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印发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新实用版

YF-ED-J8027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建设部印发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新实用版

An Agreement Between Civil Subjects To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Civil Legal Relations. Please Sign After Consensu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Realize Common Interes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建设部印发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协议新实用版

提示:该协议文档适合使用于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请经过一致协商再签订,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

业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

政管委),直辖市房地局,计划单列市建委

(房地局):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行为,保障前期物

业管理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物业管理

纠纷,我部制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

此文本适用于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

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有关条款予以选择、调整。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甲方是指:1、房地产开发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2、公房出售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

乙方是指:购房人(业主)。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

本物业名称:__________

乙方所购房屋销售(预售)合同编号:__________

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类型_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签订《房屋买卖(预售)合同》时,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并书面告知乙方;

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4、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的行为;

5、物业管理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7、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及财务年度计划;

8、每___个月向乙方公布物业管理费用收支帐目;

9、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订立《房屋装饰

装修管理协议》;

10、不得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11、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12、自本协议终止时起5日内,与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物业管理移交手续须经业主委员会确认;

13、____________。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

4、依据本协议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

5、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6、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7、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8、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0、____________。

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_______等。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

路、通讯线路、照明、锅炉、供热线路、供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____等。

三、环境卫生

1、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

四、保安

1、内容(1)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2)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2、责任

(1)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五、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内容

(1)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

2、责任

(1)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六、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见附件:《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一、房屋外观:

1、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

二、设备运行:

1、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

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1、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四、环境卫生:

1、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

五、绿化:

1、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

六、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

七、保安:

1、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

八、消防:

1、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

九、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

小修

1、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

急修

1、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

十、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

一、乙方交纳费用时间:_________;

二、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__________元;

三、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________元;

四、因乙方原因空置房屋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_元;

五、乙方出租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乙方交纳;

六、乙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七、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按________调

整;

八、每次交纳费用时间:______。

第五条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一、车位及其使用管理服务费用:

机动车1、__________

2、__________

非机动车1、__________

2、__________

二、有线电视:

1、__________

2、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

四、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甲方可提供水

费、电费、燃(煤)气费、热费、房租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执行政府规定。

第七条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根据__________规定,本物业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中修、更新、改造的维修基金。乙方在购房时已向

_________交纳维修基金____元。

二、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甲方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

三、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乙方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续筹。

四、乙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

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五、__________。

第八条保险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由甲方代行办理,保险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各自所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二、乙方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

三、_____________。

第九条广告牌设置及权益

一、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

第十条其它约定事项

一、_____________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示范文本)

STANDARD AGREEMENT SAMPLE (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23153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示范文 本)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甲方是指: 1、房地产开发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 2、公房出售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 乙方是指:购房人(业主)。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 本物业名称:__________乙方所购房屋销售(预售) 合同编号:__________ 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类型__________座落位置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签订《房屋买卖(预售)合同》时,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并书面告知乙方; 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4、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的行为; 5、物业管理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7、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及财务年度计划; 8、每___个月向乙方公布物业管理费用收支帐目; 9、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订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10、不得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11、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12、自本协议终止时起5日内,与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物业管理移交手续须经业主委员会确认; 13、____________。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

工程质量安全手册 (试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8年9月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部制定了《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有关要求,制定简洁明了、要求明确的实施细则。要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认真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将工程质量安全要求落实到每个项目、每个员工,落实到工程建设全过程。要以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为切入点,开展质量安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执行情况良好的企业和项目给予评优评先等政策支持,对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曝光。我部将适时组织开展对工程质量安全手册执行情况的督查。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8年9月21日

目录 1 总则 (1) 1.1 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适用范围 (2) 2 行为准则 (2) 2.1 基本要求 (2) 2.2 质量行为要求 (4) 2.3 安全行为要求 (7) 3 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9) 3.1 地基基础工程 (9) 3.2 钢筋工程 (10) 3.3 混凝土工程 (10) 3.4 钢结构工程 (11) 3.5 装配式混凝土工程 (12) 3.6 砌体工程 (13) 3.7 防水工程 (13) 3.8 装饰装修工程 (14) 3.9 给排水及采暖工程 (14) 3.10 通风与空调工程 (15) 3.11 建筑电气工程 (15) 3.12 智能建筑工程 (16) 3.13 市政工程 (16) 4 安全生产现场控制 (17) 4.1 基坑工程 (17) 4.2 脚手架工程 (17) 4.3 起重机械 (19) 4.4 模板支撑体系 (21) 4.5 临时用电 (21) 4.6 安全防护 (21) 4.7 其他 (21) 5 质量管理资料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 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 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12月5日第1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 2020年2月19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 一、删去《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九条第二项。 第九条第三项改为第二项,其中的“造价工程师”修改为“一级造价工程师”。 第九条第四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10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删去第九条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 第九条第十一项改为第七项,其中的“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删去第十条第一项。 第十条第二项改为第一项,其中的“造价工程师”修改为“一级造价工程师”。 第十条第三项改为第二项,修改为:“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4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删去第十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第十条第十项改为第六项,其中的“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第十三条修改为:“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或乙级)资质,以及在资质延续、变更时,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书(含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三)企业开具的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发票和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如发票能体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可不提供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 “(五)企业营业执照。

