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浙江省“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浙公消〔2013〕58号)

2、《浙江省“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浙公消〔2013〕58号)
2、《浙江省“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浙公消〔2013〕58号)

浙江省“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

来源:浙江在线作者: 2013年07月24日14:37:25

为确保我省火灾形势持续平稳,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统一部署,从即日起至10月15日,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其中,7月20日前各类“三合一”场所要对照以下排查整治标准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自查自纠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标准适用于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

二、场所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并根据实际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每日应开展防火巡查,每月应开展防火检查,并完善消防安全档案;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四、应当按要求配备各类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整好用。

五、不应私拉乱接临时电气线路,电气线路敷设应避开可燃材料,并采取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六、不应超负荷使用电器设备,不应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不应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罐。

七、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等处应按相关规范要求设置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八、对存在经营、仓储、住宿“三合一”的,限期搬出住宿人员,搬出确有困难的,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

九、室外广告牌、遮阳棚等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不得遮挡、封堵消防设施,不得影响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行动。

十、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特此通告。

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

201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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