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布地方标准《低碳城市评价指标体系》

江苏省发布地方标准《低碳城市评价指标体系》

长三角区域污染防治协作机制会

议在沪召开

10月12日,长三角区域大气污

染防治协作小组第七次工作会议

暨长三角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小

组第四次工作会议在上海召开。

会议总结区域推进落实有关协作

重点任务的主要进展和成效,审议

通过《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

作小组工作章程》(修订草案)和

《长三角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小组

工作章程》(修订草案),重点部署

区域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

坚行动和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等

工作。

长三角数字人才报告发布

10月23日,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互联网发展与治理研究中心、上海科学技术政策研究所、职场社交平台LinkedIn(领英)中国三方联合发布《长三角地区数字经济与人才发展研究报告》。报告发现,长三角地区高水平人才占比最高的五大行业为:ICT、制造、公司服务、消费品、金融,从人才角度看,数字化转型程度最高的五大行业依次为:ICT、制造、消费品、金融和公司服务。这与长三角地区目前的发展重心正相吻合。

浙江“最多跑一次”改革数据共享服务平台获全国大奖

近日,由IDC中国主办的2018IDC数字化转型年度盛典暨第三届中国数字化转型领军用户颁奖典礼在京召开,浙江省获得备受业界关注的“数字化转型综合领军者卓越奖”。自今年2月第三届IDC中国数字化转型大奖启动以来,浙江省数据管理中心申报的“浙江省‘最多跑一次’改革数据共享服务平台”从全国200余个项目中脱颖而出,获得大奖。

第二届世界油商大会在舟山开幕

10月18日,第二届世界油商大会在舟山开幕。本次大会以“开放包容、互利共赢——推动‘一带一

路’油气产业合作愿景与行动”为主题,来自34个国家和地区的800多名中外嘉宾出席大会。大会为期3天,由浙江省政府主办,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能源局支持指导。大会重点围绕油气全产业链建设,共签约25个项目、协议金额1656亿元。

上海自贸试验区探索负面清单管理

近日,上海发布最新制定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实施办法》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标志着上海自贸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建立。此次在自贸试验区探索跨境贸易负面清单模式着力于跨境交付、跨境消费、自然人流动,目的是进一步推动自贸试验区不断地扩大改革和开放,进行压力测试,当好领跑者,树立新标杆。

第二届“一带一路”与全球治理国际论坛在沪举行在“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五周年之际,第二届“一带一路”与全球治理国际论坛10月14日在上海举行。本届论坛的主题为“‘一带一路’与全球治理:新实践·新理念”。论坛上,复旦大学一带一路及全球治理研究院发布了《“一带一路”年度发展报告》。

江苏省发布地方标准《低碳城市评价指标体系》10月23日,由镇江市政府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共同主办的2018国际低碳(镇江)大会暨江苏省生态环境高质量主题论坛正式举行。会上,江苏省发布了地方标准《低碳城市评价指标体系》,这是该省首个关于评价低碳城市建设水平的标准。该标准规定了低碳城市评价指标体系的术语和定义、评价指标、计算方法、评价流程和结果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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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10期

《江苏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制定说明

《江苏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制定说明 一、地方标准发展现状 地方标准作为国家标准体系的一员,是政府主导制定的推荐性标准。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标准化法》对地方标准作出新的定义,并明确标准制定、实施及制定、实施监督要求,对地方标准的发展起到有效的规范、指导作用。 地方标准制定范围也由农业、工业拓展到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主体也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拓展到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截止2018年底,我省共有现行有效地方标准2354项,并免费向社会全文公开,地方标准的蓬勃发展也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撑。 二、制定依据 有关制定本办法依据如下: (一)《标准化法》中涉及地方标准规定: 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

第十三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制定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应当在立项时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查,对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在制定过程中,应当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并做到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第十六条制定推荐性标准,应当组织由相关方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相关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的组成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 第十七条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 第二十二条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

