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剂管理

医疗机构药剂管理
医疗机构药剂管理

医疗机构药剂管理

第1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处方管理办法》、《国家处方集》、《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等制订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编制药品采购计划,按规定购入药品。

第2条医疗机构应当制订本机构药品采购工作流程;建立健全药品成本核算和账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药品购入检查、验收制度;不得购入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第3条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药品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审核同意,核医学科可以购用、调剂本专业所需的放射性药品。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药品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药品。

第4条医疗机构应当制订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养护与质量检查。药品库的仓储条件和管理应当符合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5条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应当分别储存,分类定位存放。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应当另设仓库单独储存,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制订相关的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使用。

第6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调剂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审核处方或者用药医嘱,经适宜性审核后调剂配发药品。发出药品时应当告知患者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指导患者合理用药。

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

第7条医疗机构门急诊药品调剂室应当实行大窗口或者柜台式发药。住院(病房)药品调剂室对注射剂按日剂量配发,对口服制剂药品实行单剂量调剂配发。

肠外营养液、危害药品静脉用药应当实行集中调配供应。

第8条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实行集中调配供应。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符合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技术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集中调配静脉用药。在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以外调配静脉用药,参照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执行。

医疗机构建立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9条医疗机构制剂管理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药剂科中药药事管理相关制度

第一部分第五章中药药事管理 5.2.8中药从业人员在职教育培训制度 (一)目的:为提高本院中药从业人员素质,充实其知识与技能,以增进工作质量及绩效,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院从事中药饮片、中成药有关的药学人员。 (三)主管部门:药剂科 1、本院药学人员年度、月份培训内容的拟定。 2、培训制度的制定及修改。 3、本院药学人员在职教育培训实施成果及改善对策的汇总分析和汇报。 4、学习培训、考察计划的审议;学习培训、考察实施情况的督导、追踪、考核。 5、邀请上级药学专家到本院举办专题讲座、培训等事项。 (四)培训的实施 1、药学部依据培训计划定期实施并负责培训活动的全部事宜。 2、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由相关部门监督。 3、各项在职学习培训实施时,参加受训学员应签到,经办部门应随时了解出勤状况。 4、参训人员应按照规定准时参加,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办理请假批准手续。 5、各项培训考试或测验缺席者,事后一律补考,不补考者,一律以旷工计算。 6、学习培训的考试测验成绩报告,列入绩效考核及晋升职务的参考。 5.3.1 中药饮片采购工作制度

为加强中药饮片经营管理,确保科学、合理、安全、准确地经营中药饮片,杜绝销售假药、劣药,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本制度。 1、本院所用的中药饮片由药剂科负责统一计划、采购和供应。坚持“按需进货、择优选购”的原则、适时选购优质中药饮片。所购中药饮片,必须从具有合法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的供贷单位购进。 2、药剂科应指定专人负责采购工作,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一律不得购药。 3、采购人员要严格自律,严禁以任何形式索取、收受各种形式的回扣,所收各种礼品等应及时登记上缴,不得私自留用。 4、购进的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应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有药品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 5、购进进口中药饮片应有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材批件》及《进口药材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6、该炮制而未炮制的中药饮片不得购入。 7、购进中药饮片,应作好购进记录。购进记录保存2年。 5.3.2 中药饮片验收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1.doc

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1 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证产品的安全、有效,在医疗器械使用前,严格遵循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 一、医院采购医疗器械,要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要求进行索证。凡证件不齐者,一律不予投入临床使用。 二、医疗器械投入使用前,必须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标签标识,建立真实完整的记录,记录应包括供货单位、产品名称、生产厂商、生产许可证、注册证号、规格型号、产品批号(编号)、生产日期(灭菌日期)、有效期、购进数量、购进日期、验收结论、验收人签名等。 三、根据采购计划、进货发票或送货单,对产品名称、生产厂商、生产许可证、注册证号、规格(型号)、批号(编号)、生产日期(灭菌日期)、有效期、供货单位、数量、日期等逐项核对、清点。如有不相符或破损应及时做好记录,严禁投入临床使用。 四、医疗器材投入使用前要进行严格的检查。其中: 1、外包装检查:包装、密封等是否牢固;外包装上的中文标识是否符合要求;包装注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准文号、规格型号、批号(编号)、生产日期(灭菌日期)、有效期等是否清晰齐全;有关特定储运图示及使用的包装标志是否清晰。不合格的,不予投入临床使用。

