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书人保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合作协议书

编号:2010 B—号

甲方:湖南志威物流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芙蓉区支公司

为使甲方具有保险利益的货物在国内运输过程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对甲方国内运输货物采用预约方式予以承保,同时双方订立以下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保险标的

在本协议期限内,凡属甲方接受承运或实际承运的货物,均应向乙方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但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1、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2、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植物。

3、易燃易爆物品、各种压缩气体、氧、氢、液化气、油漆等危险品。

二、适用条款

本协议所适用的保险条款按运输方式和货物种类不同分别适用:

□承保险别:国内公路货物运输险;附加盗窃、抢劫保险

适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 年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附后);

三、承保及投保方式

根据“投保单”办理。已安装乙方提供的E-CARGO客户端的甲方,在每次货物起运前,应直接将该批货物的数量/重量、保险金额、行程、运输工具名称、发票/提单号、起运时间等投保信息,在E-CARGO客户端系统录入后生成“投保单”,并将投保单提交乙方确认并核保,经乙方在E-CARGO系统中确认并核保通过后,予以承担保险责任。

乙方收到甲方在E-CARGO管理端提交的投保单后,应及时在E-CARGO管理端中确认并核保,乙方受理承保的每一批货物,均应逐笔出具保险单(凭证)。若甲方在货物起运前没有通过E-CARGO客户端向乙方提交投保单信息,或者乙方没有确认并核保通过投保单,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四、预约保险协议期限及货物保险责任起讫

本预约保险协议期限自2010 年10 月20 日零时起至2012年10

月19 日二十四时止。

本预约保险协议项下每批货物的保险责任起讫:自保险货物运离起讫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终止。

五、货物运输量及保险金额

甲方预计年货物运输量为人民币(大写)4亿元,本协议预计保险金额

为人民币(大写)4亿。

六、保险费率

□本协议按统扯费率:0.6‰计收保险费。

七、保险费及缴纳

1、缴纳方式:经双方协商,甲方按下列方式交付保险费。

□分期缴费:

1.甲方应在本签订协议后,于2010年10 月20 日以前缴付

预付保险费。

2.根据甲方的货运量(以录入E-CARGO客户端为准)每半月结算保险费,从缴付的贰拾肆万元里扣减保费,若实际货运量需支付的保费超过预付

保险费,应及时实时结算,若未实时结算,发生保险事故,乙方按当期实际缴付保险费与当期应缴保险费的比例计算赔款。

八、免赔率(额)和途耗

□每次保险事故绝对免赔额为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 %,二者以高者为准。

□每次保险事故扣除正常途耗为每份保险单保险金额0.6 %。

保险人在计算损失金额时应先扣除正常途耗,再扣除绝对免赔额(或免赔率)。

九、安全运输

甲方必须谨慎选择承运人和运输工具,运输的货物和承运的工具必须符合国家或其主管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如果甲、乙双方已事先就承运人、运输工

具、运输包装等约定具体标准的,在未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甲方不得随意降低标准;乙方将不定期地对甲方的运输货物和承运工具进行安全检查,对乙方提出的安全运输整改建议,甲方应及时进行整改,以致消除安全隐患。

甲方应向乙方提双方签订本协议时,如甲方有固定的或相对固定的承运人,

供承运人的相关资料(包括承运人资质证明文件运输工具清单以及与其签订的运输契约等),以便乙方选择恰当的承保方案。

如甲方严重违反交通安全运输规定或本条安全运输规定,乙方视甲方违反安全运输情况,加扣20%以上的绝对免赔直至全部拒赔。

十、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甲方保证将其生产、销售、运出、运进的商品、原材料等货物全部向乙方办理投保。

2、甲方一旦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在24小时内通知乙方或出险地乙方的代理机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国统一服务电话为95518),并立即采取积极有效的施救、保护、整理措施,以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进一步扩大。甲方还应协助乙方做好现场查勘、残货清理等工作,并向乙方及时提供相关的单证。

3、如甲方违反交通安全运输规定或违反了本协议第九条安全运输规定,乙方视甲方违反安全运输情况,加扣20%以上的绝对免赔直至全部拒赔。

(二)乙方义务

1、乙方在接到甲方就保险货物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赶到事故现场进行查勘、检验;

