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一、有专人负责中央空调的卫生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应进行有关的卫生知识培训。

二、空调通风的机房应保持干燥清洁严禁堆放无关物品。

三、卫生清扫工具、消毒设备必须专物专用,严禁挪为它用。必须使用合格的消毒剂。

四、空调系统新风量应满足每人每小时20~30立方米。

五、保证空调系统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吸入新风。

六、空调系统的冷却塔、过滤网,表冷器,冷凝水盘表面应保持清洁,定期委托专业清洗消毒机构进行检查、清洗、消毒,并进行定期检测评价。

七、空调房间内的送、排风口应经常擦洗,保持清洁,表面无积尘与霉斑。

八、必须建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维护、清洗和消毒档案。

住宿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住宿业经营单位,需取得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卫生许可证”应悬挂或置于明显处。

二、业主为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设立卫生管理组织(经营人员少于10人者可设卫生管理员),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公共物品消毒制度、卫生清扫制度、卫生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培训制度等)并负责落实,从业人员个人要掌握本岗位基本卫生知识,做好空气、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记录。

三、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经卫生知识培训考核,持有效合格的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能从事本职工作。从业人员上岗时必须穿戴整齐干净的工作服,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四、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干净,公共区域、客房等地面、墙面无烟蒂、污迹,无卫生死角;使用的设施、设备、空调滤网、电扇叶片等定期清洗,表面清洁无积尘;大厅、走道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有禁止吸烟标识。

五、按照《住宿场所卫生规范》要求,必须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用消毒间、布草间,配备相关的清洗消毒设施(消毒柜、桶、盆)和保洁设施(布草柜、保洁柜),并有明显标识。

六、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要一客一换,常住客床上用品至少一周一换,用后必须清洗和消毒。

七、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茶具表面必须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

八、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恭桶应每日清洗消毒。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脸盆、脚盆和拖鞋要做到一客一换,用后必须清洗和消毒。

九、公共卫生间要做到每日清扫、消毒,并保持无积水,无蚊蝇,无异味,无水垢、污垢。

十、要有防蝇、蚊、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措施有效,四害密度低。

十一、对旅客废弃的衣物要进行登记,统一销毁。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

十二、店内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其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蓄水池要有卫生防护措施,容器内壁涂料应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每年清洗消毒,并有清洗消毒记录。

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制度

1、必须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方能供水。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卫生许可证应悬挂站内显眼处。

2、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挡案,卫生管理档案应包括水处理系统、管材、管件、水处理药物的卫生许可批件、水处理生产流程、管网分布和管理人员健康等资料。

3、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卫生工作进行全面管理,配合卫生主管部门做好卫生许可工作、做好卫生档案、设备运行、滤料滤材的更换、管网消毒与维护、消毒药械的更换和设备维护、从业人员的培训、体检等的卫生管理工作。

4、应配备2名或2名以上专职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包括取得相关资格证的水质检验人员,定期做好水质检验并做好记录。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有关饮用水及其处理的卫生法规及标准。

5、从业人员(维护、维修、检验、管理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并持有有效的健康合格证。凡患有伤寒、痢疾、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渗出性或化脓性皮肤病和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者不得从事管道分质供水管理工作。

6、供水水质标准检验方法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的要求。水质检验必须做好相应的原始记录。每天做1—2次常规检测,项目包括:色、浑浊度、pH、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游离余氯(臭氧)、亚硝酸盐、耗氧量;每周增加检验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设有中心实验室的, 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亚硝酸盐、耗氧量可在中心实验室进行检验,其余项目在线检验。

7、水质(成品水、管网终端水)必须达到与所选用水处理设备相应的水质卫生标准的要求。选址地下负一层以下的,须有强制机械通风装置。

8、制定有效的清洗、消毒方法和制度,以保证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和输送管道的清洁,防止产品在生产过程中被污染。清洗和消毒方法必须安全、卫生,采用的消毒剂和设备应符合相关卫生要求。

9、生产间、生产设备和输送管道必须定期清洗和消毒,用洗涤剂和消毒剂处理后,必须要

将残留的洗涤剂和消毒剂彻底冲洗干净。

10、定期维修和保养水站生产间、生产设备、给排水系统和通风排气系统等,必须保持良好状态,正常情况下,每半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检修。

11、水站内及其周围应定期除虫灭害,防止害虫孳生。

12、水站内使用杀虫剂时,应按卫生部门的规定采取妥善防护措施,不得污染源水、成品水和制水设备,使用杀虫剂后应将设备彻底冲洗干净。

13、所使用的涉水产品必须领有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公共浴室卫生管理制度

1、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设施及用品用具符合《公共浴室卫生标准》的要求。

2、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

3、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4、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监测。

5、空调场所有布局合理的通风、排风设施,新风入口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定期清洗或更换。

