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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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简介

民法学

一、课程说明

(一)课程简介

按照中国民法典进行设计,并以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继承法等现行民事法律法规为依据,紧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借鉴外国与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吸收国内外民法学研究的新成果,理论联系实际,系统阐述了民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基本知识。主要包括民法总论、人身权、物权、合同、继承、侵权。

(二)课程目的

民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它系统地介绍了民法学的基本原理,以及现行有效的主要民事法规的内容。有很强的理论性,是学习民事法律规范的基础课程,同时又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是学生掌握、理解法学理论的前提和基础。通过对民法总论这门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能够理解掌握民法学的一般原理和主要内容,同时要求学生深刻领会并全面掌握现行主要民事法律、法规的内容,并能够综合运用所学的知识解决民法实务中的一般问题,为成为一个合格的法学专门人才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课程内容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概念

一、民法概念

民法有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之分。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如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否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团体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包括民法典、民事法律、民事法规以及国家认可的习惯等。

二、民法的本质

特定历史时期的商品经济关系的反映

三、民法的任务

为特定历史时期的不同社会的商品经济服务

四、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

1、形式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2、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3、民法学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对象的概念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依此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就是民法的调整对象。

二、民法调整对象的内容

(一)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以财产为客体,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分为:静态财产关系(如所有权关系和动态财产关系(如商品交换关系、遗产继承关系)。

(二)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身分而形成的,不以主体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分为人格关系(如基于生命、健康、肖像、名誉等形式的人身关系)和身份关系(如基于监护、署名所形成的人身关系)。

第三节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

一、民法与商法

商法的概念起源于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成熟于资本主义发展以后。商法的出现,弥补了传统民法的不足。

关于商法的概念和地位,世界上有二种体制:

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涉及国家权力不直接介入的整个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领域,与私法意义相同;存在于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的国家

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商人、商业组织的地位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民法商法并列,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

二、民法与经济法

民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的地位得以确立。经济法作为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宏观调整的法律手段,主要由保证市场秩序的行政法规所构成,其中,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其重要部分。

第四节民法的渊源

一、民法渊源的概念

民法的渊源是指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为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制定的各种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二、民法渊源的类型

(一)宪法;

(二)法律;

(三)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决议和命令;

(四)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五)地方性法规;

(六)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的指示;

(七)国家认可的习惯。

第五节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一般从它实施之日起,至废除之日止,民事法律和法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生效,也可以自专门规定之日起实施生效。民事法律和法规,原则上只适用于生效后所发生的民事关系不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的一切领域。全国性的民事法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地方性的民事法规,只在当地人民政府所管辖的地方发生效力。国家专为某一地区制订的法规,只能在该地区适用。

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全体公民和法人,同时也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述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正确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准确地制订、解释和执行民法,依据民法原则处理民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节平等原则

一、平等原则的概念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平等原则是平等交换的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二、平等原则的内容

(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二)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三)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

(四)民事权利平等受法律保护。

第三节等价有偿原则

一、等价有偿原则的概念

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经济利益。

二、等价有偿的内容

(一)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常常具有相对性。

(二)在从事转移财产的民事活动中,一方取得的财产与其履行的义务,在价值上大致是相等的。

(三)在共同从事某种民事活动时,禁止非法无偿地占有他人的财产。

(四)一方给另一方造成损害,应以得到同等价值的补偿为原则,使加害人和受害人的损失额相等。

第四节自愿和公平原则

一、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是指个人得依其自由的意思形成司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含义包括:

(一)意志自由

1、人身自由;

2、财产自由;

3、合同自由。

(二)自己责任。所谓自己责任是指每个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二、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也应当根据公平原则,使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又做到公平合理。

第五节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用,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司法审判人员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合同、正确处理各种民事纠纷。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

(一)任何当事人对他人和广大消费者诚实不欺、格守诺言、讲究信用。

(二)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加害于他人。

(三)要求当事人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对于约定的义务要忠实的履行。

第六节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

一、民法的基本功能

确认和充分保护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和利益,在民事主体的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民事责任制度及时恢复其被害人的权益。

二、禁止滥用民事权利

在保护民事权益的同时,我国民法要求民事主体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禁止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利益。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

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是民法学的核心,民法总论是确定民事法律关系共同性问题的理论,民法学分论则是研究各种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可以说民法学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学。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二)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社会关系

(三)是受民法支配的法律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财产法律关系与人身法律关系

划分标准是:是否直接具有财产或经济的内容。

直接具有财产或经济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为财产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又分为物权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不直接具有财产性质或经济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为人身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指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不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又分为人格法律关系和身份法律关系。

(二)绝对民事法律关系与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划分标准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否特定。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指与权利主体相对应的义务主体为除权利主体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物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是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在绝对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不需要义务主体的协助就可以直接行使和实现权利;义务主体是不确定的,其义务表现为不得妨碍或干涉权利人行使权利。