2、乙方在接到甲方提供的全部索赔单证后,应根据现场查勘情况和保险责任规定迅速核定应否赔偿,并将核定情况通知甲方。

十一、特别约定

“启运通知、□本协议责任期限内,甲方向乙方报单投保的“起运投保清单”书”、“投保单”经乙方确认承保的货物累计保险金额或保险费达到本协议的预约保险金额或预约保险费时,本协议自行终止。如甲方办理加保手续,并缴纳保险费后,本协议自动恢复,直至协议约定期限满时终止。

□本协议承保险别为国内公路货物运输险时,承载保险货物车辆运输途中未发生交通事故,乙方不承担污染、串味所致损失的赔偿责任。

十二、中止条款

甲、乙双方在协议期限内一方因故须终止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十三、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四、其他事项

1、本协议及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免赔规定、特别约定等,乙方已向甲方做了充分的说明,甲方已经充分理解并无异议。

2、本协议之特别约定如与其它内容相抵触之处,以特别约定为准;本协议内容如与所附保险条款有抵触之处,以协议为准。

3、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帐号:帐号: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签订日期:2010年10月20日2010年10 月20 日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五)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六)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七)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八)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罢工、暴动、哄抢;

(二)地震造成的损失;

(三)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五)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七)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非法货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八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十五天为限。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二条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机构(最迟不超过10天)。

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事故签证、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保险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单据;

(四)其他有利于保险理赔的单证。

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迅速核定应否赔。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

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十天内赔付。

第十六条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

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七条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被保险人若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十八条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从获悉保险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二年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凡经公路与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保险货物,按相应的运输方式分别适用本条款及《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和《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第二十二条

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附加盗窃、抢劫保险条款

(2009版)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人对保险货物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外来的有明显盗窃、抢劫、哄抢痕迹并经公安部门证明确系盗窃、抢劫、哄抢行为以及全车被他人诈骗所致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责任起迄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每次运输的保险责任起讫期为保险货物自运离保险凭证(保险单)上载明的起运地时起,至运抵保险凭证(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卸离运输工具时止。但保险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从抵达目的地当日零时起如果收货人未及时卸货,货物运抵目的地后,

计算最多延长48小时。

第三条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保险货物被政府有关部门征用、罚没、扣押;

2.被保险人或驾驶员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

3.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违法犯罪行为;

4.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原因。

第四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义务

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知或应当获知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2. 当货物发生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制止货物损失进一步扩大,否则保险人就损失扩大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第五条赔偿处理

1.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出险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全车被骗的,须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证明。否则,保险人有权对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2. 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盗窃、抢劫、哄抢所造成的保险货物的直接经济损失,在被保险人报案30天后未能侦破,并由被保险人出具盗窃、抢劫、哄抢事故报告、损失清单、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后,保险人给予赔偿。全车被骗所致保险货物的直接经济损失,须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刑侦部门立案满三个月未能侦破,被保险人出具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后保险人给予赔偿。

3. 经公安部门破案被追回的保险货物,双方应当协商处理。

4.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赔偿按主险条款赔偿处理的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被盗、被抢货物的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全车被骗的赔偿实行30%的绝对免赔。

第六条其他事项

本条款为《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国内货物运输公路定额保险条款(2009版)》的附加条款。本条款与上述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起运清单

邮政编码:投保人:

真:传址:地电话:

被保险人:标记或发票号件数(重量)称险保险金额保货物名

□铁路□航空

车次航班号输方式运联运□工具名称水路□公路□船舶名称车牌号码.

□□□□装载方式其它平板车冷藏车集装箱密箱车

船名:建造年:船舶资料:船籍:载重吨:

启运日期:约于年月日时启运

经(转载地点)运输路线到

□铁路基本险□铁路综合险□水路基本险□水路综合险投保险别及费率□航空险□公路险联运险□备注:

有无附加险:

有无货物清单:

其他需告知的事实:

水路运输需提供船舶资料。车辆装载若不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机动车载物规定,需告知。

投保人声明:上述所填内容属实;保险人已将保险条款内容和责任免除内容向投保人作了充分说明;投保人对保险条款内容和责任免除内容及保险人的说明已经了解。

投保人(签章)

日月年.