2、内包装检查:医疗器械内包装应完整、无破损、无污染、无变形、封口应严密。不合格的,不予投入临床使用。 设备科工作职责制度 1、负责医疗设备、医用耗材日常使用的监管和年度采购计划的审核、上报。 2、负责全院医疗设备的验收、维修、保养、培训、等工作。 3、负责全院医用耗材的计划汇总、审核、论证及库房验收和领用等工作。 4、负责医疗计量仪器的定期强制检定工作。 5、医疗设备的保养、维修,保证处于正常状态。 6、负责组织大型设备购置的可行性论证,并按照法规进行配置许可。 7、负责对接省、市、区的卫计、环保、药监、质监等监管部门的事务性工作。 设备科科长职责 1)在院长和分管院领导的指导下主持开展设备科的全面工作, 建立健全医院医疗设备、卫生耗材管理的各种制度、人员职责及工作流程,以保证医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2)熟悉国家有关医疗器械卫材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组织

药剂科工作管理制度(总)

门诊西药房工作制度 一、在药剂科领导下工作。 二、工作人员工作服穿着整洁,佩戴工作牌,文明礼貌服务。 三、保持工作环境整洁干净,严禁室内吸烟。 四、药剂人员树立高度责任心,一切以病人的用药安全为原则,严格执行“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五、认真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对错误处方或缺药处方应退回请原处方医师更改,药剂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对滥用药品、配伍禁忌、超剂量的处方和涂改处方,药剂人员有权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医疗毒性药品的使用、保管和调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 七、有计划的请领、储存药品,防止积压、损坏和浪费。 八、药品按其性质、剂型、用途和储存条件保管。 九、每月定期检查药品有效期和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有记录。 十、已经发出的药品原则上不予退换,因特殊原因(如药物不良反应、禁忌症等)需退药的,必须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十一、每季度盘点一次、做到帐物相符。 十二、药房二十四小时有人值班,值班人员按时交接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岗,并完成值班日的各项工作任务。 十三、其他人员非公事不得进入西药房。

门诊中药房工作制度 一、在药剂科领导下工作。 二、工作人员工作服穿着整洁,佩戴工作牌,文明礼貌服务。 三、保持工作环境整洁干净,严禁室内吸烟。 四、药剂人员树立高度责任心,一切以病人的用药安全为原则,严格执行“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五、认真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对错误处方或缺药处方应退回请原处方医师更改,药剂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对滥用药品、配伍禁忌、超剂量的处方和涂改处方,药剂人员有权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六、方剂中如有需先煎、后下、另煎、烊化、冲服等药材,必须单包并注明。 七、中药材应按药性分类管理,除需密闭保存的品种外,应定期通风晾晒。库内应有防潮、防虫、防霉、防变质、防鼠等措施及消防设备;贵重药材应专柜、专帐、专人管理。 八、每季度盘点一次、做到帐物相符。 九、有计划的请领、储存药品,防止积压、损坏和浪费。 十、每月定期检查药品有效期和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有记录。 十一、已经发出的药品原则上不予退换,因特殊原因(如药物不良反应、禁忌症等)需退药的,必须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十二、其他人员非公事不得进入中药房。

医疗机构规范药房管理要求

永德县医疗机构规范药房管理要求 为加强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工作,保证人体用药安全、合理、有效,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以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永德县实际,永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医疗机构规范药房管理要求,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医疗机构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县卫生局负责对医疗机构开展诊疗的科目、内容、范围和执行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进行监督管理。辖区内医疗机构药房必须按此要求进行规范管理。 一、组织与人员的管理 1、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下设药品质量管理组,负责本医疗机构规范药房管理的具体工作;其它医疗机构成立药事管理组,设置质量负责人或者质量管理员,负责医疗机构规范药房管理的具体工作;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和企事业单位医务室设置专职质量管理员,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2、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应具备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药品质量管理经验;一级医疗机

构、村卫生室、个体诊所、企事业单位医务室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应具药学或医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3、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药品质量管理、采购、验收、养护、保管、处方调剂的人员应具有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其它医疗机构的同类人员应具有药学或医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还应当接受县级(含)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药事法律法规、药品质量管理等专业知识培训,并定期接受继续教育。 4、医疗机构对直接接触药品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发现患有传染病、皮肤病等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必须及时调离其工作岗位。 5、医疗机构必须制定保证药品质量的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制度应包括:人员培训制度、药品调剂及处方审核管理制度、药品购进管理制度、药品验收管理制度、药品储存养护管理制度、药品陈列分类管理制度、拆零药品管理制度、特殊药品管理制度、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管理制度、药品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制度、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等。 6、医疗机构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收集本单位使用药品的质量问题、疗效和不良反应。发生药品不良反应时,及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县卫生局报告。 二、药品购进与验收的管理