相对民事法律关系,指与权利主体相对应的义务主体为特定的、具体的人的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是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在相对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的权利行使与实现需要义务主体的积极协助。义务人的义务表现为负有积极实施某种行为的责任。

(三)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划分标准是:民事法律关系形成与实现的不同特点。

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的合法行为形成的,主体的权利能够正常实现。例如:所有权法律关系。

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因不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例如: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四)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划分标准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只有一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内容是单一的。例如:某物形成的所有权关系。

复合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两组以上权利义务关系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涉及多项权利义务。例如:技术转让合同中,包含有技术成果的许可使用、与所转让技术有关的设备买卖、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成果所有权等不同性质的权利义务。

(五)主民事法律关系和从民事法律关系

划分标准是:民事法律关系是否能够独立存在。

主民事法律关系,不需要依赖其他法律关系的存在而可以独立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

从民事法律关系,必须以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或依附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才能够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的。法律关系的要素,指构成法律关系所必不可少的条件。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条件。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承担者,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根据

――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称为民事法律事实。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一)事件

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事实。

(二)行为

人们有意识、有目的所进行的客观活动。

第四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概念

(一)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按合同约定,根据自己意愿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其特征为:

1.民事权利是一种自由权;

2.民事权利体现着权利主体为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3.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保障性;

(二)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法律上的利益而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其特征为:

1、强制性。民事义务受国家强制力约束,义务主体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2、限定性。义务主体所负有的义务是在一定范围内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财产权利与人身权利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三)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

(四)主权利和从权利

(五)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六)既得权和期待权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权利主体通过一定行为实现民事权利的内容,就是民法权利的行使。依法行使,禁止权利滥用。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

(一)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

1、公力救济。是指当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或侵犯他人权利时,权利主体依法请求国家机关强制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方法。如:诉讼保护。

2、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自己采取合法方法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二)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民事诉讼

1、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3、形成之诉。

五、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指民事主题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条件的归责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它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3、公平责任原则,它是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而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由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三)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损失事实的客观存在

2、行为的违法性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4、行为人的过错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式。

(四)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

免除条件,是指不履行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义务而致人损害者依法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事由。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免责条件主要有:

1、职务授权行为

2、正当防卫行为

3、紧急避险行为

4、不可抗力,

5、受害人的过错

6、受害人同意

7、第三人的过错

8、意外事件

9、自助行为

(五)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1、侵权行为的概念

侵权行为,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和其他合法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主任的行为。

2、侵权行为的特征

(1)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2)侵权行为的对象是绝对权;

(3)侵权行为是行为人有意识的行为。

(六)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种类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

2、产品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4、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5、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6、建筑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7、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8、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民法学重点知识

一、法学复习的重点 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从教育部考试中心编写的09年政法干警招录用《民法学考试大纲》(后称大纲)来看,民法学考试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根据大纲的要求,我们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 (一)总论部分 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 1。民法的本质。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其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5。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和民法学的核心内容,其知识点也比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对这一部分内容应当重点掌握。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以及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 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考生应当能够准确记住它的概念和特征,能够理解它和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能够掌握它的法律效力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等。 6。代理。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考生要注意准确掌握代理的概念,并根据此概念,理解代理的法律特征。其他如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代理权及其行使、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无权代理的效力以及表见代理制度,这些都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7。诉讼时效。重点掌握时效和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及其性质、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意义、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期间的概念、种类病情计算等。 8。民事责任。重点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分

民法学试题与答案

民法学 第一章导论 判断题 1、商品生产社会第一个世界性法律是《法国民法典》。( ) 2、1803年到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是以《德国民法典》为蓝本编篡的。( ) 3、“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马的万民法。(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以前,我国没有民法。( )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 6、我国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指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中产生的财产关系。( ) 7、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司法机关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定时,据以裁判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 ) 8、《民法通则》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并同时实施。( )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判断题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特定的当事人。( ) 2、张某将李某打伤。张某的打人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事实。( ) 3、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能够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因而也是法律事实。( ) 4、根据权利的作用可以把民事权利划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 5、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就能够产生。( ) 6、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权利主体要实现自己的权利,就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适当履行义务。( ) 二、单项选择题 1、下列民事权利不属于形成权的是( ) A 抵押权 B 追认权 C 撤销权 D 解除权 2、债务人根据特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权利是( ) A 支配权 B 请求权 C 形成权 D 抗辩权 3、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为( ) A 主体、行为、权利和义务 B 物、行为、智力成果 C 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真实 D 主体、客体、内容 4、依照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 ) A 财产权与人身权 B 绝对权与相对权 C 主权利与从权利 D 请求权与形成权 5、甲和乙合伙开办了一个宏亮彩扩部,丙将一卷柯达彩卷送到彩扩部冲洗,交给了正在值班的甲,并向甲交付冲洗费21.8元。该债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 ) A 甲和丙 B 甲、乙和丙 C 乙和丙 D 宏亮彩扩部和丙 三、多项选择题 1、在我国,必须依法登记注册才能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是( ) A 城镇工商个体户 B 农村承包经营户 C 公司法人 D 事业法人 E 社会团体法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 ) A 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B 民事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C 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 D 民事法律关系的标的 E 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 3、下列组织中必须经过登记才能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有( ) A 城镇个体工商户 B 农村承包经营户 C 公司法人 D 社会团体 E 个人合伙 第三章自然人 一、判断题

