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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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草案)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提高物业管理的服务水平,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建整洁、文明、舒适、安全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竣工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工业厂房、商业用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业主之外的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物业管理行业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

第六条、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业主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对所属物业区域实行自治管理。市、县、自治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业主和物业的具体情况划定业主自治的区域。

第七条、业主享有参加物业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的权利包括:

(一)参加业主大会;

(二)享有管委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管委会章程和其他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监督管委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

业主的义务包括:

(一)执行业主大会和管委会的决议;

(二)遵守业主公约和有关住宅区物业管理的规定;

(三)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和物业维修费等费用。物业由使用人使用的,使用人行使业主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业主不再行使有关权利和承担义务。

但涉及到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和经营出租等权利,仍由业主享有。

第八条、物业已交付使用且出售房屋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时,售房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报告,并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管委会。具备成立管委会条件而3个月内没有成立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具备条件的6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管委会。

第九条、业主大会由业主和使用人组成。业主大会必须有持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和使用人出席才能举行。业主大会选举管委会和通过业主公约、管委会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项,必须经过全体业主和使用人所持票数过半数通过;决定其他事项必须经过出席大会的业主和使用人所持票数过半数通过。业主和使用人所持票数按其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业主和使用人拥有的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每1产权单位为1票;超过100平方米的,每100平方米为1票。物业由使用人使用的,业主和使用人只能一方出席业主大会。

第十条、业主大会由管委会负责召集。业主大会召开前7日,管委会应当将会议内容及有关事项书面通知业主和使用人。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业

主大会闭会期间,持有30%以上投票权的部分业主和使用人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管委会应当在接到该项提议后15日内召开临时业主大会。逾期不召开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组织召开。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罢免管委会委员;

(二)通过或修改业主公约和管委会章程;

(三)批准或终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四)监督管委会的工作,听取和审议管委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与业主利益相关的物业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改变或撤销管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结合所属物业的实际,制订业主公约。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业主公约。

第十三条、管委会委员由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在委员中选举产生。管委会委员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管委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能模范遵守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和有一定工作能力的

人员担任。管委会委员不领取报酬。但担任专职工作的管委会委员可以领取报酬,具体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十四条、管委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一)管委会登记申请书;

(二)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名单;

(三)管委会章程;

(四)筹备管委会和召开业主大会的有关原始资料。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管委会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登记的日期为管委会成立日期。

第十五条、管委会是代表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遵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和管委会的章程,对所属物业区域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二)制订或修订业主公约、管委会章程;

(三)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四)审议物业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

(五)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物业管理经费的使用情况;

(六)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检查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

(七)教育、督促业主和使用人遵守物业管理法规和业主公约,服从物业管理企业的正当管理,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和物业维修费等费用;

(八)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前款(二)至(五)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业主大会批准。

第十六条、管委会的工作应当接受全体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管委会违反本条例、有关法规或管委会章程,情节严重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属实后,撤销该管委会,并重新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新的管委会。

第十七条、管委会会议由管委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或者1/3以上委员的提议召集,但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并以书面的形式由与会委员签字认可,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管委会的活动经费最高应当不超过同期物业管理费总额的1%,具体数额和使用计划由业主大会审议决定。管委会的活动经费包括业主大会和管委会会议的费用、必要的办公费用和管委会专职人员的报酬。

第三章物业专业管理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接受业主的聘用,依照本条例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对业主所属物业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公共场所进行日常维护、修缮,对环境卫生、社会治安、公共秩序及其他事务进行日常管理,并为业主、使用人提供相关的服务。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持营业执照向省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确认资质等级并取得物业管理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物业管理企业发放营业执照时,应当注明持有物业管理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物业管理企业资格等级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实行招投标制度。具体招投标的管理办法由省物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应当参照国家制定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应当自生效之日起15日内由物业管理企业报所在

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与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普通住宅之外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通过招投标确定。为业主、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共设施设备的保养、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以下简称住宅物业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按照物业的类型、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分别制定。住宅物业管理费指导价的制定实行听证会制度。为业主、使用人个别需求提供特约服务的服务收费,由物业管理企业与管委会或业主、使用人协商议定。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的服务项目主要包括绿化、清洁、保安、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保养等。物业管理企业和管委会可以就以上项目的部分或全部以及其他双方约定的服务项目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住宅物业管理费的具体标准由管委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约定,并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未成立管委会的住宅区,住宅物业管理费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标准。

