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摘要]实用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直被认为是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缺失。而我国却为国外的实用艺术作品提供了知识产权法的保护,造成了立法上的超国民待遇。本文通过总结在立法中的争议,对实用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法保护争论问题进行了梳理。首先是在如何定义实用艺术作品的问题上存在争议,其次是在保护模式上存在如何选择的问题。通过对国际条约和国外立法的分析,本文认为,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和实用性的性质决定了它与许多知识产权保护客体有重合性,因而无法在立法中作出准确的归类。在立法保护层面,给予实用艺术作品版权和外观设计双重保护已经成为一种立法的趋势,我国出台立法给实用艺术作品以明确的法律保护,条件已经成熟。论文关键词: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法,外观设计法

笔者以为在早期,实务界对实用艺术作品没有准确的认识。从艺术性的角度看,实用艺术作品与美术作品相似,都体现了作者的独创性并可以用有形的形式复制,是符合取得著作权保护的要件的。而实用艺术作品却与工业生产紧密相连。这又为实用艺术作品受到外观设计保护提供了可能。可以说,实用艺术作品自身的特点给立法者造成了一定的困扰。所以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采取了保守的态度。

二、保护模式的选择

(一)《伯尔尼公约》

《伯尔尼公约》第7条第4款规定,作为艺术作品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由本同盟各成员国的法律规定,但这一期限不应少于自

该作品完成之后算起的25年。同时,公约第2条第7款进一步规定:“在遵守本公约第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的前提下,本同盟各成员国得通过国内立法规定其法律在何种程度上适用于实用艺术作品以及工业品平面和立体设计,以及此种作品和平面与立体设计受保护的条件。在起源国仅仅作为平面与立体设计受到保护的作品,在本同盟其他成员国只享受各该国伯尔尼公约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诸如书籍、实用艺术作品。

《伯尔尼公约》讲实用艺术作品作为艺术作品要求缔约国给予保护,但很显然公约并没有给“实用艺术作品”做准确的定义,仅规定为“艺术品”,这个范围很宽泛。《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指南》仅列举了几种客体,给立法提供了很大的想象空间。《著作权与邻接权法律词汇》中的解释更是直白,完全从字面给实用艺术作品做了定义。本文可以提炼出的共同点是,国际公约更强调“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也肯定了给予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Trips协议第2条(知识产权公约)第2款规定“本协议第一至第四部分之所有规定,均不得有损于成员之间依照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及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已经承担的现有义务。”据此,在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上,Trips协议秉承了《伯尔尼公约》的相关规定及精神,实用艺术作品属于其保护的对象。

Trips协议第25条第一款规定:“对独立创作的、具有新颖性或原创性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全体成员均应提供保护。成员可以规定:非新颖或非原创,系指某外观设计与已知设计或已知设计特征之组合相比,无明显区别。成员可以规定:外观设计之保护,不得延及主要由技术因素或功能因素构成的设计。

本文认为《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议都有将工业品外观设计与某些实用艺术作品视为一律的模糊性。“最直接的证据是《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从其所列类目来看,内容涉及实用艺术作品和工业品外观设计。”这倒给笔者一个启示,实用艺术作品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归根到底都是属于外观设计,与其试图将越辨越模糊的概念做缺乏说服力的区分,不如将它们放在一个大框架下整合更尽如人意。

(二)美国知识产权法的规定

在美国,保护产品的外观设计不受他人抄袭的法律基本上有三种,一是版权法,二是专利法,三是商标法。“现行的美国版权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保护产品外观设计,却将其归入“雕塑”的范畴之内,实际上是把它作为三维艺术来看待。但是,既然是艺术,就必须符合一定的艺术标准。根据美国版权法,这个标准就是:实用物品(useful articles)的外观设计要得到版权法的保护,其艺术性在概念上必须可以同产品的实用功能分开,或者说可以独立于产品的实用功能而单独存在。”这个道理看起来简单,但在现实中实施起来往往要复杂很多。有时一种外形或至少是它的一部分,在设计上既有功能的作用又有审美的作用。譬如:家具或其他日用品外观设计上都曾掀起过“功能主义”或“简

约派”的潮流,主张审美以功能为基础,去繁就简就以现代风格的家具与摆设而言,它们也许完全是为了装饰而放在客厅里。那么是否可以说它们的用途仅仅在于审美,因此不属于实用物品呢?对这样的设计,用上述的美国版权法标准来衡量是否合理呢?

在“布兰德国际公司诉卡斯卡德太平洋公司”一案中,第二巡回法庭在本案中采用了德尼科拉教授在一篇文章中所提出的衡量标准:即如果设计的成分反映出审美与功能的考虑已合为一体,就不能说该作品的艺术部分可以在概念上同其实用部分分隔开来。反之,如果在设计中可以找出反映设计人独立于功能考虑而做出的艺术判断的成分,就存在概念上的分离。“这里值得提出质疑的是,如果将审美与功能结合得越天衣无缝就越得不到版权法的保护,那么为什么集审美与功能于一身的建筑设计却能得到版权法保护呢?进一步讲,建筑是为了人住,衣服是为了人穿,都有遮挡风吹日晒的功能,但为什么建筑设计可以得到版权保护,而服装设计就得不到版权保护呢?

看来美国法官同样受困于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与实用性的特征。而美国的这套“分离特征与独立存在原则”深深的影响了我国的立法者。我国的立法者亦常常引用这一标准来说明对实用艺术作品提供版权保护的合理性,但结果都是一样模糊。通过对美国立法的分析,仍然可以看出:美国知识产权法并没有给实用艺术作品作出准确的定义,而是将其作为外观设计在案例中讨论的。而“分离特征与独立存在原则”在具体运用中始终无法给出准确的论证,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和实用性的性质是不可分的,“分离特征与独立存在原则”,是与实用

艺术作品的本质特征相违背的,造成了这个判断标准无法自圆其说。(三)法国的立法

法国1992年著作权法第112—2条规定了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其中明确规定保护实用艺术作品。同时“服装和服饰业的创作,服装和服饰业指由于时尚的要求经常更新产品的形式,主要是制衣、制裘皮、内衣、刺绣、时装、鞋、手套、革制品、制作新颖或专为高级服装用的面料、装饰品和靴鞋制品、装饰纺织品的制造”,受著作权法保护。其主要理由是认为此类物品在艺术上具有较高的创造性,符合著作权保护的要求。法国的时尚产业发达,这条立法也有保护时尚产业的意图。这至少给我们提供了一种立法思路:法律要给予优势产业以有力保障,提高保护标准未尝不可。