货物运输保险单(完整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49580 货物运输保险单(完整版)

货物运输保险单(完整版) 我处下列货物拟向你处投保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编号:___ ------------------------------------------------------- |被保险人 | |-----------------------------------------------------| | 标记或发票号码 | 保险货物名称 |件数| 提单或通知单号次 | 保险金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运输工具| | 约启 |赔款偿| | | | | 年月日 | | | |(及转载工具)| | 于运 |付地点| | |-------|---------|-----------------------------------|

| | | 转载 | | |运输路线| 自经到 | 地点 | | |-----------------------------------------------------| |要保险别:基本险附加险别基本险费率‰附加险费率‰ | |---------------------------------------------------- | | | 投保单位签章 | | | | | | 年月日 | ------------------------------------------------------- 颁布单位: 国家工商管理局经济合同司 颁布日期: 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YumBo Network Technology Co., Ltd.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重要考试题含答案

已装船提单是指在货物装船以后,承运人签发的载明船名及装船日期的提单。喜马拉雅条款源于“阿德勒诉狄克逊”一案,是指船公司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规定的承运人的免责和限制赔偿金额的权利,同样适用于雇用人员和代理人的条款。 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未附加表明货物表面状况有缺陷的批注的提单。 第四章保险部分 1.运输货物保险合同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在英美国家,保险合同由投保人通过()作为代理人才能订立。 答案:保险经纪人 2.载明保险标的的约定价值的保险单称为(),该价值就是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赔偿价值。 答案:定值保险单 3.在海上运输中,船舶和货物等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为了解除共同危险,采取合理措施所引起的下列特殊损失和合理的额外费用,属于海上运输保险损失归类中的()。 答案:共同海损 4.()又称开口保单,与流动保单类似。只是在保单中未规定保险总金额。承保货物一经启运,被保险人通知保险人后,保单自动生效。 答案:预约保单 5.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的附加险包括()、()和()三种。 答案: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特殊附加险 单选: 2.黄曲霉素险属于(D)。 A.水渍险 B.一般附加险 C.特殊附加险 D.特别附加险 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保险索赔时效是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地车站全部卸离车辆后计算,最多不超过多长时间?(A) A.二年 B.一年 C.6个月 D.五年 5.货物经过委付后,保险公司取得向有过失的第三方代位追偿的权利,如果追偿额超过保险公司的赔付额,这时(C)。 A.应将超过部分退还给被保险人 B.向第三方追偿以其对被保险人的赔付额为限 C.不必将超出部分退还被保险人 D.视情况而定 9.在国际货物运输中,会遇到各种意外风险,与航行有关的触礁风险属于(B)。 A.自然灾害 B.意外事故 C.一般外来风险 D.特殊外来风险 多选: 1.特殊附加险包括(ABC)。

太平洋保险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合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在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起迄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6.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第五章被保险人的义务

(新)货物运输保险预约保险单和代理协议

货物运输保险预约保险单 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Open Policy 预保单号No. 日期Date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承保人)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在被保险人按约定方式向承保人缴付约定的保险费后,按照本预约保险单中列明的承保条件和条款承保货物运输保险。 China Pacific Property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Tangshan Key-sub Branch (hereinafter called “The Underwriter”)at the request of the Insured named hereunder and in consideration of the agreed premium paid to the Underwriter by the Insured in agreed way, undertakes to insure the goods in transportation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and Clauses provided in this policy. 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及其地址(The Assured and Its Address) 中文全称:唐山市玉兴货运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 地址: 二、保险标的及其类别(Subject Matter) X、X等 1、禁止承保范围

