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维护固定资产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固定资产属于国家财产,各单位应加强对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的保管、检验、维护、使用制度及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积极推进岗位责任制度,改善物资保管条件并做好经常的检验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在处理赔偿时,可根据具体情节、资产性质、价值大小、责任人的表现和态度等,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除按规定赔偿外,原则上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对于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造成重大损失、后果严重的,除责令其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赔偿费由相关责任人负责交纳,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使用人、资产管理员、单位负责人共同交纳。学校任何单位不得给予报销。

第二章赔偿界限

第五条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丢失的,应予以赔偿:

(一)属个人责任丢失稀缺珍贵资产的,按原价的3倍赔偿。原价低于现行市场价的,按现行市场价的3倍赔偿。

(二)属个人责任丢失的公、民两用性较强的固定资产,如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录像机、电视机、冰箱等,一律按同规格型号资产的现行市场价赔偿;属隐匿者或经查实擅自处置的加倍赔偿。

(三)属个人责任丢失的公、民两用性不强的固定资产,应根据事故性质、资产新旧程度、造成后果、认识态度等,按原价的30-50%赔偿。

(四)经公安机关鉴定,由于安全措施不到位或存放地点不当造成资产被盗的,按原价的50%赔偿。

第六条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应予以赔偿。

(一)属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且无法修复的,按折旧价的30%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行工作,造成资产损坏的;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组装或改装,造成资产损坏的;

3.在操作过程中,指导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坏的;

4.管理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失职,造成损坏的;

5.人为因素导致火灾、水灾等发生,造成资产损坏的;

6.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原因造成损坏的。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初次造成损坏的;

2.资产维修、洗刷、搬运过程中,非故意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汇报、认识较好的。

(三)损坏的固定资产折旧价值计算:使用时间在2年以内按原价计算;2-3年按80%计算;3-5年按60%计算;5-10年按50%计算;10年以上按30%计算。国家另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

(四)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及所更换的零件、材料费用;局部损坏致使固定资产完全报废的,按整体折旧后的价格赔偿。

第七条损坏、丢失固定资产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每个人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区别处理,分担赔偿。

第八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经过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予赔偿。

(一)虽采取预防措施,但由于资产本身的特殊性,难以避免造成损坏的;

(二)因资产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长久,接近报废程度,在正常

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经过批准,试用稀有的资产,试行新的操作或检修时,虽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坏的;

(四)经公安部门鉴定,自身安全防范措施到位,但仍未能避免被盗的;

(五)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损坏的。

第三章赔偿处理权限

第九条损坏、丢失总价值在15万元以下的,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和汇总,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条损坏、丢失总价值在15万元以上的,由使用单位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置意见,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查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核,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一条损坏、丢失土地、房屋、车辆及其他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资产,由学校提出意见,报省教育厅审核、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章赔偿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一旦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使用单位或当事人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损坏、丢失贵重仪器设备或发生其他重大事故,应注意保护现场,由学校武装保卫部(处)立案处理,并出具证明或鉴定。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发生损坏后,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对资产的损坏情况做出技术鉴定,对于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专家对仪器设备的损坏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损坏、丢失固定资产的当事人要写出书面报告,写明经过,经所在单位领导签字确认后报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及赔偿意见,经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赔偿人应按照处理决定及时到财务处缴纳赔偿金,赔偿人所在单位负责催缴,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

赔偿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赔偿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应一次缴清;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赔偿人可分期缴纳,但应在

接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对不按期缴纳的,按每日5‰收取滞纳金;超过一个月仍不缴纳的,连同滞纳金从其津贴中扣除。

第十六条凡属损坏报废、丢失的固定资产,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根据批复及交款单据,按规定调整相应帐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与上级文件精神不符的,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规范废旧仪器设备处置工作程序,防止学校固定资产的流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的一部分,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未经办理报废手续之前不得私自处理学校的仪器设备。

第二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审批、回收、处置学校的报废设备。

第二章报废仪器设备审核的指标范围

第三条从使用年限上划分:

(一)计算机及通用测试仪器设备,使用年限5--10年,故障多,多次维修仍无法达到其基本性能指标。

(二)机械设备,使用年限达10年以上,故障多,多次维修仍无法达到其基本性能指标。

(三)机、电、光等一体化设备,使用年限10年以上,故障多,多次维修仍无法达到其基本性能指标。

第四条从仪器设备使用效能上划分:

(一)经技术鉴定,仪器设备虽完好,但各项指标无法满足教学科

研最低标准和要求,且不能改装利用,属淘汰的仪器设备。

(二)经技术鉴定,仪器设备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虽能修复,但累计修理费已接近或超过原仪器设备价值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限,继续使用可能发生危险,引起事故的仪器设备。

(四)属国家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必须报废的仪器设备。

第三章报废仪器设备报废程序及有关规定

第五条仪器设备报废一律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意后,填写《鲁东大学教学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并写明报废理由。

第六条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审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等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成立仪器设备报废鉴定小组,对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进行逐台鉴定,并出示鉴定意见。

第七条经报废鉴定小组鉴定确定报废的仪器设备,原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汇总,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八条由仪器设备资产管理部门协同财务处办理报废仪器设备的注销手续,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九条使用单位应在报废仪器设备回收过程中,积极予以配合,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回收到废品仓库管理。

第四章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置

第十条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应全部上交学校仪器设备管理部门,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上交的报废仪器设备须保持其完整性,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拆除报废仪器设备部件,如发现擅自拆卸者,要按照《鲁东大学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赔偿办法》进行赔偿,对于确需从报废仪器设备中拆卸部件使用的,需由使用单位出具证明,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意后方可拆卸。

第十二条对可转作它用的仪器设备,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调剂,并办理转帐手续;对于教学科研中需要的报废仪器设备,可办理领用手续,领用后的仪器设备不再作为固定资产重新入帐,按低值设备由各单位入帐管理;对于需要捐赠或调拨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告,

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执行,需办理销帐手续。

第十三条经检查确无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外竞价拍卖,以获取最佳的经济收益。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置收入,全部上交学校财务处,并按有关规定分配使用。

第十五条本办法有鲁东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因公出国时间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为因公临时出国。

第二条因公临时出国用汇包括出国进行考察、访问、学习、经贸洽谈、新闻采访、举办展览、出席国际组织会议、短期培训或研修等用汇;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用汇。

