.此罪与彼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一般违法人员,本着教育、挽救大多数的原则,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当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的参与人员未达到人数、级别的标准但又侵犯市场秩序,或者违反了许可证制度时,则应根据其在传销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区别对待,作出不同的处理。

量刑标准: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

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追诉标准:

二0一0年五月七日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3)国际立法借鉴与展望:

世界各国中,凡已开展多层传销的,均已颁布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这些法律虽不尽相同,但最基本的东西还是一致的.

1. 要看该公司是否登记领照.无照营业显然是违法的,这是判定是否属合法传销的前提条件.据1994年在北京召开的"海峡两岸直销座谈会"上的资料介绍,中国目前约有7万家自称为直销公司的机构,其中只有极少部分属于正统意义上的传销公司.

2. 正当经营公司的利润,系由零售及其下线传销商的业绩奖金差额为主要来源,而不正当的公司则以介绍他人加入抽取佣金为主要来源.也就是说,正当公司的利润主要靠整体传销网络的零售业绩,而不

正当公司的利润主要靠最低层的新加入者的"入会费用".后者的搞法类似于"黄金链"和"老鼠会".

3. 是否有"冷却期"及"退货"的规定.如果公司没有相应规定,则视为非法.这一规定让一些因一时冲动而加入传销行列的人,有一个冷静思考的时间.一段时间内,加入者可以退货并同时退出传销行列.如公司对"退货"百般刁难也属违法.

4. 产品定价是否合理.正当的传销公司的产品定价合理,且具市场竞争能力;而不正当的公司通常定价偏高或是价值难以确定.在产品的保证上,正派的公司能提供权威的质量保证或责任保险,而不正当的公司却往往"忽略"这个环节.

5. 是否偷漏税.正当的公司能提供完事的销售账册,主动交纳税赋;而不正当的公司则利用中间环节瞒报营业额,以偷税漏税.

6. 是否与传销商订有书面契约.正当的公司与新加入的传销商签订书面契约,以互相约束.而非正当的公司往往故意省略这一步骤,以致在发生纠纷时无凭据可依.

美国直销协会曾订出"合法性九大检验标准",要求会员公司自我检验,以确定公司有无不正当行为.

在对传销立法的国家中,美国是实话法规最早的,20多年前便已立法,各州也相应建立了一些法规.马来西亚也是亚洲对传销进行立法的国家和地区之一,1992年通过<直销业法案>之后,又进行一段"筹备适法期",以进行宣传.教育.规范,然后才正式实施该法案.

我国工商管理局在1994年8月11日发布的<关于制止多层次传

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告>,是我国首次发布的关于多层次传销的法规性文件.<通告>中指出:经营者开展多层次传销活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取缔:

1. 多层次传销活动参加者的业务主要是介绍他人参加,且收入主要来自他所介绍的新成员缴纳的入会费或者经营者的利润主要来自参加人员的会费.

2. 以缴纳高额入会费或以认购商品方式变相缴纳高额入会费作为加入条件的.

3. 对多层次传销活动参加者的报酬或商品的质量.用途.产地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请人入会的.

4. 商品价格高于合理市价,牟取暴利的.

5. 不准退货或设定苛刻的退货条件的.

不难看出,通告中所规定的几条,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对制止我国多层次传销中出现的混乱现象具有深远的意义,并为我国发展规范化的多层次传销提供了积极的条件.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对多层次传销将发布更具体.更明确的法规,多层次传销也将被越来越多的人理解并接受.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题

