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流程图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流程图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流程图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流程图

医疗纠纷调解组织工作流程图

医患纠纷案发患方医方落实办案负责人建立电子档案甘肃第三方

医调委当事医务人员陈词当事科室意见调查取证当事医疗机构意见与

医患双方谈话笔录医患双方调解申请书行政调解不受理不受理通知书

并暗示理由鉴定程序受理发出受理通知并告知患者须知仲裁或诉讼调

解签署调解协议该案

扩展阅读:医疗事故调解用例

医疗事故调解流程图

医方患方简易程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快赔程序一般程序医

疗纠纷事故评定会调解成功调解失败签定《调解协议书》双方和解放

弃索赔赔处中心依据调解和医责险保单约定,向承保公司发出《支付

赔款通知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行政调解司法诉讼或仲裁保险公司在

接到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委员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桂林市简

桂林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表简称市医调会)是专职从

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工作。它不隶属于任何行

政美国联邦政府监管机构,服务商是独立于医患双方第三方调解机构,男女之间其主要职责是维护医患双方基本权利,构建和谐社会医患关系。

市医调委是依据海是市是宣传部、市综治办、市人民法院、市检

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和桂林

市保险行业联合颁发的《关于建立桂林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工

作方案》和《桂林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规定》(桂综治办[]号)的文件精神,并经市司法局备案而成立。

市医调委业务上受卫生、司法、医药行业政府机构协会等行政部

门指导,不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主要职责

1、实现民事纠纷调解专业、标准化、布季及网络化动作;

2、及时发现,依法调解,妥善处理和维持秩序矛盾纠纷,减少

诉讼,防止矛盾激化,避免民转刑案件爆发;

3、为医患双方提供医学、法学及保险等纠纷调解专业援助力量;

4、建立公开、公正、公平及合法、合理、合情的调解机制;

5、建立医患双方平等沟通、重要信息对称的纠纷解决平台;

6、

通过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宣传有关合法性、法规和政策,努力减少诉

讼案的发生。

7、在工作中搞好医疗纠纷信息工作,及时将本案的发生、发展和

调处情况及建议,向当地相关行政部门汇报。

调解受理范围

除以下危急情况外,只要当事人双方同意,市医受理调委均可申

请调解:

1、当事人刑事诉讼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2、当事人已经向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人注册,正在调解底下的;

3、双方两国政府当事人协商或经医调委协商,达成协议一方食言的;

4、因非法经营行医而引起已引起的医疗纠纷;

5、医疗机构中发生的医疗行为引起的其它民事纠纷。

被害人享有的权利

1、自主决定接受、不谈及或者终止调解;

2、督促有关调解人员

回避;

3、不够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4、自愿达

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遵守调解规则;

3、不得引致纠纷、激化矛盾;

4、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温馨提示

尊敬的广大患者及亲属:

由于医疗行为的较低风险性,因医疗服务产生各种分歧在所难免。如确实再次发生发生了较大分歧,我们真诚地建议您通过以下途径进

行解决:

一、我市医疗纠纷解决的主要途径

1、核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医患双方磋商;

3、行

政调解;4、司法诉讼。

但《临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规定》规定,人民调解有索赔

要求执法监督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准不得自行协商处置。因此,请您

通过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诉讼等途径

进行解决。

二、桂林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人民的性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是委

员会大调解的重要组成部分。桂林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市司

法局备案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机构,不隶属于任何政府机

构机构。其业务拒绝接受上接受市司法行政部门监督和指引。目前,

凡是购买桂林市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纠纷,医患双

方均可到该机构需要进行依法调解。该政府机构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人民调解法》、《桂林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规定》

(桂综治办号)立法等法律有关规定进行专业调解。人民调解不收取

服务费任何费用。三、申请桂林市公共卫生纠纷案调解审批程序需明

确的事项(一)受理电话:市医调委电话:全市统一报案长途电话:。

(二)人民调解的复核范围。除以下情形除此之外,只要当事人

双方同意,市医注册调委均可登记调解:

1、当事人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2、当事人已经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正在调解之中的;

3、双方

当事人协商或经医调委调解,达成协议一方反悔的;

4、因非法行医而已引起非法行为的医疗纠纷;

5、医疗机构中发生的招致非医疗行为引起的其他民事纠纷。

(三)申请核准人民调解需要提交的材料。

患方:1、调解申请书;2、当事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委

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4、申请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申诉材料;6、纠纷相关证据材料。

医方:1、调解申请书;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

授权委托人;4、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执业许可证》复印件;6、纠纷处理情况;7、对患者提出的和要求的书面答复

材料;8、纠纷其他合同纠纷相关证据材料。

(四)人民调解的主要这种方式。1、简易程序;2、快赔程序;3、一般程序。

(五)人民调解的主要操作步骤。1、告知权利义务;2、三方当

事人陈述;3、医学专家对纠纷进行技术开发或进行评估、法律专家提

出解决方案;4、进行调解;5、达成调解协议。

(六)本案享有的权利。1、选择或党和政府接受人民调解员;2、接受、拒绝或其要求终止调解;3、要求公开或不公开进行调解;4、

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七)本案应履行的义务。1、如实申述纠纷事实;2、遵守调解

现场市场秩序,爱护人民调解员;3、不得加重纠纷、激化矛盾;4、

尊重对方颁布法律被害人行使权利。

(八)诉前协议的履行。调解达成协议后才,当事人文章内容之

间就调解协议的落实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达成协议后才,双方当事人美苏认为有

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

司法确认。

(九)法律援助。当事人需要法律援助并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法

律援助中心市医调委工作站提出救助申请。

四、关于涉医违法有关处理规定。

《桂林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规定》明确:第二十七条患者

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如实向医务人员告知与诊疗活动有关

的病情、病史等情况,配合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或进行必要的检查、治

疗和护理。患者对医疗行为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表达自己的

意见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公安局接到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突发事件

