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私分型职务犯罪的构成及其认定

国有企业私分型职务犯罪的构成及其认定
国有企业私分型职务犯罪的构成及其认定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防与警示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防与警示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防与警示 (1) 一、职务犯罪内涵与外延 (2) 二、身份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2) (一) 国家工作人员 (2) (二) 非国家工作人员 (3) (三) 国有企业 (3) (四) 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在量刑上的区别 (4) 三、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罪名概述 (5) (一) 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犯罪 (5) (二) 滥用职权实施的犯罪 (8) (三) 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实施的犯罪 (8) 四、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基本情况 (8) (一) 总体案发率高,年均案件数量较为平稳 (8) (二) 贪污贿赂犯罪高发,中央企业私分国有资产犯罪、市属国企挪用公款 犯罪突出 (9) (三) 犯罪主体以中年男性为主,职级学历较高 (9) (四) 共同犯罪引发的窝串案现象突出 (10) (五) 发案环节分散,重点问题突出 (10) 五、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发案环节及表现 (11) (一) 财务管理 (11) (二) 物资采购与保管 (19) (三) 工程建设 (23) (四) 经营销售 (27) (五) 人事与薪酬管理 (29) (六) 技术与服务 (30) (七) 投资与融资 (31) (八) 企业改制 (32) 六、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发原因分析 (34) (一) 部分国企工作人员心理失衡,成为引发职务犯罪的根本诱因 (34) (二) 内控管理制度缺位及无法得到有效落实,成为诱发国有企业职务犯罪 的重要原因 (34) (三) 内外监督失力,成为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发生的主要原因 (35) (四) 国有企业的行业特质,成为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高发的客观原因 (36) 七、防范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对策及建议 (36) (一) 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升国企管理层次和水平 (36) (二) 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强化制度执行力度 (37) (三) 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增强监督工作针对性、实效性 (37) (四) 加大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力度,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38)

预防职务犯罪知识竞赛试题

预防职务犯罪知识竞赛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是(B)。 A 公安机关 B 检察机关 C 人民法院 2、预防职务犯罪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是 (A) 。 A 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B 打防并举,重在打击 C 打防并举,重在预防 3、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主要是(B) 。 A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B 国家工作人员 C 一般人员 4、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渎职犯罪的主体是 (A)。 A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B 国家工作人员 C 一般人员 5、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最大优势(A) 。 A 查办案件的职能优势 B 思想道德教育优势 C 机构设臵优势 6、非由于举报人主观故意而造成的举报失实,对于举报人(B)。 A应追究法律责任 B不追究法律责任C 给予行政处分 7、监察、审计、质监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过程中,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 (A) 。 A 人民检察院 B 人民法院 C 公安机关 8、除特殊情形外,行贿数额在(A)以上的,应当立案。 A 1万元 B 3千元 C 5千元 9、 (A) 是腐败最严重的表现形式。 A 职务犯罪 B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C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10、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 (B) 。

A 滥用职权罪 B 玩忽职守罪 C 徇私舞弊罪 11、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 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 (A) 。 A 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B 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 C 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予行政处分 12、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 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c)追究刑事责任。 A 侵占罪 B 受贿罪 C 贪污罪 13、2005年1月,中央发布《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 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提出反腐败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A) 。 A 、惩防并举、注重预防 B、依法治国,注重预防 C、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D、一靠教育,二靠法制 14、2005年1月,中共中央提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主要目标是, 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A)的监控机制,建成完善的惩治和预防体系。 A、权力运行 B、法律和制度 C、行政监察 D、严厉惩治腐败 15、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 占有公共财物的,是 (B) 罪。 A、挪用公款 B、贪污 C、职务侵占 D、私分国有资产 16、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 费,归个人所有的,以 (B) 论处。 A、贪污 B、受贿 C、私分国有资产 D、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17、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 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 (C) 论处。 A、介绍贿赂 B、行贿 C、受贿 D、贪污 18、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是介绍贿赂罪。其中,对涉

职务犯罪预防测试题答案

职务犯罪预防测试题 单位姓名职务得分 一、判断题(每题2分,共40分) 1、《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是从2006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错) 2、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级别管理为辅(对) 3、预防职务犯罪实行领导责任制(对) 4、检察机关应当结合侦查职能,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指导和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预防工作,开展预防有关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错) 5、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对新招录得人员和拟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岗位培训(错) 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市政、水利、交通、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和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市场建立行贿档案查询系统,依法实行廉洁准入、退出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对) 7、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在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组成部分,接受群众评议(错) 8、检察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针对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并督促被建议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对)9、提出检察建议只要采用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不必抄送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错) 10、有关单位在接到建议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在30日内以书面形

