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的比较

国外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的比较
国外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的比较

国外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的比较

一、外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共性

美国、以色列和澳大利亚三国的政府创业投资引导计划在运作过程中都具有以下特点:

1.政府出资方式因地制宜、顺时而变。

美国、以色列和澳大利亚三国在确定引导基金出资方式时都充分利用了国内国际有利条件,并考虑了引导计划的设计目标。在没有其它经验可以借鉴的条件下,美国先后采取了优惠贷款、担保债券和参与证券等出资方式。面对70年代大批SBICs因政府贷款资金供应和小企业股权资金需求矛盾导致倒闭带来的惨重损失时,美国SBIC计划能够审时度势,及时修正错误并予以创新,通过提供担保债券和参与证券等出资方式,提高了政府资金的杠杆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政府资金的安全。以色列的YOZMA计划是在国内创业投资市场尚未建立、创业资本和基金管理人才严重缺乏的条件下设计的,但它充分利用了国际创业投资环境提供的有利条件,采取了由政府提供股权资本,并引入国外创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子基金的方式,在弥补国内资本和人才的不足的同时,也解决了国内创业投资资本的退出渠道问题。澳大利亚的创新投资基金是在国内创业投资市场已有一定发展的条件下推出的,其目的是加大对早期阶段创新企业的支持,纠正创业投资市场自我运行的市场失灵,故而采取了政府高比例的股权出资方式,资助力度大、期限长,且目标主要定位于国内市场。

2.让利于民,予民以惠,提高引导力度。

为引导民间资本流向特定领域,三国政府在实施引导计划时都向民让利,提高私人资本的参与热情。如美国SBIC计划向小企业投资公司提供的担保债券期限长达10年,不用分期偿还,也不参与利润分成;参与证券的利润分成比例受私人资本杠杆比率影响,但最高不超过10%。以色列的YOZMA基金在设立时承诺,若运作成功,6年后政府将基金中的股份以原价出售给其它投资者;若运作不成功,政府与其它投资者共担损失。澳大利亚政府在IIF中出资比例高达2:1,但仅享受剩余利润的10%。

3.注重政府资金的持续运作。

三国政府的引导基金在实施过程中都注重现金流状况,把握收支的衔接,防止因资金链中断而出现业务脱节。美国SBIC计划提供的担保债券和参与证券在支持对象SBIC出现问题导致违约或清算后,才会引起政府赎回已发行证券而占用资金,而在此之前的各项收费及投资收益已实现了政府资金的部分累积。以色列YOZMA计划及澳大利亚的IIF基金则设定了引导基金退出的最后期限与方

式,并合理安排了首次退出之前的政府资金使用进度。如YOZMA规定成功运作条件下的最晚退出时间为6年,YOZMA I基金分三年设立了10个子基金,在1996年第十个子基金设立之前即已实现了投资企业上市,到1998年设立YOZMA II时,YOZMA I已大部分收回政府投资。IIF则直接规定混合基金的存续期为十年,在具体实施中也把握政府资金的投入进度,如每一轮融资期限长达5年,每年设立的混合基金不超过二个。

4.把握引导基金管理与项目投资决策的关系。

三国的政府引导基金在实施过程中都注重把握引导基金管理和项目投资决策之间的关系,把引导基金的管理工作交由政府机构或国有独资公司,而把具体的项目投资决策交由私人部门。也就是说私人部门确定最终的投资对象、投资额度、投资条件及资后管理与退出时机与方式等,而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仅从制度上对投资范围进行限定,并对具体的投资项目实施监督。如SBIC和IIF的管理机构是政府部门,YOZMA基金的管理机构是国有独资企业,它们都是通过各种法律制度来限定政府资金的最终使用范围与方式,对政府资金的具体使用实施审查监督,具体的投资决策则交由申请合作的私人投资者,或与合作投资者共同选择的基金管理者。

(二)国外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差异

美国、以色列和澳大利亚三国的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差异如表3-6所示,这些差异集中体现在管理模式与资金运作模式两个方面。

1.组织形式差异分析

三个国家的政府引导基金采取了两类组织形式,政府部门和国有独资企业。这两种组织形式运用条件不同,效果迥异。

以色列YOZMA基金采取的是国有独资企业管理出资的组织形式。在这种组织形式下,政府资金以注册资本的形式注入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由管理机构在注册资本规模内从事创业投资引导活动。

引导基金国有企业组织形式的优势在于引导基金可以从事直接投资活动(如YOZMA集团从事的平行投资),提高引导基金管理部门的投资决策能力,也为管理部门投资活动私有化打下了基础。再者,以企业形式组织创业投资引导活动强调了引导基金管理的权力和责任分配,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对管理部门的投资决策要求,对引导基金的运作施加了资本保全压力。但这种组织形式也有一定的缺陷:引导基金的目的是引导私人资本流向小企业或创新企业,弥补政府拟扶持对象的私人资本投入不足。如果引导基金国有独资企业长期运行,这与市场经济发展趋势不符;如果引导基金国有独资企业在某一时期实现政策目标后私有化,若以后再出现政策扶持对象的私人资本投入不足(如网络泡沫破灭后的以色列)而需政府重新介入时,则需要重新设立政策执行机构,从而出现了政策执行上的断

接。

与YOZMA基金的国有独资企业管理方式不同,美国的SBIC计划和澳大利亚的IIF基金采取了政府部门组织形式。美国的SBIC计划由小企业管理局(SBA)组织,其下属投资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澳大利亚的IIF计划由澳大利亚的创新产业科学研究部(Department of Innovation Industry, Science and Research)组织,具体管理工作由其下属的澳大利亚工业部(AusIndustry)负责。这两个国家的政府引导基金具有以下共同点:

(1)设立目的意在长远。SBIC计划的设立目的是最大限度调动私人资本向小企业提供股权和长期信贷资金,弥补小企业的私人资本供应不足。IIF计划的目的则是培育早期技术性创业资本市场,培养有早期投资经验的基金管理人。这两者的目的都是填补私人创业投资活动的空白地带,意在解决创业投资市场长期发展中的市场失灵问题,计划的实施具有长远性。

(2)归属于政府某一项目组合。SBIC项目是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实施的促进小企业发展的众多项目之一,这些项目包括科技援助项目、财务援助项目、合同援助项目、灾难救济恢复项目等,SBIC项目则是财务援助项目中最主要的权益投资项目。除SBIC项目外,目前SBA的投资部门还实施了新市场创业投资项目(New Market Venture Capital Companies Programs)和新农村商业投资项目(New Rural Business Investment Program)两个创业投资促进项目。IIF项目是澳大利亚产业部实施的创新促进体系中的一个创业投资子产品。澳大利亚工业部实施的创业投资产品有早期阶段创业投资有限合伙项目(Early Stage Venture Capital Limited Partnerships Program)、创新投资基金(Innovation Investment Fund)、预种子基金(Pre-Seed Fund)、组合发展基金项目(Pooled Development Funds Programs)、再生能源权益基金(Renewable Energy Equity Fund)和创业投资有限合伙项目(Venture Capital Limited Partnerships Program)。其中IIF设立时间最早,其它各项目模仿了它的运作模式。

(3)投资活动纳入财政预算。SBA每财年编制预算与绩效计划(Budget Request and Performanc Plan),在该计划中规定SBIC项目每财年的小企业资助目标和每个小企业的平均资助成本并上报年度预算请求,如2008财年SBIC 项目的资助目标是1770家小企业,平均每家小企业的资助目标成本是10558美元;2009财年的资助目标是1328家小企业,目标成本是14559美元每家企业。根据2007年实际发生的1574.9万美元的预算支出,SBA上报2008财年的预算请求为1868.7万美元,其中计划贷款清算资金为345.2万美元;2009财年的预算请求为1933.5万美元,其中计划贷款清算资金为357.1万美元。澳大利亚创

新产业科学研究部每财年编制预算,公布上财年各部门的收支状况,对运行绩效进行评价,并确定下一财年的财政预算。执行部门澳大利亚工业部则根据创新产业科学研究部的预算编制商业计划,确定各项目的进展计划。

(4)集体决策管理监督。小企业管理局的投资部门在执行SBIC计划时,由执行行政办公室下的项目发展部负责对SBIC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尽职调查,注册和项目标准办公室负责SBIC的注册,SBIC运营办公室负责对注册SBIC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与检查,向其提供杠杆资金;对产生问题的SBIC则交由清算办公室处理。IIF基金则由澳大利亚工业部的治理机构产业研究与开发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

由政府部门来管理组织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优势是,政府能够根据创业投资市场的运行状况灵活调节引导基金的实施力度,政策时效长。

2.资金运作模式差异分析

三个国家的引导基金采取了两类资金运作模式,参股子基金和提供融资担保。

在美国SBIC的融资担保资金运作模式下,政府向注册的SBIC提供担保,由其发行担保债券或者权益证券从社会中筹集长期资金(10年期),以这类担保资金及申请注册SBIC的私人投资者自有资金共同向规定范围的小企业进行权益资本投资。在担保的SBIC出现了经营问题而不能偿付发行在外的证券时,由政府出资赎回已发行在外的债券。政府因赎回问题SBIC发行的证券而发生的资金支付构成了这种资金运作模式最主要的成本。对于发行在外的担保债券,政府收取担保费及年管理费;对于赎回的担保债券,政府要收取利息;对于参与证券,政府在SBIC进行利润分成之前要对私人购买者进行优先支付,在SBIC进行利润分成时,政府除收回优先支付金外还要参与利润分成。

融资担保资金运作模式的优势是在实施引导计划的初期不需要占用政府资金,在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出现经营问题前能够实现担保费、管理费等收益的积累,从而减轻了政府资金压力。但对于私人创业投资者而言,政府收取的担保费及年管理费增加了创业投资基金的运作成本,也加大了担保证券到期时的还款压力。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这种引导基金的吸引力。再者,提供融资担保的运作模式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如接受政府担保的私人资金供应者,美国SBIC计划采取的这种证券融资担保方式还需要有较发达的证券市场。

(2)参股子基金模式分析

在参股子基金运作模式下,引导基金直接提供股权资本和私人机构建立创业投资基金。在政府让利的情况下,私人部门在享受高收益分成的同时承担了较低的风险,而政府在分享较低收益的同时承担了过高的风险。参股子基金的优势在

于不需要借助外部的融资环境,强化了引导基金、子基金及受资企业的联系,收益与风险的不匹配提高了对私人投资者的吸引力。其缺点是直接占用政府资金、受财政资金规模制约放大私人投资规模有限、政府承担的风险过高容易引起道德风险。

