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温州市铁投集团专业资格审查办法【模板】

2020年温州市铁投集团专业资格审查办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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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2020年**市铁投集团专业资格审查办法

一、“文秘”相关专业

汉语言文学、汉语言、应用语言学、中国语言与文化、文秘、秘书、现代文员等。

二、“中文”相关专业

汉语言文学、中国文学、中国现代文学、新闻学、中国语言文学、中文、中国文化、语言与文化等。

三、“新闻传播学”相关专业

新闻学、编辑出版学、广告电视学、传播学、广告学、媒体创意、广播电视新闻、传媒策划与管理、文化与传播、大众传播、编辑出版、广告与设计、艺术设计、新闻与传播、视觉传达艺术、媒体与文化分析、网络与新媒体、新媒体与信息网络等。

四、“广告设计”相关专业

广告学、艺术设计学、视觉传达设计、产品设计、数字媒体艺术、新媒体艺术等。

五、“马克思主义理论”相关专业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发展史、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思想政治教育、中国近现代史基本问题研究、科学社会主义、中国共产党党史、思想政治教育、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国革命史与中国共产党党史等。

六、“财会”相关专业

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会计电算化、会计与统计核算、财务信息管理、财务会计、资产评估与会计、财会、会计信息技术、会计金融、管理学会计、会计与统计等。

七、“金融学类”相关专业

金融学、金融工程、保险学、投资学、金融数学、信用管理、经济与金融、精算学、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等。

八、“统计”相关专业

统计学、数学、运筹学与控制论、信息与计算科学等。

九、“经济管理”相关专业

工业经济、商业经济、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经济管理、投资经济、物流管理、工商管理、市场经济、物流工程、工程管理、企业经济等。

十、“管理学”相关专业

工商管理类: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管理、酒店管理、物业管理、文化产业管理、会展经济与管理、企业管理、房地产经营管理、管理工程、特许经营管理、技术经济与管理、商务策划管理等。

公共管理类:行政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公共关系学、公共政策学、公共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

十一、“人力资源管理”相关专业

人力资源管理、劳动经济、劳动与社会保障、公共资源管理、工商管理等。

十二、“法律”相关专业

法学、行政法、法律学等。

十三、“档案学”相关专业

档案学、图书馆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等。

十四、“城建规划类”相关专业

城乡规划学、建筑学、城市规划与设计、城市与区域规划、规划设计与发展、建筑与土木工程、建筑设计及其理论、建筑历史与理论、建筑技术科学、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等。

十五、“建筑工程类”相关专业

建筑学、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环境设计、给水排水工程、城市地下空间工程、城市规划、历史建筑保护工程、景观建筑设计、水务工程、建筑设施智能技术、给排水科学与工程、建筑电气与智能化、景观学、风景园林、园林、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工程力学、工程结构分析、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标准化工程、质量管理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给水排水、给排水工程、工民建、工程管理、工程造价、工程造价管理。

十六、“市政工程”相关专业

市政工程、给水排水工程、城镇基础设施、城镇建设与管理、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建筑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建筑设计技术、建筑施工管理、交通土建工程、工程力学、路桥、工业与民用建筑、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岩土工程、测绘工程、工程造价、土木工程、工程管理、建筑学、环境工程、交通工程等。

十七、“桥梁、隧道”相关专业

路桥建筑、道路与铁道工程、桥梁与隧道工程、土木工程(道路与桥梁方向)、公路桥梁学、道路桥梁等。

十八、“公路桥梁”相关专业

交通工程、路桥建筑、道路与铁道工程、桥梁与隧道工程、公路桥梁学、土木工程、道路桥梁等。

十九、“安全管理”相关专业

安全工程、安全科学与工程、安全技术、安全管理与监督、安全生产、安全防范等。

二十、“电气”相关专业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自动化、电气技术、电机电器及其控制、电力工程与管理、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气自动化、电气电子、电气化铁道(城轨供电、铁道牵引供电等。

