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

生态园林城市是一种以人为本、以自然环境为依托、以资源流动为命脉的经济高效、生态良性循环、社会和谐的人类居住形式。生态园林城市崇尚生态伦理道德,倡导绿色文明,保护和营造地带性植物群落,实施清洁生产,防治环境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再生能力,保持地域文化特色,在人与自然和谐的基础上,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一、定性标准

1、组织管理:各级人民政府重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制定并实施了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方案,并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

2、应用生态学与系统学原理编制科学的城市绿地系

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执行。形成功能协调、符合生态平衡要求、与区域生态系统相协调的城乡一体化的城镇发展体系。

3、城市与区域协调发展,有良好的市域生态环境,形成了完整的城市绿地系统。自然地貌、植被、水系、湿地等生态敏感区域得到了有效保护,绿地分布合理,生物多样性趋于丰富。

4、保持城市地域风貌,保护自然资源,传承历史文化,形成独特的城市自然、人文景观。

5、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完善、集约,运行高效、稳定。生产、生活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理,城市环境清洁、安全。城市建筑(新建)广泛采用节能、节水技术,普遍应用低能耗环保、节能材料。

6、大气、水系环境良好,并具有良好的气流循环,城市热岛效应较低。

7、城市公共卫生设施完善,污染控制水平较高,建立相应的危机处理机制。城市具有完备的公园、文化、体育等各种娱乐和休闲场所。住宅小区、社区的功能俱全,居民对本市的生活环境有较高的满意度。

8、实施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通过规划设计、建设和养护管理等各个环节,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益。

9、涉及公共利益政策制定与实施的机制健全,社会参与度较高。

10、模范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规章,严格保护生态园林绿化建设成果,持续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不断提高人居环境质量。

二、定量标准

(一)城市生态环境指标

(二)城市生活环境指标

(三)城市基础设施指标

(四)基本指标要求说明

1、综合物种指数

物种多样性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地区生态保护、生态建设与恢复水平的较好指标。本指标选择代表性的动植物(鸟类、鱼类和植物)作为衡量城市物种多样性的标准。物种指数的计算方法如下:单项物种指数Pi=Nbi/Ni (i=1,2,3分别代表鸟类、鱼类和植物)

其中,Pi为单项物种指数,Nbi为城市建成区内该类物种数,Ni为市域范围内该类物种总数。

综合物种指数为单项物种指数的平均值。

综合物种指数H=1/n∑Pi , n=3

注:鸟类、鱼类均以自然环境中生存的种类计算,人工饲养者不计。

2、本地植物指数

城市建成区内全部植物物种中本地物种所占比例。

本地植物包括以下:

(1)在本地自然生长的野生植物;

(2)归化种(非本地原生,但已逸生);

(3)驯化种(非本地原生,但在本地正常生长,并且完成其生活史的植物种类);

(4)在园林及农、林业中广泛应用的,能在露地正常生长的植物种类(在标本园、种质资源圃、科研引种试验的植物种类除外)。

计算中,需要剔除变型、栽培变种和品种。

3、建成区道路广场用地中透水面积的比重

城市建成区内新建、改造的人行道路、城市广场用地中,透水性地面(径流系数小于的地面)所占比重。透水性地面包括透水砖、园林绿化用地、自然水体,但是不包括有隔离层结构的人工水池等砌体。

4、城市热岛效应程度(℃)

城市热岛效应是城市出现市区气温比周围郊区高的现象。采用城市市区6~8月日最高气温的平均值和对应时期区域腹地(郊区、农村)日最高气温平均值的差值表示。采用气象站法和定点观测法两种方法综合的结果。

气象站法:用本市气象台资料作分阶段对比并以邻近台站(取三个自然变化较小的城市)作为参考,对该台资料作分段对比,同时考虑全球增温的影响,计算城市热岛效应;定点观测法:利用多年监测资料,对比市郊和中心城区的热岛效应值,利用本市气象台与本市自然条件变化较小的地区的同期资料相比较,计算出市气象台的气温(全年)。上述两者结果取较大值。也可以使用遥感技术手段进行探测。