式向提出建议的机关或者部门反馈落实情况(对) 11、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错) 12、为了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对) 13、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职责(错) 14、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法律监督职能,结合查办案件,指导和配合发案单位进行系统预防(错) 15、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犯罪,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对) 16、提出检察建议,应当立足检察职能、结合执法办案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对) 17、《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贪污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错) 18、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级别管辖为主,属地管辖为辅。(错) 19、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在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组成部分,接收群众评议。(对) 20、《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于2006年3月31日在江苏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错)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演讲稿

恪尽职守远离职务犯罪 今天围绕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问题讲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概况 二、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原因 三、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四、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预防 一、首先,先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概况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在我国30年改革开放的不同阶段呈现出不同的特征,计划经济时期单纯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型的传统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形式依然存在,但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新特征更应引起我们的关注。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企业资金作他用;2、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企业资产;3、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受损;4、签订、履行合同中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5、为亲戚朋友非法谋取利益;6、泄露公民个人信息。 为什么会出现这些职务犯罪呢?这就是我现在要讲的第二个问题: 二、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原因 国企领域的职务犯罪发案率高,社会影响大,危害严重。究其犯罪原因,可以分为以下几方面: (一)思想政治工作薄弱,法制观念淡化。在当前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经济体制逐步转轨中,某些领导者一味追求生产经营、经济效益,而忽视思想政治工作的加强及法律法规的学习。有些主要领导彻底放松思想改造,在市场经济大潮中,抵御不了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一步一步滑向罪恶的深渊。部分工作人员在走上领导岗位时,还能从严要求自己,工作有业绩,群众口碑好,随着时间的推移,地位的变化,外部环境的影响,他们放松了思想改造,私欲开始膨胀,进而

利用职务之便,大肆实施职务犯罪。 (二)民主意识较差,特权思想严重。随着国企改革和发展步伐的加快,在转换经营机制中,由于没有以往的经验可借鉴,其经营体系和监督机制不可能尽善尽美。针对这些新问题,在决策方面,个别企业领导不走群众路线,不发扬民主作风,一意孤行,搞一人说了算。加之重效率、轻管理,重经营、轻监督的错误思想支配,致使不照章办事,规章制度形同虚设,给经济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三)管理粗放,制度不健全。个别企业管理混乱、粗放,不按市场经济规律运作,甚至有些是家族式管理,从原材料购进到产品销售都没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制度既便有制度也不去执行,也没有人监督制度的执行。财务报销由领导一支笔签字,会计只能履行核算职能,而对监督职能的履行感到畏难。有的重大项目招投标,不能按程序运作,有的甚至暗箱操作,这些作法为滋生腐败埋下了祸根。 此外,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尚不到位,国家对高素质的企业管理人员培养不够,企业领导干部缺乏敬业精神和主人翁的责任感,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加之其他职务主体的消极示范作用,以及对国企职务犯罪打击不力等等,这些都是诱发国企领域犯罪的原因。 三、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国有企业的职务犯罪通常是指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背职务要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或以权谋私,危害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及违背国家对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廉洁的要求,使公共财产、企业利益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在这里,我结合一些案例跟大家分析一下哪些行为构成了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下面就重点讲解关于职务犯罪几个常见罪名: (一)挪用资金罪

国有企业犯罪案件产生原因及预防对策(精选多篇)

国有企业犯罪案件产生原因及预防对策(精选多篇) 第一篇:国有企业犯罪案件产生原因及预防对策 文章标题:国有企业犯罪案件产生原因及预防对策 国有企业不断深化改革,呈现出无限生机和活力,为繁荣社会主义经济起着重要作用。然而,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当前国企在改制重组、租赁等过程中,国企领导干部中贪污、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仍然比较突出,群众对此反响强烈,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稳定,阻碍经济发展。 一、当前国企中犯 罪案件的特点和表现形式 1、涉案多为企业中主要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具有职权性。根据2014年以来查处这类案件中,涉嫌职务犯罪的这些人员均在领导岗位或关键岗位,掌握着人财物,具有职权性。尤其是企业“一把手”职务犯罪居多,一直是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主要主体。 2、共同作案数量增多,具有纠合性。在共同作案中,有的是企业领导抱成一团,犯罪成员之间关系密切,在犯罪之前都已形成一个利益团体,他们消除障碍、排斥异己,然后共同实施犯罪。 3、犯罪手段复杂,呈现多样化、智能性。从所查办的经济案件的调查情况看,犯罪分子手段可谓五花八门,呈现多样化。有的是贪污或几人将小金库私分,使国家资产流失。有的采取用假发票套取现金

