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评定管理办法(最新)

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评定管理办法(最新)
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评定管理办法(最新)

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评定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业自律、规行业行为,促进环境污染治理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资质包括: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物理污染治理及生态修复

的总体设计、工艺设计、工程配套的装备设计(不包括压

力容器、放射性废物处理等国家明确要求资质的设计)及

组织环保工程的建设和调试。

第三条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的评定,经评定合格后,颁发《市环境污染治理资

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的评定及《资质证书》的发放、管理和监督。

具体事务由秘书处承办。

第五条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的评定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证书类别、等级和使用围

第六条《资质证书》分六个类别,每个类别中分若干专业(类

别和专业见附件一)

1.废水及各废水专业。

2.废气及各废气专业

3.固体废弃物及各固体废物专业(危险废弃物需持危废许可

证)

4.物理污染及各专业

5.生态修复及各专业

6.专项

第七条《资质证书》分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及其临时证书(第六条第6款专项不分级别)。

第八条持《资质证书》的单位只能在证书规定的围承接业务。

持甲级(甲临)资质的单位可承接规模不受限制的相关

类别环境污染治理业务。

持乙级(乙临)资质的单位承接800万元以下规模的环

境污染治理业务。

持丙级(丙临)资质的单位可承接300万元以下规模的

环境污染治理业务。

持专项(专临)资质的单位可承接专项围的污染治理业

务。

第三章资质的申请和评定

第九条申领《资质证书》的评定程序: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签订资质评定咨询服务协议、初审并确认受理申请、现场核

查、专家评审与综合评定、发放证书。

第十条申报单位条件:

1.独立法人,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社会信誉良好。

2.具有相应条件的环境污染治理技术人员(见附件二)、办公条件和设计、管理能力。

3.具有相应等级的环境污染治理业绩(申报临时证书除外)第十一条申报

1.申报单位对照《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申请条件》(见附件二),确定申报类别、级别,并提供以下材料(所提供材料中的复印件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1)填写《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评定申请表》(见附件三)。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与申报资质类别相配套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毕业证(最高学历)、技术职称证书、人事关系证明及社会保险证明。

(4)办公、化验场所证明。

(5)独立完成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合同、设计方案、环境保护部门的监测报告、环保竣工验收报告、用户意见;临时资质除外)。

(6)环境保护项目获奖证书。

(7)其他相关文件(申报危险废物、医疗废弃物污染治理资质需提供许可证)。

2.资料装订:《申请表》与其他附件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同时提交《申请表》电子版。

3.提交申请资料时,应同时签订《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评定

协议》,一式两份。

第十二条初审与核查

协会秘书处对申报单位报送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要求的,对初次申报或资质升级的申报单位,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容主要有:办公条件、营业执照原件,主要技术人员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原件,申报已完成项目的合同、监测报告、验收报告等原件。

第十三条协会秘书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对申报资料、初审意见及核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提出评定意见。

第十四条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向经评定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颁发《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证书》。并在协会上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市外来渝从事环境污染治理业务的单位,申报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证书需填写《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评定申请表》,

并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省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或环保产业

协会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申请时,

应提供原件供查验)。同时与协会签订资质评定协议。

第四章《资质证书》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甲级、乙级和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二年,专项和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七条持证单位的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办公地点、通讯发生变化时,应在变化后的三个月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第十八条《资质证书》到期后作废。需更换新证的单位可于有效期前3个月申请复评,需填写《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评定申

请表》,并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原资质证书复印件及《资

质证书》有效期完成的污染治理业绩(包括合同、监测报

告、环保验收报告及用户意见等)。对持临时资质证书的单

位,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未承接相关污染治理业务,不再受

理复评申请。

第十九条《资质证书》限于持证单位使用,禁止转借、转让、出卖、挂靠和涂改。

第二十条持《资质证书》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限期整改、降低等级或注销《资质证书》

等处罚。

1.申报单位采用欺骗、隐瞒、提供假资料等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一经发现,注销其《资质证书》,且两年不受理其污染治理资质评定申请。

2. 转借、转让、出卖、挂靠和涂改《资质证书》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限期整改,降低等级的处罚,情况节重的注销其《资质证书》。

