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信用证欺诈案例分析及思考》

国际贸易《信用证欺诈案例分析及思考》
国际贸易《信用证欺诈案例分析及思考》

国际贸易《信用证欺诈案例分析及思考》湖州职业技术学院

国际贸易实务专业毕业设计(论文)

题目信用证欺诈案例分析及思考

学生姓名任莹

学号 05357115

指导教师张海荣

班级国贸0501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论文)

【】信用证已成为国际贸易领域普遍运用的支付手段,但在运用中其欺诈的行为也越来越严重。本文以本人实习单位涉及的二则信用证欺诈案例为背景, 对信用证欺诈原因的产生进行分析,并就如何防治信用证欺诈,降低信用证在使用过程中的风险,充分发挥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优点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提高信用证使用的可靠性,促进我国对

外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信用证,欺诈案例,分析,思考

目录

一、企业信用证欺诈案例二则.................................................................. 1 1、案例一:“软条款” 欺诈案例...............................................................1 2、案例二:“独立抽象性原则”欺诈案例................................................... 2 二、信用证欺诈案例原因分析 (2)

1、商机不纯..........................................................................................2 2、信用证体系本身存在缺陷.....................................................................3 3、从业人员素质低 (3)

4、法律制度缺陷及滞后…………………………………………………………………4 三、防范信用证欺诈的措施

..................................................................... 4 1、慎重订立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4 2、严格审核信用证,认真缮制单据 (4)

3、选择正确合适的国际贸易术语...............................................................5 4、加强出口信用保险..............................................................................5 5、提高从业人员素质..............................................................................5 四、总结............................................................................................. 5 参考文献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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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华裔商人李华是一家南非公司总经理,2005年被中国法院判处诈骗罪成立,原因

是其“以设置信用证软条款、伪造客检单等手段诈骗”。

2005年初,李华与我公司——杭州中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购买晶体及晶片的意

向,因杭州中晶电子有限公司无进出口经营权,遂委托华泰进出口公司做代理。2005年1

月,李华代表南非公司与华泰进出口公司达成购销合同,采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方法。并于

1月31日通过一香港公司委托香港银行出具不可撤销信用证,金额为249970美元(合

2076550元人民币)。信用证规定,出口人应提供装船前检验证书,该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

(即香港公司)田成签字,且签字盖章须与银行留底相符。信用证开出之前,李华按约定向

杭州中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华泰进出口公司收取佣金和信用证保证款共计461500元人

民币。

2005年2月28日,中晶电子按要求将货物运至李华指定的船务公司仓库,李华同时按

信用证要求向中晶电子出具了客方检验合格单(即客检单,该单在进库前由华泰进出口公

司业务人员打印清楚,交李某转托他人带至香港经田成签字后带回)。在货物装船时,李华和华泰进出口公司发的货物不能按原设想装入一个货柜,只好多装了一个小货柜,而由

此引起的费用负担纠纷却一直未能达成一致。2005年3月,在未经李华同意的情况下,华泰进出口公司指示船务公司发运货物至香港,同时取得信用证约定的运费到付提单,连同

商业发票、客检单等一起,交中行并转寄香港开证行。李华在得知货已发出后,通知香港,

开证行拒付。不久,香港开证行告知华泰进出口公司,由于客检单上的签字与银行留底不

符,现已将不符点交开证公司,如果开证公司确认不符点成立,银行将拒付信用证款项。

2005年4月3日,香港银行正式通知受益人拒付提单,4月10日信用证过期。华泰进出口公司在与李华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委托船务公司将货物从香港拉回。此后中晶电子向李

华追索上述46万余元佣金及保证金,李华以各种借口推托,中晶电子遂向当地公安机关报

案。

2005年5月,李华被公安机关拘捕,经检察机关的侦查后,指控李华“以设置信用证

软条款、伪造客检单等手段诈骗”。

2005年11月法院一审判决李华诈骗罪成立,处有期徒刑14年。李华不服判决,理由是信用证条款为卖方认可,客检单并非伪造,涉案货物已由卖方收回,至于46万元佣金的归属,充其量是合同纠纷,法院认定为诈骗缺乏法律依据。

2006年1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2007年3月4日,我公司——原告杭州中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中晶电子)与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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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香港千斤一国际有限公司(下称千斤一公司)签定了一份购销总价值225万美元、7500吨的声表滤波器合同。合同约定起运港黑海港,目的港中国镇江港,采用分批装运方式履行。

合同签定后,中包公司于同年7月1日依约开出受益人为千斤一公司、金额为60万美元增减5%、代号为FIBXM96698-XG 的远期不可撤消信用证,信用证规定货物装运时间不迟于2007年7月15日,付款日期为2008年1月14日,后更改信用证交货地点为中国福州马尾港。

被告千斤一公司在议付期内向议付行交付了全套单据。中晶电子于2007年7

月18日向开证行福建兴业银行厦门分行保证承兑而取得了全套单据,该行于同月

25日对外承兑。千斤一公司取得承兑汇票后转让给了英国伦敦的一家公司。原告中晶电子取得的海运提单载

明:承运船舶为被告里舍勒公司所属“卡皮坦?坡克福斯基(KAPITAN POLKOVSKIY)” 轮,发货人“ALKORADVANCEDLTD.”, 数量165捆,重量2149.50吨,价值644850美元,装运港依切利夫斯克(ILYICHEVSK),目的港中国福州马尾港,装船期2007年6月26日,提单签发日期2007年6月26日。该提单表明,是被告香港永威船务有限公司(下称永威公司)代被告里舍勒公司签发,但不是里舍勒公司的格式提单,提单的抬头名称也不是永威公司。

