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林业产业发展规划纲要国家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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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林业产业发展规划纲

要国家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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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林业产业发展规划纲要

(2004~2010年)

国家林业局

二○○四年十一月

目录

全国林业产业发展规划纲要

(2004~2010年)

前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林业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承担着生态建设和林产品供给的重要任务。”当前,我国林业正经历着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历史性转变,在大力加强林业生态建设的同时,必须加快林业产业发展,实现林业生态建设与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

林业产业的高度发展是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林业产业的支持,林业就不能全面、协调发展,也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从林业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中把握林业产业的发展方向。为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促进林业生态建设和林业产业协调发展,根据市场需

求、资源状况、产业基础和区域比较优势,制定《全国林业产业发展规划纲要》。

本规划纲要与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林纸一体化工程建设“十五”及2010年专项规划》和原国家计委批复的《重点地区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工程规划》相衔接,以保持林业规划的统一性与协调性。同时,在本规划纲要的框架下,将进一步编制人造板、林产化工、经济林、林木种苗和花卉、竹产业、森林公园等专项规划,以期形成比较完善的林业产业发展规划体系,以指导林业产业健康、快速、协调、持续发展,不断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日益增长的林产品需求。

一、基本情况

林业产业是一个独具特色的产业体系,涉及国民经济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多个门类,属于涵盖范围广、产业链条长、产品种类多的复合产业群体。目前,我国林业产业初步形成了林木种植业、经济林业、种苗、

花卉培育业、木竹采运业、木竹加工业、人造板制造业、木竹藤家具制造业、木浆造纸业、林化产品加工业、非木质林产品采集与加工业、森林旅游业、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利用等产业门类。

(一)林业产业发展现状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林业产业由小到大逐步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50多年来,全国累计生产木材50亿立方米,竹材亿根,人造板万立方米,松香万吨。2003年林业产业总产值达亿元,其中,第一产业亿元(根据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从2003年起,木竹采运业由第二产业调整到第一产业),占%;第二产业亿元,占%;第三产业亿元,占%。近几年来,多种经济成分积极参与林业产业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异军突起,林业产业基础日趋坚实,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和国民经济发展。

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就将建设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作为增加木材供给的战略

性措施,并纳入林业发展规划。2002年原国家计委批复实施了《重点地区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工程规划》,作为新时期林业六大重点工程之一,正在有序推进。截止到2003年,全国速生丰产林面积达到500多万公顷,早期营造的速生丰产用材林已逐步进入工艺成熟,成为林业产业发展的重要资源基础。

经济林在市场需求的拉动下迅速发展,全国经济林面积达到2843万公顷,年产干鲜果品达7000多万吨。各地依据比较优势新建了一批高标准名特优新经济林基地,引进和推广了一大批名特优新品种。板栗、核桃、红枣、杏仁、枸杞等在保持传统优势的前提下,又有新的发展。

竹产业我国竹林资源丰富,竹林总面积达421万公顷,约占世界竹林面积的三分之一。2003年竹材产量亿根,竹材、竹制品的品种和产量居世界首位,已形成有竞争力的竹材加工利用体系。目前,我国竹产业年产值达370

亿元,竹地板、竹笋及各种竹制品出口到30多个国家和地区,年出口额约6亿美元。

林木种苗和花卉业林木种苗和花卉产业是我国林业产业中的新兴产业之一,呈快速发展趋势。2003年,林木种苗面积达万公顷。花卉产品种类由过去以盆景为主,转为盆景、鲜切花、盆花、观赏苗木、种苗等多种产品共同发展,2003年产值达281亿元。一些花卉主要产区和大城市相继建成了大型花卉批发市场和集散地。

人造板制造业我国人造板产量快速增长,已成为世界人造板生产大国。2003年,人造板产量达到万立方米,其中,胶合板产量万立方米,纤维板产量万立方米,刨花板产量万立方米,其他人造板产量万立方米。2003年,全国人造板制造业产值达亿元。