3. 持证单位所承接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定的,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包括造成污染事故)的,注销《资质证书》。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类别和专业

一、废水

1.综合类型:废水

2.专业类型(1)生活废水

(2)工业废水(电力、采矿、建材、冶金、食品、造纸、纺织印染、化工医药废水、重金属废水、电镀废水、电子废水、医疗废水、垃圾渗滤液等)

(3)畜禽养殖废水

(4)中水回用

二、废气

1.综合类型:废气

2.专业类型(1)烟尘

(2)工业粉尘

(3)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4)无机废气

(5)有机废气

三、固体废弃物

1.综合类:固体废物

2.专业类型(1)生活垃圾

(2)工业固体废物

(3)工业污染土壤修复

(4)危险废弃物、医疗废弃物

(5)污泥

(6)农林废弃物

四、物理污染及各专业

1.噪声

2.振动

3.电磁污染

五、生态修复

1.污染水体

2.农用污染土壤

3.湿地

4.矿山修复

5.石漠化整治

六、专项

1.餐饮业油烟

2.餐饮业油水分离

3.室空气净化

4.船舶污水

5.机动车尾气

注:所划分的资质类别和专业将随环保事业的发展和环境污染治理业务围的拓宽适时增减。

附件2:

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申报条件细则

注:1.环境工程相关专业主要包括:环境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市政工程、环境监测(检测)、给水排水工程、生物工程、采暖通风、水文与水资源工程、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等。

2.( )数字为高级技术人员数,其他为中级和初级技术人员数,注册工程师视同为高级工程师。

3.每个单位可聘用1名70周岁以下的离退休高级工程师。

注:①物理污染治理项目甲级资质投资额为100万元及以上;乙级资质投资额为50万元及以上。

②申报单位不能独立完成污染治理项目,而是只完成了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中的几个环节,资质评定将相应地限制其在已承担过的环节中承接业务。

③申请临时证书不需要提供业绩。

附件三:

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评定管理办法

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评定管理办法(2014年2月26日第二次理事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二条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环境污染治理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资质包括: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物理污染治理及生态修复的总体设计、工艺设计、工程配套的装备设计(不包括压力容器、放射性废物处理等国家明确要求资质的设计)及组织环保工程的建设和调试。 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会员单位,可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的评定,经评定合格后,颁发《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的评定及《资质证书》的发放、管理和监督。具体事务由秘书处承办。 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的评定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证书类别、等级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资质证书》分六个类别,每个类别中分若干专业(类

1.废水及各废水专业。 2.废气及各废气专业 3.固体废弃物及各固体废物专业(危险废弃物需持危废许 可证) 4.物理污染及各专业 5.生态修复及各专业 6.专项 第七条《资质证书》分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及其临时证书(第六条第6款专项不分级别)。 第八条持《资质证书》的单位只能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接业务。 持甲级(甲临)资质的单位可承接规模不受限制的相关 类别环境污染治理业务。 持乙级(乙临)资质的单位承接800万元以下规模的环 境污染治理业务。 持丙级(丙临)资质的单位可承接300万元以下规模的 环境污染治理业务。 持专项(专临)资质的单位可承接专项范围的污染治理 业务。 第三章资质的申请和评定 第九条申领《资质证书》的评定程序: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签订资质评定咨询服务协议、初审并确认受理申请、现场 核查、专家评审与综合评定、发放证书。

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和促进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渝府令第53号)、《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3]36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 本办法所称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指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管理部门”)为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使用本级管理的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或其它自筹资金实施的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项目。 第三条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是全市土地开发整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项目政策规定、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补充耕地年度计划,发布年度项目指南,实施入库项目核查和备案,确认项目新增耕地并颁发合格证,负责项目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报补充耕地年度计划,确定计划实施项目和项目踏勘选址,组织审查项目勘测资料和实施方案,申请项目入库备案,办理项目入库手续,监管项目实施和工程监理,会同农业等相关部门实施项目竣工和基本农田补划验收,组织实施权属调整和后期管护与利用等。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在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和市国土房管局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对项目管理和实施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土地整理专业机构为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组织项目工程招标,选择工程监理,管理工程施工,组织项目竣工初验和工程交接。 第四条项目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四)规范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五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当年1月30日前,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向市国土房管局申报补充耕地年度计划。 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耕地潜力分布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在3月30日前下达区县补充耕地年度计划,发布年度项目指南。 第六条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根据补充耕地年度计划和年度项目指南,在村社申请、乡镇建议、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项目踏勘选址,确定年度计划实施项目。

