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理工大学优秀科技成果培育实施办法
昆明理工大学文件
昆理工大校字〔2017〕68号
昆明理工大学关于印发
优秀科技成果培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中心及直属部门:
《昆明理工大学优秀科技成果培育实施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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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理工大学优秀科技成果
培育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推进科研内涵发展,产出一批高水平、有影响的科技成果,进一步提升学校科技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优秀科技成果
(一)昆明理工大学作为成果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
(二)昆明理工大学作为成果第一完成单位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成果;
(三)昆明理工大学作为成果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的成果。
第三条结合学校高端科技成果奖励办法,整合校外内资源,资助优秀团队,发挥专家决策咨询作用,加强主动设计、组织协调,挖掘具有潜力的培育对象。
第四条设立昆明理工大学优秀科技成果培育基金,为有基础的项目和成果提供资金支持,帮助相关科研团队进一步完善成果,组织报奖。培育基金从学校科研发展业务费中支出。
第五条培育基金经费单独建卡、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专业机构成果评价费用、专家咨询费、与成果有关的差旅费等。
第六条优秀科技成果培育对象:以昆明理工大学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申报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成果。
第七条优秀科技成果培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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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符合条件,牵头申报国家三大科学技术奖的研究团队,资助30万元经费。
(二)对符合条件,牵头申报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一等奖及以上的研究团队,资助10万元经费;其他等级资助5万元。
(三)对符合条件,牵头申报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及以上的团队,资助5万元经费。
第八条作为培育对象的成果成功申报相应级别奖励,并通过组织单位形式审查,进入实质性评审阶段的即可获得培育基金的资助,资助经费于报奖次年一次性拨付。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
昆明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2017年5月16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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