国外典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

国外典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 一、以色列YOZMA母子基金 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色列高新技术产业之所以能够迅速崛起,在若干领域其技术水平跃居世界领先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独具特点的创业投资机制,而政府设立的YOZMA基金则发挥了巨大作用。 以色列创业投资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但是发展速度不快,作用也不理想。由于市场失效的存在以及国内创业投资发展迟缓,对科技发展发展作用有限。为打破创业投资发展的这种呆滞局面,以色列政府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出资设立了YOZMA基金。 1、YOZMA的基本使命 培育以色列的创业资本市场,为处于初始阶段的高技术创业企业提供资本来源。 2、基本构成 YOZMA,1992年中期初创,1993年开始运作,是一家政府独资创业投资公司,总资本1亿美元。为了更好地发挥政府资金的倍增效应,提高资本使用效果,促进国内创业投资市场繁荣,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YOZMA积极吸引私人资本。 YOZMA母基金是一个投资于处于起步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母基金,即基金的基金,它不直接对项目进行投资,而是参与发起创业投资基金。 YOZMA母基金共建立了10个混合基金,每一个混合基金的资金规模大约为2000万美元,其中YOZMA基金出资800万美元左右,其余1200万元资金由境外机构提供。境外投资者包括美国的MVP、Advent,德国的Daimler-Benz(DEG),日本的A VX,Kyocera以及远东一些国家创业投资机构等。 YOZMA对投资于新创业投资基金的资本比例最高可达40%,但投资于每个基金的总额不超过800万美元。到1995年YOZMA共吸引了1.5亿美元的的外国资金,与外国投资者合作,共同组建了10只基金,并直接投资了12个项目。 3、基金的组织管理 新组建基金采取有限合伙模式组建和运作,鼓励私人部门和外国投资者发起建立新的创业投资基金。YOZMA作为新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合伙人承担出资义

政府引导基金设立方案

县产业基金设立方案 1.基金组建方案 1.1 基本架构 基金名称:基金规模:总规模为亿元人民币,首期亿元人民币基金募集:发起人亿元人民币;对外募集亿元人民币 基金期限:年 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某市 基金性质:盈利性基金基金管理人:某机构管理费率:2% 资金到位时间: 基金投向:基金总规模不低于 %的金额需投资于注册在某市的企业项目投资金额:单个项目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规模的 % 业绩报酬:参照基金管理的通行惯例,有限合伙人(LP)获得项目收益的80%,普通合伙人(GP)获得项目收益的20%; 1.2 基金募集 基金规模:总规模为亿元人民币,首期亿元人民币。 发起合伙人: 1、有限合伙人:某市政府平台公司,出资亿元; 2、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机构,出资亿元。募集对象:由基金管理机构负责面向市内外招募。募集条件:有实力的,有信誉的,且对创业投资基金有充分了解和认同,认可长期价值投资理念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自然人。募集金额:首期对外募集亿元,最小出资单位为万元。 1.3 基金宗旨 立足某市,辐射全国,着力扶持某市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成长性企业,打造一支有影响力的区域基金品牌,在可承受的风险范围内,为出资人创造最大化的收益。 1.4 基金优势

1、某市的最佳机遇期; 2、政府高度重视,大力支持; 3、政府设立引导基金,有利于最大程度整合政府各方面资源; 2.5 业务定位 投资方向:专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成长性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 投资区域:优先选择某市本地的优质企业。 投资对象:相对成熟的拟上市项目及中早期项目。 投资领域:重点投资产业和县主导产业及重点扶持产业。 2.6 基金运营 2.6.1 投资策略 以企业有良好发展前景及具备上市意愿和条件为投资标的选择基本标准;以条件相对成熟的拟上市项目为主要投资方向,控制风险,缩短投资周期;同时兼顾中早期项目的投资培育,在整体收益得以保证的前提下提前布局,获取更高的超额收益。 2.6.2 运营原则 根据基金宗旨在运作上完全采取市场化策略,严格坚持股权投资必要的业务原则――尽责调研、客观评估、科学决策。 基金的运营全权委托基金管理机构的专业管理团队,其他出资人不介入具体管理工作。基金管理机构在当地组建一批专业团队专门负责某市基金的投资。 提高决策的专业性、科学性及独立性,基金管理机构要借鉴国际主流管理模式,并结合中国的本土特点,设立独立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基金管理机构要奉行稳健的经营风格,力图在可承受的风险范围内。 2.6.3 运作流程 (1)市区政府引导并发起,吸引社会资金共同设立基金; (2)将基金托管至各方认可的银行; (3)基金管理机构接受委托作为基金管理人;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一项金融创新,在管理模式、制度体系建设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通常,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取承诺参股、融资担保或跟进投资的运作模式。下面对这三种模式及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简要介绍。 一、承诺参股 承诺参股模式的是引导基金运作最基本模式,引导基金通过承诺参股方式,支持民间机构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被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一般采用公司、有限合伙或信托的组织形式。 (一)公司制 是指创业投资机构以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 公司制度是在其他企业组织形式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具有其他组织形式所没有的优点,成为当今最普遍的企业组织形式之一。公司制度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确保创业投资基金的组织稳定性。公司具有永久存续的制度基础。也可以根据投资者要求事先设定好存续期限。 2、公司全面实行有限责任,所有出资人都可以享受有限责任的法律保护。 3、公司可以通过完善的法人治理机制和与之相适应的制度约束来防范经理人员的“内部人控制”;而且可以更灵活、更多样化地对经理人实行业绩激励。 4、公司内部责、权、利划分明确,有利于提高投资决策效率。 当然,公司制度也有其固有的缺陷,主要表现在:

1、公司的多重制度设计(如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团队)可能给公司运作带来较大的制度成本。对于一些原本不需要太多制度安排的财产组织形式而言,公司的制度优势就很可能成为一种制度包袱。 2、公司需要承担双重税负。合伙由于被视为“人的聚合”,而不是独立法人,故通常被当作免税主体对待;而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则被当作纳税主体对待。这样公司便必然面临一个双重纳税问题。 (二)有限合伙制 1、有限合伙制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个有限合伙形态(Limited Partership)的创业投资机构,是Draper,Gaither & Anderson于1958年成立的。但总体而言,在60年代和70年代,有限合伙形式在美国整个行业中比重很小。1978年美国劳工部修改了《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即ERISA法案)中“谨慎投资者”(Prudent Man)条款。允许养老基金对小的或新兴企业所发行的证券以及对创业投资投入基金。由于养老基金是私人资本市场上最大的投资者,尽管其仅仅投人5%-6%的基金于创业投资方面,但由于数量的绝对量非常大,因此,很快地,养老基金如潮水般涌人创业投资领域。由于养老基金、大学和慈善机构等投资者为免税实体(作为有限合伙人它们不需要缴纳资本所得税,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因此从长远看,这个修改极大地改变了创业投资的资金供给情况和创业投资基金的结构,由此导致了创业投资的机构化,以及有限合伙制度在创业投资领域的主导地位。Sahlman,William A.(1990)指出,80年代以后至今,美国创业投资基金的典型组织形式主要采用有限合伙制。目前,有限合伙制形式占整个创业投资机构的80%以上,成为美国创业投资的典型模式。 在英国,90年代以后的创业投资机构也以有限合伙为主要形式,数量上比较多,但资金规模并不大。 日本在80年代出现了类似美国的有限合伙创业投资公司形式,在日本称之为TSJ。TSJ发展并不快,而且投资也并不多,仅占日本全部创业投资额的三分之一左右,对日本创业投资的发展影响并不十分显著。

政府引导基金运作方案三篇

政府引导基金运作方案三篇 篇一:政府引导基金运作方案 一、总概 为抢抓经济结构转型机遇,吸引国内外投资机构和优秀创业人才关注中原经济区的发展,推动投资结构多元化,以投资结构优化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加速河南省跨越发展,遵照政府引导基金设立通行做法,结合中原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政府引导基金设立总体方案。 二、基金组建方案 (一)基本架构 1.基金名称: 2.基金规模:总规模为XX亿元人民币,首期XX亿元人民币 3.基金募集:发起人XX亿元人民币,对外募集XX亿元人民币 4.基金期限:5+2年 5.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某市 6.基金性质:盈利性基金 7.基金管理人: 8.管理费率:2%/年 9.资金到位时间:

10.基金投向:本基金拟投向于企业IPO、新三板、创业板、定向增发等 11.投资金额:单个项目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规模的XX% 12.业绩报酬:参照基金管理的通行惯例,有限合伙人(LP)获得项目收益的80%,普通合伙人(GP)获得项目收益的20%; (二)基金募集 1.基金规模:总规模为XX亿元人民币,首期XX亿元人民币。 2.发起合伙人: (1)有限合伙人:XX有限公司,出资XX亿元; (2)普通合伙人:XX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出资XX亿元,中国中部崛起促进会,出资XX亿元。 3.募集对象:拟邀请发改委、金融办等相关机构共同出资。募集对象包括政信金融服务平台旗下60余家子公司及其会员单位,同时,采用更加市场化的操作,适当扩大募集对象范围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自然人。 4.募集条件:有实力的,有信誉的,且对政府引导基金有充分了解和认同,认可长期价值投资理念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自然人。 5.募集金额:首期对外募集XX亿元,最小出资单位为XX万元。 (三)基金宗旨 立足中原,辐射全国,着力扶持河南省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成长性企业,打造一支有影响力的区域基金品牌,在可承受的风险范围内,为出资人创造最大化的收益。 (四)基金优势 1.中原经济区的最佳机遇期;

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简介(新)

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简介 一、背景: 我国创业投资业的发展,已经有十几年历史了,但在创业投资的法律、政策条件、政府支持的意识和行为模式以及创业投资机构本身的投融资实践等方面,还仅仅处在起步阶段。 随着国家对自主创新支持力度的加大,创业投资作为一种“支持创业的投资体制”,成为培育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目前国内一些省市已着手研究如何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来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 (一)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时机和政策已经成熟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的讲话明确提出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要培育一大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加快发展创业投资是一条重要的途径。为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力度,2005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从政策上规范了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鼓励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 同时,国务院日前下发的《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中(以下简称《配套政策》),明确了加快发展创业投资的有关政策。 二、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概述

作为创业投资领域的主体之一,政府的作用是极为重要的,不仅要充分发挥其宏观指导与调控的职能,保障创业投资良好的外部环境,为创业投资提供政策、法律上的支持,并会直接参与资本的进入,完善市场体制,做好创业投资的监管,规范投资行为。“十一五”规划的出台,为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创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从宏观上为创业投资的发展优化了外部环境,证监会开设创业板,为创投提供了最佳的退出机制。政府参与创业投资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近年来,政府在创业投资领域的角色在发生转变——由直接投资者转变为间接投资者,不再直接投资设立创业投资公司,而是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引导更多的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进而引导这些资金的投资方向。 (一)政府引导基金定义 所谓政府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这一定义包含三层含义: (1)引导基金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政策性基金,而非商业性基金。 (2)引导基金发挥引导作用的机制是“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而非直接从事创业投资。 (3)引导基金按市场化的有偿方式运作,而非通过拨款、贴息或风险补贴式的无偿方式运作。所谓“市场化运作”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引导基金在选择扶持对象时应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市场状况,综合考虑风险、收益和政策目标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二是引导基金在使用方式上,主要应当体现“有偿使用”原则,以利于所扶持创投企业强化财务约束机制。

