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代理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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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代理是指代理人依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形式其他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特点:1)以本人名义或代理人名义

2)在代理权限范围内

3)独立为意思表示

4)行为后果由本人承担

案例:外运公司外运某公司接受某货主的委托,代办一批焦炭出口。外运公司将货物装到“望亭”轮上,承运人天远公司的代理人签发了运费预付提单。货物抵达目的港后,承运人的代理称没有收到运费,并通过曼谷警察扣留了货物,要求外运公司确认并支付运费。为减少损失,外运公司被迫承认欠付运费,出具保函,并支付了部分运费11万美元。于是,承运人放货。此后,承运人的代理又通过扣留上述货物的出口核销单和出口退税单迫使外运公司支付余下的运费20多元美元

【法律问题】外运公司的付费是否合理?

在本案中,作为货主代理人的外运公司将货物装上船就已经完成了代理人的职责。承运人未收到运费应直接向货主(提单所载明的托运人)主张权利。外运公司与承运人之间没有任何合约关系,更没有付款义务。在本案中真正有义务付款的货主不着急,而没有义务的外运公司却惶惶支付运费,说到底是对自己的法律地位不清楚,不知道作为货运代理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二、代理权的产生

(一)大陆法系

1.法定代理:反不是由于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代理权成为法定代理。如父母对于与未成年子女有代理权。

2.意定代理:基于本人的意思表示产生的代理权成为意定代理权。

(二)英美法系

1.明示的授权

2.默示的授权

3.不容否认的授权

4.客观必需要的代理

5.追认的代理

案例:英国E公司委托波兰R公司在波兰购买一批皮货。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在无法与E公司取得联系的情况下,R公司以高价卖出该批皮货并将货款以E公司的名义存入银行。然而,后来E公司却指控R公司未经授权而出售货物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

问:R公司是否有代理权

英国法院在审理这个案件时认为,皮货易于保存,也不会因储存而减损其价值,无紧急处分的必要,因此不能认为波兰R公司有客观需要的代理权。波兰R公司应对自己的越权行为承担责任,赔偿英国E公司的损失。

三、无权代理

1.不具备默示授权条件的代理;

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3.越出授权范围行事的代理;

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案例:

张某是甲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进行购销家电活动。2008年3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但是,甲商贸公司并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在有效期内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张某遂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与老合作伙伴乙家电厂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买合同,并约定在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款。乙家电厂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不知张某已被开除。乙家电厂向张某交货一个月后,张某仍未付款,也不知其下落。乙家电厂家于是要求甲商贸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甲商贸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二是甲商贸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从表面上看,张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其行为应当由张某自己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法律作此认定的话,则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某公司对某个已经成立并生效的交易合同感到后悔,则马上可以制作一份开除与其交易对方签订合同的工作人员的文件,把开除文件的日期签为交易合同签订的日期前,以此否定该工作人员的代理权限,从而否认该交易合同的效力,以推脱责任。这对善意的交易对方显然是不公平的,也会造成市场行为的混乱。

因而,我国的《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就属于表见代理。案中,张某被甲公司开除后,实际上代理权已经终止,但甲公司却并未收回仍在有效期内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也未通知乙家电厂。乙家电厂在善意、无过失的情况下与张某签订了合同,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属于表见代理。由此可见,甲公司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有效,在本人与相对人间产生法律效力,本人应受合同效力的约束。因此,甲公司应承担向乙家电厂支付10万元货款的责任。至于甲公司由此发生的损失,可以向恶意隐瞒代理权限而与乙家电厂订立合同的张某索赔。

