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企业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通信企业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通信企业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通信企业安全防范管理规定》第一章营业厅安全防范管理

第一条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领导组织,安全防范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突发事件预案。必须逐级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制,明确逐级岗位及安全员的安全责任,确定各岗位安全责任人。

第二条每月开展安全防范知识教育。各级营业厅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防护技术装置,器具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熟记本公司安全保卫部门,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盗警等应急电话。定期组织广大员工开展预防突发事件的演练活动。

第三条新员工上岗前要进行安全防范常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四条定期开展安全防范检查。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查促改的原则,落实“谁主管、谁负责”,严格执行隐患整改和责任追究制度,安全检查要有详细记录。

第五条地市级营业厅应按2-3人标准,县级营业厅应按1-2人标准配备专职保安人员,执行维护营业厅日常正常秩序,处置突发性事件及协助营业人员做好营业收款的交存护卫等职能工作。

第六条严禁将营业厅与通信机房设在同一楼层的同一区域内,营业厅内不设置通往机房的出入通道,原有建筑已设又无法封闭的,应设专人看守或设置门禁管理系统。

第七条为确保营业资金安全,市、县级营业厅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业务受理柜台与收费柜台分区域设置,收费柜台实行封闭式管

理。

第八条营业员应提前到达营业厅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检查营业厅有无特殊异常情况,如有问题立即报告;

2、检查并解除防盗报警器布控状态;

3、检查电视闭路监控系统和防抢报警系统,使之进入正常状态;

4、检查营业厅自卫武器,是否齐全良好;

5、检查边门及后门,是否按规定落锁。

第九条营业期间营业员不得随意离开柜台,确需离开时应将全部现金、印章、重要凭证和有价卡放入金柜,设置密码,微机应退出画面。

第十条营业期间大额现金必须立即放入投币式金柜,除少量找零现金外,营业桌抽屉中不允许存放大宗现金,营业桌面上严禁放置现金及电话卡。第十一条营业人员不准在柜台内会客。柜台内除当班营业员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过入,特殊情况需要进入,经由本部门领导或主管部门或保卫部门负责人陪同方可进入。

第十二条柜台边门及边门在营业期间必须随时落锁,工作人员要在确认安全情况下出入。

第十三条午休时要将全部现金、电话卡及印鉴等放入保险柜,并开启报警装置或设专人守护。

第十四条营业期间营业员要保持高度警惕,注意观察周边环境,发现可疑情况立即报告保卫,公安部门。遇有紧急情况尖按应急方案处置,如“一蹲,二报,三护,四博”。

第十五条营业终了,当日营业款必须送存银行,营业厅内不许留存过夜现金,留用的少量找零备用金应放在有人守护的金柜内。

第十六条积极推进每日银行前来取款制度,移交营业款,办理交换手续必须在室内进行。银行不能前来取款的要坚持万元以下双人送款,万元以上派专车送款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七条下班前应对营业厅进行认真的安全检查,关闭电源,检查处理好火源,布防报警系统,锁好门窗,方可离开。

第十八条营业厅负责人对保安有管理,监督的权利。但不得支配保安离开岗位做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投币金柜使用管理

1、营业厅负责人,负责全面管理,有检查、监督的职责。

2、投币金柜要置于便于使用,隐蔽的地方。

3、投币金柜要一人一柜,专人负责;金柜的钥匙不得乱扔、乱放,也不得将钥匙插在投币金柜上,要妥善保管。

4、上班前,要检查投币金柜是否正常并锁好。

5、营业中,不得随意打开投币金柜门,只有在结账、交接时才能打开投币金柜门。

6、下班后,投币金柜内不得存放现金及有价证券。

第十九条闭路监控系统使用管理

1、每日对电视临近设施进行检查,查录像机是否实录,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发现不正常现象不得擅自操作,应立即安全保卫部联系。

2、非电视监控设施操作人员不得操作本设施。

3、录像带储录时间为10天,并做好标记以便查找记录。

4、操作人员要按照正确的操作规程操作,更换或新调入的人员要经过培训后方可操作。

5、工作时间内不得关闭电视监控器、录像机;监视摄像头要调整到最佳位置,不得随意调整摄像头。

第二章营业厅技术防范标准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市、县营业厅安全技术防范标准

1、新建、改建市、县营业厅的业务受理台席与收费台席应分开设置,收费台席应实行封闭式管理,柜台应采用砖石钢筋混凝土结构,高度不低于1.1mm,厚度不小于0.6m,柜台上方须安装达到公安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管理》b级防弹标准,具有防弹、防砸性能的防弹玻璃。