1902年,法国在其成文法中公开承认:企图在外观设计工业产权保护与版权保护之间划一条线,是没有意义的。同年的法国版权法规定:一切工业品外观设计(包括已经受到工业产权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在内)都可以享有版权。这可以说是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给以双重保护的第一部法律。

艺术作品赏析

镇馆宝物之一《米罗的维纳斯》 《米罗的维纳斯》创作于公元前2世纪末,高204厘米,1820年发现于爱琴海的米洛岛,1821年后为卢浮宫所收藏。她被誉为“黄金时期的缩影”,总结了古希腊所代表的一切。女神失去了双臂,但保留了完整的头部和面容,使我们能一睹女神秀美的风采。雕像从头、肩、腰、腿到足的曲线变化使人体以无比圣洁的姿态展现在人们眼前,沉静的表情里有种坦荡而自尊的神态,在她的面前,人们感到的是亲切、喜悦及对生命自由的向往,丝毫没有俗媚和肉欲。艺术家充满深情地表现了女性温柔宁静的美,被认为女性美的原型。 虽然米罗的维纳斯诞生已有2000多年,但站在她的面前,丝毫感觉不出她有“古董”的气息,她是那么美、那么纯,微微倾斜的身体静静地矗立在那里,仿佛在沉思,仿佛在等待,曳地的长裙自然下垂,呈现出流畅的衣褶,使女神具有一种柔和的流动感。在她面前可以感觉到强烈的艺术感染力,可以净化人的灵魂,升华人的精神。 镇馆宝物之二达·芬奇的油画《蒙娜丽莎》

达·芬奇的油画《蒙娜丽莎》想必大家都熟悉,又称《乔空达夫人》,在其创作中具有代表性。位列卢浮宫三宝之首。艺术家用了近四年的时间创作了这幅油画,可谓苦心经营。后来他把这幅画献给了法兰西斯一世,之后一直被保留在卢浮宫内。达·芬奇在绘画过程中一反当时肖像画华美的装饰效果,把人物性格与特质的脸部作为最重要的因素,并使它成为最显眼和重要的构图中心。他还认为面部表达的微妙表情中还需有活人的真实感,这种真实感是左右一切的力量。可以看到,夫人微微开启的双唇和嘴角的微笑,充满温情的双眸,在暗色调的衣服和幽远背景的衬托下给人一种莫名的吸引力。扶靠在椅背上交叠着的柔若无骨的双手,与端坐的人物形成了三角形的构图,使整个画面充满安逸祥和的气氛。画家在一个具体人物的身上创造出理想化的美,使瞬间即逝的面部表情成为一种喜悦的永恒象征。这幅肖像画中所表现的以人物为中心的倾向对以后的画家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为近代肖像的技法打下了基础。 据说蒙娜丽莎还很神秘,无论你站在她的正面还是两侧,她的目光总是盯着你,甚至似乎在向你眨眼睛。她的笑容也不一般,不同的人或不同时间看她,总会有不同的感觉:亲切、温柔、娇嗔;玩世不恭、嘲弄讥讽抑或是……。特别随着岁月的流逝,画上油彩开始出现一些细微的裂痕,越来越使她的笑容变得诡秘。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摘要】: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和精神财富,但我国法律却未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具体保护方法,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特别是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问题日益凸显。本文从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及其法制现状、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对策三个方面作以探讨,以期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独创性认定;保护期限 随着最近几年一系列跟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关的重大事件出现,公众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有了一定的了解及认识。因为有了了解及认识,我们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就是我们要探索、研究的论题。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概述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及特点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某个社会群体(民族或地域)在长期的历史实践过程中创作出来的,无法确定原创作人,通过长期演变、世代相传逐渐形成具有地域色彩反映该群体的文学艺术特点,同时能以有形的方式复制的智力成果。①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有以下几点: 1、内容上的文艺性 民间文学艺术的文艺性是从民间文学艺术字面上就能体现出来的。之所以称之为民间文学艺术,那么文学和艺术价值是其具有的特点之一。并非由特定社会的群体或能够代表该群体的个人创造、保持、发展并体现该社会文化或社会生活特征的元素都能成为民间文学艺术,这些体现社会文化或社会生活特征的元素应该在文学或者艺术方面具有值得传承和品鉴的价值,即应该具有文化属性,拥有着能够延续文化多样性的功能。 2、主体的集体性与不确定性 民间文学艺术必定是经过很长时间传承和发展下来的,那么既然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历史,就必定经过众多人之手而得以流传,否则民间文学艺术就①严永和:《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载《知识产权》2009年第3期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及其特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及其特征 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种通过某个社会群体几代人的不断模仿而进行的非个人的、连续的、缓慢的创作活动过程的产物。例如我国的龙,由仰韶文化的鱼纹龙进到周朝的蛇纹龙,经汉、明、清,龙的造型一直发展到今日的龙,龙的创作的演变史已达几千年。 第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表现形式丰富。《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第二条规 定,民间文学表达形式包括:(一)口头表达形式,诸如民间故事、民间诗歌及民间谜语;(二)音乐表达形式,诸如民歌及器乐;(三)活动表达形式,诸如民间舞蹈,民间游戏,民间艺术形式或民间宗教仪式;(四)有形的表达形式,诸如:(1)民间艺术品,尤其是笔画、彩画、雕刻、雕塑、陶器、拼花(拼图)、木制品、金属器皿、珠宝饰物、编织、刺绣、纺织品、地毡、服装式样;(2)乐器;⑶建筑艺术形式。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表现形式有文字、口述、音乐、戏剧、舞蹈、美术等作品。生活习惯、传统礼仪、宗教信仰、科学观点不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第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是创作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社会

群体。这个社会群体可以是一个民族,也可以是本民族的某个村落,还可以指几个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无具体的作者。表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某个说唱人、舞蹈人,不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例如,黄南藏族自治州同红县土族聚居的年都乎村有一种“於菟”舞。 “於菟”是春秋战国时期楚人对虎的称谓,从“於菟”舞里可以依稀 看到两千多年前楚人祭祀山神舞蹈的情形。“於菟”舞在年都乎村口教身授,代代相传,每年农历11月20日祭山神的时候,村民们都表演“於菟”舞。可以说,年都乎村视为“於菟”舞的作者,饰“於菟”的村民是“於菟”舞的表演者。 第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属于创作、保存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社会群体。例如,广西宁明县的山崖上,有一组蛙状人群舞蹈的岩画,它是两千多年前祭祀舞的阵式图,而今天娥县的蚂*3舞正是岩画中舞蹈的再现。蚂*3舞作为一种舞蹈作品,它的权利属于天娥县表演蚂*3舞的村落。 第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的保护,不受时效的限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修改权永远由创作、保存该作品的社会群体享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财产权亦不存在保护期间。对此,突尼斯样板法认为, 民间作品是共同创作的作品,总有尚未去世的作者存在,因此,对民间作品的保护,不受时间的限制。 第六,在传统和习惯范围内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都属于合理使用,即使营利使用,也不需经许可,不支付报酬。如艺人演唱《格萨尔王传》,无需经许可,无需向藏民族付酬。