家具制造业近年来,在出口和国内市场需求的强劲拉动下,我国木质和竹藤家具制造业得到较快发展,2003年,产值达到亿元。我国已经成为世界家具出口大国,家

具成为林业产业主要的最终产品,家具制造业成为林业产业发展的主导产业之一。

木浆造纸业我国现有造纸企业3500多家,纸及纸板生产能力4250万吨。2002年纸及纸板产量达到3780万吨,消费量4332万吨,均居世界第二位。但木浆造纸在林业产业中仍是薄弱环节,在我国造纸工业纸浆消耗总量中,木浆消耗量占21%,国产木浆仅占6%。

林产化工业林产化工已基本形成了以松香为主,以活性炭、栲胶、紫胶、松节油、樟脑等林化产品为辅的林产化工体系,品种达到 120多个。2003年,林产化学产品制造业总产值达亿元。

森林旅游业森林旅游作为新兴产业,近年来发展迅猛。截至2003年底,全国共有森林公园1658 处。在严格保护的前提下,一些有条件的自然保护区也积极发展森林旅游。全国主要森林旅游线路达24936 公里,森林公园共

接待旅游总人数超过亿人次,2003年全国森林旅游业产值达96亿元。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利用业全国现有野生动物养殖单位(户)约万个,野生动物培育利用资源产值超千万元的企业有233家,涉及动物进出口的企业达2801家。目前,全国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利用年产值达569亿元。

林产品进出口贸易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林产品进出口贸易大幅度增长,贸易逆差进一步缩小。2003年,我国主要林产品进出口总额达亿美元,比2002年增长%。其中,出口亿美元,进口亿美元。木制家具出口有较大幅度增长,成为国际家具贸易中的第一大出口国;木材及林产品已成为我国第二大类进口产品,木浆、纸及纸制品进口仍然保持较快增长,为我国进口第一大宗林产品。

(二)林业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林业产业取得长足发展,但仍然属国民经济中的薄弱环节,产业结构不尽合理,木材及林产品的供给远不适应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第一产业基础不牢。一是森林资源总量不足。我国现有林业用地面积亿公顷,活立木蓄积量亿立方米。人均有林地面积和人均蓄积量分别为世界人均占有量公顷和72立方米的1/5和1/8。二是森林质量不高。全国林分平均蓄积为78立方米/公顷,为世界平均水平的%;人工林发展速度虽快,但质量有待提高,全国人工林分平均蓄积为35立方米/公顷,尚难以在木材供给总量中发挥主导作用。三是生态与经济矛盾突出。为维系生态安全,一部分森林必须禁止或者限制采伐利用,作为商业利用的资源数量有限。木材供需矛盾日益尖锐,进口依存度不断增大,资源短缺已成为我国林业产业发展的瓶颈,并将在相当长时间内制约我国林业产业的发展。

2.第二产业素质不高。主要表现为:一是林产品加工企业规模小,初级产品多,精深加工产品少,核心竞争力弱;二是不同技术层次并存,并且小规模企业多以传统技术为基础,资源增值率低;三是小企业管理水平低,稳定性差。

3.第三产业发展滞后。林区大多经济发展速度不快,产业发展水平不高,自身服务需求不足,发展动力不强;受林业传统生产经营观念的影响,林区市场发育滞缓,以森林旅游、林区综合服务为主的第三产业虽有发展,但发展仍较滞后。

4.科技进步水平低。全国林业系统各类专门人才仅占职工总数的%,并且以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为主,远低于其他行业,林业产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偏低。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弱,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科技贡献份额为33%,科技贡献率远低于40%的全国平均水平。新产品和高端技术研发能力与国际水平相比差距很大。

5.管理体制不适应,支持政策不完善。我国林业产业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机制,还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一些国有企业改革滞后,政企不分,尚未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企业包袱沉重,技术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弱;林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善,难以适应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的激烈竞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支持林业产业发展的政策,如税费优惠、投融资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尚不完善;同时,对作为林业产业发展重要组成部分的非公有制林业尚未形成支持其发展的政策体系。

二、林业产业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在新的历史时期,林业产业发展既面临机遇也面临着挑战,必须抓住机遇,迎接挑战,促进我国林业产业健康、快速、协调、持续发展。