电子商务法复习题 案例分析题 1、某网站是一家提供网络商品拍卖的电子商务公司。小丽在该网站“好美化妆品”卖家发现,其出售的某化妆品比她在商店里购买的同一品牌的商品便宜4成。在仔细核对了网上商品介绍及相关图片后,小丽按既定购物流程购买了该化妆品。随后,小丽发现网上购得的化妆品属于假货。在与卖家协商退货不成又无法获知卖家详细联系方式的情况下,小丽将该网站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维护其合法权益,判决该网站赔偿损失。但是,法院并没有采纳小丽的诉求。因为,“好美化妆品”是根据该网站的服务协议开设的网店,该网站仅提供买卖双方的交易平台,并在网页上提示,并不保证卖家所卖商品的真伪。在小丽寻找卖家时,该网站也尽其所能地提供了卖家注册时的联系方式。 根据案例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从案例引发的事实,思考网络服务商的责任规范应有哪些基本要求? (2)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该网站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答案:(1)应当区别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模式而确认不同的责任。 ①网站是交易当事人的,应当对所交易的行为负责。即如果是网站自己与客户进行交易,网站应对客户承担责任。 ②网站是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在其能力范围内,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披露义务,则对他人利用其交易平台提供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行为不负责任。反之,若明知他人利用其交易平台提供违法的商品,则应承担责任。 (2)从本案可知,该网站作为一个交易平台提供者,所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如果没有说明可能存在假货,或者不能提供卖家地址无法找到卖家的情况下,可能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但该网站已在网页上提示,并不保证卖家所卖商品的真伪。在小丽寻找卖家时,也尽其所能地提供了卖家注册时的联系方式,所以最终不承担出售假货的法律责任。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络服务者在如下情况才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参与他人侵权行为;通过网络帮助他人实施侵权;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权利依然纵容;经权利人提出警告,但却不采取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 2、2004年1月,原告杨某(男)结识了被告韩某(女)。同年8月27日,韩某用手机发短信给杨某,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元,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的卡里。”杨某见短信后立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周后,杨某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其6000元并汇到了韩某的账户。因都是短信来往,两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借了两次钱后,韩某非但没有还钱,反而继续向杨某借钱。杨某起了疑心,要求韩还钱。但几经催要,韩某只是发短信说:“我一定还,但需要等一段时间。”可韩某还是久欠未还,杨某逐将韩某告上了法庭。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法院审理认为,手机短信载明的款项数额、往来时间与杨某在银行的业务凭证相符,同时短信还载明了被告承诺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证据间相互印证,故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据此,法院判令被告韩某偿还原告人民币1.1万元。 问: (1)本案中的手机短信是数据电文吗?其证据力如何? (2)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时的证据力受哪些因素的影响? (3)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什么?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判断主要依据哪部法律? 答案: (1)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内附法条)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

王素芳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网络购 物合同纠纷 原告:王素芳,女,195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民众康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路11号2层208室。 原告王素芳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民众公司向原告王素芳返还货款1577元;2、判令被告民众公司向原告王素芳赔偿十倍货款15770元;3、判令被告京东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京东公司、被告民众公司承担。案由:原告王素芳于2015年4月15日在被告京东公司经营的”京东商城”中,从被告民众公司店铺”民众康健保健品专营店”购买了”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一盒,单价929元,”采瑞玛咖咀嚼片”一盒,单价648元,共计金额1577元。原告王素芳收到货后于2015年7月发现,被告民众公司销售的两件商品提供的商品外包装上宣传的相关功效存在欺诈,被告民众公司网店网页和说明书宣传的产品功效显示”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防治心脏病”,但实际上汉诺金脂肪粉浓缩片为保健品,并不具备防治心脏病的治疗功效,另外玛咖咀嚼片的使用说明中,没有玛咖粉的原料成分,并且也未能标明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原告王素芳认

为被告民众公司销售的商品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食品或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被告民众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被告京东公司作为网络平台服务商,没有履行法定的监察监督义务,导致不法产品在其平台肆意流通,造成重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应与被告民众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京东公司辩称:涉案商品有被告民众公司销售,原告王素芳要求被告京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京东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已经履行了平台经营者对入驻商家经营主体身份的审核义务;被告民众公司网页中对其商品的说明与描述系卖家的独立商业行为,被告京东公司并未参与相关信息的制作及发布过程,对此并不知情也无过错。 被告民众公司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原告王素芳与被告京东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民众公司未参加庭审,亦未对证据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庭审中现场核对,本院对原告王素芳与被告京东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素芳提交的91健康商城质保清单显示:2015年4月16日,原告王素芳购买了”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一盒,单价979元,”采瑞玛咖咀嚼片”一盒,单价698元,专享优惠100元,共计消费1577元,付款方式为京东支付。2015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内附法条)

电 子 商 务 法 案 例 分 析 王素芳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网络购 物合同纠纷 原告:王素芳,女,195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

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民众康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路11号2层208室。 原告王素芳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民众公司向原告王素芳返还货款1577元;2、判令被告民众公司向原告王素芳赔偿十倍货款15770元;3、判令被告京东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京东公司、被告民众公司承担。 案由:原告王素芳于2015年4月15日在被告京东公司经营的”京东商城”中,从被告民众公司店铺”民众康健保健品专营店”购买了”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一盒,单价929元,”采瑞玛咖咀嚼片”一盒,单价648元,共计金额1577元。原告王素芳收到货后于2015年7月发现,被告民众公司销售的两件商品提供的商品外包装上宣传的相关功效存在欺诈,被告民众公司网店网页和说明书宣传的产品功效显示”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防治心脏病”,但实际上汉诺金脂肪粉浓缩片为保健品,并不具备防治心脏病的治疗功效,另外玛咖咀嚼片的使用说明中,没有玛咖粉的原料成分,并且也未能标明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原告王素芳认为被告民众公司销售的商品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食品或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被告民众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被告京东公司作为网络平台服务商,没有履行法定的监察监督义务,导致不法产品在其平台肆意流通,造成重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应与被告民众公司承担连带赔偿