医疗机构管理制度汇编

第一章质量管理制度 一、供货企业审核制度 (1)为确保企业经营行为的合法性,保证药品(医疗器械)的购进质量,把好药品(医疗器械)购进质量关,根据《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2)供货企业,是指与本企业首次发生药品(医疗器械)供需关系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3)医疗机构应对供货企业进行质量审核,确保供货单位和所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的合法性。 (4)首次与供货企业开展业务关系前,采购员应详细填写“供货企业审批表”,连同规定的资料报质量负责人。 (5)审批供货企业的必备资料: ①供货企业应提供加盖企业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 ②与本单位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方销售人员,应提供药品(医疗器械)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供货企业质量认证的有关证明、加盖委托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法人委托书,并标明委托授权范围及有效期; (6)质量负责人对采购员填报的“供货企业审批表”及相关资料进行质量审核后,报机构负责人。 (7)根据本单位实际,供货企业的审核以资料的审核为主。必要时,应向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或实地考查。

(8)供货企业必须经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往来,购进药品(医疗器械)。 (9)质量负责人负责收集审核批准的“供货企业审批表”及报批资料,建立质量档案。 二、药品购进管理制度 (1)为严格把好药品(医疗器械)购进质量关,确保依法购进并保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制定本制度。 (2)在采购药品(医疗器械)时应选择合格供货企业。对供货方的法定资格、履约能力、质量信誉等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 (3)审核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并逐步建立所经营药品的质量档案。 (4)对与本单位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并建立档案。 (5)采购药品(医疗器械)前,应与供货方签订明确质量责任的质量保证协议。 (6) (7)购进药品(医疗器械)应开具合法票据,做到票、帐、物相符,药品(医疗器械)购进票据和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8)购进进口药品要有加盖供货单位质管部门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药剂科管理制度

1、在院长和分管院长领导下,按照《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管理的规章制度,具体负责医院的药事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管理临床用药和各项药学技术服务。 2、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药学管理工作模式,开展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收集药物安全性和疗效等信息,建立药学信息系统,提供用药咨询服务。 3、建立健全药事工作相关的各项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各项工作记录和检验记录必须完整,书写清楚并经复核签字后存档。 4、要掌握新药动态和市场信息,制定药品采购计划,加速周转,减少库存,保证药品供应。做好药品成本核算和帐务管理。 5、药品采购实行集中管理,制定和规范药品采购工作程序,建立并执行药品进货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6、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药品仓库应具备冷藏、防冻、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等适宜的仓储条件,保证药品质量。 7、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监督使用。 8、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养护,防止变质失效。过期、失效、淘汰、霉烂、虫蛀、变质的药品不得出库,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9、应经常以各种不同的形式组织本部门的各级各类药学技术人员,学习和掌握专业技术知识与技能,提高全体人员的技术和服务水平。 10、结合本院的功能、任务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合实际的部门发展规划和服务工作计划,并予以实施。