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市财政局、发改委、经委、科技局、国资委、金融办 (二○○八年四月三日) 为落实省委关于“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战略决策,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杭州市集聚,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科技部财企〔2007〕128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杭政〔2006〕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概念界定 (一)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专门设立,旨在通过扶持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社会资金主要进入对初创期企业进行投资的创业投资领域,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 (二)本办法所称初创期企业,是指在杭州市注册设立,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 3.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原则上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二、基本原则和引导方式 引导基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其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和商业化运作。 引导基金主要采用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的引导方式,原则上对同一创业企业或项目不重复支持。 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符合杭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政策。 三、支持对象 (一)引导基金重点投向杭州市域内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环保节能、知识型服务业、高效农业等符合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领域。 (二)引导基金支持社会资金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并重点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初创期的企业。 (三)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须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吸引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成熟、网络资源丰富的品牌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合作。 四、基金的设立和资金来源

特色小镇基金设立模式梳理(上篇)——政府引导基金

特色小镇基金设立模式梳理(上 篇)——政府引导基金 近两年,我国特色小镇建设已进入高速发展期,成为当下我国的经济新热点。特色小镇以产业为主导,在开发建设期往往具有投入高、周期长,且前期无过多资产可进行抵押贷款等特点。设立针对特色小镇项目专项基金是目前通行的一种融资方式,有助于社会资本快速导入,并推动项目加速落地。文章分为上下两篇,对基金两种设立模式进行全面梳理;本文为上篇,主要阐述政府引导基金交易结构分类及现状,并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行文结构目录如下: 一、政府引导基金的概述及交易结构分类 二、政府引导基金发展现状及特点 三、案例: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 四、案例:江苏省特色小镇发展基金 一、政府引导基金的概述及分类 (一)政府引导基金概念 投向特色小镇的产业基金可以按照其发起方不同分为政府引导基金与产业投资基金,其中政府引导基金由政府发起,产业投资基金由社会资本发起。 政府引导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投资引导基金三大类型)通常由地市级以上政府(通常是财政部门)牵头发起,委托出资平台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出资人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共同出资,合作成立产业基金的母基金,对国家重点产业项目的建设进行政策性引导和扶持。政府通过较少财政资金

的“种子”作用,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达到杠杆效果,扩大基金对项目投入的规模和力度。 政府引导基金在投向具体项目时需经过政府的审批,同时还需金融机构审核。广义上讲,基金的组织形式一般有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基金的管理人可以由基金公司(公司制)或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制)自任,也可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 (二)政府引导基金结构分类 针对特色小镇项目,政府引导基金的交易结构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 1Ⅰ型结构:只设立母基金,不另设子基金 该种模式下,政府基金虽然由政府发起,但是政府通常不直接参与出资及基金管理,而是委托特定出资平台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及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基金的管理人可以由基金公司(公司制)或基金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制)自任,也可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 图1 Ⅰ型结构示意图 2Ⅱ型结构:同时设立母基金与子基金,子基金资金来源多元化 该种结构首先由省级政府发起设立母基金,母基金出资人为省政府出资平台、金融机构和其他出资人,一般省政府只出资其中一小部分,基金出资主要来自于银行、保险、信托等

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概况

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概况 2015年1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财政厅出资成立了广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注册国有资本30亿元。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放大资本、分类管理、滚动发展”的基本原则和决策与管理、运营分离的管理要求,建立“1+N”母子基金投资运营模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撬动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及社会资本设立各类创投基金、产业基金,投资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生态环保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发展和港口、园区等交通、工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一带一路”等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优先投资电子信息、先进制造、生物医药以及大健康等产业。到2020年,广西财政投资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规模达到100亿元以上,募集社会资本规模500亿元以上。 广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责任公司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意见(修订)》(桂政发〔2017〕18 号)为指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子基金操作指引(修订)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50 号)的基本要求和程序投资运营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 广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广西政府投资引

导基金管理办公室日常事务;参与起草广西投资引导基金各项管理制度;起草年度基金预决算草案、工作报告及计划,落实决策咨询委员会决定的有关事项。 广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国有出资人职责,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筹措落实国有资本金,募集各类投资资本;成立或委托专业基金管理机构投资运营引导基金,参与设立或投资各类创投基金、产业基金,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广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参与投资各类创投基金、产业基金(简称子基金)。子基金募集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广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单支子基金规模不超过30%,且不超过广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不作子基金第一大出资人或普通合伙人,不控股子基金,不直接参与、干预子基金运营管理。对多级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资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财政性资金共同出资不得超过子基金资本总规模的50%。不参与投资资金规模大、投资回收期长及毫无经济效益的纯公益性等项目。不得投资股票、期货、信托产品、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从事抵押、担保、房地产等业务;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不得投向高污染等国家和自治区限制行业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浦发银行、

政府引导基金及平滑基金方案说明(二稿)

招商银行—和金资本政府引导基金方案 一、城市发展基金 (一)、城市发展基金简介 1、涵义:城市发展基金一般是由政府主导商业银行推动、社会其他投资方参与的基金,能够实现多元化的融资,走出一条多方参与城镇化建设的新路子。 2、目标客户:各级地方政府部门、财政部、发改委等。 3、客户需求点:财政压力较大,资金来源单一,债务负担过重,城市发展较为急迫需要融资的,需要进行地方债务置换的政府部门。 4、项目筛选:政府平台的表内外融资、城投债、地方政府债等。 5、我方能够提供的服务:寻找资金,作为基金管理人设计基金结构,串联项目各方高效达成合作。 6、基金结构:基金采用优先劣后分层结构化设计,以银行理财资金等作为优先级,地方政府及其他机构资金作为劣后,劣后资金为优先级资金提供资金担保,保障本金收益,资金参与交通、铁路、水利等项目,原则上要求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出具相关的人大协议。

