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讲_重整期间、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表决与批准、变更、效力、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和解制度

第54讲_重整期间、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表决与批准、变更、效力、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和解制度
第54讲_重整期间、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表决与批准、变更、效力、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和解制度

第十三单元重整程序与和解制度

考点02:重整期间(★★★)(P342)

【解释】重整期间是指重整申请受理至重整计划草案得到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和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的期间,不包括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的执行期间。

1.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执行,可以由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负责。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对企业重整无保留必要的担保财产,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同意,担保权人可以行使担保权。

3.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5.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6.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考点03: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P343)

1.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2.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批准后由债务人执行。

4.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解释】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管理人应当代表债务人参加监督期开始前已经启动而尚未终结的诉讼、仲裁活动。(2019年新增)

表8-7 重整计划的制定、执行和监督

管理企业事务制定重整计划执行监督

第一种情形管理人管理人

债务人管理人

第二种情形债务人债务人

考点04:重整计划的表决与批准(★★)(P344)

1.分组表决

(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2)职工债权;

(3)债务人所欠税款;

(4)普通债权。

【解释1】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解释2】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单设出资人组,该组进行表决时,应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与人数无关。

2.重整计划的批准

(1)正常批准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企业的重整不仅是债务减免和财务调整,重整的重点是维持企业的营运价值。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整计划时,除合法性审查外,还应审查其中的经营方案是否具有可行性。

重整计划中关于企业重新获得盈利能力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表决程序合法.内容不损害各表决组中反对者的清偿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2)强制批准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①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②按照重整计划草案,职工债权和债务人所欠税款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③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④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⑤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⑥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解释】人民法院不得滥用强制批准权,确需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草案除应当符合《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外,如债权人分多组的,还应当至少有一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且各表决组中反对者能够获得的清偿利益不低于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利益。(2019年新增)

(3)未批准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且未获得人民法院的强制批准,或者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表8-8 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与批准

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重整程序结局

①全部通过√√√√批准终止执行

②全部通过√√√√未批准终止宣告破产

③部分通过√√××强制批准终止执行

④部分通过√√××未批准终止宣告破产

⑤全部未通过××××闭嘴终止宣告破产

3.重整程序终止的情形

(1)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①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②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③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2)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4)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的通过且未获得人民法院的强制批准,或者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考点05:重整计划的变更(★)(P347)

1.债务人应严格执行重整计划,但因出现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等特殊情况,导致原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变更重整计划一次。

2.债权人会议决议同意变更重整计划的,应自决议通过之日起10日内提请人民法院批准。债权人会议决议不同意或者人民法院不批准变更申请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人民法院裁定同意变更重整计划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6个月内提出新的重整计划。变更后的重整计划应提交给因重整计划变更而遭受不利影响的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进行表决。表决、申请人民法院批准以及人民法院裁定是否批准的程序与原重整计划的相同。

考点06:重整计划的效力(★★★)(P348)

1.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3.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4.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可以继续申报债权,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5.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6.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中已经接受清偿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破产分配。

考点07: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P341)

1.管理人

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由管理人履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原上市公司董事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上市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除外。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前因违规占用、担保等行为对上市公司造成损害的,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应当根据其过错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的股权作相应减少的调整。

【解释】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全部取消股东对严重资不抵债公司的股权的案件。

3.分组表决

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表决,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4.行政许可

(1)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涉及证券监管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与中国证监会的会商机制。人民法院应当参考专家咨询意见,作出是否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裁定。(2013年案例分析题)

(2)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重整计划内容涉及证券监管机构并购重组行政许可事项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行政许可核准程序。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出资人组表决且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上市公司无须再行召开股东大会,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提交出资人组表决结果及人民法院裁定书,以申请并购重组许可。

【相关链接】中国证监会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投票方式对提交其审议的借壳上市申请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考点08:和解制度(★★★)(P348)

1.和解申请

在发生破产原因时,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2.和解协议的通过

(1)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2)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表8-9 和解协议的表决通过方式

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和解程序结局

通过认可终止执行

通过×终止宣告破产

未通过闭嘴终止宣告破产

3.和解协议的效力

(1)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3)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2011年案例分析题)

(4)和解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可以继续申报债权,但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5)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6)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债务人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不予退回,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在和解协议执行中已经接受清偿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其原债权所受的和解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破产分配。

试论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

学年论文 试论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由帝贤股份破产重整案引发的思考 中国政法大学张俊 2015-9-1