电商法律案例分析 (2)

案例1:一刚上小学二年级的男童,在某购物网站以他父亲李某的身份证号码注册了客户信息,并且订购了一台价值1000元的小型打印机。但是当该网站将货物送到李某家中时,曾经学过一些法律知识的李某却以“其子未满10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拒绝接收打印机并拒付货款。由此交易双方产生了纠纷。 李某主张,电子商务合同订立在虚拟的世界,但却是在现实社会中得以履行,应该也能够受现行法律的调控。而依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和第55条的规定,一个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应该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其子刚刚上小学二年级,未满10周岁,不能独立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所以该打印机的网上购销合同无效;其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拒付货款。 对此,网站主张:由于该男童是使用其父亲李某的身份证登录注册客户信息的,从网站所掌握的信息来看,与其达成打印机网络购销合同的当事人是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人,而并不是此男童。由于网站是不可能审查身份证来源的,也就是说网站已经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不应当就合同的无效承担民事责任。 问题:当事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电子合同是否有效?

分析: 这个案例反映出对电子合同主体进行必要限制的意义。对于网络交易来说,合同当事人在网络上根本无法看到或辨别交易相对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是利用计算机按键或鼠标来发出意思表示,即便网络中心要求交易相对人输入身份证号码及出生日期或信用卡号以证实其为成年人,但仍有伪造或提供不实资料的可能性,故网络中心或利用网络进行交易的销售者基本上无从得知对方当事人究竟是否是成年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如何判断网上交易的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与这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有无必要对通过网上订立交易合同的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加以限制,成为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难题。, 本案中是李某的未满10周岁的男孩在网络上订立了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一个未满10周岁的儿童来说,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所以李某拒付货款的行为本来也无可厚非。但是,由于孩童是以其父的身份证登录客户信息,如果网站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那么完全无视网站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则有失公平。而另一方面,李某作为其子的监护人和其身份证的合法持有人,没有尽到相应的管教义务和保管义务,导致其子滥用其身份证进行登录注册,应当对合同无效给网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应该认定购物网站有权要求李某承担货物的往返运费和其他交易费用。

电子商务法经典案例分析

1.韩某有一天在网上浏览,发现一辆二手帕萨特汽车起拍价只有10元人民币,他想可能是网站在搞什么促销活动,就参加了竞拍。几轮下来他成功了,成交价是116元。网站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了确认,并给他发来了电子合同。韩某根据网站提供的电话,跟卖主联系,卖主是一家卖二手车的汽车经销公司,也收到了网站发来的那份电子合同,但是该公司坚决不同意交车,理由是这份合同无效,因为第一,汽车的底拍价是10万元而不是10元,在网站上显示的10元底拍价是由于其工作人员输入失误造成的;第二,他们认为116元就把车卖了,这样一个合同是不公平的。韩某的手上有三份证据:一份是网络公司给他发来的电子确认书,第二份是电子合同,另外还有一份整个交易过程的证据。经多次交涉无果,韩某最后只好把汽车经销公司告到法院。 结合所提供的案例分析下列问题: (1)这个网上竞拍的电子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该竞拍合同有效。因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因工作人员的失误,误将10万元写成10元,实际上不是卖主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重大误解。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2)本案反映出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存在哪些问题? 本案中电子商务交易过程和证据完善确凿,事实无误,出现争议的关键是工作人员失误将拍卖底价写错,所以电子商务看似规范,其实过于简单,缺少磋商和纠错的程序,大多是电脑程序自动完成,非常容易出现问题。 2.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

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1)从此案法官判决中可以看出,法官引用了《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您认为在此案中,手机短信是否能作为证据? 依据电子签名法,本案中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电子签名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赋予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相应的法律地位,其中数据电文的概念非常广泛,基本涵盖了所有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文件、记录、单证、合同等,我们可以理解为信息时代所有电子形式的信息的基本存在形式。(2)如何来确定短信的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针对主要证据——手机短信息,法官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