(1)武器弹药、现金、支票、票据、单证、有价证券、信用证、护照、卫星运送过程中遭受的风险; (2)货物运输过程中遭受的核子能、原子能风险,放射性沾染风险,政治、财政、信用风险; 2、谨慎承保范围 (1)艺术品、金银、珠宝、钻石、玉器、文物古玩等贵重物品运送过程中遭受的风险 (2)军用品和二手货物 (3)鱼粉、菜籽饼、地瓜干、花生、鲜活货、动植物和血制品(4)爆竹、烟花等易燃易爆品 (5)在国内无维修能力的精密仪器进口(特别是芯片制造设备、液晶显示器制造设备) (备注:1、如果保险标的是列明的,没有“等”字样,可以删除上述禁止承保和谨慎承保的内容。保险标的必须明确, 或采用列举, 或采用排除法, 防止被保险人未向我们如实告知风险较高的货物, 从而影响我们决定适当的承保条件。2、涉及高价值(或PROJECT CARGO)的机器设备协议,应要求填写机器设备风险问卷。3、对贵重物品的邮包运输,在承保前,应请被保险人对标的向邮局进行价值申报。) 三、全年/ 合同预计额(Est. Turnover for one year / one Contract) RMB (备注:应明确具体金额。) 四、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Basis of Valuation) 发票金额、(合同价)、(销售价) 五、保险期限(Period of the Insurance)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六、运输路线(Route) 七、运输方式或运输工具(Conveyance)

进出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

进出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 0% 进出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 合同编号: 被保险人(甲方: 保险人(乙方: 为了有利于积极争取进出口货物在国内保险,为对外贸易提供保险服务和保险保障,为国家争取更多的外汇收入和节约外汇支出,经甲乙双方商议达成下列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总则 甲方在洽谈进出口贸易时,积极宣传有关人民保险的方针、政策、保险条款和办法,积极争取在国内保险。 甲方进口货物应争取以CNF和FOB成交,并向乙方投保。如果客商(卖方以CIF报价时,甲方应努力动员客商(卖方扣除I(即保险一项,以达成CNF价格条件签约或者争取客商(卖方直接在中国大陆投保。 甲方出口货物除买方国家有法律规定需要在本国办理保险者外,一般应以CIF 报价;对以CNF和FOB价成交的贸易,应努力争取买方在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或以C&I (FOB带保险成交。 二、保险范围 甲方经营进出口的全部货物,不论采取何种运输方式,凡贸易条件规定由甲方办理保险或经争取在中国大陆投保的,均属本协议保险范围之内,甲方应按本协议的规定,向乙方办理投保手续并缴付保险费。

乙方对上述保险范围的货物,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均按本协议第五条所列的有关保险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三、保险金额 甲方进口货物的保险金额以到岸价格(CIF即货价加运费加保险费为准。为简化计算,如按FOB价成交者,可以FOB价的120%作保险金额,以CNF价条件成交者,可按下列方式计算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CNF×〔1+费率 甲方出口货物保险金额按发票价(CIF加10%为保险金额。 四、保险险别费率 1、险别: 按信用证或贸易合同要求,若无特殊情况应按一切险和战争险承保。 2、费率: (1出口货物的保险费率,按照乙方现行费率表%计算。 (2进口货物的保险费率,按照乙方现行费率表%计算。 3、对于某些商品未能按一切险承保时,其费率按照乙方现行费率表计算。 五、保险责任范围 各种险别的责任范围,以乙方提供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海运进口货物国内转运期间保险责任扩展条款”以及航空、邮包、陆运运输一切险保险条款和其他有关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为准。 六、保险期限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 版)总则 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运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 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 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 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 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 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 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 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 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 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 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除外责任 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 战争或军事行动; 2. 核事件或核爆炸; 3. 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 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6.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迄 第四条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价值为货物的实际价值,按货物的实际价值或货物的实际价值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书(样本)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内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书 编号:PYAE20114413029000000* 甲方: 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 为使甲方具有保险利益的货物在国内运输过程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对甲方国内运输货物采用预约方式予以承保,同时双方订立以下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保险标的 在协议期限内,凡属于保险条款列明保险标的的范围,由甲方承运的以下产品均属于预约保险范围: 1. 2.所有与甲方正式签约或由甲方委托运输的标的,由甲方负责安排货流事务, 并通过甲方正式签约承运公司承运的甲方指定的货物均属于预约保险范围。 二、适用条款和承保险别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水路、陆路运输保险条款》(09年版)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航空运输保险条款》(09年版) 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偷窃、抢劫保险条款》(09 年版) 4、《无人看管车辆除外责任条款》 5、《15天解除保险通知条款》 6、公路运输时应尽量使用全封闭式卡车。在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必须使用防水布覆盖保险标的。 三、承保方式