试论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 ——由帝贤股份破产重整案引发的思考 13级民商法2班张俊1301020126 摘要:在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的情况下,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有着重要意义。但因我国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在程序和实体方面均不完备,司法实践暴露了许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问题,梳理和解决这些问题是平衡重整程序各方利益,完善我国重整制度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利益平衡司法救济 现代重整制度起源于1898年美国《破产法》,因其对困境企业有效拯救所带来的巨大社会经济效益,几乎成为风靡全球破产法必备制度1。重整计划是破产程序的核心要素,是困境企业逆境重生的路线图。重整计划调整着财务困境企业与其债权人、股东之间复杂的利益关系。作为对私主体权益进行调整的法律行为,破产重整计划的制定、修改与通过一般遵循私法自治的原则而由相关利害当事人作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立法指南》倾向于把选择权交给市场来决定,即究竟对各方利益安排的哪种做法合适“如果存在一个有效的市场,最好由市场来决定,或者至少由债务人、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和其他利益方谈判确定”2。 市场并非总是有效的,利益相关者也并不总能达成合适的重整计划。另一方面,破产重整事关企业生死和职工权益、社会公共利益,所以破产重整不能完全交给债权人为主的私法主体决定,法律也要保持适度干预。《破产立法指南》支持立法者对破产计划的制定和通过确立一些指导原则,并“规定重整计划获得一个或多个类别债权人的支持,即可对不支持计划的其他类别债权人具有约束力”(即强制批准制度)3。 我国学者认为在例外的情况下采取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有以下几方面重 1范健、王健文:《破产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03-205页。 2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联合国2006年版,第188页。 3同上注,第188页,第201-202页。

公司上市策划书(草案)

上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文/顺风 一、优势 经对上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前期考察,结合本团队的优势,我们认为上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上市计划是可行的,具体表现在: 1、企业产品的独特概念符合上市题材; 2、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符合上市企业在细分市场的垄断地位; 3、国家现在对**设备的企业的扶持,政策的优势对企业后续发展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机会和平台; 4、在**设备制造公司中你公司是唯一软硬件都可以开发的公司,资源优势; 5、母公司和主管部门在经济、技术、资产方面具有较大实力和品牌优势。 二、不足 尽管已经具备上述上市的可行性,但公司还是存在许多得不利因素,影响公司的上市计划,具体表现在: 1、资本规模过小,公司的负债与债权过高,经营风险过大,财务状况不良。 解决方法: 1 )扩大资本规模:并购; 2 )减少公司负债:重组; 3 )转嫁经营风险:打包出售或置换不良资产; 4 )提高财务能力:多元化经营。 2、企业经营形象不佳,未完成股份制改造,管理不规范,股本结构单一。 解决方法: 1)提升企业的经营形象,打造企业品牌,获取政府支持; 2)完成股份制改制,组建董事会、监事会选定董秘; 3)引进管理人才,建立规范管理; 4)设计股权结构,落实员工参股,设计员工激励方案。

3、利息成本过高,盈利能力不强,净利润过低。 解决方法:化解应收货款数额,通过财务审计来反映真实的财务状况,解决毛利率大,利润过低的问题。 4、缺乏战略投资者,需要得到投资者更大的认可。 解决方法:引进战略投资者(比如首都**集团),增加新型产业项目—。 5、缺乏与投行的结盟。 解决方法:挑选和组织合适的保荐商和承销团,便于上市后稳定管理团队,托护股票价格,活跃股票交易。 三、公司上市的瓶颈 1、观念上还没有确立上市必行、上市必胜的意识,缺乏基本自信。对此需要树立长远意识和战略意识,即使以通过一到两年运作争取上市的方案而言,也比原地不动为好。 2、财务硬指标尤其是利润和净资产指标未达标。对此需要向审计要利润、向重组要利润、向关联交易要利润、向继续经营要利润,确立适当的上市运作战略目标;要通过资产重组和市场运作凝聚产业优势,做大净资产和利润规模。 3、与本上市策划团队的协作还未进入状态。鉴于贵公司对我方的实力、信心、策略技巧缺乏了解,导致双方虽然经过数次洽谈,但还未形成亲密无间的协作关系,尤其前期我方已初步进行了整体方案的设计和布局工作,因此需对此问题予以解决。 四、关于本团队的介入方式 本上市策划团队与国内包括广发、君安、万盟、兴业、湘财、中银、北大纵横等证券投行机构、资本运作机构、管理咨询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协作关系,并与众多高科技产业龙头企业、创投资本管理团队、资本市场运作团队形成了在信息和资源方面的紧密协作关系。 对上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上市策划项目,本团队将以在国内资本市场的深厚资源、广泛关系人脉和资深资本运作经验为后盾,以团队为主体介入策划过程,并负责相关战略资源的引入、相关机构的协调、相关政府关系的打通,具体包括向上海市政府争取财政专项扶持资金、联系国内呼叫产业的优势企业形成联盟、开拓市场和业务渠道以包装利润、引入密切配合的审计机构以挖掘未计入的历史利润、引入两院院士组成的资深顾问团等等。

停止破产重整计划的申请书

停止破产重整计划的申请书 1.重整计划终止的法律后果举例 例如:人民法院受理了甲企业的破产案件,按照通过的重整计划,减免债务人30%的债务,各个债权人均按照原债权70%的比例进行清偿,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A、B、C三个债权人按照重整计划享有的债权均为100万元(减免后的债权),甲企业清偿了A债权人10万元(10%),清偿了B债权人20万元(20%),清偿了C债权人(60%),此时人民法院裁定终止了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甲企业破产,那么企业进入了破产清算分配的程序,此时之前甲企业对A、B、C三位债权人的清偿仍然有效,但是C企业如果想得到剩余的清偿额的话,那么必须等到在破产分配中A 和B也得到了60%的清偿比例(同一比例),此时C企业才能继续得到分配。 2.撤销破产重整申请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