二十一、“机电控制类”相关专业

机电一体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测控技术与仪器、机械工程、机械自动化、机械设计及其自动化、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工程及自动化、电气自动化技术、机械加工与制造、机电工程、电气电子工程、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等。

二十二、“信号”相关专业

轨道交通信号与控制、通信与信息系统、信号与信息处理、电子与通信工程、通信工程、信息与通信工程、计算机通信、计算机通讯等。

二十三、“轨道交通”相关专业

交通工程类:交通运输工程、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交通运输、交通工程等、土木工程(道路与铁道工程、桥梁工程、地

下工程与隧道)、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铁道工程、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桥梁与隧道工程、道路与铁道工程;

轨道交通车辆类:载运工具运用工程、车辆工程、交通运输、交通工程;

轨道交通电子信息类:通信工程、自动化(轨道交通方向)、轨道交通信号与控制、交通运输工程(交通信息工程及控制)、通信工程(轨道交通通号技术)、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交通信息工程及控制、轨道交通电气自动化、轨道交通通信工程、控制工程(现代交通信息融合与控制);

轨道交通运输类:交通运输(交通工程、交通运输方向)、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交通运输工程。

二十四、“机械类”相关专业

机械设计及制造、机车车辆工程、车辆工程、机械电子工程、设备工程与管理、制造自动化与测控技术、制造工程、机械设计及其自动化、机械设计及理论、机械工程及自动化、机械工程及自动化、机械电子工程、机电工程及自动化、机械制造及自动化、机械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自动化、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设计制作及其自动化、过程设备与控制工程等;

二十五、“计算机”相关专业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网络工程等。

二十六、“园林管理”相关专业

园林、园艺、园林规划与设计、园林艺术设计、景观设计、环境艺术等。

二十七、“专业不限”相关专业

不限专业。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铁投集团酌情研究掌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第110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二年三月五日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建筑装饰工程监理细则

建筑装饰工程监理 细则

建筑装饰工程监理细则 一、工程概况及编制依据 本工程为金誉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南京金海建筑设计研究院设计。位于六合区。建筑面积2.3万m2。抗震等级为七度设防,砖混结构。本工程质量目标为优良,工期要求很紧。针对工程以上特点,我监理组依据《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设计图纸及现场实际编写本细则。 二、监理控制要点 1、抹灰工程: ⑴抹灰工程应对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进行复验; ⑵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应有加强措施; ⑶抹灰中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应有加强措施; ⑷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接牢 固; ⑸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下的室外抹灰工程每 500~1000m2 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 m2也应划为一个检验批; ⑹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下的室内抹灰工程每50个自然 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为一个检验批; ⑺室内每个检验批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

⑻室外每个检验批每100 m2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m2; ⑼外墙抹灰工程前应先安装门窗框,并应将墙上的施工孔洞堵塞密实; ⑽抹灰用的石灰膏的熟化时间不少于15天;罩面用的磨细石灰粉的熟化期不应少于3天; ⑾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1:2水泥砂浆做暗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 ⑿各种砂浆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止快干、水冲、撞击、振动和受冻,在凝结厚应采取措施防止玷污和损坏。水泥砂浆抹灰层应在湿润条件下养护; ⒀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应洒水润湿; ⒁一般抹灰工程表面的质量应光滑、洁净、接槎平整,分格缝应清晰; ⒂护角、孔洞、槽、盒周围的抹灰表面应整齐、光滑;管道后面的抹灰表面应平整; ⒃抹灰层的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砂浆不得抹在石灰砂浆上;罩面的石膏灰不得抹在水泥砂浆上; ⒄抹灰分格缝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光滑,棱角应整齐;