嘉兴市农业标准

DB3304 X X市农业地方标准 DB3304/T008.2—2007 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规程 22007-01-15发布2007-02-01实施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代替并废止DB3304/T008.2-2000《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规程》。本标准在参照XX省地方标准DB33/T291.2-2000《无公害蔬菜第2部分:生产技术规程》的基础上,结合我市蔬菜生产现状,对无公害蔬菜的生产条件以及蔬菜生产过程中的农业防治、农业生态措施、农药使用、肥料使用作了具体规定。 本标准与原标准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定义X围扩大到13项; ——新增有害生物综合治理技术准则; ——有害生物治理更加注重生物物理防治方法; ——允许使用的化学农药品种增加到55个,新增的农药品种在GB/2763-2005《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有规定。 本系列标准还包括DB3304/T008.1-2006《无公害蔬菜》、DB3304/T008.3-2006《无公害蔬菜基地建设标准》。 本标准中的附录是规X性附录。 本标准由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XX市农业经济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XX市食品开发办公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凌明华、蔡惠兵。

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规程 l X围 本标准规定了蔬菜生产的基本条件、农药和肥料的使用要求以及生产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XX市X围内无公害蔬菜的生产。 2 规X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172城市垃圾农用控制标准 GB4284农用污泥中污染物质控制标准 GB4285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GB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8321.1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一) GB/T8321.2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二) GB/T8321.3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三) GB/T8321.4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四) GB/T8321.5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五) GB/T8321.6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六) GB/T8321.7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七) GBl56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DB33/T291.2-2000 无公害蔬菜第2部分:生产技术规程 DB3304/T008.1 无公害蔬菜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述定义 3.1 无公害蔬菜:指栽培在水、气、土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环境中,不使用禁用农药,农药残留及其他有害物质符合标准限量X围内的新鲜商品蔬菜。 3.2农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控制危害作物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来源于生物、其它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制剂。 3.3安全间隔期:指在作物上最后一次使用农药(二种或二种以上的农药则单独计)至采收可安全食用所需间隔的天数。 3.4农药残留:指在使用化学农药后,在蔬菜中的农药残余(包括农药亲体及其有毒代谢物)。 3.5污染源:指产生固体、液体、气体的有毒物质,污染空气、水源(含地下水)、土壤的所有来源。3.6农业防治:指利用农业生产中的各种技术,有目的地对作物生态系统加以调整,创造有利于作物生长、不利于病虫杂草大量繁殖的条件,从而减免或减轻病虫杂草危害的防治方法。 3.7轮作:指在一定年限内,同一地块上不同作物种类按预定要求轮换种植的耕作制度。 3.8化学防治:指利用化学农药通过喷雾、浇灌、喷粉、烟熏等途径控制害虫、病原微生物、杂草以及其它有害生物的防治方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2020年1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其批准的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五条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 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地方标准的制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承担地方标准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用,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未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应当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广泛代表性。承担起草工作的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 第八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收到的立项建议通报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收到的立项建议和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向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和

江苏地方标准

DB32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 xxxx—xxxx 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制图 及其图例和色标规范 Cope of Drawing with legend and color standard for well-facilitated farmland construction project in agricultural 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草案) 2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为规范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制图(包括位置图、现状图、规划图、竣工图、工程设计图)及其图例和色标,提高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制。 本标准由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扬州大学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制图及其图例及色标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现状图、规划图、竣工图、工程设计图制图规范及其图例和色标的使用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对黄河故道项目、高沙土项目、滩涂围垦项目等相关以农田水利工程为主的土地治理类项目兼具指导性。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50103-2010总图制图标准 GB/T50257-2017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GB/T50026-2016工程测量规范 GB/T30600-2014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 GB/T33130-2016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 NY/T2148-2012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 GB50288-1999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GB/T50817-2013农田防护林工程设计规范 SL56-2013农村水利技术术语 SL73.7-2013防汛抗旱用图图式 SL73.1-2013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基础制图 SL73.2-2013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水工建筑图 TD/T1012-2016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GB/T20203-2006农田低压管道输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 DB32/T1969-2012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规范 DB32/T1970-2012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范 DB32/T1971-2012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验收规程 3术语 3.1高标准农田建设well-facilitated farmland construction 以建设高产稳产农田为目标,围绕农田主要限制性因素解除或全面质量提升而开展的土地平整、土壤改良与培肥、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并保障其高效利用的建设活动。

浙江省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公告 〔〕号

浙江省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8〕31号附件:发布公告(2018年三季度).pdf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10月24日 序号 地方标准编号地方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1 DB33/T2125-2018 印染企业系统能量平衡计算方法 2018-07-05 2018-08-05