中国民法学30年

中国民法学30年 关键词: 民法学//30年 内容提要: 改革开放以来, 中国民法学的发展走过了恢复重建、加速发展和走 向成熟三个阶段。因应这一发展脉络, 中国民法学在研究重心、问题层次、研 究范式、研究风格、研究性质等方面实现了根本的转换。30年来, 民法学界取 得了诸如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主体关系说”等众多的重大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 中国民法学的恢复重建阶段始于改革开放之初止于上世纪80年代末。这一阶段中, 民法学界通过与法学界的论战, 创造性地廓清了民法的调整对象。恢复后 的中国民法学积极参与立法实践, 《民法通则》就蕴含了中国民法学界努力的 成果。这一民事基本法的出台也标志着民法的独立法部门和民法学的独立法学 科地位得到体制的确认, 民法学结束了为生存而战的。与此同时, 民法学界对 民法学基本范畴形成了一致的见解, 初步建立了自己的概念体系。上世纪九十 年代, 民法学开始了加速发展阶段。此一阶段中, 民法学界明确了建立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制度的思路, 民法总论以及债权、物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等分 论研究都有长足进展。国家逐步改变了以所有制形式作为民事立法框架的立法 模式, 在立法上初步实现了平等对待一切民事主体, 并结束了合同法的“三足 鼎立”局面, 统一了民事主体交易规则。本世纪至今是中国民法学走向成熟阶段。此一阶段, 民法学界的目标趋于一致, 即制定一部符合中国国情、有中国 特色、经典地表现21世纪的社会生活条件和冲突的民法典。中国民法学界倾力研究物权法和侵权行为法。在民法学界的积极推动下, 《物权法》已经出台, 侵权行为法也在制定之中。 回首30年的学术发展, 中国民法学走过了一条从服务于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 证成民法的独立法部门和民法学的独立法学科地位, 到紧密围绕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 论证民事主体独立性、自主性, 声张和扩充民事主 体权利之路;其论证逻辑实现了由以市场经济取向改革的功利需要为基到以人民的本来权利为凭之转换, 其发展模式完成了从被动适应社会前行的推动到主 动推进制度的变革。伴随着这一进程, 民法学科自主意识觉醒、独立性增强, 渐次形成了自己的概念系统, 我们开始使用人、法人的概念, 而不再沿用公 民、单位等不能体现民法意蕴的概念;民法学的研究范式开始了从整体主义向个体主义的回归之路, 我们开始努力建立本学科的方法论体系, 以本学科的视 角确定问题的所在以及问题的解决方案;我们的研究风格开始发生由单纯的、漫无边际的议论到主动地遵循方法论的转变;我们的研究范围渐次向纵深发展, 从单纯的关心具体制度安排, 到重视制度的运行实效和体系化效应以及制度生 成的法问题;我们的研究层次逐步提升和深化, 发生了从权利主张到权利实现、由宏大叙事到见微知著的跨越;我们开始自觉把持研究的性质, 从专注立法论, 到立法论与解释论并重, 特别是解释论得到了充分的重视, 并注意采用

化学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知识点梳理

物质的构成和变化(一)物质的多样性1、物质的三种状态包括:固态、液态、气态 2、物质三态变化的微观实质是:分子之间的间隔(距离、空隙)改变,大小改变不了. 3、氧化物:由两种元素组成,其中一种是氧元素的化合物举例:Fe2O3、CO2、纯净物和混合物的区分:物质的种类(一种或多种)各举两例:纯净物:氧气、水、高锰酸钾混合物:空气、溶液、大理石、煤、石油 4、单质和化合物的区分:元素的种类(一种或多种元素的纯净物)各举两例:单质:铁、氧气、氦气、碳化合物水、氧化钙、碳酸钠、氢氧化钙 5、有机物和无机物的区分:看是否含碳元素,(除碳、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碳酸根是无机物).各举两例:有机物:甲烷(CH4)乙醇(C2H5OH)乙酸 (CH3COOH)葡萄糖(C6H12O6)无机物大多数不含碳元素化合物.