的方式侵吞公款,这类案件占一定比例。有的领导干部借采购、扩建虚增发生费用,造假达到贪污的目的。有的国企销售部门人员将索要货款不交公挪于私用;有的借承包之机,把企业提供的生产资料、资金用于建私房等或借于他人,个人收取利息从中牟利,致使企业资金难以追回,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近几年,随着高科技的不断发展,计算机、电脑的广泛应用,财务人员利用微机犯罪案件也时有出现,这种智能型的犯罪也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注意。 4、犯罪性质多为贪污、挪用公款罪,且涉案金额越来越大。过去经济案件几十万元大案很少见,现在犯罪数额在百万元甚至几百万元大案也屡见不鲜,而且犯罪数额与职位高低、权力大小往往成正比。 5、受贿犯罪依然存在,但更加隐蔽。贿赂行为在某些行业、某些部门、某些手握重权的人身上依然存在,只是形式更加隐蔽,手段更为狡猾,不易被人发现,不易被调查取证。 二、导致国企犯罪案件产生的主要原因 1、没有真正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是职务犯罪的内因。纵观国企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究其主观原因,大都是在环境、条件发生变化的同时,失衡心态得以滋长,思想上的免疫功能哀退所致,绝大多数涉案人员平时不注重政治学习,不关心政治,放松思想改造,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扭曲,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严重甚至恶性膨胀,信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不思工作,不干工作,

公司职员常见的几种职务犯罪

公司职员常见的几种职务犯罪

公司、企业职员常见的几种职务犯罪形式 (一)职务侵占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该罪的表现形式: 首先,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本单位财物”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还指本单位“持有”的财物。包括:⑴、已经在本单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⑵、本单位虽尚未占有、支配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权。⑶、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如仓库内代他人保管的货物。从物的性质上看,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如电力、热能、煤气、天然气等。其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主管权”,是指对本单位财物的调拨、安排、使用等具有决定性的支配权,一般都是在单位中担任一定的管理职务,如部门经理、科室主任等。“管理权”,是指直接保管、使用、处理本单位的财物拥有的一定的支配权的人员,如仓库保管员、会计、出纳等。“经手权”,是指本身并不负责对本公司财物的管理,但因为工作需要,对本单位财物有领取、使用或报销等职权,如企业中的业务员、采购员等。

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量刑标准: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案例: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这里举两个案例。案例一, 案例二, (二)挪用资金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企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是什么

国企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是什么 发案点多面广,涉及各个领域。发案数呈上升趋势,大案要案增多。窝案、串案犯罪形态显著。涉案人员中,具有领导职务的人员多起重要作用。职务犯罪的影响及危害严重。 国营企业的发展和改革,其实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家针对国有企业的高度关注。这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国有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其实也代表着国家针对我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坚持。所以如果国企人员大量的职务犯罪的话,这肯定是有损政府形象的。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的是国企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是什么? 国企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是什么? (一)发案点多面广,涉及各个领域。 涉案范围在扩大、行业在增多,职务犯罪已涉及社会管理及相关行业各个领域,而其中腐败犯罪案件占90%以上。 (二)发案数呈上升趋势,大案要案增多。

(三)窝案、串案犯罪形态显著。 职务犯罪往往发生于关联岗位、行业系统、上下级关联人员之间,他们往往利用公共资源结成错综复杂的利益体,互惠互利,互相包庇。一旦案发,往往是一挖一窝,带动一串。如发生在许昌市土地管理系统贪污受贿窝案(4案4人)、税务系统的徇私舞弊及玩忽职守串案(2案3人)就是典型例子。有的企业高管内外勾结,借改革、改制之机侵吞国有资产,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 (四)涉案人员中,具有领导职务的人员多起重要作用。 一类是在工作中利用职务和权利进行职务犯罪。如原许昌德润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主管会计牛成志因利用职权挪用卖粮款20万元用于抄股,被检察机关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另一类是在单位内部或上下级之间,具有领导职权的人员利用权力攫取钱财,索贿受贿,又以此操纵权力,形成买官卖官之风。许昌市国税局原局长姜国仕,以职务晋升、职级调整、工作调动等为由,收受其34名下属人员的贿赂。另外,其还接受了5个建筑公司为承揽工程而进行的贿赂。对于巨额财产姜国仕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法院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五)职务犯罪的影响及危害严重。