国际商法之国际代理法

《国际商法》之五——代理法 第五章代理法第一节代理法概述第二节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第三节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第四 节我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思考题:1、何谓法定代理、意定代理?2、代理人对本人负有哪些义务?3、当代理人未披露被代理人的存在,而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时,其法律后果在大陆法和英美法中有何差异 第一节代理法概述代理制度是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由于商品交换关系高度发达,社会关系复杂多样,人们不可能事事亲力亲为,代理制度有了很大的发展。无法是在国内贸易或国际贸易中,代理制度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国际贸易中,许多业务工作都是通过各种代理人进行的,其中包括普通代理人、经纪人、运输代理人、保险代理人、广告代理人等等。在资本主义国家这些代理人多数都是公司。如果离开了这些代理人,国际贸易就无法顺利进行。因此,我们必须对资本主义国家的代理制度有所了解,并在对外贸易业务中灵活运用。 一、代理的概念所谓代理(Agency)是指代理人(Agent)按照本人(Principal)的授权(Authorization),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它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这里所说的本人就是委托人;代理人就是受本人的委托替本人办事的人;而第三人则是泛指一切与代理人打交道的人。按照资本主义国家有关代理法律的规定,如果代理人是在本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事,

他的行为就对本人具有拘束力,即本人既取得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也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义务,而代理人则一般不对此承担个人责任。例如,当代理人根据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之后,代理人便可退出,而由本人与订约的第三人直接发生关系,如果双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讼争,本人可以根据合同对该第三人提起诉讼,该第三人也可以依照合同对本人起诉。代理人的行为之所以能够拘束本人,是由于他得到了本人的授权,因此,只要他的行为没有越出授权的范围,本人就要对此负责。在代理关系中,本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关系称为内部关系(internal relationship);本人与代理人对第三人的关系称为外部关系(external relationship)。在代理法中,如何处理内部与外部这两种关系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是基本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一般是由他们之间的合同来决定的,这种合同可以是委任合同(如各种代理合同),可以是雇佣合同,也可以是合伙合同。在这种合同中,一般都规定了本人与代理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且往往也决定了代理人的权限范围。但是,由于这种合同只是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安排,其内容如何,第三人无从得知,这就产生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本人在他与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中对代理人的权力加以限制,或者他们之间的合同由于某种原因宣告无效或撤销时,对与代理人订立合同的第三人是否能产生影响?换言之,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是否仍然有效,是否仍对本人具有拘束力?这是直接关系到保护第三人利益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各国代理法有不同的解决办法。在大陆法中,德国、

国际商法代理法

第二章代理法 第一节代理法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 所谓代理(agency)是指代理人(agent)按照本人(principal)的授权(authorization),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二、代理权的产生 关于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大陆法和英美法的法例有所不同,现分别介绍如下: (一)大陆法 1.法定代理 (1) 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享有代理权; (2) 根据法院的选任而取得代理权; (3) 因私人的选任而取得代理权。 2.意定代理 意定代理是由本人的意思表示产生的代理权。这种意思表示可以采用口头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可以向代理人表示,也可以向同代理人打交道的第三人表示。 (二)英美法 英美法认为,代理权可以由下列原因而产生: 1.明示的授权(express authority) 所谓明示的指定就是由本人以明示的方式指定某人为他的代理人。按照英美的法例,代理协议的成立并不要求特定形式,既可以采用口头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2.默示的授权(implied authority) 所谓默示的授权是指一个人以他的言词或行动使另一个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他就要受该合同的拘束,就像他明示地指定了代理人一样。 3.不容否认的代理(agency by estoppe1) 不容否认的代理,是指一个人以他的言词或行动使善意第三人合理相信某人是其代理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且该第三人已基于这种相信改变了自己的经济地位,他就要受该合同的拘束,而不能事后否认某人是其代理人。 4.客观必需的代理权(agency of necessity) 客观必需的代理权是在一个人受委托照管另一个人的财产,为了保护这种财产而必须采取某种行动时产生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受委托管理财产的人并没有得到采取此种行动的明示的授权,但由于客观情况的需要得视为具有此种授权。这种情况在国际贸易中是时有发生的。 5.追认的代理(agency by ratification) 如果代理人未经授权或者超出了授权的范围而以本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了合同,这个合同对本人是没有拘束力的。但是,本人可以在事后批准或承认这个合同,这种行动就叫做追认。追认的效果就是使该合同对本人具有拘束力,如同本人授权代理人替他订立了该合同一样。追认具有溯及力,即自该合同成立时起就对本人生效。 三、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欠缺代理权的人所作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1)不具备默示授权条件的代理;