(一)发展机遇

1.中央林业《决定》精神为林业产业发展指明了方向。《决定》提出:“适应生态建设和市场需求的变化,推动产

业重组,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形成以森林资源培育为基础、以精深加工为带动、以科技进步为支撑的林业产业发展新格局。鼓励以集约经营方式,发展原料林、用材林基地,积极发展木材加工尤其是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实现多次增值,提高木材综合利用率。”同时要求“突出发展名特优新经济林、生态旅游、森林食品、珍贵树种和药材培植以及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等新兴产品产业,培育新的林业经济增长点。”这为建设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指明了方向,林业产业必将迎来一个快速发展的新时期。

2.日益增长的多样化需求已经成为拉动林业产业快速发展的强大动力。考虑到我国总体上已达小康,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已突破1000美元,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对林产品的需求日益增长,在短期内林产品与服务供需缺口将呈现加大态势。目前木材及林产品已成为我国第二大类进口产品,2003年进口的原木、锯材、胶合板、纤维板、纸浆等林产品,折合原木约9758万立方米。据预测,我国

商品木材需求量2010年将达到—亿立方米。届时,在不考虑薪材需求的前提下,商品木材供求缺口达6000—8000万立方米。森林旅游、优质果品和森林食品的需求也呈现出跳跃式增长,这些都将拉动林业产业快速发展。

3.市场经济体制为林业产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地位不断强化和经济全球化的日趋加深,促进我国林业产业发展机制不断完善,已经初步形成了吸收各种投资主体参与林业产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同时我国加入WTO以后,有利于林业产业加快融入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资本市场,为广泛利用国际资本、技术市场,以及参与国际贸易提供了平台,有利于我国林业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结构调整。

(二)严峻挑战

1.国内资源供给严重不足,原木进口难度越来越大。我国国内森林资源总量不足,供需之间总量和结构的矛盾长

期存在,并随需求增长进一步加深。伴随着生态需求增长和环境意识不断增强,森林资源在生态需求与木材利用之间的矛盾将更加突出;全球环境意识的强化,通过国际市场获取森林资源的难度不断加大。从长远看,通过实行积极的支持培育与利用森林资源的政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国内森林资源供需矛盾,但短期内森林资源对林业产业发展的约束越来越强,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与此同时,目前我国森林资源分布与木材加工产业布局之间相互脱节,这将进一步增加森林资源区域结构压力。森林资源有效供给不足将成为长期制约我国林业产业发展的瓶颈。

2.关税逐步降低,林产品竞争进一步加剧。我国加入WTO以后,原木和大部分锯材已取消进口关税,从2004年起,人造板进口关税也大幅度下降,国外林产品进入我国的门槛进一步降低,我国不具备比较优势的高端产品、技术密集型产品以及资本密集程度低和规模偏小等使进口林

产品的优势凸显出来,国内林产品生产将受到进一步挤压。

3.环保标准不断提高,贸易障碍有所增多。随着绿色产品与环保意识、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强化,对林产品质量、环保标准等要求更高,林产品与其它替代产品的竞争更加激烈;同时,随着我国成为林产品生产和出口大国,林产品的国际竞争环境及贸易条件更加困难,面临的不平等待遇和非关税壁垒越来越多。随着环境的变化,我国的林业产业必须融入国际、国家质量与环境标准体系认证,必须加快技术改造,提高产品质量,开拓国内国外两个市场。

三、林业产业的发展战略及预期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决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在生态建设优先的前提下,强化森林资源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 42号修改)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