的报警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依法妥善解决。对在医疗机

构停尸、闹丧,以及侮辱、殴打女职工、毁坏医疗设备等通讯设备违

法行为,应当星毛坚决果断应予制止,并督促严厉查处;对在医院内

拉横幅、设灵堂、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等妨碍扰乱医疗机构秩序、

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的闹事行为,要会同医疗机构做好劝解其他工作,

经拦挡的,应当权予以处置。

第四十七条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及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处置:

(一)占据诊疗、办公场所,或者在诊疗、办公场所拉标语牌、设灵堂、贴标语,殡仪馆或者拒不将遗骸移放殡仪馆等,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高负荷的;

(二)阻碍医师严肃查处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触犯护士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长时间生活的;

(三)抢夺、损毁医疗机构的设施、设备或者院方、档案等重要资料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处置不予的行为。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桂林市医疗纠纷公共安全与处置领组办公室

二一三年四月五日

护理人员风险基金提取提取方案

单位年度下属单位赔付金额总数(万元)200万74万3万115万62万63万264万209万7万1万萃取基金总数(5)10万4万0.2万6万3万3万13万11万0.4万萃取基金总数(10)20万7万0.3万12万6万6万27万21万0.7万床位数(张)610张503张210张502张455张449张1000张700张张床位100元/张61000元50300元21000元50200元45500元44900元100000元70000元元总风险基金数(5)16万9万2.3万11万8万8万23万18万万总风险基金数(10)桂林市人民医院桂林市第二第十人民医院桂林市第三人民医院桂林市妇女儿童医院桂林市中西结合医院中西桂林市中医院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南江山医院桂林市福利医院桂林市口腔医院201*-201*年201*-201*年201*-201*年201*-201*年201*-201*年201*-201*年201*-201*年201*-201*年201*-201*年201*-201*年26万12万2.4万17万11万11万37万28万万注:风险基金按5提取,全市共

52万,按10提取全市104万;全市床位数4500张,共计45万桂林市第三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

解及索赔处理操作流程

根据桂林市医疗责任保险全市统保《框架协议》规定,桂林市临

桂第三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桂林市医调委)受理参保医

疗机构的医疗;负责对民事纠纷、医疗意外和医疗事故所引起的损害

赔偿进行定性、定责、定损、定赔处理。具体教育工作流程如下:

一、绿色操作方法快速通道赔偿流程。投保医疗机构对发生的事

实清楚,法律责任违约责任明确的民事诉讼,医患双方愿意和解,投

资金额在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下的赔偿,依据保险合同授权,医疗

机构在授权权限内可自行处理并赔偿患方(此类赔偿案年度保单内三

甲医院不超过三次,二甲医院不已经超过二次,二乙医院不超过一次)。具体流程为:

(一)医疗机构应支付赔偿后5个工作日内,将第二份纠纷经过、和解赔偿协议、赔款收据提出申请桂林市医调委。

(二)市医调委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案件进行登记、核实,并向证券公司出具《保险赔款支付通知单》。

(三)保险公司在接到保险战争赔偿赔款支付通知单后3个工作

日内,向医疗机构支付保险赔款。

二、医疗机构发生赔偿金额在一万元(不含一万元)以上的医疗

纠纷之时,应通过桂林市也须医调委调解,保险公司根据调解及鉴定

结果进行理赔。其流程为:

(一)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发生民事纠纷,向桂林市医调委讨说法。(二)桂林市医调委收到昆明市报案后,进行下属工作:1、落实办案

负责人,逐步形成电子档案;

2、听取当事医务人员陈述、当事科室明确要求、互殴医疗机构意见、与医患双方谈话笔录。

三、受理案件。其流程为:

1、桂林市医调委接到一方当事人调解申请书后,要进行必要的审查,若同意受理则发出受理通知并告知调解须知;若不受理,则出具

不受理详细描述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并告知药学会医患双方通过医学

会医疗事故鉴定、行政调解、仲裁方法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途径。

2、临桂医调委受理案件案件后在3日内通知被申请人并陶凯元办

理(送达)以下相关相关手续:

(1)调解申请书副本;(2)告知答辩要求;

(3)填写自愿接受医调委进行调解同意书;(4)填写授权委托

书及交纳个人身份证(复印件);(5)告之选定调解员规则;(6)

调查取证时间和地点。四、调解前准备工作。(1)递交调解纪律;

(2)核对医患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3)核对委托代

理人相关信息;(4)征求当事人是否交代问题的意见。

五、进行调解。医患双方或一方要求鉴定时,填写《医疗责任保

险案件鉴定申请书》,调解成功后,必须签署《人民调解股权转让协议》,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向保险公司出具《保险赔款支付通知单》。

六、保险公司在接到《保险赔款支付确认函》后5个工作日内,

向欠款当事人支付保险赔款。

友情提示:本文中关于《流程图医疗纠纷调解其他工作流程图》

给出的范例仅供您参考拓展思维使用,流程图医疗纠纷调解其他工作

流程图:该篇文章建议您自主创作。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预案

医疗纠纷调解预案 一、目标 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规定,明确调解处理医疗纠纷相关流程及制度,建立和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力争做到及时、有效、公平、公正调处各类医疗纠纷,最大程度缓解因医疗纠纷引发的紧张医患关系,有效防止因医疗纠纷而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组织机构。 1、成立县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为加强对医调工作的领导,建立由任组长,卫生、司法、公安、财政、政法等相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医疗纠纷预防与处