(破产法7、70条)三、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当缺点债-e6??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 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 (破产法79条)十、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 (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2、84条)十一、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上市计划书

北京xxxx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计划书 目录 第一章:项目背景 第二章:上市的必要性 第三章:成立上市办公机构 第四章:聘选中介机构 第五章:股份制改造及重组 第六章:募股计划及资金投向 第七章:编撰上市材料并审报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一章:项目背景 2008年3月21日证监会发布《创业板规则征求意见稿》,有关创业板的呼声越感临近,在全球经济日益一体化的今天,科教兴国,发展高科技企业对中国来说尤为重要。目前,中国经济持续看涨,各中小企业中,基本符合创业板上市条件的有1200多家,已经改制和完成辅导期的企业500多家。对于创业板各地政府也十分重视,各省市政府,金融局、发改委等已筛选、培育,甚至辅导了一批中小企业为创业板上市做准备。此背景下,包括中关村在内的各大学科技园区也积极筹划、备战创业板第一波上市工作。 第二章:上市的必要性 在当前经济竞争日益激烈和产业金融紧密结合的趋势下,企业上市无疑是主动提升经营实力、扩大影响、使企业规模快速扩张、经济效益显著提高的最佳途径。 一、可筹集企业发展的巨额资金

上市通过发行股票可以迅速筹集一笔巨额资金。创业板上市的中小企业,一般发行新股1500万-3000万,假设发行价为7元,便可迅速筹集1.05亿-2.1亿资金,这笔资金是其它融资渠道所不可能取得的。而且作为直接融资不需付利息,资金成本很低。另外,创业板上市企业发行价很高,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股票发行最新精神,股票发行按市场化机制运行,对发行价格、发行市盈率、发行方式不再规定。此外,创业板市场发行市盈率一般高于主板,例如,香港主板市盈率为4--5倍,而创业板则为10-15倍;在美国证券市场中,NASDAQ初次发行市盈率平均为70倍左右,比纽约主板市场高出50%。 二、筹资成本低 我国创业板市场的筹资成本预计会较低,上市费和中介费将会低于境外和香港创业板市场。目前主板市场占筹资成本最大部分的承销费用占全部融资约在2.5%,所以预计创业板市场的上市成本相差不大,而且所有中介费用、承销费用均可以在上市后支付,所以上市资金需求并不很高。 三、可使企业资产迅速增值 设某中小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元,净资产为2200万元,每股净资产为1.1元,资产负债率为20%,上市可发行新股2000万股,发行价为10元,可迅速筹集资金2亿元,其净资产迅速提升为2.22亿元,每股净资产迅速增至5.55元,扩大5倍,资产负债率为2.4%,降低达10倍,资产质量大大改善。此外,由于创业板股票全流通,股票上市后,如股票为20元,则原有的2000万股迅速增值为4亿元,发起人资产实际迅速扩大20倍。 四、便于建立现代企业的运行机制 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和上市,就是要使企业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形成职责分明、相互制约的现代企业运行体系,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只有上市,才能彻底使中小企业建立完备的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从家长制和家族式中摆脱出来,才能使企业建立持续创新的机制。 五、企业通过不断融资步入高速成长轨道

债权人破产重整申请书

篇一:债权人破产重整申请书 债权人破产重整申请书 >债权人破产重整>申请书一:债券人破产重整>申请书>>(223字) 申请书(破产申请后)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申请事项:破产重整 事实与理由: xx公司(债权人)已于x年x月x日向贵院提出申请xx公司(债务人)破产,贵院于x年x月x 日裁定受理xx公司的破产申请。现债务人xx公司(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认为债务人还有挽救希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请予以裁定许可。 附:重整>计划草案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公司 (盖章) x年x月x日 >债权人破产重整申请书二:债权人破产重整申请书>>(440字) 债权人:××家用电器公司 营业地址:××市××区××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黄××,该公司经理

债务人:××贸易公司 营业地址:××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经理 申请目的:请求决定债务人为破产人和破产重整。 事实与理由: 一、债权存在 债务人是以经营家用电器为主的贸易公司,债权人自1985年5月以来,与债务人进行洗衣机和电冰箱交易,现有附表1所记载的××债权的债权人井具有附表2记载的××债权,共计有233,563元债权。 二、破产原因存在 债务人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至×××年×月×日止,负债总额为1,367,575元,但其财产总额不过如下记载的约432,000元,有显著的债务超过情况。现在银行通知本公司债务人“无款支付”,并已停止向该公司贷款和贴现,可以断定债务人已没有信用。 三、应属破产财产的累积额 建筑物320,000元; 商品80,000元: 债券32,000元; 合计432,000元。 由此请求对债务人进行破产宣告。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债权人××家用电器公司(章) 年月日 >债权人破产重整申请书三:债权人破产重整申请书>>(241字)