浅谈国有企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浅谈国有企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所实施的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是经济领域腐败现象的最集中、最典型的反映和极端表现。预防职务犯罪是在职务犯罪发生之前,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消除或减少职务犯罪发生的因素和条件,以最大限度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社会预防活动。 近几年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集中力量查处了一批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在一定程度上有所遏制。但由于我们国家在机制、体制方面还存在着不完善、不健全等原因,当前职务犯罪滋生蔓延的势头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研究和掌握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的形成、原因及预防,对于我们深刻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反腐败斗争中的艰巨性、复杂性、长期性以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本文从国有企业管理的角度,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初浅的探讨。 一、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形成的主要表现 近年来,经过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涉及国有企业的职务犯罪案件,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 1、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案件。贿赂是受贿者和行贿者之间的权钱交易,其主要特征是掌握权力的一方(受贿者)通过直接或间接操纵另一方(行贿者)谋取利益,而获得对方的金钱或物质利益。这种畸形的交易关系是通过权钱交换,以牺牲国家或集体利益为代价,来满足个人的贪欲。国有企业生产经营、基建工程、物资采购、工程招投标等是易发生职务犯罪的重点环节。 2、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贪污、挪用公款案件。贪污、挪用公款是职务犯罪中又一种更加广泛的形式,其主体不仅包括具有一定权力的企业各级领导人员,还包括直接从事管理公共财物岗位的人员,其主要特征是利用手中所掌握的权利进行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活动。犯罪的主要共同特点都是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主管、经手的公共财物采取侵吞、盗窃、骗取或挪用等非法手段占为己有。 3、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渎职犯罪案件。渎职是职务犯罪中的另一种形式,其主要特征是在担任职务期间,在工作中因不正确履行或不履行职务,有的是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例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对外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有企业利益遭到重大损失,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经济合同失职罪。更有甚者,有的企业领导人员为达到非法敛财之目的,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串通外商不法分子进行非法交易,致使国有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二、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产生的主要原因 当前,产生企业职务犯罪案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机制、体制方面的原因,又有企业内部管理方面的原因,现归纳以下四种原因: 1、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当前,我们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折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成因分析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成因分析 摘要: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这既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暴露出的职务犯罪问题,不仅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阻碍了企业的发展,打消国企改革积极性,激化了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因此,作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必须深入解剖国有企业滋生职务犯罪的源头性问题,对症下药,才能取得实效。关键词:国有企业;职务犯罪 一、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外部因素 (一)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权力失去制约。英国历史学家艾克顿也曾指出,“权力倾向于腐败,绝对的权力倾向于绝对的腐败”。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权力大致可以分为所有权和经营权两种。其中所有权是由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掌握,最终归属于全体人民。而经营权则由国有企业享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大多是由政府委派,其权力是建立在政治权力至上并以经济权力表现出来的一种权力。国有企业的特殊性就在于其最终所有者是人民,而人民不能亲自去行使监督权,只能是委托国家,国家在委托给政府和相关部门。而这些政府和部门并非真正的所有者,因此,其工作人员极易有以权谋私的行为。因此,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权力、义务失衡

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之一。理论上我国《公司法》在权力制约上存在很大缺陷,尤其是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董事会行使决策权,加剧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权力失去制约现象的存在。实践中,股东大会和董、监事会的职权不能有效地得到落实。使得公司各机关之间,各部门之间缺乏权力制横,只是存在整个公司上下级之间的指挥与服从关系,而没有专门机关对行政机关的有效监督与制约。 (二)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打击力度不大。首先在立法方面,立法视野过窄,法制不健全。立法滞后和法律制度不健全是职务犯罪滋生重要的因素。在建国以后相当长的时期里,我国法律理论研究滞后,立法技术不高。法律体系在一定程度表现为不足和不协调。特别是一些法律法规,于刚刚起步,许多条文直接搬用了国外的立法,存在不少漏洞和不足。行政法制建设不足,导致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缺乏明确的规范与程序制约而滥用权力。这就为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提供了可乘之机。有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法律尚未出台,对企业资产流失的责任追究缺乏一个可行性的操作规定。1997年3月修订的《刑法》虽对国有资产流失罪有规定,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已明显不适应形势。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过于原则,在实践中难以运用。还有民主监督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使民主监督无法落实。惩处职务犯罪的刑事法律制定视野过窄,远不能够适应打击

试析对加强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试析对加强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职务犯 罪的预防对策 试析对加强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中层领导是国有企业的中坚力量,承担着企业战略决策的执行,以及基层管理者与高层领导者沟通、协调的职责,发挥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是企业的桥梁、枢纽和脊梁。中层管理人员一旦发生违法违纪、甚至犯罪等问题,不仅会对企业正常的经营生产秩序造成严重影响,而且组织上的多年培养、个人的不懈努力、家庭美满的生活都将付之东流,其损失无论对企业还是个人都将是巨大的。 据调查分析,某基层检察院5年来共查处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职务犯罪案件27件27人,其中犯受贿罪24人、犯贪污罪3人,均为驻区国企单位人员。 一、犯罪原因 (一)主观原因 一是从主观上放松了对世界观的改造,置党性、国法于不顾。一方面私欲熏心、贪荣慕利。作为企业中层领导,掌握着一定的资金、资产处置权力,看着手中运作的大量资金,心中贪欲滋生,人性的欲望呈现出“为我主义”,将党、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利据为已有,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来满足自己日益膨胀的私欲。如驻区某电厂设备部主管张某利用为本单位D71网络工程建设及固安电厂筹建小组采购