1、运输方式:公路、铁路、航空运输及联合运输。 2、运输路线: 深圳->客户临时仓库->全国各地(包括香港) 惠州->客户临时仓库->全国各地(包括香港) 3、此协议生效后,视同保单。发货清单或发货票应妥善保存,在出险时作为备查资料。 4、除非甲方要求提供保险单(凭证),乙方不逐单出具保险单(凭证). 5、除本保险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根据甲方书面确认的运输申报单或运输明细表,以及相关的保险条款和附加条款承担保险责任。单独的预约保险协议项不作为乙方承担责任的依据。 四、协议期限 自2011年月日零时起至 2012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五、保险责任起讫 保险责任起讫是采用“仓至仓”方式,按适用条款约定执行。 六、预计投保额:按当期的销售收入计算,全年预计投保额为人民币壹亿贰仟伍佰万元。 保险费率: 0.06% 预计全年保险费:人民币75,000.00(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 七、结算方式: 1.签单时预付保费的RMB20,000.00,保险费每半年结算一次。 2.每月15日前按甲方申报的上月运输货物的保险金额结算上月保费。预付保费将在保险期限最后2个月抵扣,并于保险期限结束后十五日内,根据甲方申报的保险金额及预付的保费结算总保险费,多退少补。 3.为核实运输保险的实际金额以作为理赔的依据和最后的计算保费,甲方人应对货物运出,逐批按起运日期、品名/数量/单价/金额、运输路线、车牌、发票/提

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单

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单 OPEN COVER (CARGO) 申请号:C 预约保险单号:COPSZ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申请,在投保人按照本预约保险单中所约定的方式如期履行向保险人缴付相应保险费义务的前提下,依照本预约保险单(包括附件)中所列明的承保条件和条款,承保货物运输保险。 本预约保险单是对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于保单正式生效后运输的约定货物按条件予以承保而签定的正式合约。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必须对上述货物拥有保险利益,并确认保险人已经如实告知本预约保险单中的所有条款,尤其是特别约定、除外条款以及各项附加条款,而且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保证在签署该预约保险单之时已完全理解并始终遵守本预约保险单中的所有条款、特别约定、除外条款以及各项附加条款。 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分公司------------------------------ ------------------------------ 投保人签章保险人签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 -------------------- 特别注意:本预约保险单生效时间以合同双方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第二日零时开始,如双方签字盖章时间间隔超过十个自然日,则本件自动无效。

一、投保人: 详细注册地址: 被保险人: 详细注册地址: 二、保险标的及其包装配载条件: (一)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的全新(Brand new)之常规普通货物,即为: (二)包装配载条件:纸箱、木箱、托盘、桶装,必须是完全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及长途运输条件的专业化的包装配载条件。 (备注:请根据实际情况选取包装配载条件) (三)本预约保险单不予承保的风险: 1、武器弹药、现金、支票、票证、单证、有价证券、信用证、护照、卫星运送过程中遭受的风险; 2、货物运输过程中遭受的核子能、原子能风险,放射性沾染风险,政治、财政、信用风险; 3、运输起止地均在境外(含港澳台)的离岸业务。但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为中国大陆境内公司的,可以向保险人特别申报; 4、如果保险标的运输将途经正在交战地区,不予承保战争险; 5、艺术品、金银、珠宝、首饰、钻石、玉器、大理石、文物古玩等贵重易损物品运送过程中遭受的风险; 6. 无外包装/裸装货物(包括集装箱运输者)的破碎、凹瘪、氧化、碰损、刮擦以及锈损风险; 7. 无明显盗抢痕迹、无明确原因及无确切责任方的货物丢失风险,无人看管之货物所遭受的风险,整车货物被盗抢或丢失风险。 以下业务不属于本预约保险单的承保范围。如需投保,投保人必须保证在货物起运之前填写《货物运输保险特别申报业务投保单》向保险人正式书面特别申报,经保险人审核书面同意后方予承保:1、载于20年以上(含20年)船龄或500总吨以下(含500总吨)或非钢质或无自航自运能力或个体经营/单船公司拥有、管理的船舶上的货物; 2、水泥、粮食、饲料、食糖、煤炭等散装运输的货物; 3、鱼粉、菜籽饼、地瓜干、花生、食品罐头等易腐易蛀物品; 4、玻璃、陶瓷、灯具、液晶显示设备等易碎物品以及含有易碎部件的物品; 5. 中国大陆境内无修复或定损技术能力的货物; 6、旧物品、旧设备、在用品、返修货物、二手货物以及无包装/裸装货物; 7、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军用品、国内外各相关职能部门明令的禁止流通物品或限制流通物品; 8、动植物、海货、鲜活货、血制品、易变质物品、需冷藏运输的货物; 9、运往西非、非洲内陆、伊拉克、以色列、黎巴嫩、巴勒斯坦、尼泊尔、阿富汗、安哥拉、柬埔寨、老挝、朝鲜等国家和地区的货物; 10、舱面货(但装载于集装箱船的集装箱运输货物除外); 11、如承保境外非水面和空中战争险,对可能交战地区加保战争险的业务; 12、没收和拒收风险,间接和利润损失风险,责任风险,流量保单业务; 13、采用非中国或国际通用标准保险条款的业务。 三、预计年度保险金额: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单 发票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单号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 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标记包装及数 量保险货物 项目 保险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