大学生优秀艺术作品展策划方案

大学生优秀艺术作品展策划方案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一、展览名称: “青春旅行图”——在宁高校大学生优秀艺术作品展 二、展览主题和宗旨 由江苏省文化厅、中国美术家协会、江苏省拍卖行业协会共同主办,南京幕府三○产业园、南京四方当代美术馆协办,南京艺术学院承办的“青春旅行图”——在宁高校大学生优秀艺术作品展,面向南京市广大的大学生艺术爱好者、艺术学者、艺术品投资者、艺术品经营机构(画廊、拍卖行)以及与艺术品相关的团体组织等,通过对大学生艺术作品的广泛征集,筛选出优秀艺术作品,进行大型综合展览。展览通过新鲜的展览理念和创新的展览手段,运用静态展览、动态展示、互动参与以及多媒

体相结合的方式,展现大学生浓厚的创作热情,新锐独到的创作理念,以及青春向上的精神风貌。让参展者和观看者都成为这场“旅行”主角,去探察青春的视角,去领会青春的态度,去感受青春的魅力,去体味青春的意义。 展览旨在达到打造“效益平台”的目的:一方面,打造艺术新星,展示优秀作品,拓展受众群体,为大学生们搭建一个展现艺术才华的平台、推销艺术作品并产生经济效益的平台;另一方面,为中国现阶段一部分有知识有品味的人士提供一个欣赏艺术和消费的平台。他们在这里可以欣赏到来自于“艺术新势力”原汁原味的艺术作品,可以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中国当代优秀大学生的原创艺术作品,他们的精神生活也必将得到更大的提升和满足。与此同时,推广艺术教育,引起大众对其的关注和重视,建立一个以大学生为主的参与和学习艺术并产生社会效益的平台。此外,还可以进一步丰富大学生艺术活动形式,将此

次展销会打造成大学生自己的校园艺术文化品牌。更重要的是借此次展览传达出这样的理念:漫漫人生路途,无论走到何处,无论年到何龄,青春的态度都应始终在生命的历程中旅行着,每个人都可以找到心中属于自己的“青春旅行图”。 三、办展单位: 主办单位:江苏省文化厅、中国美术家协会、江苏省拍卖行业协会 协办单位:南京幕府三○产业园、南京四方当代美术馆 承办单位:南京艺术学院 四、展览地点: 南京艺术学院设计学院一楼、二楼展厅 五、展览时间: 2010年5月4日-10日(5月3日艺术家报道和展厅布展,5月4日开幕式,5月9日举办拍卖会和签约仪式,5月10日撤展) 具体活动流程如下:

公共艺术赏析论文

公共艺术赏析论文 ---------------盐城铜马广场雕塑 物电学院电气131 缪鹏飞13223229 盐城大铜马是国民革命军新编第四军重建军部纪念塔的俗称,是盐城最显著的城标,是盐城市人民政府为纪念新四军在盐城重建军部这一重大历史事件而建立的。自1986年9月建成以来,一直是盐城这座英雄城市的的光荣标志。盐城人对“大铜马”的感情很深,自2007年“大铜马”整修过后,“大铜马”变得更加漂亮。大铜马正式名称应为:新四军重建军部纪念塔坐落在盐城市区中心广场。塑像是根据新四军老战士管文蔚的具体设想,由中央美术学院雕塑主任王克庆教授创作设计的:一位年轻英武的新四军战士身背大刀,手握缰绳,骑在高扬前蹄的战马背上,面向太阳昂首前进,象征新四军东进,开辟华中敌后抗日根据地。塔座上刻由原新四军第四师师长张爱萍上将亲笔题词:“新四军重建军部纪念塔。” 从“中市桥”、“忠字塔”、新四军重建军部纪念碑”到“大铜马”,随着历史的积淀和造化,盐城有了一个定海神针一样的城市基点,城市的四方从这里开始,盐城的零公里在这里。 一到双休日,喷泉就会准时打开,远远就能听到清脆的水声,清新宜人。在阳光映照下,喷泉水花四溅五彩缤纷,在夜晚的霓虹辉映下显得分外迷人。每逢重大节日,花团锦簇气球环绕,给人眼前一亮心头一热的感觉,“大铜马”已经成为盐城标志性文化名片。 塑像是根据新四军老战士管文蔚的具体设想,由时任全国城市雕塑规划小组副组长、中央美术学院雕塑系主任王克庆教授创作设计:一位年轻英武的新四军战士,身背大刀,手握缰绳,骑在高扬前蹄的战马背上,面向太阳昂首前进,象征新四军东进,开辟华中敌后抗日根据地。塑像高4米,长3.8米,重3250公斤,为青铜浇铸而成。塔上刻有原新四军第四师师长张爱萍上将亲笔题词:“新四军重建军部纪念塔。”背面朝西,上刻由张爱萍上将审定的碑文,已故书法家鲍审手书。作为盐城这座英雄城市的标志、铁军精神的象征,新四军重建军部纪念塔建成后一直放置于盐城市区建军路和解放路的十字交叉口中心交通岛,由此这里也成为盐城市民心目中老城区的中心坐标点。多年来,铁军雕塑一直是盐城的标志性建筑,也成为以新四军红色文化为特色的盐城城市名片。 2009年,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在新一轮的沿海大开发中,盐城的城市定位升为沿海特大中心城市,解放路作为盐城市区南北轴线道路,在全面综合整治的基础上,将开通苏北第一条快速公交线路(BRT)。在这样的背景下,原街

艺术作品法律保护

目录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特征 (1) (一)权利主体的特殊性 (1) (二)产生分布的民族区域性 (1) (三)发展过程中的延续性 (2) (四)所彰显的是一个群体的文化 (2)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2) (一)不确定的权利主张主体 (2) (二)保护时间不易确定 (2) (三)保护存在很大局限性 (2) (四)新作品与原作品的差别性 (3)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对策 (3) (一)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 (3) (二)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内容 (4) (三)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改编者的权益 (4) (四)无期限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4) (五)使用上采取许可使用和收费制度 (5) 参考文献 (6)