2 DB33/T2126-2018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分类评价规范 2018-07-06 2018-08-06 3 DB33/T2127-2018 老年电视大学办学规范 2018-07-13 2018-08-13 4 DB33/T2128-2018 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技术规范 2018-07-17 2018-08-17

DB33/T2129-2018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评定技术规程 2018-07-23 2018-08-23 6 DB33/T2130-2018 菱生产技术规范 2018-08-03 2018-09-03 7 DB33/T2131-2018 瓠瓜生产技术规程 2018-08-03 2018-09-03 8 DB33/T2132-2018

2018-08-03 2018-09-03 9 DB33/T2133-2018 旅行社窗口服务规范 2018-08-03 2018-09-03 10 DB33/T2134-2018 养老机构失智症服务与管理规范 2018-08-03 2018-09-03 11 DB33/T2135-2018 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安全防范信息系统建设规范

2018-09-03 12 DB33/T2136-2018 综合供能服务站建设规范 2018-08-30 2018-09-30 13 DB33/T2137-2018 杨梅箱式气调贮运技术规范 2018-08-30 2018-09-30 14 DB33/T2138-2018 灯光围网渔船集鱼灯最大总功率要求 2018-08-30 2018-09-30

江苏省住宅装饰质量地方标准(DB32_381-2000)

江苏省住宅装饰质量地方标准(DB32/381-2000)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住宅装饰( 以下简称装饰) 的基本原则, 给排水管道、卫浴设备安装、电气、抹灰、镶贴、细木制品、门窗、吊顶、花饰、涂装、裱糊、锦锻软包及地毯铺设等分项工程的质量要求、验收方法、判定和工程质量验收程序以及质量评定。本标准适用于已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装饰和使用中的住宅二次装饰的质量要求。也可用于业主与承建双方签订住宅装饰合同的依据。 2.基本原则 2-1 .住宅装饰应遵守国家与地方法律、法规,并遵守安全、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与施工中必须贯彻有关建筑、给排水、电气、安全、防火、防腐、环保等现行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 2-2 .装饰设计和施工必须确保原有建筑物的安全性、整体性,不得随意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和随意增加载荷,不得随意破坏建筑物外立面,不得随意在地面镶贴厚重材料。如确需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应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同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2-3 .装饰施工应在业主的分户门以内的范围内进行,不得占用公共空间,不得因竭影响毗邻房屋的安全及使用环境。 2-4 .装饰施工材料的质量应符合该产品有关质量要求和设计要求,供货单位应提供产品质保书或检验报告。施工前,必须对材料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用于装饰。选材时,应优先采用节能型、阴燃型和环

保型材料。 2-5 .装饰施工不得随意改变排水立管、给水管道、地漏、便器的位置,不得随意增设卫浴设施。 2-6 .装饰施工不得影响水、电、燃气表具的抄表,不得影响表具的维修及更换。严禁移动燃气表具,燃气管道不得暗敷,并不得穿越卧室。穿越吊顶内的燃气管道不得有接头。装饰时如确需移动燃气表具,应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由有关专业人员施工。 2-7 .装饰施工单位应充分考虑气候、环境对装饰质量的影响。 2-8 .住宅装饰施工时,如使用安装有特殊规格的设备和材料时,应严格按其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安装。 2-9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做到水通、灯亮、窗明地净、垃圾清理完毕,设备完好、装饰效果应符合设计要求,交业主使用前必须做好成品保护。 2-10 .住宅装饰装修应符合DB32/301-1999 《江苏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装饰工程》中规定的操作规程。 3.分项质量要求、试验方法及判定 3-1 .给排水管道 3-1-1 .基本要求 3-1-1-1 .水表进水管前面应装有阀门,水表与管道相连接应采用活接头,各种阀门安装应便于操作及维修,并符合设计及业主要求。 3-1-1-2 .地漏安装必须平整牢固,与管件连接处四周必须密封,并