“卡皮坦?坡克福斯基”轮到达福州马尾港后,原告持上述提单前往提货,但该轮并无该

票货物。原告中晶电子认为被告方提供的装运单据和提单都是虚假的,故起诉至厦门海事

法院,请求判令其与千斤一公司的购销合同及海运单据无效,并撤消信用证,不予支付信

用证项下款项,并由千斤一公司连带赔偿其损失。

作为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信用证的优点是其他结算方式所无法比拟的。就其安全

性而言,它仍然是进出口商的首选。但即便是这样一种公认较为安全和完善的方式也存在

着漏洞,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出现信用证欺诈。

案例一中,南非华裔商人李华设置信用证软条款、伪造客检单等手段进行诈骗,商机

不纯,属于在信用证中设定“软条款”,又称为“陷阱”信用证。一般是指不可撤销的跟

单信用证中规定的开证行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其付款责任的条款。因此,软条款信用证具

有极大的隐蔽性和欺诈性,使受益人处于被动地位,较其余的几种欺诈危害更大。在实践

中,这些软条款一般表现为:

(1)附加信用证的生效条件,如本证在开证行另行通知后生效。

(2)限制出口商提供的单据,如规定向银行交单的检验证书必须由进口商指定的检验

机构或检验人员签发。

(3)限制出口装运,如货物只能待收到进口商指定船名和装运通知后装运,而该装运

通知将由开证行以信用证修改书的方式发出。

(4)附加付款条件,如开证行只有在货物到达时没有接到海关禁止进口的通知或配额

已满的通知时才付款,亦或只有在进口国海关检验放行后才付款。

(5)在信用证中设置相互矛盾的条款或卖方无法做到的陷阱条款,如信用证规定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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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在装船日期后5日或7日之内寄至某某银行(进口国银行),这样造成卖方逾期交单而遭拒付。很明显,这些软条款是极其有利于进口商的.而对于出口商而言,则存在着极大的风险。

案例二中,对待因基础合同欺诈为由而冻结信用证项下款项支付问题上,最高法院早

有极为明确的司法解释。最高法发布于1989年6月12日的《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最高法院和世界上绝大多数先进国家的法院一样,认为信用证基

础交易和信用证交易相互独立这一基本原则不能保护一个“不道德的商人”,或者用罗马法

的一句古老的格言来说,就是“欺诈使一切无效”。最高法院的这一立场是清楚而坚定的,从最高法院最近作出的新湖商社案和三和银行案判决就可以看出,另外,新湖商社案特别

提出了欺诈必须是“实质性”欺诈的标准,换言之,一旦信用证项下发生实质性欺诈,则独

立性原则将不再能够保护受益人,法院将可以突破信用证的独立性和单据交易的基本原

则,去根据基础合同项下受益人是否作出欺诈来判断开证行应否付款,而不是仅仅根据单

据是否严格相符来作出应否付款的判断。

信用证欺诈的手法和方式虽然多种多样,但都具有一个共性,就是均利用了信用证机

制的“表面真实原则”和“独立抽象原则”。根据“表面真实原则”,银行处理的仅是单据,

在审单时只要“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就应无条件支付(包括承兑)货款。银行的这种审

查只限于表面,而没有去实质审查单据真实性的义务。这条原则给欺诈者留下了可乘之机,

因为在高科技条件下,连法定货币也难逃被伪造之厄,何况并不复杂的单据。根据“独立

抽象原则”,信用证一经开立便独立于基础合同之外,即使基础合同无效,也不影响信用

证的支付,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开证行不能援引信用证之外的原因拒付货款。显

然,信用证欺诈者完全可以置原买卖合同于不顾,甚至故意让步,而在信用证中埋下“陷

阱”,达到欺诈的目的。正是由于上述两个原则的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实施者可以通过伪

造单据等手段骗取货款,而银行据此原则免责,受害的便只有被欺诈方。

信用证交易是涉及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国际运输、国际经济法、外语等诸多知识的

一项业务,而有关的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十分重要,而我国有些外贸人员缺乏相关的专业

知识,对何谓UCP一无所知,误以为银行会替他们把关。而“银行实际上也没有能力和意

愿去认证信用证单证文件”。因而国内贸易商在信用证交易中屡屡被不法外商钻空子,一

些商贸人员反欺诈意识不强,工作马虎,在没有对外商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的情况下便贸

然承诺外商的信用证交易条件,以致被不法外商所骗。就如案例一中的从业人员,对UCP

的了解不够深入,对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审查也不够仔细,再加上银行对单证审核的能力有

限,致使被骗。

信用证是在长期的商业实践中商人,银行家们智慧的产物。现代意义上信用证已被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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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论文)称为“国际商业的生命血液”,在国际商业往来中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尽管信用证在国

际商业往来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运行规则仍然主要是商人习惯,以成文法对其规则

做出界定的国家为数不多。目前我国法院止付信用证的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

的《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该《会谈纪要》是一文件性

规定,并且存在着缺陷,因此在防范信用证欺诈方面收效甚微。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拟出

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

见稿)》也尚未出台。信用证国内立法的滞后是信用证欺诈行为难以得到控制的一个重要

原因。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支付方式,信用证法律要求交易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

守信用证交易条款,即《UCP6O0》的规定,只要一方当事人没有按照信用证的规定交易

或利用信用证的缺陷刻意欺诈,则将使信用证交易产生风险。国际商会主席曾说:要防止

信用证欺诈,没有任何规定比信用证交易双方自己采取措施不与那些无赖做生意更好、更

有效。像我公司作为出口商的公司,具体可采取如下防范措施:

出口商为了防止进口商利用信用证“软条款”对其进行欺诈,在订立信用证条款时候

应当慎重,一旦遇到“软条款”,要立即要求修改信用证条款。比如信用证的装运日期和

有效期限之间应有一定的时间间隔,该时间间隔不宜太长,也不宜太短。间隔太长时,特

别容易造成受益人还未交单,而货已到目的港,进口商易与承运人勾结,先行将货物提走,而拒付货款。间隔太短时,受益人从(装船)发货取得单据到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时间就

短,有可能造成交单时间上的紧张或在有效期限内无法交单从而造成修改信用证等不必要

的麻烦。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况审核信用证的装运期限和有效期限,必要时应建议或要求