第二十五条、住宅物业管理费的费用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共照

明、绿化、消防用水等公共水电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由业主按照其所拥有的建筑面积分摊,物业管理企业代为收取。

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业主或使用人拒缴或拖欠物业管理费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及公共水电费分摊等应当向业主、使用人公开并加以说明,业主和使用人有权查询。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管理费的收支帐目,接受业主、使用人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已按照本条例规定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向业主、使用人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未经业主、使用人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自行提供服务的,业主、使用人有权拒绝支付服务费用。

第二十九条、业主共有的公共设施、设备、场地以及房屋,可以由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经营,其收益归业主共有、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在物业管理企业登记且连续3个月未使用的空置房屋,以及竣工

未售出的空置房屋,按照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的50%缴纳物业管理费。

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10日内,向管委会办理以下移交手续:

(一)移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帐册及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财务帐册和结余的物业管理费;

(二)移交全部物业档案资料;

(三)移交业主共有的物业管理用房、经营用房、场地和其他财物。管委会应当在终止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后的10日内报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物业必须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将物业管理权移交给管委会。分期建设的,配套设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时,经分期验收合格的,可以移交物业管理权。综合验收或分期验收不合格的,管委会有权拒绝接受物业管理权,售房单位必须继续承担物业管理费用。

第三十三条、售房单位向管委会移交物业管理权时,管委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物业的接管验收工作。售房单位及有关单位对接管验收中所提意见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售房单位在物业综合验收或分期验收时,应当向管委会无偿提供管理用房,其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尚未成立管委会的,由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代为接收。不提供的,售房单位应当向管委会或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交纳与管理用房等价的房款。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按照物业综合验收或分期验收总建筑面积的1‰计算,但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最低不得少于30平方米。

第三十五条、售房单位向管委会移交物业管理权时,应当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及其他财产,以及以下所涉及的物业文件资料同时移交给管委会:(一)物业建设项目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项目规划图、总平面图、单项工程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以及设备、地下管网图;

(三)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和物业综合验收或分期验收资料;

(四)其他必要资料。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

第三十六条、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规定,爱护和正确使用住宅区物业,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环境卫

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十七条、业主或使用人对原有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或安装空调器等室外设置物,应当事先将施工方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国家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使用人。凡涉及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装饰装修工程,业主或使用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因违反国家规定,装饰装修不当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业主或使用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物业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的使用性质,不得占用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场地。因物业维修或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管委会同意,并在要求的时间内恢复原状。

第三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区域治安管理制度。因物业管理企业没有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或保安人员违反保安岗位责任制度,造成业主或使用人损失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负责赔偿。

第四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物业区域内的车主签订车辆停放管理协议,

明确车辆停放管理的责任关系和收费关系。在业主共有的场地内车辆停放管理获取的收益归业主共有、管理和使用。车辆停放管理的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四十一条、业主转让或出租房屋时,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双方在物业管理方面的约定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十二条、住宅区内住户用水、用电,应当逐步实施按户安装总表、抄表到户。住户的水费、电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法定计量器具计量收费。住宅区实行二次供水或停电时自行发电的,水费和电费相应增加该部分的成本费用,并向住户公开,接受业主和管委会的监督。

第五章物业的维修

第四十三条、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及使用说明对物业进行维修,确保物业安全整洁,延长物业的使用年限。

第四十四条、物业出售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维修基金。维修基金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四十五条、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在售房时向购房者一次性代为收取。多层楼房、别墅按照购房款2%的比例收取;高层楼房及多层带电梯楼房按照购房款3%的比例收取。售房单位代收的维修基金属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销售收入。公有住房和职工集资修建住房的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售房单位在购房者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应当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代管。条件成熟的小区,经管委会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将维修基金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第四十七条、维修基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维修基金明细户一般按照单幢房屋设置。维修基金应当定期接受管委会和业主的检查与监督。

