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煤矿安全作业规程

露天煤矿安全作业规程
露天煤矿安全作业规程

鄂尔多斯市瑞德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瑞德煤矿煤矿安全作业规程

鄂尔多斯市瑞德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瑞德煤矿

二〇一三年

规程编制(修订)立项审核表

前言 (1)

第一部分工程安全作业规程 (1)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采剥作业规程 (6)

第三章运输作业规程 (8)

第四章排土作业规程 (10)

第五章采空区作业规程 (11)

第二部分露天爆破安全作业规程 (12)

第一章总则 (12)

第二章导爆管、导爆索、雷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13)

第三章火工品的运输及保管 (14)

第四章装药与充填 (16)

第五章起爆方法 (19)

第六章警戒与安全距离 (21)

第七章瞎炮处理 (25)

第八章二次爆破 (25)

前言

《露天煤矿安全作业规程》是我矿安全生产必须遵循的安全准则,是全矿职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保障安全所遵循的依据。本规程是结合我矿生产实际情况,并参照《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有关法规、规程制定,分为工程安全作业规程、露天爆破安全作业规程两部分,规程内容涵盖了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全矿职工必须认真学习、掌握本规程,并严格执行。

第一部分工程安全作业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露天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安全法规,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条各级领导必须贯彻落实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等。

第四条矿长对本矿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矿行政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各单位、部门

行政正职是本单位、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行政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工作负责,其主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班组长(工长)对所管辖范围内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各级安全责任人要认真监督检查安全规程执行情况,并对各级第一责任者负责。

第五条安全监察科是本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上级和本矿的有关规定,行使安全监察权。

第六条安全监察科与矿内施工单位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七条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为保证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的各项费用,各有关部门应做出相应计划,并由各级领导组织实施。

第八条总工程师主持编制本矿年度灾害预防措施及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各单位主管领导应负责制定本部门(单位)的安全活动计划,并按计划执行。

第十条各单位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必须按“四定”(定单位、定责任人、定时间、定措施)原则整改,整改完毕后要通知安全监察人员验收。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拖延。

第十一条安全工作实行群众监督,各级领导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的活动,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应根据生产实际对职工及时进行安全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自保、互保意识和自身素质。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新参加工作和中途调换工种的职工,均须经过安全及技能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四条受培训人员必须在专职人员的带领下工作,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之前不准独立作业。

第十五条使用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安全标准,必须有安全使用合格证或安全标志,否则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各项工程及机械安装、设备大修、更新、改造、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之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进行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实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职能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发生事故后,由矿或部门有关人员采取安全措施组织抢救,并按程序逐级上报。

第十九条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应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条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职工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制止和拒绝违章作业、冒险作业。当工作场所出现险情时,有权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并有义务及时报告危险、危害因素;在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

身和设备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第二十三条采场与排土场的主要运输干道严禁人员行走,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

第二十四条严禁在靠近台阶坡顶、坡底的危险地带行走、逗留或停放设备。

第二十五条严禁擅自移动、毁坏各种安全标志。

第二十六条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设备上。

第二十七条载货交通工具的货厢内不得载人。

第二十八条矿用设备不准搭乘人员。

第二十九条人员在超过基准面2米(含2米)的高空作业时,所用的梯子或平台应牢固、平稳,应佩带检验合格的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有可靠栏杆者除外)。

第三十条进行吊装和高空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时,必须停止作业。雷雨天时,禁止在露天高处作业。遇冰雪时,应有防滑措施。

第三十一条职工在其工作范围内应注意设备上可能造成伤害的部位,如尖角、高温部位等。

第三十二条在不能确保设备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情况下,未经允许严禁擅自处理设备故障。

第三十三条凡接触危险材料或物品的职工,必须熟知其在使用中的危险性,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自己和他人不受伤害。

第三十四条严禁任何人在吊起或悬挂的重物下工作或通行,禁止吊物从人员上空通过,如须通过时必须撤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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