(二)、城市发展基金交易结构 说明:该基金为有限合伙型基金,(GP和LP分别认缴出资),投资领域以城市发展相关产业项目为主,包括城市区域功能规划开发、产业基地建设、城市发展固定资产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等。 (三)、交易要素 1、基金类型:契约型或有限合伙制。 2、基金规模:30亿元。 3、基金存续期限:5+3年。 解释:“5”指基金的存续期是5年,5年内资金是不得退出的,“3”指资金的退出时间是分三年退出的。 4、基金投资人:劣后级:政府旗下的某公司出资6亿元。 优先级:招商银行以理财资金通过资管计划出资24亿元。 优先级、劣后级的解释:优先级获得固定收益,优先级的收益由劣后级资金来保障优先级本金和利息的安全。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

【杨浦区】上海市杨浦区风险投资引导和补助基金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的意见》(杨府发〔2006〕17号),依据财政部、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杨浦区风险投资引导和补助基金按资金运作方式分为:一是以参股创投和跟进投资为主的引导性投资资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二是以对创业投资行为进行风险补助的资金(以下简称补助基金)。基金来源为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从所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回收的资金和社会捐赠的资金。 第三条风险投资引导和补助基金支持的主要对象为: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统称创业投资机构)、创业企业孵化器,初创期中小企业。 本办法所称初创期中小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符合杨浦知识创新区产业发展方向,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第四条引导基金主要用于以参股成立创业投资机构和与其他合作机构联合投资的方式,引导社会资金优先投资于杨浦区域内的中小企业。 补助基金主要用于对经认定的创业投资机构及创业企业孵化器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助。 第五条基金运作设上海市杨浦区风险投资引导和补助基金联席会议,负责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设由相关专家组成的决策咨询委员会,对风险投资引导和补助基金支持的项目进行评审,对合作机构进行认证,为联席会议决策提供依据;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杨浦知识创新区风险投资服务园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风投办),负责风险投资引导和补助基金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风险投资引导基金 第一节引导基金的设立与管理 第六条引导基金以上海杨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浦创投)的资本金形式存续,逐年投入。在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政策法规的条件下,引导基金可以接受海内外捐赠。引导基金所得收益以及投资退出回收资金纳入引导基金循环使用。 第七条引导基金主要采取参股创投和跟进投资的运作方式。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模板

关于设立海南经济特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建议 一、设立海南经济特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已是势在必行。 1.设立引导基金符合中央精神和我省政策要求国家“十一五”规划作出了“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抉择。我省在《海南省“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纲要》中,也明确了从经济建设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需求出发,以促进优势产业技术升级和社会科技进步为目标,着重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促进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的发展战略。近年来,我省自主创新和科技产业化取得了一定成就。特别是从2000 年开始,我省以医药、机电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增长速度远快于整体工业,对国民经济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在我省自主创新和科技产业化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一是重大科技项目规模化融资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初始融资瓶颈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资金困难仍然是我省科技成果转化的重大障碍。由于缺乏资金支持,80%的可产业化的技术成果止于中试,很难实现商品化和规模化。二是政府投入的引导作用和放大作用效应不明显,一方面是财政科技投入逐年增加,但需求缺口仍然很大;另一方面,企业、金融机构以及个人资金缺乏进入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渠道。究其原因,关键是投融资机制的安排不合理。近些年来,我省多个部门和金融机构在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

的投融资安排上进行过积极的尝试,包括省工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农业成果产业化专项资金等等,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核心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财政资金与商业金融脱节、科技研发与金融脱节仍然严重。 解决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需求问题,完全靠财政投入是不可能的,但在海南投融资市场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完全靠市场也是不可能的。必须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引导和国家开发性金融机构的作用,积极探讨新的融资机制。国内外的实践证明,创业投资对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有直接的决定性影响。创业投资是“经济的发动机”,通过一系列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能有效解决中小科技企业的融资困境,进而有利于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研究表明,创业风险资本相对于一般的社会资本,其对科技创新的贡献度可达一般社会资本的3倍。我国各级政府对创业投资的发展也给予了较多的关注和支持。在我国创业投资发展初期,大部分创业投资机构都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然而,由于创业投资蕴含着较高的投资风险,加上政府自身存在的制度、能力和资金等方面的缺失,政府并不适合充当创业投资的主体,但这并不妨碍政府在创业投资领域有所作为。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有效地将政府的政策性目标与创业投资的市场化运作结合起来。一方面,在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方面,可以发挥引导基金的示范作用拉动社会各

我国创业投资基金的运营模式选择

我国创业投资基金的运营模式选择 我国创业投资业的发展,已经有十几年历史了,但在创业投资的法律、政策条件、政府支持的意识和行为模式以及创业投资机构本身的投融资实践等方面,还仅仅处在起步阶段。 随着国家对自主创新支持力度的加大,创业投资作为一种“支持创业的投资体制”,成为培育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目前国内一些省市已着手研究如何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来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探索建立北京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已列入2006年市政府的折子工程。结合北京实际和现有的创投资源,北京在创投引导基金模式选择上不仅要简单易行,还要为创投业的未来发展做好机制准备。 一、国内创投的沉浮与北京的实践 创投公司可以说是伴随我国市场化的进程而曲折发展的。20世纪80年代成立的中创投资公司,由于创投业务较少,在市场上挣扎几年后很快转向房地产产业。由于邓小平南巡讲话提出了大力发展科技风险投资,支持科技性产业发展的号召,1994年后又陆续成立了20多家风险产业机构。由于缺少政策支持,大部分创业投资企业偏离了创业投资方向,大量资金被投向低风险领域。1996年后,上海、北京相继成立了政府背景的创投公司,这些机构对大众化的风险投资起到了很大的引导作用。