第四十八条、管委会成立前需要使用维修基金的,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管委会成立后需要使用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管委会审定、业主大会批准后实施。维修基金不足时,由管委会提请业主大会批准,方可向业主续筹。

第四十九条、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业主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承担;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各幢房屋的业主按照其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依照本条例设立维修基金的,在维修基金中列支;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三)水、电、煤气、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户外管线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各产权单位承担。

第五十条、物业维修时,相邻业主、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邻业主、使用人阻挠维修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因物业维修或装饰装修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的物业损坏或其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取得物业管理经营许可证而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条例或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与资格等级管理规定的要求不相符合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降低其资格等级,直至吊销其物业管理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售房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不提交物业管理用房也不交纳等价房款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提交,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业主违反本条例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不按照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催缴或限期让其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按照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物业管理企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五条、业主、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予以制止,要求其限期改正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或管委会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维修基金的,由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追回挪用款项,没收非法所得;物业管理企业挪用的,管委会有权提起诉讼,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业主、使用人、管委会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因物业管理发生纠纷的,可以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中有关专业用语的含义为:

(一)自用部位,是指业主所购房屋内部,由业主自用的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阳台、天井、庭园及室内墙面、天花板、地面等部位;

(二)自用设施设备,是指业主所购房屋内部,由业主自用的门窗、卫生洁具以及通向总管的供水、排水、燃气管道、电线等设施设备;

(三)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内由该幢房屋的业主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梁、柱、屋顶等)、室外墙面等部位。

(四)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区域内或单幢房屋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

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五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条、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2018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18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修订版)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的,共七章七十条。2016年2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6年2月6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三十五、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 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16修改)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海南中油深南LNG储备库项目及配套码头工程获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海南中油深南LNG储备库项目及配套码头工程获省发展改革委核准。作为省2012年度重点建设项目之一,项目建成后将为海南省增加一个新的可靠气源,并成为岛内天然气供应的调峰骨干中心站,弥补省内高峰期用气的不足。 据介绍,项目位于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内,一期投资约8.5亿元,主要由储备库和码头两部分组成。海南中油深南LNG储备库项目总建设用地面积约351.86亩,另含滩涂代征地78.8亩,合计430.66亩。一期建设规模为4万立方米的LNG储存量,建设2座2万立方米单包容双壁金属储罐,以及相应的辅助公共设施,年60万立方米LNG周转量。 按照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完善城市燃气新建工程项目的行政许可手续,2011年6月9日,澄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澄迈县盈滨岛西海岸温泉酒店组织召开澄迈县老城开发区天然气供气工程设计审查会。经过与会专家的认真评审和讨论,专家组一致同意澄迈县老城开发区天然气供气工程设计通过评审,并形成评审会议纪要。 澄迈县老城开发区天然气供气工程由中海石油管道输气有限公司投资建设,该工程建成后将为老城开发区和盈滨半岛城市居民、商业和小工业用户提供清洁、安全、可靠的能源供给,同时对提高老城开发区和盈滨半岛城市居民生活品质,完善老城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开发区的投资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澄迈县老城开发区天然气供气工程符合地方政府燃气规划、线路走向设计合理、设计文件深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要求,该工程建设主要工程量为19.36km次高压和中压管线以及一座4000 NM3/h处理能力的高中压调压站等,该工程建成后输气能力为每年3500万NM3。 海南中油深南LNG储备库项目获批https://www.360docs.net/doc/ce10247692.html, 2012-06-19 10:52 来源:新华网海南频道分享到新华微博新华网海南频道6月19日电(记者张永峰)记者19日从海南中油深南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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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乡村民宿管理办法

海南省乡村民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乡村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民宿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村民宿,是指利用农村、农林场居民的合法住宅,以及村集体用房、农林场房等闲置资源,为消费者体验乡村生活、游览观光、休闲度假等提供住宿接待服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乡村民宿的开办、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乡村民宿发展坚持生态环保、科学规划、凸显特色、共享发展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鼓励乡村民宿的家庭成员参与经营和服务,倡导乡村民宿家庭提供健康和谐的生活氛围及生活方式分享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乡村乡村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琼府〔2018〕8号),加强对乡村民宿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产业规划和相关政策,建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乡村民宿发展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以下