1、在院长领导下,领导药剂科各项工作。制定药剂科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经常督促检查按期总结汇报。 2、拟定药品预算、采购计划,经院长及药事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3、负责督促检查药品管理情况,实行管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满足医疗科研需要。 4、配合临床工作,努力开展临床要学,建立药品信息网络,收集整理药品情报资料,宣传用药知识,配合临床做好新药验证、临床疗效评价工作,收集药品不良反应。 5、组织领导药品调配工作,指导和亲自参加复杂的调剂工作,保证配发的药品质量合格。 6、督促和检查特殊性药品、贵重药品的使用、管理。领导所属人员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确保安全,严防差错事故。 7、经常深入科室了解需要,征求意见,主动供应。督促检查个科室的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并参加药事委员会工作 8、领导所属人员进行业务学习,进行技术考核,提出升、调、奖、惩的意见。 9、组织实施药品登记、统计工作。 10、确定本科人员轮换和值班。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 第四章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 第四章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 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时,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期限内,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制剂的调剂使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医疗机构制剂的调剂使用,必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20号) 第三章调剂使用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制剂一般不得调剂使用。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时,需要调剂使用的,属省级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调剂的,必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特殊制剂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医疗机构制剂调剂的,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第二十七条省级辖区内申请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的,应当由使用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说明使用理由、期限、数量和范围,并报送有关资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医疗机构制剂的调剂使用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特殊制剂的调剂使用,应当由取得制剂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说明使用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临床使用医疗器械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是指建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使用医疗器械制度并组织实施,保障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的安全、有效。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医疗器械应急保障机制,保证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治需求。 第六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完善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全程管理制度,确保医疗器械科学合理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器械信息管理,建立医疗器械及其使用信息档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器械潜在风险,对医疗器械实行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成立国家医疗器械临床使用专家委员会。 国家医疗器械临床使用专家委员会负责分析医疗器械临床使用情况,研究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重大问题,提供政策咨询及建议,指导医疗器械临床合理使用。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成立省级医疗器械临床使用专家委员会或者委托相关组织或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的监测、评价、督导及考核工作。 第九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由院领导负责的医疗器械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医院器械管理委员会),承担指导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委员会由医疗行政管理、医学工程、临床医学及护理、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医保、信息等专业人员组成,明确各部门及人员责任。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或指定专门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组织或指定专人负责相关工作。 第十条医院医疗器械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的有关法

阿片类药物简介

阿片类药物的简介 一.分类 1.按化学结构分类分为吗啡类和异喹啉类,前者即天然的阿片生物碱(如吗啡、可待因),后者主要是提取的罂粟碱,不作用于阿片受体,有平滑肌松弛作用。 2.按来源分类该类药物又可分为天然阿片类、半合成衍生物(如双氢可待因、二乙酰吗啡)和合成的阿片类镇痛药。合成药物又分为4类:①苯哌啶类(phenylpiperidine derivatives),如哌替啶、芬太尼等;①吗啡烷类(morphinenans),如左吗喃、左啡诺(levorphanol);①苯并吗啡烷类(bengmorphans),如喷他佐辛; ①二苯甲烷类(diphenylmethanes),如美沙酮(methadone),右丙氧芬(dextroproxyphene)、镇痛新(pentazocine) 3.按受体类型分类可分为μ、κ、δ受体激动剂,该3种受体的分子结构已被确定,并被成功克隆。然而阿片类受体在中枢神经系统内分布以及对不同阿片受体配型的结合能力存在差异。阿片受体内源性配体为脑啡肽、强啡肽和内吗啡肽(endomorphine)。这些五肽物质分别有不同的基因编码,对不同阿片受体的亲和力不同。脑啡肽对δ受体有较强的选择性,强啡肽对κ受体有较强的选择性,μ受体的内源性配体为内吗啡肽,内吗啡肽在中枢神经系统内与μ受体成镜像分布,其结合力比对δ和κ受体强100倍以上。而以前所认为的β内啡

肽并不是μ受体的内源性配体。 4.按药理作用分类阿片类镇痛药又可分为激动药(吗啡、芬太尼、哌替啶等),激动—拮抗药(喷他佐辛、纳布啡等),部分激动药(丁丙诺啡)和拮抗药(纳洛酮、纳曲酮、去甲纳曲酮等)。 5.根据阿片类药的镇痛强度分类临床分为强阿片药和弱阿片药。弱阿片药如可待因、双氢可待因,强阿片药包括吗啡、芬太尼、哌替啶、舒芬太尼和瑞芬太尼。弱阿片药主要用于轻至中度急慢性疼痛和癌痛的治疗,强阿片类则用于全身麻醉诱导和维持的辅助用药以及术后镇痛和中至重度癌痛、慢性痛的治疗。 二.作用与临床应用 主要作用就是镇痛镇静、中枢性镇咳、缩瞳、止吐、扩张血管、收缩平滑肌、抑制呼吸。广泛应用于术前准备、全麻诱导与维持、术后镇痛、分娩镇痛、局麻强化、慢性疼痛和癌痛治疗。 三.作用机制 通过增加钾离子外流使突触后膜超极化 突触前作用阻止钙再摄取,因而抑制神经递质释放,阿片类药物已被证明能够抑制许多神经递质的释放,包括P物质、乙酰胆碱、去甲肾上腺素、谷氨酸和5羟色胺等 阿片类镇痛药作用于中枢神经不同位点,可产生特殊的镇静和兴奋作用,例如,吗啡兴奋迷走神经核,而抑制仅隔数毫米远的呼吸中枢.神经元兴奋机制往往是对抑制性中间神经元的抑制

