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修正)

编号:_____________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的通知(修正)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修正)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修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我们在总结近几年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经验及借鉴国际上一些通行的施工合同文本的基础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基本适用于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现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推行工作。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停止使用。

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

四日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

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元(人民币)

$:______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深圳市公司章程工商局范本

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 公司章程范本使用说明

一、公司章程范本仅供参考。当事人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 行修改,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要条款不得删减,公司组织机构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必须在章程中明确。 二、公司章程范本中黑体字为提示性或选择性条款,当事人 选择时,应当注意前后条款的一致性,例如第五章选择执行董事,则应将关于董事会规定的条款删去。第六章选择监事则应将关于监事会规定的条款删去。 三、当事人根据章程范本制订公司章程后,另行打印,自然 人股东需亲笔签名,法人股东需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亲笔签名。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规定,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的修改。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 深圳市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深圳市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区路号楼层室。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股东 第七条公司股东共个: 甲方: 姓名或名称: 住所: 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 乙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 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c817408647.html, 1999-9-2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 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1999]第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6)10号])等文件精神,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六部委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于近日发布了《关于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通知》,在该《通知》中,对一些行业组织和市场调查机构擅自从事的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活动认定为“实际上是对企业搞评比或变相评比活动,以此向企业索取高额费用”的行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清除市场障碍、减轻企业负担,现就广告中使用排序、评比、综合评价结果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带有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外,禁止在广告中使用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对企业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的内容。如“全国销量第一”、“市场占有率第一”、“市场主导品牌”、“消费者首选品牌”、“中国公认名(品)牌”、“×××推荐产品(品牌)”、“×××认定”、“×××认可”、“×××展示”、“×××荟萃”、“×××指定”、各种满意率、信任率以及某类商品、服务上榜企业等; 二、请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到各广告经营单位,并对含有排序、评比、综合评价内容的广告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如发现政策界限不清或难以认定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 三、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未按本通知要求,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发布含有上述内容广告的,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对商品包装物上含有上述内容的,自2000年3月1日起,停止使用。 附件:《关于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757号) (略)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石处字(2006)第058号 当事人:门旭东,30岁,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 现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古城前街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06年 2月10日,从送一送啤酒的人处以6元/瓶的价格购进500毫升装的红星牌二锅头酒36瓶;以2.25元/瓶的价格购进100毫升装的红星牌二锅头酒120瓶,并于当日在当事人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新五星农副产品市场的摊位内进行销售。至2006年2月22日,以6.5元/瓶的价格售出500毫升装的红星牌二锅头酒17瓶;以 2.5元/瓶的价格售出100毫升装的红星牌二锅头酒60瓶。2006年2月22日,当事人所销售的上述两种规格的红星牌二锅头酒,经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打假部门的工作人员现场鉴定属于冒牌商品。此期间当事人共获销货款260.5元,获非法所得23.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有巡查人员现场检查笔录、鉴定报告、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和陈述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冒牌商品的投机倒把行为。 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1、没收当事人尚未售出的假冒红星牌二锅头酒500毫升装

的19瓶、100毫升装的60瓶; 2、没收销货款260.5元; 3、罚款23.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送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指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石景山支行八角分理处,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西街66号。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 2006年3月31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 第 8 号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住 房 和 城乡 建 设 部 部长 姜伟新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主 任 张 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每年的考试次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12315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试点工作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12315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沪工商消[2016]17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9.22 【实施日期】2016.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12315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工商消〔2016〕174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工商局各处室、机场分局,市12315中心: 现将《12315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9月22日12315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消费维权工作社会监督,引导经营者诚信自律,根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现就开展12315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明确公示内容 确定公示内容应当坚持审慎、合理的原则,《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办法(试行)》中关于公示内容的界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经营者的被投诉总量信息时,应当同时公示相关投诉在12315系统内的登记日期、调解结果等信息。 2.实际解决的投诉数量是指12315系统内调解结果为“达成调解协议”、“撤回投诉”、“协商和解”的消费者投诉数量。 3.投诉转案件后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是指根据投诉线索转“行政处罚与执法监督系统”并依法查处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相关信息,主要为案件名称及相关立案号。 二、突出公示重点 1.要围绕投诉集中的重点行业、重点经营者开展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公示过程中,可以根据相关经营者被投诉数量、投诉解决率等分别进行排名,并公示相关数据。投诉解决率指实际解决的投诉数量与已受理且办结的投诉数量的比率。 2.要积极利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进行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重点利用大众点评网等平台进行公示试点。 3.公示重点经营者的消费者投诉信息时,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进行:一是对被投诉经营者涉及以加盟等形式从事特许经营的,可以一并公布本市相关特许经营体系内的消费者投诉信息;二是对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对外使用相同品牌、名称或标记的,可以一并公示相关消费者投诉信息;三是对被投诉主体难以辨别是交易平台自身还是平台内商