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本县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 2、组建七台河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职调解员三至五人,专职从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调解本市范围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各类医疗纠纷,协助调解重大疑难医疗纠纷,向有关部门反馈全市医疗纠纷情况,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相关意见和建议。 3、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学、法律专家库。聘请一定数量的医学、法律专家,建立医学、法律专家库,主要职责是为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及法律方面支持。医学专家库由卫生局推荐相关专业医学专家组成,法律专家库由司法局推荐相关法律人才组成。 三、运行机制 (一)受案范围。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本市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也可委托)与患者之间

的医疗纠纷。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争议。 (二)受理方式。 1、受理调解: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符合受理条件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于疑难重大医疗纠纷,可邀请相关专业医学、法律专家咨询论证,确定调解方案并开展调解。 2、受托调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和相关规定,对市卫生局、人民法院转交和委托的医疗纠纷(案件)进行调解。 3、协助调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接受市卫生局、医疗纠纷发生的医疗机构邀请,协助调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工作需要,可邀请兼职调解员协助调解,也可由当事人指定1名兼职调解员协助调解(兼职调解员指定应遵循回避制度)。

卫生部--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保障机制

卫生部: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保障机制 2010-01-26 10:23:07来源: 卫生部网站跟贴0 条手机看股票 卫生部网站1月26日讯卫生部今日公布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意见称,鼓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吸纳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渠道筹措工作经费,并指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费。其办公场所、工作经费应当由设立单位解决。经费不足的,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的要求,争取补贴。 意见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卫生局,各保监局: 为进一步发挥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医疗纠纷、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平安医院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作用,积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实现病有所医,是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疾病的诊治期望与医学技术的客观局限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医疗产生的医患纠纷呈频发态势,严重影响医疗秩序,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因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化解工作,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和优势,坚持合理合法、平等自愿、不妨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及时妥善、公平公正地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与公安、保监、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沟通,指导各地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化解医疗纠纷提供组织保障。

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制度教学文稿

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制 度

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制度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行政部门及各科室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制度及时报告,不得瞒报、缓报、谎报。 第二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一)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办法和程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协商解决的,应当告知其推举不超过5名代表参加协商并确定1名主要代表。 (二)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有权复印或者复制门(急)诊病历、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复印或者复制时应当有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在场。发生医疗纠纷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纠纷处理完结6个月后医疗机构可以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

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医疗机构应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在2小时内移放太平间,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医疗机构没有设置太平间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尸体移送殡仪馆,由医疗机构通知殡仪馆,殡仪馆应当及时到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接收、运送尸体。尸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处理。涉及医疗纠纷的,尸体在殡仪馆的保存费用由医患双方按照责任比例依法承担。 (四)必要时组织专家讨论,并将讨论意见反馈患者或者其近亲属。 (五)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医调委等部门、机构做好调查工作。 (六)医疗纠纷处理完毕后,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交书面答复。 处理医疗纠纷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应当按照预案规定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和其他关系人有以下行为的,经劝说无效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分别有八种行为:

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文档

2020 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的意见文档 Document Writing

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卫生局,各保监局: 为进一步发挥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医疗纠纷、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平安医院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作用,积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实现病有所医,是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疾病的诊治期望与医学技术的客观局限性之间的矛盾

日益突出,因医疗产生的医患纠纷呈频发态势,严重影响医疗秩序,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因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化解工作,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和优势,坚持合理合法、平等自愿、不妨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及时妥善、公平公正地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与公安、保监、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沟通,指导各地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化解医疗纠纷提供组织保障。 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建立由党委、政府领导的,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牵头,公安、保监、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相关部门在化解医疗纠纷、维护医疗机构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职责和任务,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关于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实施意见 综治办、司法局、卫生局、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文广新局、各乡镇政府、各医疗机构、: 为了有效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河北省综治办、司法厅、卫生厅《关于加快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建设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市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通过“消除误解、加深理解、达到谅解、妥善调解”的方式,有效化解医疗纠纷。 (一)依法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规定的,依据医学知识和道德规范进行调解。 (二)平等自愿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保留诉讼权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监督原则。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接受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及社会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属地管理原则。医患双方申请调解医疗纠纷,应当向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对于医患双方共同申请异地

(非医疗机构所在地)调解的纠纷,被申请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意受理的也可异地调解。 二、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一)调解委员会设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医疗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属于医院和患者以外的第三方,具有较强的中立性。设立泊头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逐步建立起专兼职相结合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组建法学专家库和医学专家库,提供专业咨询指导,帮助医疗调解委员会依法、规范调解。 加强调委会与医疗机构的联系,将调解工作延伸到医疗机构,渗透到医疗服务有关环节之中。市直医院要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室,并配备工作人员,负责调解由医院与患方协商解决范畴的医患纠纷;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建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联络员。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患方接待场所,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将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室或确定医疗纠纷调解工作联络员情况报市卫生局、司法局备案。 (二)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1.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市关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 2.向患者及其家属、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纠纷咨询; 3.负责调处辖区内医疗机构中发生的各类医疗纠纷; 4.协助处理医疗纠纷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5.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