物质的构成和变化(二)微粒构成物质1、构成物质的三种基本微粒是分子、原子、离子。例如:水是由水分子构成,铁是由铁原子构成,氯化钠是由钠离子和氯离子构成。 2、分子定义:分子是保持物质化学性质的最小粒子 3、原子定义:是化学变化中的最小粒子 4、离子定义:带电的原子或原子团 5、保持二氧化碳的化学性质的最小粒子是:二氧化碳分子 6、分子和原子的本质区别:在化学反应中分子可分原子不可分 7、化学反应的实质:宏观:物质生成新物质,微观:分子生成新分子 8、五个原子团的离子符号:(NH4+、NO3-、OH-、SO42-、CO32-) 9、分子的性质:不停运动、同种分子性质相同、有间隔、有质量和大小 10、原子是由居于原子中心的带正电的原子核和核外带负电的电子构成的。原子核(一般)是由质子和中子构成的。

网络教育《民法学》答案

分数: 72.5 完成日期:2011年02月28日 20点31分 说明:每道小题括号里的答案是学生的答案,选项旁的标识是标准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个小题,每小题 2.5 分,共50.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下列不属于民法的渊源的是() ( D ) A.宪法 B.地方性法规 C.司法解释 D.非国家的政策 2.某国驻华领事上街购物,乘坐的汽车被我国公民李某撞坏,该领事即向当 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李某赔偿损失。本案适用() ( B ) A.中国民法 B.该领事所属国民法 C.第三中立国民法 D.国际惯例 3.甲知道其新房屋南面临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佯装不知,将房屋卖给乙。半 年后,南面高楼建成,乙的房屋受不到阳光照射。本案中,甲违反了民法的()原则。 ( D ) A.平等 B.自愿 C.公平 D.诚实信用 4.依民事权利作用的不同可分为() ( C ) A.财产权与人身权 B.绝对权与相对权 C.请求权与形成权 D.物权与担保物权 5.解除权是() ( D ) A.选择权

B.所有权 C.追认权 D.形成权 6.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 ( B ) A.塘中的鱼 B. 夜空中的星星 C.不作为的行为 D.企业的名称权 7.因意外失踪,利害关系人申请失踪人为宣告死亡人的,人民法院寻找失踪 人的公告期为() ( B ) A.3个月 B.6个月 C.9个月 D.1年 8.某村公民甲12岁,父母双亡,祖父母年过80岁,无兄姐,其他亲属中仅 有堂叔愿意也有能力担任其监护人,依法应取得()同意。 ( C ) A.甲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民法概念

1.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重点)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定义指经厉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指经厉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条件 1. 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下落不明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信的状况。 2.公民下落不明的状况超过2年期限。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信消失之次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次日起算。1.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杳无音信,不知生死。 2. 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超过了法定期间。 一般情况:下落不明满4年 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事发之日起满2年 战争间下落不明:战争结束日起满4年 宣告程序利害关系人申请: 近亲属; 有关债权人、合伙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 近亲属及其他 公告期间为1年 宣告后果 1. 财产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代管。 2. 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管 3. 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1. 发生与公民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丧失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2. 其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变更或消灭。 3. 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4. 个人合法财产按程序处理 宣告撤消重新出现或确知下落 ↓ 本人或关系人申请 ↓ 人民法院撤消 1.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

2017年6月国开(中央电大)专科《民法学1》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温馨提醒:期末考试中大部分试题都可以从历年试卷中找到原题和答案)2017年6月国开(中央电大)专科《民法学1》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说明:试卷号码:2097; 适用专业及层次:法学专科; 考核形式:形考(30%、纸考)、终考(70%、纸考)。 一、单项选择题 1.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某公民为失踪人须(B)。 A.该公民下落不明满一年的 B.该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 C.该公民下落不明满三年的 D.该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2.根据物是否具有相互替代性,可将其区分为(C)。 A.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 B.主物和从物 C.特定物和种类物 D.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3.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是(A)。 A.无效的民事行为 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C.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D.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4.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属于(C)。 A.所有权 B.用益物权 C.担保物权 D.动产物权 5.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是(A)。 A.所有权转移 B.占有权转移 C.收益权转移 D.处分权转移 二、多项选择题 6.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AC)。 A.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B.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D.醉酒的人 7.民法通则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BC)。 A.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 B.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 C.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D.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全部生活来源的 8.在民法上房屋属于(AB)。 A.不动产 B.流通物 C.限制流通物 D.动产 9.下列情况属于限制流通物的是(ABD)。 A.土地 B.金银 C.房物 D.武器、弹药 10.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ABCD)。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三、填空题