物品及办公用品的职务便利,在购买电脑、商务、办公用品时,采取多付款、开发票平帐的手段,分数次将本厂多支付的公款497000余元提出,除用于支付输煤车间工程款64000余元、购买办公用品20000余元外,张江将余款410000余元据为已有。另一方面,盲目攀比、心幸侥幸。他们在企业工作多年,且上有老、下有小,家庭经济也不厚实。看到与自己有业务交往的人出入豪车、享受奢华、花钱如流水,而作为给这些人带来财富的自己却只能独享清贫,心态开始失去平衡,进而在为业务客户谋取利益时收受或索要财物。自感无人知晓,神不知,鬼不觉,岂想“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何谓无知?”至此东窗事发,后悔已经晚了。如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分公司项目经理姜某受贿案,在承包首钢电力厂电塔基础工程挖土方的包工头挖到钢渣层时,姜某对包工头说:“钢渣的单价肯定比土方的单位高,在结算的时候我给你多算钢渣量,你能多挣钱但得给我点好处。”为此向包工头索要好处费30000元。 (二)客观原因 一是监管不到位。正如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权利的运行程序没有及时实施有效监管,在某种程序上导致企业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为这些中层领导与业务利益人的“秘密”交往带来可乘之机。二是各种内部监督制度多而空,难以具体落实。有的国有企业监督措施、考核办法虽制定了不少,但效果不是很明显。主要是由于规定不

浅谈如何预防国有企业职务犯罪2

浅谈预防国有企业职务犯罪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入,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发案率也呈上升趋势,且涉案金额明显增多,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损失,有的甚至直接导致了国有公司的破产和倒闭、员工下岗,严重阻碍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成为破坏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近几年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集中力量查处了一批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在一定程度上有所遏制。但由于我们国家在机制、体制方面还存在着不完善、不健全等原因,当前职务犯罪滋生蔓延的势头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研究和掌握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的形成、原因及预防,对于我们深刻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反腐败斗争中的艰巨性、复杂性、长期性以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本文从国有企业管理的角度,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初浅的探讨。 一、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 近年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涉及国有企业的职务犯罪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一)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案件。贿赂是受贿者和行贿者之间的权钱交易,其主要特征是掌握权力的一方(受贿者)通过直接或间接操纵另一方(行贿者)谋取利益,而获得对方的金钱或物质利益。这种畸形的交易关系是通过权钱交换,以牺牲国家或集体利益为代价,来满足个人的贪欲。国有企业生产经营、基建工程、物资采购、工程招投标等是易发生职务犯罪的重点环节。 (二)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贪污、挪用公款案件。贪污、挪用公款是职务犯罪中又一种更加广泛的形式,其主体不仅包括具有一定权力的企业各级领导人员,还包括直接从事管理公共财物岗位的人员,其主要特征是利用手中所掌握的权利进行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活动。犯罪的主要共同

对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情况的调查.doc

对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情况的调查-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入,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发案率也呈上升趋势,且涉案金额明显增多,对企业造成的危害越来越大,严重阻碍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成为破坏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有效地预防和遏制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我们近年来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 一、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 九九年以来,我院共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31件31人,涉及国有企业人员犯罪案件15件15人,占48%,涉案总金额200余万元。通过对这些案件进行分析,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1、大案要案数量多。近几年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涉案金额比以往明显增多,犯罪分子的贪欲极度膨胀,贪污贿赂动辄几万元、十几万、几十万元的大案和一次作案过万元的已不少见。 2、犯罪嫌疑人大都是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财务、人事的管理人员。在近几年查办的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70%是厂长、经理,其他则全是财务人员。 3、犯罪手段复杂多样。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分子一般文化