第三条学校及所属各单位、部门在组织因公出国团组时,应努力压缩参团人数,尽量控制出国时间,严禁绕道旅游,避免重复考察,节约外汇开支。

第四条外事处、港澳台办和计划财务处设专人负责出国用汇的管理、监督工作,其中出国由外事处负责管理,赴港澳台地区由港澳台办负责管理。

第五条出国人员凭出国任务批件供汇联,培训团组还须持国家外专局或市引智办的确认件到外事处或港澳台办办理外汇开支预算申请手续。

第六条外事处、港澳台办编制出国团组外汇开支预算应按照《江宁大学临时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执行。根据标准制订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零用费及自费购汇的用汇指标预算,对没有固定开支标准的项目用汇,原则上不予安排,因工作需要确需安排的,应提供相关的依据。

(一)城市间交通费:包括一国或多国城市间交通费,应在国内购买往返联程机票时,尽量包含在国际旅费中,确需单独开支的,应事先在出访计划中列明,可参照有关资料和根据惯例制订预算,但不得

超过同程间国际机票的价格。

(二)境外其他费用:出国团组申请参展费、场租费、会议注册费等项目用汇,应提供与国外承办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合同文本及会议通知等资料。

(三)出国团组在出国期间由外方负担的有关费用应从供汇预算中扣减。

(四)出访国家在规定中无开支标准的,比照毗邻国家的标准提供预算(毗邻国家由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条出国团组向外事处或港澳台办办理外汇开支预算申请手续时,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必须真实。

第八条计划财务处对出国团组外汇开支预算进行真实性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出国任务批件是否是原件;国外邀请函是否真实可靠;国外活动日程安排是否明确、详细,路线是否经济合理;国外是否有收入,对方是否提供资助;人民币经费预算是否已落实。

第九条对有开支标准的项目,计划财务处应按《江宁大学临时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进行审核;对无标准的开支项

目,在报外事处或港澳台办审批后,计划财务处方可按出国团组与境外接待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咨询的出访地物价水平核定相应外汇。

第十条在审核出国实习、培训用汇时,计划财务处除按财政部、国家外专局颁发的《关于出国实习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93〕财外字第600号)执行外,还应对”培训合同”中有关开支项目进行审核,包括付款程序是否合理,培训费开支范围是否符合规定,具体授课天数是否合理等。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供汇:(一)手续不齐全;(二)有关资料反映情况不具体、不完整、不真实;(三)境外活动安排不合理,存在浪费行为;(四)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又不同意压缩预算。

第十一条出国人员应在出国前10——15天持出国任务批件供汇联、培训团组还须持国家外专局或市引智办的确认件、外事处或港澳台办填制的《临时出国代表团组外汇开支预算表》、经经费主管领导审批后的借款单,到计划财务处申请办理购汇。计划财务处对出国团组用汇申请审核后签字盖章,由出国团组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批汇手续,并持政府主管部门核定的”临时出国代表团组外汇开支预算表”及”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简称用汇申请书),到指定的中国银行办理购汇手续。

第十二条出国团组必须按批准的用汇项目和限额预算使用外汇,不得擅自突破和擅自挪用,结余的外汇必须退回。

第十三条出国团组和个人对下列费用应全部上缴,不得挪用或私分。

(一)国外接待部门和国际组织等赠发的零用费、生活补助费、住宿费等,出国前已经领用相关费用的;

(二)住宿费、机票的回扣和公款利息收入等;

(三)出国团组和个人取得的其他应上缴收入(包括从事科研合作和学术交流的劳务费、出国展览的展品销售收入等)。

第十四条出国团组在国外的外汇开支必须取得原始凭证,并经经办人、证明人和团组负责人签字,确保费用开支真实、准确。

第十五条出国人员必须妥善保管所有单据。出国团组应在回国后15日内到外事处或港澳台办和计财处办理外汇核销手续。核销时必须凭有效票据填写”出国团组国外费用开支明细表”和”临时出国用汇核销表”,并由临时出国团组负责人或本人签字。所附的各种原始单据必须用中文在凭证背面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

经办人签字。数额较大的开支单据必须要有出国团组负责人签字,对应由个人负担的和不能报销的单据予以剔除。此外,还应提供出国护照或港澳地区通行证、上抵、离境日期复印件。经外事处或港澳台办签字盖章后,送计划财务处审核盖章,由出国团组报政府主管部门核销。出国团组在没有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前,组团单位或出国人员所在单位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严禁坐支和转移外汇资金。

第十六条出国团组向政府主管部门核销出国团组外汇前,计划财务处要进行以下审核:

(一)出国团组外汇开支的原始单据等资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送审时间是否超过规定时限;

(三)送审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四)各开支项目是否符合规定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有单项超支互相挪用行为;是否有外方已负担费用而重复报销问题;是否有收入而隐瞒不报行为等。

第十七条对下列开支不予核销:

(一)超出规定开支范围和标准的开支;

(二)无原始单据的开支;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国外活动路线、增加出访地点和延长出访时间的开支;

(四)属于不应该负担的开支或因私发生的开支等。

第十八条出国团组如有外汇结余,应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核销意见,办理退汇,办理退汇的类型包括:

(一)在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用汇手续后,因故没有使用外汇;

(二)出国人员未按原计划出访,变更了时间、线路、人数等;

(三)发生外汇结余的。

第十九条办理退汇手续时,由出国团组持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财政部统一印制的”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退汇通知书”,到中国银行办理退汇手续。没有办理退汇手续的,出国团组不得报销其人民币开支。

第二十条”双跨”团组的参团人员只能向组团单位支付在国外开支所需要的等值人民币,不得以外币形式结算。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外事处和港澳台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经第14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固定资产损坏赔偿制度

固定资产小型设备损坏赔偿制度 第一章目的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固定资产、小型设备管理,增强员工的责任心维护固定资产、小型设备的安全与完整,避免损坏和丢失,根据公司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内容 第二条各部门应加强对固定资产小型设备的管理工作,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切实防止固定资产、小型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小型设备损坏,应予以赔偿: 1)擅自动、用、拆、改设备。 2)擅自将固定资产公物私用。 3)~ 4)维保期内不如实上报设备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 5)其它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损坏的。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固定资产、小型设备丢失,应予赔偿: 1)因保管不善,防范不严,造成固定资产、小型设备的丢失或被盗。 2)公物私用后造成固定资产、小型设备的丢失。 第五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小型设备的损坏丢失,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对有关责任者,可免于赔偿。 1)因硬件故障,造成设备损坏。 2)因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久远而接近报废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 理的自然损耗。 3), 4)加强安全措施,仍未避免的固定资产、小型设备的被盗,经公安部门或保卫部门鉴定 属于外盗,确属非责任事故。 5)由于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赔偿的标准 1)丢失、损坏且不可修复的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打印机等固定资产设备,按 设备的账面价值赔偿损失。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且不影响原有性能的,只赔偿修理费。如修理后性能或精度有