电子商务法练习题

qu 电子商务法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_______将我国互联网服务商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分别加以规范。( ) A.《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B.《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D.《电信条例》 2.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二条规定:“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_______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 ) A.收件人的主营业地B.发件人的主营业地C.经常居住地D.收件人或发件人主营业地 3.C2 C是一种() A.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 B.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电子商务 C.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 D.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 4.CA认证机构在我国《电子签名法》中被称作( ) A.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B.电子认证中介C.第三方认证机构D.电子签名人 5.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信息保存期限至少为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失效后( )。” A.三年B.四年C.五年D.六年 6.我国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机构是() A.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B.国家工商局C.国家信息化办公室D.工业和信息化部 7.我国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 A.许可制度B.备案制度C.注册制度D.登记制度 8.下列不属于要约邀请的是() A.寄送的价目表B.网络广告C.拍卖公告D.投标 9.公开密钥加密属于() A.对称性密钥加密B.非对称性密钥加密C.公钥加密D.私钥加密  10.功能等同原则是指() A.在本国电子商务活动与国际性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待遇上,应一视同仁 B.电子商务对传统口令法和非对称公开密钥法等认证方法,不可厚此薄彼 C.商业交易的公平理念 D.一种将数据电文的效力与纸面形式的功能进行类比的方法 11.同一商标的两个合法拥有者都想以他们的商标做域名的行为属于( ) A.域名抢注行为B.域名混淆行为 C.同一商标的域名争议D.反向域名侵夺 12..版权保护技术措施是指() A.版权人为了防止未经授权使用作品而发明的技术,以保护和管理自己的版权,防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B.版权人主动采取措施,保护和管理自己的版权,防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C.版权人发表声明,禁止他人使用作品,以保护和管理自己的版权,防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D.版权人为了防止未经授权不法访问和使用作品以技术手段主动采取措施,保护和管理自己的版权,防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13.下列不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是() A.ICP B.ISP C.ICT D.IPP 14.ISP在网络广告中的基本义务不包括() A.事先审查义务B.事中监控义务C.事后控制义务D.协助调查义务 15.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域名权利就是商标权利 B.先注册的域名如果是他人的商标就是域名抢注行为

电子商务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电子商务案例分析题及答 案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从具体独特的现象中抽取一些主要性质,舍弃其他性质而建立的典型或标本,这种方法称为() A.理想类型比较法 B.抽象和具体法 C.归纳和演绎法 D.分析和综合法 2.下面属于专业数据的是() A.市场供求关系 B.销售量 C.速度指标 D.综合经济效益指标 3.信息被组织成信元,各个信息元不需要周期性出现,这种传输模式是() 4.下面关于Linux说法错误的是() A.部分免费 B.完全的多任务和多用户 C.源代码公开 D.适应多种硬件平台 5.一个网站应该有()主色调。 A.两种 B.一种 C.一种或两种 D.都可以 6.()的水平决定电子商务实现的水平。 A.资金流 B.信息流 C.物流 D.以上都是

7.下面对于非特定企业间的电子商务说法错误的是() A.在开放的网络中寻找每笔交易的最佳伙伴 B.包含从定购到结算的全部交易行为 C.虽说是非特定企业,也可以设想是限于某一行业的企业,因为该网络中只是那些需要该商品的企业 D.以持续交易为前提 8.计算机应用系统指的是() 标准报文格式详情部以()开始与首部分离。 +S’ +D’ 指的是() A.企业资源规划 B.人力资源管理 C.供应链管理 D.客户关系管理 11.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在EDI标准报文中,每个段可以由多个复合数据元组成 标准报文格式分为三级:0级、1级、2级 数据元目录给出相对应的数据元的值 推荐报文标准分为4个部分 12.以借记卡为基础电子支付不具备的功能是()

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作业

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作业1 一、名词解释 1、电子商务: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及远程通信技术来实现整个 商务过程中的电子化、网络化、信息化。 2、完全电子商务:是指商务过程活动的全过程,即从订购、付款到交货都可以在网上完成。 3、中立原则:是指对当事人使用的技术和媒介同等对待,禁止限止限定特定的技术和媒介而歧视其他形式的技术和媒介。 4、开放性和兼容性:是指电子商务要对各世界、各地区、各种技术网络与开放 所谓兼容性,是指电子商务应适应多种技术手段、多种传输媒介的对接与融合。 二、判断题 1、电子商务的指所有利用包括电讯、数字、磁力、无线、光学、电磁技术等电子技术手段和信息技术的各种金融活动的统称。(错) 2、按照商务活动内容的不同,将商务活动分为贸易性电子商务和服务性电子商务。(错) 3、电子商务是一个一非常庞大的法律系统,既包括传统的民法领域,又有新的领域。这上些法律规范以私法规范为基础,同时有诸多公法规范。所以,电子商务是一个渗透着私法因素的公法领域。(错) 4、在的技术方面,数据电文具体是电子的,还是光学的、磁力的,法律没有必要别忙限定,只要技术手段能达到法律所要求的标准,就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对) 5、功能等同原则,是的指根据针对纸质文件的不同法律要求的作用,使数据电文区别于书面形式一样,享受不同的法律地位和待遇。(错) 6、广义的电子商务中的电子技术,是一个开放的概念,它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通信与电子计算技术。(对) 7、电子交易则在很多情况下表现为“机对机”的交易,交易在互联网上进行,机之间的通信可以取代与人之间的直接接触,交易对象可能是互联网上遇到的任何人。(对) 8、贸易型电子商务是指移转财产权利的电子商务,包括有形货物的贸易和无形信息产品的贸易。二者是没有区别的。(错) 9、在亚洲,虽然各国地区信息网络发展的基础不一样以及各国或各地区信息网络发展的基础不一样以及各国或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差太大,但是电子商务的发展却都是比较先进的。(错) 10、形式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是指发“电子商务法”命名的,成文的电子商务法典。(对), 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是私法的主体,当时却不不是电子商务的对象。(错) 12、安全是电子商务的命脉,是电子商务存在的根基,离开了安全,电子商务就