国际商法合同法、货物买卖法案例

国际商法案例集 合同法案例 1、案例分析一:关于要约邀请 出租车在街上揽客是要约邀请吗? 2、案例分析二:要约的修改 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下订单:“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价格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电报回复为:“接受你方条件,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问题: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3、案例分析三:关于要约的撤销 A是一个古董商,A要求B在3个月内完成修复十幅画的工作,价格不超过一个具体的金额。B告知A,为了决定是否承诺该要约,B认为有必要先开始对一幅画进行修复,然后才能在5天内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A同意了,基于对A的要约的信赖,B马上开始了工作。问题:A在这5天内是否能撤销要约? 4、案例分析四:要约得撤销 美国纽约市某公司A于10月22日来电向中国上海市某公司B下订单(发盘)出售一批木材。列明各项交易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限。B公司于当天收到来电,经研究决定,于22日上午11时向上海市的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送达A公司。此期间,因木板价格上涨,A公司于22日上午9时15分向纽约市电报局交发电报,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10月20日发盘撤销。”A公司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B公司。问,A公司是否成功地撤销了其要约,A、B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5、案例分析五:逾期承诺 要约人A在要约中明确表示,3月31日为承诺其要约的最后期限。受要约人B的承诺于4月3日送达A。要约人A仍然对该合同有兴趣,愿意“接受”B的逾期承诺,并且立即通知了B,A的通知于4月4日送达B。问题:该合同是否成立,合同的成立时间是何时? 7、案例分析:关于损害赔偿 7月2日,A要求旅游代理商B公司为其在伦敦预订20间8月1日的客房,价格为每间55英镑。7月15日,A得知B还没有预订到房间。A一直等到7月25日才委托别人再预订,但只能订到700英镑一间的房间。如果A在7月15日采取行动,可以订到600英镑一间的房间。问:A可以从B公司处得到多少英镑的赔偿。 8、案例分析:关于不可抗力 甲国的制造商A公司与乙国某公益事业公司B签订了由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座核电站的合同,依该合同的规定,A承担依这一时期的固定价格供应10年该核电站所需的铀,B以美元付款且在纽约支付。问:如5年后,乙国政府实行外汇管制,禁止B公司以任何非乙国货币的货币付款,B公司是否可以免除以美元付款的责任,A公司是否有权终止供应铀的合同?

国际商法合同法

国际商法合同法 篇一:国际商法合同法、货物买卖法案例 国际商法案例集 合同法案例 1、案例分析一:关于要约邀请 出租车在街上揽客是要约邀请吗? 2、案例分析二:要约的修改 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下订单:“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价格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电报回复为:“接受你方条件,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问题: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3、案例分析三:关于要约的撤销 A是一个古董商,A要求B在3个月内完成修复十幅画的工作,价格不超过一个具体的金额。B告知A,为了决定是否承诺该要约,B认为有必要先开始对一幅画进行修复,然后才能在5天内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A同意了,基于对A的要约的信赖,B马上开始了工作。问题:A在这5天内是否能撤销要约? 4、案例分析四:要约得撤销 美国纽约市某公司A于10月22日来电向中国上海市某公司B下订单(发盘)出售一批木材。列明各项交易条件,