民法学民法概述练习题精选版

民法学民法概述练习题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民法学》课后习题第一章民法概述(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居于()的地位。 A.根本大法 B.基本法 C.单行法 D.中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 A.所有的财产关系 B.所有的人身关系 C.纵向的财产关系 D.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A.经济 B.民事 C.交换 D.日常 4.某国驻华领事上街购物、乘坐的汽车被我公民王某撞坏,该领事即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王某赔偿损失。本案适用() A.中国民法 B.该领事所属国民法 C.国际惯例 D.第三中立国民法 5.民法的下列渊源中,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受到限制的是 () A.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中的民事规范 B.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中的民事规范 C.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议和命令中的民事规范 D.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民事问题的司法解释和具有指导性的指示 6.近代民法的代表是() A.罗马法 B.法国民法典 C.德国民法典 D.苏俄民法典 ? 二、多项选择题 1.我国民法调整()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A.平等主体 B.公民 C.法人 D.公民与法人 E.法人与其上级主管机关 解析: 2.下列规范中属于我国民法渊源的包括() A.《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D.《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E.《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初中化学概念原理新授课基本流程

初中化学概念原理新授课基本流程 初中化学概念原理新授课基本流程 化学概念原理新授课基本流程 环节1:目标导学(情境导入,展示目标) 采取恰当的方式激发起学生渴求知识的欲望,将学生带入新课,教师板书课题,出示教学目标及自学指导。 操作程序: (1)导入新课:根据教学需要进行情景导入、问题导入、复习导入,也可以开门见山,直接板书课题。 (2)板书课题。 (3)出示学习目标(是否需要灵活掌握)。 (4)出示自学指导:自学指导的设计要从教学实际出发,要将三维目标细化为具体问题,要体现基础性和渐进性,体现本节课的重难点,要有梯度,语言简洁明了。 要对自学时间、内容、方法、标准、检测提出明确要求。 环节2:自主学习(学案引领,自主学习) 自主学习就是要学生先自己完成基础知识的学习、基本技能的训练、简单的探究活动,也就是要求学生自己先解决老师设计的问题或学案。自主学习是合作学习的基础,是探究交流的前奏,是形成能力的前提。问题是思维的源泉,更是思维的动力。教师应尽可能设计有思考价值的问题,引导学生在积极思维的过程中深刻理解所学知识。问题的形式可以是思考题的形式,也可以是学案。但必须具有一定的思维容量、适宜的难度、合适的梯度。教师还应引导和鼓励学生自己去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这是培养学生问题意识和思考习惯的最好途径,也是学生主体性的最充分的发挥。 自主学习要目标具体,合理的时间限定,让学生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任务,保障

学习效率。 操作程序 学生要求: (1)按自学指导进行自学。 (2)自学完后,要合上教材和其他辅助资料进行自测,对不会的问题要做好批注或随笔,做为合作交流的问题进行合作探究。 教师要求: (1)对个别没有按教师自学指导要求做的学生,要有个别提示。 (2)巡回指导,发现共性问题。教师巡回时以不干扰学生自学为原则,以利于学生全身心地自学,及时发现并记住存在的问题。 (3)适度调整自学时间:要给学生适度的自学时间,并根据学生的自学情况对自学时间进行灵活地增加或减少。 环节3:合作交流(相互交流,完善学案) (一)组内交流 (1)同桌交流:自学中遇到不会的问题,同桌交流。把同桌也解决不了的问题记好,向学习小组提出,让学习小组其他成员讲解。 (2)组内交流:在组长的主持下将同桌解决不了的问题进行小组内互相交流,从而实现“兵教兵”。把小组解决不了的问题记好,让其它学习小组或教师讲解。学生在自主思考的基础上,同桌或小组内深入讨论,解决学习中出现问题,必要时对预习学案进行组内批阅、交流,得出正确的结论,探讨知识间规律,在组内达成共识。 教师在这里应积极引导和鼓励学生大胆的去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大胆的去质疑,要给学生提供良好的质疑环境,并适时对学生进行质疑方法的指导,使学生的思维相互碰撞、相互启发、相互引导,最终达到和谐共振、共同进步,形成能力。教师在这里还要应注意研究如何引发学生的认知冲突,如何营造民主宽松的教学氛围,如何提