大幅下降的,按实际情况调整赔偿金额。 3)丢失损坏金额小于1000元的小型设备,按原价赔偿。 第七条发现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的,责任人应在48小时内通知行政部,如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未通知行政部导致发生的损失其责任由相应部门经理承担,门店由店长承担。 第八条行政人事部在确定赔偿金额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部。 第九条/ 第十条责任人应在确定赔偿金额后一周内至财务部提交赔款。赔偿费由行政人事部负责催还,财务部负责收款并开收据。对拖欠不交者,财务部将从次月个人工资中直接扣除并加收每天%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如当事人离职未缴纳赔款,责任由部门经理承担,门店由店长承担。 第三章附则 1)对违反本制度,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部门和当事人,除责令赔偿外,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其他处罚,触犯法律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规范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财务中心负责解释。

公物损坏赔偿办法

公物损坏赔偿办法 为了加强学校公物管理,体现公物管理责任追究制,结合《遮山初中公物 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该办法针对各班主任、处室等公用设施的管理人员。 二、班主任、处室负责人应增强爱护公物意识,要及时检查财产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保管人员汇报。 三、凡丢失、损坏的公物,根据《遮山初中公物损坏赔偿价格表》中的相 关价格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各班主任、处室等公用设施负责人将赔款缴到报帐员处,总务处再负责配置或维修。 四、所有赔款由总务处责上缴到县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 五、本办法自二00三年十月十八日起实施,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附:《遮山初中公物损坏赔偿价格表》 公物损坏赔偿价格表 1、玻璃 ①泥子边子26元/m2 ②密封条子38元/m2 2、课桌类 课桌面25元课桌腿15元凳子面10 元 课桌短桄5元长桄10元课桌框15元 凳子桄4元 凳子腿8元 3、照明设备:日光灯含附件(按市场价) 插座3元灯管5元起动器0.8元(个) 灯泡1元(个) 开关3元灯把1元(个) 4、清洁工具类: 铁铣(把)15元水桶(只)15元铁簸箕(个)6元 5、取暖设备类: 火炉——90元/个火筒——8元/节 火钳——3元/把火炭铣——3元/把 6、图书类丢失 ①绝版书:按照原书价,翻20倍赔偿; ②工具书:按照原价,翻1倍赔偿; ③参考(资料)书:按照原书价,翻1倍赔偿; ④教科书:按照原书价,翻1倍赔偿; 7、仪器类损坏 ①视为贵重仪器,按照原价的3倍赔偿; ②一般并视为不易损坏仪器,按照原价的2倍赔偿; ③易耗易损仪器,不予赔偿; 8、其它类: 门框一处15——30元

门装板一处15——30元 门边子一处10——30元 课桌面或侧面三合板损坏一处10——20元 课桌边缘损坏一处10——20元 窗帘支架3——5元(教学楼) 窗子支手、执手每个4元 螺帽2元(个) 教室窗帘一面20元(含宿舍楼) 墙壁视损坏或污染情况定价 窗帘盒一套15元 铁床扣件3元/套 木床板每页65元 龙头每个15元 窗子防盗栏每根5元 花园砖墙其损坏程度定价 教室宿舍门拉手每个2元 门牌每个8元 整容镜每面16元 小标语牌每面9元 门关每副3元 落水管每节10元 9、音体美及微机电脑等专用器材视其损坏程度按市场价格定。

公司财产损失赔偿制度

公司财产损失赔偿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强化管理力度,减少和避免因工作失职失误而造成的财产损失,确立事故责任落实追究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一章处罚原则 第三条造成公司财产损失必须赔偿的原则。凡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均需赔偿损失并消除影响。 第四条实行经济处罚连带责任的原则。对财产损失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处罚范围 第五条非公司决策的,凡个人未按各项管理程序和规章制度、工作失职、失误等原因,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单处或并处经济赔偿、调离岗位、免职、辞退。如: 1、对事故、灾害和影响生产的隐患,不积极采取措施,延误了处理时间,造成财产损失扩大的; 2、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公司设备、设施、公物损坏的,丢失物

品的; 3、挪用、藏匿、私用公司财产,造成损失的; 4、发生火灾、交通等责任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5、盗窃公司财产造成财产损失的; 6、员工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或疏忽大意,致使公司财产损失的。 第六条财产损坏,如属于正常损耗的,可免除赔偿责任。具体认定需要经综合部联合财务部及使用部门共同认定。 第三章赔偿金的计算 第七条所有财产设备的损坏、丢失,其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计算。 第八条对各种原因造成损失、丢失的仪器设备、物品,应按以下方式计价赔偿: 1、损坏、丢失零配件,只计算零配件的价值; 2、局部损坏的仪器设备尚能修理,恢复功能,则计算修理费; 3、设备损坏后,性能、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应按性能、质量变化计算损失价值; 4、损坏、丢失的设备器材应按财务账面所列示固定资产原值扣除折旧后净值计算。

财产损坏赔偿制度

实验小学财产损坏赔偿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财产管理,减少损耗,提高教育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学校财产资源更好地为教学、教育服务,同时培养师、生的公德意识和节约观念,建立节约型校园。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固定财产内容 1、学校的所有土地、建筑物、活动场地、设备和环境设施、交通工具等。 2、各处室、办公室、班级内配备的各种电器、电脑、电教设施、文件柜、桌凳、沙发等物品。 3、教室内学生用课桌、凳、电器,宿舍内床铺及各类电器、桌凳、柜子等。 4、图书馆、阅览室内设备及各类图书。 5、实验室、仪器室内各类仪器、电教设备、教具等物品。 6、音乐器材、美术器材、体育器材等。 7、其它固定资产。 二、财产管理 1、学校的财产实行“归口领导、层层负责、统一管理”的原则,避免重购轻管、只用不管的倾向。 2、总务处在校长的领导下对全校财产负责管理。 3、各处室主任、办公室负责人、班主任、各活动室负责人、食堂负责人、公寓生活老师是财产日常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对财产进行日常管理,保证办公、教学的正常使用和财产安全。 4、总务处对学校财产分类别登记造册,列出各教室、各宿舍、各办公室、各教学实验室的详细财产清单,实行财产保管责任制,定期与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追查原因,及时处理。 5、要定期修理,确保财产的完好率,各保管人、责任人定期清点保管的财产,对损坏或丢失的财产,应及时追查原因,主动到总务处办理赔偿手续。 6、每学期期末,总务处负责对各办公室、各班、各专用室、学生宿舍的财产进行检查统计、作为评定“文明班级”、“文明宿舍”的依据。 三、责任追究 1、学校严格执行“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照价赔偿”的原则 和“有意损坏,从重赔偿”的原则。 2、学校财产被损坏或丢失,由总务处逐级追究财产损坏或丢失者