江苏地方标准

国家标准《土壤质量土壤有效磷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ICP-AES)法》(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一、目的意义 土壤有效磷是土壤是否缺磷的标志,是评价土壤肥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土壤中有效磷的测定方法很多,通常的方法及现行的国家标准122997,行业标准NY/T 1121.7是按土壤的酸、碱性用不同的浸提剂提取后,用钼锑抗比色法测定。此方法原理,需配制的试剂多,且操作过程中钼锑抗显色剂的加入量要较准确,特别是钼酸铵量的多少对显色的深浅和稳定性有大的影响。标准液待测液的比色酸度要基本一致。不同温度、不同酸度下吸光值有很大差别,故显色的酸度、温度要控制好,控制不当甚至有蓝色沉淀产生导致实验失败等现象。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仪,作为新一代的先进分析仪器,用等离子体(ICP)作为离子源,通过检测器检测产生的离子。与传统无机分析技术相比,提供了较低的检出限和宽的动态性线范围,精密度高、速度快、模式灵活多样等特点。对于土壤中的有效磷只需将样品浸提液上机即可。避免了复杂的显色、比色及人为条件控制过程带来的不稳定因素。“土壤质量土壤有效磷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ICP-AES)法”将是对相关标准的一个补充和完善,提供了更完善、科学、快捷的方法。为土壤有效磷的测定及快速评价土壤是否缺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任务来源

2011 年 12 月 30 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下达2011 年第三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11] 82 号),其中《土壤质量土壤中有效磷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ICP-AES)法》获得批准成为2011年第三批国家标准制订计划项目,计划编号20111829-T-326,主管部门为农业部,技术归口单位为全国土壤质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由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分析测试中心承担起草工作。 三、编制过程 标准编制工作主要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前期预研 长期以来大批量的土壤样品中有效磷的检测任务,一直采用目前现行的国标方法(比色法),操作过程繁琐冗长,费时费力,批量检测较为困难。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尝试用先进仪器ICP多次检测试验与国标法做比对,并加以数据统计与分析,得到较为满意的结果。于是专门针对土壤样品有效磷的检测,查阅了大量文献资料、收集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平时做样时有目的与国标法进行对比试验,通过长时间的试验数据的积累,有了一定的基础。 第二阶段:成立起草小组 自2012 年 4 月第一届第二次全国土壤质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暨2011 土壤质量国家标准项目启动会后,成立了标准起草小组,并进行任务分工。由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分析测试中心、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所、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江苏省标准化研究院组成。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分析测试中心作为起草单位负责调研和资料准备、比对验证试验的组织、

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Code of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for urban residential district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2011-xx-xx 发布2011-xx-xx实施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合发布江苏省民防局

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 (DB XXXXX-2011) 主编部门: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批准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民防局 施行日期:2011年X月X日 XXXXX出版社 2011 南京

前言 经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民防局批准,由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解放军理工大学主编,南京市地下工程设计院、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共同编制了《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开展了广泛调查研究,并对调研资料进行了认真分析总结,同时参考了有关的标准、规范、规定,征求了省市规划管理部门、规划设计单位、人防主管部门和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意见。 本规范重点确定了城市各级别居住区的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对各类人防工程功能与布局做出规定,并对城市居住区详细规划中人防工程建设要求的表达形式做出了规定。 本规范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民防局负责管理,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解放军理工大学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江苏省标准设计站组织发行。因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人防工程建设实践存在差异,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人防工程系(地址:南京市海福巷1号,邮编:210007)。 本规范主编部门、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部门: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主编单位: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 参编单位:南京市地下工程设计院 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地方标准

上海市地方标准

上海市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防雷技术导则 2005-1-31 发布2005-3-1 实施 上海市气象局发布

前言 随着本市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建设的高速发展,各种电子、微电子设备已在小区内大量使用。这些装备耐过电压、过电流能力低,特别是雷电高电压侵入所产生的电效应、热效应以及雷击电磁脉冲的侵入都会对设备和系统造成干扰和永久性损坏,进而可能对工作人员造成人身伤害。为减少雷电灾害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使小区智能化系统长期正常运行,上海市智能建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上海市防雷中心联合提出编制本导则。 本导则的编制参照了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和国标等相关技术标准,同时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还采纳了各行业在电子信息系统雷电防护方面成熟的相关技术。 本导则共分七章和附录。其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建筑物防雷、低压配电系统防雷、智能化系统防雷、质量检验要求等。 本导则在应用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与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市智能建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防雷中心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导则的立项及编制得到了市智能建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防雷中心领导的大力支持,也得到了上海各大设计研究院专家的指导,在此深表感谢。 主编单位:上海市智能建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防雷中心 参编单位: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 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万谱电器有限公司