医院药房管理制度

青铜峡市医院药房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我院医院药房管理,保障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与国药品管理法》及《处方管理办法》、《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人员管理 一、人员档案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养护、保管、调配工作得人员应当建立个人档案,包含资料有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复印件、年度业务考核表等。二、健康档案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调配、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得工作人员,每年应当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健康查体,并建立健康档案。 三、学习制度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养护、保管、调配工作得人员应当接受药事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每周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小时。 第二章药品管理 一、药品得购进与验收 购进药品应当以保证质量为前提,从具有合法资格药品生产、药品批发企业采购药品,严格审核供货单位、购进药品及销售

人员得资质,建立供货单位档案。 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收人员要逐批验明药品得包装、规格、标签、说明书、合格证明与其她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得,不得购进。 建立真实、完整得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做到票、帐、物相符。购进验收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二、药品得保管 设置与诊疗范围与用药规模相适应得、与诊疗区与治疗区分开得药房、药库。药房、药库得内墙壁、顶棚与地面应光洁、平整,门窗应严密。在常温(温度为0—30℃)、阴凉(温度不高于20℃)、冷藏(温度为2—10℃)条件下储存药品,相对湿度保持在45—75%之间。对储存有特殊要求得药品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或包装上标注得条件及有关规定储存。做好温湿度得监测与管理,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得,应及时调控并予以记录。药品养护人员应当定期进行检查与养护,并做好记录,库存药品每季度养护一次,陈列药品每月养护一次,重点品种每半月养护一次;对影响药品质量得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过期、污染或变质等不合格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三、药品得调配 进行药品调配得人员必须具备药学专业技术相关资格。 调配得药品应当与诊疗范围相适应,必须凭注册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者乡村医生开具得处方或医嘱进行,非经医师

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医疗器械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卫生局 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医疗器械 使用的指导性意见 京药监械〔2004〕49号 各有关医疗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的规范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器械使用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6号令)、《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4号令)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5号令)精神,结合我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管理的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医疗机构内部要确立医疗器械使用管理部门,负责对涉及医疗器械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维护、报废、销毁、不良事件监测等相关工作进行日常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同时,该管理部门应保证及时、有效地向本单位相关工作人员传达有关政策信息,并有计划地开展政策法规及相关知识技能的学习培训。 二、采购医疗器械必须从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

证》的生产企业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同时,拟采购的医疗器械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首次进货时应审核并复印留存供货商及医疗器械产品的相关资质证明。资质证明复印件应加盖出具方合法印章。 三、购进医疗器械产品入库前应做好进货检验工作,对产品外观质量、包装、标识、效期、合格证等进行查验并做好相关验收记录,妥善保管以便追溯、查询。 四、医疗器械库房要保持相对独立,库房面积与库存量相适宜,具备保持产品质量所需的储存条件和设施。库房管理应实行分区或分类管理。效期产品应按效期顺序码放,实行效期产品管理。保管产品做到帐、卡、物相符合。产品码放避免拥挤、混放、堆放。要有专人负责库房的养护工作,做到防火、防尘、防鼠、防潮、防虫,并做好养护记录。 五、使用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必须严格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和《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法规规定,建立销毁制度,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器械要严格按有关规定予以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六、对骨科内固定器材、心脏起博器、血管内导管、支架等植入性或介入性的医疗器械,必须建立并保存详细的使用记录。记录至少应包括:患者姓名、产品名称、产品数量、

药剂科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药剂科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中药库工作制度 一、采购验收 1、药库工作人员应及时了解、掌握药品信息,根据本院临床医疗、教学、科研需要及基本用药目录,按时编制中药采购计划。药品的库存量,应根据医院用药历史及本地不同季节常见病、多发病情况,灵活调节,以品种齐全、保证供应、不积压资金为原则。 2、采购、验收、保管人员应自觉遵守药事管理法规,廉洁自律,坚持从国营主渠道进药,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杜绝假冒伪劣药材。入库饮片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省、市地方炮制规范。 3、饮片人库验收无误后,经手人(采购、验收、库管)应在原始单据、入库单等票据上签字,已备入账。原药材炮制后入库需要按标准从新验收登记。 二、仓库保管 1、药库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药政法规,对毒、麻、精神、贵重药品,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分类管理,变质失效等质量不合格饮片不得使用。 2、库存饮片应设卡编号,分类保管,随人随发及时登记,保证账货相符。 3、应保证库房的湿度、温度、通风、光线等贮藏条件符合要求,防止发生霉变、虫蛀、鼠咬等。 4、库房应有防火、防水、防盗、防鼠设施,并应经常检查,确保安全。 三、出库管理 l、各部门领药时应持领药计划一填写领药单。领药时注意复核,察看品名、数量、规格、质量等。有关特殊药品的领发,应按特殊药品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2、实发饮片应填写出库单,双方签字。药库不得私自配发处方、对外代收、代购、转借饮片。 3、出库饮片应及时登录帐卡。 四、各种出入库凭证票据,应按月分类装订保存备查;每月定期盘点,核对帐目,做到帐物、帐帐全相符。 五、库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后,才能离岗。 六、非库房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库区。