集团公司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赔偿办法

集团公司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赔偿办法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集团公司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赔偿办法 为加强对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增强员工对公司固定资产爱护及保管的责任心,经集团公司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固定资产是指集团公司所拥有的房屋建筑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脑及打印设备、网络设备、公用设备、电子检测设备、仪器仪表、办公设施等。 一、责任划分 1、固定资产在所在部门(或项目部)丢失或人为原因损坏的,由部门经理(项目总监或项目部负责人)负责查明责任人并书面报告公司,由丢失或损坏责任人全额承担经济损失。 2、部门(或项目部)资产丢失或损坏不能明确责任人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部门(或项目部)全体人员共同承担。其中部门经理项目总监或项目部负责人)负担30%,其余由部门其它人员平均分摊。 二、赔偿标准 1、资产丢失原则上按固定资产净值(原值减折旧)予以赔偿。若被丢失资产净值较现行市场价格差距较大,可按现行市场同品种同型号的平均价格予以赔偿。 2、因固定资产丢失,导致公司的商业机密和重要技术资料被泄露,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承担赔偿所丢失财产损失外,并扣发责任人当年的年终奖。 3、因人为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由责任人承担全部维修费用;不能修复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所损坏的财产损失。 4、赔偿金要求一次性付清,若责任人无力一次性付清,可逐月从责任人工资中扣除,直至还清为止。 5、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年限及净值率详见附表。 三、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行政事务部、财务部负责实施。

XX集团 Xx年xx月xx日附表一

公物损坏赔偿管理办法

标准文件制修废记录表

第1条目的 为加强公司管理,提高员工的责任感,严明劳动、组织纪律,防止和纠正职工违章行为,避免企业财产无故受损,特订定本办法。 第2条名词定义 公物损坏:职工在工作中失误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的行为。 遗失公物:公物负责单位或负责人对公司财物落实不周,无法追踪财物,造成财产受损。 第3条作业程序 一、公司公物责任划分情况: (一)、根据各部门所在位置,按就近区域划分原则,归属相应的公物责任区。 (二)、各部门内所有物品及其它相关公物均属各部门负责。 (三)、各部门对自己所管辖的移动类公物按部门进行落实责任人,对于工程部 或其它相关单位借用出去的公物,按所使用单位对该公物划分的原则。 (四)、办公用品,等其它行政公物按部门进行划分。 (五)、公司内每位职员,对公司公物保管及维护都具有责任。 二、有下列情况,属于公物损坏: (一)、机车在行驶中,置放对象作业时撞坏相关公物。 (二)、机车因操作不当造成公司他物损坏。 (三)、办公室窗户、玻璃、门、灯具、电源开关、电脑、空调锁等设备损坏。 (四)、办公用品,等其它公物损坏的。 三、有下列情况,需要对公物赔偿: (一)、故意把公司财物损坏者。 (二)、发现故障而不停机检查继续操作,造成更大损失者。 (三)、违反公司规定操作者。 (四)、对公司财物保管不周,造成遗失者。 (五)、故意把公物丢弃者。 (六)、偷盗公司财物者。 (七)、未经允许自行出售公司财物者。 四、有下列情况,除了赔偿还需进行处罚: (一)、对作业程序第二点所列出的情况,经查证属实并相关部门主管确认无议, 将按厂规进行处罚。 (二)、针对作业程序第二点所列出的情况较严重及触犯法律者,公司将移交公安 机关处理。 五、公物损坏的确认及相应的扣款和处罚程序: (一)、公物管理部门确认公物损坏责任人,并经相关主管确认,再请相关部门进 行对损坏的公物估价,公物管理部门按估价或依采购价开俱相应赔偿金额及 开立扣款单(附件二)。

公司财产损失赔偿管理制度

公司财产损失赔偿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财产管理,明确相关责任,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中的“公司财产”是指各类原辅材料(卡纸、铝簿、版辊、印版等),机械设备(包括图纸)、办公及公共设备(桌椅、电脑、更衣柜等)、公司资料(执照、文件等含电子版)、现金及支票和其它归属于公司的各类财产物资。 本制度中的“当事员工”是指负责公司财产的保管、操作使用的员工。 3 内容 当事员工在保管、操作使用过程中,当发生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公司财产的损坏或损失,当事员工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包含以下内容: 在人身安全发生危险的场合,为保护人身安全,需要放弃对公司财产的保护。 不可预见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不可抗拒和不可防备的抢劫、偷窃、战争等事件。 由于当事员工在保管、操作使用过程中,应违反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操作规程等不当行为,造成了公司财产的不必要的损坏或丢失。当事人须在第一时间跟部门负责人报告,同时写出书面的情况报告,并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公司财产(不含现金支票)损坏 损坏可修复:当事员工赔偿维修费用。 损坏不可修复:按“公司财产丢失”处理。 公司财产(不含现金支票)丢失 由当事员工按丢失公司财产的价值予以赔偿。丢失财产的价值按“财产购入价减去财产折旧”计算。不好计提折旧的财产按“原值乘以(剩余使用年限与标准使用年限的比例)”计算。 现金支票丢失 当事员工按丢失现金支票造成的实际损失等额赔偿。 赔偿方式 公司财务部核定所需赔偿金额及赔偿期限后会及时书面通知当事员工,当事员工收到赔付通知后应尽快落实赔偿,赔款上交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开具收据。 当事员工故意拖欠赔偿款,若超过赔偿通知规定期限一个月,公司有权从当事员工工资中逐月扣缴。恶意拖欠赔偿款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可起诉当事员工。 由于公司财产的损坏或丢失,影响公司业务开展的,所以涉及的连带损失,公司保留另行追究责任的权利。 4 本制度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5 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赔偿办法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 (1996年8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7号发布) 1996.8.21 第一条为保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的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的理赔处理,公正、合理地调解纠纷,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供电企业以220/380伏电压供电的居民用户,因发生电力运行事故导致电能质量劣化,引起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时的索赔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力运行事故,是指在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的220/380伏供电线路或设备上因供电企业的责任发生的下列事件: 1.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接错或三相相序接反; 2.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零线断线; 3.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互碰; 4.同杆架设或交叉跨越时,供电企业的高电压线路导线掉落到220/380伏线路上或供电企业高电压线路对220/380伏线路放电。