开证申请人修改。一般情况下,信用证的装运日期和有效日期之间的间隔约为10~15天,

除非信用证有特别规定。在今后的贸易过程中,我方一定要慎重的订立信用证条款,如发

现“软条款”,应立即修改,这样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了。

出口商在收到银行交来的信用证之后,应当比照买卖合同全面审核,以防假冒信用证

或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有"软条款"。同时,对信用证所要求的一系列单据应

当认真制作,保证单证之间以及单单之间的严格相符,以免给对方造成拒付的机会。在企

业工作的时候,作为单证员,一定要认真的制作单据,保证单证之间和单单之间的相符,

使企业能够顺利的结汇。

为防止信用证欺诈,作为出口商应尽量使用CIF,力争己方对船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的选择权。由于由出口商安排货物的运输,指定运愉公司,买方与船方或货运代理勾结

的可能性较小,有利于避免欺诈。如果采用了FOB(离岸价)或CFR 价格条件,则由进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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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论文)来办理货物保险,那么出口商掌握的货物权益将是不完整的。出口商交货后,如果货物在

运输途中发生损失,因为出口商办理保险,万一买方不能信守合同,拒绝接受单据、拒绝

付款,则运输途中的损失出口商可以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

出口信用保险是一国政府为支持和鼓励本国出口而设立的以国家基金为后盾的政策

性保险,由国家充当保险人。它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为执行本国的产业和外贸政策服务。

出口商在货物出口后,因进口商的商业信用风险(如破产、拒绝付款或拒绝提货)而履行义

务,或因进口国的政治风险(如进口管制、外汇管制、债务危机以及战争、内乱等原因)造

成出口商无法收到货款,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将对出口商的损失予以补偿。为适应我国对外

贸易的发展,我国于1998年由国务院委托中保集团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办出口信用保险业

务,1995年中国进出口银行也开办此项业务。

在实际业务中,如果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卖方应坚持采用保兑信用证:进口商不能依

出口商所确认的或指定的银行开具信用证;或开证银行与出口商所在地的任何银行无业务

往来;或开证银行所在地的政治、经济不稳定;或因契约金额大,超出开证银行一般业务

的支付能力等;或进出口商所处地理位置遥远,进出口商所在地的法律及有特殊之处,再

加上商业习惯和作法不同等。这样做对出口商来讲可保证安全收汇,因为保兑信用证明确

表示保兑银行直接向受益人负责.即保兑银行系第一付款人。换言之,当受益人向开证银

行要求付款时,被开证银行拒绝后,保兑银行充当和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保障了受益

人的权益。

作为企业,要想提高外贸从业人员的素质必须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并且定期举

行考核,这样不仅可以提高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对于企业来说也提高了工作的效率。而

且企业应该要时刻关注从业人员的素质,做事的基础是做人,现在做人的基本是诚信。一

旦从业人员的诚信提高了,也就是提高了企业的诚信度。

其实关于外贸从业人员的素质,也许不仅仅是如此,例如还需要从业人员工作认真、

仔细、不马虎,所以每个从业人员要根据自己的特点,增强基本素质的锻炼,提高自己的

综合素质。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广泛使用,并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信用证虽然有银行信

用作为卖方收汇的保证,但它不能与规避风险划等号。近年来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案件

频频发生,这使有关进出口当事人的利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也扰乱了正常的贸易秩序。

对信用证欺诈的成因、种类和方式的研究,对在实务中如何防范信用证欺诈起着积极的作

用。在信用证业务的开展中应当严格遵循信用证的交易原则,与此同时进出口当事人应当

规范信用证操作,熟知信用证欺诈的种类方式,进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遏制信用证欺

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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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论文)

参考文献

[1] 毛毅坚、龚保华主编.《对信用证欺作若干告律问题的思考》[J].江西社会科学,2007(5) [2] 朱敏.信用证软条款的成因及其风险防范 [J].财会月刊, 2006(9)

[3] 梁莹莹.信用证欺诈例外在我国的司法实践[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3) [4] 毛毅坚.试论信用证欺诈成因及其防范[J].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6(3) [5] 张晗甦.信用证欺诈风险防范[J].当代经济,2007(3)

[6] 白丽影.试述信用证欺诈与防范[J].南方论刊,2007(4)

[7] 谢英、朱志勇.浅析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J].国际经贸探索,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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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贸易术语 1. 我国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 条件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 月份装运。买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 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答:对于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应该由我方支付;但是进口报关费,不应由我方支付。因为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 条件成交,所以支付的运费应该包括卸至伦敦港码头的卸货费。但是CIF 贸易术语项下的进口清关是买方的义务,因此,我方不需支付进口报关费。 2. 我方以FCA 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 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的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 问: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为什么?答:无理。因为FCA 项下,我进口方负责运输,但我方未在合同约定的装运期内派去运输工具,导致卖方无法及时交货,所以在运输工具晚到的时间内发生的损失应该由我进口方承担。 3. 我方与荷兰某客商以CIF 条件成交一笔交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在卖方准备到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载货船只在航海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受损。据此,买方表示将等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银行向卖方支付货款。 问:1)卖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为什么? 2)买方应该如何处理此事? 答:(1)卖方可以及时收回货款。首先,CIF 术语成交属于象征性交货,其特点是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其次,CIF 术语成交的条件下,卖方在办理了装运后,并制作好单据后,已完成了交货义务且风险也已转移给了买方。 (2)买方应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凭保险单及有关的证据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4. 我方以CFR贸易术语与B国的H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时间 为4月15日前。我方备妥货物,并于4月8日装船完毕。由于遇星期日休息,我公司的业务员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而货物在4月8日晚因发生了火灾被火烧毁。 问: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答:货物损失的责任由我方承担。因为,在CFR 术语成交的情况下,租船订舱和办理投保手续分别由卖方和买方办理。因此,卖方在装船完毕后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否则,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本案中,因为我方未及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未能将风险及时转移给保险公司,因风险应由我方承担。 品质 1、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 100M/T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 ' s option”, 则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最多和最少可交多少公吨货物?多交部分如何作价?若双方未约定多交部分如