上海西岱尔电子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新区住宅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曹和生高小平陈荣光戴建国黄晓虹陈卫星

目次 1、总则 (5) 2、术语 (6) 3、一般规定 (9) 4、建筑物防雷 (10) 4.1高层及多层住宅 (10) 4.2低层住宅 (11) 4.3信息机房 (11) 5、低压终端配电系统防雷 (12) 6、智能化系统防雷 (14) 6.1一般规定 (14) 6.2信息机房与综合管线工程防雷 (14) 6.3信息通信系统防雷 (15) 6.4安全防范系统防雷 (16) 6.5建筑设备监控系统防雷 (16) 6.6家居智能化系统防雷 (16) 6.7小区综合物业信息服务系统防雷 (17) 7、质量检验 (18) 8、附录 (19)

江苏省排放标准

精品文档 DB32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 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ischarge Standard of Main Water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 Key Industries of Taihu Area 2007-07-08发布2008-01-01实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目次 目次............................................................................. II 前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要求 (2) 5 监测 (2) 6 标准实施监督 (3)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控制太湖水体富营养化,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沿湖地区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苏生态省建设纲要》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排放的主要水污染物,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参考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1《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19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1-2004《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670-2004《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 本标准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的规定方法》编制。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南京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于2007年7月8日首次发布,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Ⅲ

嘉兴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嘉兴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和《嘉兴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嘉委办〔2005〕6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是指评价机构组织同行专家对申报对象一定时期内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学术、技术水平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是否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活动。 第三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人事行政部门按照评审权限制定年度评审计划,及时向社会发布评审相关信息。 第四条凡在本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不受单位岗位职数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 第二章申报程序及材料 第五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核实材料,经主管部门和当地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向相应的评价机构申报。 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按属地原则,经当地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的申报渠道逐级向相应的评价机构申报。

第六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应提供能反映本人学术技术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材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二)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务总结报告; (三)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成果及获奖、专业技术项目完成情况、科研成果转化情况以及新产品开发、推广等方面的材料; (四)任现职以来发表的具有代表性的论文、论著等材料; (五)学历、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荣誉称号等证明材料,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还需提供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或合格证书; (六)本人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七)评价机构要求的其它材料。 申报的有关材料应在本单位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 第七条申报材料的受理、初审由评价机构负责。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或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整的,不予受理。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八条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中专以上毕业生在专业不对口的岗位上工作,初次可参加现从事专业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但其从事专业工作时

嘉兴市新建小区分类设施设置标准(要点)_6419

新建小区分类设施设置标准(要点) 一、总体要求: 设置四分类集中投放站、装修垃圾、大件垃圾、园林绿化垃圾暂存点。相关设施符合“集中投放、集中劝导、集中分类质量评价追溯和便于执法的优势,提高居民分类质量”定时定点投放要求。 二、具体标准要点: (一)新建(改建)居民小区生活垃圾集置投放站设置 1 新建(改建)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应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并设置相应的集置投放站。 2 新建生活垃圾集置投放站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集置投放站的设计应符合分类、节能、环保、安全、方便的要求。 3 集置投放站位置应固定,应采用封闭式构筑,设置在市政设施完善、便于分类投放、方便环卫收运作业的地方,并设置相应作业停车位和标识标线。 4 集置投放站应具备分类标志,图案和色彩应符合国家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DB33/1166-2019)规定。

5集置投放站应在明显位置公示分类信息,公示内容包括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分类投放、点位分布、投放要求、分类收集流程和作业要求、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6 集置投放站建筑设计和外部装饰应与周围居民住宅、公共建筑物以及环境相协调。 7居民小区集置投放站应符合以下规定 (1)居民小区应至少设置1 座集置投放站,包括分类收集间和分类管理间。其中1个小区至少有1座集置投放站具备可回收物回收站点功能。 (2)集置投放站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20m,覆盖户数多层住宅不超过300户,高层不超过500户。 (3)集置投放站面积不得小于25m2。 (4)集置投放站总面积应符合下列公式: S=η.A 式中:S——居民小区内集置投放站总面积,m2 。η——户数与面积折算系数,可取0.06—0.08,m2 /户;居民小区大于等于500 户,取下限,居民小区小于300 户,取上限。 A——居民小区户数,户。 (5)分类收集间应设置分类投放区、垃圾桶暂存区、垃圾桶清洗区,具备排污接入,并落实照明、监控、洗手龙头及遮雨棚等设施。