第四条由于第三条列举的原因出现若干户家用电器同时损坏时,居民用户应及时向当地供电企业投诉,并保持家用电器损坏原状。供电企业在接到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派员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第五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件引起家用电器损坏的,供电企业应会同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对受害居民用户损坏的家用电器名称、型号、数量、使用年月、损坏现象等进行登记和取证。登记笔录材料应由受害居民用户签字确认,作为理赔处理的依据。 第六条供电企业如能提供证明,居民用户家用电器的损坏是不可抗力、第三人责任、受害者自身过错或产品质量事故等原因引起,并经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核实无误,供电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从家用电器损坏之日起七日内,受害居民用户未向供电企业投诉并提出索赔要求的,即视为受害者己自动放弃索赔权。超过七日的,供电企业不再负责其赔偿。 第八条损坏的家用电器经供电企业指定的或双方认可的检修单位检定,认为可以修复的,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处理;认为不可修复的,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处理。 第九条对损坏家用电器的修复,供电企业承担被损坏元件的修复责任。修复时应尽可能以原型号、规格的新元件修复;

固定资产损坏及赔偿文件

固定资产损坏及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一、目的: 为加强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增强企业员工的责任心,维护固定资产的完整和安全,避免损坏和丢失,制定此管理办法。 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固定资产的丢失及损毁的赔偿处理。 三、资产损坏赔偿处理办法 3.1资产损坏: 由于自然灾害、正常损耗或员工操作、管理不当等原因造成资产功能缺失不能使用的,即为资产损坏。 3.2 资产损坏处理步骤: 固定资产一旦发生损坏事故,员工应该及时报告部门资产管理员和归口部门相关人员; 归口部门收到资产损坏信息后,应当及时对资产损坏情况做出技术鉴定,对于紧密、贵重的仪器设备,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专家对仪器设备的损坏进行认定; 损坏固定资产的当事人出具书面报告,写明经过,经所在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报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和赔偿意见,经资产管理部和财务部审核,确认赔偿决定; 部门提交固定资产维修电子流,部门主管和对应费用权签人审批,如资产账面价值大于两万元则需提交总裁审批; 资产管理部确认损坏资产的维修电子流审批情况,归档《资产丢失损坏赔偿审批表》,并将相关单据复印件提供给财务资产会计做账务处理。 财务部在收到电子流审批结果及《资产丢失损坏赔偿审批表》并对责任主体赔偿金额进行确认和收回。 驻外机构资产发生损坏时,应该及时通知驻外机构资产管理员,由部门资产管理员填写相关电子流,通过审批后才允许进行维修;维修尽量在当地完成,非特殊情况不允许送回总部维修。员工进行资产维修时对供应商的选择应该在采购专员指导下完成,最终供应商的确认,也必须由采购专员确认,否则不给予报销。 3.2资产损坏维修费用承担说明:

学校公物管理和损坏赔偿制度

班级公物管理及损坏赔偿制度 一、学校的一切财产归学校所有,未经校长室批准,任何人不得将教室及其内财产私自借出。如有发生,经学校查实后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造成资产流失的,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二、各班级要加强对教室财产和保洁区内公物的管理和保护,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使学生养成勤俭节约、爱护公物的好习惯。 三、每学期开学初总务处对各班配发班级的财产进行检查登记,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公布,对损坏的公物除了按规定赔偿外,还将根据损坏程度扣除班级量化1~20分。 四、班级公物一旦损坏,由班主任当天报总务处,并将损坏公物当事人的赔偿款缴总务处后,总务处安排人员在最短时间内对损坏的公物更换或维修好。主动报修的不扣班级量化分。 五、如果班主任查不出损坏公物的当事人,总务处维修好以后,赔偿款将由全班学生共同承担。 六、对无意损坏公物的,由当事人进行赔偿,对故意破坏公物的,除了按规定赔偿外,还将由政教处在全体学生集会上对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一定的处分。 & 七、班级在无意损坏公物后,立即报告总务处,除现金赔偿、学校维修外,也可进行实物赔偿,按原物、原样、原位赔偿,或能及时自行修好,使损坏的公物恢复原样。学校将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不影响该班的量化分。 八、每学期期末根据考核情况,对管理好的班级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损坏公物严重的班级给予批评。 。

公物损坏赔偿标准及分值量化原则 (一)课桌凳类 1、学生课桌80元/张,桌面30元/块;讲台120元/张 2、桌面乱刻乱画10元/处 3、桌腿焊接5元/次 4、凳子50元/张,凳面25元/块, & 5、凳腿焊接5元/次,螺丝1元/个(小),2元/个(大) (二)门窗玻璃类 1、新教学楼东面窗户钢化玻璃120元/块,窗框40元/个 2、老教学楼玻璃30元/块(大), 15元/块(小),窗框30元/个 3、门500元/扇,门捎2元/个,门扣5元/个 (三)电器类 , 1、日光灯50元/套,日光灯架30元/个,灯管10元/支 2、吊扇120元/个 3、广播喇叭100元/只 4、开关等面板15元/只 5、饮水机200元/个,水桶30元/个 6、音箱200元/套,电脑、投影仪等原价赔偿 (四)其他 . 1、黑板200元/块,平面白板600元/块,挡灰条50元/根 2、班牌40元/块 3、走廊墙面按实际维修费用赔偿 (五)分值量化原则 1、金额小于等于50元的每件次1分 2、金额大于50元小于100元的每件次2分 3、金额大于等于100元的每10元1分 4、光线充足(不影响学习)未及时关灯的每次2分(包括课间操不关灯)