盐湖:关于重整计划执行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92证券简称:*ST盐湖公告编号:2020-039 债券代码:112154 债券简称:12盐湖01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计划执行进展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年9月30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宁中院”或“法院”)裁定受理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湖股份”或“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盐湖股份管理人(内容详见2019年9月30日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披露的《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1)。进入重整程序后,管理人、公司依法履行职责,稳步推进各项重整工作。 2020年1月17日,盐湖股份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分别表决通过了《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内容详见2020年1月17日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披露的《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8;《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9)。 2020年1月20日,西宁中院裁定批准《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终止盐湖股份的重整程序。目前公司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各项执行工作正有序推进。现将有关执行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整计划》执行进展 1

债权人破产重整的申请书

债权人破产重整的申请书 债权人破产重整申请书一 申请书(破产申请后)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申请事项:破产重整 事实与理由: Xx公司(债权人)已于x年x月x日向贵院提出申请xx 公司(债务人)破产,贵院于x年x月x日裁定受理xx公司的破产申请。现债务人xx公司(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认为债务人还有挽救希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请予以裁定许可。 附:重整计划草案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公司 (盖章) X年x月x日 债权人破产重整申请书二

债权人:××家用电器公司 营业地址:××市××区××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黄××,该公司经理 债务人:××贸易公司 营业地址:××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经理 申请目的:请求决定债务人为破产人和破产重整,资料《债权人破产重整申请书》。 事实与理由: 债务人是以经营家用电器为主的贸易公司,债权人自1985年5月以来,与债务人进行洗衣机和电冰箱交易,现有附表1所记载的××债权的债权人井具有附表2记载的××债权,共计有233,563元债权。 债务人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至×××年×月×日止,负债总额为1,367,575元,但其财产总额不过如下记载的约432,000元,有显著的债务超过情况。现在银行通知本公司债务人“无款支付”,并已停止向该公司贷款和贴现,可以断定债务人已没有信用。 建筑物320,000元; 商品80,000元: 债券32,000元; 合计432,000元。

由此请求对债务人进行破产宣告。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债权人××家用电器公司(章) 年月日

完善我国破产重整中强制批准制度的对策建议

完善我国破产重整中强制批准制度的对策建议 摘要:作为破产重整制度的亮点,新《破产法》引入了强制批准制度,旨在提高企业重整的成功率。当重整计划的表决陷入僵局时,法律赋予了法院在平等保护各方利益的前提下,不顾部分债权人的反对,强行批准重整方案的强制批准权。本文意在比较各国强制批准制度的基础上,深入分析该制度的法理基础与适用原则。建议确立该制度的适用原则并建立系统的判例制度,以此完善我国的强制批准制度。 关键词:强制批准制度;强制批准权;法理基础;适用原则;建立判例制度2006年8月27日获得通过并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新《破产法》”)中关于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是一大亮点,而引入了有效提高重整成功率的强制批准制度则堪称亮点中的亮点。强制批准制度毕竟是舶来品,法官们缺乏审判经验。如何确定法院强制批准的适用标准,在审判活动中恰如其分地适用该制度。成为学界和法官们不得不正视的问题。也成为本文关注和解决的核心问题。 一、强制批准制度与强制批准权的概念界定 关于强制批准制度,我国著名破产法专家王卫国教授认为:新《破产法》第87条第2款规定在表决组并未全部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法院可以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的申请,在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而使重整计划生效的强制批准制度。依据我国新《破产法》的规定,参照以上定义和外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强制批准制度是指在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一项重整计划草案的过程中。如果该草案最终仅能获得部分表决组的通过,与法定标准和条件符合时,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行批准该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度。 所谓强制批准权,是指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的过程中,如果部分表决组坚决抵制该草案的通过。与法定标准和条件符合时,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强行批准该重整计划草案的公权力。该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如果运用得当,该权力会缩短重整时间。提高重整成功率,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如果该权力未被法院依法适当运用。将可能导致法院司法公权力侵害部分债权人(尤其是中小债权人)的司法自治领域。甚至严重损害司法权威。面对国际破产法改革的新一轮浪潮,我国的立法者不失时机地引入了强制批准制度。该制度的引入被公认为本次立法修订的一大亮点。

企业的上市策划书

企业上市策划书 【各位读友,本文仅供参考,望各位读者知悉,如若喜欢或者需要本文,可点击下载下载本文,谢谢!】祝大家工作顺利】 上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文/顺风 一、优势 经对上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前期考察,结合本团队的优势,我们认为上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上市计划是可行的,具体表现在: 1、企业产品的独特概念符合上市题材; 2、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符合上市企业在细分市场的垄断地位; 3、国家现在对**设备的企业的扶 持,政策的优势对企业后续发展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机会和平台; 4、在**设备制造公司中你公司是唯一软硬件都可以开发的公司,资源优势;

5、母公司和主管部门在经济、技术、资产方面具有较大实力和品牌优势。 二、不足 尽管已经具备上述上市的可行性,但公司还是存在许多得不利因素,影响公司的上市计划,具体表现在: 1、资本规模过小,公司的负债与债权过高,经营风险过大,财务状况不良。 解决方法: 1)扩大资本规模:并购; 2)减少公司负债:重组; 3)转嫁经营风险:打包出售或置换不良资产; 4)提高财务能力:多元化经营。 2、企业经营形象不佳,未完成股份制改造,管理不规范,股本结构单一。 解决方法: 1)提升企业的经营形象,打造企业品牌,获取政府支持; 2)完成股份制改制,组建董事会、监事会选定董秘;