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 乙方: 甲方为本协议中所指租赁物的合法租赁使用人。 乙方为本协议的物业管理服务者。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一致的基础上,同意签订本《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各自依照协议约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所租房屋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类型: 座落位置:项目栋楼 建筑面积: 联系方式: 二、协议期限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相关费用的收取 1、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时间、方式: (1)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按㎡(建筑面积),¥元/㎡?月标准计收。(含定量水费、垃圾清运费,具体按照本协议三、2执行) (在本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期内,若乙方根据市场行情、物价水平合理上涨物业管理服务费,须经过一半以上业主同意即可执行。)。 (2)甲方交纳费用的时间: 物业管理服务费支付方式为季度预付,每季度末月前预缴下一季度物业管理费。甲方签订本合同当日内交纳第一季度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元(大写:)。 (3)物业管理服务费欠费处理办法:若拖欠应缴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甲方除补交外,

应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每季度应交管理费5‰的比例向乙方交纳违约金;凡逾期十日以上者,除缴付违约金外,逾期情况严重者,乙方可采用法律手段予以追收甲方欠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违约金,且乙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供水供电等强制措施约束违约行为,而不视为乙方违约或侵权。 (4)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新、改造等费用。(5)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时,向乙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元(大写:)。如甲方与租赁方协议期满后不再续租,经乙方确认,甲方无其它应付款项,无违法违规违约经营行为,无索赔等情况发生,在甲方办理完毕全部退场手续后一个月内,全额退还甲方履约保证金(不计息);若因甲方原因导致协议提前解除或终止,则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电费预付金、水电费及其收费办法: (1)甲方于入驻之日起,向乙方一次性缴纳电费预付款人民币¥元(大写:)。如有特殊用电,需单独同乙方协商。如因甲方电费预付款未按约定时间付给乙方,造成无法购买电量影响甲方正常工作,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2)甲方每月应支付的电费由乙方直接从甲方支付的电费预付款中予以支付,在乙方支付后,甲方须在乙方向甲方提供电费收据后的七个工作日内补足电费预付款的金额,如甲方未在上述时限内补足电费预付款,导致电费预付款不足以支付甲方所用电费的,甲方除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乙方垫付的费用外,还应向乙方支付乙方垫付金额5%的违约金,并补足电费预付款。乙方有权单方根据甲方每月实际用电量调整甲方支付电费预付款的金额。 (3)此笔电费预付款在双方终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时,乙方在核完甲方应付电费,并确认无异议后根据实际金额无息予以退还。 (4)合同期内电费单价按照元/度收取(含线损及公摊)。水费根据公司面积额定用水量 __吨,用水量在此范围内的不收水费,超过额定用量,超出的部分按照成都市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元/吨收取水费。因收取水电费为代收代缴业务,乙方向甲方提供收据作为凭证。 (5)水电费缴付办法:甲方的用水超出额定量计收水费、用电按实际用量计收,月结月清。甲方应于收到收据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缴付水电费。 (6)若甲方拖欠应缴水电费,除应补缴外,还应自逾期之日起每天按欠费总额5‰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乙方有权动用甲方履约保证金,代缴甲方所欠水电费及违约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范本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范本 Model contract of early property management service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范本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服务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特别提示 一、根据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使用 《物业管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设部[1997]263号)和《成都市住宅小区与高层楼宇物业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印制本合同文本。 二、根据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成房物[2000]第2号)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备案。 三、请物业管理公司详细阅读合同中备案表说明。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 约之前,受托方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文本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 设并出售的房屋。 本合同文本所称空置房是指在一个物业区域内房地产开 发企业非自用和出租尚未售出的房屋。 本合同文本所称空关房是指购房人已购但未使用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 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本合同文本适用于开发建设单位与其选定的物业管理 企业签订。 6、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 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委托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13.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部 商务部令第121号)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已经2003年12月9日建设部第24次常务会议和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商务部部长吕福源 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了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经贸关系的发展,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建筑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现就《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立建筑业企业时,其在香港、澳门和内地的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依据。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应以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的实际人员数量为资质评定依据。 二、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全资收购内地的建筑业企业。 三、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的建筑业企业承揽中外合营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 四、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的建筑业企业申办资质证应按内地有关法规办理。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依法在全国范围内参加工程投标。 五、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建筑业企业以及申请资质,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以及有关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七、本补充规定由建设部和商务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八、本补充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审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2015年5月4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根据《公司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以下规章进行修改: 一、删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删除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删除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删除第四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删除第六条第三项。 删除第十条第三项中的“和验资报告”。 二、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相应的设施、设备”。 三、删除《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第六条第三项。 四、删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附件二“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第一条第一项。