但未规定有效期限。B公司于当天收到来电,经研究决定,于22日上午11时向上海市的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送达A公司。此期间,因木板价格上涨,A公司于22日上午9时15分向纽约市电报局交发电报,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10月20日发盘撤销。”A公司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B 公司。问,A公司是否成功地撤销了其要约,A、B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5、案例分析五:逾期承诺 要约人A在要约中明确表示,3月31日为承诺其要约的最后期限。受要约人B的承诺于4月3日送达A。要约人A 仍然对该合同有兴趣,愿意“接受”B的逾期承诺,并且立即通知了B,A的通知于4月4日送达B。问题:该合同是否成立,合同的成立时间是何时? 7、案例分析:关于损害赔偿 7月2日,A要求旅游代理商B公司为其在伦敦预订20间8月1日的客房,价格为每间55英镑。7月15日,A得知B还没有预订到房间。A一直等到7月25日才委托别人再预订,但只能订到700英镑一间的房间。如果A在7月15日采取行动,可以订到600英镑一间的房间。问:A可以从B公司处得到多少英镑的赔偿。 8、案例分析:关于不可抗力

国际商法合同法案例

际商法: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分析 A国某玻璃公司向B国某百货商场发出售卖500件价值50万元的玻璃工艺品的要约,其要约内容完整,形式合法,并注明对方应在2个月内承诺,且承诺时应表示违约者需支付5万元违约金。百货商场在收到要约后第10天,发回承诺表示购买该工艺品并表示同意违约金条款,但承诺中添加了包装方面的条件。玻璃公司接到百货商场承诺后称:“货物已售他人,无货供应。”百货商场以玻璃公司对承诺未表示异议,双方合同关系已建立,玻璃公司将该工艺品售与第三者构成违法为由,起诉要求赔偿因玻璃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并支付违约金。玻璃公司则辩称百货商场在答复中附有条件,已构成反要约,合同并未订立,玻璃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请问: (1)A国某玻璃公司与B国某百货商场之间的购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B国某百货商场的诉求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法院依德国法办绝,其结果会如何?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成立。百货商场在遵照玻璃公司的要约中的要求在承诺期内发回承诺,虽然添加了包装方面的条件,但不属于实质性条件,不属于实质性变更,合同成立。 2、依照“德国法”判决?本人不了解德国法的具体规定,无法作答。 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百货商场的诉求应当得到法院支持,因玻璃公司在百货商场未回复承诺且承诺期未过的情况下,私自与工艺品公司订立合同,侵犯了百货公司的权利,该合同应属无效。故法院应判决玻璃公司与工艺品公司的合同无效,玻璃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应按合同内容继续履行,给付货物,并给付5万元违约金,且如果百货公司能够举证其在此期间因玻璃公司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则玻璃公司还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国际商法案例之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 案例1 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与泰国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合同规定:泰国公司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付货款。合同订立后合同订立后,泰国公司获悉加拿大公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加拿大公司:距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受到通知后,立即向泰国公司提供书面保证:如不能履行义务,将由银行偿付泰国公司支付的款项。但泰国公司受到此通知后,仍然坚持暂时中止履行合同。问题:泰国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 案例2 分批交货下的解除合同。意大利某公司与我国公司签订了出口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合同,合同规定分四批交货。在交付的前两批货物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在第三批货物交付时,买方发现货物品质仍然不符合合同要求,故推定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也难以保证,所以向卖方意大利公司提出解除全部合同。问题:我国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案例3 货物的风险转移。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与2006年10月2日签订进口服装合同。11月2日货物出运,11月4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专卖,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问题:货物风险何时由香港公司转移到瑞士公司? 案例4 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2005年2月8日,某港某电业有限公司A与珠海拱北某公司B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拱北公司向香港公司订购日产佳能复印机200台,价格为CIF九州港1499美元一台,交货期限