市地方标准公告标字第总第

市地方标准公告标字第 总第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告2016年标字第3号(总第186号) 以下10项北京市地方标准经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共同发布,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附件:批准发布的北京市地方标准目录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4月28日 序号 地方标准编号 地方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1 DB11/T118-2016 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技术规程 DB11/T118-2000 2016-04-27 2016-08-01 2 DB11/T363-2016 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管理规程 DB11/T363-2006 2016-04-27 2016-08-01

3 DB11/T381-2016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B11/381-2006 2016-04-27 2016-08-01 4 DB11/T491-2016 建筑轻质板隔墙施工技术规程DB11/T491-2007 2016-04-27 2016-08-01

5 DB11/T696-2016 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 DB11/T696-2009 2016-04-27 2016-08-01 6 DB11/1316-2016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风险技术管理规范2016-04-27 2016-08-01

7 DB11/1340-2016 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2016-04-27 2016-08-01 8 DB11/T1341-2016 城市地下交通联系隧道施工技术规程2016-04-27 2016-08-01

河南省地方标准发布公告

河南省地方标准发布公告 豫质监标备字〔2011〕2号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河南省地方标准,现予以公布如下: 序号标准代号标准名称 1 DB41/ 684—2011 铅冶炼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 DB41/T 685—2011 淮阳泥泥狗 3 DB41/T 686—2011 淮阳布老虎 4 DB41/T 687—2011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四个能 力建设标准 5 DB41/T 688—2011 学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6 DB41/T 689—2011 汽车客运站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 准 7 DB41/T 690—2011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8 DB41/T 691—2011 医院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9 DB41/T 692—2011 文物建筑消防管理规范 10 DB41/T 693—2011纺织品织物调温性能评价温度变化 法 11 DB41/T 694—2011 女裤

12 DB41/T 695—2011 针织女裤 13 DB41/T 696—2011 公路波形钢腹板预应力混凝土箱梁 桥支架法施工技术规范 14 DB41/T 697—2011 夏玉米有害生物综合防治技术规程 15 DB41/T 698—2011 核桃高接换优技术规程 16 DB41/T 699—2011 茄子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规范 17 DB41/T 700—2011 露地无公害西瓜生产技术规程 18 DB41/T 701—2011 褐蘑菇工厂化生产技术规范 19 DB41/T 702—2011 洛阳牡丹种苗生产技术规程 20 DB41/T 703—2011 洛阳牡丹盆花催花技术规程 21 DB41/T 704—2011 阀门遥控系统 22 DB41/T 705—2011 电液阀门驱动装置 23 DB41/T 706—2011 猪传染性胃肠炎病毒与流行性腹泻 病毒二重RT-PCR鉴别诊断试验方法 24 DB41/T 707—2011 规模牛场口蹄疫免疫技术规范 25 DB41/T 708—2011 规模牛场口蹄疫监测技术规范 26 DB41/T 709—2011 规模牛场口蹄疫环境控制技术规范 27 DB41/T 710—2011 规模牲畜场口蹄疫风险评估技术规 范 28 DB41/T 711—2011 河南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和服务规 范 29 DB41/T 712—2011 高聚物防渗墙技术规范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工作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嘉政办发[2015]92号 【发布部门】嘉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03 【实施日期】2015.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工作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5〕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的总体要求,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深化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110号)确定的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继续深化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工作,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效能,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权责界限,加快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