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小区整体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保证业主的生活居住质量,保持物业外立面的统一、美观,延长物业使用年限,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住宅室内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主(使用人),是指小区物业的产权人、承租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装修公司,是指受业主委托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活动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装饰装修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业主(使用人)和其聘请的装修公司在住宅区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活动,实行跟踪检查、指导监督、管理服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当地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住宅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司,为协助当地政府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住宅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活动,实施具体管理、监督、服务的法人企业,小区管理处为其派出单位。 第八条凡在小区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装修申请程序 第九条凡不涉及结构改动的简单房屋装修,业主(住户)可直接到小区物业管理处交纳装修押金,申请装修登记备案。 第十条涉及结构改动的房屋装修,业主应当经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做好加固说明后,到小区物业管理处交纳装修押金申请装修并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装修申请人必须是产权人或其委托人(出具产权人委托书或购房合同),申请内容必须用黑色或蓝色钢笔填写。 第十二条业主(住户)在装修前应会同装修单位与小区物业管理处签订《室内装修服务协议》,并缴纳相应费用。 第十三条业主(住户)在装修前在物业管理人员的陪同下,应与装修施工单位对住宅情况进行检查,填写《装修进场前检查表》,明确装修前后责任。 第十四条业主(住户)应书面承诺装修管理责任,并对所聘请的装修公司施工人员的行为负责,并督促其遵守装修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装饰装修公司在装修施工前,应与装修人签订装饰装修协议,并当面承诺装饰装修的管理责任,督促装修施工人员遵守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三章装修管理 第十六条业主在对物业进行装修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办法的全部内容,并将有关装修内容书面告知装修施工单位或作为装修合同的部份内容。 第十七条装修公司在“装修进场许可证”发放后,须按规定到小区保安队为施工人员

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以下简称共用部位)、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温州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 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鹿城区、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 开发区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瓯海区、各县(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指定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第五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三)住宅小区外用于销售的独立非住宅。 第六条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 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多层为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的5%,小高层、高层为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的6%。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可以适时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温州市当年竣工实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进行测算,定期公布。 第七条拆迁安置房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交存: (一)在2003年9月1日前领取拆迁许可证组织拆迁的,由建设单位交存。 (二)在2003年9月1日后领取拆迁许可证组织拆迁的,属合法拆迁面积或者视同合法拆迁面积的,由建设单位交存;增加部分面积,由业主交存。

建筑装饰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县建筑装饰装修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和公共安全,维护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8号)、《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消防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0号)、《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城镇住宅和非住宅装饰装修。 第三条县住房建设局负责全县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规划局、县城市执法局、县消防大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洪雅县县城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和资质管理 第五条建筑装饰装修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县住房建设局申报登记,办理相关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 建筑装饰装修面积超过 300平方米或装修投资30万元以上的非住宅室内装修,在装饰装修图纸经消防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应当向县住房建设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所有住宅室内装修、建筑装修面积低于 300平方米或装修投资30万元以下的非住宅室内装修,应当到县住房建设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施工。 严禁未经许可或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实施建筑装饰装修。 第六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2.申请人身份证件或法人有效证明。 3.装饰装修方案、店招装饰效果图、原建筑物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4.变动建筑物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方案。 5.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三方协议

甲方:(物业管理单位) 乙方:(装修企业) 丙方:(装修人,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合法拥有______小区______幢______单元______室房屋的产权或使用权。 为了加强______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确保物业使用规范、安全、合理,房屋的外观和结构不受损坏,全面维护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杭州市有关规定,特签定本协议。甲乙丙三方在装修过程中严格遵守本协议规定。 一、装饰装修施工前应办理的手续:凡需进行装修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装修前必须向物业管理单位提出申请,不涉及结构改动的住宅装修,到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即可;涉及结构改动的住宅装修,应报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审批,领取装修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1、进入小区施工的企业必须持有杭州市房管局颁发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应具有上岗证书或相关技术证书。 2、装修人和装修企业进场施工前需签订杭州市统一的装修合同,并到物管单位登记备案。 3、装修企业的施工人员出入小区应办理出入证。 4、施工人员留宿的,应经装修人同意,并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再到物管单位办理登记。 二、装饰装修施工的期限和时间:装修期限以装修人与装修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上所约定时间为准。因其它原因导致装修工程不能按时完工而延期的,装修人或装修企业应到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延长施工时间。 禁止夜间_____时至次日_____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住宅装修活动。 三、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垃圾不得在小区内随意堆放,装修企业应每日清理垃圾,袋装扎口后堆放于指定地点。装修人和装修企业必须维护园区内公共设施和场地的完好、整洁,不得向公共区域随意抛物,践踏绿地,严禁随地大小便。装修工程完毕后,装修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经装修人验收认可后,到物业管理单位办理离场手续。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编号: ×××××工程 建筑装饰与装修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编制: 审批: 呼和浩特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第×××项目监理部 年月日