2、柜台应设置底部为弧形的取送款槽,取送款槽可用1—3mm 的不绣钢片制成。

3、防弹玻璃上不得开窗口或孔洞,为了便与客户对话,可采用2块防弹玻璃交错安装,大块在上,小块在下,空隙宽度不应超过30mm,交错连接长度不应少于100mm,小块玻璃须垂直安装在柜台内侧或采用有线对讲话筒。

4、营业柜台的边门及后门应采用金属防撬门,安装自动闭门器和门镜,门应向外开启,窗户应加装金属护栏。

5、每一收款台席均应配备投币式保险金柜,有条件的可实行双

人双锁管理,密码应经常交换。

6、营业厅应安装性能可靠的防盗、防抢报警器,并应与地方公安机关联网。每个台席须安装防抢报警紧急按钮开头和脚挑开关,报警装置安全可靠、合理隐蔽、便于操作,防止误报。设在通信楼内的营业厅须加装火灾报警器。

7、营业厅应配备实用有效的防卫器械。

8、营业厅须安装电视闭路监控设备。设计安装一对一,点对点实时监控录像,并拾音功能,录像资料应至少保存10天。

第二十一条现有市、县营业厅安全技术防范标准

1、营业柜台的过门及后门应采用金属防撬门,安装自动闭门器和门镜,门应向外开启,窗户应加装金属护栏。

2、每一收款台席均应配备一只投币式保险金柜,有条件的可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密码应经常变换。

3、营业厅应安装性能可靠的防盗、防抢报警器,并应与地方公安机关联网,每个台席须安装防抢报警紧急按钮开头和脚挑开关,报警装置须安全可靠、合理隐蔽、便于操作、防止误报。设在通信楼内的营业厅须加装火灾报警器。

4、营业厅应配备实用有效的防卫器械。

5、营业厅须安装电视闭路监控设备,设计安装应按一对一,点对点实时监控录像,并有拾音功能,录像资料应至少保存10天。

第二十二条农村支局营业厅安全防范技术标准

1、农村支局营业厅全部实行封闭式管理,柜台边门,后门应安

装金属防撬

门,门上应加装门镜,窗户应安装金属护栏。

2、柜台应采用砖石或钢筋混凝土结构,高度不低于1.1m,厚度不小于0.6m,柜台上方须安装一封到顶的玻璃或金属护栏,栏杆间距不应大于10cm。

3、收款台席应配备投币式保险金柜,有条件可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密码应经常变换。

4、营业厅安装性能可靠的防盗、防抢报警器,并应与地方公安机关联网,应最少设置两个以上紧急报警按钮,报警装置须安全可靠、合理隐蔽,便于操作,防止误报。

5、营业厅应配备一定数量,实用有效的防卫器械。

第三章电话卡运输、存放、销售管理

第二十三条电话卡运输管理

1、各单位要实行电话卡专人、专车集中运输,频次为每个月一至二次。

2、领卡单位应选配政治可靠,身体素质好,年龄在45岁以下的男性为押运员。

3、每次执行押运任务的人员必须在两人以上。

4、运输电话卡的车辆出发前应全面检查车辆状况,加足油料,检查各种锁具,通信设备、防卫器械、消防器材等性能是否良好。

5、电话卡种类、数量、面值、运输路线及时间应严格保密。中途不准随意滞留或兼办其他事情,不准搭乘无关人员或捎带其他物

品。

6、制定严密的应急预案,运输过程中,发生车辆故障或其他事故,押运员要加强警戒,按照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情况紧急或遭到抢劫时迅速发出报警信息,并正确果断使用防卫器械,同时与就近的通信部门联系求得帮助。

7、押运人员不准酒后上岗,运输车辆不准在外过夜。

8、电话卡达到目的地必须进入单位院内卸卡,并要加强警戒,确保安全。第二十四条电话卡存放管理

1、电话卡要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方式进行严格管理。

2、电话卡要存放在专用库房或有人值守室的保险柜内。

3、存放电话卡的房间应为防盗门,安装窗户栏配备防火器材。

4、严格执行出、入库手续,闲人免进,不得对外泄漏库房位置,电话卡的种类及数量。电话卡的总面值不得超过当月使用量的2倍。

5、专管人员每周安技员每月不少于2次进行库房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第二十五条电话卡销售规定