医疗纠纷详细处理流程大全

医疗纠纷详细处理流程大全 发生医疗纠纷,首先可以医患双方进行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医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会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组织工作人员展开调查,并形成文字材料。调查研究后,卫生部门会给出处理意见,一般会再次协商调解。协商不成的,会建议则建议患者或家属诉诸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对三级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复仪或二级鉴定。如仍不服,则申请复议和一级鉴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法规及制度作出相应处理。如对处理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双方自行协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都不是必经程序,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接待医疗纠纷投诉的规定及处理程序 1.当发生医疗纠纷时,科室必须保管好病案,不得丢失、涂改、外借。 2.科主任对本科内出现的医疗纠纷负责,医疗纠纷出现后科主任首先负责接待投诉的病人或家属,了解投诉内容,进行调查。能够当时答复者,给予准确的解释。当时无法答复或需调查后答复的应明确告知病人或家属下一次的接待时间和地点,同时向医教部报告。 3.患者死亡后出现医疗纠纷时,主管医师或值班医师会同上级医师,必须向家属明确提出是否做尸体解剖及48小时内完成,并在病程记录中完整的将家属是否同意做尸体解剖的意见记录在案,请家属签字。如家属拒绝做尸体解剖,必须请直系亲属在病历中写明“不同意尸检”并签字。 4.当患者家属提出封存复印病历时,正常上班时间报医教部,非正常上班时间报总值班。封存运行病历应是在医务人员陪同家属共同复印的病历复印件,客观病历患者家属可复印,主观病历患者家属不可复印,应封存复印件。 5.当科室在解决医疗纠纷时未能与患者/家属取得一致时,由医教部、治安办接待并继续解决。医教部依据患者家属提出的口头或书面意见组织相关科室人员进行调查讨论,必要时须经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6.医教部在接待医疗纠纷中,被投诉科室科主任必须在场,如因特殊情况不在时,应向医教部报告后,可委托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业医师现场负责对对投诉者提出的有关专业问题的解答。 7.发生医疗纠纷,我院在接到病人家属投诉之日起,在七个工作日将结果答复病人或家属。 8.当投诉者对我院医疗鉴定结论不服时,须按有关程序向上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医学鉴定。 9.医务人员在接待医疗纠纷的投诉者时,应耐心、认真听取意见,合理科学

人民调解申请书医疗纠纷调解

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王巧莲出生日期 1951年7月16日 民族汉身份证号 住址虞城县古王集乡李大夫庄村 被申请人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 事实与理由: 一、事情经过 2015年10月14日上午10点,申请人王巧莲在路上因骑车不慎摔伤,导致左侧锁骨骨折,双腿大面积擦伤,右脚有一约5-6厘米长2-3厘米深的伤口。于上午11点50分到达商丘市一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经急诊医生进行清创缝合,于下午3点左右转入骨二病区,于16日上午进行锁骨固定手术,19日经医生同意后出院,回家约一周后感到身体不适,26日出现全身乏力、咀嚼无力、抽筋等症状,于29日下午经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传染科确诊为破伤风,后转入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分院,在分院治疗5日后,出现左腿疼痛、肿胀,经医生诊断为左腿深静脉血栓,后转入市第一人民医院中医外科治疗。 二、院方存在问题 1、关于破伤风。 第一,破伤风疫苗注射应在首诊时注射。当时急诊医生进行清创、缝合、包扎,伤口的情况只有急诊医生了解,按照操作规程清创、缝合后应根据伤口情况立即判断是否注射破伤风疫苗,我母亲的伤口深且污染严重(伤口内有泥土及杂草),完全符合注射破伤风疫苗的要求,按照预防破伤风的原则应尽快,一般在

门、急诊处理伤口后立即注射。从查阅相关资料来看,当前绝大多数的医院门、急诊对开放性创伤的处理,注射破伤风类的疫苗已成为一项常规。按照首诊负责制,无论什么原因,处置破伤风的措施都应在急诊病历上反映出来。 第二,院方解释对破伤风是我们没有住急诊外科。破伤风疫苗注射与入住科室没有任何关系,疫苗注射按照常规应在门、急诊注射。关于入住科室,在这里说一个细节问题,当时急诊医生在申请人的儿子去办理住院手续时,电话联系申请人的儿子(有通话记录),急诊医生问:你办理好住院手续吗?申请人的儿子说:还没有,我正在排队。医生说:你母亲的骨折手术近日排不上,最快也得一星期以后,你考虑一下怎么办?当时申请人的儿子考虑:一星期后做骨折手术肯定不行,我母亲也承受不了这样的痛苦。于是申请人的儿子返回急诊找医生商量怎么办,看看能转到骨科进行骨折手术。上述说明急诊医生知道病人在哪儿,也能联系到病人家属,病人从首诊到出院一直在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没有离开医院,医生的责任心哪去了,只能说医生从开始就没有处置破伤风的意识,从而导致申请人感染破伤风。上述种种原因表明,院方应对破伤风负全部责任。 2、关于深静脉血栓。深静脉血栓形成经常发生于手术后、骨折术后、术后静卧等。一是申请人骨折术后,院方没有采取任何预防血栓的措施;二是破伤风发病造成术后静卧,也是血栓形成的一个原因,两者叠加效应是深静脉血栓形成的主要原因。如没有破伤风,申请人也不会长期静卧,申请人患深静脉血栓的风险会降低很多,如果院方采取预防血栓措施,申请人患深静脉血

医疗纠纷调解制度)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 根据全州“百个区域场所平安建设创建工程”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我院建立平安医院创建领导小组,受理本院范围内的医患纠纷,设立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由医务科负责调解工作。 (一)主要任务: 一、是调解医疗机构与患者或患者家属之间的医疗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维护正常的诊疗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二、是通过调解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医疗知识,尊重社会公德,预防纠纷发生; 三、是向创建“平安医院”领导小组报告医患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基本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规定的,依据医学知识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接受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及创建“平安医院”领导小组的指导。 (三)调解工作程序: 一、受理。依医患纠纷当事人(患者或家属和医疗机构)申请受理调解,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