与此同时,证券市场的发展几乎主导了国内创投的浮沉。2000年前后,受互联网风潮、纳斯达克和国内的“创业板即将推出”的传闻的影响,国内创投达到了高潮。2000-2001年,仅深圳设立的创投机构就超过了100家。2004年5月深圳中小板推出时,创投又掀起了一个高潮。在中小板上市的6家公司中,创投机构4家。此后IPO暂停,创投归于平静。今年IPO开始发行,国内创投又开始活跃。 北京创投业起步较早,2004年末,共有创业投资机构87家,其中本地创业投资机构55家,外资创业投资机构20家,外地创业投资机构驻京办事处11家,中外合资创业投资机构1家,可投资资本共52.27亿美元。今年一季度,北京、上海、深圳、广东及其他省市创业投资所占的比重分别为59%,14%,10%,7%,10%。不过从创业投资的总投资额来看,国内创投投资总额80%以上是国外创投机构的投资。自1998年市政府出资1.2亿元引导非政府资金6.9亿元,成立两家创业投资公司以来,这两家公司的资本规模一直维持不变,并且相当一部分投资偏离了创业投资性质,整体经济效益也不高。 二、北京市建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时机成熟,条件具备 (一)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时机和政策已经成熟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的讲话明确提出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要培育一

广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

广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0-11-5 15:02:40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第39号令)、《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128号),为落实市主要领导关于改革科技投入方式,完善我市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环境,加快自主创新步伐的指导精神,促进高新技术培育和产业化发展,推动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设立广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目的 (一)强化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通过政府引导基金,引导4倍以上的社会资本参与我市创业投资,有效放大创业投资资本供应量,扩大支持自主创新的资本规模,利用市场化手段加大对自主创新的投入。 (二)加速高端自主创新资源集聚。利用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投入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好的创新企业和项目,以规范企业管理,提升中小企业发展能力,扶持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同时,通过资本注入,引导海内外高端创业团队和创新企业来广州落户发展,加速创新资源集聚能力。 (三)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通过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

投资基金的投资导向作用,优先投入政府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加速新兴技术的产业化和市场化,培育一批新兴产业的骨干企业,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尽快成长为支柱产业,加速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四)增强中心城市金融服务功能。利用政府引导基金,激活和完善创业投融资环境,鼓励和吸引大批国内外创业投资机构落户广州,推动产业资本集聚,促进我市创业投资发展,形成立足广州、服务全国的投融资平台,增强中心城市的金融服务功能。 (五)优化政府科技投入模式。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模式,不仅可改变单纯依靠政府对创新投入力度不足的问题,也可克服单纯靠市场配置创新资源失灵的问题,有利于形成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科技资源配置模式,完善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科技投入模式。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通过设立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源参与,建立一批重点投资于我市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重点产业领域的创业 投资企业,吸引50家以上的国内外创业投资企业集聚广州,激活我市创业投资环境,优化政府科技投入模式,强化全社会投入自主创新的氛围,推动创新资源集聚,培育80-100家高新技术创新型企业和总部企业,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显著增强国家中心城市的自主创新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 近期目标:2010年内,整合现有资源,设立2亿元规模的创业投

政府新兴产业引导基金参股方案

政府新兴产业引导基金参股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方案

设立国家新兴产业引导基金参股的 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方案 一、政策背景 1、实施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计划,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战略新兴领域。 新兴产业创投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于2009年发起并实施,通过中央财政资金联合地方财政资金参股设立创投基金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初创期、早中期企业,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效果。 2011年8月17日,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发布《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实施以来,参股基金累计达到了213家,中央财政共投资106.5亿元,地方财政配套106.5亿元,参股基金总规模约600亿元。 2、成立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助力创业创新和产业升级。 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助力创业创新和产业升级;部署加快发展服务贸易,以结构优化拓展发展空间。 会议确定,一是将中央财政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央基建投资资金等合并使用,盘活存量,发挥政府资金杠杆作用,吸引有实力的企业、大型金融机构等社会、民间资本参与,形成总规模400亿元的新兴产业创投引导基金。二是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

理,公开招标择优选定若干家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运营、自主投资决策。三是为突出投资重点,新兴产业创投基金可以参股方式与地方或行业龙头企业相关基金合作,主要投向新兴产业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四是新兴产业创投基金收益分配实行先回本后分红,社会出资人可优先分红。国家出资收益可适当让利,收回资金优先用于基金滚存使用。通过政府和社会、民间资金协同发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现产业升级。 3、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扩大创业投资,支持创业起步成长 2015年6月11日,国务院以国发〔2015〕32号文件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大力推进创新体制机制,实现创业便利化;扩大创业投资,支持创业起步成长。发展国有资本创业投资。研究制定鼓励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系统性政策措施,完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激励约束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引导和鼓励中央企业和其他国有企业参与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国有资本创业投资基金等,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在创业创新中的作用。 4、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事项不再进行审批 2015年8月14日,财政部网站公布《关于取消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对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事项不再进行审批。 5、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方案将进一步完善,参股基金政策支持加大