统称乡村民宿管理综合协调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村民宿管理综合协调部门负责乡村民宿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由乡村民宿管理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协调市场监管、公安、消防、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民宿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民宿安全管理及其他相关工作,督促、引导乡村民宿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有优惠政策,扶持符合条件的特色乡村民宿。乡村民宿业示范项目,应当纳入各级旅游宣传营销体系。 第七条鼓励乡村民宿经营者加入乡村民宿行业协会。乡村民宿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诚信经营,维护乡村民宿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乡村民宿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行业检查和评比。 第二章开办要求 第八条开展乡村民宿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具备必要的治安、消防、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安全条件,符合卫生要求和有关服务规范要求。 第九条开办乡村民宿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乡村民宿选址应当符合所在市、县、自治县的总

中国物业管理的发展历程

中国物业管理的发展历程 姓名:那爱慈 宁夏大学资源环境学院宁夏银川市 750021 摘要:我国物业管理经过23年的探索和实践,目前已开始进入市场化、规划化、法制化发展的新时期,这 其中经历了很多难题,但是随着国家对物业管理的不断的改进,我国的物业管理已经逐步走向正轨,并涌现 了一批大型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活动主题也趋于理性和成熟。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也在逐步提高,并且 成为房地产以及人们居住环境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关键词:物业管理;发展历程;我国;法治;规范化; 1981年,深圳市第一家涉外商品房管理的专业公司——深圳市物业管理公司成立,这是我国内地物业管理的起步阶段。此后,从深圳到广州,从南方到北方,物业管理公司大量出现。1994年,建设部颁发了《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明确指出:住宅小区应当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从而正式确立了我国物业管理的新体制,为房屋管理体制的改革指明了方向,并提供了法规依据。1998年8月,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文本》,建设部制订了《业主公约示范文本》,1999年10月制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这些规范性文件有效地推动了物业管理事业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物业管理企业已超过2万家,从业人员超过20万家,一些城市实施物业管理的覆盖面已达到50%以上。【2】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物业管理 20世纪20年代初期,中国沿海及内地大城市的房地产业蓬勃发展,高楼林立。房地产业的发展带动了物业市场的发展。当时已经出现的代理经租、清洁卫生、住宅装修、服务管理等经营性专业公司,形成了中国现代物业的雏形。 2 物业管理的起源 2.1 早期的物业管理 起源于19世纪60年代的英国,工业革命的发展,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引起对城市房屋需求的增加,城市原有的房屋设施已远远不能满足人口增长的需要,房屋的空前紧张成为一大社会问题。房地产开发上建造建议住宅以低廉价格租给贫农和工人家庭。由于设施的简陋, 环境极差,承租人拖欠租金严重,房屋破损问题突出,居住环境恶化,严重影响业主的经济效益。奥维克娅希尔女士为其名下出租物业制定了一套规范租户行为的管理办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当地业主纷纷向其学习.这就是早期“物业管理”。1885年,英国政府颁发了世界上第一个对住宅问题产生重要影响的物业管理法令《1885年工人阶级住宅法》.1868年组建房地产专业协会—英国皇家测量师协会,它实际上可视为一个“准”全国性的物业管理协会. 2.2现代物业管理的形成【1】 19世纪末20世纪30年代美国先后出现了如下专业型物业管理机构和物业管理的行为组织:①1908年,芝加哥建筑理人员组织(Chicago Building Managers Organization,简称CBM); ②建筑物主组织(Building Owners Organization,简称BOO);建筑物业主理人员协会(Building Owners and Managers Association,简称BOM)。19世纪末20世纪初,垄断资本主义经济阶段的美国,金融托拉斯和官僚垄断资本的跨国经营积累巨额财富,带来了大规模的国内民工潮,国际移民潮和求学潮,加速了美国城市化和规模化进程,促进了美国高层建筑的发展。高层建筑物附属设备多,结构复杂,防火、保安任务重,大厦的日常管理、服务、维修、养护工作的专业和技术有求大大超出传统物业管理要求。同时摩天大厦的业主常常是数十个或数百个,面临着不知该由谁来管理的难题,于是,一种适应这种客观要求的专业性物业管理机构应运而生。该机构应业主要求,对楼宇提供统一的管理与系列服务,开启了现代物业管理运行的大门。