3)引进管理人才,建立规范管理; 4)设计股权结构,落实员工参股, 设计员工激励方案。 3、利息成本过高,盈利能力不强,净利润过低。 解决方法:化解应收货款数额,通过财务审计来反映真实的财务状况,解决毛利率大,利润过低的问题。 4、缺乏战略投资者,需要得到投资者更大的认可。 解决方法:引进战略投资者,增加新型产业项目一。 5、缺乏与投行的结盟。 解决方法:挑选和组织合适的保荐商和承销团,便于上市后稳定管理团队, 托护股票价格,活跃股票交易。 三、公司上市的瓶颈 1、观念上还没有确立上市必行、上市必胜的意识,缺乏基本自信。对此需要树立长远意识和战略意识,即使以通过一到两年运作争取上市的方案而言,也比原地不动为好。

实施细则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及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 附件4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及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1.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编制要求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是工厂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的生产一致性而形成的文件化的规定。应包括: 1.1 工厂为有效控制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的结构及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样品的 一致性所制定的文件化的规定。 1.2 工厂按照不同的产品类别,并针对不同的结构、生产过程,对应《实施规则》中各项相应标准制定下列文件: (1)COP试验/检查计划 企业应对于认证标准中规定的产品各项安全质量特性进行识别,并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安全特性进行必要的试验或相关检查,以确认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对于检验或检查的内容、方法、频次、偏差范围、结果分析、记录及保存均应编制文件化的规定,并报CCAP认可后按计划实施。 认证标准中对生产一致性控制有规定的项目,工厂的检测规定不得低于标准的要求。对于每类燃油箱(按箱体的材料分为金属和塑料两类),生产一致性检测项目为本细则第2条中依据标准的全部适用条款,频次为每年每类至少进行一次。(2)关键零部件/材料控制计划 企业应依据认证标准,识别外购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制定关键零部件/材料清单,对清单中的零部件和材料应明确控制要求。对于自制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纳入关键生产过程进行控制,确保其持续符合认证标准要求。 (3)关键制造过程、关键装配过程、关键检验过程控制计划 根据产品特性和生产工艺,识别出关键制造过程、关键装配过程、关键检验过程,并确定其工艺参数和产品特性的控制要求。 对于不在工厂现场生产的部件、材料、总成,以及不在工厂现场进行的制造过程、装配过程、检验过程,均视为关键部件或关键过程,应在计划中特别列出, 1.3 工厂对于产品试验或相关检查的设备和人员的规定和要求。 包括试验/检查用设备的型号规格、精度、检定或校准要求以及试验/检查人. . 员能力和培训要求。 1.4 工厂对于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变更、申报与执行的相关规定。 当上述企业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变更,应事先向CCAP申报,填写《认证变更申请表》,说明变更情况,经CCAP认可后实施。在对变更进行说明的同时,企业还应另提供一份新版本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 1.5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控制的规定 1.6 工厂在发现产品存在不一致情况时,所采取的追溯和处理措施的规定,以及如何落实在认证机构的监督下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尽快恢复生产的一致性的相关规定。 对于上述第1.1、1.3~1.6条的各项管理要求,企业可以单独形成文件,也可以在

20130723深中华重整计划草案(提交版)

内部文件敬请保密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草案 二〇一三年七月

目录 释义 (2) 序言 (5) 一、背景情况说明 (1) (一)基本情况介绍 (1) (二)重整概况 (2) (三)资产情况 (4) (四)负债情况 (4) (五)偿债能力分析 (5)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6) 三、债权分类和调整方案 (6) (一)债权分类方案 (6) (二)债权调整方案 (7) 四、债权受偿方案 (7) (一)清偿期限和方式 (7) (二)偿债资产来源 (8) 五、债务人经营方案 (8) (一)对现有的主要资产进行处置 (9) (二)引入重组方并注入优质资产 (10) (三)大股东提供现金保留相关资产并偿债 (10) 六、重整计划的执行 (11) (一)重整计划的执行主体 (11) (二)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11) (三)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11) 七、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11) (一)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主体 (11) (二)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12) 八、重整计划的效力 (12) (一)重整计划的生效 (12) (二)重整计划的效力 (12) 九、其他说明事项 (13) (一)关于连带债务人的追偿权 (13) (二)关于重整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数额 (13) (三)资产处置价格及股份价格对清偿率的影响 (14) (四)预计债权及未分配款项的处理 (14) (五)债权人受偿账户的提供 (15)

释义 除非重整计划草案中另有明确所指,下列名词的含义为: 深圳中院或法院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企业破产法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深中华或公司指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阿米尼公司管理人指 指 深圳市阿米尼实业有限公司 由法院指定的深中华管理人 国晟能源指公司第一大股东暨债权人深圳市国晟 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卓润公司 重整计划(草案)指 指 卓润科技有限公司 深中华重整计划(草案) 深圳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 债权人指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深 中华的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 出资人或股东指截止2013年5月31日在深圳结算公司 登记的深中华股东