有效的环境污染治理对政府的影响

内蒙古科技大学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学年论文 题目:有效的环境污染治理对政府的影响 学生姓名:范欣 学号:0865140132 专业:公共事业管理 班级:公共2008班 指导教师:宋君丽副教授

摘要 政府主导思想以发展经济为先,而环境保护问题则放在次要位置,导致我国的环境污染日益突出,治理环境污染不仅关系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更关系到整个生态环境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政府和环境污染治理的分析得出政府在环境治理方面的行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唤醒政府的环境保护意识,保护和防止脆弱的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效率,推进循环经济,保障环境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关键词环境污染污染治理政府影响

Effectiv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ontrol on the impact of government Abstract Thinking of the government-led economic development first, while environmental issues are falling by the wayside, causing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have become increasingly prominent in China,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is not only related to the sustainable human development is also related to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sustainable human development is to protect the government's actions without delay. This article aims by the government and the analysis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ontrol reached the government's behavior in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and the importance of the need to awaken the government'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wareness, protection and to prevent further deterioration of the fragil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improve resource and energy efficiency, promote the recycling economy, protect the environment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to build resource-saving and environment-friendly society. Keywords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Pollution abatement Government Influence

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评定管理办法

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评定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环境污染治理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资质包括: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物理污染治理及生态修复的总体设计、工 艺设计、工程配套的装备设计(不包括压力容器、放射性废物处 理等国家明确要求资质的设计)及组织环保工程的建设和调试。 第三条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的评定,经评定合格后,颁发《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证书》(以 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四条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的评定及《资质证书》的发放、管理和监督。具体事务 由秘书处承办。 第五条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的评定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章资质证书类别、等级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资质证书》分六个类别,每个类别中分若干专业(类别和专业见附件一)

1.废水及各废水专业。 2.废气及各废气专业 3.固体废弃物及各固体废物专业(危险废弃物需持危废许可证) 4.物理污染及各专业 5.生态修复及各专业 6.专项 第七条《资质证书》分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及其临时证书(第六条第6款专项不分级别)。 第八条持《资质证书》的单位只能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接业务。 持甲级(甲临)资质的单位可承接规模不受限制的相关类别环境 污染治理业务。 持乙级(乙临)资质的单位承接800万元以下规模的环境污染治 理业务。 持丙级(丙临)资质的单位可承接300万元以下规模的环境污染 治理业务。 持专项(专临)资质的单位可承接专项范围的污染治理业务。第三章资质的申请和评定 第九条申领《资质证书》的评定程序: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签订资质评定咨询服务协议、初审并确认受理申请、现场核查、专家评审与综

渝办发〔2011〕372号《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渝办发〔2011〕372号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乡、村规划区中确定的集中居民点除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住宅,是指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申请并经依法批准,使用经批准的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的自用住宅。 第三条(责任主体)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用地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没有设镇(乡)人民政府的区域,由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规划原则)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适度集中布局; (二)安全、适用、美观、经济; (三)符合我市有关乡村风貌的规划设计要求,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与自然环境协调,鼓励采用通用图集; (四)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乡规划区内的,还应符合城乡规划; (五)尽可能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禁止占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确定的城镇或乡村道路用地; (六)位于公路的建筑控制区、铁路弯道内侧、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及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的,应当迁建; (七)位于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或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的,应当迁建; (八)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极易发区和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内建设村民住宅;位于地质灾害高易发区、中易发区和低易发区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九)不得危及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设施的安全; (十)法律、法规禁止建设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建设标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

重庆市九龙坡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重庆市九龙坡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渝府令〔1999〕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渝府令〔1999〕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区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宣传解释。 征地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体系。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 农业部门负责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划转、拨付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和征地资金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规划、建设部门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统建安置住房、定向销售住房的选址、施工、质量等管理工作。 信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的稳定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协助区征地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负责本辖区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管理和稳定工作。 第二章补偿