河南省新版物业管理条例

河南省新版物业管理条 例 Revised by Chen Zhen in 2021

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79 号)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9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9月30日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 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 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安全防范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诚实信用,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坚持业主自我管理、企业市场竞争与政府监督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倡导绿色物业管理,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推动物业管理区域内节能节水、垃圾分类、环境绿化、污染防治。 促进互联网与物业管理的深度融合,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应当逐步运用新媒体,引导业主参与公共事务、开展协商活动、组织邻里互助,实行网络化物业管理的新模式。 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小区的物业管理向市场化、专业化、法治化方向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本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系,制定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和文明小区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 (三)对物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国际条约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烈士褒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 《戒毒条例》 《个体工商户条例》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出版管理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土地复垦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工伤保险条例》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 《海南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 《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 《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单行条例和自治条例: 《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岩溶资源保护条例》 《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 《三都水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 《三都水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 国际条约: 《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

2019年物业管理协会工作总结及2019年工作安排_模板

2019年物业管理协会工作总结及2019年工作安排_模板 2005年市协会在市社团办和市房产局各位领导的亲切关怀和指导下,经过全体会员单位的密切合作,理事会和协会秘书处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使市协会在各项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现对市协会2005年工作做如下总结并对2006年工作提出如下设想: 一、2005年工作总结 根据市协会二届二次理事会的精神,坚持抓好双向服务、紧密结合行业实际,围绕行业工作的主要问题积极发挥了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和组织优势,使协会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展,为推动我市物业行业改革和发展发挥了一定作用。 (一)搞好协会换届工作 根据《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完成了组织各区分会的换届工作,解决了近年来各区分会人员变动较频繁,各区分会领导层人员短缺,而使分会开展工作存在一定困难的问题。 组织召开市协会、区分会理事会议、会员会议24次,沟通了行业内的信息交流了工作经验,增强了市、区协会会员单位之间的亲合力。 (二)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学习、宣传、贯彻国务院颁布《物业管理条例》工作 1、协助行政主管部门起草了《沈阳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2、协助行政主管部门起草了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方案》及宣传画册。 3、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了“一清理、两整顿,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的活动并注销了19家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证书,责令12家物业管理企业限期整改。 4、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市开展了“市民信得过的物业管理企业”、“沈阳市市民满意的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的评选活动。 5、精心组织积极参加中物协举办的“第二届中国物业管理发展论坛暨全国物业管理行业文艺调演活动”及“关于征集物业管理服务纠纷法律适用研讨会”论文活动。在这两次活动中,市协会选送的沈沈河区房产局的群口快板“好美的一幅画”被授予三等奖,市协会获文艺调演活动优秀组织奖,市协会选送的论文5篇被纳入中物协编辑的《物业管理法律适用论文及案例选编》,3篇被纳入中物协制做的《第二届中国物业管理发展论坛》光碟,协会会刊《沈阳物业》有4篇论文被转载于《中国物业》。 (三)搞好业内人员培训,全面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1、为便于业内人员深入学习研究物业管理法规,协会经广泛收集后完成了《物业管理法规文件汇编》的编辑工作,满足了业内人员对物业管理专业法规的需求。 2、为落实建设部建教培(1996)1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及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业务的“一清理、两整顿”的工作,市协会与中物协培训中心联合举办了两期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培训班,共有418人参加培训。 (四)维护物业管理企业权益,支持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活动 协会是物业管理企业的家,当管理企业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市物协立即予以支持。年初,某名演员因拒交物业费与华新公司产生纠纷,市协会立即予以声援;当某物业企业因业主拖欠物业费向法院起诉,因时限问题将要败诉时,市协会立即与市中法协商,使物业管理企业的权益受到保护。当玫瑰、亚都等物业公司组织业主联谊活动,邀请市协会时,市协会都能派员参加,从中了解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的鱼水关系。 (五)广泛学习经验,拓宽管理思路 2005年,协会组织了各区分会赴外省市学习考察。市协会陪同市人大负责人赴深圳考察,参加了中物协举办的“第二届中国物业管理发展论坛”。市协会分别接待了世界物协会长、韩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秘书处部门职责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秘书处部门职责 综合部 1.负责协会重要公文的策划、起草、修改、印发、贯彻及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负责文件的收文、传阅、落实承办和办结; 2.负责会长办公会和秘书长办公会的准备、记录、纪要撰写,会议决定或部署事项的落实及检查; 3.负责协会秘书处年、月、周工作计划的制定与分解,以及执行情况的检查与考核;4.负责协会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 5.负责协会印章、执照、证书的使用、登记与保管工作; 6.负责协会有关证书的年检工作; 7.负责牵头组织协会重大会议和活动; 8.负责秘书处人事管理与绩效考核; 9.负责协会外事和外联工作; 10.负责协会分支机构的联系与工作协调; 11.负责秘书处公务接待与信访工作; 12.负责秘书处办公用品购置与管理; 13.负责秘书处内部学习的组织落实; 14.负责做好秘书处后勤保障工作; 15.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会员服务部