浅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我国是一个文明古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产量丰富,数量众多。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予以保护,有助于挖掘我国的民族文化遗产,弘扬民族文化,发展民间经济,增强民族团结,并有助于实现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著作权贸易的平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人类创作的一类特殊智力成果受到版权保护始于上世纪60 年代末70年代初。早在1990年我国颁布著作权法时,就明确规定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特殊作品,其保护方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到目前为止,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仍未公布。近年来,虽然我国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研究如火如荼,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基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作了探讨。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对策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作者身份不明,但有充分理由可以推定是由某一民族创作的,经世代流传,不断发展完善,并构成民族文化遗产的一切文学艺术作品。它反映的是一个群体生活历史、风俗习惯、自然环境、心理特征的文学和艺术形式。如神话、传说、民间戏曲、民间手工艺等。它是一个民族珍贵的文化瑰宝。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人类创作的一类特殊智力成果受到版权保护始于上世纪60 年代末70年代初。早在1990年我国颁布著作权法时,就明确规定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特殊作品,其保护方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到目前为止,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仍未公布。近年来,虽然我国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研究如火如荼,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基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拟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作一探讨。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特征 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权利主体的特殊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往往是一区域内的群体世世代代积累、创作的,这类权利主体可以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又可以是一个或者多个民族居住的某一个部落、村寨,还可以是民族或部落、村寨的若干代人。 (二)产生分布的民族区域性 一般来讲,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专属于某一民族、某一区域的作品,反映某一民族或区域的特色和传统文化,而不是多民族或国际性的作品。它直接受到所属群体的生产、生

论实用艺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实用艺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摘要:由于实用艺术品能同时满足大众的审美享受和实用性需求,因而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数量日渐增多、影响不断加大。本文通过一个案例“乐高公司诉天津可高公司积木产品著作权侵权案”引出目前存在于我国实用艺术品法律保护中的问题:实用成分与艺术成分可以分离的实用艺术品中的艺术成分可以得到著作权保护,而对于实用成分与艺术成分不可分离的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则处于“真空”状态;由于这种“真空”地带的存在,导致了我国国民的实用艺术品与外国国民的实用艺术品保护不对等的状况。完善实用艺术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迫在眉睫。 关键词:实用艺术品;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知识产权保护 1 基本案情 1999年9月15日,乐高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天津可高玩具有限公司侵犯其53件乐高玩具积木块实用艺术作品的版权。可高公司则称乐高公司就其制造的部分玩具积木块已申请了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不应再得到版权法保护。 一审判决:乐高公司是53种乐高玩具积木块实用艺术

作品在中国的版权及相关权益的所有者,其中有3种玩具积木块不具有独创性和艺术性,其余50种符合实用艺术品构成条件的玩具积木块中,可高公司产品与之实质性相似、构成侵权的有33件,与之相比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不构成侵权的有17件。[1]乐高和可高公司均对此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是:被判定为不具有独创性和艺术性的3种玩具积木块没有达到应有的艺术创作程度,另50件则具备了实用艺术品的四个构成要件:实用性、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乐高公司就其实用艺术品虽然申请了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但并不妨碍其同时或继续得到版权法的保护。 “乐高诉可高版权纠纷案”被媒体称作中国十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件之一,是我国著作权案件中第一次确认和保护实用艺术品,并且承认了权利人在实用艺术作品上享有的著作权,其具有里程碑式意义。该案审理中涉及的诸如“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双重保护问题”“国际公约的适用问题”“艺术作品的独创性问题”等均备受国内相关业界关注。然而留给笔者的疑问却是:二审法院在判决时提出了一个“艺术高度”问题,我国版权法却没有对“艺术高度”的相关规定;一些判决依据是法官根据法理的一种推理,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因而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很强,尤其在法律概念的界定上模糊不清,并且在权利保护上出现了内外国民权利不等的局

大学生优秀艺术作品展策划方案

大学生优秀艺术作品展策划方案 一、展览名称: 青春旅行图在宁高校大学生优秀艺术作品展 二、展览主题和宗旨 由江苏省文化厅、中国美术家协会、江苏省拍卖行业协会共同主办,南京幕府三○产业园、南京四方当代美术馆协办,南京艺术学院承办的青春旅行图在宁高校大学生优秀艺术作品展,面向南京市广大的大学生艺术爱好者、艺术学者、艺术品投资者、艺术品经营机构(画廊、拍卖行)以及与艺术品相关的团体组织等,通过对大学生艺术作品的广泛征集,筛选出优秀艺术作品,进行大型综合展览。展览通过新鲜的展览理念和创新的展览手段,运用静态展览、动态展示、互动参与以及多媒体相结合的方式,展现大学生浓厚的创作热情,新锐独到的创作理念,以及青春向上的精神风貌。让参展者和观看者都成为这场旅行主角,去探察青春的视角,去领会青春的态度,去感受青春的魅力,去体味青春的意义。 展览旨在达到打造效益平台的目的:一方面,打造艺术新星,展示优秀作品,拓展受众群体,为大学生们搭建一个展现艺术才华的平台、推销艺术作品并产生经济效益的平台;另一方面,为中国现阶段一部分有知识有品味的人士提供一个欣赏艺术和消费的平台。他们在这里可以欣赏到来自于艺术新势力原汁原味的艺术作品,可以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中国当代优秀大学生的原创艺术作品,他们的精神生活也必将得到更大的提升和满足。与此同时,推广艺术教育,引起大众对其的关注和重视,建立一个以大学生为主的参与和学习艺术并产生社会效益的平台。此外,还可以进一步丰富大学生艺术活动形式,将此次展销会打造成大学生自己的校园艺术文化品牌。更重要的是借此次展览传达出这样的理念:漫漫人生路途,无论走到何处,无论年到何龄,青春的态度都应始终在生命的历程中旅行着,每个人都可以找到心中属于自己的青春旅行图。 三、办展单位: 主办单位:江苏省文化厅、中国美术家协会、江苏省拍卖行业协会