国际贸易专业英语词汇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英语词汇手册 商学院 2009年1月

economist 经济学家 socialist economy 社会主义经济 capitalist economy 资本主义经济 collective economy 集体经济 planned economy 计划经济 controlled economy 管制经济 rural economics 农村经济 liberal economy 经济 mixed economy 混合经济 political economy 政治经济学 protectionism 保护主义 autarchy 闭关自守 primary sector 初级成分 private sector 私营成分,私营部门 public sector 公共部门,公共成分 economic channels 经济渠道 economic balance 经济平衡 economic fluctuation 经济波动 economic depression 经济衰退 economic stability 经济稳定 economic policy 经济政策 economic recovery 经济复原 understanding 约定 concentration 集中 holding company 控股公司 trust 托拉斯 cartel 卡特尔 rate of growth 增长 economic trend 经济趋势 economic situation 经济形势 infrastructure 基本建设 standard of living 生活,标准,生活水平purchasing power, buying power 购买力 scarcity 短缺 stagnation 停滞,萧条,不景气underdevelopment 不发达 underdeveloped 不发达的 developing 发展中的 initial capital 创办资本 frozen capital 冻结资金 frozen assets 冻结资产 fixed assets 固定资产 real estate 不动产,房地产 circulating capital, working capital 流动资本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精选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精选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精选 一、我国某出口公司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在成交前,该出口公司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该出口公司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至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了当地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品质比样品低7%,但未提出品质不符合合同的品质规定。买方以此要求该出口公司赔偿其15000英磅的损失。请问该出口公司是否该赔?本案给我们什么启示? 二、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其中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

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 减价。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差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要求。我方不服,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低7%。由于我方留存的样品遗失,无法证明,最终只好赔付一笔品质差价。试对本案例进行评析? 三、1997年10月,香港某商行向内地一企业按FOB条件订购5000吨铸铁井盖,合同总金额为305万美元(约人民币2534.5万元)。货物由买方提供图样进行生产。该合同品质条款规定:铸件表面应光洁;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夹渣和其他铸造缺陷。合同规定(1):订约后10天内卖方须向买方预付约人民币25万元的“反保证金”,交第一批货物后5天内退还保证金。合同规定(2):货物装运前,卖方应通知买方前往产地抽样检验,并签署质量合格确认书;若质量不符合同要求,买方有权拒收货物;不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由终止合同的一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试对本案例进行评析?

国际贸易专业英语整理

可能出翻译 (1) FOB: 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 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Free on Board” means that the seller fulfils his obligation to deliver when the goods have passed over the ship’s rail at the named port of shipment. (2)CFR: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ost and Freight” means that the seller is responsible for chartering a liner and loading the goods on the liner at the stipulated time in the contract. (3)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保险加 运费(……指定目的港)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means that the seller has the obligations to procure marine insurance against the risks of losses of, or damage to the goods during the carriage. 1. The theory of comparative advantage Although Smith’s work was instrumental in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theories ab out trade and production, it did not answer a question like if a country did not posses s absolute advantage in any product, could it (or would it ) trade ? 尽管斯密的著作在贸易和生产相关的经济理论上有指导意义,但他没有回答类似于一 个国家若没有绝对优势能否贸易这样的问题。 David Ricardo (1772- 1823) , in his 1819 work entitled On the Principles of Political Economy and Taxation, sought to take the basis ideas set down by Smith a few steps further. Ricardo noted that even if a country possessed absolute advantage in the production of two produ cts, it still must be relatively more efficient than the other country in the production o f one commodity than the other. Ricardo termed this the Comparative Advantage. 大卫.李嘉图在1819年的作品《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试图在斯密观点基础上进 行更深一步挖掘,李嘉图表示即使一个国家在生产两种产品时有绝对优势,但相对另 一个国家生产同类产品它依然有相对较高效率的产品,李嘉图把这称之为比较优势。 2.Definition a. According to the theory of comparative advantage, it makes sense for a country to specialize in the production of those goods it produces most efficiently and to buy th e goods from other countries that it produces less efficiently, even i f this means buyi ng goods from other countries that it could produce more efficiently itself.