1、严格执行帐、卡分管的原则,做到责任明确,收支清楚,帐物相符。

2、售卡时,要根据买卡的数量拿取相应的数量,不得在客户面前拆包取卡。

3、营业终了,要将剩余的电话卡及时存放卡库。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安全防范有关事项的,每违反一次,对有关责

任者给予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给予100元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安全防范规定,存在重大隐患,经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通知仍不及时整改而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对报公司予以表彰、奖励。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防范规定,对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有贡献的;

2、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同恐怖、爆炸行为作坚决斗争或提供有价值的线索或者防止治安灾害事故发生,使国家财产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3、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防范中存在的隐患,对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起到明显成效的;

4、勇于同作斗争或者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有功的;

5、忠于职守,在安全防范工作中有突出事迹的;

6、其它应予表彰、奖励的行为。

第二篇:通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通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防火组织制度

第一条建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防火安全工作的组织规划,协调本单位内部的防火工作,制定各级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防火措施。

第二条保卫部门是防火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保卫部门和未设保卫机构的单位,应配备或指定专(兼)职防火安全工作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督防火安全责任制落实。

2、针对本企业的特点对员工进行防火宣传教育,组织和指导义务消防队员培训和演练。

3、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提出火灾隐患整改建议,并督促整改。

4、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的消防工程设计审核、设备(防火材料)选型及验收。

5、负责消防设施管理,定期组织检测、维护,适时进行设备报废更新。

6、确定重点防火部位,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制定灭火预案。

7、协助领导组织火灾扑救,配合公安消防机关追查火因,处理火灾事故。

8、做好其他有关防火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建立群众性的义务消防组织,明确职责和任务,定期进行防火知识、灭火知识、疏散自救知识培训和灭火演练。

第四条根据不同部位,不同岗位的情况,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条针对通信火灾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在员工中开展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定期进行防火知识教育和灭火技术训练,开展群众性的防

火安全竞赛活动。

第六条员工必须掌握所在岗位的防火安全情况、岗位防火制度,熟悉消防设施的位置和功能,会报警,会疏散,会自救,会扑救初起火灾。

第七条对新员工做好岗前防火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二章通信建筑的防火要求

第八条通信楼应按防火规范和《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的要求设置防火区域分分隔。

第九条通信机房与行政办公用房,电话会议室不宜设在同一楼内;特殊情况确需设在同一楼内的应分层设置,不能分层设置的要有防火区域分隔;现有机房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要随机房改造逐步解决。第十条楼内电缆井和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非燃烧体作防火分隔,井壁检修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第十一条电缆井、管道井与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地槽;已装电缆的,其空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封隔;近期不使用的应用非燃烧材料封闭。

第十二条中央空调通风管道穿越机房隔墙、楼板时,与垂直总风管交接的水平管道上应设防火阀门,通风管道的保温应使用非燃烧材料。废弃的空调管道应予拆除。

第十三条通信机房禁止装饰性装修。不设吊顶,工艺上没有特殊要求的不设活动地板,不得使用木地板、木墙裙、塑料壁纸、可燃窗帘等材料。机房内原有装修使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拆除,一时难以拆

除的,要定期进行阻燃处理,提高耐火等级,并随机房改造逐步拆除。

第十四条通信楼内设有营业室、会议室、行政办公用房的,装修应符合通信楼的耐火等级要求。

第三章

通信楼共用线路、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要求

第十五条电气设备、供电线路应由专职电工按照规范安装。

第十六条通信机房所有电源线应采用铜线,接头处应安装封闭接线盒。电力线不得在铁钉上固定或用金属丝捆扎。

第十七条通信楼设计供电容量与用电量相适应,电力线截面积应与负载相符,不准超负荷运行。

第十八条通信机房内禁止乱拉临时电源线,必须使用临时线,并采用双护套线。禁止临时线长期使用。

第十九条电源线、信号线不得穿越或穿入空调通风管道。

第二十条电源线与信号线应分别敷设,如必须必须共同敷设时,电源线应穿金属管或采用铠装线。

第二十一条配电箱内不得堆放易燃、可燃杂物,闸刀必须使用额定保险丝,严禁使用铜、铁、铝丝代替。

第二十二条开关、插座和照明器不得靠近可燃物,必要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通信机房严禁使用齿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第二十四条白炽灯、镇流器等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白炽灯、距周围可燃物应大于0.5米。