目录 一、工程概况和专业特点 (1) 二、监理工作依据 (1) 三、监理工作流程 (1) 四、监理工作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1) 1、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要点 (1) 2、施工阶段质量控制工作要点 (2) ⑴抹灰工程 (6) ⑵门窗工程 (17) ⑶吊顶工程 (34) ⑷轻质隔墙工程 (39) ⑸饰面板(砖工程) (46) ⑹幕墙工程 (53) ⑺涂饰工程 (65) ⑻裱糊与软包工程 (70) ⑼细部工程 (75) ⑽分部工程监理验收 (84) 3、施工阶段进度控制工作要点 (86) 4、施工阶段投资控制工作要点 (86) 5、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 (86) 五、监理工作方法与措施 (86)

一、工程概况 简述工程项目包括建筑节能工程的哪些分项工程和各分项目工程的概况。 二、监理工作依据 1、合同文件,包括监理合同、施工合同、分包合同。 2、设计文件 3、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关于印发“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等。 4、相关标准规范,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 5、《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50362-2005、《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GB50242-200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建筑智能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142-2004。 三、监理工作流程 四、监理工作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1、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要点 ⑴编制监理规划 ⑵监理实施细则(详见本工程的监理细则) ⑶编制旁站监理方案(详见本工程的旁站方案) ⑷在设计交底前,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熟悉设计文件,检查施工图纸能否满足施工要求,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⑸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参加图纸会审。 ⑹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建设单位。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经总监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 ⑺审查施工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确实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时予以签认。 ⑻审查施工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技术措施,确实保证生产安全时予以签认。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八日经第十次部常务会议通过,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己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 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版)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2016年12月23日温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章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与政府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等业主组织的选举,监督业主组织的日常活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居民(村民)委员会、社区组织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受理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投诉、举报,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行为。

国家建设部110号文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 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 【最新资料 Word 版 可自由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办公楼装饰装修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开工准备工作 ⑴对工程所需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检查和控制 工程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应事先提交样品,经甲方和监理认可后才能采购订货。凡进场材料均应有产品合格证或技术说明书,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承包方必须按规范要求进行抽样试验。有关抽样试验频率,参照《建设项目质量控制》附录五,监理工程师有权进行抽样复验。经抽样检查合格的材料方可用于工程施工。 (2)承包方按约定的时间向监理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监理方按规定的时间给予审批。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核,重点审核该方案对保证工程质量提出的技术和组织措施。 ①施工单位编制重点分部(项)工程的施工技术文件; ②针对工程质量通病制定技术措施; ③保证工程质量的预控措施。 (3)对承包方机械、设备的检查; ①设备性能能否满足施工工艺和质量要求; ②设备的数量能否满足工期的要求; ③机械设备能否满足技术规范要求; ④仪器设备精度、性能能否满足质量要求。 2、开工报告 ⑴单位工程开工前,承包方应填写“工程开工报审表”,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⑵单位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审查的内容主要有: ①施工许可证是否已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②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已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③承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是否已到位,机具施工人员是否已进场,主要工程材料是否已落实。

④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等是否满足开工要求。 五、事中质量控制(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实施细则 每道工序均应做到事先有准备、事中有检查、事后有资料。其共同部分为: 1、事前准备 ⑴学习有关图纸和技术资料。 ⑵学习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 ⑶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2、资料验证 ⑴施工记录、自检记录; ⑵质量评定记录。 六、装饰、装修工程监理组织机构图 为做好综合楼的装饰装修工程,加强和便于装饰装修工程的管理,我监理部按装饰装饰的楼段划分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并明确责任,图示如下: 七、装饰、装修工程基本规定 基本规定 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