餐厅公共财物损坏赔偿制度

餐厅公共财物损坏赔偿制度 餐厅所有物品是保证餐厅正常生产和员工生活的必要手段,是餐厅资产的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对物品的管理,保证正常运作,使用操作中要遵守和执行餐厅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避免公共财产铺张浪费,人为破坏、流失等。特定以下制度: 一、如因下列原因致使财资破坏者,予以批评教育,同时按情节轻 重和认识态度,责令赔偿和处分。 1.因责任事故引起水、电、火灾害等、造成重大损失者; 2.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按技术规程操作者; 3.把公共财产挪作私用者; 4.宿舍楼的床铺、桌椅、门窗、卫生洁具、电器、水龙头等,有相 应的员工负责;如工作不负责造成损坏、遗失者; 5.不按操作规定,擅自拆卸或改装财务损坏者; 二、各员工负责人管理,如有损坏,落实责任,由责任人照价赔偿, 查不清责任的由部门集体赔偿; 三、损坏公物,要及时报修。属正常损坏,经上级领导审查,免予 赔偿,由于管理或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坏,按原价(或修复价) 赔偿;故意损坏或损坏不报的按双倍价赔偿,并按餐厅规章制 度予以行政处分。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损坏谁赔偿制度。其 中,餐厅公共财产由上级领导负责;餐厅及宿舍公共部分由上 级领导负责;各宿舍由各寝室长负责。包干到人,落实到位, 并纳入各项考核,宿舍和餐厅的公物包括门窗、空凋、开关、 日光灯、床铺、热水器、自来水等。应倍加爱惜,树立节约用 水用电意识。如宿舍蹲坑漏水,漏电等现象;知情不报者,上 级将对其进行考核。 四、严禁私接电源和私拆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设备。一经举报核实, 除赔偿外,还需按餐厅相关制度处罚。 五、赔偿责任 1、损坏赔偿,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按修复费用的200%、100%、80%、50%计价赔偿; 2、丢失赔偿,同上。确系失窃者,由上级领导处理; 3、.赔偿责任一经确定后,由财务落实到位。 六、对一贯不爱惜公共财物、玩忽职守、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推脱责任、态度恶劣、后果严重者,除责令赔偿外,将根据情节给予批评和处分。 七、赔偿方法 1、现金赔偿、交财务、由财务开具收据; 2、实物赔偿,按原物、原样、原位赔偿。

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规章制度.doc

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_规章制 度 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维护固定资产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属于国家财产,各单位应加强对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的保管、检验、维护、使用制度及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积极推进岗位责任制度,改善物资保管条件并做好经常的检验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 在处理赔偿时,可根据具体情节、资产性质、价值大小、责任人的表现和态度等,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除按规定赔偿外,原则上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对于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造成重大损失、后果严重的,除责令其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赔偿费由相关责任人负责交纳,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使用人、资产管理员、单位负责人共同交纳。学校任何单位不得给予报销。 第二章 赔偿界限 第五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丢失的,应予以赔偿: (一)属个人责任丢失稀缺珍贵资产的,按原价的3倍赔偿。

原价低于现行市场价的,按现行市场价的3倍赔偿。 (二)属个人责任丢失的公、民两用性较强的固定资产,如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录像机、电视机、冰箱等,一律按同规格型号资产的现行市场价赔偿;属隐匿者或经查实擅自处置的加倍赔偿。 (三)属个人责任丢失的公、民两用性不强的固定资产,应根据事故性质、资产新旧程度、造成后果、认识态度等,按原价的30-50%赔偿。 (四)经公安机关鉴定,由于安全措施不到位或存放地点不当造成资产被盗的,按原价的50%赔偿。

公司公共财物损坏赔偿规章制度

公司资产财物损坏赔偿制度 一、目的:公司的设备、设施及各类工具资产是保证公司正常生产和员工生活的重 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对公司资产的管理,保证正常运作,督促公司职工在使用操作中主动遵守和执行公司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避免公司的设备、设施及各类工具资产的损失,人为破坏、流失等,根据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制订赔偿管理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所指人员范围包括青岛惠陆有机硅有限公司所有职工;本制度所 指“公司资产财物”包含各类生产机器设备、办公设备、水电气设备、基础设施、辅助设施、测试设备、软硬件(包括软件加密锁)、电脑、公司文件资料、、用于支付公司费用的预支现金和其它法律范畴内所应当归属于公司的各类财产。 三、内容: 1、当出现以下所列情形中任意一种或多种时,公司将有权向直接责任人追责并 视实际情形要求赔偿: 1.1因个人原因故意破坏设备、设施或公司资产财物者; 1.2因违规操作造成机器设备、设施导致设备、设施或公司资产财物损坏者; 1.3未经允许或授权,擅自拆卸、改装、挪用设备、设施造成公司资产财物损坏 者; 1.4因责任事故引起水、电、火灾害、造成公司资产财物损失者; 1.5因责任人保存不当造成公司资产财物损失者; 1.6因玩忽职守造成公司资产财物损失者; 1.7虽未明确规定但明显违反基本常识的行为造成公司资产财物损失者;

2、当出现以下所列情形任意一种或多种时,直接责任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2.1为应急抢险(如扑救火灾)动用消防设备、设施或工具造成意外损坏者; 2.2因设备、设施或工具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正常使用中突发故障损坏者;(如 因此产生责任认定分歧,可申请外协鉴定) 2.3设备、设施或工具长期使用中自然损耗出现故障损坏者; 2.4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抢劫等)造成为保护生命和人体安全而必须放弃对 公司资产财物的保护所形成损失者; 2.5特殊情况可请示公司领导后另行处理。 四、赔偿责任: 1、对于通用且易于购买替换的公司资产财物损失,可由责任人在一周内自行购 买原样恢复。超过一周则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2、对于不通用且不易购买但可修复的公司资产财物,由公司统一安排进行维修, 责任人承担维修费用。 2、对于不可修复的公司资产财物,由公司统一重新购买,责任人承担购买费用。 不可修复的资产财物因涉及公司生产工艺和商业信息,如存在废品折旧价值,则由公司评估后统一处理,对应核减责任人所承担的购买费用。 3、对于现金类公司财物损失,责任人需100%按原数额赔偿补齐。 4、对于公司资产财物损失属于关键性的财产部分,对于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开 展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公司和工会讨论后决定赔偿方案。 五、赔偿(追偿)方式: 1、当事人可将对应赔偿金额直接以现金方式缴交公司财务,由财务部门开具收 据。 2、当事人不便于现金缴纳赔偿金额时,当事人应当签字确认同意由财务部门在

集团公司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赔偿办法

集团公司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赔偿办法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集团公司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赔偿办法为加强对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增强员工对公司固定资产爱护及保管的责任心,经集团公司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固定资产是指集团公司所拥有的房屋建筑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脑及打印设备、网络设备、公用设备、电子检测设备、仪器仪表、办公设施等。 一、责任划分 1、固定资产在所在部门(或项目部)丢失或人为原因损坏的,由部门经理(项目总监或项目部负责人)负责查明责任人并书面报告公司,由丢失或损坏责任人全额承担经济损失。 2、部门(或项目部)资产丢失或损坏不能明确责任人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部门(或项目部)全体人员共同承担。其中部门经理项目总监或项目部负责人)负担30%,其余由部门其它人员平均分摊。 二、赔偿标准 1、资产丢失原则上按固定资产净值(原值减折旧)予以赔偿。若被丢失资产净值较现行市场价格差距较大,可按现行市场同品种同型号的平均价格予以赔偿。 2、因固定资产丢失,导致公司的商业机密和重要技术资料被泄露,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承担赔偿所丢失财产损失外,并扣发责任人当年的年终奖。 3、因人为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由责任人承担全部维修费用;不能修复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所损坏的财产损失。

