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

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
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考试依据

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

二、试题题型和答题要求

各科目试题题型均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卷(削)笔刀。各科试卷题本空白处可作草稿纸使用。

考生必须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方可入场(两证缺一不可),开考5分钟后禁止入场。严禁将电子通讯设备、提包、资料等物品带至座位。严禁将试卷、答题卡及考试信息带出或传出考场。在答题前应仔细阅读试卷和答题卡首页的作答须知或注意事项,用规定的笔具在相应的区域内涂写规定的信息和作答,答题卡不得折叠和污损,不得作与考试无关的标记,否则,影响考试成绩的,应由应试人员本人负责。

三、获得资格证书的条件

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符合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科目条件只报考另2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四、收费标准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18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278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浙价费〔2016〕71号文件规定,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目60元。考生的缴款票据,在考试当日到考点指定教室领取或由监考人员发给。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7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5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6、对不具备上述报名条件的,但已按照省有关规定评聘为主管药师(中药师)

职务的人员。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2个科目。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三)报考条件中涉及专业工作时间期限的,均计算到报考当年年底。

(四)因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已按有关规定处理,尚在停考期内的人员,不得参加该项考试。

(五)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报考2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1、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

专业参考目录(本科)

2012年9月—现在1998年7月—2012年9月专业代码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专业代码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07学科门类:理学07学科门类:理学

0703化学类0703化学类

070301化学070301化学

070302应用化学(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070302应用化学

070303T化学生物学070303W化学生物学

070304T分子科学与工程070304W分子科学与工程

071 生物科学类070生物科学类

071001生物科学070401生物科学

070407W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070411S生物资源科学

070412S生物安全

070405W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部分)

071002生物技术(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70402生物技术

070405W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部分)

071003

生物信息学(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

位)070403W生物信息学070404W生物信息技术070408W医学信息学

08学科门类:工学08学科门类:工学

0813化工与制药类0811化工与制药类

081301化学工程与工艺

081101化学工程与工艺

081103W化工与制药(部分)081302制药工程

081102制药工程

081103W化工与制药(部分)081305T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081104S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0826生物医学工程类0806电气信息类(部分)

082601

生物医学工程(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

学位)080607生物医学工程080626S医疗器械工程

0830生物工程类0818生物工程类

083001生物工程081801生物工程081906W生物系统工程081410S轻工生物技术

083002T生物制药081107S生物制药

10学科门类:医学10学科门类:医学

1001基础医学类1001基础医学类100101K基础医学100101*基础医学

100402

食品卫生与营养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

100204S营养学

位)040332W食品营养与检验教育(部分)1007药学类1008药学类(部分)

100801药学

100701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07W应用药学

1008中药学类1008药学类(部分)

100801中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100802中药学

100802中药资源与开发(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100806W中药资源与开发

100805T中药制药(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100814S中药制药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注:授予理学学士学

100804W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100806T

位)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

b.1998年之前的专业名称可以参照教育部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

2、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

参考目录(高职高专)

5303制药技术类

5304食品药品管理类53040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530402药品质量检测技术

530403药品经营与管理

530404保健品开发与管理

63医药卫生大类

6303药学类

630301 药学 630302

中药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教高〔2004〕3号)。

b.2004年之前的专科专业目录可以参照教育部当时发布的相关 专业目录来执行。

3、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

参考目录(中职中专)

2010年—现在的专业代码及专业名称 2010年之前的专业编码及专业名称 专业类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原专业编码 原专业名称 10医药卫生类 100100 护理 0801 护理 100300 农村医学 新增专业 101100 药剂 0813 药剂 101200

中医护理

0816 中医护理 101300

中医

0814

中医

0815

中医骨伤 101400

藏医医疗与藏药 0820 藏医医疗 101500 维医医疗与维药 0821 维医医疗 101600 蒙医医疗与蒙药 0822 蒙医医疗及蒙药 101700 中医康复保健 0819 中医康复保健 101800 中药 0817 中药 101900 中药制药 0818 中药制药 102000

制药技术

新增专业

102100生物技术制药新增专业

102200药品食品检验新增专业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

b.2010年之前的中专专业目录可以参照教育部及各省市当时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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