除外。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应当登记。 二、指定调解主持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患纠纷,应当指定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并可由患者或家属从专家库中选择兼职调解员。遇重大复杂纠纷或根据需要可以指定若干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必要时可请当地乡镇(街道)和患者常住地人民调解员参与。 三、调解准备。调解主持人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及其理由,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征集资料,核实情况,向专家咨询,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四、依法调解。调解一般在调解机构内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在便利当事人的场所进行。调解前应告知当事人关于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调解主持人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的情况,采取灵活多变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纠纷当事人互谅互让,尊重科学,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要防止纠纷激化,引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五、制作调解协议。经调解成功的,应制作调解协议,协议书使用司法部统一的文书格式。调解协议应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双方责任、双方达成的共识及履行方式和期限等。调解协议应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主持人签名,加盖医患纠纷

浅谈民间纠纷调解方法和技巧

浅谈民间纠纷调解方法和技巧 各位领导和同事们:大家下午好! 今天有幸和大家一起交流学习,现就我们司法口的以民事调解为主的,也是和我们平时工作息息相关的知识,和大家共同学习学习,不到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在民事纠纷调解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各种困难和挫折,调解的策略、方法、技巧运用是否得当,将直接影响调解的成败。因此,在坚持依法调解的原则下,必须采取灵活多样的调解方法。调解过程中,还要根据当事人的信息反馈,不断作出调整,修正某些错误的认识,改进调解的策略、方法和技巧。本人在总结别人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调解工作实践,谈谈以下几种常用的调解方法。不少社区调解人员在自己实践中积累了许多调解的方法和技巧,有关报刊也曾多次对民事调解的方法和技巧进行过介绍。对于调解方法和技巧的推广,不但能提高调解人员的调解水平,节约了诉讼成本,更重要的是消除了存在的不和谐因素,少了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社会效果也好。 调解成功的技巧 为了提高调解员的素质和调解的技巧、要求我们基层调解员必须不断地学习、积累与审判有关的各方面知识,掌握调解的方法和技巧常把调解工作做好。

1、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是调解成功的前提条件。 从民间调解的角度看,参加调解的第三方一般属于选择德高望重的人物或双方都依赖的长辈,亲友等。我们所在的社区往往会遇到这样那样关系复杂的、长期遗留的、或与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热难点问题相关的纠纷,这个时候我们必须让这样的第三方人士出面,协助我们调解成功。再如,仲裁中的当事人一方可以选择一个仲裁员,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是以信任为基础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也是这样,当事人希望作风正派,精通业务的审判人员主持解决他们的纠纷。如果审判人员取得了他们的信任和好感,当事人会听得进去审判人员的意见。 2、透视当事人的真实想法,抓住焦点,是调解成功的阶梯。 民事纠纷毕竟属于人民部矛盾,多数纠纷是完全可以化解的。作为一名基层调解员,在整个调处过程中,眼睛要注意观察、思维要清晰、问话要精炼准确。要仔细观察当事人言行举止,从当事人的述和激烈的辩论中,透视其真实想法,了解矛盾焦点,寻找调解的切入点,因势利导,达到调解的目的。 3、正确分清是非责任,提出合理方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现状研究.docx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现状研究 在医患纠纷频发、医患矛盾不断加剧的情况下,各地在完善协商、行政调解及诉讼等既有法定解决方式的同时,不断寻找和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能妥善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和方法,被誉为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的人民调解就这样进入了决策者的视野。一些地方尝试在医疗纠纷解决中引入人民调解并取得了初步成效,进而引起立法者的重视和肯定,并于2018年10月1日施行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作《条例》)中,把“人民调解”与“协商、行政调解及诉讼”等既有方式并列,从而从立法上确认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由此各地掀起一股推进实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浪潮,我国学界对此普遍关注。 一、研究成果概述 人民调解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国内关于人民调解的研究较早,起步于上世纪60年代,但在医疗纠纷解决中引入人民调解制度并对此展开理论研究,则始于本世纪初。从数量上看,与涉医疗纠纷其他方面的研究范文量相比,专门关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范文数量不多——截至2019年12月31日,笔者在CNKI上搜索到篇名中含有“医疗(患)纠纷”关键词的文献10123篇,含有“医疗(患)纠纷+调解”关键词的文献668篇,而含有“医疗(患)纠纷+人民调解”关键词的

文献仅有236篇(其中期刊范文191篇,占比80.93%;硕士学位范文32篇,占比13.56%;新闻报道11篇,占比4.67%;学术辑刊范文1篇,占比0.42%;国内会议范文1篇,占比0.42%),详见下表。从硕博士范文来看,在我国关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学位范文皆为硕士范文:最早见于2010年,该年有2篇,分别是复旦大学蔡怿冰的《浙江温岭运用人民调解手段解决医疗纠纷案例研究》以及上海交通大学刘晓庆的《我国地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研究》;之后各年相关硕士范文均在个位数水平,如2011年0篇,2012年2篇,2013年5篇,2014年7篇,2015年2篇,2016年3篇,2017年5篇,2018年5篇,2019年1篇。相较医疗纠纷其他方面的研究,专门针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问题展开讨论和分析的专著更少,据笔者统计,截至目前,仅有以下三部:一是由冯正骏、霍增辉、刘方等主编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实务》。该书对临床医学经验、科室和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经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经验以及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经验进行了总结,覆盖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常见问题。二是由种衍军主编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技巧与典型案例分析》。该书在介绍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建议,并专章介绍了调解技巧、责任认定,同时针对涉及医院各科室所选取的、获得医患双方均满意的典型调解案例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分析。三是由雷红力、商忠强、孙波等主编的《医