国际贸易支付法案例

国际贸易支付法案例 第一节托收规则 第二节信用证 【案例1 】 天津天宏出口公司出售货物一批给香港大昌公司,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为D/P见票后30天付款,天宏公司同意大昌公司指定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天宏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物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国银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香港大昌公司收取货款。 货到目的港,大昌公司认为货物与合同不符,拒不付款赎单,导致天宏公司的货物滞留码头。请依《托收统一规则》(522号)回答下列的问题。 【法律问题】 1.本案采用的是什么付款方式? 2.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是否应当去码头提货? 3.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赅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应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及参考结论】 1.本案采用的是托收的付款方式。托收是由收款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在托收付款下,付款人是否付款是依其商业信用,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只是依委托人的指示办理.并不承担付款人必须付款的义务。本案付款方式属于托收中的付款交单,付款交单指代收行在买方付清货款后才将货运单据交给买方的付款方式。 此种付款方式下,只有在买方付清贷款后,才能把装运单据交给买方。依付款的时间不同,付款交单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辟,前者卖方在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买方提示,买方于见票后立即付款,并在付清货款后向银行领取货运单据。远期付款交单指卖方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买方提示.买方审核后对汇票进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后取得货运单据。 2.本案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没有义务去码头提货。除非事先征得银行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银行也无义务受领货物。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 3.本案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应当通知托收行(中国银 行),再由中国银行通知卖方(即收款人)。 【案例2 】 中国某外贸A公司与某外国B公司签订一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承兑交单见票后45天付款。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B公司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时,B公司由于用货心切,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并转售。汇票到期时,B公司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将汇票付款人拒付的情况通知了托收行,并建议向B公司索取货款。 【法律问题】 1.这是一种什么付款方式,存在什么样的风险? 2.此案中国A公司如认为代收行在办理托收时有问题,是否能直接起诉代收行? 【法律分析及参考结论】 1.本案采用的是跟单托收付款方式下的承兑交单付款方式,承兑交单指在开立远期汇票的情况下,代收行在接到跟单汇票后,要求买方对汇票承兑,在买方承兑后即将货运单据交付买方的托收方式。承兑交单只适用于远期汇票。在承兑交单下,买方只要在汇票上承兑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凭以提货。卖方收款的保障只依赖买方的信用,一旦买方到期不付款,卖方就会遭到货物与货款全部落空的损失。可见,承兑交单的风险大于付款交单。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_计算题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计算题 一、佣金与折扣的计算 1.我出口某商品,报价为CFR新加坡每公吨1800美元,现客户要求报价中含3%的佣金,为使净收入不减少,应改报多少? 2.以每箱25美元CIF汉堡价出口某商品1500箱,含3%的佣金。我方应向中间商支付多少佣金?如果中间商要求增加2%的佣金,试问我方在不影响净收入的前提下给佣5%的报价应为多少? 1.解:含佣价= 净价/(1 –佣金率) CFRC3%=1800/(1–3%) =1855.67(美元) 答:为使净收入不减少,我方改报价应为CFRC3%新加坡每公吨1855.67美元。 2.解:佣金=含佣价×佣金率 =25×3%×1500 =1125(美元) CIFC5%=CIFC3%×(1–3%)/(1–5%) =25×(1–3%)/(1–5%) =25.53(美元) 答:我方应向中间商支付1125美元佣金。在不影响净收入的前提下,我方给佣5%的报价应为每箱25.53美元。 3.一出口公司与国外某中间商达成一笔交易,约定我方以每公吨260

美元CFRC2%汉堡价出口某商品70公吨。海运运费为每公吨12美元。收汇后出口公司向国外中间商汇付佣金。 计算:(1)该出口公司向中国银行购买支付佣金的美元共需多少人民币? 3.(1)解:佣金=含佣价×佣金率 =260×2%×70×8.2685 =3009.73(元人民币) 答:该出口公司向中国银行购买支付佣金的美元共需3009.73元人民币。 4.我向国外某客户发盘,报价为每千克150美元CFR鹿特丹,对方回电要求我改报FOB中国口岸价,并含5%佣金。经查:自中国口岸至鹿特丹的运费为每千克1.05美元,我方如要保持外汇净收入不变,按买方要求应报何价? 5.我向外报价某商品每公吨1800美元FOB大连,对方要求改报CFRC5纽约价,已知大连至纽约的运费为每公吨17美元,应改报何价才能保证净收入不变?(佣金按FOB净价计支) 6.我方向外商的报价为每公吨600美元CFR新加坡,含2%的折扣,成交数量为300公吨,计算我方扣除折扣后的总收入是多少?4.解:FOB净价=CFR–运费=150–1. 05=148.95(美元)FOBC5%=FOB净价/(1–5%)=148.95/(1–5%)=156.79(美元) 答:按买方要求我方报价应为FOBC5%中国口岸每千克156.79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74689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1.我方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上货物的名称为:“Apple Wine”,于是为了单证一致,所有单据上均用了“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被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 (1)我方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本案例中的“Cider”一词既有苹果酒也有苹果汁的意思,因此货到目的港后海关以货物与品名不符,对该货物扣留罚款我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在贸易实践中如果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在收到信用证后要求改证,即对信用证中的品名进行修改,这样既可以做到单证一致,收款有保障,同时又避免了实际货物与单据上的商品品名不符,从而遭受海关扣留罚款的不利损失。 2. “凤凰”自行车在我国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可在90年代初,“凤凰”自行车参加了意大利米兰的国际自行车展览会。展览会上,与国外五颜六色、灵巧轻便、多档变速的自行车放在一起,显得品种单调、款式陈旧。尽管最后“凤凰”自行车只卖到欧美名牌自行车价格的1/10,可仍无人问津。 请分析,“凤凰”为何飞不起来呢? 3. 我某出口公司有一批言明为降价品的罐头,英商看货后订货。但货到英国3个月后,发现罐头变质,英商要求退货。问:我方是否应该满足英商的退货要求? 分析:我方不应退货,因为该笔交易是看货买卖,我方只需保证所交货物为买方看货时确定的商品。 4.我方某外贸公司向某外国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在签订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商品的规格、等级等品质标准。我方业务员在合同签订后,又给对方寄了一个样品。后我方货物运抵对方时,外方认为我方售给的商品只符合合同的品质标准,而与样品不符,要求我方赔偿。请问我方是否承担赔偿? 5.我方一进出口公司和日本一公司签定了大米出口合同,价格条款为:US$275 per ton FOB Shanghai。问:若目标市场行情看涨,我方可能陷入何种纠纷? 在贸易价格条款中不用ton,一般用“公吨”。

进出口贸易第六章 国际结算案例

第六章国际结算 [案例1] 某笔进出口业务,约定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第一批货物发送后,买方办理了付款赎单手续,但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严重不符,便要求开证行通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不要议付,银行不予理睬。后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仍予议付。议付行议付后,付款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遭到买方的拒绝。问:(1)银行处理方法是否合适?(2)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为宜? 案例分析: 答:(1)银行的处理方法是合适的。本案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方式结汇。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银行在输信用证业务时,只根据信用证的有关规定审核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只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银行就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本案中的议付行对第二批货物的议付,是符合信用证业务的做法的。 [案例2] 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按CFR条件签订一份棉织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10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9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10月5日,收到开证的简电通知书(详情后告),我方因怕耽误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10月28日,外商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做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交银行议付时,银行也未发现,开证行即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试分析:我方应从此事件中吸取哪些教训? 案例分析: 教训有:(1)在合同中一般应明确规定买方开到信用证的期限,而在本合同中却未做出此项规定,考虑欠周。(2)装运期为10月份,而出口公司直到9月底才开始催证,为时过晚。(3)10月5日收到简电通知后,即忙于装船,过于草率。(4)以信用证付款的交易,即使合同中未规定开证期限,按惯例买方有义务不迟于装运期开始前一天将信用证送达卖方,而本案的信用证迟至装运期开始