如何欣赏当代艺术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cd13630071.html, 如何欣赏当代艺术 作者:田华 来源:《艺术科技》2016年第08期 摘要:随着全球艺术的发展,各地涌现出各种各样的当代艺术作品。把握和理性欣赏当 代艺术,要了解作者所处的历史背景,了解当代艺术的作品所体现的内涵和深远意义,让人们深刻思考,实现与作者的共鸣,或者升华思想。 关键词:当代艺术;艺术作品 引用两位哲学家的话来表明什么是当代艺术:“艺术不是用来认识的,但是,它给我们带来思考”(康德);“艺术不是技艺,它是艺术家体验了的感情传达”(列夫·托尔斯泰)。这两句话体现出当代艺术是每个作者个人情感表达的一种方式,作者将思想表达出来,挖掘人性的每一个方面,用自己独有的手法公布给世人,使世人去了解,去思考和反思人性。这就是当代艺术的魅力所在,即可以吸引你去深层次思考人性。看不懂当代艺术,是因为没有了解足够多作者的背景,没有融入当时的历史环境。 1 现代艺术和当代艺术的区别 1.1 现代艺术与当代艺术的区别 现代艺术是按照时间去划分的,当代艺术是按照思维划分的。虽然现在有很多人很容易混淆“现代艺术”和“当代艺术”,但是,“当代艺术”不仅体现了“现代性”,而且还体现了艺术家基于今日社会生活感受的“当代性”,艺术家置身在今天的文化环境中,他们的作品和所体现的思想就是当今时代的特征。 1.2 对当代艺术作品的理解 如果你用美来衡量一件艺术作品是好是坏,肯定是对当代艺术没有那么深入的了解。因为当代艺术的标准不是好不好看,而是重不重要,用美不美是衡量不出一件艺术作品的好坏和价值的。 所有的艺术作品,体现出的有四种现象:第一种是反映当时的社会状况,作品象征的是有关于社会的思考,关于文化的思考,以及对于环境和身份的个人思考,最后引起的是对人性的反思。第二种是反映过去的社会状况,就是过去的当代历史作品,放在当今,也能有很深远的意义和轰动,所象征的也是社会、文化、环境、身份以及历史的深刻含义,最终体现出来的也是对人性的思考。第三种是对人性的思考,象征的是生存,最终体现的是人性某一方面的特质。第四种就比较特别,是一种没有较大内涵的单纯的视觉吸引,往往单纯视觉吸引的当代艺术作品更能引起人们的猜想,也很容易出现单纯的炒作,不能引起任何深层次的反思。

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法学专业学生于艳 指导教师罗良 摘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立法滞后的现状威胁着人类文化的多元性以及国家、民族长久以来积聚的文化瑰宝。历史和时政分析证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性。著作权保护是现行法律保护的主要手段,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也是多层次的。创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群体有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权利主体,传承人等相关主体则依其付出的劳动的性质获得相应的著作权或其他权利。同时应当针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殊性构建相应的法律保护机制,并不断进行探索和健全。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著作权内容;保护机制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Folklore Student majoring in Law YU Y an Tutor LUO Liang Abstract:The current situation that the legislation of folklore lag behind is threatening the diversification of the cultural treasure which is accumulated for a long period form all nations.The history proved that the folklore posses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work that belong to the copyright.The protection of the chief medium in the light of law.The chief part of this right is also various.It’s certain that the group which creat folklore are the chief part.Others who pay out labour can receive relevant rights.It should to set up special protection mechanism and amend it continually. Key Words: folklore;the chief part of the right;the content of the copyright;protection mechanism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一词译自英文的“works of folklore”、“expressions of folklore”或“folklore”等。国际上统称那些具有地域特征或民族风格的民间传说、神话、歌谣、舞蹈、音乐、手工技艺、服饰、风俗等为“folklore”。它作为人类创作的一类特殊的智力成果受到版权保护始于上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目前,各国的“folklore”尚未有人们普遍认同的内涵与外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也很不健全。立法的滞后性在鲜明的争议案件中尤为突显。我国是一个拥有56个民族的多民族国家,各族人民在悠久的历史中创造了灿烂辉煌的民族文化。然而,目前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同样滞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内涵和外延、其权利的内容与行使主体、权利的行使原则和方法都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的焦点。对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法律上的保护无疑是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幸福南路小学美术作品展览方案

幸福南路小学美术作品展览方案 “21世纪的教育是创造性的教育,而美术是培养学生创造性的最好手段”一直以来,我校把抓好艺术教育作为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环节,大力提倡以艺启智,以艺辅德,以艺创美!生动活泼的美术课,丰富多彩的艺术活动深深的吸引着学生,使学生对美术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好作品层出不穷。 一、展览目的: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校的美术教育,调动学生的绘画兴趣,提高学生的绘画能力,展示我校最近两年来在美术教育方面取得的优异成果,特拟举办此次学生美术作品展。 1、提高学校知名度 (1)、我校通过这次正规、大规模的美术作品展,会让社会各界 人士更进一步的了解到我校对艺术教育的重视程度,投入的力度及所取得的成绩。提高学校在人们心目中的美好形象。 (2)、通过这次展览,教育局领导可以看到我校狠抓素质教育所取得的优异成果。提高学校在领导心目中的美好形象。 2、推广我校有特色的美术教育 历来,小学美术还停留在简单的简笔画、水粉画基础创作阶段,在幸福南路小学,校领导的大力支持下,二课堂活动开展的特别好,中国画、版画、油画、泥塑等绘画领域阶段,并取得不俗的成绩!我校紧跟时代步伐,大胆开拓和创新,在最近两年里,

先后进行了中国画、版画、水粉、线描画等教学,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条件成熟,我校有能力举办一次大型画展,相信我们的学生美术作品一定可以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好评,进而推广我校有特色美术教育!增强美术兴趣班学生绘画的信心,调动其他学生绘画的兴趣,使我校的艺术氛围更加浓厚。 通过此次展览,美术班的学生得到了大家的肯定和鼓励,对绘画活动更有信心了,相信今后他们会更加喜欢画画,画出更好的作品来。其他学生受这样浓厚的艺术氛围熏陶,对他们而言何尝又不是一种鼓励呢? 二、展览时间、地点 1、展览时间: 2014年5月15日------5月16日共2天 2、地点:各班门口 三、展览作品: 平面作品需装裱,立体作品注意展示的摆放。 四、展览程序: 5月15日开始,由各班班主任带领学生进行有秩序的参观,校领导进行评比。 五、工作人员安排: 总指挥:张国卿 总负责:刘静 美术作品辅导教师:张丽炎、胡文楠、徐智仲 布展人员:全体美术组教师