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国家林业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六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04.06.25 【实施日期】200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 (2004年6月2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加强行政许可工作管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受理、送达与审查决定分开”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设立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归口管理行政许可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起草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制度; (二)负责行政许可听证工作; (三)负责有关行政许可的信息统计、公开工作; (四)负责办理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申诉和检举; (五)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负责提供行政许可工作法律咨询服务; (七)指导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受理、审查行政许可申请; (二)负责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三)负责提供公众查阅行政许可工作档案服务; (四)负责提供行政许可工作业务咨询服务; (五)负责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承办单位应当确定一个处室或者工作人员(以下称“受理送达室”)负责办理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与管理办公室进行工作联系。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的建立、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湿地公园建设是国家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湿地公园保护工作。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立国家湿地公园,并对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建设国家湿地公园,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国家湿地公园边界四至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不得重叠或者交叉。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建立国家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具有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生物物种独特。 (二)自然景观优美和(或者)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请示答复的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请示答复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现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国法秘函[2003]1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国法秘函[2003]10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黔府法函[2003]第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林地管理体制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款关于“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林地的,其管理应当适用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林地转为非林地前由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二、关于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问题 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在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审批权限问题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除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所列六项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外,修建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3年5月28日附: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 (2003年5月20日黔府法函[2003]第10号) 国务院法制办: 我省将制定《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列入了省人大、省政府2003年立法计划,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就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林业厅的意见出现了分歧。两个机关又分别向各自的上级主管机关请示,上级机关仍各持己见。 现将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关于林地管理体制的问题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认为林地属于农用地,应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而省林业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认为,已将包括林地在内的森林资源的管理和监督权交给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因此,出现了林地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管理还是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问题。 二、关于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的问题 省林业厅认为,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省国土厅认为,根据《土地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因此,出现了临时占用林地由谁来审批的问题。经省国土厅请示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支持其下级机关的意见,认为《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和《土地法》第五十七条相抵触。

林业厅文件

内林资发〔2007〕303号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盟市林业局,满洲里市林业局,二连浩特市林水局,各旗县林业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07〕4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认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的重要意义,要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 重要的位置,依法加强管理,实行最严格的林地保护管理制度。为全面贯彻落 实《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通知》精神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通知》贯穿了科学发展观思想,指明了我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方向和 目标,明确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职责,强化了各级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职能,规范了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各项制度措施, 突出了林地保护管理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中的核心地位,是指导我区当前和今 后一个时期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对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 实现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紧紧抓 住《通知》下发的大好机遇,认真学习《通知》精神,把贯彻落实工作作为当 前加强林地保护管理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通知》精神,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 保护森林资源、加强生态建设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营造一个社会各行业都重视 保护森林资源、依法使用林地的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严格和完善征占用林地管理

实行征占用林地总量控制制度。“十一五”期间,国家将建立和实行使用林地年度定额管理制度,我区已编制了“十一五”期间征占用林地年度定额指标,经国家林业局核准下达后,将作为全区在“十一五”期间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年度使用林地的上限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到各盟市执行。各盟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下达的定额指标,统筹安排,控制使用,优先用于交通、水利等基础性和公益性建设项目,确保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需要,从严控制商业性开发项目使用林地,严格限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使用林地。 严格实施林地用途管制制度。自治区将按照国家林业局的要求,开展编制旗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试点工作,并在试点基础上编制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各类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要求,确需征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要按照“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的法律规定,从严控制征占用规模。各级林业部门要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批准并公布的森林分类区划界定结果,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管理,不得随意改变林地性质或变更林种结构,确需变更林种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为规避审核,随意将公益林认定为商品林、或将林地认定为其它地类。 实行临时占用林地项目审批备案制度。各盟市、旗县要对近年来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占用期满的,要依法收回林地,由用地单位负责土地复垦、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由林业部门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临时占用期满仍需继续占用的,要依法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自2008年起,凡由盟市、旗县审批的各类工程建设临时占用林地项目(包括占用林地项目名称、地点、地类、面积、批准时间、审批机关、占用期满时间等),都应报自治区林业厅备案。 实行征占用林地可行性专家评审制度。对各类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项目,各盟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方面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项目征占用林地的可行性进行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报告。专家评审内容包括:建设项目选择是否符合生态保护的要求、征占用林地规模是否合理、对项目区周边森林资源保护措施是否得当、森林植被恢复措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补偿措施是否落实等。各盟市要建立征占用林地评审专家库,专家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调查规划和林业科研等单位熟悉政策、法律、精通林业科技的人员组成。