国际贸易出口报价计算题

出口报价计算题 1、某食品进出口公司收到日本商人求购17吨冷冻水产(计1个20英尺集装箱)的询盘,经了解该级别水产品每吨的进货价格为5 600元人民币(含增值税17%);出口包装费用每吨500元;该批货物国内运杂费计1 200元;出口商检费300元;报关费100元;港区港杂费950元;其他各种费用共计1 500元。该食品进出口公司向银行贷款的年利率为8%;预付垫支时间2个月;银行手续费率0.5%(按成交价格计算),出口冷冻产品的退税率为3%;海洋运输费从装运港青岛至日本神户一个20英尺冷冻集装箱的包箱费率是2 200美元,用户要求按成交价的110%投保,保险费费率为0.85;日本商人要求在报价中包含3%的佣金,若该食品进出口公司的预期利润是10%(已成交金额计)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为8.25:1,试报出每吨水产品出口的FOB,CFR和CIF价格。(注意:计算过程保留4位小数,最终报价保留两位小数。 2、“黄色戴帽熊”每箱装60只,每箱体积0.164立方米,其采购成本每只6元,供货单位价中均包括17%的增值税,出口毛绒玩具的退税率为15%,内陆运费(每立方米)100元,报检费120元,报关费150元,核销费100元,公司综合费用3 000元。银行费用为报价的1%(L/C银行手续费1%);海运费:从上海至加拿大蒙特利尔港口一个20英尺集装箱的费用为1350美元;货运保险:CIF成交金额的基础上加10%投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中的一切险(费率0.8%)和战争险(费率0.08%);报价利润:报价的10%。(1美元=7.6631人民币,每个20英尺集装箱按照25个立方米计算体积)试计算FOB和CIF报价应是多少? 参考答案: 1、由于FOB、CIF报价都是单价,所以要计算单价。 成本(含税)=6元/只 退税收入=6÷(1+17%)×15%=0.7692元/只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教程文件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 析

1.某进出口公司欲进口包装机一批,对方发盘的内容为:“兹可供普通包装机200台,每台500美元CIF青岛,6至7月份装运,限本月21日复到我方有效。”我方收到对方发盘后,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复电:“你方发盘接受,请内用泡沫,外加木条包装。” 问:我方的接受是否可使合同成立?为什么? 答:我方的接受可使合同成立。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受盘人对货物的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货时间与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办法等条件提出的添加或更改,均视作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受盘人在接受中的添加或更改,如果在实质上变更了发盘条件,就构成了对原发盘的拒绝,其法律后果是否定了原发盘,原发盘即告失效,原发盘人就不再受其约束。本案我方在接受通知中,表示对包装条件的添加,并不构成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不属于还盘性质,除非发盘人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地表示不同意受盘人的添加,否则,该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因此,我方的接受可使合同成立。 2.我某公司按FCA条件进口一批化工原料,合同中规定由卖方代办运输事项。结果在装运期满时,国外卖方来函通知,无法租到船,不能按期交货。因此我公司向国内生产厂家支付了10万元违约金,问:对我公司的这10万元损失,可否向国外的卖方索赔? 答:不能,FCA条件下卖方可以代替买方按通常条件定立运输契约,但费用和风险要由买方承担。 3.我某公司向国外某客户出口榨油大豆一批,合同中规定大豆的具体规格为含水分14%,含油量18%,含杂质1%。国外客户收到货物不久,我方便收到对方来电称:我方的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相差较远,具体规格为含水分18%,含油量10%,含杂质4%,并要求我方合同金额40%的损害赔偿。问:对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合同中就这一类商品的品质条款应如何规定为宜? 答: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我方交货的品质不符合合同的规定,理应给予对方一定金额的损害赔偿,但是否为合同金额的40%,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合同中就这一类较难掌握交货品质的出口商品的品质条款,应采用规定品质公差或品质机动幅度的方法,来避免因交货品质难以掌握给我方交货带来的困难。 4.北京某公司出口2000公吨大豆,国外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上海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提单上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货港和不同的装船日期,试问:我方做法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付? 答:我方并不违约,银行可以议付。题干中表明,本次货物在两个不同装运港

国际贸易专业英语单词

国际贸易专业英语 Unit 1 mercantilism重商主义;export出口;import进口;precious metal贵金属;restrain import限制进口;encourage export鼓励出口; early(late)mercantilism早期(晚期)重商主义;bullionism重金主义; favorable balance of trade; positive trade balance; trade surplus贸易顺差; trade deficit; unfavorable balance of trade; negative trade balance贸易逆差; balance of bargains贸易差额论 barter; barter trade易货贸易; hard currency硬通货; physiocrat重农主义者;physiocracy重农主义;laissez-faire自由主义; monopoly垄断;tariff关税;quota配额; prohibition禁令;skilled labor熟练劳动力;manufactured goods制成品 port duty入港税; country of origin原产地; The wealth of Nations国富论; positive-sum game正和游戏;

zero-sum game零和游戏; specialization专业化;economies of scale规模经济; welfare福利; 1 free-market economics自由市场经济 classical economist古典经济学家; oversupply供大于求;过度供给; inflation通货膨胀;Industrial Revolution工业革命; free trade policy自由贸易政策; protectionism保护贸易主义; international monetary system国际货币体系; gold standard金本位;exchange rate汇率; international price国际价格;devaluation贬值; depreciation贬值;appreciation升值; revaluation升值;the Great Depression大萧条; Keynesian凯恩斯主义者; countercyclical policy反周期政策; centrally planned system中央计划体制; economic affair经济事务; bilateral trading agreement双边贸易协定; foreign exchange外汇; foreign exchange control外汇管制; The Marshall Plan马歇尔计划; The Bretton Woods agreement布雷顿森林协定;