电子商务法作业及案例

作业一: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评析 班级—电商1031 姓名—邱光建学号—17 案情简介: 2001年3月31日,刘某以“Jaliseng”为用户名在交易平台注册,成为易趣网的用户,由易趣网为刘某提供免费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2001年7月1日,易趣网开始向用户收取网络交易平台使用费,并于9月18日发布了新的《服务协议》供新老用户确认,该协议对用户注册程序、网上交易程序、收费标准和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了具体的约定。此后,刘某确认了易趣网的《服务协议》,并继续使用易趣网的网络交易平台,但至2001年9月24日,刘某尚欠易趣网网络平台使用费1330元,为此,易趣网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网络平台使用费、赔偿律师费用。刘某则认为,《服务协议》长达67页,过于冗长,致使用户不能阅读全文,故用户不应受该协议的约束。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如何确认网络服务合同的成立。要求分析: 1.《服务协议》对刘某是否有约束力。 答:有。因为刘某浏览确认并同意了协议,所以协议起效。2.试述《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相关规定及电子格式合同的特点。 答:规定:《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特点: (1)电子数据的易消失性。电子数据以计算机储存为条件,是无形物。一旦操作不当可能抹掉所有数据。 2)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局限性。传统的书面合同只是受到当事人保护程度和自然侵蚀的限制,而电子数据不仅可能受到物理灾难的威胁,还有可能受到计算机病毒等计算机特有的无形灾难的攻击。 (3)电子数据的易改动性。传统的书面合同是纸质的,如有改动,容易留下痕迹。而电子数据是以键盘输入的、用磁性介质保存的,改动、伪造后可以不留痕迹

电子商务法实训教学案例.doc

“电子商务”课程教学实践案例

使用说明 本案例库是针对电子商务课程的学生实践时的案例或背景。学生通过扮演案例中的角色并进行电子商务活动或决策,完成电子商务的运作过程分析和知识的学习。案例针对不同专业特点,选择了不同的案例,案例中的企业也具有各专业对应行业企业,因此能与专业知识结合。使学生更能感兴趣。 案例没有给出所有细节,主要目的是给学生留出足够空间,由学生去设想和完成。这也是让学生运用所学知识的过程。上课教师要根据知识点由扮演的学生完成细节设计,并进入角色运作。

目录 使用说明 (1) 目录 (2) 1信管案例 (3) 2工商管理电子商务案例 (6) 3物流案例 (11) 4金融案例 (14) 5会计案例 (17) 6市场营销电子商务实例 (21) 7国际经济与贸易电子商务实例 (26) 8工程管理电子商务实例 (32)

1 信管案例 教学目的: B2C是商家与顾客之间的商务活动,它是电子商务的一种主要的商务形式,"B2C网上购物网站"是实现这种商务活动的电子平台。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根据自己发展电子商务的目标来选择所需的功能系统,组成自己的电子商务网站。通过案例,了解B2C电子商务网站的设计方法与技术基础。 背景介绍: A服装饰品设计有限公司创立于2003年,是集设计开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专业服装饰品系列企业。公司自创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对女性着装的饰品探索与研究。公司推出的服装饰品始终走个性化、系列化、多元化的道路。 公司拥有全套从韩国进口的先进生产设备,拥有自己固定的厂房及配套宿舍等。现有员工5000多人。产品设计以简洁、时尚、优雅为主。 公司主要经营:烫钻,烫片,高温压花,压边,珠管,反光片,及烫印的各种精彩图案。 公司现行销售管道有二,其一是来自周边地区的顾客;其二是通商品目录订购,并不主动散发商品目录,只在顾客索取时才提供。基于其独特的路线风格,公司的产品逐渐受到消费者的青睐,业务量也在不断扩大。然而,面对日益激烈的商业竞争,以提高服务质量,降低销售成本,扩大客户群为目标,公司决定通过某网络科技公司在因特网上增设电子商务网站。 系统功能简介: 根据对公司目前需求的调查与分析,B2C网站的系统功能模块如下:

2020年7月全国自考电子商务法概论试题及答案解析

全国2018年7月自考电子商务法概论试题 课程代码:00996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是() A.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服务关系 B.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C.实体社会中的各种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 D.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务关系 2. 我国最早确认电子合同的合法性的法律是() A.《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B.《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C.1999年的《合同法》D.《电子商务示范法》 3. 根据有关法规,在我国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 A.备案制度B.许可制度 C.先申请先注册制度D.审核批准制度 4. 电子商务主体独立运营权是指() A.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随意选择域名注册 B.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取得资格,在法律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受各种干扰和阻碍C.电子商务经营者自己决定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D.电子商务经营者决定是否对客户赔偿 5. 要约邀请是() A.希望他人与自己订立合同B.希望他人以电子邮件方式订立合同 1

C.以EDI方式订立的合同D.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意思的表示 6. 我国电子签名法所指的电子签名人是指() A.持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并以本人身份实施电子签名的人 B.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 C.电子签名依赖方 D.使用可靠电子签名的人 7. 我国电子签名立法采用了() A.技术特定性的立法模式B.技术中立性的立法模式 C.折中型的立法模式D.先综合立法再分别立法的模式 8. 因签署者的计算机系统达不到要求而使电子认证机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颁发证书、管理证书发布信息等义务是属于() A.不可抗力B.免责条款 C.债权人的过错D.违约责任 9. 证书持有人的义务,不包括() A.真实陈述的义务B.私人密钥控制义务 C.私钥失密及时通知义务D.证书暂停、撤销、终止义务 10. 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系统主要应用于() A.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商务B.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 C.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D.所有类型的电子商务 11. 税法构成要素主要包括() A.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关税、所得税等 B.税务登记、税收管辖权、征税与避税等 C.税收立法原则、方式、范围等 D.税法主体、征税客体、税率、税目与计税依据、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 12. 国际税收中性原则是指() A.对电子商务交易采用适度优惠政策 2

电子商务法律纠纷案例

【电子商务案例】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 电子签名案. 情简介: 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 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 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

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 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法庭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仲的关于承认的相关规定,"1391173XXXX"的移动电话号码是否由韩女士使用,韩女士在第一次庭审中明确表示承认,在第二次法庭辩论终结前韩女士委托代理人撤回承认,但其变更意思表示未经杨先生同意,亦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原告杨先生对该手机号码是否为被告所使用不再承担举证 责任,而应由被告对该手机其没有使用过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法院确认该号码系韩女士使用。 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移动电话短信息即符合电子签

电子商务法课后案例答案(这些都是课后题,每章应该在这啦)

1.、案例:我国某出口公司10月14日对某外商发盘,限20日复到。16日接到对方来电:“你14日电接受,但请降价15%,即复”。方正在研究如何答复时,又在18日接到对方来电:“经重新考虑,接受你方14日的发盘,我方将按时开证,请及时备货发运,致谢”。 但事过一月之后,该商品行情大幅下跌,该外商11月15日向我方来电“因故,撤销我方10月18日电的购买,致歉”。请分析说明,外商是否有权不购买此批货物?为什么? 1.外商无权不购买此批货物,因其18日的来电已经属于有效接受,且我方在发盘中已经注明了有效期,因此,这项发盘是不可撤销的。且事隔一个月,我方可能已经据此备货了,因此外方的再次来电无效 2.因为16日的来电对我方的发盘构成拒绝,因此,我方14日的发盘已失效,故外商18日的接受无效,交易没有成立。所以,外商11.5的来电宣布不再购买,并不构成违约。 2.2001年6月20日,王某在某网站订购了一项数码相片冲洗服务,委托该网站将自己数码相机内的相片进行冲洗。 成立,理由1.网站的冲洗服务广告为邀约邀请,王某选择网站支付为要约。所谓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符合两项规定。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2.当王某的电脑屏幕上显示交易成功时,表明网站对王某的要约做出了承诺并到达要约人。按我国合同法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制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受此事件,视为到达时间,因此该案中,承诺已到达。3.按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4.被告应承担原告的律师费用,此服务合同无其他例外情况,并且双方当事人没有就合同生效做出特别声明,因此合同成立时即生效。5.合同生效后,对双方当事人度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网站不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时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原告的律师费用。 3.美好化妆品假货购买。网络服务商的的责任规范有哪些基本要求?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完整作业