4、赔偿金要求一次性付清,若责任人无力一次性付清,可逐月从责任人工资中扣除,直至还清为止。 5、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年限及净值率详见附表。 三、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行政事务部、财务部负责实施。 XX集团 Xx年xx月xx日附表一

物品损坏管理办法

公司物品管理及损坏赔偿办法 为了规范公司管理,强化物品管理责任制,现特制定以下条例: 1. 公司对物品的管理本着“谁使用,谁负责;谁保管,谁负责”的宗旨,要 求各部门做好本部门物品的保管和维护。 2. 对于放在公共部位的办公用具、用品等,需要各部门共同做好维护工作。 3. 对在工作中使用或保管不当,疏忽大意等主观因素造成公司物件的损坏,公 司按物品价值和损坏情况酌情予以,口头警告、书面警告、严重者予以赔偿及罚款。 4. 以下物品如有损坏,处以50-500元罚款: 办公行政桌、椅、储物柜、展示柜、告示板、报夹、电话机、碎纸机、吸尘器、饮水机、厨房设备及厨具用品、餐具、茶具及可固定物品等;损坏物品可以维修的,维修费用当事人自行承担,无法维修的,根据物品价值比例进行赔偿。 5. 以下物品如有损坏,处以500-1000元罚款: 传真机、复印机、打印机等商务设备、投影机、点钞机、考勤机、电视机、空调、风扇、微波炉、电冰箱、装饰画、鱼缸、落地钟等; 损坏物品可以维修的,维修费用当事人自行承担,无法维修的,根据物品价值比例进行赔偿。 6. 对于员工在工作中确实出于无意损坏物品的,物品价值轻微的,公司对当事 人作出口头警告的处罚;对物品价值较高、贵重,且存在疏忽大意的,公司给予书面警告的处罚;并按照公司《员工奖罚制度》标准执行。 7. 如故意损坏公司贵重物品,公司将直接追究当事人责任,除对当事人进行处 罚与赔偿外,公司保留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8. 公司制订本条例的宗旨是加强所有员工的责任心,提高员工自身素养,做到 爱护公司财物。 9. 本条例范围适于所有员工,包括临时员工。 10.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必要时由公司进行修改。

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范文最新推荐------------------------------------------------------ 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维护固定资产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固定资产属于国家财产,各单位应加强对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的保管、检验、维护、使用制度及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积极推进岗位责任制度,改善物资保管条件并做好经常的检验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在处理赔偿时,可根据具体情节、资产性质、价值大小、责任人的表现和态度等,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除按规定赔偿外,原则上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对于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造成重大损失、后果严重的,除责令其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 1 / 18

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赔偿费由相关责任人负责交纳,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使用人、资产管理员、单位负责人共同交纳。学校任何单位不得给予报销。 第二章赔偿界限 第五条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丢失的,应予以赔偿: (一)属个人责任丢失稀缺珍贵资产的,按原价的3倍赔偿。原价低于现行市场价的,按现行市场价的3倍赔偿。 (二)属个人责任丢失的公、民两用性较强的固定资产,如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录像机、电视机、冰箱等,一律按同规格型号资产的现行市场价赔偿;属隐匿者或经查实擅自处置的加倍赔偿。 (三)属个人责任丢失的公、民两用性不强的固定资产,应根据事故性质、资产新旧程度、造成后果、认识态度等,按原价的30-50%赔偿。 (四)经公安机关鉴定,由于安全措施不到位或存放地点不当造成资产被盗的,按原价的50%赔偿。

学校公共财物损坏赔偿制度

学校公共财物损坏赔偿制度 为了加强对公共财物的管理,确保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避免公共财物铺张浪费、人为损坏、流失等现象发生,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物品损坏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1. 由于物品本身质量问题或使用时间限制而损坏,损坏公物,由学校负责及时报修,经后勤处审查属于正常损坏,免予赔偿;处理。 2. 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坏,按原价赔偿;故意损坏的,加倍赔偿,并按学校规定给予处分。 3. 各部门公物指定责任人进行管理,如有损坏,落实责任,由责任人照价赔偿,查不清责任的由该部门集体赔偿。 4. 严禁私拉乱扯、损坏消防设施设备,如造成严重后果由该责任人承担一切后果。 5. 提倡节约、反对浪费,对于浪费现象我们有责任有义务去制止,根据浪费情况对责任人或部门做出经济及扣分处罚。 6. 把公共财物挪作私用以及对一贯不爱护设备器材者,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推脱责任,态度恶劣,后果严重者,除责令赔偿外,将根据情节给予批评和处分。 注:公物损坏后如能主动承认错误并能及时赔偿,按公物原价进行赔偿。对于举报公物损坏并落实到人时,学校应对举报人或班级进行嘉许或适当加分,以作鼓励。 二、赔偿标准 1. 损坏赔偿: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按维修费用的 50% 100% 200%+价赔偿。 2. 丢失赔偿:同上,确系失窃者,由学校领导另行处理。 3. 赔偿责任一经确立后,后勤根据赔偿缴费单据进行维修。(如被损坏公物价格表内无价格时,根据市场价格进行赔偿)

4. 如因公物损坏赔偿金缴费不及时,导致教学或工作不能正常开展以及造成浪费的由该责任人或部门负责人承担一切后果。根据检查问题数及问题整改数双重对学校进行考核。 四、安全检查: 发现问题并及时汇总把《安全检查整改、反馈报告单》交至校长(园长),校长(园长)根据《安全检查整改、反馈报告单》中的问题及时落实。其中物品损坏划定责任人或责任部门,根据实际损坏程度进行赔偿。 五、赔偿流程 1. 由责任人到德育处(政教处)或教务处领取公物损坏赔偿缴费证明。 2. 按公物损坏赔偿价格表填写完整。 3. 部门主管签字后到会计室缴费。 4. 后勤凭缴费证明维修或购买。