国际商法合同法案例

国际商法案例总结 ——第四组 一、合同法案例 案例 1.国外一进口公司(下称买方)与我国一进出口公司(下称卖方)签订一笔1000公吨的食品出口合同,价格为FOB大连。买方指定船舶抵大连港时将合同货物装船。凌晨2点,货物装载完毕,2点30分左右,载货货舱出现火情,船长随即组织船员,启用二氧化碳系统灭火,但约20分钟后仍不见火情减弱,才发现该灭火系统已失灵,船长只好下令消防水系统灭火,才将火扑灭。 经商检部门鉴定,l000公吨食品中已有300公吨被烧毁,其余700公吨也因严重水湿和污染而丧失商用价值。卖方立即将情况通报买方。买方来电称,要求卖方负责将毁损货物卸船,并重新备齐货物装船,否则,拒付货款。承运人见货物已经全部损毁,要求卖方将毁损货物卸下并负担船损期损失。 请问:(1)买方可否要求卖方负责替换货物? (2)买方可否拒付货款? (3)承运人对损毁的货物是否负有责任? 答:(1)在本案例中,买方不能要求卖方负责替换货物。这个问题的实质是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划分或转移的问题。在FOB条件下,货物在越过船舷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此后风险由买方承担。本案中卖方已按合同规定将货物装到船上,风险已经转移,卖方对此后的任何风险均不负责任。而火灾发生在货物进入船舱之后,故与卖方无关。 (2)从买卖合同角度看,买方可否拒付货款取决于卖方是否有违约行为。《公约》规定:如果卖方已交付货物,买方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在FOB条件下卖方是象征性交货,交单就等于交货,买方必须支付货款。 (3)本案例中,灭火系统失灵,属船舶在开航前不适航,这是由于承运人疏忽管理船舶所致,故承运人就丧失了申请免除赔偿责任的权利,应该承担此损失。

国际商法作业考试资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问:双方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不成立。承诺对邀约做了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因此合同不成立。 我国某工艺品公司与国外洽谈一笔玉雕生意,经双方对交易条件磋商之后,就价格、数量、交货日期等达成协议。我公司随即于8月6日致电“确认售与你方玉雕一件……请先电汇1万美元。”对方于8月9日复电:“确认你方电报,我购玉雕一件,按你方电报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1万美元,该款在交货前由银行待你方保管。” 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合同不成立。理由对方复电对我方要约做了实质性变更,因此合同不成立。 我方10日电传出售货物,限15日复到有效。13日收到对方答复:“价格太高”。15日,我方又收到对方来电,“你10日发盘我接受。”此时,市价上浮,我方复电拒绝。 问:我方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案:我方做法合理。对方13日答复对价格没有表示接受,构成反要约,我公司10日要约失效。 我公司于1993年7月16日收到法国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我方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法规公司当即回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少,仲裁条件可以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上涨,我方于19日付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法国公司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 问:合同是否成立?我方有无失误?为什么? 答案:合同未成立,我方有失误。我公司应当对新要约表示承诺合同就成立了,而不是对16日已经失效的要约进行承诺,而且接受时也不应当有“请确认”的字样,这样就等于让对方确认合同是否成立。 我国某地对外工程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电传方式请意大利某供应商发盘出售一批钢材。我公司在电传中声明:“这一发盘是为了计算一项承造一栋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加投标之用。我方必须与5月15日项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5月31日。意大利供应商与5月5日用电传方式就上述钢材向我方发盘。我方据以计算标价,并于5月15日项招标人递交投标书。5月20日,意大利供应商因钢材市价上涨,发来电传,通知撤销5月5日的发盘。我方当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销,双方发生纠纷。及至5月31日招标人开标,我方中标,随即电传通知意大利供应商,我方接受其5月5日发盘。但意大利供应商坚持发盘已于5月20日撤销,合同不能成立。双方争执不下,提交仲裁。 问:如果你是仲裁员,如何裁决并说明理由。 答案:合同成立,意方必须履行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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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代理法资料 一、定义:代理是指代理人依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形式其他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特点:1)以本人名义或代理人名义 2)在代理权限范围内 3)独立为意思表示 4)行为后果由本人承担 案例:外运公司外运某公司接受某货主的委托,代办一批焦炭出口。外运公司将货物装到“望亭”轮上,承运人天远公司的代理人签发了运费预付提单。货物抵达目的港后,承运人的代理称没有收到运费,并通过曼谷警察扣留了货物,要求外运公司确认并支付运费。为减少损失,外运公司被迫承认欠付运费,出具保函,并支付了部分运费11万美元。于是,承运人放货。此后,承运人的代理又通过扣留上述货物的出口核销单和出口退税单迫使外运公司支付余下的运费20多元美元 【法律问题】外运公司的付费是否合理? 在本案中,作为货主代理人的外运公司将货物装上船就已经完成了代理人的职责。承运人未收到运费应直接向货主(提单所载明的托运人)主张权利。外运公司与承运人之间没有任何合约关系,更没有付款义务。在本案中真正有义务付款的货主不着急,而没有义务的外运公司却惶惶支付运费,说到底是对自己的法律地位不清楚,不知道作为货运代理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二、代理权的产生 (一)大陆法系 1.法定代理:反不是由于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代理权成为法定代理。如父母对于与未成年子女有代理权。 2.意定代理:基于本人的意思表示产生的代理权成为意定代理权。 (二)英美法系 1.明示的授权 2.默示的授权 3.不容否认的授权 4.客观必需要的代理 5.追认的代理 案例:英国E公司委托波兰R公司在波兰购买一批皮货。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在无法与E公司取得联系的情况下,R公司以高价卖出该批皮货并将货款以E公司的名义存入银行。然而,后来E公司却指控R公司未经授权而出售货物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 问:R公司是否有代理权 英国法院在审理这个案件时认为,皮货易于保存,也不会因储存而减损其价值,无紧急处分的必要,因此不能认为波兰R公司有客观需要的代理权。波兰R公司应对自己的越权行为承担责任,赔偿英国E公司的损失。 三、无权代理 1.不具备默示授权条件的代理; 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3.越出授权范围行事的代理; 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国际商法简答题