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职责体系,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工作任务 (一)推进权力清单“瘦身”和责任清单“强身”。 1.推进权力清单“瘦身”。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权力,应予取消。对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权力,及时进行调整。依法律法规规章设立的,报请省级层面协调解决相关设定依据。依嘉兴市规范性文件设立的,确属工作需要的,由市法制办会同各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提请相关立法机构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 同时,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权力运行流程和运行方式的创新。对已取消和下放的权力事项,各级各部门认真做好衔接工作,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对由基层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管理的行政权力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市级部门行使外,实行各县(市、区)政府属地管理。 2.推进责任清单“强身”。结合部门职责和工作实际,将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列入部门责任清单对外公布,并进行动态调整,实行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清单。依据行政监察、公务员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梳理与部门职责相对应的追责依据和追责情形。突出不同层级的政府部门履职重点,及时理顺工作中新出现的职责交叉问题,明确层级、部门之间职责边界,建立部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建立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明确部门追责的法律依据、职责分工、追责程序,强化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问责。 (二)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全面覆盖。清理规范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权力,明确责任事项,编制并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接受社会监督。推进镇(街道)综治工作、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便民服务等4个平台建设,提升镇(街道)协调统筹

江苏地方标准

江苏省地方标准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规程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Green Production of Ready-mixed Concrete

前言 本规程是根据《2010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修订计划(第二批)》的要求,由南京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处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根据国家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的要求,针对我省特别是南京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现状,编制了本技术规程。先后完成了编写初稿、公示稿和送审稿,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进行了公示和征求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审查定稿。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厂区建设与管理;5设备设施;6预拌混凝土;7生产管理;8运输;9施工现场。 本规程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南京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处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提高规程质量,请在使用本规程的过程中结合工作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将依据和建议寄交南京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处(地址:南京市解放路44号南楼3楼,邮编:210016)。 本规程主编单位:南京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处 本规程参编单位:江苏博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 南京混凝土协会 郑州新水工机械有限公司 南京兰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达富田混凝土有限公司 南京江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弘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石平府、李琍、吕如楠、刘建忠、陈明珠、张厚仁、卢智学、冯文增、王建明、陈志荣、孙传虎、吴翼、唐晓丹、徐宁

目次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厂区建设与管理 5 设备设施 6 预拌混凝土 7 生产管理 8 运输 9 施工现场 本规程用词用语说明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为了实现江苏省预拌混凝土生产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促进环境质量的提高,规范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企业(含原材料运输)及施工现场的绿色生产管理,包括厂区建设、设备设施选配以及混凝土生产、运输、施工等全过程。 1.0.3 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施工等除符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指南 编制说明

安徽省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标准名称 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指南 任务来源 2019-1-242 (立项计划号) 负责起草单位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单位地址 合肥市包河工业区延安路13号 参与起草单位 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表1 标准起草人(全部起草人) 序号 姓名 单位 职务 职称 电话 编制情况 1、编制过程简介 本标准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参与起草,经过5次讨论和修改,于2020年3月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并向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直属机构以及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2、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45号)精神,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我省加快了地方标准制修订步伐,优化了标准制修订全过程管理,标准体系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但在标准制修订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地方标准制修订管理,切实提高地方标准体系的科学性和适用性,2016年原省质监局提出并制定了安徽省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指南》(DB34/T 2800-2016)。 标准发布实施后,该标准在地方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规范了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流程和管理。随着标准化事业不断向前推进,地方标准的运行环境也有了新的变化,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发布实施,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和管理有了新的变化; 2019年2月22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安徽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标准的管理要求;2020年1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发布了《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对地方标准的管理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在此环境下,DB34/T 2800-2016 标准已不能较好地适应地方标准的管理,因此开展此项标准的修订工作对规范管理地方标准、指导项目申报单位和起草单位开展工作等方面有重要的意义。 3、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 1)制定标准的原则 (1)适用性原则。本标准是对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流程、管理等方面提供的指南,标准总体上从标准制定的全流程工作进行了规范,明确步骤、时间节点、工作内容,能够非常有效地指导行政主管部门、标准起草单位开展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 (2)规范性原则。严格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和规定编写本标准的内容,保证标准的编写质量。 2)制定标准的依据 本标准制定的依据是201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2019年实施的《安徽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20年实施的《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3)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 4、主要条款的说明,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试验验证的论述 本标准规定了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管理工作中的计划征集、材料初审和专家评估、计划公示和下达、起草、技术审查、报批和发布、备案、复审。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地方标准的制修订管理,覆盖了地方标准制修订的全过程,加强了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改变了之前的地方标准管理模式,借鉴了现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管理,符合国家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方向。由归口单位负责归口标准的立项申报、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报批工作。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只负责标准化项目的立项评估和审批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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