五、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九条第二项中的“注册资本总额”修改为“认缴出资总额”。删除第七项。 将第十条第一项中的“注册资本总额”修改为“认缴出资总额”。删除第六项。 删除第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六、删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九条第五项。 删除第十条第五项。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第(三)、(四)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将第十二条第八项修改为“(八)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报表及说明,下同)”。 七、删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九条第一项。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建设部 文号:建市〔2004〕200号 发文日期:2004年11月16日 施行日期:2004年12月01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现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企业资质] 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可以在本企业资质以外申请其他资质。企业申请资质时,其原有工程业绩、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等资质条件可合并考核。 第四条[执业资格] 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一项或者多项执业资格。

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家企业申请注册并执业。 取得上述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同一企业分别注册并执业。 第五条[服务范围] 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改善组织结构,建立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按照现行有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第六条[服务内容] 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包括: (一)协助业主方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二)协助业主方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 (三)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四)协助业主方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五)协助业主方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六)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业主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八)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委托方式] 工程项目业主方可以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项目管理企业,并与选定的项目管理企业以书面形式签订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履约期限,工作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项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同时承担同一工程项目管理和其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业务时,依法应当招标投标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 施工企业不得在同一工程从事项目管理和工程承包业务。 第八条[联合投标] 两个及以上项目管理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业主方签定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对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确定一方作为联合体的主要责任方,项目经理由主要责任方选派。 第九条[合作管理]

商户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通用版)0001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商户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通用版)0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租用/ 口购买本管理服务区域□商铺号楼,从 事经营,建筑面积为平方 米,甲、乙双方构成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为维护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保持甲方所管理服务的区域内其他顾客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的其他政府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制定本管理服务协议书。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1. 甲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合同,就本管理服务区域范围实施一体化的物业管理服务。 2. 甲方管理人员有责任履行管理责任,组织、协助有关政府部门就乙方□租用/口购买范围内的卫生、消防、治安等方面进行检查。对不符合物业管理规定或政府主管部门管理规定的,乙方应在限期内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甲方将对乙方进行50-100元的罚款。 3. 甲方有责任向乙方收取管理服务费及其他费用。 4. 甲方须维护本管理服务区域内公共设施及公共部位的清洁卫生,并做好绿化养护工作。 5. 因紧急情况等需要,经事先通知乙方后,甲方可暂停乙方的水、电等供应,完成后应尽快恢复。 6. 甲方有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管理服务区域管

理规定,制止乙方的违章行为,消除消防、治安等隐患。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在限定时间内对违章行为进行整改,满足管理需求,不服从管理的将对其进行50-100元处罚。 7. 当公共秩序因乙方人员或业务对象等遭到破坏或可能导致混乱时,甲方有权制止有害行为发生或禁止其进入,情况严重时将移交公安机关等部门处理,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8. 甲方不承担乙方责任区域内的人身与财产保管、保险、安全责任。 9.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1. 乙方有义务提供具备合法经营的证明,从事与其相适应的经营范围,甲方备份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 乙方有权合法使用其租用或购买的物业,合理使用商户内各类设施,并确保设施完好无损。 3. 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出合理的意见或建议,有义务协助配合本管理服务区域的治安防范工作,及时举报不法行为,维护正常经营秩序。 4. 乙方如需装修,须遵守政府部门及甲方装修管理规定,事先办好装修手续,未经允许请勿擅自改变内部水、电等设施,不得改变外貌及设计使用功能。 5. 为保持本物业区域统一的风貌和格调,乙方的户外广告设置方案报甲方审批,征得甲方同意后,由甲方统一制作安装或乙方自行制作安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6. 乙方有义务按规定及时交纳各项管理服务费及其他费用。

成都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详细版

成都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详细版 Clarify their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partie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15183

成都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详细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企业名称: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定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物业名称)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物业基本状况 物业名称:_________ 物业类型: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区(市)_________县_________路(街道)_________号 四至:_________东_________南_________西_________北 _________ 占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件一。 第三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

住建部13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索引号:000013338/2013-00271主题信息:建筑市场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13年4月27日 文件名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 办法 有效期: 2013年08月01日生 效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主题词: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2013年4月27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