民法的相关概念及名词解释

民法的相关概念及名词解释 1.人身权的概念、体系 人身权 right of the person是指与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亦称人身非财产权。 人身权与财产权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大类基本民事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等。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等。 2.财产权的概念、体系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是可以以金钱计算价值的,一般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需以财产方式予以救济。 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以物质财富为对象,直接与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如所有权、继承权等。简称产权。 财产权包括以所有权为主的物权、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在婚姻、劳动等法律关系中,也有与财物相联系的权利,如家庭成员间要求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权利,夫妻间的财产权,和基于劳动关系领取劳动报酬、退休金、抚恤金的权利等。 3.人格权的概念 人格权是指为民事主体所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人格权是一种非财产权,因而与财产权相区别。人格权是一种支配权,因而具有排他的效力。人格权是一种绝对权,因而任何他人都不得妨碍其行使。最后,人格权还是一种专属权,即他人不得代位行使。 人格权是社会和个体生存发展的基础,属于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现在世界各国宪法均将人格权的保护放在重要位置。在中国,我们应该就人格权在意识形态体系中探讨或者将人格权置于实质法律中探讨加以研究。 人格权包括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 4.人格的概念 民法领域的人格是指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人格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人格或人格要素形成的关系。人格要素是自然人人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要素,包括生命、身体、健康等物质性要素以及姓名、肖像、荣誉、名誉、隐私等精神性要素。人格在法律上基本不能抛弃、转让和褫夺。但是,荣誉权例外。依据民法通则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法人也享有一定限度的包含名称权、荣誉权和名誉权在内的人格权。法人的人格权可以依法抛弃、转让和褫夺。 5.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随着《民法通则》的公布实施而在中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国公民权益的拓展。 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 6.同命不同价

自考民法学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6 年10 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民法学试卷 (课程代码00242) 本试卷共 6 页,满分100 分,考试时间150 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 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 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30 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 1 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 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关于民法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无论新、旧法是否为同一级机关颁布的,都适用新法改废旧法的规则 B.法律原则上只适用于法律生效后发生的事项 C.港澳台地区也是我国领土,因此,我国民法同样适用 D.我国民法不适用于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 2.下列适用 2 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是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B.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C.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将民事法律关系区分为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的意义在于 A.绝对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 B.相对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一般是不特定的 C.相对法律关系的义务人负担的义务一般是消极的不作为 D.绝对法律关系的权利人实现权利无须义务人的介入 4.根据民事权利相互间是否具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 A.财产权与人身权B.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 C.绝对权与相对权D.原权与救济权 5.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A.被代理人承担责任B.行为人承担责任 C.行为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D.被代理人和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6.关于自然人姓名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自然人姓名的决定权,是指对名的决定权 B.自然人不使用自己的姓名属丁'放弃姓名权 C.自然人无权改变其姓氏 D.盗用姓名是指不经自然人许可而擅自使用其姓名 7.下列属于物质性人格权的是 A.监护权B.健康权

民法学答案汇总

民法学答案 【判断题】 1错。是民法事后调整 2错。仍属民法调整 3错。民法通则非民法典,其性质为单行法规 4对。 5对。 6对。 7错。只包括平等主体间的。 8错。并不要求全部等价有偿,其由当事人的意思自主决定。 9错。还有非法人团体和特殊情况下的国家 10错。自然人之主体资格亦是法律赋予的。如奴隶社会中,奴隶虽有人之自然属性,确无主体之资格。 11对。因为其不以行为人的意思为要件。 12错。还有事实构成 13错。还有事实行为等。确切说,只有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之构成要素。 14错。引起该法律关系变化的是甲死亡这一事件。 15对。人格权因出生而取得,与是否有行为能力无关。 16错。无行为能力人所为法律行为均?糜善浼嗷と舜怼? 17错。人的权利能力虽始于出生,但对胎儿利益,各国民法都有所保护。 18错。法律对死者的名誉等利益予以保护。 19对。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其监护人20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和精神病医院对精神病人的行为均负监护责任。 21错。按我国有关司法解释配偶为第一顺序的申请人,且该顺序具有排他性。 22错。宣告死亡是法律推定,目的在于稳定法律关系,原则上与人的能力无关 23错。属于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应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满4年。 24对。根据民法通则第24条。 25错。非必经程序。 26错。法人不能具有自然人以肉体和心理要素等为前提的权利能力。 27错。企业法人自愿解散的,由法人自己成立清算组织;破产宣告的,由法院负责组成;被撤销的,由主管机关负责组成。 28错。财团法人无意思机关,是他律法人。一般设有理事会为执行机关和代表机关。 29错。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分为两类:一类是从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另一类是依法需要依法办理法人登记的,如各种协会、学会、基金会、行业团体等。 30错。法人的名称权可以转让。 31错。承担有限责任的是法人成员,而非法人承担有限责任。 32错。法人的分立是法人变更的一种形式,而法人向外投资,自身并未发生变更。 33错。应分情况区别对待: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完毕,法律不加干预;如果正在履行中,一方诉他方违约,他方可以合同越权进行抗辩;如果一方已履行完毕,另一方尚未履行,此时若发生诉讼,法院可确认越权合同无效。 34错。法人只对法人的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发生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其他行为只属于他们自己的行为,与法人无关。 35错。传统分类中的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相对,是指人的组织体;而民法通则所谓的社会