环境污染治理成本

环境污染治理成本5年增长75.4% “隐身”已久的“绿色GDP”再次“上线”。 12月25日,环保部环境规划院低调披露了2008年全国环境经济核算(也即俗称的“绿色GDP”)的部分研究结果。 这是自2006年第一次公布2004年“绿色GDP”结果之后,第二次公布相关结果。根据《中国环境经济核算研究报告2008(公众版)》,和2004年相比,2008年我国环境退化成本增长了74.8%,虚拟治理成本增长了75.4%。这意味着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中国在环境和生态方面所付出的代价日益增大。 从计算范围上来看,《报告2008》完善了《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报告2004》的计算方法,后者为中国第一份也是目前唯一一份被公布的绿色GDP核算报告。 根据《报告2008》,2008年的生态环境退化成本达到12745.7亿元,占当年GDP的3.9%。其中环境退化成本(指环境污染所带来的各种损害,如对农产品产量、人体健康、生态服务功能等的损害)8947.5亿元,生态破坏损失(指森林、湿地、草地和矿产开发)3798.2亿元,分别占生态环境总损失的70.2%和29.8%。 就环境退化成本而言,《报告2008》显示,2008年,利用污染损失法核算的环境退化成本为8947.5亿元,比上年增加了1613.5亿元,增长了22.0%,增幅略高于2007年。“这一增长速度,远远高于同期GDP9%的增长速度,这是对我们现有经济发展模式不可持续的最好说明。”WWF全球应对气候变化主任杨富强对记者评论。 《报告2008》课题组专家指出,目前的核算结果还不能完整反映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损失,因为报告没有将在核算方法上不够成熟以及基础数据不具备的环境污染损失和生态破坏损失若干项目计算在内。 即便如此,2008年的环境虚拟治理成本已经高达5043.1亿元,比2004年增长了75.4%。所谓虚拟治理成本,指目前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按照现行的治理技术和水平全部治理所需要的支出。 在每年的GDP总量里,减去这部分虚拟治理成本,方能体现其对环境的部分欠账。“2008年的GDP环境污染的扣减指数为1.5%。”环保专家对记者指出。

江苏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证书管理规定

江苏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证书管理规定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江苏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市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质量,促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从事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相关业务的会员单位,开展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能力(以下简称“设计能力”)评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设计能力包括:水污染治理工程、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工程、物理污染治理工程、生态修复工程及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工程的总体设计、工艺设计及工程的配套装备设计(不包括压力容器、放射性废物处理等国家明确要求资质的设计)。 第三条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协会会员单位,可申请设计能力评定,经评定合格后,由协会颁发《江苏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证书》(以下简称《设计证书》)及图签章。 第四条协会负责组织实施设计能力评定工作,以及《设计证书》的发放、管理和监督工作,具体业务由秘书处承办。 第五条《设计证书》的申请、评定工作,遵循自愿、公开、公正、公平、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证书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设计证书》分六个类别,每个类别中分若干专项(具体证书类别、业务范围的选择见附件1)。 1、水污染治理工程:包括工业废水治理、生活污水治理、中水回用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 2、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包括锅炉烟气治理、工业炉窑烟气治理、油烟气雾治理、有机废气治理、空气净化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 3、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工程:包括一般废弃物、危险废弃物(含医疗废弃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

仅供个人参考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试行)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 (试行) 一、总则 1、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23号令)的规定,制订本标准。 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共分: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工业废气、 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具备资质证书申请条件的环境污染治 理设施运营单位,可申请其中的一个或几个专业类别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3、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级别,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接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业务。取得乙级资质证 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接该专业类别规定规模和业务范围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 业务。 4、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为正式和临时证书两种;正式资质证书有效期限3年,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限1年。 二、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符合本标准的 要求。 2、具有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专业技术人员; (1)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1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名;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6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 级职称不少于3名。 说明:申请甲级运营资质的5名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应至少有3名全职人员,申请乙级运营资质的3名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至少应有1名全职人员。甲乙级上述条件中均 可以有2名兼职人员(该2名中也可以由中级职称连续从事环保领域工作5年以上的全职人员视同高级)。上述人员全部应提交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2)申请每一专业类别应有本专业领域至少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说明:本专业领域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从事本领域工作3年以上可视为专业技术人员。上述两项要求不累加计算,第(1)项条件中的人员也可作为上述第(2)项专业类别中的技术 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重庆市的大气污染