破产重整计划强制批准之出资人权益公正问题研究

破产重整计划强制批准之出资人权益公 正问题研究 【摘要】我国破产法赋予了法院在特定条件下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权力,但立法尚不完善,在涉及出资人权益保护事项上,标准模糊,易损害出资人利益,所以,基于公平、公正及利益平衡的原则,加强和完善对于出资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权益的保护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破产重整强制批准出资人权益 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1]在借鉴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首次规定了重整制度,是我国新破产法修改的重要亮点之一。但新破产法规定的重整制度过于侧重债权调整的内容,即对达到破产界限而又有挽救可能的企业,主要依赖其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延期或减免还债协议的方式,减轻其财务负担,使其重新恢复生机与活力。对于主要重整措施之一的出资人权益调整问题,破产法却未给予足够重视,条纹规定过于简单,可操作性不强,远不能满足实践中的法律需求。鉴于此,本文将重点讨论的出资人利益保护不够的问题。 为什么要保护出资人利益? 这是国内很多学者争论的交点。纵观国内学者对破产重整制度的研究,似乎绝大部分都是着眼于债权人的保护,对出资人(股东)的保护提到少,讨论得更少。我们准备先讨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保护出资人权益的理论基础,再探讨出资人权益得到保障后对破产重整整体目标实现的助益,最后简单谈谈中国目前的保护现状和缺陷。 一出资人权益保护的理论依据 首先我们要从理论上对这一“先决问题”进行讨论。有学者[2]主张股东应该完全被排除在破产重整程序的藩篱之外,其利益当然地不应被考虑其中。我们万不赞同这种激进的观点,我们将分两类情况进行说明:其一,破产重整制度是一种破产预防制度,根据《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破产重整申请书3篇

破产重整申请书3篇 (421字)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申请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重整。 事实与理由: 限责任公司于年月日经批准,同月经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号为,注册资金为万元,共有股东家,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由于公司设立后,经营资金一直缺乏,连年亏损,再加之公司的生产系统的收尘环保等设施落后,生产一直不能正常,同时,许多货物发出后,货款也收不回来,目前已经停产停业近一年之欠。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报告显示,目前,公司固定资产帐面值为元,流动资金元,应收帐款为元,资产总计元;而公司的负债情况是,银行借款万元(未计利息),应付材料款万元,应付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万元,总计负债元,资产负债率为%,实属资不抵债。按照公司章程第条的规定,经公司第届次菫事会及股东代表大会研究决定,鉴于公司目前状况,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向贵院提出重整申请,请予许可。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破产重整申请书三:破产重整申请书(213字)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申请事项:破产重整 事实与理由: xx公司(债权人)已于x年x月x日向贵院提出申请xx公司(债务人)破产,贵院于x年x月x日裁定受理xx公司的破产申请。现债务人xx公司(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认为债务人还有挽救希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请予以裁定许可。 附:重整计划草案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公司 (盖章) x年x月x日

陕西通家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

陕西通家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 告

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 工厂编号:A008457 车型系列:M1A1、N1A1 执行时间: 1月1日 截止时间: 12月31日 编制:闫文强日期: 2月11日 审核:李平日期: 2月11日 批准:时新立日期: 2月12日 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质量部

目录 一、综述 1.企业概况 (4) https://www.360docs.net/doc/cc7308279.html,C车型申报及销售情况 (4) 3.COC证书打印及使用情况 (5) https://www.360docs.net/doc/cc7308279.html,C标志领取和使用情况 (6) 5. 企业经过监审情况 (6) 6. 监督审核时在产车型 (7) 二、关键零部件供应商的控制及进货检验 1.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 (7) 2.零部件进货检验 (7) 三、关键生产过程以及检验过程 1.关键生产过程作业规范 (7) 2.过程参数监控情况 (8) 3.工艺文件执行情况 (8) 4.过程检验的控制 (8) 四、整车检验 (9) 五、产品一致性(COP)检查 1.试验设备及人员的控制情况 (9) 2.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确认检验 (10) 3.生产过程中一致性检查 (11)

4.整车COP检查 (12) 5.结构及技术参数核查情况 (13) 六、生产一致性变更情况 1.《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变更控制 (13) 2.适用范围变更 (14) 3.关键零部件变更 (14) 4.其它变更情况说明 (15) 七、生产不一致情况的处理结果和措施 (15) 八、客户投诉(或召回等)相关情况说明 (16)

一、综述 1.企业概况 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是西北地区唯一一家专业化微型汽车制造厂,位于宝鸡高新区汽车工业园区,占地面积1500亩,注册资本5.18亿。现有员工370名,技术人员是72名,管理类人员(含干部科员)134名,技能人员是178名。公司拥有完整四大生产工艺,拥有大型冲压线一条;焊装生产线一条、成套焊接设备300多台套;涂装生产线一条;总装线一条、整车检测线一条;仓储物流区;具备双班年产10万辆的生产能力。通家公司已经过了GB/T19001- 质量体系认证和“3C”认证现场审查,并取得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 2. CCC车型申报及销售情况 公司已完成CCC申报的车型分2个系列27种车型,按规定的时间完成标准换版,无证书暂停的情况发生。产、销量如下:

企业破产重整计划范本

企业破产重整计划范本 企业在宣告破产前,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进行重整,重整程序能否提起,决定于重整计划草案是否被债权人接纳,得到通过,或者虽未通过但内容齐备﹑切实可行,被人民法院批准。本文以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制作了重整计划草案范本,供重整人参考。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债务人经营方案是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的重中之重。经营方案应当对债务人的资产状况﹑产品结构﹑市场前景等进行深入地分析和论证,找出债务人陷入濒临破产困境的原因,并以此提出解决之道。在制定经营方案时,应根据债务人的具体情况,有的放矢,提供切实可行的可行性方案。 案例: 重整期间的经营方案 (一)计划经济指标 1.酒店总体指标:年营业额_________万元,年纯利润_________万元。 2.各部门任务分配 (1)餐饮:年营业额_________万元;年毛利率_________%; (2)客房:年营业额_________万元;年毛利率_________% 。 (二)关于房务工作方面 酒店的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三部分:一是客房收入;二是饮食收入;三是配套服务收入。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要使客房出租率上升,取决于房务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科学合理地计划与组织房务部工作的运转。加强房务工作的监督力度,保证接待服务和客房整理的质量。 2.加强员工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3.开源节流,做好房务设备﹑物资的管理与控制。 4.树立天天多售房的主导思想。 5. 建立和开通客源渠道,保证月平均入住率达到85%,按月检查,与利益挂钩。 (三)关于餐饮工作方面 餐饮业是一种十分特殊的行业,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它提供给顾客的产品具有双重性,即有形性和无形性。在餐饮经营方面应采取如下措施: 1.加强服务人员和督导层的素质培训,向客人提供一流的服务质量。 2.形成主体菜系,丰富菜肴品种,提高菜品质量﹑保证充足客源。 3. 开发﹑引进新菜体系,满足各方﹑各层次﹑各类型的服务需求,形成多功能餐饮部,完成营业额_ ________万元。 (四)关于营销工作方面 营销工作是酒店管理极为重要的一项工作,它不仅关系到酒店的经营效益,还关系我酒店的形象﹑生存和发展。营销工作重点抓以下几项: 1.加强营销队伍的领导和力量,营销工作由总经理亲自抓。 2.重新进行市场细分工作做好市场了解,熟悉市场,细分客源对象。 3.定职﹑定责﹑定任务﹑定奖惩。 4.抓紧抓好营销宣传攻势。 5.预测市场行情,把握销售良机预测销售市场,把握良好商机。

破产重整计划强制批准之出资人权益调整问题研究

破产重整计划强制批准之出资人权益调整问题研究 引言:在市场经济自由竞争、优胜略汰的环境下,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之一的公司企业,尤其是其中实力相对较弱的公司企业会被相对较强的企业击溃,进而破产退出市场经济,这是市场经济资源优化、自我调节的结果。当公司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就会被迫进入破产程序。目前,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包括破产重组、破产和解及破产清算三种,其中尤其需要引起注意的是,破产重组制度中关于重组计划强制批准制度,本文我们以重组计划强制批准之出资人权益调整问题为研究对象展开论述。 关键词:破产重整、强制批准、出资人权益、利益让渡、社会利益本位 一、破产重整计划之强制批准 破产重整,是指专门针对已经或者可能具备破产原因但又具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与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企业)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在限期内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是否合理、可行,需要由与之利益直接相关的债权人,甚至债务人的出资人进行分组表决,在各表决组都通过之后,再提请人民法院批准。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都有约束力;如果重整计划未获批准,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常理而言,表决组未通过之重整计划草案,法院不应予以批准执行。但是需要明确的是,人民法院对重整计划的批准,是代表国家对当事人的民事处分行为进行审查,以保证重整计划公正、合理,以维护公司、公司债权人以及股东之权益。所以,即使是重整计划草案没有获得表决组通过,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法院仍可以不顾表决组的反对意见,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进而执行草案开始重整计划。这就是破产重整计划之强制批准。 二、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实质 2008年4月29日,苏州市吴中区法院受理了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市吴中支行等多家债权银行申请雅新电子(苏州)有限公司、雅新线路板(苏州)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为“雅新公司”)

破产流程图五图

破产流程图(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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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程序总体流程图之一 企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 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破产申请提出债务人可以提出“和解(图二)” 法院裁定受理法院受理后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申请“重整(图一)”,拯救企业,给予企业重生机会 法院裁定同时指定破产管理人 法院发公告要求债权人 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破产相关事项并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讨论重整方案、和解方案、破产资产变价方案、 破产分配方案等事项。 和解破产清算重整 法院宣告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管理人制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拍卖处置财产 破产管理人制定财产分配方案 债权人会议讨论财产分配方案 法院对通过后的分配方案进行认可 破产管理人按照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破产程序终结,但是在终结后两年内发现债务人还有财产可分配的可以追加分配