梁慧星_学习民法学的基本方法

学习民法学的基本方法 梁慧星 学习民法学的方法大致有两种:其一,是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的学习方法。及基本上按照民法典的结构顺序进行学习。其二,是从具体到抽象、从特殊到一般的学习方法。即从具体的事例(实有的或者假设的案例)入手学习民法。 第一种方法,可以使我们对民法获得一个整体的把握,即掌握民法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为进一步学习、研究民法或者从事民法实物奠定扎实的民法知识基础。但这种学习方法,对初学者来说,要理解、记忆许多专业概念术语有相当的难度。第二种学习方法,从具体案例入手,可以唤起对民法理论的兴趣,但仅靠这种学习方法不大可能准确理解和掌握整个民法的基本结构和概念、原则、制度、理论体系。因此,现在提倡交替采用上述两种学习方法。即为了掌握民法的基本结构和整个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体系,须采用第一种学习方法,精度一、二种较好的民法教材或者体系书。 在此基础上再采用第二种方法,阅读一些民法实例演习著作,使我们结合实例对民法各项概念、原则、制度获得正确的理解和把握。然后再阅读一些具有较高学术水准的专题研究著作相关专题论文,以进一步提高我们的民法理论素养。并且,在具有比较扎实的民法知识的基础上,应阅读民法方法论著作和民法判例研究论文,以掌握解时适用民法的方法、规则和理论,提高运用民法和研究民法的能力。 在采用第一种方法学习时,须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要遵循循序渐进的规律,先学好民法总论部分的容,再顺序学习物权、债权、亲属、继承。民法总论部分,不仅使整个民法的基础,而且是整个现代法制的基础。学好这部分容,再学习其他部分就比较容易。当学习其他部分时,也应当遵循同样的规律,先着重学好该部分的基础知识,例如学习债权部分,应先着重掌握债权总论部分,然后再学习

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和适用 一、名词解释: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二、简答题: ﹡民法调整对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2、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基于彼此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3、财产关系:民事主体之间基于财产而发生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财产支配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重要内容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民法的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民法是实现人权的手段。 2、民法是公私混合法:民法原则上是私法,但并非全然是私法,因为民法总则中关于人格和身份等规定,是不以当事人的合意加以变更,为了保护弱者而规定的,属于强行法,即公法。但民法大部分规定仍属于可以以当事人合意加以变更的任意性规定,因此民法是公私混合法。 3、民法是市民法:市民是私法概念,具有自利性。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它是最典型的成文法。(包括民法典、其他有权机关的民事立法文件) 2、习惯:已经在社会中出现并经长期反复适用,为一般国民法律意识所接受的行为规范。 3、判例:公开的、具有先例拘束性、被普遍化的,由较高级别法院制定或认可的法院判决。 4、学理:经法院采用的法学家就民法问题的观点。 事理之性质:是案件中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之依据的有关事实本身的规定。 同法族的外国法:古罗马法以及现代大陆法系诸国的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 5、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没有规定而适用国际惯例。 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适用范围指民法的效力。 1、对人的适用范围: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和合伙。 2、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我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我国驻外使馆和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 3、对时间的适用范围:民法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和不溯及既往。 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民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术,其效力贯彻民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民法学试题大全含答案

一、填空题(共20题,每题1分) 1、案件检查的任务可以概括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使违纪者受到应有的惩处,( ) ,教育纪检监察对象遵纪守法。 2、( ) 的思想路线是案件检查的生命线,背离了它,就会受挫折,就会走弯路,就会一事无成。 3、( ) 和( ) 是案件检查与被调查人谈话中被调查人心理活动的一对基本矛盾。 4、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检查中,对违犯党纪政纪的纪检监察对象采取的组织措施包括停职检查和( ) 两钟。 5、收集证据必须客观全面、细致深入、( ) 、符合规定程序。 6、纪检监察案件受理包括( )受理和( ) 受理两个方面。 7、为了公正、客观的处理案件,案件审理工作必须由纪检监察机关中不承担( )的案件审理部门承担。 8、案件审理工作的作用有制约作用、参谋作用、( )、教育作用、促进作用。 9、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 ) 、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 、程序合法。 10、监察机关的行政处分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直接行政处分权和提出给予监察对象行政处分的( ) 。 11、审理申诉案件的原则是有错必纠原则、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和处分基本恰当原则、( ) 原则、申诉期间原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全面历史地看问题原则、原则。 12、案件审理部门制作的案件复议、复查报告和复审复核报告,实质上也是案件的一种( )。 13、党风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 ) ,特别是( ) 。 14、党风监督要与( ) 相结合。 15、各级党组织应当认真贯彻(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健全工作制度,有效防范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 16、实施党纪政纪处分,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 的原则。 17、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 ) 、( ) 和 。 18、《行政许可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 ) 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19、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 )。 2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 ) 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 二、选择题(共20题,每题1分) l、纪检监察机关独立行使党和政府赋予的案件检查权,不受()、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A.党政机关B.国家机关 C.行政机关D.规定之外的其它机关 2、认定为违反政纪案件的标准主要是( )等。 A.《案件检查条例》B.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C.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D.《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3、经济案件查账的技术方法之核对法中,下列哪一项属于账账核对( )。 A.核对账簿记录的事项及金额与所依据的记账凭证是否相符 B.核对记账凭证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金额是否相符 C、核对原始凭证的数量、单价金额与合计数是否相符 D、核对各类总账账户的借、贷金额是否平衡 4、监察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 )决定。 A.同级党委B.上一级党委组织部 C.同级党委或其所在人民政府主管监察工作的负责人 D.其所在人民政府主管监察工作的负责人或上一级监察机 关负责人 5、凡经过立案的案件,如果撤销,必须要有充分的事实和理由,并报( )核准。 A.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B.本级党委 C,本级人民政府D.批准立案的机关 6、案件检查调查的任务是( )。 A.对举报的材料进行核查证实

