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奖惩规定

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奖惩规定
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奖惩规定

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奖惩规定

一、奖励措施

1.在全年的工作中,未发生一起违反上述行为规范的部门,作为年度评选先进部门的重要条件之一。

2.工作中,若发生工作人员受到办事群众辱骂、推操等不文明行为,能坚持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经查实后,由中心在年度总结时予以表彰,发放委屈奖(须所在部门申请,额度暂定为200~800元,视具体情况发放),并作为个人年度评优、评选服务标兵和先进个人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惩罚措施

1.单位工作人员之间或工作人员与办事群众之间发生吵架、打架等严重损害中心形象的文件,经查实后,凡吵架一次,罚款200元并写出书面检查;吵架累计两次,罚款400元,责令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实行待岗 3个月(待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下同)。凡发生打架1次,罚款600元,调离工作岗位,实行待岗6个月,并在中心通报批评。罚款由工资发放科室从当事人员月工资中扣除。

2.凡科室出现工作人员之间或与办事群众之间发生吵架、打架等严重违纪事件,一经查实,取消该科室评选为年度先进集体的资格,该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酌情接受一定的经济处罚。凡发生瞒报严重违纪情况的,一经查实,部门负责人必须接受相应的纪律处分。

3.单位工作人员不能严格遵守本规定行为规范,除责成其改正外,

还应视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处理(本条与第一条、第二条惩罚措施不相抵触)。

(1)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一次的,本人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2)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两次的,本人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

(3)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三次的,本人本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予以轮岗或降职;

(4)轮岗或降职后又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三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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