水平较高,社会阅历丰富,有复杂的社会关系。随着打击职务犯罪斗争的不断深入,犯罪分子也越来越狡猾,反侦查能力不断增强,作案手段不断翻新。 4、共同犯罪所占的比例加大。在近几年查办的国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单位会计相互勾结,串通一气,共同犯罪的现象较多。 5、在发案单位多数存在“小金库”。“小金库”已成为引发犯罪的温床。“小金库”除供挥霍浪费外,还往往被私分、挪用甚至用于行贿。 6、挥霍享乐型犯罪分子多,危害后果严重。这类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大,其犯罪动机和目的主要是追求享乐,所得赃款往往被挥霍掉,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往往无法挽回。 二、产生犯罪的原因 诱发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外在的客观因素,也有干部自身的问题。从目前揭露出来的大量案件看,导致国企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思想政治工作薄弱。当前,多数企业单位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只注重业务能力,忽视思想政治工作和道德品质,致使某些干部在改革大潮中放松了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改造,加上法律意识淡薄,很容易被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生活方式所侵蚀,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主体身份认定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主体身份认定 时间:2011-12-05 作者:宋庆迎 新闻来源:正义网 【内容摘要】: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不再是纯粹意义上的国有企业,除少数高管人员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工作人员一般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适应反腐败工作的需要,对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的法律认定有待通过法律解释予以明确。 【关键词】:职务犯罪主体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原来国有企业绝大多数已经改制成为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股份制为主体的各种混合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不断出现,企业性质及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的认定日趋复杂。如何正确认定企业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主体身份成为查办职务犯罪工作面临的一个新课题。笔者结合司法实践,试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主体身份的认定谈几点看法。 一、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组织机制及其工作人员的刑法主体身份 目前,大多数国有企业转制而来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都已经按照公司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形成了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公司治理机制。现代企业的组织管理机构一般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机构。股东会定期会临时召开,有股东代表参加,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不是常设的组织机构,单纯的股东或股东代表通常不能视为企业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大会负责,经理人员由董事会任命或聘任,是董事会的执行机构。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公司治理机构中,经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其他国有机构行使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委派代表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代表政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企业重大决策、选择高级管理人员等出资人权利。 (一)国有控股参股企业高管人员可以“以国家人员论”。由于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不是纯粹的国有企业,其工作人员不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目前,对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主体身份的认定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实践中主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释[2001]17号)的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据此解释,在数量极为庞大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职工之中,能够符合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只能是极少数处于企业管理层顶端的少数高管人员,包括董事、监事和高级经理层人员。当然,由于高管人员职务产生的渠道不同,不是所有的高管人员都能属于这一范畴,只有那些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委派担任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高管人员才能纳入“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范畴。 (二)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形式。当前,国有单位委派担任国有控股、参股公司高管人员的方式主要有任命、提名、推荐。任命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直接任命的形式委派人员到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单人一定职务,这种形式产生的企业高管人员相对较少,主要适用于专职党务干部,如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等职务。提名、推荐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适应公司法的需要,行使股东权利,向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委派高管人员的主要方式。与前述直接任命的企业高管人员不同,国有单位对于控股参股企业董事、监事和经理人员的产生,与其他股东一样,只能行使提名、推荐权,也就是建议任命权。被提名、推荐的人选,需要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表决程序通过后,才能正式履职。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有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对控股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经理人员的提名、推荐只是一种建议权,企业高管人员职务产生的决定权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因此对于国有单位推荐、提名并经股东会、董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犯罪的对策