6、设有专用拖鞋洗消间和专用杯具洗消间,洗消设施有明显标志,杯具、毛巾、衣物、拖鞋等每客用后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洗消,并做到一客一换一。设有一次性纸内裤供应。

7、卫生间内保持清洁卫生,设坐厕者使用一次性垫纸。

8、布草间内设有带门专用布草柜,布草分类存放。脏布草有回收室或柜,不得随意堆放,严禁与干净布草和其它物品混放。

9、更衣室、浴室、按摩室使用毛巾放入带门布草柜,布草类不得露空存放。

10、浴池水水质达到游泳池水质卫生要求,有检测记录。配备专兼职水质净化、消毒员。

11、禁止患有性病和各种传染性皮肤病的顾客入内,并有明显标志。

12、所使用的化妆品及消毒用品符合相关卫生要求。

理发美容店卫生管理制度

1、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设施和用品用具符合《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的要求。

2、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

3、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4、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监测。

5、空调场所有新风供应,新风入口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定期清洗或更换。

6、备有供患头癣等皮肤病的顾客专用的理发用具,用后及时消毒。专用具单独存放,并能正常使用。

7、有齐全的、有明显标志的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配备足够数量供消毒周转用的理发工具、用具和毛巾。毛巾须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8、理发用毛巾应与烫发染发用毛巾分开,干净毛巾应存放在带门的专用存放柜内。

9、剃须应使用一次性剃须球或一次性剃须刀片。理发工具应使用理发工具消毒箱进行消毒。

10、室内禁止吸烟,并有明显的禁烟标志。

11、理发、烫发、染发、美容用的化学制剂、化妆品应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化

妆品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设施及用品用具符合《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的要求。

2、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

3、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4、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监测。

5、设空调装置的场所有新风供给。新风入口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定期清洗或更换。卫生间有有效的自然通风管井或独立机械排气装置。

6、公共用具设有专用洗消间和洗消设施,有明显标志。杯具、眼镜等每客用后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洗消,并做到一客一换。卡拉OK场所使用话筒消毒罩。

7、公共卫生间设坐厕者使用一次性垫纸。

8、场内禁止吸烟,并有明显的禁烟标志。影剧院、音乐厅、卡拉ok歌舞厅设吸烟室,并配备排风装置和空气清新装置。

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游泳场所经营单位必须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场内显眼处。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逾期3个月未复核,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营业。

3、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必须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要求。

4、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应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监测。

5、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

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6、泳客应持健康证入场,患性病、伤寒、痢疾、肝炎、肺结核、传染性皮肤病、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精神病和酗酒者严禁入场游泳。

7、室内泳场应有新风供应,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8、更衣室、淋浴室和卫生间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排水畅通,设置有效的独立的排气装置。卫生间设座厕者必须使用一次性座厕垫纸。

9、应有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泳池水游离余氯应保持在0.3-0.5mg/1,必须备有余氯检测设施和有检测记录。必须配备专兼职水质净化、消毒员。

10、在泳池入口处,必须分别设有强制性淋浴池和浸脚池。浸脚池宽度与走道相同,长度不少于2米,深度不低于20厘米,游离余氯保持在5-10mg/1,须4小时更换一次。

11、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商场、书店卫生管理制度

1、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符合《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的要求。

2、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

3、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4、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监测。

5、空调场所有新风供给,新风入口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定期清洗或更换。

6、场内禁止吸烟并有明显的禁烟标志。

7、所有场所保持场内环境清洁。

8、卫生间内保持清洁卫生,有有效的排气装置。坐厕使用一次性垫纸。

9、出售食品、药品、化妆品的柜台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法规的要求,并分类放置。

体育场馆卫生管理制度

1、体育场馆经营单位必须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场内显眼处,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逾期3个月未复核,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营业。

3、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必须符合《体育馆卫生标准》的要求。

4、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应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监测。

5、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复检和复训。

6、室(场)内禁止吸烟,并有禁烟标志。

7、有空调的室内场馆应有新风供应,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8、卫生间应有有效的独立机械排气装置。间内应保持清洁卫生,设座厕者必须使用一次性座厕垫纸。

WST395-2013年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方案说明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卫生学评价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系统)的设计和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已投入运行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其他场所集中空调系统的卫生学评价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WS 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WS/T 396-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 3 卫生学评价机构 3.1 基本要求 3.1.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3.1.2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实验室。 3.1.3检测项目应当获得省级以上实验室资质认定。

3.2 人员要求 3.2.1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3.2.2专业技术人员应有不少于5名与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价工作相适应的公共卫生、卫生检测专业人员,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其中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专业人员总数的40%。 3.2.3 专业人员应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 3.3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并有完善的符合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价质量的管理体系。 3.4 设备要求 3.4.1拥有量值准确可靠、性能良好,与集中空调系统卫生学评价项目相配套的仪器设备,基本仪器设备见附录A。3.4.2仪器设备的配置应能满足工作的需要,并能良好运行。 3.4.3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并贴有检定或校验标识。定量采样机器人应编制自校规程并定期进行不确定度评定。 3.4.4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4 卫生学评价 4.1 评价依据 4.1.1 国家标准、规范,主要包括: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_394-2012