深圳市公司章程工商局范本.doc

第七章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公司章程范本使用说明 一、公司章程范本仅供参考。当事人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修改,但法 律法规所规定的必要条款不得删减,公司组织机构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必须在 章程中明确。 二、公司章程范本中黑体字为提示性或选择性条款,当事人选择时,应当 注意前后条款的一致性,例如第五章选择执行董事,则应将关于董事会规定的条 款删去。第六章选择监事则应将关于监事会规定的条款删去。 三、当事人根据章程范本制订公司章程后,另行打印,自然人股东需亲笔 签名,法人股东需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亲笔签名。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章 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的修改。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

深圳市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 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深圳市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区路号楼层室。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股东 第七条公司股东共个: 甲方: 姓名或名称: 住所: 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 乙方: 姓名或名称: 住所: 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 (注:若有多个股东照此类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以下简称处罚裁量权),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的重要性 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行使处罚裁量权的过程是行政机关从法律目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裁量并作出决定的过程。 处罚裁量权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中被普遍行使。总体来讲,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能够统一思想,明确目的,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在制止和打击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过罚不相当、同案不同罚等不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依然时有发生。 有效促进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既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也是构建工商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对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进行制度上的规范,有利于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能够有效防止重责轻罚、轻责重罚、同案不同罚等现象。促进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是对行政执法权进行监督制约的重要方面,将对防治腐败工作起到重要作用。总之,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有利于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加强反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93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王众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八日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名称。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 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登记企业名称。 超越权限核准的企业名称应当予以纠正。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 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二) 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 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一) 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二)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第二章 企业名称 第六条 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九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宇样。 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

建设部87号文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9]8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

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

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 隶属单位(企业)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单位名称 名称预先核准 文号/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生产经营地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开业 负责人联系电话 资金数额万元申请执照副本数量个经营范围 核算方式□独立核算□非独立核算 □变更/备案 变更/备案项目原登记/备案内容申请变更登记/备案内容 □注销 注销原因□1.所属企业法人歇业。□2.隶属单位决定撤销。□3.被登记机关依法吊销或撤销。□4.其它原因: 债权债务清理□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债务清理完结 清税情况□已清理完毕□未涉及纳税义务 缴回公章情况□已缴回□未缴回 □申请人声明 本企业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及相关规定申请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隶属单位(企业)盖章 年月日

负责人信息 姓名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郑重承诺:登记部门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我(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经查询,经营范围涉及需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后方能经营的事项为: 签 名: 年 月 日 备注:签名人员应为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手机扫一扫 查看上海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 审批事项目录 承 诺 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文字号】工商企字[2009]83号 【发布日期】2009.04.27 【实施日期】2009.04.27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唯一标志】13950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 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9]83号2009年4月27日)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地方法规6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适应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形势需要,总局制定了《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 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将于2009年6月1日施行,现印发给你们。《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工商企字[2005]第199号)届时废止。现就有关情况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施行新的登记规范是适应登记管理工作新形势的需要 《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工商企字[2005]第199号)施行3年来,对于全国企业登记工作适应修订后的《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新要求,规范企业登记机关登记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障申请人权益,方便申请人办事,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3年多来,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建设日益深化,对 登记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和规范化程度提出了更高要求,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一 些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申请人和企业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也对企业登记工作提 出了新的要求,同时在企业登记实践中也发现了一些需要调整改进之处,所以,制定新的内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规范势在必行。 制定《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指导 思想是: --依法履行职责,落实法定要求。根据国家颁布实施的《物权法》、《企 业破产法》等新的法律法规,增补相关内容。法律法规授权总局可以做出规定的,细化相关事项。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的,在法律原则基础上,提出解决方案。 --方便企业办事,提高服务水平。从申请人和企业办理企业登记事务的实 际需求和服务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增加登记情形和流程,材料要求具体化、 规范化,更好地服务企业便捷办理登记。 --规范登记行为,服务基层登记。通过规范的修改完善,进一步规范登记 机关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同时,满足企业登记实践需要,服务基层登记机关 依法办理登记,解决基层反映集中的问题。 规范制度的变化主要涉及落实法律法规规定、方便企业办事需求、规范登 记行为、文字表述简洁明确、业务办理流程及信息采集需要、调整表格栏目、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京工商发…2009?133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 自主创新示范区文件的意见 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意见》(工商办字…2009?200号,以下简称《意见》),按照先行先试、改革创新的原则,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实际需要,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具备实施条件,可予先行先试 (一)适用范围。 《意见》适用于中关村示范区内的各园区。 (二)登记管辖权。 1.设立示范区企业登记注册窗口。 在示范区各园区所在地区县工商分局注册大厅设立“示范区企业登记注册窗口”,负责示范区内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的登记注册,核发套印示范区分局印章的营业执照。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示范区下列内资企业登记管辖权: (1)依企业申请,对住所设在中关村示范区,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辖的内资企业,示范区工商分局可以进行登记。 (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示范区下列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辖权: (1)经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深圳市公司章程工商局范本