研究性学习成果---------重庆市的大气污染 ——重庆市第十一中学校高2015级10班第五小组 摘要:环境问题已成为困扰世界各国的首要问题。在大气污染这一块,各国都在积极应对。中国对此也越发重视,近年来颁布各种治理条文,以求大气污染问题的缓解。 关键词:重庆市大气污染治理 一、概述 环境问题已成为困扰世界各国的首要问题。在大气污染这一块,各国都在积极应对。中国对此也越发重视,近年来颁布各种治理条文,以求大气污染问题的缓解。 2000年以来,随着重庆市的经济迅速发展城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而且随着汽车保有量的逐年上升,重庆市主城区大气污染问题日益突出。2004 年重庆市主城区空气质量满足二级天数的比例只有6614%,在全国47个环保重点城市中排名倒数第五。为不断改善主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创造良好的人居和发展环境,重庆市从2005年开始实施“ 蓝天行动” ,在主城区范围内控制扬尘污染、燃煤及粉烟尘污染、机动车污染等数千个污染源。同时, 重庆逐步淘汰一批能耗高、污染重的生产设备,对嘉陵化工厂等54户污染较重的企业实施搬迁。有效的缓解了大气污染。 二、重庆市大气污染现状及原因分析 1、污染现状 近年来,随着城市工业的发展,大气污染日益严重,空气质量进一步恶化。重庆市环境监测总站一月三日对空气质量检测表明,重庆市的首要污染物可吸入颗粒物(PM10)。由于它们直径很小,且夹杂着细菌,可以被人体吸入体内,引起疾病。同时,由于它们很轻,不宜沉降,总是漂浮在空中,阳光照射在这些微尘上,被吸收或散射,致使天空显得灰蒙蒙的,能见度明显下降。而重庆的大雾天气最近很多,也降低了重庆市的空气质量。重庆的由于少数地区垃圾处理不善,成堆的垃圾在地面上腐烂,随风一锤,一股恶臭扑鼻而来,让人倍觉恶心。工厂排出的废水、废气,也使大气污染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给市民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的不便。 2、成因分析 (1)城市功能分区不合理是造成城区大气污染的根本原因。未进行明确的城市功能分区,生活区、工业区、商业区交叉混杂,即使企业污染排放达到国家标准,但居民生活区的污染还是非常直接和明显的。 (2)工业污染源是造成城区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通过“一控双达标”,“能源清洁工程”、“工业黑烟整治”等,城区及周边的一些工业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虽已符合国家标准,但污染物排放总量仍然较大,对空气的污染还相当大,成为市民强烈要求妥善解决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 (3)城区道路、建筑施工、旧房拆迁扬尘是引起城区空气污染的重要原因。城区建筑工地多,建筑物拆除频繁,防尘措施不够;街道及时清扫不够,城乡结合部还有大量裸露地面,入城车辆冲洗措施坚持不好等,使得城区地面和空气中扬尘污染增大。 (4)餐饮服务业和居民燃煤(含烧蜂窝煤)是城区大气污染的原因之一。餐饮服务业燃煤反弹时有发生,部分居民仍以煤为生活燃料,燃煤污染仍然存在 交通运输。近些年来,重庆经济发展迅速,交通运输也随之发展。特别是近年来,私人轿车的数量急遽增多。但是,交通运输的发展带来了严重的环境问题。汽车的尾气中含有大量的CO,对人体的危害极大,特别是一些柴油大货车和冒烟车辆,排放的尾气中夹杂着大量的可吸入颗粒物,是导致疾病的重要因素。据中国科学院王玮博士介绍,一辆柴油车排放的尾气中,夹杂的可吸入颗粒物,几乎是100辆汽油差夹带的总和,是更严重的污染源。而石家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府发[2010]113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1.16 【实施日期】2010.1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府发〔2010〕11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落实土地供后监管责任,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11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成本审计评估的通知》(渝府发〔2008〕122号)以及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