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剂管理规范试行

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剂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本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治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医疗机构药剂治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规范包括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储存、调剂、配制制剂等药剂治理工作的规定。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按照本机构的功能、任务、规模,设置相应的药学部门。 第五条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应当设置药品质量治理负责人或专职药品质量治理人员(以下简称专管员),具体负责药品质量的治理工作。

第六条等级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人的配备应符合《医疗机构药事治理暂行规定》。 等级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药品质量治理负责人(可由药学部门负责人兼任)的职称应与药学部门负责人相当。 其他医疗机构(村级医疗机构和内设医疗机构除外)应按照规模配备相应药学技术职称的药学部门负责人和质量治理负责人。 村医疗卫生气构和内设医疗机构专管员,应具有药学技术职称或经专门培训。 第七条制剂室和药检室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药学或有关专业学历,具有相应治理的实践体会,有对工作中显现的咨询题作出正确判定和处理的能力。 制剂室从事制剂配制操作及药检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凡有专门要求的制剂配制操作和药检人员还应经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 制剂室和药检室从事制剂配制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应熟悉《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治理规范》,并应通过培训与考核。 第八条中、西药调剂室审核和调配处方的人员,药库负责人和从事药品采购、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士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 第九条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参加规范化培训和连续教育,并经专业法规知识培训。

医疗器械管理制度(全)

茶心酒情医院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一、医院负责人职责 二、质量管理人职责 三、验收员岗位职责 四、维修养护售后人员职责 五、产品采购索证管理制度 六、进货验收管理制度 七、仓库保管养护管理制度 八、出库复核管理制度 九、效期产品管理制度 十、不合格品的确认和处理制度 十一、购销记录档案管理制度 十二、产品售后服务管理制度 十三、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十四、质量查询、质量投诉及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十五、质量信息管理制度 十六、有关质量记录的管理制度 十七、质量教育培训及考核管理制度

医院负责人职责 一、领导和动员全体员工认真贯彻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在“合法经营、质量为本”的思想指导下进行经营管理。对医院所经营医疗器械的质量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合理设置并领导质量组织机构,保证其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 充分发挥其质量把关职能,支持其合理意见和要求,提供并保证其必要的质量活动经费。 三、表彰和奖励在质量管理工作中作出成绩的员工,批评和处罚造 成质量事故的人员。 五、重视改进意见和投诉处理,主持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和重大质 量问题的解决和质量改进。

质量管理人员职责 一、全面负责医院的质量管理工作,对本院经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调,有效实施质量否决权。确保医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医疗器械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负责对供应商企业质量审核。 三、负责开展对本院质量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四、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医院产品的验收、保管、养护中的质量工作。 五、对不合格的产品进行控制性管理,负责对不合格的产品报损前的审核及报损、销毁处理的监督工作,监督做好不合格品的相关记录。 六、负责种类质量记录、资料的收集存档工作,保证各项质量记录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七、负责产品不良反应信息的处理及报告工作。 八、定期检查的环境及人员卫生情况,组织员工定期接受健康检查。