WS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由卫生部于2012年9月19日卫通〔2012〕16号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卫生部于2006年发布的《公 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自2013年4月1日起废止。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卫生部环境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孝元、金银龙、刘凡、王俊起、戴自祝、张秀珍、于淑苑、孙波、金鑫、王艳、朱文玲、韩旭。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系统)的设计、质量、检验和管理等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系统,其他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新风量airchangeflow 3 单位时间内由集中空调系统进入室内的室外空气的量,单位为m/(h·人)。2.2可吸入颗粒物inhalableparticlematter 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μm,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 吸道的颗粒状物质,简称PM10。 2.3风管表面积尘量ductsurfacedust 集中空调风管内表面单位面积灰尘的量,单位为g/m 2。 3设计卫生要求 3.1集中空调系统新风量的设计应符合表1的要求。 3.2表1新风量要求

2.4集中空调系统送风温度的设计宜使公共浴室的更衣室、休息室冬季室内温度 2.5达到25℃,其他公共场所在16℃~20℃之间;夏季室内温度在26℃~28℃之 间。 2.6集中空调系统送风湿度的设计宜使游泳场(馆)相对湿度不大于80%,其他 2.7公共场所相对温度在40%~65%之间。 2.8集中空调系统送风风速的设计宜使宾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 2.9座、理发店、美容店及公共浴室的更衣室、休息室风速不大于0.3m/s。其他公共场所风速不大于0.5m/s。 2.10对有睡眠、休憩需求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运行所产生的噪声对场所室 内环境造成的影响不得高于设备设施关闭状态时室内环境噪声值5dB(A计权)。 2.11集中空调系统应具备下列设施: a)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 b)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 c)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或便于拆卸的不小于300mm×250 mm的风口。 2.12集中空调系统宜设置去除送风中微生物、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的空气净化消 毒装置。 2.13集中空调系统的新风应直接取自室外,不应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 接吸取新风。 2.14集中空调系统的新风口应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并符合以下要求: a)设置在室外空气清洁的地点,远离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 b)低于排风口; c)进风口的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m,当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1m; d)进排风不应短路。 2.15集中空调系统的送风口和回风口应设置防虫媒装置,设备冷凝水管道应设 置水封。 2.16集中空调系统加湿方式宜选用蒸汽加湿,选用自来水喷雾或冷水蒸发的加 湿方式应有控制军团菌繁殖措施, 3.312集中空调系统开放式冷却塔应符合下列要求: a)开放式冷却塔的设置应远离人员聚集区域、建筑物新风取风口或自然通风口, 不应设置在新风口的上风向,宜设置冷却水系统持续消毒装置; b)开放式冷却塔应设置有效的除雾器和加注消毒剂的入口; c)开放式冷却塔水池内侧应平滑,排水口应设在塔池的底部。 3.13集中空调系统风管内表面应当光滑,易于清理。制作风管的材料不得释放 有毒有害物质,宜使用耐腐蚀的金属材料;采用非金属材料制作风管时,必须保 证风管的坚固及严密性,具有承受机械清洗设备工作冲击的强度。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1 总则 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证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制定本规范。 2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它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行。 3 术语与定义 3.1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装置。 3.2 净化效率 净化装置入口、出口空气污染物浓度之差与入口空气污染物浓度比值的百分数。 3.3可吸入颗粒物(PM10) 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物。 3.4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空气污染物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 4 卫生指标 4.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4.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新风量卫生要求 -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4.4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风管内表面卫生要求 4.5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4.5.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原则上本身不得释放有毒有害物质,其卫生安全性应符合表4的要求。

≤5 w/cm2 4.5.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应符合表5的要求。 5 卫生检验 5.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送风及风管采用抽样法检验,抽样数量根据系统设置、运行或风管清洗情况确定。 5.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中嗜肺军团菌的检验方法见附录A。 5.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的检测方法见附录B。 5.4 空调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检测方法见附录C。 5.5 空调送风中微生物的检验方法见附录D。 5.6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卫生安全性检验 5.6.1 卫生安全性检验指标根据装置的工作原理和安装位置确定。 5.6.2 臭氧浓度的检验采用GB/T 15438规定的紫外光度法或GB/T 18204 规定的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5.6.3 紫外线泄露强度的检验采用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 5.6.4 TVOC浓度的检验采用GB/T 18883附录C热解析/毛细管气相色谱法。5.6.5 释放出的PM10浓度的检验采用WS/T 206规定的光散射法。 5.7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检验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生部