第二十五条通信机房内严禁使用电炉(石英炉)等电热器具,如必须使用要经主管部门批准,设专人负责,有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条非阀控密封电池室及贮配室应采用防爆型灯具,不应设插座及开关,排风机应直接接入电源,开关一律设在室外。电池室内禁止明火和吸烟。

第二十七条通信机房、高低压配电室严禁堆放可燃材料。禁止携带食物进入通信机房和配电室,避免引入老鼠咬坏电缆。采取预防小动物进入的措施,防止造成电气短路。

第二十八条油机房与储油间应分别设置,储油量不得大于8小时用油量。第二十九条动力配电架要干净整洁,无蜘蛛网尘土。电缆沟内线缆整齐无积水杂物,盖板必须阻燃且不得挤压电缆。

第三十条应对长期通风的ups不间断电源的发热情况进行监视,防止长期连续工作发热而引发火灾。

第三十一条通信枢纽大楼直击雷防护应符合国家标准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各项要求,应确保接闪装置和引下线、避雷带、接地连线装置等电气接触良好。各连接点应做防腐保护处理,每年雷雨季节之前应对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三十二条通信大楼的接地方式。应按部标ydj26—89的要求,采用通信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包括屏蔽接地和建筑防雷接地)共同合用一组接地体的联合接地方式。

第三十三条通信机房防强电侵入的保安防护装置等定期测试与

维护,保安装置受到损坏的,动作迟缓不起作用的要及时更换。

第四章消防设施、配置、维护

第三十四条通信楼必须按防火规范和《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安装火灾自动报警、固定灭火装置及相关的联动设备。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固定灭火等装置的,宜设消防控制室。设区域火灾自动报警器的,控制器应安装在有人值班的地方。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的通信建筑应在下列部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一)通信电机室、电缆进线室;

(二)配电室、油机发电机室、空调机室;

(三)楼梯间及其前室、楼内主要走道、电梯机房;

(四)值班室、仓库、休息室、会议室、营业室、办公用房。第三十六条通信建筑中,下列机房应设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一)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的长途通迅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室。

(二)二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程控交换机房、包括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第三十七条高层通信建筑内除按规定安装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外,还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可燃气体易侵入的电缆进线间和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应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有条件的可将可燃气体报警器纳入火灾报警控制系统。

第三十九条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必须24小时有人值班,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值班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设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的应明确值班管理人员责任,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四十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负责对各种消防控制设备的监视和运用,不得擅离职守,做好消防设施运行、报警、故障、维护监控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存档。

(二)熟悉本系统所采用消防设施基本原理、功能、熟练掌握操作技术,协助技术人员进行维修、维护、不得擅自拆卸,挪用或停用,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三)发生火灾要进行确认,及时、准确启动有关消防设备,正确有效地组织扑救及人员疏散,给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并应直拨119向消防队报警,各得迟报或不报,消防队到场后,要如实报告情况,协助公安消防人员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

(四)对消防控制室设备及通讯器材等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定期做好各系统功能实验,以确保消防设施各系统运行状况良好。做好交接班工作,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及系统运行登记表和控制器日检登记表。

(五)宣传贯彻消防法规,遵守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完成各项技术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六)积极参加消防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四十条根据消防法规设置消防给水,室内、外消火栓,消防泵要保持完好,定期维护保养和进行出水实验,消火栓周围处必须保持

清洁,不得遮挡、埋压、围占。

第四十一条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合理送配灭火器,通信楼内除安装固定灭火装置的区域外,每层配备适量25-50kg推车灭火器。

第四十二条灭火器应布放位置明显,便于取用,并设有指示标志。应定期检查、维护、更换,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第四十三条加强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消防设施维护是消防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建立健全消防设施检查维护保养制度,制定维护计划,定期维护。严格按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消防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消防设施检查、测试及维护,填写季(年)检查登记表。

第四十四条消防设施要专人负责维护管理,发生故障及时修复。建立健全维护档案。

第五章消防管理

第四十五条多个通信企业合用通信枢纽大楼的,原则上按照产权归属确定防火安全管理责任。产权属我公司的应与其他租凭单位签定防火安全协议;产权不属我公司的在做好使用范围内防火安全管理的同时,应服从产权单位的统一管理;多个通信企业共同拥有产权的,可由几家单位协商成立防火安全管理委员会,共同承担通信枢纽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通信机房内严禁吸烟。