(一)严格执行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当前国家土地供应的一项基本制度,对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预防腐败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土地招拍挂出让工作,切实加强对招拍挂出让各个环节的监管,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一是除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拆迁安置房、农村征地拆迁安置房用地可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外,商品住宅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必须按规定招拍挂出让。二是坚持规划先行。规划部门应依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等提出拟出让地块规划条件,没有取得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的,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划部门应深化拟供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对个别重点区域的重要地块出让,规划部门可组织编制设计方案,国土部门带设计方案进行招拍挂出让。三是推行“净地”出让。土地出让应坚持城市建设整体实施的原则,出让范围应当是规划部门依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拟供宗地周边城市(镇)公共道路、公共绿化等城市(镇)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不得纳入供地范围。土地出让前,存量的国有建设用地,要依法将地上建(构)筑物拆迁安置完毕;新增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实施完毕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四是控制单宗地出让面积。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地出让面积规定,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主城区商品住宅用地单宗地出让不得超过20公顷。五是进一步强化纪律及责任追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特别是领导干部以打招呼、批条子等形式插手干预土地招拍挂工作,禁止在房地产开发用地招拍挂出让中设定有碍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条件;禁止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以合作开发、招商引资、历史遗留问题等名义对应当实行招拍挂出让的土地采用划拨方式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行政机关、土地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及包括土地竞买人在内的土地出让活动参与人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视其情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2486 号有关区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渝府200279 号),我局拟定了《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二○○二年七月九日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渝府200279 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基本概念1.1 基准地价。基准地价是城镇土地分区域、分用途测算出的平均价格(含土地出让金),是政府宏观调控土地市场,也是土地估价及有关部门制定各种土地费(税)政策的依据,不是具体收费标准。 1.2 土地级别。土地级别是根据城镇土地自然和经济属性而划分出的土地等级序列。重庆市城镇土地级别另行分布。宗地级别不明确时,可参照宗地周围土地级别确定。 1.3 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土地使用者应向政府缴纳的款项。 1.4 土地收益。土地收益是指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批准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的,转让者需向国家缴纳的费用。 1.5 土地还原率。土地还原率是用以将土地纯收益还原为土地价格的利率(或比率)。制定本次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土地还原率为0.0585。 2.本次调整的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适用区域范围: 2.1 东起铜锣山,西至中梁山,北起井口、人和、唐家沱,南至小南海、钩鱼咀、道角区域内的土地。 2.2 北部新区范围内的土地。2.3 渝北区回兴街道、双凤桥街道、双龙湖街道。 2.4 巴南区鱼洞街道。 3.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除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的土地级别按渝国土房管发2002252 号文件颁布的土地级别上调一个级别执行,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仍按渝府发200276 号执行。北碚区的天生街道、朝阳街道、龙凤桥镇、北温泉镇、童家溪镇按渝国土房管发2002252 号文件颁布的土地级别上调两个级别,其他区域上调一个级别执行。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仍按渝府发200076 号执行。 4.土地用途分类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将土地用途分为商业、住宅、工业三种用地类型。 4.1 商业用地包括:一般商业、金融保险业、餐饮旅馆业和其他商业建筑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4.1.1 一般商业包括:商店、商场、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4.1.2 金融保险用地包括: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期货、信用社等用地。 4.1.3 餐饮旅馆业用地包括:饭店、餐厅、酒吧、宾馆、旅馆、招待所、度假村等及其相应的附属设施用地。 4.1.4 其他商业用地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楼;旅行社、运动保健休闲设施、夜总会、歌舞厅、俱乐部、高尔夫球场、加油站、洗车场、洗染店、维修网点、照相、理发、洗浴等服务设施用地。4.1.5 旅游业、加汽站、经营性墓地、车库、经营性露天停车场等用地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参照商业用地执行。 4.2 住宅用地包括:指供居住用的各类房屋用地。 4.3 工业用地包括:一般工业用地、采矿地和仓储用地。 4.3.1 一般工业用地指工业生产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4.3.2 采矿地指采矿、采石、采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4.3.3 仓储用地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及期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4.4 公用设施用地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参照工业用地执行。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和瞻仰景观休闲用地。4.4.1 公用基础设施用地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然、供热、邮政、电信、消防、公用设施维修、环卫等用地。4.4.2 瞻仰景观休闲用地包括名胜古迹、革命遗址、景点、公园、广场、公用绿地等。 4.5 公共建筑用地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参照工业用地执行。公共建筑用地包括机关团体用地、教育用地、科研设计用地、文体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和慈善用地。4. 5.1 机关团体用地包括:国家机关、经批