项目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

附件1 世界银行贷款林业综合发展项目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世行”)于2010年8月13日签署的《林业综合发展项目贷款协定》(以下简称《贷款协定》)、世行与各省签订的《林业综合发展项目协议》(以下简称《项目协议》)和财政部与各省签订的《林业综合发展项目转贷协议》(以下简称《转贷协议》)、国家发改委批准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以下简称“资金申请报告”),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项目建设活动,科学有效地使用项目资金,加强项目管理和监督,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实现项目预期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在严格遵守世行、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提出的世行贷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项目特点制定,用于规范项目管理和项目实施单位的各项活动。 本办法依据的主要文件有:《贷款协定》、《项目协议》、《转贷协议》、《项目评估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实施计划》。 三、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林业综合发展项目”的各级林业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 本项目实行中央、省、市、县的组织管理模式,各级林业管理部门要成立项目管理的专门机构,配备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本项目的各项规章制度。 中央和省级项目管理机构的职责如下: 一、国家林业局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心(简称“世行中心”) 负责指导各省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包括项目的规划设计、计划调整、技术指导、质量监督、报告和竣工总结等工作。 1、指导各省项目实施工作,制定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等办法,并监督各项目省执行。 2、汇总各省编制的项目年度工作计划、采购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 3、组织出国考察和培训及相关资金的提款报账。 4、监测与评价项目执行结果,开展质量控制活动,汇总并编制半年进展报告、中期报告和竣工总结报告等。 二、省林业厅(局)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办公室(简称“省项目办”) 在省项目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按照《贷款协定》、《项目协议》、《项目评估报告》和本办法的要求,负责组织项目的全面实施,包括项目总体设计、施工设计、计划调整、质量监督和检查验收、资金管理和贷款资金的提款报账等。 1、根据本省项目活动的实际和要求,制定本省的项目总体设计方法、施工设计方法和检查验收办法等。

财综第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2〕第73号 2002年10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票据。 第三章缴库 第八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预算收入级次上缴国库。 (一)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额缴入同级地方国库。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征集全国森林公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征集 全国森林公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筹建全国辛香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135个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通知》(国标委计划[2006]95号)的要求,我局正组织开展“全国森林公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筹建工作。按照技术委员会筹建工作程序,现向各有关单位征集“全国森林公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该通知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https://www.360docs.net/doc/cd14223975.html,)、国家林业局(www. https://www.360docs.net/doc/cd14223975.html,)的门户网站上公布。相关单位可按下列要求推荐本单位从事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具体要求如下: 一、委员人选要求 (一)从事森林公园建设、管理、利用、科研和教育等方面的技术专家; (二)热心森林公园标准化工作,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的在职人员。 二、报送材料要求 (一)推荐单位公函; (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见附件)一式两份;委员登记表须由推荐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由推荐单位加盖公章,推荐单位应确保材料的真实性; (三)两张两寸的彩色免冠照片; (四)相关材料请于2007年3月30日前寄达我局科技司。 三、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局科技司 邮编:100714 联系人:程强 电话:(010)84238708 传真:(010)64213084 附件: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二ОО七年三月六日 主题词:标准化委员征集通知

附件: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注:技术委员会编号不用填写;表格内容填写不下可另附页。

《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9]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农林)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精神,为规范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减轻林业生产经营者负担,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我们制定了《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编辑本段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我国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育林基金。 第三条育林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计征,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虑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核定。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确定为零。 第四条林木产品销售收入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销售资料的,按照林木产品实际销售收入确定。 (二)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提供销售资料的,按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当地同类林木产品平均销售价格和实际林木产品销售数量计算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确定。 (三)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自产自用林木产品或将林木产品直接用于加工的,按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当地同类林木产品平均销售价格和实际耗用林木产品数量计算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确定。 林木产品是指木材和竹材,不包括林副产品、经济林产品以及其他林产品。 第五条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缴纳育林基金,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收取。 第六条育林基金在林木产品的销售环节征收。自产自用或直接用于加工的林木产品,在移送使用环节征收。 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在多次销售林木产品时重复征收育林基金。对进口林木单位和个人不得征收育林基金。严禁在育林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 第七条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免征育林基金。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征收育林基金,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 第35号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1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赵树丛 015年3月31日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本条第一款第(二)、(三)、(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国家林业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 (2017―2030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办合字[2017]148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7.08.25 【实施日期】2017.08.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的通知 (办合字〔2017〕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2017年4月27日,第71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了《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这是首次以联合国名义做出的全球森林发展战略,彰显了国际社会对林业的高度重视。规划阐述了2030年全球林业发展愿景与使命,制定了全球森林目标和行动领域,提出了各层级开展行动的执行框架和资金手段,明确了实现全球森林目标的监测、评估和报告体系,并制定了宣传策略,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导向作用。 现将《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见附件)印发给你们,供在工作中参