1.负责会员的管理与服务。根据协会章程制定落实会员管理办法,做好新会员的发展、入会手续办理和会员会籍的动态管理; 2.负责会员档案建立和保存,会员基本信息的采集、统计、分析以及会员数据库的维护;3.负责会员会费的收缴工作; 4.负责会员交流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实施工作。根据分工,参与筹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会议,为协会与会员搭建交流平台; 5.负责加强与会员的联系,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法律等咨询服务,收集会员对协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负责会员信用档案系统管理及投诉处理; 7.负责会员创先争优和示范项目创建等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8.负责协会与各地协会及行业管理部门的联系和工作沟通。 9.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宣传信息部 1.负责制定协会年度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 2.联系协调相关新闻媒体,负责建立媒体宣传信息沟通机制; 3.负责整合业内宣传资源,组织建立全国物业管理行业通讯员队伍; 4.负责对中国物业管理杂志社日常工作的监督指导; 5.负责制定协会网络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6.负责协会“行业动态”及协会网站、微博、微信等对外媒体的管理和维护; 7.负责研究制定协会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和工作目标,并组织实施; 8.承办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培训部(培训中心)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15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新 西安物业管理条例细则 全文

西安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最新的《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有什么变化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民政、市容园林、公安、价格、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第七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是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物业服务规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科学、规范、和谐发展。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八条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的物业管理。 第九条

海口市消防条例 2014

海口市消防条例 作者:佚名人大要闻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更新时间:2014-08-21 海口市消防条例 (1995年11月10日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29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14年6月26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2014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2014年8月13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海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四条市、区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公安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

铁路、港口、民航、森林、水上的消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专项经费和消防业务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年增加投入,保障火灾预防、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 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消防装备配备,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从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中统筹安排一定比例,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妨碍消防安全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对消防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第八条本市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基层组织等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 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市消防工作需要可以建立本市公益 性消防宣传大使制度,聘请本市公益性消防宣传大使。 第九条对在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者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诚信自律公约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员诚信自律公约 (经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物协”)会员单位管理服务行为,增强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意识,建立健全诚信自律机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章程》,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由中国物协全体会员单位共同约定,是全体会员单位在管理服务活动中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加入中国物协的会员,应当在入会申请中提交履行本公约的书面承诺。 第三条中国物协倡导全国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和机构遵守本公约,推进行业诚信自律建设,共同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二章自律条款 第四条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国物协发布的团体标准,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认真履行法定义务,配合有关部门工作。 第五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依法参与市场竞争,反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认真做好物业管理项目承接查验和交接工作,努力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第六条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承诺,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七条认真遵守信息保密原则,不利用业主的信息,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第八条积极参与行业内外的合作与交流,互尊互助,共同提高行业服务水准,维护行业声誉。 第九条积极参与、配合行业内开展的调查研究和相关数据的采集等工作,对行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建言献策,共同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十条加强对员工业务水平和职业能力培训,提升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切实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效益。 第十一条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不断完善服务,改进工作。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十二条自觉接受协会自律管理,会员单位之间在业务活动中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从维护行业利益出发,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妥善解决争议,自觉维护行业团结。 第三章公约的执行 第十三条中国物协理事会是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十四条中国物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本公约执行的日常工作,向会员单位传递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诚信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诉求,维护会员单位的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会员单位有违反本公约自律条款的行为,均有权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十六条会员单位有违反本公约自律条款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由公约执行机构视情节轻重,按照《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章程》、《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采取记录企业诚信档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和取消会员单位资格等惩罚措施。 第十七条会员单位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和工作人员执行本公约的公开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公约经中国物协理事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十分之一以上会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的本质是根据合同向业主提供高质量的综合性有偿服务,具有较强的团队工 作性质。下文是,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 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 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 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活动遵循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业主自治与政府指导和监管相结合的 原则。 第四条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也可以自行管理。 鼓励业主委托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工商、价格、城管、环保、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 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调 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 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相关配置