3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 卫生部, 2006 年) 1 总则 为配合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的实施, 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 公共场所的传播,保证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制定本规范。 2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的卫生要求 和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它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 行。 3 术语与定义 3.1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装置。 3.2 净化效率 净化装置入口、出口空气污染物浓度之差与入口空气污染物浓 度比值的百分数。 3.3 可吸入颗粒物( PM10) 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物。 3.4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TVOC ) 空气污染物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 4 卫生指标 4.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4.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 1 的要求。 表 1 新风量卫生要求 场所 新风量 (m /h. 人) 3~5 星级 ≥30 饭店、宾馆 1~2 星级 ≥20

4.5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4.5.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原则上本身不得释放有毒 有害物质,其卫生安全性应符合表 4 的要求。 表 4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卫生安全性要 求 非星级 饭馆(餐厅) 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 游艺厅、舞厅 酒吧、茶座、咖啡厅 体育馆 商场(店)、书店 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 飞机客舱 4.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应符合表 表 2 ≥20 ≥20 ≥20 ≥30 ≥10 ≥20 ≥20 ≥20 ≥25 2 的要求。 送风卫生要求 项 目 要 求 PM10 ≤0.08 mg/m 3 细菌总数 真菌总数 ≤500 cfu/m ≤500 cfu/m 3 3 - 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4.4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应符合表 不得检出 3 的要求。 表 3 风管内表面卫生要求 项 目 要 积尘量 致病微生物 ≤20 g/m 不得检出 求 2 细菌总数 真菌总数 ≤100 cfu/cm ≤100 cfu/cm 2 2

空调通风系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1、总则 为了预防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空调系统)传播传染病,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空调系统的一般卫生要求、传染病流行期卫生要求、净化消毒装置卫生要求、卫生学评价和卫生管理要求。 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空调系统,其它场所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9663-9673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GB/T18204.1公共场所空气微生物检验方法 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 4、术语与定义 4、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给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处理、输送、分配,并控制其参数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4、2空气传播性传染病 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的传染病 4、3空气净化 采用某些技术或方法去除室内空气中的颗粒物、微生物和气态污染物。 4、4可吸入颗粒物(PM10) 能够进入人体呼吸道的空气动力学当量质量中位径为10微米的颗粒物. 5空调系统的卫生要求 5、1要求 5、1、1空调系统新风量和运行参数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新风采气口的设置应保证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新风采气口应远离建筑物排风和开放式冷却水塔。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内吸取新风。 5、1、2空调系统的过滤器(网)、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洗或更换。 5、1、4空调文章内的送、排风口应经常擦洗,保持清洁,表面无积尘与霉斑。 5、1、5空调系统的机房内应保持干燥清洁,严禁堆放无关物品。 5、1、7空调节器系统的冷却水、冷凝水及送风的卫生要求见表达1。

酒店卫生管理制度范本

酒店卫生管理组织构成与卫生管理制度 一、卫生管理组织构成 卫生管理组织 组长:副组长: 成员: 二、卫生管理制度 1、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设施及用品用具符合GB9663-1996《酒店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2、有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种公共场所相关档案。 3、店容、店貌和周围环境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4、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5、设有空调装置的必须有新风供给,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6、二次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其蓄水池有卫生防护措施,蓄水池内壁涂料应符合卫生要求,做到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7、卫生间有有效的通风装置。 8、有专用布草间和专用杂物间,布草间内设有带门专用布草柜,布草分类存放。 9、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一客一换,长住旅客床上卧具一周一换,平时见脏即换。