总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费:___________________ 费率: ___________ 载工具: 开航日期:___________ 自______________ 至________________ 承保险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进出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合同样本)

进出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XXX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深圳市福田区 电话:传真: 联系人: 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 电话:传真: 联系人: 为保障甲方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损失,获得经济补偿,经双方协商同意,实行预约保险,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保险范围 : 保险货物:钢板/卷 保险条款及投保险别 : 甲方可选择使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一切险, 或协会A条款。 保险金额 : 单次运输金额不超过RMB:2000万; 年预计运输量:RMB2.2亿(以发票价格加成10%) 运输工具:适航或适运的海洋及内陆运输工具 运输航程:自亚洲、欧美等国家运到中国及中国各地区的内陆运输 保险费率 : 进口/国内货物费率:???% 免赔额/率 : RMB3000.00或损失额的5%(以高者为准) 投保手续 : 所有货物自起运时保险生效。无论是进口还是国内货物

保险,甲方每周传真本周之出货清单(或提单和发票)至乙方。乙方盖章确认后回传 全年预计保险费: RMB 000000.00元 结算方式:该保单签发后甲方15天内一次性支付预计保费60%,此亦为此单的最低保费,即为:RMB63360.00,具体金额以甲方申报为准,年底以实际运量结算,多出部分补交保费。 特别约定: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氧化、自然锈损、自然褪色为除外责任;进口货物、国内货物运输分别计费;船龄不能超过25年,20年以上费率为??%。 索赔程序 : 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货损,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或保单上指定的乙方代理人或有资质的公估人进行查勘,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减少货物损失,并提供下列单证: 1. 保险单正本(出险后按预约合同补出保单) 2. 甲方向乙方的索赔清单 3. 发票正本 4. 装箱单/磅码单正本 5. 检验报告及反映货损程度的照片 6. 货损货差证明 7. 贸易合同 8. 如货物买卖是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还需要提供信用证。 协议期限 : 本合同的有效期从2007年04月09日零时起至2008年04月08日24时止。如任何一方在协议有效期内终止协议,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对方发出注销通知;在协议正式终止之前双方继续享受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附则 :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留存。其中一方对本合同条款有修改或补充意见,则应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得到双方认可并签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生效。甲、乙双方之间的一切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无法解决,可以采取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日期:日期: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 总则 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运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除外责任 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迄 第四条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价值为货物的实际价值,按货物的实际价值或货物的实际价值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投保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交清应付的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九条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赔偿处理 第十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国内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