企业破产总体流程图之二 ? 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 5日 5日? 7日 ?①15日 ②10日 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5日 30日~3个月 15日 ? ? 破产流程图——重整(图一) 申请人 债务人 债权人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 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异议 人民法院裁定 ①②规定的期限,经上级人民法 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受理/指定管 理人 驳回破产申请,不受理 向人民法院提交如下材料: 1.破产申请书; 1.财产状况说明; 2.债务清册; 3.债权清册; 4.财务会计报告; 5.职工工资支付情况; 6.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 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对裁定不符的,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对以下内容进行公告:1.申请人、被申请人名称;2.受理申请的时间;3.债权申报的期限、地点及注意事项;4.管理人名称及处理事务地址;5.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要求;6.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地点。 债权申报,管理人通知已知债权人召开债权人会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宣告破产 和解(见图二) 重整(见图一) 破产清算(见图三) 重整申请人 向人民法院提交如下材料: 1.破产申请书; 2.申请人及债务人情况材料; 3.债务人不能清偿申请人到期债务的证据,等。 6个月

实施细则 附件4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及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附件4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及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1.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编制要求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是工厂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的生产一致性而形成的文件化的规定。应包括: 工厂为有效控制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的结构及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所制定的文件化的规定。 工厂按照不同的产品类别,并针对不同的结构、生产过程,对应《实施规则》中各项相应标准制定下列文件: (1)COP试验/检查计划 企业应对于认证标准中规定的产品各项安全质量特性进行识别,并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安全特性进行必要的试验或相关检查,以确认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对于检验或检查的内容、方法、频次、偏差范围、结果分析、记录及保存均应编制文件化的规定,并报CCAP认可后按计划实施。 认证标准中对生产一致性控制有规定的项目,工厂的检测规定不得低于标准的要求。对于每类燃油箱(按箱体的材料分为金属和塑料两类),生产一致性检测项目为本细则第2条中依据标准的全部适用条款,频次为每年每类至少进行一次。 (2)关键零部件/材料控制计划 企业应依据认证标准,识别外购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制定关键零部件/材料清单,对清单中的零部件和材料应明确控制要求。对于自制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纳入关键生产过程进行控制,确保其持续符合认证标准要求。 (3)关键制造过程、关键装配过程、关键检验过程控制计划 根据产品特性和生产工艺,识别出关键制造过程、关键装配过程、关键检验过程,并确定其工艺参数和产品特性的控制要求。 对于不在工厂现场生产的部件、材料、总成,以及不在工厂现场进行的制造过程、装配过程、检验过程,均视为关键部件或关键过程,应在计划中特别列出,工厂对于产品试验或相关检查的设备和人员的规定和要求。 包括试验/检查用设备的型号规格、精度、检定或校准要求以及试验/检查人

新太科技股份公司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1 证券代码:600728 股票简称:*ST 新太 编号:临2010-040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执行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完毕完毕公告公告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番禺法院”)于2009年11月3日作出(2009)番法民破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公司重整进入执行阶段,《重整计划》的执行期自番禺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为十个月,即从2009年11月3日至2010年9月3日。 昨日,公司收到管理人《关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和债权清偿情况的通知》,通知内容如下: 2010年9月6日,公司管理人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番禺法院”)提交了《关于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根据监督报告,截止2010年9月3日,重整计划规定的股票划转和分配、对外投资清理、债权清偿等各项工作均已完成,重整计划已于执行期限内执行完毕。 经番禺法院依法裁定确认,我公司(含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总额为324,721,728.84元。在重整计划的执行中,最终以现金及股票清偿的债权总额为113,945,132.21元。根据《破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剩余未获清偿的债权210,776,596.63元全部予以免除。 自上述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依法终止。 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本次重整对公司的影响为增加本公司当期重整收益约3.2亿元,折至每股获得重整收益约1元。具体数据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2010度年财务报告为准。 特此公告。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9月7日

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不确定性

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不确定性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邹海林 2013-03-03 14:12:55 来源:《法律适用》2012年第11期 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以下简称“强制批准”),是指在重整程序中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经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而使之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司法行为。强制批准由于《企业破产法》第87条规定的宽泛和原则,具有相当程度的或然性。因为破产重整本身就是一个风险因素难以把握、并且涉及众多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商业交易平台,《企业破产法》对之仅有框架性的规定,司法实务尝试强制批准尚处初步阶段。[1]由此,本文用“不确定性”来描述强制批准所应当正视的诸多问题,围绕“公平对待”这个议题展开,以便尽可能地梳理影响强制批准的理念和制度因素,使强制批准更加接近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该制度的目的。 一、司法实务上的强制批准之妥当性检讨 重整程序开始后,《企业破产法》第82条所列各表决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予以表决,原本为利害关系人自治的固有内容。各表决组及其成员均有其特定的利益,各表决组及其成员之间甚至存在不相容的利益冲突,各表决组及其成员表决重整计划草案出现“僵局”时,破产重整的目的无法实现。出于对社会利益和其他利益加以保护的考虑,以强制批准取代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可以实现重整困境企业的目的。这是强制批准的立法论上的理由。有这样一些十分流行的说法,“重整程序是一种成本高、社会代价大、程序复杂的制度,它更多的是保护社会整体利益,而将债权人的利益放在次要位置。”[2]“当利害关系人自治而不能通过重整计划时,为社会整体利益的考虑,有必要借助公权力干预以实现重整的目的。”[3]“强制性地批准重整计划,法院更多考虑的是社会公益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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