温州市装修管理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一条为了保障房屋居住使用和人身安全,保持房屋建筑结构的完整性和质量要求,加强对房屋装修的管理,根据《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和国家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装修管理,是指对房屋竣工经验收后拆改房屋主体结构,包括开凿墙体、楼地面,改变房屋梁、柱、屋面,移动门窗位置,拆改承重或非承重结构,拆改房屋分隔结构,阻隔、封闭公用通道、走廊、楼梯等公用部位,改变原设计安装卫生设施、排污管道、煤气管道等固定设施及在屋面上增设水箱等明显加大荷载等行为的管理。 房屋的拆建、改建、翻建和沿街隔墙、围墙的开拆加门以及使用功能的改变,工厂厂区内部未动承重结构的改变,不属房屋装修管理范围,应由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按规定分别 向有关部门申请报批。 城市道路两旁的店户立面装修,按市政府现有规定执行。 第三条凡我市城镇规划区内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和承担房屋装修的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或个人,对房屋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修,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区)及瓯海区房产管理局(处)是本行政区域城镇房屋装修管理 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房屋装修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进行房屋装修,不得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结构。确需涉及拆改房屋主体结构的,必须向所有地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现场勘查和安全鉴定,核定拆改装修项目和具体部位、要求,领取《房屋装修许可单》,方可施工。 第六条向房产管理部门申报房屋装修,应提交下列证件: (一)申报表; (二)房屋所有权或公有房屋使用权或其他能证明其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有效证件; (三)申报人的身份证明; (四)装修的设计图纸资料或示意图; (五)装修共有房屋或共有部位的,房屋共有人或共用部位所有人,使用人的书面 意见或双方协议书。 (六)装修承租、借用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的书面意见或双方协议书; (七)装修部位涉及相邻关系及界址的,相邻方的书面意见或双方协议书。 拆改承重或非承重主体结构的。还应提供具有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的证明和 对改变承重主体结构加固措施的质量鉴定书。

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样本

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以下简称共用部位)、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温州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鹿城区、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瓯海区、各县(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指定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第五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它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三)住宅小区外用于销售的独立非住宅。 第六条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 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多层为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的5%,小高层、高层为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的6%。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能够适时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温州市当年竣工实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进行测算,定期公布。 第七条拆迁安置房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交存: (一)在 9月1日前领取拆迁许可证组织拆迁的,由建设单位交存。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管理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东方明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东方明珠”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东方明珠”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装修人进行装饰装修活动,须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及本规定。 贵阳欣和逸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东方明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二章装饰装修申报程序 第四条装饰装修申请 装修人装饰装修必须持业主身份证向物业管理公司申请,填写《装饰装修申请表》,提交装饰装修方案、装饰装修图纸及相关资料,供物业管理公司备案。

备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图纸及资料: 1、平面设计图; 2、水、电隐蔽布置图及设计说明; 第五条审核装饰装修方案 由物业管理公司对装修人所递交的申请、装饰装修方案及图纸资料进行审核,若该装饰装修方案对房屋主体结构有安全隐患、影响建筑物外观等,装修人应重新提交有关图纸,并重新办理该项申请。 第六条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的有关费用 装修人应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东方明珠)》约定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如下费用。 1、装饰装修保证金 装饰装修保证金是装修人对房屋主体、结构、外观等不作损坏的保证,若发生损害,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2、装饰装修管理费 施工人员管理费包含临时出入证工本费、押金及装饰装修施工人员管理费。(每人一证,本工种完工后,凭出入证及收据退还押金,工本费、管理费不退)。 3、装饰装修服务费 装饰装修服务费包括装饰装修期间电梯运行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为方便装修人堆放装饰装修垃圾,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有装饰装修垃圾堆放点,并统一清运。装修人须将装饰装修垃圾用袋装好,统一堆放在装饰装修垃圾堆放点,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清运)。

装饰装修工程监理细则(详解)