海南省消防条例

海南省消防条例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8.11.26 【实施日期】1998.12.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海南省消防条例(2010修订)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号) 《海南省消防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11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26日 海南省消防条例 (1998年11月20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实施。 森林、草场、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海上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关于和维护公共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是单位和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每年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责任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应当将消防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的消防保障体系。 第八条本省城镇应当制定城市消防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消防规划和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由公安消防机构会同城市规划、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城市建设、供水、供电、电信等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根据城市消防规划和

海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8月1日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经济特区内住宅区物业与非住宅区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在本省经济特区以外其他区域的物业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经济特区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规划、城管、环卫、物价、财政、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调解物业管理服务纠纷。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年度工作要点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年度工作要点一、贯彻《政府工作报告》,大力发展物业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最近,温家宝总理在向全国人大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再一次强调“要大力发展市政公用事业、房地产和物业服务、社区服务等 面向民生的服务业”,这不仅表明我们行业的地位和作用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而且又被赋予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和保障民生的历史重任。我们一定要紧紧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充分发挥行业优势,为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创造新的业绩。今年协会将重点抓好以下八个方面工作:一、认清当前经济形势,继续发挥物业管理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二、推动物业管理的扩面提质,在挖掘和扩大居民消费上下功夫;三、转变行业经济发展方式,改善行业生存状况;四、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为低碳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 五、抓住国家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机遇,推进物业管理在中西部地区的进一步崛起;六、开拓农村物业管理市场,为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奉献行业力量;七、加快行业人才培养和储备,切实提高从业队伍的执业能力;八、关注弱势群体,自觉承担促进就业和保障民生的社会责任。二、做好理事会换届工作,有效发挥协会的行业组织作用根据国家关于社团管理的有关精神和本会章程规定,今年将筹备召开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即换届大会。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总 结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工作;研究部署今后一个时期协会工作和行业发展目标任务;选举产生协会第三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协会领导

班子;研究安排行业发展30年庆祝活动筹备工作。协会秘书处要根据理事会的决议精神,认真组织做好换届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择时召开换届大会。三、协调落实物业管理师考试计划,启动贯彻物业管理师制度相关工作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分工意见,协会主要通过全国物业管理师制度管理委员会的协调工作,把物业管理师资格的公开考试作为年度目标落到实处。参与做好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的命题工作,并组织做好物业管理师考试参考教材供应等服务工作;参与物业管理师注册工作;制定物业管理师继续 教育管理办法,编写注册物业管理师继续建立物业管理师个人信用档案。;制定物业管理师执业规则,教育教材的持续改善环境四、继续深化行业发展研究,促进行业发展近两年来的行业发展研究取得了初步成果,已开始在引导全行业正确把握行业面临的客观形势、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2019年行业发展研究要结合《政府工作报告》有关精神和行业发展的客观情况,在现有的基础上,侧重抓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行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物业资产经营管理和物业服务保障体系建立,年内基本完成重点课60%等主要课题的研究,上半年结题率要达到. 题的论证、修改、定稿工作,年底将组织编印行业重点课题研究论文集。培训设备管理指南,开展专业技术岗位五、出版设施在《物业设施设备管理指南》出版发行工作初步完成的基础上,抓紧物业管理设施设备师资培训,同时,充分发挥地方协会作用,分期分批组织各专业岗位技术培训,争取用二至三年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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