(完整版)国际贸易计算题附答案

1、某出口商品原对外报价为FOB净价200美元,现外商要求改 报FOBC2%价。为保持我方的净收入不变,试计算对外改报的FOBC2%价应为多少?(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解:FOBC2%=净价/(1-佣金率)=200/(1-2%=204.08美元 2、北京某外贸公司按“CFR马尼拉”术语出口一批仪器,买方投 保的险别为一切险,“仓至仓”条款。我方将仪器用卡车由北京运到天津港发货,但在运输途中,卡车翻车,致使车上部分仪器损坏。 请问:(1)该项损失应由卖方还是买方负责?为什么?(2)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 答:(1)应由卖方负责。 因为在CFR条件下,按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限,将货物装上船是卖方应负的责任,卖方应承担货物装上船以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2)保险公司不应该赔偿。 因为,是买方投保的一切险,卖方不是保险单的合法受益人,因此,卖方不能向蘖险公司提出索赔。而根据CFR条件,买方在货物装船前不对货物享有所有权,对风险不承担责任,所以保险公司也不会对买

方赔偿。 .3、简述汇付的含义及种类 汇付又称汇款,指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交收款人。汇付方式可为了信汇、电汇和票汇三种 4、我国某公司与泰国一家公司洽商一批商品,我方原报价为每公吨1000美元CFR曼谷,后外商来电要求改报CFRC5%曼谷。为保持我方的净收入不变,试计算对外改报的CFRC5%曼谷价应是多少? 解:CFRC5%曼谷=净价/(1-佣金率)=1000/(1-5%)=1052.63美元答:对外应报的含佣价为1052.63美元 5、我方按CIF价格出口货物一批,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触礁沉没,货物全部灭失,买方闻讯后向我方通知,拒绝付款。请分析:(1)买方的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2)应该由买方还是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3)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 答:(1)买方的拒付不合理。因为,CIF术语风险转移的界限是装运港船舷,本案例中,货物的风险责任已转移到买方,故买方应该付款买单。 (2)应该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如上述,货物的风险责任已转移至买方,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 (3)保险公司应该索赔。因为,货物已遭受全部损失,即使投保最低的保险险种,保险公司也应该赔偿。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4-1】 我某公司向德国出口某冷冻商品1500箱,合同规定1~5月按合同等量装运,每月300箱,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我方1~3月份交货正常,顺利结汇,但在4月份时,由于船期延误,拖迟到5月6日才装运出口,而海运提单则倒签为4月30日,并送银行议付,议付行也未发现问题。后在5月10日,我公司又同船装运300箱运往目得地,开具得提单为5月10日。进口商取单时发现问题,拒绝收货、(当然开证行也拒付) 问:我方得失误在哪里?进口商为何拒收货物并拒付? 答:1。我方得失误: (1)拖延交货期、 (2)将5月6日装运出口得货物装船日期倒签为4月30日,这就是违法行为、 (3)最严重得错误就是5月10日将信用证中规定分月等量装运得货物装在5月6日得同一船上,这个错误无疑告诉对方4月30日得提单就是倒签得。再者,将分批装运得货物装在同一只船上,从根本上违背了信用证关于分批装运得规定。 2、进口商拒收货物得理由: (1)卖方倒签提单得行为成立,这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2)对5月10日装运得货物,虽然5月装运就是按信用证规定得数量装运,但进口商以前批(4月份)应装得货物未按时装运为由可判决5月10日所装货物也无效。因为UCP600第32条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得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因此,买方有权拒收货物、 【案例分析5-1】 进出口商签订一批生丝合同,订价为USD18万D/A30天远期交单,而托收指示中交单方式改为D/P即期。进口商声称,出口方货物迟发1个月一时无法销售处理,市场行情跌落,因此她要求降价为USD16万,交单方式应按合同D/A 30 days after sight。经代收行向托收行去电后,出口方最终同意,货物降价为USD16万,但交单方式仍为D/P sight, 进口商接受了这一条件指示银行按降价后得金额付出。可就是,几天后进口方匆匆找到银行总经理,称单据上所描述得货物为生丝(silk),而实际上收到得就是棉花(cotton)。因此,进口商强烈要求银行退款。作为代收行您认为应该怎么办? 答:代收行款项付出后一般就是不能行使追索权得。本案中,付款人可以根据商务合同对卖方向法院提出起诉。但如果在款项付出之前,或在付出后托收行还未解付,且付款人已完整地退回包括提单在内得所有单据得情况下,代收行可以考虑立即止付并向托收行述明止付理由,但代收行并不对款项能否追回负任何责任。 【案例分析5—6】 有一份信用证为可撤销信用证,金额为10万美元,允许分批装运及分批付款。出口方已凭此信用证装运5万美元得货物,议付银行在议付5万美元后得第二天收到开证行撤销信用证得电报通知。试问:开证行对业已议付得5万美元有无拒付得权利? 答:开证行对业已议付得5万美元没有拒付得权利。 可撤销信用证就是指开证行开出信用证后,不必征得收一份或有关当事人得同意,有权随时撤销或修改得信用证。根据UCP600得规定,开证行对其指定或授权得其她银行在接到撤销或修改通知前,已经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得单据所进行得付款、承兑或议付,仍予以承认并负责偿付。 本案中,议付银行就是在议付了5万美元后才收到开证行得撤销信用证得通知,所以开证行应该进行偿付、 【案例分析5-7】