10、公共用具设有专用洗消间和洗消设施,并有明显标志。公用杯具、毛巾、浴盆、脸盆、拖鞋每客用后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洗消,并做到一客一换。 11、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清洁的茶具必须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其细菌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12、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和抽水恭桶应每日清洗消毒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13、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标记的脸盆、脚盆各一个。脸盆、脚盆和拖鞋应做到一客一换,并有标识。 14、酒店公共卫生间应该每日清扫、消毒。 15、客房内供客人用的各类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酒店客房清洁卫生操作规程 1、客房清洁准备工作 检查客房清洁车内的各类布草、客用品、抹布、清洁用品(包括马桶扫、百洁布、胶手套、清洁消毒剂)等是否齐备,然后将客房清洁车和地板清洁用具推至需清洁房门口并紧靠房门。 2、客房清洁操作程序 ⑴、通风换气:拉开窗帘,开启空调及排气系统,或开窗通风换气。 ⑵、清出不洁物品:将客房供客人用的各类布草、盆桶、拖鞋、杯具、冷热开水瓶等撤出,清倒垃圾,清理完毕后洗手。 ⑶、整理床铺:从客房清洁车取出洁净布草,按顺序换上床单、被套、毛毯、枕套,最后铺上床罩。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1 总则 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进一步提高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工作的专业技术水平,保证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达到相应的卫生要求,制定本规范。 2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各主要构成部分清洗方法、清洗过程以及专业清洗机构、专用清洗设备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专业清洗工作,其它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可参照执行。 3 术语与定义 3.1 空气处理机组 输送、净化和调节空气状态(冷、热、湿)的设备及组件。 3.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 采用某些技术或方法清除空调风管、风口、空气处理机组及其它部件内与输送空气相接触表面积聚的污染物、空调冷却水塔内积聚的污染物,以及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消毒处理。 3.3专用清洗设备 用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的机械设备、工具、器械和风管内污染物采样设备等的总称。 3.4机械清洗 使用专用清洗设备进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 3.5专业清洗机构 从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的专业技术服务单位。 4 技术要求 4.1清洗方法的要求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应采用机械清洗方法。 4.2清洗过程的要求 4.2.1工作范围 风管清洗范围包括:送风管、回风管和新风管。 部件清洗范围包括:空气处理机组的内表面、冷凝水盘、加湿和除湿器、盘管组件、风机、过滤器及室内送回风口等。 空调冷却水塔。 4.2.2现场检查与准备 专业清洗机构应查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有关技术资料,对需要清洗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现场勘察和检查,确定适宜的清洁工具、设备和工作流程。并根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情况和本规范的技术要求,制定详细的清洗工作计划和清洗操作规程。 4.2.3风管清洗 采用专用机械清洗设备将风管内的可视污染物有效地输送到捕集装置中,严禁操作人员进入风管内进行人工清洗。风管的清洗工作应分段、分区域进行,在风管清洗工作段与非工作段之间、进行清洗的风管与相连通的室内区域之间应采取有效隔离空气措施。 4.2.4部件清洗 采用专用工具、器械对部件进行清洗,清洗后的部件均应满足有关标准的要求。部件可直接进行清洗或拆卸后进行清洗,清洗后的部件应恢复到原来所在位置,可调节部件还应恢复到原来的调节位置。 4.2.5冷却塔清洗消毒 定期清洗应当首先将冷却水排空,然后对冷却塔内壁进行彻底清洗,做到表面无污物。 当冷却水中检出致病微生物时,应首先采用高温或化学方法对冷却水和塔壁进行消毒处理,然后将塔内的水排空,并对冷却塔内壁进行彻底清洗。 4.2.6清洗作业过程中的污染物控制

中央空调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中央空调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1.适用范围: 1.1全集中式中央空调系统适用本制度。 1.2半集中式(新风加风机盘管系统)中央空调系统参照本制度执行。 2.送、回风风管(道)系统的卫生管理 2.1 每半年要对空调房间的送、回、排风口风口进行一次清洗和消毒处理,表面不得有积尘与霉斑。 2.2 每两年要对风管进行一次清洗。 2.3 每两年进行一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 2.4 2.5 送风卫生要求 3.通风系统其它设备卫生管理 3.1 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要检查、清洗或更换一次。 3.2 空气处理机组(含风机)、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一次,不得有明显的积尘锈蚀。 4、新风量及机房卫生要求 4.1新风必须取自远离污染物的室外空间,空调通风系统新风口的周边环境应保持清洁,新风口不得有其他物品遮盖,新风口隔离网保持完整无损 4.2 新风量满足20m3/h.人以上。 4.3空调系统的机房内应保持干燥清洁,严禁堆放无关物品。 5.水系统的卫生管理 5.1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

5.2 长期不用后再次启用的冷却塔要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 5.3 空调冷凝水要集中排放。 5.4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6.空调系统卫生档案管理 6.1建立经常性卫生检查及维护记录并存档。 6.2对清洗、消毒及卫生学评价要进行记录存档。 6.3建立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 7.突发情况的处理 7.1 当发现卫生不合要求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公司报告。 7.1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应制定相应的应急运行方案并得到批示后才能投入运行。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方法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方法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方法 一、范围和时间 1、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一次。 2、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或更换一次。 3、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次。 二、消毒方法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工作记录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一、指定专业人员负责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日常卫生维护管理,建立健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维护管理档案、日常清洗维护、定期检测、安全隐患排查等管理制度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期间,对开放式冷却塔的冷却水进行持续消毒,并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进行检测。 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初次启用或者停用一定时间后再次使用的,要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对 开放式冷却塔进行全面清洗消毒。