公司公共财物损坏赔偿制度

公司公共财物损坏赔偿制 度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公司财物损坏赔偿制度 公司所有物品是保证公司正常运行的必要手段,是公司资产的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对物品的管理,保证正常运作,使用操作中要遵守和执行公司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避免公共财产铺张浪费,人为破坏、流失等。特定以下制度: 一、如因下列原因致使财资破坏者,予以批评教育,同时按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责令 赔偿和处分。 1.因责任事故引起水、电、火灾害等、造成重大损失者; 2.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按技术规程操作者; 3.把公共财产挪作私用者; 4.不按操作规定,擅自拆卸或改装财物损坏者; 二、各办公部门负责人管理,如有损坏,落实责任,由责任人照价赔偿,查不清责任的 由部门集体赔偿; 三、损坏公物,要及时报修。属正常损耗,经办公室审查,免予赔偿,由于管理或操作 不当造成的损坏,按原价(或修复价)赔偿;故意损坏或损坏不报的按双倍价赔 偿,并按公司规章制度予以行政处分。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损坏谁赔偿制度。 四、赔偿责任 1、损坏赔偿,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

第一次,按50%原价(或修复价)赔偿;第二次,按100%原价(或修复价)赔偿;第三次,按200%原价(或修复价)赔偿; 2、丢失赔偿,同上。确系失窃者,由公司领导处理; 3、.赔偿责任一经确定后,由财务部落实到位。 五、对一贯不爱惜公共财物、玩忽职守、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推脱责任、态度恶劣、后果严重者,除责令赔偿外,将根据情节给予批评和处罚。 六、赔偿方法 1、现金赔偿、交财务部、由财务部开具收据; 2、实物赔偿,按原物、原样、原位赔偿。

公物损坏处理办法

杜家墩小学损坏、损失公物赔偿办法 第一条、公物使用过程中,应遵守学校有关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防损坏和损失。 第二条、因下列原因造成公物损坏、损失,为责任事故: 1.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或不熟悉公物的工作原理、技术性能,盲目操作; 2.擅自拆卸或改装公物,造成公物损坏; 3.在教学和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失职,造成公物损坏; 4、公物保管人员失职,领、发、借用没有按照规定要求执行,造成损坏、损失; 5、学校教导处认定的其它原因造成公物损坏和损失的。 第三条、赔偿处理办法。根据损坏、损失公物的情节和造成后果等不同情况,确定赔偿处理办法。原则上按同类物品原价赔偿;如部分损坏,经修复后尚能完好使用的,可按实际修复费用赔偿;贵重、精密、稀缺的公物,材料损坏、损失的,除责成赔偿损失外,还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赔偿处理程序。属责任事故的,有关院(部)须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总务处审核。赔偿总额在500元(不含500元)以下的,由所在单位(部门)审批同意,报教导处备案;总价在500元以上的,由单位(部门)报教导处审核,校长审批。 第五条、处理意见下达后一周内,有关责任人员应将赔偿款项送交学校财务处,作为学校公物修理维护费用。逾期由财务处根据公物处通知,从有关责任人员的工资等收入中扣除。 第六条、本办法由校长负责解释。

公物闲置、报废处理的暂行办法 为提高学校公物的使用效益,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根据教育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闲置、报废条件 1. 本办法所指的公物范围是: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 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物品。 2. 公物闲置是指仍可使用,但因功能调整而造成闲置。 3. 公物报废是因超过使用年限、结构陈旧,缺套残损、精度丧失或下降、性能低 劣、技术落后,且无法改造、不能使用和无法修复,或经济上无修复价值,经鉴定,须进行产权注销处理。 第二条、闲置公物处置办法 .对本单位内仍可使用的公物,应首先在单位范围内进行调剂。 第三条、报废公物处理办法 1、申请报告。资产报废前,单位应填写《报废申请单》和申请报告,送交校长处。 2、实地清点。校长组织鉴定小组进行实地清点和鉴定。 3、清点鉴定后,按以下批准权限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理。 (1) 公物价值1千元以下的,由校长批准。 (2) 1千元到1万元,经审核,报学区校领导批准。 (3) 1万元以上报市教育局有关部门批准。 4、批准报废后的公物可以采取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理。 5、报废公物由提出报废的单位负责执行有关资产拍卖协议。 6、公物拍卖后,会计根据《报废申请单》调整单位固定资产明细账; 7、公物的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学校所有,由会计统一管理核算。对报废收入的40%计入报废单位专项修购基金,60%作为学校的公物更新配套资金。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 来源: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发布时间:2008-04-07 查看次数:412 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锡商院资[2008]3号 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损坏 丢失赔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系(部)、各部门: 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完整与安全,根据学院《资产与设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暂行规定》,经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希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2008年9月13日 主题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通 知 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 室 2008 年9月13日印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增强师生员工的责任心,维护固定资产的完整和安全,避免损坏和丢失,根据学院《资产与设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各单位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制定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积极推进岗位责任制,改善固定资产的保管条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切实防止固定资产的损坏或丢失。 第二条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应予以赔偿: (一)擅自动、用、拆、改设备。 (二)擅自将固定资产公物私用。 (三)不遵守操作规程或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就轻率动用设备。 (四)在实验过程中不听从指导。 (五)管理或指导人员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不及时保管。 (六)维保期内不如实上报设备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 (七)其它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坏的。 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固定资产丢失,应予赔偿: (一)因保管不善,防范不严,造成固定资产的丢失或被盗。 (二)公物私用后造成固定资产的丢失。 第四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对有关责任者,可免于赔偿。 (一)因电源故障,造成设备损坏。 (二)因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久远而接近报废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来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时,虽已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四)经领导批准存放物资的地点,已加强了安全措施,仍未避免的固定资产的被盗,经公安部门或保卫部门鉴定属于外盗,确属非责任事故。 (五)由于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赔偿的标准 (一)丢失使用一年内的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打印机等可作私人使用的设备,应赔偿全部损失。 (二)局部损坏可以修复,而且不影响原有性能的,只赔偿修理费。如修理后性能或精度有大幅下降的,应加重赔偿。 (三)损坏丢失设备或零部件的,按照公允价格合理计算赔偿金。 1、投入使用不足5年的设备,按公允价值的50%~90%赔偿。 2、投入使用5~10年的设备,按公允价值的20%-40%赔偿。 3、投入使用10~20年的设备,按公允价值的10%~15%赔偿。 4、已使用20年以上的设备,赔偿金额一般不高于公允价值的10%。 5、特殊产品或特殊情况下的赔偿金额,不受上述比例限制,由学院组织专家鉴定以确定赔偿金额。 第六条赔偿处理程序 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后,必须及时逐级上报;设备被盗,要同时报告保卫处。各单位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并按以下权限履行赔偿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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