公司章程范本使用说明 一、公司章程范本仅供参考。当事人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 行修改,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要条款不得删减,公司组织机构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必须在章程中明确。 二、公司章程范本中黑体字为提示性或选择性条款,当事人 选择时,应当注意前后条款的一致性,例如第五章选择执行董事,则应将关于董事会规定的条款删去。第六章选择监事则应将关于监事会规定的条款删去。 三、当事人根据章程范本制订公司章程后,另行打印,自然 人股东需亲笔签名,法人股东需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亲笔签名。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规定,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的修改。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

深圳市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深圳市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区路号楼层室。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股东 第七条公司股东共个: 甲方: 姓名或名称:

住所: 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 乙方: 姓名或名称: 住所: 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 (注:若有多个股东照此类推) 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办字〔2010〕247号 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的公告 附件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74件) 1.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9月5日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2.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月9日工商广字〔1988〕第13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一次修订 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9号第二次修订 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三次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 1996年12月25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第一次修订 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1989年1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号公布 1996年1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4号第一次修订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二次修订) 5.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8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公布) 6.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公布 2005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修订) 7.医疗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9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16号公布 2005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第一次修订 2006年1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二次修订) 8.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公布) 9.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0号公布) 10.兽药广告审查标准(1995年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6号公布)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京工商发[2003]157号 关于深入开展“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百万守信企业”创建活动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企业信用意识,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推动社会信用建设,现就深入开展“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开展“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重要意义 “守信企业”公示活动是“百万守信企业”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手段,开展“守信企业”公示活动,有利于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和信用意识,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对完善《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加快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首都经济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

各分局要充分认识“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会同行业协会做好“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宣传、发动工作,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这项活动。要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使“守信企业”公示活动顺利开展。 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性组织的作用,对自愿申请参加“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企业加强培育和辅导,积极向工商部门推荐符合标准的“守信企业”。 二、要严格把握“守信企业”的标准 开展“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基本方法是:政府组织、企业申报、协会推荐、社会公示。 “守信企业”公示活动遵循自愿参加、公开、公平、公正、非终身制的原则,要坚持标准、注重质量、严格把关。 (一)申报条件: 1.依法设立满两年; 2.年检通过A级; 3.无经营性亏损; 4.企业无失信违法行为。 (二)“守信企业”标准: 1.企业重视商业信誉和信用管理工作,有较高的信用意识和管理水平; 2.企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完整word版)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 (2007年3月30日)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

则。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第七条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直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十条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与监理人协商另行支付或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的,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提供的监理服务人员、执业水平和服务时间未达到监理工作要求的,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公司章程—深圳工商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用版

博兴县**钢铁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名称、住所。 名称:博兴县**钢铁有限公司 住所:博兴县城东大市场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镀锌板、彩涂板生产销售。(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应当在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0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公司应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保管公司法律文件,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法律文件必须存放在公司,以备查阅。 第二章股东 第八条公司股东共2个: 1、股东姓名或名称:张三 股东住所:博兴县博昌街道办事处天苑小区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3723281256 2、股东姓名或名称:李四 股东住所:博兴县博昌街道办事处天苑小区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120265 第九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条股东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XX万元,各股东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1、股东姓名或名称:张三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40万元 出资比例:80% 出资方式:货币 2、股东姓名或名称:李四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10万元 出资比例:20% 出资方式:货币 (注:一次性缴足的,可不分首期、二期……,股东亦可不在章程中规定出资期限,由股东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决定出资计划)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57号令(债转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57号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周伯华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 (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第三条债权转股权的登记管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办法: (一)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第四条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债权转股权须经批准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六条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与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

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第七条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 第八条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发生时间及原因、合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合同标的、债权对应义务的履行情况; (二)债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 (三)债权转股权的完成情况,包括已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免除公司对应债务、公司相关会计处理; (四)债权转股权依法须报经批准的,其批准的情况。 第九条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涉及公司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公司应当一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除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提交债权人和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股权承诺书,双方应当对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符合该项规定作出承诺; (二)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三)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公司提交的股东(大)会决议应当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一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债权转股权对应出资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债权转股权出资”。 第十二条公司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债权转股权登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债权人、公司以及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违反《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债权转股权的公司登记信息,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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