四、专人负责管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机房,确保机房内干燥,不得在机房内存放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无关的物品。 五、及时对机组、过滤网、通风管、通风口、风机盘管等设备设施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清除粘附积尘、污物、铁锈、菌斑等污染物,集中收集、排放冷凝水。 六、发现建筑物内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可能通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扩散的,要采取关闭通风口等措施,防止通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对其他区域造成污染。 七、严格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自行清洗或者委托专业清洗服务机构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清洗: (一)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 (二)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或更换一次; (三)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一次;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_0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_0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一、有专人负责中央空调的卫生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应进行有关的卫生知识培训。 二、空调通风的机房应保持干燥清洁严禁堆放无关物品。 三、卫生清扫工具、消毒设备必须专物专用,严禁挪为它用。必须使用合格的消毒剂。 ,30立方米。四、空调系统新风量应满足每人每小时20 五、保证空调系统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吸入新风。 六、空调系统的冷却塔、过滤网,表冷器,冷凝水盘表面应保持清洁,定期委托专业清洗消毒机构进行检查、清洗、消毒,并进行定期检测评价。 七、空调房间住宿业经营单位,需取得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卫生许可证”应悬挂或置于明显处。 二、业主为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设立卫生管理组织(经营人员少于10人者可设卫生管理员),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公共物品消毒制度、卫生清扫制度、卫生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培训制度等)并负责落实,从业人员个人要掌握本岗位基本卫生知识,做好空气、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记录。 三、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经卫生知识培训考核,持有效合格的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能从事本职工作。从业人员上岗时必须穿戴整齐干净的工作服,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四、场所按照《住宿场所卫生规范》要求,必须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用消毒间、布草间,配备相关的清洗消毒设施(消毒柜、桶、盆)和保洁设施(布草柜、保洁柜),并有明显标识。 六、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要一客一换,常住客床上用品至少一周一换,用后必须清洗和消毒。 七、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茶具表面必须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八、客房公共卫生间要做到每日清扫、消毒,并保持无积水,无蚊蝇,无异味,无水垢、污垢。 十、要有防蝇、蚊、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措施有效,四害密度低。 十一、对旅客废弃的衣物要进行登记,统一销毁。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 十二、店内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其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蓄水池要有卫生防护措施,容器内壁涂料应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每年清洗消毒,并有清洗消毒记录。 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制度 1、必须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方能供水。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卫生许可 证应悬挂站内显眼处。 2、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挡案,卫生管理档案应包括水处理系统、管材、管件、水处理药物的卫生许可批件、水处理生产流程、管网分布和管理人员健康等资料。 3、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卫生工作进行全面管理,配合卫生主管部门做好卫生许可工作、做好卫生档案、设备运行、滤料滤材的更换、管网消毒与维护、消毒药械的更换和设备维护、从业人员的培训、体检等的卫生管理工作。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文档

起草背景 1、公共卫生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 美国90年代对450座办公楼调查结果:50%人集中空调房间空气质量恶化,且一半污染来自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1992年欧洲国家对室内空气质量调查结果:在集中空调的环境中,42%的污染来自集中空调系统 2003年香港“陶大花园”非典流行 非典期间,北京、广州等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全部关闭 2004年卫生部抽检结果:风管最高积尘量达到486g/m2;微生物污染属严重污染的占47.1%,中度污染的占46.7%,合格的仅占6.2%。 起草背景 2、社会经济发展 集中空调广泛应用于宾馆、商场、医院、大型超市、写字楼等公共场所,调节室内空气的温度、湿度、风速等微小气候。 集中空调系统创造了节能、高效、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具有制冷/热快速、使用方便、噪声小等优点 起草背景 3、目前各类公共场所存在的问题 建筑物采用封闭性节能措施,室内新风量不足 集中空调系统长期使用,截留来自室内或室外空气中一些污染物,没有清洁消毒或清洁消毒不彻底,造成通风系统内部污染,成为污染物传播和扩散的媒介 设计不合理,使用不当等 几个术语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风管系统: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中用于处理和输送空气的风管、风口、空气处理机组及其它部分。 空气传播性疾病: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的疾病。 目的 为了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障公众健康。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 其他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参照本办法执行。 卫生要求 一、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要求 符合有关卫生标准要求 卫生要求 二、新风 新风的来源:直接来自室外,严禁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

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应急预案

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空气传播性疾病对我单位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岗位工作人员应对突发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空气传播性疾病对群众和我单位工作人员造成的危害,保障人们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预案。 一、中央空调通风系统预防措施 中央空调通风系统的管理应严格遵照执行卫生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要求。 (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当直接来自室外,严禁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 2、新风口应当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 3、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并定期清洗,保持风口表面清洁; 4、空调机房内应保持清洁、干燥,严禁存放无关物品。 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具备下列设施:

(1)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 (2)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 (3)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4)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 6、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7、已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每两年对其进行一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 8、卫生学评价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规定。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保持清洁、无致病微生物污染,并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清洗 1、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 2、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或更换一次; 3、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一次; 4、风管系统的清洗应当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三)做好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检查、检测和维护,并建立专门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卫生学评价报告书; 2、清洗、消毒及其资料记录;