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卷宗及文书格式使用说明

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卷宗及文书格式使用说明 一、卷宗封面和封底 “卷宗封面”是将一起纠纷的所有文书(资料)立卷归档时所加的封面。只填写“民间纠纷受理鸭嘴阀调解登记表”,不使用其他文书的纠纷,可以不使用“卷宗"。其中填写封面单位名称要规范,不盖公章,如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 XX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卷宗类别”栏同“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中的“纠纷类别”栏;“卷名”指所调解的具体纠纷;“卷号”统一按年份加百位序号办法填写,如2009001(此编号应与调解协议书编号相同);“卷宗”封面要填写完整;采用白线绳左侧装订,在封底装订处粘贴卷宗封条并加盖调委会或调处中心公章;“卷宗”的形成应当是纠纷调处成功后,然后按一案一卷,分类归档。 二、目录 “目录”是按照一定次序编排而成的揭示与反映资料的工具,包括序号、内容(项目)、起始页号、备注等。调解卷宗目录一般按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调查笔录及证据收集、调解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回访、卷内备考表等顺序排列(原市局要求“人民调解协议书”排在目录后的规定从今年起不再执行)。 三、调解申请书 “调解油田阀申请书”是当事人向人民调解组织提交的要求调解其纠纷的书面申请。其中“当事人”栏应详细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议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当事人是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应当详细填写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调解申请书既可以由申请人本人填写,也可由他人代写,由申请人签名后提交调委会(调处中心)。调委会(调处中心)调解矛盾纠纷一般应当使用书面的调解申请书。 四、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 “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是调委会(调处中心)受理、调解的民间纠纷的简要记载。其中“当事人”栏应列明纠纷所有当事人,其具体要求同“调解申请书”。“纠纷类别”栏按民间纠纷内容的分类,如婚姻、邻里、赔偿等填写。“编号”栏统一按年份加百位序号办法填写,如2009001(注:此编号是2009年度本单位受理的所有矛盾纠纷登记号,但不应与卷宗号和调解协议书号相同)。调委会(调处中心)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选择“达成协议”、“调解不成”、“不受理”栏目,填入适当内容。调委会(调处中心)调解的简易民间纠纷,既要填写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还要填写《简易矛盾纠纷调解协议书》。 五、调查笔录及证据收集 “调查笔录及证据收集”是调解组织向有关人员访问了解纠纷情况时所做的文字记录,以及收集到的相关资料和证明。其中“事由”栏系指为哪一项纠纷而做的调查。“参加人”栏系指调查时在场的其他人员,不包括调查人、被调查人和记录人。“被调查人”栏应填写被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或住址。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或向被调查人宣读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和记录人签名。 六、调解笔录 “调解笔录”是调解组织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疏导规劝,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过程的文字记录,是检验人民调解组织是否坚持公正、依法、自愿调解的重要依据。其中“参加人”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制度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制度 工作例会制度 1、坚持每周一次工作例会制度,每周一上午或周五下午召开工作例会至少一次。 2、周一例会主要内容是总结上一周的工作,安排和部署本周工作。周五例会主要是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交流工作体会学习心得,或者按要求开展专题学教活动。 3、集中工作例会签到制,因故不能参加例会者,需提前请假。 4、参加集中工作例会时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积极参与讨论,自觉维护会场秩序。 5、专题学教活动要做到有计划,有记录,有心得,有总结。 6、工作例会情况记入年终考评内容。 接访制度 1、医调中心每受理一起纠纷,都应当进行接访登记,做到事事有记载,件件有着落。 2、在工作时间内应有人值班、接待,并设立公开接待电话,便于群众咨询和反映情况。

3、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当事人,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认真做好接访记录工作。 4、要设立专门的接访登记簿,对受理的纠纷及时登记。 5、接访登记簿应按有关表格要求记明患者、委托人、当事医疗机构及纠纷简要情况,最后应有记录人签名和接访日期。 6、对于一些可以当即现场解决的简要纠纷,可调解后补办登记。 7、对不宜受理调解的纠纷,应明确告知,做好记录。调解后对达成协议的情况和协议履行情况应登记清楚。对打不成协议的要告知其他调处途径。 8、各项接访记录要整理归档,并按时进行统计汇总、报告。 调解工作机制 1、联动联调机制。县医患纠纷调解中心应该与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联动联调调解机制,整合资源,交换信息,密切配合,提高调解工作效率。对复杂、疑难的医患纠纷,卫生行政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沟通、互相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努力化解矛盾。必要时可向上一级机关请求医学、法学专家支持。 2、回避制度。调解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3、回访制度。医患纠纷调解中心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图(讨论稿)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图 医疗纠纷发生 纠纷妥善解决 医务科进行调查核实,拿出初步处理意见 医务科必要时通知安保部门介入,或请求当地派出所干预,患方出现七种行为(见备注)时,可拨打110报警 经科主任解释沟通无效的或可能存在医疗损害的 纠纷妥善解决 科主任尽早介入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医务科接待,了解患方诉求,登记备案,与患方进行初步沟通 医务科按照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意见、建议,形成最终处理决定(备案) 不能即刻解决的,报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 医患双方妥善协商解决 患方不满意医院的处理决定 患方直接投诉到医务科(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 纠纷发生所在科室 医务科通知科主管参与沟通解释工作,当事医务人员或科主任写出相关书面材料 及时上报医务科,当事医务人员或科主任写出相关书面材料 科主任组织科内讨论,总结教训,提高工作质量