国内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 协议编号:C2006………. 保险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投保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方便乙方办理货物运输保险,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规定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得到及时补偿,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预约保险协议,在乙方向甲方缴付约定保险费后,甲方按以下协议列明事项承保乙方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甲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授权代表签署: 乙方: 授权代表签署: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明细表 一、投保人及其地址(The Applicant and Address) 地址: 邮政编码: 二、被保险人及其地址(The Insured and Address) 地址: 邮政编码: (如上述第一项投保人为运输公司和物流公司或货运代理公司,则此项被保 险人该为:对货物有保险利益的货主) 三、保险标的(Subject Matter) ××× (保险标的为未用过全新货物) 说明:如果保险标的不是指定货物,必须注明以下不予承保标的 不予承保标的: 1、武器弹药、现金、支票、票据、单证、有价证券、信用证、护照 2、艺术品、金银、珠宝、钻石、玉器、文物古玩等贵重物品 3、鱼粉、花生、菜籽饼、地瓜干、食品罐头等易自燃易腐易蛀易变质货物 4、爆竹、烟花等易燃易爆品及危险品 5、玻璃、陶瓷、灯具、大理石 6、精密仪器 7、水泥、粮食、饲料、食糖 8、军用品、二手货物、旧设备 9、海货、鲜活物品 10、动植物 11、散装或裸装货物 四、包装条件(Package) 木箱(说明:请根据具体情况注明包装情况,如纸箱、桶装、木箱等) 货物的包装必须符合长途运输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五、全年或单一合同预计额(EST:Turnover for One Y ear or One Contract) 本协议期限内全年预计总保险金额为RMB 万元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货物运输投保单样式

PICC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公司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Branch 货物运输保险投保单 APPLICATION FORM FOR 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被保险人: Insured: 发票号(INVOICE NO.) 合同号(CONTRACT NO.) 信用证号(L/C NO.) 发票金额(INVOICE AMOUNT)投保加成(PLUS)10 % 兹有下列物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公司投保。(INSURANCE IS REQUIRED THE FOLLOWING 总保险金额: TOTAL AMOUNT INSURED: 启运日期装载运输工具: DATE OF COMMENCEMENT PER CONVEYANCE: 自经至 FROM VIA TO 提单号:赔款偿付地点: B/L NO. AS PER B/L CLAIM PAYABLE AT 投保险别:(PLEASE INDICATE THE CONDITIONS &/OR SPECIAL COVERAGES) 费率保费 RATE PREMIUM 请如实告知下列情况:(如“是”在[ ]中打“X”)IF ANY,PLEASE MARK“X”: 1.货物种类袋装[ X ] 散装[ ] 冷藏[ ] 液体[ ] 活动物[ ] 机器/汽车[ ] 危险品[ ] GOODS BGA/JUMBO BULK REEFER LIQUID LIVE ANIMAL MACHINE/AUTO DANGEROUS CLASS 2.集装箱种类普通[ X ] 开顶[ ] 框袈[ ] 平板[ ] 冷藏[ ] CONTAINER ORDIDARY OPEN FRAME FLAY RAFRIGERATOR 3.转运工具海轮[X ] 飞机[ ] 驳船[ ] 火车[ ] 汽车[ ] BY TRANSIT SHIP PLANE BARGE TRAIN TRUCK 4、船舶资料船籍船龄 PARTICULAR OF SHIP RIGISTRY AGE 备注:被保险人确认本保险合同条款和内容已经完全了解。投保人(签名盖章)APPLOCANT‘S SIGNATURE THE ASSURED CONFIRMS HEREWITH THE TERMS AND CONGITIONS THESE INSURANCE CONTRACT FULLY UNDERSTOOD。 电话:(TEL) 投保日期:(DATE)地址:(ADD) 本公司自用(FOR OFFICE USE ONLY) 费率保费 RATE PREMIUM 经办人核保人负责人联系电话:承保公司盖章 TEL INSURANCE COMPANY’S SIGNATURE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正式版

After reaching a consensus through equal consultation, the agreement stipulates the obligations that must be performed and the rights that should be enjoyed by each other.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正式版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正 式版 下载提示:此合同资料适用于日常场景中,在经过平等协商而达成一致意思后订立的协议,规定了相互之间的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应当享有的权利,如若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可通过正当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保险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