通风系统安全管理制度(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通风系统安全管理制度(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通风系统安全管理制度(新版) 矿山企业的通风系统设备,在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起着事关重要的作用。通风设备质量的好与坏、维修保养是否及时、是否保持长期完好等,都直接影响该企业的安全生产。因此,为确保公司通风系统设备长期完好,保障全公司各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特制定《通风系统设备管理制度》。 一、目的及作用 1、通风系统设各在正常生产时期,能保证向矿井各用风地点输送足够数量的新鲜空气,用以稀释有毒有害气体,排除矿尘及污浊空气,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2、在发生灾变时,通风设备能有效、及时地控制风向及风量,并能与其它措施结合,防止灾害扩大。 二、科学选型,合理配置 l、购置通风设备之前,要对该通风系统进行合理测算,科学论

证,有论证结果。 2、新购置风机还要确定该通风系统所需风机的通风量和压力。 3、购置通风设备要达到下列条件: (1)通风机一定是节能型,符合国家要求 (2)该机环保效果要达到国家标准。 (3)生产厂家要有相应资质。 (4)该机所有技术参数必须符合通风系统要求。 (5)通风机电控装置必须设反风装置,防止火灾烟流进入人员密集采掘工作面。 3、通风机机壳、叶片要牢固;风机盘车要灵活。 4、叶片安装角度要相同,叶片螺栓应坚固。 三、通风设备的安装调试 1、安装通风设备要由专业安装人员或相当于专业人员(特种作业证)进行安装。 2、安装通风机时,要检查叶顶与机壳是否均匀,最小间隙应大于2.5mm。

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24号 《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金龙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预防与控制空气传播性疾病传播,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公共建筑与居住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 (一)宾馆、饭店、商场、公寓式酒店等商业建筑; (二)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等办公建筑; (三)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音乐厅、影剧院、游艺厅、歌舞厅等文化娱乐建筑; (四)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等交通建筑; (五)医疗机构、学校、体育馆与其她用于社会公共活动的公共建筑; (六)住宅、公寓等居住建筑。 国家对国境口岸、军事设施等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包括输送、处理空气的通风管、通风口、空气处理机组、风机盘管,处理冷却水的开放式冷却塔等设备设施。 第三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维护管理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应当指定专业人员负责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日常卫生维护管理,建立健全日常清洗维护、定期检测、安全隐患排查等管理制度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确保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

所有权人可以委托专业管理单位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日常卫生维护管理。所有权人委托专业管理单位进行维护管理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并督促专业管理单位落实卫生维护管理职责。 第四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维护管理档案。卫生维护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竣工图、设计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二)专业维护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日常卫生检查、检测、清洗维护记录; (四)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她资料。 第五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期间,管理责任人应当对开放式冷却塔的冷却水进行持续消毒,并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进行检测。冷却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等致病微生物,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防控措施。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初次启用或者停用一定时间后再次使用的,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对开放式冷却塔进行全面清洗消毒。 第六条管理责任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机房,确保机房内清洁干燥,不得在机房内存放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无关的物品。 第七条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对机组、过滤网、通风管、通风口、风机盘管等设备设施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清除粘附积尘、污物、铁锈、菌斑等污染物,集中收集、排放冷凝水。 第八条管理责任人发现建筑物内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可能通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扩散的,应当采取关闭通风口等措施,防止通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对其她区域造成污染。 第九条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的卫生处理措施。经检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的,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自行清洗或者委托专业清洗服务机构清洗。 委托清洗的,管理责任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清洗后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检测。

DB31.405—2012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ICS C 50 备案号: 上 海 市 地 方 标 准 DB××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Hygienic specification for the management of central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systems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设计卫生要求 (2) 5日常运行管理要求 (3) 6卫生标准 (5) 7检测规则 (6) 8检测方法 (7) 9卫生学评价要求 (7) 10清洗要求 (8) 附录A(资料性附录)风管内表面积尘量检测方法 (10) 附录B(资料性附录)风管内表面微生物检测方法 (11) 附录C(资料性附录)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检测方法 (12) 附录D(资料性附录)送风中微生物检测方法 (14) 附录E(资料性附录)冷却水、冷凝水、加湿设备水中嗜肺军团菌检测方法 (16) 附录F(资料性附录)新风量检测方法 (18) 附录G(资料性附录)采样框 (21)