环境污染治理资质学习资料

《云南省环境保护行业污染治理资质证书》 评定实施细则 《云南省环境保护行业污染治理资质证书》评定按照《云南省环境保护行业污染治理资质证书评定管理办法》执行,细化具体要求可按以下执行: 一、正式资质证书 1、甲级 (1)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 (2)会籍:理事以上,且入会3年以上; (3)技术人员要求:具备3名以上从业时间超过10年且与申报专业相关的专职高级工程师、6名从业时间超过5年且与申报专业相关的的专职工程师; (4)业绩要求:两项以上单个业绩合同额达到500万以上(或处理量达到大型工程规模,或中型以上项目业绩累计合同额达到2000万以上)且与申报专业对应的污染治理项目; (5)有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具备一项以上与申报专业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科技成果; (6)具备完善的保证项目完成和技术研发的设备:具备可以与所申报专业相关的实验仪器,并具备独立的实验室与专职实验化验员; (7)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ISO14000或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乙级 (1)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 (2)技术人员要求:具备2名以上从业时间超过10年且与申报专业相关的专职高级工程师、4名从业时间超过5年且与申报专业相关的的专职工程师; (3)业绩要求:两项以上单个业绩合同额达到100万以上(或处理量达到中型以上,或累计业绩超过300万)且与申报专业对应的污染治理项目; (4)具备与申报专业相关实验化验能力:具备可以与所申报专业相关的实验仪器,如无专门的实验室,可与有资格提供检验服务的实验室签订委托化验协议或合作协议; (5)具备一定的质量管理能力:公司有质量、安全方面的管理规定,并能按规定执行。 3、丙级 (1)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 (2)技术人员要求:具备1名以上从业时间超过10年且与申报专业相关的专职高级工程师、2名从业时间超过5年且与申报专业相关的的专职工程师; (3)业绩要求:两项以上单个业绩合同额达到20万以上(或累计业绩合同额达到50万以上)且与申报专业对应的污染治理项目; (4)具备一定的质量管理能力:公司有质量、安全方面的管理规定,并能按规定执行。 二、临时证书 1、临时证书不设甲级 2、临时乙级 (1)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

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证书2014年第一批获证单位

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证书2014年第一批获证单位名录 序号单位名称证书 等级 项目类别证书号 1重庆利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甲级 乙级 废水、固废 废气 2014702 2014301 2北京绿创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甲级废气2014701 3重庆净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甲级废水、固废、废气2014727 4重庆市田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甲级废水2014703 5重庆华光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甲级废气、噪声2014704 6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级废水2014729 7重庆昆顶环科技有限公司甲级废水2014731 8重庆瑞帆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甲级固废2014743 9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甲级废水、废气2014744 10重庆天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甲级废水2014718 11重庆环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甲级废水、烟尘、烟气二氧化硫2014719 12重庆市快克环保有限公司甲级废水、废气、噪声2014712 13重庆市财信纬联环保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甲级废水2014713 14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甲级废水2014726 15重庆展煌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甲级废水2014732 16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甲级固废、生态修复2014734 17重庆工业自动化仪表研究所甲级废水(自动控制)2014735 18博天环境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甲级废水2014736 19重庆市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级废水、固废、噪声2014711 20重庆洁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甲级废水、废气、固废2014715 21重庆学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级废水2014737 22重庆市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级 甲临 废水 固废 2014708 2014709 23重庆融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甲级 乙级 废气(臭气) 废水 2014717 2014313 24重庆海博环境污染治理有限公司甲级 乙级 废水、噪声 废气 2014738 2014348 25重庆浦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甲级 乙级 生活污水 废水 2014730 2014347 26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甲级 乙级 噪声、生态修复 废水、废气 2014720 2014327 27重庆杰瑞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甲级 甲临 废水 废气、固废 2014746 2014747 28重庆大拇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甲级 甲临 废水、烟尘、烟气二氧化硫 噪声、农用污染土壤修复 2014722 2014723 29重庆绿艺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甲级 乙级 专项 废水、噪声 废气 餐饮业油烟、油水分离 2014725 2014328 2014012 30重庆首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甲级废水2014739