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作业1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所有利用电子技术手段和信息技术进行的商业贸易活动。 2.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 3.联合国为了推动电子商务立法,通过的两个重要的法律文件是《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电子签名示范法》。 4.世界上许多国家在近几年纷纷立法,规范电子商务活动。各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特点是快速、兼容和立、改、废相结合。5.电子商务法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及市场导向,消费者应可在政府介入程度最低的情况下,在网络上自由买卖商品和服务。 6.功能等同原则,是指根据针对纸质文件的不同法律要求的作用,使数据通讯与相应的具有同等作业的纸质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 7.所谓国际协调原则,是指各国在立法过程中尽量采取一套国际上可接受的规则,以便排除传统法律中的障碍,为电子商务创造更加安全的法律环境。 8.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受或者储存的信息,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者传真等。 9.为了使数据电文信息达到“书面形式”保存或提交的法律要求,《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界定了电子商务环境中“书面”的基本标准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 10.关于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确立的是非歧视原则,即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取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二、选择题(含单选和多选。每题2分,共20分) 1.电子商务是指所有利用包括电讯、数字、刺梨、无线、光学、电磁技术等电子技术手段和信息技术进行的各种(ACD)的统称。 A.交易活动B.政务活动 C.金融活动D.服务活动 2.电子商务在商务活动中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A BC )。 A.交易无纸化B.在很多环境下表现为“机对机”的交易 C.信息本身成为交易标的物D.在很多环境下表现为“面对面”的交易 3.按照商务或动内容的不同,将商务活动分为(CD)。 A.完全电子商务B.不完全电子商务 C.贸易性电子商务D.服务性电子商务 4.电子商务法的特征是(A BCD)。 A.技术性B.兼容性 C.开放性D.国际性 5.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是(ACD)。 A.中立原则B.技术原则 C.自治原则D.安全原则 6.传统商事法律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构成的障碍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ABC)。 A.法律规则的缺位B.法律规则不协调 C.法律规则模糊D.电子商务应用不广泛 7.认定数据电文具有书面形式功能的标准是:(C )。 A.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B.以纸面形式存在 C.可以调取查阅D.由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 8.一项数据电文,在符合下列哪些条件时,应当视为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A)。 A.自最终形成之时起,其完整性即有可靠保证 B.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C.不能在数据电文上增加任何记载 D.不能在交换、储存和显示中发生任何改变 9.在审查一项数据电文的证据力时,下列因素应予以考虑(A BC)。 A.生成、储存或传递该数据电文的办法的可靠性 B.保护信息完整性的办法的可靠性 C.用以鉴别发端人的办法 D.信息内容的合法性 10.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应以(A B)视为数据电文收到的地点。 A.收件人所设的营业地B.收件人没有营业地的,以其惯常居住地 C.发端人所设的营业地D.发端人没有营业地的,以其惯常居住地 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10分) 1.电子商务是随着计算技术数据处理技术在商业活动中的逐渐应用而产生发展的。(√) 2.电子商务法是一个非常庞大的法律体系,即包括传统的明法领域,又有新的领域。这些法律规范以私法规范为基础,同时有诸多功法规范。所以,电子商务示一个渗透着私法因素的公法领域。(×) 3.在技术方面,数据电文具体是电子的,还是光学的、磁力的,法律没有必要加以限定,只要技术手段能达到法律所要求的标准,就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 4.因数据电文具有法律上的证据价值,意味着用数据电文缔结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5.为确保数据电文法律的稳定性和预见性,确立了非歧视原则额。但是当事人仍然可以为单方面声明的形式,排除对数据电文效力的承认。(×) 四、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为以下两个方面: (1)电子商务交易形式。 作为商事法新的表现形式,它必然以商事关系为其调整对象,但是这种商事关系又有着以下一些特点:它是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的商事关系;这种商事关系是由于交易手段的使用而引起的,一般不直接涉及交易方式的实质条款;该商事关系并不直接以交易的标的为其权利义务内容,而是以交易的形式为其内容,即因交易形式的应用而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 (2)电子商务交易内容。 电子商务交易内容规范,涉及到当事人在电子商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电子商务中交易的对象有有形货物,也有无形的信息产品。有形货物的交付仍然可以沿用传统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而信息产品的交付则具有不同于有形货物交付的特征,对于其权利移转、退货、交付的完成等需要作详细的探讨。 2.简述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的主要内容、目的和作用。 《电子商务示范法》于1996年通过。 内容:在这份极有借鉴价值的法律文件中,电子商务形式及其法律承认,书面形式、签名、原件的要求,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数据电文的留存,电子合同的订立和效力,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承认,数据电文的归属,确认收讫,发出与收到时间,当事人协议优先适用等重要问题均有明确规定。 目的:是要向各国立法者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规则,说明怎样消除此类法律的障碍,如何为所谓的“电子商务创造一种比较可靠的法律法规。 作用:其最重要的贡献是从法律上全面承认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在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的推动下,一些国际组织也纷纷制定各种电子商务法律规范,使国际电子商务立法达到了高潮。 3.简述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1)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由于在立法实践中,缺乏纵向的统筹考虑和横向的有效协调,致使出台的法规和规章虽然数量不少,但内容重复交叉,难以形成体系性的法律法规。 (2)不具开放性和兼容性。我国的法律结构比较单一、层次较低,难以适应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需要和不断出现的电子商务问题。 (3)难以操作。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中就存在难以操作的现象。 五、论述题(20分) 对于数据电文与传统书面形式的矛盾,各国采取的解决方案是什么? (1)合同解决途径 合同途径,是指由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将电子信息及其记录视为“书面”。其方法大致有两种:1)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即为书面合同。2)是由当事人在协议中做出声明,放弃根据应适用的法律对数据电文的有效性和强制执行力提出异议的权利。 (2)法律解释途径 法律解释途径,是指在法律中对书面做扩大解释,将数据电文纳入书面合同范畴。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则把书面的概念扩展到包括电话、电传或提供仲裁协议记录的其他手段。我国《合同法》是采取对书面形式作扩大解释的方式,基于数据电文的可读性特征,直接将数据电文纳入书面形式。 (3)功能等同法 功能等同原则,是指只要数据电文符合书面形式的功能,即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要求,而不管它是“纸面的”还是“电子的”。 功能等同原则的适用并不限于解决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问题,它还被《电子商务示范法》用来解决“签名”和数据电文的“原件”问题。这样,“功能等同法”不仅消除了“书面形式”要求的障碍,还为解决与书面形式要求相关的“原件”要求提供了依据。同时,也为后面将要论述的电子签名的有效性奠定了基础。 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 第3次平时作业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16分) 1.数据库,是按照系统或有序的方式编排,并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单独加以访问的_独立作品_、_数据__ 或其他材料的集合。 2.数据库特殊权利包括数据库制作者的__摘录权__和_再利用权__。 3.电子信息交易关系的内容具有特殊性,集中体现在信息产品许可人享有的_电子控制权_、_对信息产品的瑕疵担保义务__等方面。 4.在访问合同发生重大违约或协议中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一方可以中止违约方_所有的访问权___并指示协助合同履行的任何人__中止其协助行为__。 5.所谓电子支付,是指以电子计算机及其网络为手段,将负载_有特定信息的电子数据__取代传统的支付工具用于资金流程,并具有_实时支付效力_的一种支付方式。 6.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_预先____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__未与对方协商__的条款。 7.隐私权是自然人项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_个人信息___、__私人活动___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 8.根据规定,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_侵权行为地__或者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_侵权行为地___。 二、选择题:(含单选和多选。每小题2分,共20分) 1.数字化的信息具有以下特点(A C ) A.不损耗性 B.不易篡改性 C.易复制性 D.不易复制性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 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