前言 本标准4.1.1、4.1.3、4.2、4.3.1、4.3.2、4.3.3、4.3.4、4.4.1、4.5、4.6、4.7、4.8.1、4.8.3、4.9.1、4.9.2、4.9.3、5、6、7、10为强制性条款,其余技术内容均为为推荐性条款。 本校准自实施之日起,原DB31/ 405—2008同时废止。 本标准与DB31/ 405—2008比较主要有以下修改: a)更改了标准名称; b)在适用范围中新增加了设置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学校、医疗机构、住宅等场所; c)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d)调整了部分章节编排顺序及逻辑关系; e)增加了设计卫生要求的内容,包括:室内环境设计参数、卫生设施、新风及新风口、送风口和回风口、冷凝水系统、冷却水系统、风管; f)根据适用范围,在新风量卫生标准值中调整了建筑分类,将“2星级及2星级以下”改为“其它旅馆”,增加了公用事业及金融机构的营业建筑、公共浴室、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科技 馆、档案馆、学校、住宅等建筑的卫生要求; g)在部位或部件的卫生要求中增加了对于新风机、空气处理机组、风管内部和冷却水系统杀菌剂的卫生要求; h)增加了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的要求; i)增加了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的卫生要求; j)调整了档案要求; k)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标准值中,调整了送风中PM10的卫生要求,增加了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以及冷凝水中嗜肺军团菌的卫生要求; l)在检查项目中增加了日常运行检查时需要进行检测的项目; m)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机组)抽样量比例统一调整为不应少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总数量的5%; n)增加了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和冷凝水中嗜肺军团菌的检测方法; o)增加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的具体要求; p)增加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范围和频率、清洗效果及安全措施的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B、C、D、E、F、G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卫生局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同济大学、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冷冻空调行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卢伟、徐天强、陈健、翟清、王频、王晓东、苏谨、王凯、张莉萍、吴立明、李竹、周利红。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郭常义、仲伟鉴、吴世达、高玲、葛燕萍、周艳琴、吴凌放、胡红、陈振华、孙谨、刘英涛、刘燕敏、莫伟文、张昀。 本标准于2008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空气消毒方法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空气消毒方法 一、等离子体空气消毒 杀菌原理: 气体原子的电子在高压脉冲电场中获得能量,高速击破细菌细胞壁;同时发生基元物反应,产生活性自由基和生态氧,直接杀灭细菌、病毒;降解挥发性有机物,变成无机物;颗粒物去除是以聚集成团沉降为主。 净化效果: 对细菌、病毒、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三类污染物都有高效杀灭、降解、去除作用。可以在有人的情况下使用。 缺点:对设备技术指标要求较高。 二、静电吸附空气消毒 杀菌原理: 使空气中颗粒物带上正或负电荷,随气流被反应器中带异性电荷电极吸附。 净化效果: 只对颗粒物有去除效果,细菌病毒是粘附在颗粒物上被去除的。可以在有人的情况下使用。 缺点:杀菌、去除有机物效果差。

三、空气净化器产业技术分类 目前市场上常见的空气消毒净化机可分为:化学试剂类、紫外线净化型、臭氧型、过滤吸附型(包括FFU、活性炭)、静电吸附型、TiO2光催化(紫外线激励)和等离子体空气消毒净化型等七大类。 其中紫外线型、臭氧净化型对人体有副作用,缺陷明显,一般只用于特殊场合。 化学试剂类对人体也或多或少有副作用,尤其是残留物造成二次污染。 等离子体空气消毒净化技术治理环境污染是集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和环境科学于一体的新技术。其杀菌消毒机理的科学性和先进性是无可比拟的,被国际上称之为“二十一世纪环境科学四大技术之一”。 等离子体空气消毒净化机的优化设计 Plasma air purifier disinfection’s optimal design 上海天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周云正 Shanghai Tianyu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echnology Co., Ltd. -- General Engineer Mr. Zhou Yunzheng 摘要:等离子体技术治理室内环境空气污染,消毒净化效果显著,而且节能。关键在于设计产生高密度等离子体的反应器,及其驱动反应器的高上升速率的脉冲电源。它的风阻小、免维护、安全、无副作用,适用于常温常压室内空气净化,可实现动态消毒。最后列出各项测试数据予以验证,指出等离子体空气消毒净化的优化设计产品具有先进性、实用性,前景广阔。 Abstract: Using Plasma technology to management the indoor air pollution, the disinfection purification effect is remarkable and energy. The key is designed & to produce high density plasma reactor, and the high

《中央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中央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二○○三年六月九日 Hygienic Specification for HVAC System 1.总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为预防传染病通过建筑物中央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空调系统)传播、控制空调系统污染对人群健康造成的危害,特制订本规范。 2.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预防传染病通过建筑物空调系统传播的卫生要求和管理要求,空调设备部件清洁消毒及检验检测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建筑物中采用的空调系统,其它建筑物中采用的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9663 旅店业卫生标准

GB 9664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 9669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GB 9670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GB 50243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17220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 4.术语与定义 4.1 公共场所 Public Place 供公众共同使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有围护结构并与人群健康密切相关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具体类别遵照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4.2 空气调节 Air Conditioning 提供空气处理的手段和方法,净化或纯化空气;通过加热或冷却、加湿或除湿来控制其温度和湿度并提供足够的室外新鲜空气进行通风。 4.3 通风 Ventilation 采用自然或机械的方法,为某一房间或空间提供室外新鲜空气以满足室内人员和生产过程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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