管理制度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

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 《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8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的储备、整治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为加强对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规范城市土地管理,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将依法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或

依法收回、收购、没收、置换的土地予以储存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土地储备整治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供给计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管理实际,对国有土地进行场地平整、道路铺设、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将其变为可供建造房屋和各类设施的建设用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有土地储备整治须经县级之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工作。市、区县(自治县、市)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受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土地储备整治工作。计划、经济、建设、财政、规划、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工作。 第五条土地储备整治,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且应遵循统壹储备、统壹整治、统壹调配、统壹供给、统壹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土地储备整治机构能够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储备、整治国有土地,且应根据加强宏观调控和降低成本相结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修订版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修订版 Contracts conclu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10524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修订版 出让方:_______ 地址: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职务:_______ 受让方:_______ 地址: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职务: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和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让方同意将位于_____,面积_____平方米(以交地面积为准)的国有土地招标出让给受让方作为商业、住宅用地,出让年限商业40年、住宅50年。其出让年限从签订正式合同之日起算。 建设用地位置与四至范围以用地红线蓝图为准。 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属国家所有,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内。地下空间的深度开发应遵循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受让方必须按规划管理部门确定该地块的设计条件进行建设。 第三条规划设计条件为 (1)用地性质:_____ (2)建筑容积率:≤_____ (3)建筑密度:≤_____ (4)建设规模:_____平方米 (5)绿地比:≥_____ 受让方应在工程设计批准后15日内向出让方报送三套工程设计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级别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为甲级和乙 级两个级别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级别,持有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营业务; 持有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单个项目处理水量30000吨/日以下的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营业务。甲、乙级资质证书各分为正式证书和临时证书两种,甲级资质证书和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临时甲级资质证书和临时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 二、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符合要求。 2、具有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专业技术人员; (1)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1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名;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6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名。 说明:申请甲级运营资质的5名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应至少有3名全职人员,申请乙级运营资质的3名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至少应有1名全职人员。甲乙级上述条件中均可以有2名兼职人员(该2名中也可以由中级职称连续从事环保领域工作5年以上的全职人员视同高级)。上述人员全部应提交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2)申请每一专业类别应有本专业领域至少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说明:本专业领域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从事本领域工作3年以上可视为专业技术人员。上述两项要求不累加计算,第(1)项条件中的人员也可作为上述第(2)项专业类别中的技术人员条件。 (3)申请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至少应有3名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10名操作人员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申请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至少应有2名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6名操作人员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说明:所有从事设施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均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申请资质证书时应满足上述人员条件数。 3、连续一年以上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达到本标准资质类别条件之一,且负责、承担运营管理的污染处理设施所排放的污染物应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排放标准,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记录并没有发生重大运营责任事故。 4、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不足一年,尚未达到相应类别业绩条件的,但符合除业绩条件外其它申请条件的单位,可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或乙级临时资质证书。 三、分级标准 1、甲级资质证书条件 . 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 . 具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承担过1个处理水量10000吨/日以上工程的运营管理,或2个处理水量5000吨/日以上工程的运营

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2007年修订本) 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 准 一、总 则 (一)环境工程专项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环境保护的特殊需求而设立的专项资质;取得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进行环境工程设计、提供施工和安装咨询、进行设备和工艺调试。 (二)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为水污染防治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物理污染防治工程和污染修复工程五个专业类别。(见附件:环境工程设计专项类别划分) (三)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 二、标 准 (一)甲级 1、资历与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 万元人民币。 (3)企业独立设计过所申请专项类别大型环境工程项目不少于 1 项,或中 型环境工程项目不少于3 项。工程竣工并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验 收。 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 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5 年以上从事环境 工程设计经历,且主持过大型环境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 项,具备执业注册资格(限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 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申请专业类别大型环境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 1 项,或中 型环境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 项,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 (1)具有完善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机构、档案管理体系健全,建立了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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