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

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开口保单) 编号: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 实际货主 自 2011 年 7 月 2 日零时起至 2012 年 7 月 1 日二十四时止 一般货物 一般货物不包括以下物品 (1) 金银、金银制品、纪念币、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首 饰、古币、 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文物、古 董、现金、有价证券、票 据、文件、档案、账册、图纸、技术资料、 玉雕工艺品、玉石制品、名画、古代化 石、瓷器、旧地毯、各类工艺 品等其他价值无法确定或者保险期间内价值变化较大 的货物; (2) 鱼粉、豆粕、易腐易蛀品(各类果仁、花生、大豆等谷物、粮 食作物、菜 籽饼、木薯干等); (3) 易变质品(包括海货、鲜活货等)、易腐坏及受温度影响的物品, 如药品、 冷冻品、肉类、蛋类、水果类等; (4) 动植物及畜产品、血制品、疫苗; (5) 体积小价值高的商品,如精密电子仪器; (6) 易碎品(包括玻璃、玻璃制品、玻璃器皿、陶瓷、石膏制品、 灯具、易碎工艺品、各种玻璃、陶瓷、搪瓷等易碎容器装的货物、瓷 砖、瓦等建筑 装修材料中的易碎品等) ;卫生洁具、易碎工艺品等; (7) 爆炸品、放射性物质、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军用武器或装备、 酒精、汽 油、煤油、柴油、火柴; (8) 退货或二手货; 9) 机动车辆。 10) 体积庞大或各类无包装或包装不善的货物; 险种 投保人 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保险标的

国家或行业标准包装,如无国家或行业标准,则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 如无通用方式的,则应采用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中国境内(不含西藏);全球其他地区(不含阿富汗、伊拉克) 1?水路运输:如果是水路运输,承运船应符合下列要求: 国内沿海、内河承运船舶,必须是在海事管理机构办理了船舶登 记手续,具有船 检机构核发的船舶检验证书和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船舶营运证 件,船龄不超过30年; 远洋运输船舶,必须是符合协会船级条款的船舶,船龄不超过 25 年; 如承运船不符合上述要求者,投保人须于起运前 3个工作日在本 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外单独书面投保,经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另行 达成书面保险协议后,方予承保。 2. 空运: 3?陆路运输:汽车,火车 800万 元/每次运输保险金额 如有超出上述保险金额者,被保险人应在货物起运前 3天书面通知保 险人并得到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将不超过上 述保险金额。 国内运输: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进出口运输:按发票金额(CIF )X 110%计算 海洋运输货物一切险 航空运输货物一切险 陆上运输货物一切险 国内水路、陆路运输货物综合险 (条款具体内容见附件) 包装 航程 运输工具 责任限额 保险金额的确定 承保条件(选择适用)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通用版条款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通用版条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 保险责任第二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的责任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

进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合同

进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合同 合同号 TT080156 2009 年12 月17 日 甲方:上海朗明商贸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双方就进口货物的运输预约保险拟定各条以资共同遵守: 一、保险范围 甲方从国外进口全部货物,不论运输方式,凡贸易条件规定由买方办理保险的,都属于本合同范围之内。甲方应根据本合同规定,向乙方办理投保手续并支付保险费。 乙方对上述保险范围内的货物,负有自动承保的责任,在发生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损失时,均按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二、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以货物的到岸价格(CIF)即货价加运费加保险费为准(运费可用实际运费,亦可由双方协定一个平均运费率计算)。 三、保险险别和费率 各种货物需要投保的险别由甲方选定并在投保单中填明。乙方根据不同的险别规定不同的费率。现暂定如下: 四、保险责任 各种险别的责任范围,按照所属乙方制定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海运进口货物国内转运期间保险责任扩展条款”、“航空运输一切险条款”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为准。 五、投保手续 甲方一经掌握货物发运情况,即应向乙方寄送起运通知书,办理投保。通知书一式五份,由保险公司签认后,退回一份。如不办理投保,货物发生损失,乙方不予理赔。 六、保险费 乙方按照甲方寄送的起运通知书照前列相应的费率逐笔计收保费,甲方应及时付费。 七、索赔手续和期限 本合同所保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乙方应按制定的“关于海运进口保险货物残损检验的赔款给付方法”和“进口货物施救整理费用支付方法”迅速处理。甲方应尽力采取防止货物扩大受损的措施,对已遭受损失的货物必须积极抢救,尽量减少货物的损失。向乙方办理索赔的有效期限,以保险货物卸离海港之日起满一年终止。如有特殊需要可向乙方提出延长索赔期。 八、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2009 年12 月17 日起开始生效。 甲方乙方 上海朗明商贸有限公司王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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