1.韩某有一天在网上浏览,发现一辆二手帕萨特汽车起拍价只有10元人民币,他想可能是网站在搞什么促销活动,就参加了竞拍。几轮下来他成功了,成交价是116元。网站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了确认,并给他发来了电子合同。韩某根据网站提供的电话,跟卖主联系,卖主是一家卖二手车的汽车经销公司,也收到了网站发来的那份电子合同,但是该公司坚决不同意交车,理由是这份合同无效,因为第一,汽车的底拍价是10万元而不是10元,在网站上显示的10元底拍价是由于其工作人员输入失误造成的;第二,他们认为116元就把车卖了,这样一个合同是不公平的。韩某的手上有三份证据:一份是网络公司给他发来的电子确认书,第二份是电子合同,另外还有一份整个交易过程的证据。经多次交涉无果,韩某最后只好把汽车经销公司告到法院。 结合所提供的案例分析下列问题: (1)这个网上竞拍的电子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该竞拍合同有效。因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因工作人员的失误,误将10万元写成10元,实际上不是卖主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重大误解。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2)本案反映出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存在哪些问题 本案中电子商务交易过程和证据完善确凿,事实无误,出现争议的关键是工作人员失误将拍卖底价写错,所以电子商务看似规范,其实过于简单,缺少磋商和纠错的程序,大多是电脑程序自动完成,非常容易出现问题。 1、2.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 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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