考。 特此通知。 附件: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17年8月25日附件 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 一、引言 (一)愿景与使命 1、森林属世界上最具生产力的陆地生态系统,对维系地球生命至关重要。《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以下简称《战略规划》)为各层级可持续管理所有类型森林和森林以外树木,停止毁林和森林退化提供了全球框架。《战略规划》旨在促进林业为推动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气候变化《巴黎协定》、《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联合国森林文书》和其他涉林国际文书、进程、承诺和目标做出贡献。 2、《战略规划》为联合国系统开展涉林工作提供参考,加强联合国机构及其伙伴间的协调合作与协同增效,以实现共同的愿景与使命,并为加强“国际森林安排”(详见19-22段)及其组成部分的协调与指导提供了框架。 愿景 3、所有类型森林及森林以外树木得到可持续管理,为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为当代和子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 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科技 【发文字号】林科发[2014]28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4.03.05 【实施日期】2014.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林科发〔2014〕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 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是财政部2007年设立的中央财政专项,我局是试点部门之一。为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依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结合林业行业特点,我局组织制定了《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国家林业局

2014年3月5日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管理,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林业行业科研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项重点围绕林业科技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组织开展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支持范围包括: (一)林业行业应用基础研究。 (二)林业行业重大公益性技术前期预研。 (三)林业行业实用技术研究开发。 (四)国家标准和林业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 (五)林业行业计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 (六)林业行业应急技术研究。 第三条专项管理原则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文件 办技字〔2012〕91号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落实《国家林业局打击制售假劣林木种苗和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以及软件正版化工作实施方案》,现就严厉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体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机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技术、法规等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植物新品种权执法机构要报我局科技发展中心备案。 二、集中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 5—6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开展本地区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情况摸底调查,摸清主要被侵权品种和主要侵权人,为打击侵权行为做好准备。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侵权摸底调查情况于6月底前报我局科技发展中心。我局将对重点省区侵权情况进行抽查。 7—11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打击行动,并将打击植物新品种权侵权、假冒案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案件办结后,及时公布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我局将对侵权严重、影响较大的案件进行重点督办。 三、开展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试点 我局将在品种权拥有或使用较多的地区进行品种权行政执法试点,推动建立行政执法规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探索建立行政执法长效机制。同时,推动建立品种权行政执法信息平台,逐步与司法部门共享数据,促进品种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林业局2010年第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林业局2010年第1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依法设立,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注重调解,尊重事实,符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仲裁当事人。 第七条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农户代表人由农户成员共同推选;不能共同推选的,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

的人。 第八条当事人一方为五户(人)以上的,可以推选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 第九条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 第十条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 当事人或者第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 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仲裁时效因申请调解、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 在仲裁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事由,当事人不能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持续发生的,仲裁时效从侵权行为终了时计算。 第十二条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十三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土地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 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材料,应当出具回执。回执应当载明接收材料的名称和份数、接收日期等,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十四条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督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办资字[2014]32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4.04.01 【实施日期】2014.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 案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办资字〔2014〕32号) 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监督系统案件督查督办工作,我局制定了《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14年4月1日

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专员办”)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工作的管理,加大案件督查督办力度,有效地打击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督办”)负责专员办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协调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专员办案件督查督办工作和监督成效的考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森林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森林资源管理的规定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专员办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专员办督查督办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主要包括: (一)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批转查办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派驻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国家林业局直属各调查规划设计院: 为保护林地资源,加强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明确审核审批内容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一、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 (一)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防、交通、能源、水利、农业、林业、矿山、科技、教育、通讯、广播电视、公检法、城镇等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含临时占用,下同)各类林地。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三)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国家林业局人才开发交流中心文件