第四十七条通信机房内不准堆放易燃可燃物品,不得作为仓库堆

料,必须放在机房的资料和少量备件应使用铁皮柜保存。

第四十八条要保持各部位消防通道畅通,不得在通道堆积杂物和易燃物品。

第四十九条通信楼内严格禁止设置营业性舞厅、卡拉ok等文化娱乐场所及商店、饭店。禁止将房屋出租给非通信部门,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五十条不准在通信机房内进行设备清洗,不准使用汽油等燃液体擦试地板;必须使用汽油等少量易燃液体擦试设备接点时应不带电的情况下进行,如必须带电操作要有可靠的防火措施,剩余汽油等少量易燃液体不得在机房内保存。

第五十一条通信楼内施工时,必须严格防火安全管理,实施审批制度,建设部门要与施工部门签定防火安全协议书,并报保卫部备案。

第五十二条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保卫部门必须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关、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对提出的火灾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应认真进行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做好记录,制定整改计划,适时整改。

第六章无人值守机房的安全管理

第五十三条无人值守机房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有条件的应采用早期火灾自动报警。火灾自动报警的控制器应安装在有人值班的地方,也可将报警信号并入环境监控网,实行二级监视。明确值班人员的责任,制定火灾报警应急处置方案,报警后及时到现场处理,不得延误。

第五十四条无人值守机房内要切断非生产电源,控制终端经济要尽量远离机架,非检查测试时要关闭测试电源,确有困难的应关闭显示器电源。

第五十五条建立健全无人职守机房的巡视检查制度,运行维护和保卫部门要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第七章火灾扑救

第五十六条要认真制定通信机房灭火预案,定期进行演练,确保发生火灾时,能够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避免遇火慌乱,贻误战机。第五十七条通信机房失火、烟雾浓、毒气大,为及时扑救火灾和人员疏散,通信枢纽楼应配置2-3具空气呼吸器,通信机房应配备一定数量的防毒面具。

第五十八条公司全体员工都有维护防火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灭火的义务,发现火灾时应立即报警,并组织进行扑救。当公安消防队赶到时,要主动介绍情况,积极配合灭火工作。

第五十九条火灾扑灭后要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消防机关查清火灾原因。第六十条火灾发生后要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即: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有关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

第六十一条发生火灾后要立即做好恢复通信的准备,火灾情况应及时向上级公司报告,重大以上火灾24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报告,不得隐瞒。

第六十二条对认真执行防火规定,重视消防安全工作,防火措施得力,预防工作扎实有效的单位和个人,;对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对在扑救火灾中,为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给予奖励。

第六十三条对不重视消防安全工作,不认真履行消防职责,违反规则,造成重大火险事火灾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责任人、发生事故的单位以通报批评,行政处罚和经济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三篇:校园安全防范管理规定校园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学院内部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学院各部门安全管理职责,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院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办法,学院主要领导为学院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分管责任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第一责任人,确保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到人,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保卫处是学院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学院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及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全面落实。

三、各部门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定期研究分析解决本部门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安全管理工作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记录、有总结。

(二)落实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结合本部门安全

管理工作的特点和所管辖区重点部位的实际情况,健全和完善教学、科研、实验室、办公场所、学生实习、大型活动、集体外出、安全教育以及辖区防火、防盗等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把安全工作列入工作议事日程。

(三)确定本部门安全员(义务消防员),按学院要求对辖区教学、宿舍、办公等场所的安全定期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隐患,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未能及时整改的要及时报告。

(四)组织开展大学生安全教育进课堂活动,有针对性地做

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对师生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消防、交通、自然灾害、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全面提高师生的法制观念、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处理和教育。

(五)掌握部门的消防安全情况,使部门的消防技术规范、

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六)及时掌握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特别是敏感时期、重

大活动和节假日期间的状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措施有力,防止突发性事件发生。对发生可能危及国家、社会或学院安全的事故苗头和信息,应在第一时间上报有关部门。杜绝情报信息迟报、漏报、甚至瞒报现象的发生。

(七)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本部门安全工作机构及处置重大

事件、群体性事件、师生伤亡事故等工作预案,明确各环节的安全责任人,如遇有突发事件,相关责任人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靠前指挥,控制局势,做好疏导、化解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八)如需变更安全员(义务消防员),应及时报保卫处备

案。

xx年十二月一日

第四篇:通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xx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劳动中的人身安全和设备、机具、仪表安全,避免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明确各部门对安全生产的职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原邮电部《电信线路安全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的,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劳动者为在公司从事劳动工作的员工。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公司设“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安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各工程处、各部门负责人担任安委会委员。

第五条安全保卫部在主管总经理和安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