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 一、民间文学艺术概述 ( 一) 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 据1976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突尼斯通过的《为发展中国家制定的样板版权法》中对民间文学艺术的解释,民间文学艺术通常是指在某一国家领土范围内可认定由该国国民或种族群落创作的、代代相传并构成其传统文化遗产之基本组成部分的全部文学、艺术与科学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摘自: ( 二) 民间文学艺术的基本特征集体性、传承性、地域性。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保护法律制度 自20 世纪60 年代,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制度在世界范围内提上议程。中国期刊论文《伯尔尼公约》第15 条第4 款规定了各成员国在书面通知《伯尔尼公约》总干事的前提下,可以给不知作者、未出版的,而又确信于本公约成员国之作者的那一部分作品提供法律保护。虽没有明确提出民间文学艺术,而是当做一类特殊作品。1976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UNESCO) 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为发展中国家制定的《突尼斯样板版权法》中专门规定了关于本国民间创作的作品的保护条款。1982 年,又正式通过《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律示范性特别条款》。实际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给《伯尔尼公约》第15 条加标题时,已明文加上民间文学艺术。 三、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现状 我国历史悠久、幅员辽阔,民间文学艺术更是丰富多彩,这些民间文学艺术都是我国宝贵的文化遗产。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民间文学艺术面临巨大的危机。 ( 一) 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出现断层。虽然近几年我国掀起了一股非物质文化遗产热,但与此同时这些优秀的文化遗产也在迅速消失。许多传统技能和民间艺术后继无人,面临失传危机。肩负着传承责任的继承人们,有很多都舍弃了这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选择了科技替代物。 ( 二) 民间文学艺术缺失法律保护。我国目前并没有针对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专门法律法规。1990 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6 条规定: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中国最权威学术论

优秀艺术作品赏析

优秀艺术作品赏析 一、古典主义和新古典主义绘画历史文化背景有何不同? 古典主义绘画偏重理性,注意形式的完美,重视线条的清晰和严整。它的美学原则是用古代的艺术理想与规范来表现现实的道德观念,以典型的历史事件表现当代的思想主题,也就是借古喻今。古典主义绘画以此精神为内涵,提倡典雅崇高的题材,庄重单纯的形式,强调理性而轻视情感,强调素描与严谨的外表、贬低色彩与笔触的表现,追求构图的均衡与完整,努力使作品产生一种古代的静穆而严峻的美。在技巧上,古典主义绘画强调精确的素描技术和柔妙的明暗色调,并注重使形象造型呈现出雕塑般的简练和概括,追求一种宏大的构图方式和庄重的的风格、气魄。 雅克·路易·大卫(或译作雅克·路易·达维德),法国古典主义画派的奠基人,画风严谨,技法精工。大卫最初的创作基本上是学院派的,到了意大利后,他深入研究古代雕刻和意大利文艺复兴绘画珍品,沉浸在古典美的追求中。他在接受德国古典主义美学观念时,保持着独特的见解。从1778年开始,他对意大利17世纪以写实风格见长的卡拉瓦乔派产生浓厚的兴趣,并吸收他们的明暗表现法来突出主题。受其影响,大卫创作了《帕特洛克罗斯的葬礼》等作品。他的艺术充满了时代革命气息,具有鲜明的政治倾向性,并将古典主义的艺术形式和现实的时代生活相结合。 新古典主义绘画它题材新、风格新,科学的飞速进步使人们既渴望发明的创新。它力求恢复古典美术(主要指希腊美术和罗马美术)的传统,强烈追求古典式的宁静凝重和考古式的精确,受理性主义美学的支持,大量采用古代题材。 尼古拉·普桑:法国新古典主义画家。法国近代绘画的发端,一般都以普桑为第一人。他在罗马学习美术学习意大利文艺复兴大师,尤其崇拜拉斐尔。1640年回国为宫廷服务。16世纪末兴起的折衷主义学派——波伦亚学院派和自然主义者卡拉瓦乔,也使普桑倾倒。在著名装饰画家、文物收藏家波佐的影响下,他始终不渝地坚持古典主义立场,而对当时开始流行起来的巴洛克艺术风格甚为反感。 普桑的创作方法是严格遵循古典主义原则的,正如法国当代美术史家加利埃娜·弗朗卡斯泰尔所说:“他崇拜自然,但他的全部方法却是不自然的,他用不自然的方法使自然成为日常的灵感源泉。即使不直接对景写生,他在散步时却总是带着画夹,随时记下过路人的动作姿态,或者勾几笔偶尔见到的美景或废墟。可是,这些人物或风景资料,他从不直接使用,他总是对这些资料进行加工,溶化到体系中去。同时,他又到田野里拾取石子和土块,拿到画室里去面,以便能够更准确地表现它们的形状与色彩,并把一切模拟的逼真感和一切印象成分从作品中排除出去。对他来说,有两个基本的范畴:一是感觉,二是思想。” 二、印刷术、摄影术的传播发展对绘画的影响 印象派之后,画家和摄影的关系也是日益紧密。更重要的事实是,早在照片出现以前或者是在同时,照片和绘画之间就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曾共同从事研究的达盖尔和尼普斯可以说对于印刷术的贡献更大一些。当时盛行出版旅行记一类的书籍,市场对素描、肖像等的大规模印刷需要也日益增多,以往大量受雇的职业画家被快速普及的摄影所取代。当然,这一现象收到各界艺术家的强烈反抗。堪称美术界第一人的Auguste曾要求法国政府禁止照片这一行业,但后来却让自己的模特在达盖尔的摄影棚拍了照片,并于1856年完成了著名的作品《泉》。另一位曾称摄影为"恶魔之手"的法国诗人波德莱尔·查尔斯·皮埃尔(1821-1867)后来也请达盖尔拍摄了两张肖像,现在已经作为贵重的映像史料被收藏,这足以证明说服波德莱尔的达盖尔作为摄影师的伟大功绩。 纵观人类文明发展史,如何既保持优秀传统又和时代同步,绘画艺术看起来和科技

公共艺术考察报告

公共艺术考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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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艺术导论课程实地考察报告