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三)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10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五)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六)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七)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的行为。 第十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技术负责人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 2000-9-26【大中小】 发文单位:建设部 文号:建[2000]211号 发布日期:2000-9-26 执行日期:2000-9-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部 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甲方:咸阳世纪金花商贸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新昌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 为营造良好的经营购物环境,确保咸阳世纪金花商贸有限公司租赁中国兵器工业第二0二研究所位于文林路愿景园小区2号楼负一层、一层和二层区域的各项配套服务顺畅到位,明确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约定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章:物业管理服务的区域 一、甲方自愿将位于咸阳市文林路与迎宾大道十字愿景园小区2号楼负一层至二层委托乙方进行物业管理。 二、物业管理服务的区域及范围划分为:愿景园小区2号楼外广场的卫生,2号楼甲方租赁区域内的供水、供电、消防及垃圾清运。 三、根据《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以下简称《办法》),双方确认乙方承担甲方物业管理服务区域的面积按8853.86㎡建筑面积计算。 第二章: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 一、乙方承担以下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1、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及《房产租赁合同》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物业管理方面的制度、办法、并及时告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实施。 2、制止处理任何违反物业管理工作制度的行为。 3、负责前广场、所有通道及其它公共区域的保洁、绿化、及门前“三包”并承担费用。 4、负责公共照明、共用设施的管理与维护并承担全部费用。 5、负责向甲方提供用水、用电、消防系统、广场卫生的清理及甲方租赁区域垃圾的清运服务,并代收代缴以上费用。 6、负责配电室、水泵房、给排水系统、房屋主体及屋面、外墙,消防系统的运行、维修保养,并承担费用。 7、有义务协助甲方及时排除其承租区域内部的照明、电梯、消防设施及通讯、上下水发生的故障。有权检查上述设备设施的使用维护保养情况。 8、按《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的责任、检查、督促甲方承租区域消防工作。 9、负责愿景园小区2号楼的保安。 二、有偿提供甲方需要的其他合法服务。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完整版

【LOGO】 X X 小区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广东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儋州分公司 乙方(业主): 身份证号码: 本物业名称:XX小区 坐落位置:XX小区栋单元房,面积平方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 (二)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并书面告示; (三)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四)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管理制度的行为; (五)依据本协议定期向乙方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六)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甲方的工作人员因维修、检查、安装等需要,进入乙方物业时,应预先通知乙方; (七)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乙方应当及时应急维修或抢险;乙方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或抢险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甲方)在有第三方(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或者派出所民警或者相邻业主)见证下可进入乙方物业内部应急维修或抢险;维修或抢险中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在甲方经营能力许可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配合甲方管理服务工作,自觉遵守XX小区《临时管理规约》、《业主手册》等本物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本协议,共同管理好小区物业; (三)依据本协议及时向甲方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和相关费用; (四)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允许后实施;工程结束后,乙方须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恢复原状,如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五)对承租、使用人及访客等人员,违反本物业的管理规定造成的损失、损害,由乙方承担民事连带责任; (六)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楼宇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 (二)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业主、物业使用人户外共用的上下水管道、雨水管、共用照明、供电线路、道路、化粪池、沟渠、井、电梯; (三)共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日常养护和管理; (四)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文化、健康、娱乐场所和业主会所、自行车棚; (五)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小区共用设施设备、楼宇共用部位的日常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和清运; (六)本小区内交通、车辆停泊秩序管理; (七)本小区内消防设施设备安全管理; (八)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安防监控、智能监控、巡视检查、出入口执勤管理;

建设部令第13号__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3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2013年4月27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16号令-四川宣贯材料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 宣 贯 材 料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整理 2014年3月20日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宣贯材料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已于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公布施行,对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巩固建筑工程计价模式改革成果,强化国有投资工程的造价管理,预防和化解发承包计价纠纷,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原《办法》条文共24条,本次修订增加到27条,对其中7条予以保留,仅作个别文字修改;合并1条,删除1条;对其余15条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修订和整合,另5条属于新增条款。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为立法的目的,属保留条款,与原《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第一条表述保持一致。本《办法》制(修)订的依据主要有:《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价格法》四部主要法律,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 本《办法》所述的施工发包与承包阶段,应理解为施工招标策划开始,至竣工验收后工程款支付完成。因施工发承包仅是合同双方工程计价活动的开始,而实施阶段是对发包和承包具体计价活动的实施,并直到竣工和工程款支付完成才是合同履约完毕,即工程计价活动的终结。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 1

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释义:本条为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属修订条款。与原《办法》第二条相比,适用范围未调整,即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的管理。 本《办法》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表述的类别不再进行具体解释,以免挂一漏万。房屋建筑一般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园林绿化及装修等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一般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以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等工程。 本条第三款是对工程发承包计价内容的解释,是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并结合近年发承包计价的主要活动确定的,增加了“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内容,删除了“施工图预算”,将“签订合同价”修改为“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本《办法》中“最高投标限价”与“招标控制价”同义。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释义:本条为工程发承包计价的基本原则,为保留条款,与原《办法》第三条表述保持一致。 本条明确了发承包双方进行工程计价的原则。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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