1.简述国际商法的构成和特点。 答:国际商法的范围超出传统商法;国际商法属于跨国私法;国际商法的发展轨迹不同于其他法律分支;国际商法的渊源为国际立法、国际商事惯例以及各国相关立法,尤以前两者为主。 2.简述大陆法系的概念及其影响范围 答:大陆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典型的法、德两国法律以及效仿其法例的其他国家法律的统称。大陆法系在13世纪形成于西欧,除法国、德国外,其他如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奥地利、卢森堡、瑞士、荷兰、丹麦、瑞典、挪威、芬兰、冰岛等欧洲大陆国家均属于大陆法系。曾受大陆法国家殖民统治的拉丁美洲、非洲的一些国家,也属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中的个别地区,如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和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也实行大陆法。另外,日本、土耳其等国,中国台湾地区、澳门地区,也先后引入了大陆法。中国大陆实际上秉承了大陆法传统。 3. 简述英美法系的概念及其影响范围 答: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海洋法系、普通法系,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以及受其影响或者仿此模式制定的美国及其他国家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形成于英国,以后又扩展到美国及其他曾受英国殖民统治的国家和地区,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南非、菲律宾、斯里兰卡则先采用大陆法,后又引入英美法,形成两大法系混合的局面。美国独立以后的法律制度还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点。 4.英国的先例拘束力原则是如何体现的? 答:先例拘束力原则着重体现为下列三点:(1)上议院的判决是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全国各级审判机关均须遵循,只有上议院本身可不受约束;(2)上诉法院的判决可构成对其自身以及下级法院有约束力的先例;(3)高级法院每一个庭的判决对所有低级法院均有约束力。具有约束力的判决分为判决理由和判决词中为解释判决理由所阐述的法律规则两个部分,只有前者对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后者只有说服力。 5. 简述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 答:大陆法系中判例的作用日益增强;英美法系中成文法的数量迅速扩大;两大法系取长补短,逐渐融合。 1.简述公司及其法律特征。 答:公司为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社团法人。它具有营利性、法人性、社团性和依法认可性4个特征。 2.中国大陆主要的合伙企业形式有哪些? 答:有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合伙3种。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通过订立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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