2017年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2017年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精华打印版) 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 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民法学(1)形考册参考答案

《民法学(1)》形考作业1答案 一、名词解释: 1、民法:即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爱你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 3、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 4、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5、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二、填空题 1、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 2、《民法通则》弟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的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指主体、内 容和客体。 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5、按照《民事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的监护人。 6、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起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7、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重大误解、显示公平。 8、《民事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9、民法上的期限,依期限的确定根据,可将其分为法定期限、指定期限、意定期限。 三、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24分。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不给分) 1.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A、、C)。 A.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B.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为失踪人,该公民必须下落不明满(A)。 A.二年B.四年c.五年 3.在民法上房屋属于(A)。 A.不动产B.流通物c.限制流通物 4.张某不习水性,不慎落水急忙呼救,杨某经过,要求张某付1万元人民币方救张某,张无奈 同意付钱,杨某遂将张某救上岸,其要求付钱行为是(B)。 A.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B.无效的民事行为 C.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5.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A、B、C)。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6.民法通则规定( B、C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 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民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民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试题一 一、判断题: 1.我国现阶段关于婚姻的观念表述为: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自愿建立夫妻关系的结合。() 2.群婚制的特点在于男女两性关系因一定范围血缘关系的排斥而被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 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都能引起婚姻自动解除的后果。() 4.甲因怀疑乙不忠诚与乙离婚,离婚后确认乙在外面有情人,甲可以请求乙赔偿她的精神损失。() 5.夫妻一方被宣告死亡后,另一方因生活困难将子女送养他人,被宣告死亡方重新出现后,有权以送养须经双方同意为由主张收养无效。() 6.义绝是中国古代强迫妻子离婚的强制离婚制度。() 7.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是无条件的。() 8.兄弟姊妹是较近的直系血亲。() 二、单选 1.下列各种亲属关系中,属于直系拟制血亲的有()。 A.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 B.养父母与养子女 C.祖父母与孙子女 D.继父母与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2.甲失踪五年,经其妻乙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甲死亡,此后,乙与丙结婚。两年后,甲返回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乙丙婚姻无效恢复与乙的婚姻关系,人民法院应该()。 A认定乙与丙的婚姻关系无效

B确认乙与丙的婚姻关系有效 C撤销乙与丙的婚姻关系,确认甲与乙的婚姻关系恢复 D要求乙与丙解除婚姻关系 3.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张某的妻子因病去世,其父、其子、其兄、其祖父母都有监护能力,且担任监护人对张某并无明显不利。但上述近亲属相互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便请张某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指定。按照法律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应从上述人员中指定()担任张某的监护人。 A其父B其子C其兄D其祖父 4.甲九岁时父母死亡留下较大数额的遗产,甲由外祖父母抚养,甲的舅舅乙住在山区生活困难,甲的外祖父母经甲的同意,将遗产中的两万元赠与乙,该赠与行为()。A有效B无效C可撤销D效力未定 5.某小学8岁的二年级学生李某学习成绩不好,而且上课经常打闹,影响其他同学学习。一次他正好在班内打闹时,被班主任王某撞见,王某十分气愤,为了惩戒他,便让9岁的班长“惩罚”李某,王某在一旁观看。结果张某在“惩罚”李某时,将其牙打掉两颗。 对于李某造成的伤害,责任应由()承担。 A李某的父母B王某C张某的父母D王某与张某的父母 6.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产生的原因是()。 A血缘关系B姻亲关系C抚养关 系D异父异母关系 7.1998年2月3日,张某死亡。2月6日,张某之父死亡。张某育有一女。张某之女据何取得张某之父的财产()。 A代位继承B转继承C有限继承D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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