医务科告知患者医疗纠纷处理其他四条途径 上级行政部门调解;第三方人民调解委调解;司法解决 备注: 1、医疗纠纷处理四条途径:医患双方协商;上级行政部门调解; 第三方人民调解委调解;司法解决。对患方索赔三万元以上的 医疗纠纷,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与患方协商解决。 2、患方出现以下7种行为时,可拨打110报警:在医疗机构焚烧纸 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私拉横幅、违规停尸、聚众滋事、围堵大门或重要入口影响人员正常进出的;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侮辱、威胁、恐吓、殴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毁损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2018年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考试卷与答案

2018 年新版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试题 科室姓名分数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 2.5 分,共 50 分) 1、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的部 门是() A. 卫生主管部门 B. 司法行政部门 C. 公安机关 D.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 2、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A. 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 B. 医务科长 C.应急办主任 D.科室主任 3、医疗纠纷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由()承担 A. 医院 B. 医生 C. 患者 D. 责任比例 4、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A.1 B.3 C.7 D.15 5、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A.6 小时 B.8 小时 C.12 小时 D.24 小时 6、《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经2018 年 6 月 20 日国务院第 13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 ( ) 起施行 A.2018年 11月 1 日; B.2018年 10月1 日; C.2018年 12月 1日; D.2019年10月 1 日 7、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引()发的争议 A. 诊疗活动 B. 意见C规章制度 D.费用 8、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执业活动 A.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B.1 年以上 3 年以下 C.3 年以上 5 年以下 D.5 年以上 7 年以下 9、应当在患者死亡()小时内由具备资质的尸检机构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 长至()日。() A.8 、 4 B.12、 5 C.24、6 D.48、7 10、国际法的规定患者应具有的基本权利不包括() A.免费医疗 B. 拒绝治疗 C.参与评估 D. 要求保密 11、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 A.患方 B. 医方 C.法院 D.医学会 E 医患双方共同 1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问题解答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问题解答 1、问:在医疗纠纷调解中,发现医患双方当事人与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或参与本案的医学专家委员会专家相识,怎么办? 答:根据《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及相关规定,必须采取回避制度,如未能回避,鉴定、咨询、调解无效。 2、问:经医调委调解后不成功,当事人怎么办? 答:可以通过诉讼法律程序解决。 3、问:医调委成立以前的医疗纠纷是否也可以到医调委解决? 答:不可以。在《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实施以前发生的医疗纠纷,还按照原办法执行。 4、问:如《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实施后,仍有医院自行解决索赔额超过1万元的医疗纠纷怎么办?

答: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经查实,将对违反规定的医院给予降低等级、处罚法人等严肃处理。同时对举报人给予保密和奖励。 5、问:医疗纠纷发生后,索赔额超过1万元的,可不可以直接找医院索赔? 答:不可以,医院无权自行解决超过1万元的赔款。 6、问:如果患方索赔金额超过1万元,但不同意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怎么办? 答: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走法律程序或医疗鉴定程序。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调解委员会不再受理其调解申请。在医学会进行医疗鉴定后,则可以再到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7、问: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可不可以聘请律师参加医疗纠纷调解? 答:可以。医患双方当事人均可以聘请律师参加调解。

8、问:到该委员会调解纠纷是否需要付费? 答:调解费用由政府补贴,不收被调解人任何费用。 9、问:到该委员会调解需要哪些程序? 答:医患双方均可向委员会提起调解申请,接到申请后,调解机构3日内予以受理。调解结束以调解书的方式通知医患双方。 10、问: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答:主要职能是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通过调解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经调解解决的纠纷,按照医患双方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向患者及其家属或者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和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制度的优化建议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制度的优化建议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已成为解决医疗纠纷的主渠道之一,各地都建立了符合地方特色的第三方调解模式。本文通过对国内典型模式的梳理,提出优化我国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建议,以便更有效地解决医疗纠纷,缓解医患矛盾。 标签: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典型模式 1.第三方调解的制度优势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是指由中立的第三方机构介入医患之间的纠纷,依据纠纷事实和社会规范,运用民间调解机制进行劝解,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化解医患矛盾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相比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优势明显:①符合中国社会传统的“以和为贵”“息讼”文化;②第三方调解机构与卫生行政机关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可保持自己的独立性;③程序灵活,结案时限短。 2.我国第三方调解的实践 (1)上海模式。2006年4月,上海市普陀区成立了我国第一家专门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向调委会提出申请,调委会立案后,由医学专家和律师进行医学技术评估和提供法律服务,然后再由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上海模式的特点:①调解队伍相对专业。②政府对调委会没有明确的财政支持,机构经费短缺,运行困难,并且医调委不能解决赔偿问题。 (2)北京模式。2005年,成立了北京市卫生法学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调解中心有一个由医学法学专家组成的专(兼)职专家团队,在接到医疗纠纷调解的申请后,该中心经过调查取证确认属于医疗责任保险范畴,予以受理并进行调解。 (3)天津模式。2006年,天津仲裁委员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成立,该调解机构隶属天津仲裁委,由调解委员会聘请在职、退休的医学、法学专家担任调解员。不足之处:①调解要收费;②一裁终局;③专业性差。 (4)南京模式。2003年南京民康健康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调解营利性中介机构正式运行。公司聘请退休医学专家向患者一方提供有偿咨询,经代理人授权以代理人身份解决纠纷。南京模式最大的特点是采用营利性的公司作为第三方进行医疗纠纷调解,但“先付费、后服务”的方式让患者难以接受,同时医疗机构对其权威性、专业性存在诸多质疑。 (5)宁波模式。2008年,宁波市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和宁波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第三方调解机构正式成立。医疗纠纷案件实行分类处理:纠