2011年05月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犯罪的对策 文/林志恺 摘 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中掌握着大权,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大搞权钱交易,走向犯罪的深渊。为使预防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犯罪取得成效,主要从教育、制约、监督、惩处四个方面采取有力措施。 关键词:国有企业;领导;职务犯罪 中图分类号:F27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5-0036-01 经管空间 致力于预防犯罪研究的律师王荣利推出了《2009年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在已确定犯罪罪名的34名涉案国企企业家中,他们的涉案金额令人触目惊心:基本查明犯罪涉案金额累计达34。0466亿元,人均涉案金额高达1亿多元;其中涉及贪污、受贿的国企企业家30人,共计贪污、受贿9。3273亿元,人均贪污、受贿3109万元;涉及挪用公款的国企企业家9人,累计挪用公款12。9387亿元,人均挪用公款1。4376亿元。由此可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犯罪的形势依然比较严峻。 为使预防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犯罪取得成效,应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采取有力措施:一是教育;二是制约;三是监督;四是惩处。 一、正本清源靠教育 人的行为是靠思想支配的,一些领导干部走向犯罪的深渊,都是从思想变质、心理失衡开始的。美国俄亥俄大学的学者们宣布了一项研究成果:人类所有的行为都是由15种基本的欲望和价值观所控制的。是什么控制人的这些欲望呢?专家学者研究后发现:一是信仰(道德),占80%;二是制度(法律),占20%。因此,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教育,首先是信仰、道德教育,包括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权力观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等。其次,要重视制度、法律教育,包括党纪政纪教育、法律法规教育等。 二、制约权力靠制度 建立科学的权力运行机制,对权力进行必要的制约,是预防职务犯罪一条根本性措施。制约权力主要靠制度。要通过深化改革和体制创新,健全制度,加强对权力科学合理的配置和制约,减少和消除产生职务犯罪的条件,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第一,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使以股东大会、董事会为主体的决策层,以监事会为主体的监督层,以经理(厂长)为首的经营执行层形成相对独立、相互依存、相互制衡的权力机构。第二,正确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根本的领导制度和组织制度,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国有企业应该得到正确的贯彻执行。这是以集体权力对单个权力进行制约的有效制度。有的企业领导人员不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搞一言堂,独断专行。实践证明,这样的人更容易犯错误,违纪违法的比较多。第三,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加大内部监控力度。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第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责任制约权力。权力与责任是对立统一的,企业领导人员在运用权力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权力运作失误的追究上,不仅要追究行使该项权力当事人的责任,也应追究其领导者的责任,这是有效防止权力滥用的一个重要措施。 三、控制权力靠监督 职务犯罪是腐败的极端而又严重的表现形式,是权力滥用和异化的产物。监督是一种普遍而重要的权力控制方式,它不仅是防止权力腐败的关键,而且是控制权力有效运行的关键。强化监督首先要增强领导人员接受监督的意识,使之认识到监督是对领导人员最好的爱护,从而自觉地、积极主动地接受监督。 为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一是要使监督工作有章可循。应尽快出台《国有企业监察工作条例》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监察条例》,明确把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纳入监察工作的业务范围,对企业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及其职责、权限以及与监事会的关系要有明确规定。特别是要保证企业的监察组织有相对独立的监督权力。二是加强民主监督。要深化厂务公开制度,扩大职工对生产经营、重大决策和与职工利益有关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落实职工对企业领导人员执行廉洁从业规定的监督权。三是要加大党内监督的力度。要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的作用,尤其是要加强上级对下级的监督,重点监督好“一把手”。“一把手”犯罪在职务犯罪中占的比重相当大,中煤集团大屯公司近几年发生的案件,主要涉案人员也多为“一把手”。四是实行“大监督”格局。把党纪监督同企业管理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自我监督机制;要协调好法律监督与党政监督的关系,使法纪、党纪和政纪三位一体,各司其职,依法衔接,形成监督合力。五是要使财务监督真正到位。要尽快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监督制度,实行并完善会计委派制,积极推行委派财务总监制度,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的机制。六是落实巡视制度。由国资委或其他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巡视员,重点对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进行监督。七是理顺监督体制,增强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四、以儆效尤靠惩处 目前,企业领导人员职务犯罪有愈演愈烈之势,关键的因素就是被查处的概率太小,而且在处理上往往失之于宽、失之于轻,从而使职务犯罪成为“高收益低风险”行为。为此,首先要提高查处职务犯罪的概率。要长期保持打击职务犯罪的高压态势,尤其是专门机关要进一步加大打击职务犯罪的力度,重拳出击,震慑犯罪分子。其次,要依法从重从快处理犯罪分子,罚当其罪,防止重罪轻判。第三,要加大追缴赃款和经济处罚力度。决不能让腐败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对其非法攫取的钱、财、物,要全部让其“吐”出来,并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防止因追缴赃款不力出现“一人坐牢,全家受惠”的现象。第四,要使职务犯罪分子身败名裂。对职务犯罪分子的罪行予以公开,对一些大案要案公开审判、公开披露和公开报道,从而对犯罪分子及其家庭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使他们为职务犯罪付出沉重的精神代价。第五,要严格执行职位禁入制度。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这一规定的切实落实要靠有关部门严格审核、把关。通过职位禁入制度,把“蛀虫”关在门外。 教育、制约、监督、惩处四项措施是相辅相成的。教育主要解决使企业领导人员“不想犯罪”的问题,制度制约主要解决使其“不能犯罪”的问题,监督主要解决使其“不便犯罪”的问题,惩处主要解决使其“不敢犯罪”的问题,各有侧重,目标一致。“四管齐下”,加大力度,预防职务犯罪必将取得更大成效。 作者单位:中煤集团大屯公司物资贸易部 36 2011.05