政府引导基金的探索与发展

政府引导基金的探索与发展 在世界各国风险创业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中,政府如何通过有效的办法和手段,引导这些基金的发展,是一个世界级的共同课题。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引导基金”是政府主导的为支持产业发展或科技创业型企业发展而建立的母基金,其主要功能就是通过政府引导基金的运作,提高政府对产业的宏观调控能力,推动创业企业技术创新及产业结构的顺利调整。 一、引导基金的发展与现状 20世纪末随着股权私募基金(简称PE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简称VC基金)在中国的走红,创业投资(简称VC)作为一种创新政策工具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同,并于1999年开始连续出台多部法规、政策,着力推动中国VC产业的发展。当时全国各级政府纷纷出资设立VC基金,一时间热闹纷繁。1998年中国的VC机构只有76家,管理资本168亿元,而1999年则增加到118家机构,管理资本也增加到306亿元,2002年,VC机构数和管理资本金额已经达到366家和688亿元。但是,好景不长,紧接着的2003年、2004年和2005年和2006年,VC机构数和管理资本金额都徘徊在300家左右和600亿元附近。 国家相关部门经过长期的研究和对美国、以色列、澳大利亚等国家政府支持VC产业发展经验的梳理,发现它国的政府并不直接设立

VC基金,也很少直接去投资项目,而是设立政府VC引导基金,即基金中的基金,以投资的形式与专业化的VC管理团队共同设立VC 基金,由这些专业者进行具体运作。美国有联邦政府引导基金和州政府引导基金两大类。联邦政府引导基金设立的依据是1958年的《小企业投资法案》,由美国中小企业局(SBA)主管,具体计划为小企业股权投资计划(SBIC),主要特点是贷款担保参与证券(与政府无股权关系)。从效果看,1994-2003年投资27500项,投资金额达280亿美元,创造100万个就业岗位,成功投资有英特尔、苹果电脑、联邦快递、耐克、美国在线等。州一级的政府引导基金很多,大约有14个州都设立旨在促进本地经济发展的政府引导基金。 以色列的Yozma计划是最为成功的政府VCFIF,它使以色列从创业投资弱国走向了强国。该计划于1993开始实施,运作形式以基金公司为载体,每期政府资金规模为1亿美元,发起10个子基金。管理特点表现为政府不干预具体事务,如果成功,6年后政府股份原价出让其股权,如果失败,则政府与投资者共同承担损失。第一期的YOZMA,政府资金已于1998年成功实现了退出,2002年以色列创业投资企业达到131个,VC/GDP强度世界最高,创业风险投资总量超过100亿美元,其中55亿美元都由原YOZMA基金中衍生出的团队管理。 澳大利亚的IIF基金也很有典型意义,是对政府科技投入方式的一种创新。该基金的目标是与政府基础和应用研究型科技计划紧密配合,促进澳大利研究开发成果的商业化。该基金管理机构是产业研究

政府引导基金案例

政府引导基金案例 1. 北京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作为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操作主体,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投中心”)采用项目跟进投资和平行基金跟进投资两种方式进行投资。 所谓项目跟进投资方式是指认定为北京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创投中心”)合作伙伴的创业投资企业在园区内选定投资项目后,创投中心以同等条件按照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股权投资,并委托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管理。 所谓平行基金跟进投资方式是指在约定的合作期限内,创投中心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园区企业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提供股权投资资金,委托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园区企业并进行股权管理。 鉴于投资中心评估和运作平行基金跟进投资的要求和流程比较复杂,我们在此着重讨论一下项目跟进投资。 投资额度 对于符合创投中心项目跟进投资要求的创业投资企业,创投中心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的10-30%进行跟进投资,单笔资金额度最高为300万元。双方均以现金出资。 投资条件 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项目后,向创投中心递交如下文件,并提出跟进投资的建议金额: (一)《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投资推荐表》; (二)被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被投资企业章程; (四)上年度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五)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六)创业投资企业已批准投资的决策文件副本; (七)创业投资企业编制的《投资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八)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或其股东签订的《投资意向书》。

创投中心收到上述推荐材料后,对投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 投资方式 对于符合条件的跟进投资项目,创投中心在确认创业投资企业已全额出资后,按双方协议要求办理跟进投资的出资手续。跟进投资单笔金额低于(包括)100万元,则一次性完成出资手续;跟进投资单笔金额超过100万元,则采取分期投入的方式。具体每期的投资金额、投资条件和时间等内容在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中予以规定。 投资管理 创投中心与创业投资企业完成出资并办理完成相关注册变更手续后,创投中心向创业投资企业出具《股东代表委托书》。创投中心将在被投资企业的全部股权(即股东权利)委托创业投资企业代理行使,但股权转让权(处置权)、参加清算权、年度分红取回权除外。创投中心向创业投资企业出具《股东代表委托书》并通知被投资企业,授权创业投资企业作为创投中心的股东代表享有重大决策权和管理者选择权,行使在股东会上的表决权,其中包括更换董事及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等事项的表决权。该委托不得转委托。 被投资公司分立、合并的,创投中心持有被投资企业分立、合并后的企业股权继续由创业投资企业托管,创投中心应向创业投资企业更换《股东代表委托书》并书面通知分立、合并后的企业。托管期间,创业投资企业不论代表自身或代表创投中心均不得提议或赞同被投资企业将自有财产(或资金)用于除为自身融资提供担保外的以下用途: (一)非生产性基本建设; (二)长期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或其它与其主营业务无密切关系的对外长期投资; (三)对外融资拆出或贷出; (四)捐赠、赞助。 创业投资企业在托管期间,每半年向创投中心提交书面托管报告,并建立相应的托管档案。托管报告内容包括:审计报告和会计报表、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会工作报告、董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签订标的金额占注册资本20%以上的重大购买、出售合同,重大关联交易,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产生重大亏损,受到大额罚款,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取得重要科技成果和经营业绩。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2007]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我们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 2007年7月6日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专项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从所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回收的资金和社会捐赠的资金。

第四条引导基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为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 第六条财政部、科技部聘请专家组成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支持的项目进行评审;委托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支持对象 第七条引导基金的支持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创业投资机构),及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总出资额达到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累计5000万元以上; (四)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