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图

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图 调委会受理 当事人申请受理 调委会 主动受理 党委政府 指定受理 直接处理 分流或配合 有关部门处理 调查 调解调解未果 向 仲 裁 机 关 申 请 仲 裁 告 知 当 事 人 向 法 院 起 诉 或 签订协议协议不能 履行 制作调解协议 卷宗 卷宗存档 回访定期报告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其 他机关委托受理

人民调解工作的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 流程图 依据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基层司法所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予以具体指导和监督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解答、处理调解委员会或纠纷当事人就人民调解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咨询和投诉应人民调 解委员会 的请求或 者根据需 要,协助、 参与对具 体纠纷的 调解活动 对调委会 主持达成 的调解协 议予以检 查,发现 违背法 律、法规、 规章和政 策的,应 当予以纠 正 总结交流 调解工作 经验,调 查研究民 间纠纷的 特点和规 律,指导 调解委员 会改进工 作 积极推动 新时期人 民调解工 作的改革 与发展, 不断研究 和探索加 强人民调 解工作的 思路与途 径

人民调解工作的培训流程图 定期培训不定期培训 以会代训、组织参加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培 训班等 拟定培训方案 安排授课人员及准备授课材料 基层调委会上报 参训名单 培训筹备,通知培训时间、地点 正式培训 培训小结及情况通报

医疗纠纷调解室工作制度

医疗纠纷调解室工作制度 工作例会制度 1、坚持每周一次工作例会制度,每周一上午或周五下午召开工作例会至少一次。 2、周一例会主要内容是总结上一周的工作,安排和部署本周工作。周五例会主要是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交流工作体会学习心得,或者按要求开展专题学教活动。 3、集中工作例会签到制,因故不能参加例会者,需提前请假。 4、参加集中工作例会时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积极参与讨论,自觉维护会场秩序。 5、专题学教活动要做到有计划,有记录,有心得,有总结。 6、工作例会情况记入年终考评内容。 接访制度 1、医患纠纷调解室每受理一起纠纷,都应当进行接访登记,做到事事有记载,件件有着落。 2、在工作时间内应有人值班、接待,并设立公开接待电话,便于群众咨询和反映情况。

3、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当事人,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认真做好接访记录工作。 4、要设立专门的接访登记簿,对受理的纠纷及时登记。 5、接访登记簿应按有关表格要求记明患者、委托人、当事医疗机构及纠纷简要情况,最后应有记录人签名和接访日期。 6、对于一些可以当即现场解决的简要纠纷,可调解后补办登记。 7、对不宜受理调解的纠纷,应明确告知,做好记录。调解后对达成协议的情况和协议履行情况应登记清楚。对达不成协议的要告知其他调处途径。 8、各项接访记录要整理归档,并按时进行统计汇总、报告。 调解工作机制 1、联动联调机制。医患纠纷调解室应该与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联动联调调解机制,整合资源,交换信息,密切配合,提高调解工作效率。对复杂、疑难的医患纠纷,应与司法行政机关及时沟通、互相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努力化解矛盾。必要时可向上一级机关请求医学、法学专家支持。 2、回避制度。调解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3、回访制度。医患纠纷调解室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

预防、排查、调解医疗纠纷工作制度

棋盘井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化解医患矛盾和 预防、排查、调解医疗纠纷的工作制度 一、建立医患纠纷调解小组。 组长:冯元仁社区主任 副组长:杨月红社区副主任 成员:乔建军卢翔陈奇峰 职责是:1.调处化解医患矛盾,做到小纠纷不出院;2.及时排查发现纠纷隐患,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健全和完善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机制 建立医患纠纷接待受理、定期排查、重大医患纠纷快报和预防激化、医患纠纷集中调处、医患纠纷定期分析和回访工作制度,健全医患纠纷排查调处目标管理考核、医患纠纷分级预警以及医患纠纷排查调处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机制规范运行。 三、工作制度 1.接待受理制度 (1)热情接待群众来访,耐心解答群众咨询,详细记录来访群众的相关请求; (2)及时受理群众来电、来函、来访,认真对待每一起调解申请,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

(3)详细记录当事人基本情况、纠纷事由及请求; (4)对重大疑难医患纠纷,采取边受理、边调处、边报告的原则,及时做好缓解和稳定工作,防止纠纷激化。 2.排查制度 (1)重大节假日和政治活动期间开展医患纠纷集中排查; (2)对排查出的医患纠纷,按照易激化的程度进行梳理、分析,及时进行调处; (3)对易发医患纠纷的重点人员、重点岗位和重点部门,加强防范和监督力度,密切注意动态,及时消除医患纠纷隐患; (4)医患纠纷排查情况要及时做好详细记录,并归档备查。 3.重大医患纠纷快报和预防激化制度 (1)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医患纠纷: ①影响社会稳定,牵涉党政领导较多精力的医患纠纷; ②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激化为刑事案件的医患纠纷; ③涉及人数较多,容易引发群体性上访闹事的医患纠纷; ④严重干扰医院正常秩序的疑难复杂医患纠纷; ⑤可能危及国家公共安全的医患纠纷线索和苗头; ⑥自杀等其他有可能激化的医患纠纷。 (2)调解小组在获悉上述重大医患纠纷时,应立即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对有可能激化,特别是10人以上的群体性医患纠纷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内逐级上报,提出处理方案,及时做好缓解和稳定工作,赢得工作主动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