进出口专业英语

1.Trade-related Terms 贸易相关术语 A.贸易 Foreign Trade 对外贸易 Entrepot Trade F。)转口贸易 Home (Domestic)Trade 内贸 Coastal Trade 沿海贸易 Cross-border Trade 边境贸易 Barter Trade 易货贸易 Compensation Trade 补偿(互补)贸易 Bilateral trade (between China and the US)(中美)双边贸易Multilateral Trade ( Multilaterism ) 多边贸易 Trading House/Corporation/Firm/Company 贸易公司 Liner Trade 集装箱班轮运输 B.合同 Contract 合同 Active service contracts on file 在备有效服务合同 Sales Contract 销售合同 Sales Confirmation 销售确认书 Agreement 协议 Vessel sharing Agreement 共用舱位协议 Slot-sharing Agreement 共用箱位协议 Slot Exchange Agreement 箱位互换协议 Amendment 修正合同 Appendix 附录 Quota 配额 C.服务合同 Service Contract as provided in the Shipping Act of 1984,a contract between a shipper (or a shippers association)and an ocean carrier (or conference)in which the shipper makes a commitment to provide a certain minimum quantity of cargo or freight revenue over a fixed time period,and the ocean common carrier or conference commits to a certain rate or rate schedules as well as a defined service level (such as assured space,transit time, port rotation or similar service features)。The contract may also specify provisions in the event of non-performance on the part of either party 服务合同

国际贸易案例及答案

贸易术语和报价 1.2000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进口方)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方)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价格条件为CIF LOS-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己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我出口方即刻与进口方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进口方两箱瓷具可能受损。美国进口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应降5%。我出口方回电据理力争,同意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1%,但认为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但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最终我出口方还是做出让步,受震荡的两箱降价2.5%,其余降价1.5%,为此受到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共计达15万美元。 分析:导致江西该进出口公司遭受损失的根本原因是什么?该如何避免? 2.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纳金人民币16000元。我方向出口方提出索赔。 3.我外贸E公司以FOB中国口岸价与香港W公司成交钢材一批,港商即转手以CFR釜山价售给韩国H公司.港商来证价格为FOB中国口岸,要求货运釜山,并在提单表明"Freight Prepaid"(运费预付)。试分析港商为什么这样做我们应如何处理? 4.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以FOB 条件成交。结果在目的港卸货时,发现货物有两件外包装破裂,里面的货 物有被水浸的痕迹。经查证,外包装是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掉到船甲板上摔破的,因包装破裂导致里面货物被水浸泡。问:在这种情况下,进口方能否以卖方没有完成交货义务为由向卖方索赔? 5.我某出口企业与某外商按CIF某港口、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径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抵达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到岸价格”,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订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问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 6.我国北京A公司向美国纽约B公司出口某商品50,000箱,B公司提出按FOB新港条件成交,而A公司则提出采用FCA北京的条件。试分析A公司和B公司各自提出上述成交条件的原因。 7.我某出口公司出口棉布到某国,正好该国中间商主动来函与该出口公司联系,表示愿为推销棉布提供服务,并要求按每笔交易的成交额给予佣金5%o不久,经该中间商中介与当地进口商达成CIFC 5%总金额50000美元的交易,装运期为订约后2个月内从中国港口装运,并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该中间商即来电要求我出口公司立即支付佣金2500美元。我出口公司复称:佣金需待货物装运并收到全部货款后才能支付。于是,双方发生了争议。试问: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是什么?应接受什么教训? 8.某德国客商对我某项出口商品出价为每公吨400欧元CIF汉堡,而我公司对该商品内部掌握价为FOB 中国口岸每公吨人民币1 980元。当时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为每1欧元的买价人民币728.09元,卖价人民币730.28元。我公司备有现货,只要不低于公司内部掌握价即可出售。现该商品自中国某口岸至汉堡港的运费为每公吨人民币600元,保险费为每公吨人民币100元。问我方能否接受?为什么? 9.苏州某进出口公司于2008年1月20日按人民币7.20元兑1美元向外商报价,两日后喜获该外商客户

国际贸易的计算题

Chap 2 假定英国与葡萄牙两国在参与国际分工前的劳动生产率(单位产品劳动时间)如下表,并假定在分工前两国各生产一个单位的毛呢与酒。试计算分工后的产量。 解:根据比较优势原理,英国在生产毛呢上具有比较优势,故英国将专业化生产毛呢;而葡萄牙将专业生产酒。 各自产量分别为(100+120)/100=2.2和(80+90)/80=2.2125 A国与B国分别拥有900和1200单位的劳动,可生产两种商品:小麦和玉米。A 国生产单位小麦的劳动投入是3,生产单位玉米的劳动投入是2;B国分别是2和1。试分析: (1)两国的生产可能性曲线 (2)两国用小麦表示的玉米的机会成本是多少? (3)假设A国在贸易之前用600单位时间生产小麦,剩余时间生产玉米,那么在贸易前,A国能够生产和消费多少小麦和玉米?贸易分工后,若A国保持贸易前的小麦消费量,则A国的贸易利益是多少?(假定交换比例为7:12)解: (1)贸易前,A国至多可生产300单位的小麦或450单位的玉米, B国至多可生产600单位的小麦或1200单位的玉米。

两国的生产可能性边界如下图: (2)贸易前,A国若多生产1单位的玉米,则必须放弃2/3单位的小麦 B国若多生产1单位的玉米,则必须放弃1/2单位的小麦 (3)贸易前,A国生产200单位的小麦和150单位的玉米 如果发生贸易,根据比较利益原理,则A国生产小麦,B国生产玉米 A国可生产300单位的小麦,其中200单位用于本国消费,100单位用于交换玉米,可交换玉米171.4(100*12/7),所以,A国的贸易利益为21.4(171.4-150)。 本国共有1200单位的劳动,能生产两种产品,苹果和香蕉。苹果的单位产品劳动投入是3,香蕉的单位产品劳动投入是2。 (1)画出本国的生产可能性曲线。 (2)用香蕉衡量的苹果的机会成本是多少? (3)贸易前,苹果对香蕉的相对价格是多少? 解:(1)本国生产可能性曲线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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