国家林业局人才开发交流中心文件林才开字〔2008〕19号 关于举办人力资源开发与治理高级研讨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国林业事业繁荣昌盛,有力地推动了林业全面、和谐、可连续进展。然而,各级林业部门和各类林业单位在内部治理,专门是人力资源治理方面仍旧存在许多咨询题。要紧表现为职工队伍不稳固;现有人力资源配置不尽合理,没有充分发挥人才应有的作用;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治理人才,专门是创新型人才难以引进;缺乏有效的鼓舞机制;人力资源信息化治理程度较低等。为此,国家林业局人才开发交流中心决定举办人力资源开发与治理高级研讨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研讨内容 1.企事业单位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面的有关政策解析。 2.传统人事治理如何向现代人力资源开发与治理转变。 3.人力资源规划的作用、制定程序和原则以及如何优化配置人力资源,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的潜能。 4.有效聘请的内涵、原则、流程;面试的类型和技巧;聘请工作的评判标准;如何提升聘请(选拔)高中级人才的有效性。 5.通过对林业大中型企业典型基准职位薪酬现状的分析,透视林业企业中高级职位的薪酬趋势。 6.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如何进行有效的职员关系治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治理方面存在的要紧咨询题及法律风险。 7.人力资源开发与治理信息化建设。 8、分组研讨答疑: 结合各单位实际研讨人力资源开发与治理中亟待解决的有关咨询题。 二、演讲专家

邀请林业人力资源治理专家和长期从事薪酬设计、高中级人才猎聘、职员关系治理的职业经理人演讲,要紧采取理论和案例相结合的互动方式进行深入研讨。 三、参加对象 各林业单位负责人力资源开发和治理工作的领导和专门从事人事人才治理等有关工作的同志。 四、时刻地点 第一期2008年6月13—17日深圳市 第二期2008年7月4—8日大连市 具体报到时刻、地点及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五、其它事项 1.参加人员每人交纳培训费1180元,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所有费用当日交纳,统一开具报销发票。 2.请各有关单位在研讨班开班前10天将《参加人力资源开发与治理高级研讨班人员报名表》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报研讨班会务组。 六、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国家林业局人才开发交流中心人才开发处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会务组联系方式 附件:《参加人力资源开发与治理高级研讨班人员报名表》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文件

附件1 2004-2006年度全国森林防火工作先进单位名单 (共120个) 北京市(2个) 昌平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门头沟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河北省(3个)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蔚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平山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山西省(2个) 晋城市森林防火办公室 中条山国有林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10个) 自治区森林防火办公室 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森林防火办公室 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绰尔林业局 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甘河林业局 呼伦贝尔市巴林林业局 兴安盟五岔沟林业局 通辽市扎鲁特旗人民政府 —1 —

鄂尔多斯市森林草原防火办公室 海拉尔航空护林站 武警内蒙古自治区森林总队 辽宁省(3个) 铁岭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清原满族自治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省武警总队朝阳市支队 吉林省(8个)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 延边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敦化市人民政府 桦甸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露水河林业局 通化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长白山保护开发管理委员会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武警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森林支队 黑龙江省(16个) 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大兴安岭地区十八站林业局 大兴安岭地区呼中林业局 大兴安岭地区森林防火办公室 北安市人民政府 —2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 省森林工业总局 伊春林业管理局 沾河林业局 鸡西市人民政府 加格达奇航空护林站 嫩江航空护林站 黑龙江省森林保护研究所 东北林业大学林火生态与管理教研室 武警黑龙江省森林总队 江苏省(1个) 国营常熟市虞山林场 浙江省(3个) 磐安县人民政府 绍兴市汤浦水库管理局森林防火指挥部 庆元县林业局 安徽省(3个) 黄山市林业局 庐江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南陵县国有戴公山林场 福建省(5个)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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