医疗机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 目录 1、医疗器械采购制度 2、医疗器械质量验收制度 3、仓库管理及养护制度 4、医疗器械出库复核制度 5、效期产品管理制度 6、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 7、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用后销毁制度 8、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医疗器械采购制度 采购医疗器械应遵循质量第一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认真审核供方合法资格及各种有效证件,把好采购质量关。 一、医疗器械应当由采购人员实行统一采购。临床科室不得自行采购。 二、医疗机构采购医疗器械产品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供方必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产品必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同时该产品必须是在供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产品范围内;产品生产商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三)具有产品合格证; (四)产品的标签、包装标识和说明书符合规定,且使用规范化汉字(可以附加其他文种); 三、首次经营的品种应建立质量审核制度。质量审核包括索取产品技术标准、质量检验报告书,签订质量保证协议等,并建立档案。 四、质量管理员应做好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工作,审核时应查明以下加盖供方公章的证件、材料,并建立档案: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复印件; (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及附件的复印件,进口产品提供带“进”或“许”《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的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医疗器械质量保证协议书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委托授权书应明确授权范围; (六)销售人员身份证的复印件; 六、采购医疗器械应当索取标有供方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生产批号、灭菌批号(指灭菌产品)、有效期、数量等内容的合法票据,并妥善保存至超过产品有效期满后2年,且不得少于3年。 七、采购医疗器械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 (二)购进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 (三)购进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质量验收制度 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完好,数量准确,防止不合格产品和不符合包装规定的产品入库,仓库人员必须做到: 一、对待验产品根据其有效证件进行复核(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产品注册证等),与产品的外包装箱注明的中文标识进行核实,确保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号、产品注册证号、产品标准号、厂名、地名等相统一。 二、对待验产品外包装箱进行检查,内容包括:外观无破损、中包装和单支包装无破损,产品包装中每箱必须附带产品合格证。 三、查验产品的生产批号、灭菌日期、有效期等内容是否与合法票据上载明的内容一致。 四、认真填写验收记录,内容至少应包括:购货日期、供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注册证号、规格型号、购进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灭菌批号(指灭菌产品)、产品有效期、验收结论、经办人、负责人等。采购验收记录应妥善保管,以便追溯和查询。记录保存期应不少于产品有效期满后2年,且不得少于3年。 仓库管理及养护制度 一、医疗器械仓库应相对独立,仓库周围应卫生整洁,无污染,仓库内应干净整洁,门窗严密,

医院药剂科管理制度讲课教案

药剂科管理制度 一、药品采购供应管理 药品采购供应管理是药剂科的基本任务之一。医院药品品种多,数量大、周转快,收发琐碎,用于药品采购的资金数量巨大,加之药品是特殊商品,所以任务的重点是:一要保证全部药品的优质和安全有效;二要根据医院的性质任务和规模大小,保持一定数量的药品品种供医生选用,“基本药品目录”中的常用和主要品种保证不断货;三要严格认真管理好毒、麻、精神和贵重药品,执行有关规定;四要重视对有效期药品的管理;五要做好盘点统计报表工作,必须做到账物相符,一切原始单据都要完整保存;六要注意经济效益。 药品采购供应管理分为:计划采购管理、库房管理、供应管理和新药管理等项工作。 1.计划采购管理 计划采购管理既要充分及时地供应药品,又要防止滞留积压,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前提下注意经济效益。具体要掌握好以下事项:(1)根据本院《基本药品目录》和使用情况及库存量,由库房保管人员提出药品采购计划,经科主任审核批准后交采购员执行。 (2)深入临床了解用药动态、新药使用和药品质量等情况,以掌握第一手资料,做好供应工作。 (3)在采购过程中,要注意审核药品供应渠道的合法性。 (4)对药品质量不合格、原包装破损的药品及时退货、调换并登记。 (5)根据季节疾病发病率情况,调整药品品种及购入量。 2.库房管理 (1)对毒、麻、精神药品及危险药品应按规定分别设库存放。库房的条件应与药品储藏要求相符,如冷藏、避光、防潮、通风、防鼠

等条件。 (2)库房药品的摆放可按药理、剂型、给药途径、字母顺序等分类存放,同时要建立货位卡,便于盘点和发药。 (3)入库药品要认真验收,应注意品种、规格、数量、有效期、真伪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加强有效期药品的管理,将所有库存的有效期药品公布于醒目处,定期检查。中药饮片要特别注意虫蛀、霉变,应经常检查晾晒。 (5)中、西药品一般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以保证药品质量。 (6)库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在第三者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并要三方签字,以示负责。 3.供应管理 供应管理指对药库供给调剂室、制剂室等有关科室药品过程的管理。 领用科室向库房领药时,应填写请领单一式三联,一联交药品会计出帐,一联药库存查,一联领用科室留存,领药后库房保管员和领药人员应签字以示负责。若药剂科有计算机网络,则操作可直接在计算机网络上完成。 4.帐目及统计报销 (1)药品应有实物、会计帐,根据库房保管管物不管帐的原则,药库应设药品会计管理帐目,当月做出统计报表和出入库及库存总金额。 (2)负责药品价格管理,接到药品调价通知后,立即通知调剂室、制剂室等使用科室,督促各使用科室更改价格,清点库存数,做出增值或减值报表。 二、调剂管理 1.调剂科(室)的任务