关于武汉公艺作品的考察报告 ———古今中外文化融合、商业化的公共艺术作品 考察目的与意义:当今世界上艺术作品正在从政治上服务转移到经济上服务,而公共艺术作为商业化的领军艺术,我们在武汉当地进行实地考察,武汉有各种各样的商业文化街,其中还融合了古今中外艺术文化,了解设计者如何把艺术作品运用到商业文化当中,以便了解以及把握公共艺术的发展趋向,收集借鉴创作灵感。推动公共艺术的发展。 楚河汉街整体布局 首先的考察地点为被誉为“中国第一商业街”的楚河汉街,主体采用民国、中西结合的建筑风格,汉街的规划设计、建筑特色、招商品牌以文化为核心,突出文化特色,引进大量文化品牌。 该街是中国最具建筑特色的城市商业步行街,主体采用民国建筑风格(图一)(图二),红灰相间的清水砖墙、精致的砖砌线脚、乌漆大门、铜制门环、雕着巴洛克式卷涡状山花的门楣、石库门头、青砖小道、老旧的木漆窗户,置身其中,仿佛时光倒流。汉街将极具时尚元素的现代建筑和欧式建筑穿插在民国风格建筑中,实现传统与现代的完美融合。 汉街的大门位于放鹰桥边,眦临楚河,厚重的楚文化韵味,此建筑虽然新但具有中国古建筑风格。(图三)(图四)屹立在街道上非常古朴。 汉街周围桥梁环艺文化 滨河景观带绿树成荫、步移景换,为武汉市民提供优美的休闲场所。在水阀门的维护上有艺术上的组合装饰(图五),绿化带(图六)也进行卡通修剪进行商业化。汉街的两头的两座桥也有独特的设计,分别为放鹰桥、和烟霞桥。“放鹰桥”横架在楚河东湖口上,采用欧洲古典“塔楼”式景观桥的设计理念和“横三段纵三段”的设计手法,使得塔楼屋顶及墙体材料具有古典韵味这里是东湖连通沙湖的楚河的起点,有欧洲儿童乐园的趣味,可东眺双湖桥下桥后,顺河边西行,正式进入汉街。(图七)烟霞桥位于汉街另一端,建于2011年,到了晚上,烟霞桥扭曲的桥身造型仍能呈现出流光溢彩的各种图案效果,带来视觉震撼和享受,因此得名烟霞桥(图八)。 雕塑所传承楚文化 进入汉街,你将会看到各式各样的古人雕塑,有神话传说、古代人物原型。形态各异,动作流畅,镶嵌在汉街的各个角落,有古风韵味,由于这些石雕过于商业性,在作品的造 型上、神态上都有一定欠缺,缺乏专研。汉街的头端为屈原塑像,屈原是楚文化的一位伟人,屈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位伟大的爱国诗人,中国浪漫主义文学的奠基人,被誉为“中华诗祖”、“辞赋之祖”,另外还有尾端有张三丰的塑像,张三丰为武当派宗师,创立于湖北武当山,起于宋兴于明。在雕塑的选角上,设计者有一定的思考,考虑能与当地文化进行融合,以及传承发扬汉文化。(图九)为屈原 (图十)为张三丰。

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摘要]实用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直被认为是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缺失。而我国却为国外的实用艺术作品提供了知识产权法的保护,造成了立法上的超国民待遇。本文通过总结在立法中的争议,对实用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法保护争论问题进行了梳理。首先是在如何定义实用艺术作品的问题上存在争议,其次是在保护模式上存在如何选择的问题。通过对国际条约和国外立法的分析,本文认为,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和实用性的性质决定了它与许多知识产权保护客体有重合性,因而无法在立法中作出准确的归类。在立法保护层面,给予实用艺术作品版权和外观设计双重保护已经成为一种立法的趋势,我国出台立法给实用艺术作品以明确的法律保护,条件已经成熟。论文关键词: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法,外观设计法 笔者以为在早期,实务界对实用艺术作品没有准确的认识。从艺术性的角度看,实用艺术作品与美术作品相似,都体现了作者的独创性并可以用有形的形式复制,是符合取得著作权保护的要件的。而实用艺术作品却与工业生产紧密相连。这又为实用艺术作品受到外观设计保护提供了可能。可以说,实用艺术作品自身的特点给立法者造成了一定的困扰。所以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采取了保守的态度。 二、保护模式的选择 (一)《伯尔尼公约》 《伯尔尼公约》第7条第4款规定,作为艺术作品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由本同盟各成员国的法律规定,但这一期限不应少于自

该作品完成之后算起的25年。同时,公约第2条第7款进一步规定:“在遵守本公约第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的前提下,本同盟各成员国得通过国内立法规定其法律在何种程度上适用于实用艺术作品以及工业品平面和立体设计,以及此种作品和平面与立体设计受保护的条件。在起源国仅仅作为平面与立体设计受到保护的作品,在本同盟其他成员国只享受各该国伯尔尼公约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诸如书籍、实用艺术作品。 《伯尔尼公约》讲实用艺术作品作为艺术作品要求缔约国给予保护,但很显然公约并没有给“实用艺术作品”做准确的定义,仅规定为“艺术品”,这个范围很宽泛。《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指南》仅列举了几种客体,给立法提供了很大的想象空间。《著作权与邻接权法律词汇》中的解释更是直白,完全从字面给实用艺术作品做了定义。本文可以提炼出的共同点是,国际公约更强调“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也肯定了给予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Trips协议第2条(知识产权公约)第2款规定“本协议第一至第四部分之所有规定,均不得有损于成员之间依照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及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已经承担的现有义务。”据此,在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上,Trips协议秉承了《伯尔尼公约》的相关规定及精神,实用艺术作品属于其保护的对象。

2018年度世界十佳装置艺术作品

2018年最佳:定义过去一年的十大艺术装置 我的现代团队在2018年12月15日 ? 2018年,我们看到了安装灵感的混合,但不可否认的是,人类与自然的关系是全年的一个突出主题。这些艺术品从中性到中性,促使观众从环境的角度参与艺术活动。今年的许多顶级设施涉及海洋保护,包括杰森·泰勒(JasonTaylor)的短暂寿命的“逆动物园”(ReveryFund),其陶瓷珊瑚礁,以及巨大、杂碎制造的鲸鱼。有些人,如汤玛斯的“变焦”、“再贴切”的天篷,以及“范围艺术展”的安装,都显示出对自然世界的欣赏,而用激光切割则捕捉到了“自然出现的模式”。除了以生态为中心的艺术作品之外,还受到历史、人类互动和个人记忆的启发,使观众和观众沉浸在一起。在下面探索这些壮观的设施。.

Best of 2018: Top 10 Art Installations Photo: Jason deCaires Taylor and the Fairmont Maldives 由杰森-泰勒(JasonTaylor)撰写,英国高级中学杰森·泰勒(JasonTaylor)用他的一次又一次,他和他的水族生活在一起,从孤独的水泥人物到整个水下博物馆。2018年,泰勒在他雄心勃勃的作品中增加了一件新的作品:水下雕塑画廊。就像泰勒的所有作品一样,它也是一件艺术作品。由pH值中性的海洋钢制成,这个立方体是人造暗礁,它邀请海洋生物在结构周围游泳,并探索其内部的人物。泰勒说:“这就像一个反向动物园。”“在城市里,我们进入太空,观察动物。而这几乎就像我们是游客,但我们在笼子里,海洋生物可以来来去去看我们。这几乎是我们与野生动物互动方式的逆转。“不幸的是,9月份,重工业被有关当局摧毁。他们认为这件作品是“对伊斯兰教的冒犯”,因为它与人类形式相当。