国有企业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几点思考

国有企业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几点思考 发表时间:2016-09-02T17:01:36.947Z 来源:《基层建设》2015年7期作者:魏丽虹[导读] 摘要:职务犯罪严重侵害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职能,严重损害了国家和公众利益 安徽丰和农业有限公司摘要:职务犯罪严重侵害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职能,严重损害了国家和公众利益。剖析产生原因,实施有力举措,增强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强制性和执行力,提升预防腐败犯罪的法治化水平和成效。 关键词:预防职务犯罪;产生原因;有力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提出:“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这句话为完善我国反腐败法律体系建设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目前,惩治腐败犯罪方面的法律规定较为完善、系统,相对来说,有关预防腐败犯罪的专门立法还较缺乏、 薄弱。为落实《决定》要求,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现阶段亟须制定完善有关预防腐败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将预防职务犯罪的责任法律化,即对单位、企业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义务,存在严重失责失职,致使单位内部人员发生职务犯罪的,追究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的刑事责任,以增强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强制性和执行力,提升预防腐败犯罪的法治化水平和成效。首先我们了解下职务犯罪的含义。 一、什么是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是指企业领导人在其位不谋其政,而是利用党和人民赋予自己的权利贪污腐败,不顾党纪政纪损害了国家、企业和人民的利益,和我们提倡的反腐倡廉的工作作风背道而驰。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职务犯罪是滥用权力的表现,是严重的腐败形式。职务犯罪严重侵害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职能,影响正常的管理秩序、工作秩序和生产秩序并破坏由此产生的种种社会关系,严重损害了国家和公众利益。 二、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产生的主要原因 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也是复杂的,既有社会大环境影响的原因,也有教育不到位、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周密的原因。我认为,诱发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主要因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机制方面虽然干部监督机制已初具规模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也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即存在临时应急的多,完善配套的少;治标的多,治本的少;一般硬性规定的多,具体可操作的少;正面规定的多,逆性规定的少等问题。如廉洁自律登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大多流于形式,只要求填报,是否属实却无监督检查措施。再者在干部的管理、选拔、任用上缺乏有效的连续性,导致对重点人、热点岗位把握不准,监管力度不够,致使一些有违法违纪苗头的人员长期占据在热点岗位上。另外,预防工作仍然是零打零敲,不呈系统性和机制性,或者说仅仅是蜻蜓点水式,大都是在做表面应付工作,炮制一些所谓的“预防职务犯罪的经验”,却很少去深入开展一些有益的建设性工作。 第二、心理方面从心理学角度分析,人的行为是受人的心理支配的,行为只是人的心理的外在表现而已。国有企业要求涉及人、财、物重要岗位的上岗人员必须具有健康的心理,必须具备抵御外界不良诱因刺激的能力,但部分人员由于侥幸、攀比、不满足等错误心理作祟,在膨胀的私欲驱使下,走上了自毁前程的犯罪道路。 第三.社会方面国有企业与社会有着广泛的接触,它是面向社会的一个窗口,其职务犯罪与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果社交不谨慎,失去了应有的警惕性,对于不法分子的攻势乱了阵脚,贪图享乐,在金钱和物质的引诱下,很可能走上歧途。实际情况正是如此,大部分职务犯罪一般都表现出内外勾结的特点。 当然,诱发职务犯罪的因素决不仅限于以上几种,而且这些因素在短时间内很难消除,所以职务犯罪的预防亦需要相应的过程,同职务犯罪的斗争必然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作为国有企业来讲,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是艰巨而又长期的。针对这种现状,我们就应该按照本企业建设“一流的业绩、一流的形象、一流的队伍、一流的文化”为总体工作思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重、注重预防的方针,转变观念,拓宽领域,创新方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丰富廉政建设载体,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夯实惩治预防腐败体系,努力营造浓厚的“团结合作、政治清明、幸福安定”的浓厚氛围。 三、预防职务犯罪的有力举措。 第一、以制度建设为重点,提高源头防腐水平。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狠抓监督管理,是健全反腐倡廉的长效机制。我们常说的“规章制度”既包括国家有关职能部门、行业规章制度,也包括企业内部在国家法律行规范围内制定的各种内部规章制度;“监督管理”既包括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也包括企业内部的监督管理。作为肩负企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纪检监察工作者来讲,应该:一是强化制度的建设,按照上级纪委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公司党政的各项工作有效融合,制定完善《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和分工》等相关制度,从源头上堵住漏洞,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职责,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主动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党员干部廉洁从业、作风建设等工作。当好廉洁从业表率。模范遵守党纪国法,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廉洁从业和作风建设各项规定,凡是有碍公平公正和廉洁的事项,坚决制止。建立健全《公司全面经营风险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围绕公司发展战略,通过在管理各环节和经营过程中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和应对,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步、有序发展。 进一步完善公司安全、生产、经营涉及的各个管理部门和重要岗位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规范各种工作程序;深入推进风清气正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切实改进薪酬收入分配机制,认真制定公司工资收入管理办法,配套出台相关细则,切实规范“三重一大”集体决策行为。二是强化制度的执行力。有强有力的制度,执行力不强,各项制度就会成为一纸空文,得不到执行、落不到实处,所以在日常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中,要发挥领导干部在执行制度中的示范和带头作用,加大对干部执行各项制度的监督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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