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剂管理规范试行

XX市医疗机构药剂管理规X(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XX 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XX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X。 第二条医疗机构药剂管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XX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XX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规X包括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储存、调剂、配制制剂等药剂管理工作的规定。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根据本机构的功能、任务、规模,设置相应的药学部门。 第五条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应设立药品质量管理负责人或专职药品质量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专管员),具体负责药品质量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等级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人的配备应符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等级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药品质量管理负责人(可由药学部门负责人兼任)的职称应与药学部门负责人相当。 其他医疗机构(村级医疗机构和内设医疗机构除外)应根据规模配备相应药学技术职称的药学部门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 村医疗卫生机构和内设医疗机构专管员,应具有药学技术职称或经专门培训。 第七条制剂室和药检室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具有相应管理的实践经验,有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作出正确判断和处理的能力。 制剂室从事制剂配制操作及药检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凡有特殊要求的制剂配制操作和药检人员还应经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 制剂室和药检室从事制剂配制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应熟悉《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X》,并应通过培训与考核。 第八条中、西药调剂室审核和调配处方的人

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降低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风险,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和《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市卫生局负责三级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管理工作,区县卫生局负责辖区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管理工作。 第二章部门设置及人员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医疗器械管理部门,并依据机构规模、管理任务配备数量适宜的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管理实行机构领导、医疗器械管理部门和临床使用科室三级管理制度。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注重人才培养,建设专业化人才队伍,提高医疗器械管理能力和应用技术水平。 第七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本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机构领导应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依照医疗器械管理制度,全面领导本机构内医疗器械管理工作。 第九条医疗器械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组织、

制订、实施等工作。 第十条医疗器械管理部门负责医疗设备及医用耗材的购置、验收、技术保障(质控)、维护、维修、档案管理、应用分析和处置等全过程管理。第十一条从事医疗器械相关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技术职称或者经过相关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方面的学习培训及考核,并获得国家认可的执业技术水平资格。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管理人员应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证医疗器械管理工作依法进行。 第十三条注重与医疗器械有关的专业人员人才规划、人才培养和梯队建设。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科室应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医疗器械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医疗设备采购管理 第十五条医疗器械管理部门按照临床需求制定采购计划,经营企业及产品资质。 第十七条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配置许可后才能进行采购。 第十八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医疗器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标目录。 第十九条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医疗器械,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采购。第二十条任何采购方式,均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医院药械科管理制度

医院药械科管理制度 一、药品采购供应管理 药品采购供应管理是药剂科的基本任务之一。医院药品品种多,数量大、周转快,收发琐碎,用于药品采购的资金数量巨大,加之药品是特殊商品,所以任务的重点是:一要保证全部药品的优质和安全有效;二要根据医院的性质任务和规模大小,保持一定数量的药品品种供医生选用,“基本药品目录”中的常用和主要品种保证不断货;三要严格认真管理好毒、麻、精神和贵重药品,执行有关规定;四要重视对有效期药品的管理;五要做好盘点统计报表工作,必须做到账物相符,一切原始单据都要完整保存;六要注意经济效益。 药品采购供应管理分为:计划采购管理、库房管理、供应管理和新药管理等项工作。 1.计划采购管理 计划采购管理既要充分及时地供应药品,又要防止滞留积压,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前提下注意经济效益。具体要掌握好以下事项: (1)根据本院《基本药品目录》和使用情况及库存量,由库房保管人员提出药品采购计划,经科主任审核批准后交采购员执行。 (2)深入临床了解用药动态、新药使用和药品质量等情况,以掌握第一手资料,做好供应工作。 (3)在采购过程中,要注意审核药品供应渠道的合法性。 (4)对药品质量不合格、原包装破损的药品及时退货、调换并登记。 (5)根据季节疾病发病率情况,调整药品品种及购入量。 2.库房管理 (1)对毒、麻、精神药品及危险药品应按规定分别设库存放。库房的条件应与药品储藏要求相符,如冷藏、避光、防潮、通风、防鼠等条件。 (2)库房药品的摆放可按药理、剂型、给药途径、字母顺序等分类存放,同时要建立货位卡,便于盘点和发药。 (3)入库药品要认真验收,应注意品种、规格、数量、有效期、真伪等,发现问题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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