公共艺术作品赏析

SHANGHAI UNIVERSITY 论文 THESIS 题目:聆听城市脉搏的《东方之光》 学院数码艺术学院 班级 A类08班 学号 08123643 学生姓名黄庭 任课教师何晶晶 起讫日期2010.4.25

评分表

在世纪大道与杨高路交会的开阔环岛上矗立着一座巨大的景观雕塑—《东方之光》,背靠世纪广场和世纪公园。它的垂直高度达到了20米,由大量不锈钢 构筑成一个错综 精致的圆盘网架, 一根巨大的钢针 从圆盘中央穿过, 如同一把利剑,直 指天际。显得既雄 伟大气,又通透灵 秀。其实当大家第 一眼看到它时,就 会联想起中国古 代的计时仪器- 日晷,东方之光就 是以日晷为原型 而建造的。该雕塑 以艺术功能为主,计时功能性为辅,并且巧妙的运用了现代建筑语言。 日晷又称为“日规”,是我国古代利用日影测得时刻的一种计时仪器。日晷令人联想到遥远的历史,上小下大、椭圆的晷盘又象征地球,晷针穿过的中点代表中国,同时整件雕塑的造型像是某种高科技卫星天线。它的晷针已由天文专家测定出指向正北的方位,具有计时功能。 《东方之光》位于的世纪大道是第一条绿化和人行道比车行道宽的城市景观大道,从东方明珠至浦东世纪公园全长约5.5公里,宽100米。被誉为“东方的香榭丽舍大街”。世纪大道是一项宏伟的建设工程,两侧的景观工程和商业、文化、旅游、休闲功能开发工作将逐渐完善。世纪大道两侧的地块充满着无限的商机。 《东方之 光》的造型融入 了创作者对古 代文化符号的 改造,或者说暗 含着将传统文 化与现代审美 精神的嫁接。当 我看到这件作 品的时候,不由 自主的让我联 想到计算机显 示器里闪现的 三维结构图,这 个由井然有序、 疏密有秩的不锈钢管焊接组成的日晷在不同的观赏角度下的审美体验有所不同。但我觉得那一圈供计时之用的矩形板有点画蛇添足的嫌疑,感觉是对一种多余的功能的执著,

当代艺术鉴赏

当代艺术这个概念本来一直就是被学术界所争吵的对象。如果以年代来指称艺术状况,那就会把凡是在今天存在的艺术都称为当代艺术;但当如果将当代艺术作为一个特指的词的时候,其语用就会受到限制。有时,不但现代艺术在今天的延续不能称为当代艺术,而且那些后现代阶段的艺术也不能称为当代艺术;有时,当代艺术是对后现代艺术超越后的艺术。诸如等等,这里不详述。 众所周知,中国当代艺术家们是唯西方当代艺术马首是瞻。即使这样,也不是致命的问题所在,前卫艺术西方走在我们前面很多年,去借鉴也无可厚非。关键是在当代中国,鉴赏者们的审美志趣呈现出铜臭现象,而艺术品则是以商业性的形式呈现在大家面前。就是说艺术品本身不是作为一个鉴赏手段进入大众视线,而是因为商业利益被炒家抬到大家面前的,不是让你“赏”的而是让你多出钱买的,你买艺术品不是为了鉴赏而是希冀它可以升值!这时艺术品直接完全地进入了商品经济运行轨道。至于艺术品本质的一些东西?鬼才管它。 艺术有审美作用、认识作用、教育作用,这样的老生常谈已难以表述发展中的艺术在视觉文化时代中的深刻性和独特性。事实上,艺术的作用远不止这些,比如音乐能填补人类的心灵,舞蹈可以改变我们的形体。“艺术的最高价值在于它为每个人的经历和认识世界所作的独特 贡献”,于是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视觉艺术涉及了人类意识中其他任何学科都无从涉及的一个方面。”艺术作品是人类不需要翻译的文化载体,它流通于古今中外,艺术的作用不 仅在于把难以言传的感受形象化,它还是调动我们感性、发掘潜能和会神的手段,能帮助我们发现视觉世界的含义和事物的生动以及细节的微妙,发展人的敏锐的感知能力,扩展我们的意识体,留下我们生命力的痕迹并实现自我,使人的本性和事物的本质得以显现,让人能更深刻地洞察自己和世界。如同鲁道夫·阿恩海姆所说的:“艺术的一个主要作用就是帮助人的思维应付世界的复杂形象,从中发现自我。 艺术的独特作用和价值还在于它是人们了解世界的两种主要方式之一。两种方式:一种是以科学、逻辑以及其他借助文字的方法为特征的推理方式,即理性认识世界的方式,这种方式提供的知识是系统的、线性的、有序的、理性的;而艺术提供了另一种认识世界的方式,它是空间并列的、同时出现的、网状的、感性的。理性文化与感性文化如同迈动的两条腿,驮着人类文明进步 在许多人的心目中,科学与艺术是很不相干的,我们不去追究二者孰先孰后,或是否同 根同源,至少我们分类了他们。原因很简单,科学追求的是严,艺术追求的是美,一个是理性的演绎,另一个是灵感的发挥,二者南辕北辙,似乎没有共通之点。 以上是艺术鉴赏的一般性意义,适用于任何时代,任何地点,任何人。但当今社会复杂多变,新的艺术载体形式层出不穷,各种文化潮流相互交织,价值观取向更呈现出不断多元化的趋势。审美观念是一个人价值观的重要表现方面,可以说,拥有正确的审美观,你的价值观就正确了一半。社会上的艺术现象是良莠不齐的,流行的事物不一定是高雅的,热炒的事件总是有低俗的,而行为艺术更是通常沦为一些人出风头的手段。不盲目追随潮流,克服从众心理,形成有自我特色且正确的价值观,就从艺术鉴赏课上开始吧。 冯骥才的《巴黎,艺术至上》开篇就感叹,“一走进蓬皮杜现代艺术博物馆”,发现“整个人类已经江郎才尽”。肯定有人觉得说得夸张,杞人忧天无病呻吟,但我其实有点同感。 我是在大一时候看的杜尚访谈录,当时对当代艺术知之不深,大概是杜尚那种优雅的叛逆,一下暗和了我渴望break all the wall的冲动,那时候把此人奉为天人,进而研究过一遍 超现实、达达,到后来的偶发艺术、激浪派。再加上铃木大拙之辈的东学西渐,对当时的艺术圈影响甚重,john cage的4…33?…,坐在钢琴边一动不动,让观众听“环境”之声,好像还真有那么些禅宗意味,一下子就把我唬得一愣一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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