5、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指在城市建成区的绿化覆盖面积占建成区面积的百分比。绿化覆盖面积是指城市中乔木、灌木、草坪等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乔木树冠下重叠的灌木和草本植物不再重复计算。包括园林绿地以外的单株树木等覆盖面积。计算方法如下: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城市建成区面积(㎡)*100

6、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

指在城市建成区的公共绿地面积与相应范围城市人口之比。公共绿地面积以各市政府每年的统计公报或遥感测绘为准,城市人口按照各市政府公布的常住人口计算。

7、建成区绿地率(%)

指在城市建成区的园林绿地面积占建成区面积的百分比。

8、城市空气污染指数小于100的天数/年

空气污染指数(API)为城市市区每日空气污染指数(API),其计算方法按照《城市空气质量日报技术规定》执行。要求报送全年所有的日平均监测数据,并按一年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计,所上报数据须与已上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数据一致。除少数城市的清洁对照点已被认可参与全市平均值计算外,其他城市的清洁对照点一律不能参与平均值计算。

9、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指城市市区地表水认证点位监测结果按相应水体功能标准衡量,不同功能水域水质达标率的平均值。沿海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是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效和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的加权平均;非沿海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是指各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平均值。长江口、珠江口、黄河口、海河口、辽河口、九龙江口和鸭绿江入海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必须达100%。计算公式同“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

10、城市管网水水质年综合合格率

指管网水达到一类自来水公司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合格程度。

11、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dB(A))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是指城市建成区内经认证的环境噪声网络监测的等效声级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公式:LAeq = ∑LAeqi / n

式中:LAeq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单位:dB(A);

LAeqi为第i网格监测点测得的等效声级,单位:dB(A);

N为网格监测点总数。

12、公众对城市生态环境的满意度(%)

公众对城市生态环境的满意率,是指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状况的满意程度。指被抽查的公众(不少于城市人口的千分之一)对城市生态环境满意(含基本满意)的人数占被抽查的公众总人数的百分比。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发放问卷抽样调查公众对城市环境的满意率,应包含学校师生、企业员工、社区居民、政府及事业单位职工及窗口单位流动人口等各类城市人群。抽查总人数不少于城区人口的千分之一。

13、城市道路完好率(%)

是评价道路完好程度的指标。按国家建设部文件一城市道路与桥梁工程设施完好标准和检查方法进行。

14、用水普及率(%)

指城市用水人口与城市人口的比率。

15、城市污水处理率(%)

指城市污水处理量与污水排放总量的比率。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是指城市市区经过城市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量与城市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和操作解释同“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

城市污水处理率(%)=城市污水处理量(万吨)/城市污水排放总量(万吨)*100

16、再生水利用率(%)

指城市污水再生利用量与污水处理量的比率。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是指以城市污水为再生水源,经再生工艺净化处理后,达到可用的水质标准(城市杂用水、景观环境用水、补充水源和工业用水),通过管道输送或现场使用方式予以利用的全过程。计算公式:

再生水利用率(%)=再生水利用量(万吨)/城市污水处理量(万吨)*100

17、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指经无害化处理的城市市区生活垃圾数量占市区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计算方法如下: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经无害化处理的城市市区生活垃圾数量(万吨)/城市市区生活垃圾产生总量(万吨)*100

18、主干道平峰期平均车速(km/h)

指在非节假日中任一日10:00—11:30对主干道路测得车速的平均值。计算方法采取“试验车跟车测速”的方式,驾驶车辆从某主干道的起点至终点,按照测试工作的要求,测试车紧跟车流行驶,一般不允许超车,在正常行驶情况下测得通行的距离和所需的时间,往返测试4—6次,取其平均值。

计算公式如下:

V = ∑Vi /n(n ≥ 4)

式中:V主干道平峰期平均车速;(单位km/h)

Vi为第i次测得的主干道平峰期平均车速,计算方法为:Vi = Li/Ti

其中:Li为第i次所测主干道长度(单位:km),

Ti为第i次通过主干道所需的时间(单位:h);

n为测试次数。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