. ... . 目录 一、概况与目标 (1) 二、监理工作的流程 (2) 三、监理工作控制目标及控制要点 (5) (一)抹灰工程 (5) (二)门、窗安装工程 (6) (三)吊顶工程 (12) (四)轻质隔墙工程 (14) (五)饰面板(砖)工程 (17) (六)细部工程 (19) (七)涂饰工程 (22) (八)裱糊与软包工程 (24) (九)幕墙工程 (26) (十)地面工程 (32) 四、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43)

装饰工程监理细则 我公司受委托,负责对工程实施装饰阶段的监理,依据《建设监理合同》,制定装饰工程监理细则,根据工程特殊性,针对现场实际进展情况,对于一些技术控制点进行总体阐述。 一、概况与目标 1、制定本细则的依据 (1)建设部文件[88]建字第142号《关于开展建设监理的通知》; (2)建设部、国家计委建监(1995)737号《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3)中华人民国建筑法; (4)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 (5)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有关资料; (6)现行相关标准和规主要有: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GB50210-2001 《建筑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GB50354-2005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GB50209-2002 《建筑外墙涂料应用技术规程》DB/T29-132-2005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JGJ133-2001 《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GJ/T139-2001 2、工程概况 建设单位:宿迁大阳房地产开发 监理单位:天园项目管理集团 施工单位:时代、岱山建设工程 3、监理围 装饰阶段全过程监理 4、监理工作目标 (1)质量目标:项目质量争创省优,确保市优。 (2)工期目标:以开工令为准。 (3)投资目标:根据业主提供该工程装饰的投资额,协助业主将实际投资控制在目标。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变化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变化 新修订的《温州市物业管理(草案)》有什么变化?那么,下面是给大家整理的《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变化,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日前,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就《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再次向市民公开征求,与草案相比,此次修改稿做出了70多处的修改和增删。条例条文总数由原来的七章共68条精简为七章共53条,尤其是拟作出调整的七个方面的设置变化值得关注。 草案提及电子投票系统 修改稿已删去此 原草案第七条规定,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业主电子投票系统,建设、维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同时提

倡业主通过电子投票系统进行表决那些业主共同的事项;小区相关、公布、或者公示的事项也可以在系统中发布。 但是在此次修改稿中,此规定已删去。根据温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修改情况的显示,删去原因是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业主表决方式应由业主自主决定,电子表决只是方式之一,不必在立法中作专门规定。 针对业主大会难开 新增业主代表大会制 现实生活中,业主大会召开难的情况普遍存在,此次修改稿建议增加业主代表大会制,以利于推进业主自治。 修改稿第八条中规定,经全体业主同意,可以以幢、楼层、单元或者其他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由业主小组推选业主代表大会代

表,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的职责。业主可以列席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同小区有不同物业类型,建议可分区管理 修改稿第二十七条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但是,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存在不同物业类型的,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实行分区管理。 市业主委员会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因为现实中一些小区有商业、住宅不同的功能,不同的功能对物业管理有不同的需求,像管理、服务、收费也应该有所区分。所以,增加的这一条文指明了物业管理的一个方向,能更好地适应商住一体等新型物业形态的物业管理需要。 倡导有条件的小区可给业委会成员发津贴

(建筑工程管理)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己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

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二)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批准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条对于未办理报建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装饰装修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第三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第十一条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 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 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

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注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本工程装饰装修标准高,装修内容多,现仅装饰装修常见内容的监理要点作一说明。 一、材料 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的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 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4、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5、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规范GB50210-2001各章的规定。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6、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二、施工 1、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过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或经审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2、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人员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4、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对既有建筑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并达到GB50210-2001规范要求。 6、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的样板或做样板间(件),并应经有关各方确认。 7、管道、设备等的安装及调试应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当必须同步进行时,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三、抹灰工程 1、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应洒水润湿。 2、一般抹灰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合格。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3、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4、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 5、一般抹灰工程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普通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接槎平整,分格缝应清晰。 (2)高级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颜色均匀、无抹纹,分格缝和灰线应清晰美观。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6、护角、孔洞、槽、盒周围的抹灰表面应整齐、光滑、管道后面的抹灰表面应平整。

建设部装修管理办法

建设部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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