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当前国际法与国际政治

浅析当前国际法与国际政治
浅析当前国际法与国际政治

浅析当前国际法与国际政治[摘要]:随着国际经济、政治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有“弱法”之名的国际法作为独立的法律体系,命运也发生着变化,国际社会可以在安全共同体模式的理想和机遇下,寻找到国际法与国际政治的互进互动之路。

[关键词]:国际法;国际政治;互进互动

一、国际法的形成与国际政治的竞合国际法自产生之日起,其规则与发展便和国际政治的格局交织在一起。从社会建构主义者的角度看,国际政治以国家之存在为核心并以其为最基本的分析单位,则国际法在这个层面上仅是国家(统治者)处理彼此关系获得最大政治利益的介质而已。国际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牵引国际格局走向的作用,但无法做到全面控制和引导的影响,因为国际社会本身就是复杂多变的。“从本质看,国际法是某些国际关系的法制化结果”。

国际政治格局受时代背景及国家力量变化的影响无法恒定,国际法也因此命运多舛,甚至险遭践踏而濒临崩毁。从政治及国家关系的历史发展来看,在古代和中世纪时期,国际法仅在战争、外交和海洋方面有些初步的萌芽规则,既不系统,也不成熟。近代威斯特伐利亚公会之后,欧洲国家在横向上形成了主权平等的西欧民族主权国家格局,在纵向上促使国际法在战争法、外交关系法等领域的基本规则、制度得以确立并赋予了其一定的强制力和约束力。此时的近代国际法体系由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奠定,如沐春雨之新竹,蓬勃而有力地生长和延伸。

二、国际法与国际政治属性的差异

国家关系、国际秩序的稳定构建必然要依靠可行的国际法规则得以运行和实现生机。尽管国际法自产生之日起,便和国际政治交织纠缠,难以脱离,但两者在属性上仍有着相当大的差异。时至今日,国际法的实施仍与国际政治环境关系密切,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仍极大依赖于国际政治的格局安排,但是其法律属性没有改变,仍然是国际法主体必须尊重和遵守的普遍性的行为规则。国际法与国际政治之间在属性上的差异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两者成因及内涵上存在差异

从成因来看,国际法是国际政治活动的产物,故而其内涵与国际政治存在极大差异,表现在与国家根本属性———主权的逻辑关系上存在根本差异,即国际政治带动国家主权观发展,而国际法由国家主权观带动发展。但国际关系随着交

通工具的发展、国家间物质与心理距离的日渐缩短已经变得更加频繁和快捷,绝对的主权论将严格限制国家间的交往并造成一些难以逾越的障碍,国际法的出现成为推动国际社会朝着和平、稳定与有序方向发展的有力工具。法律是人类生活的映像,国际法规则本身要随着国际关系及国际政治力量的变化而做出适当的调整,但这种调整不可能是突然爆发的,而是循序渐进的。而国际法自始至终要在国家意志的框架内,为制造国家之间良性竞争与互动而提供服务的手段,其内涵限定在确立国家的权利与义务及尽可能地实现法律上平等,即使暂时处于弱势的国家也可能因此获益。

(二)两者实施手段上存在差异

国际政治丰富的内涵决定了其应当通过多种手段来开展进行,而国际法实质就是这些手段中的一种。尽管国际关系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多个方面,但国际政治的核心始终是权力。国际政治的依靠是权力、实力,往往通过一些暴力或暴力威胁能实现强国的意志所在;国际法缺乏统一的立法机关和超国家的司法力量,其法律效力一般通过国家单独或集体的“自愿”才能实现,没有强制机构的保障。

(三)两者外在表现形式上存在差异

国际政治的核心是动态的国家政策,国际法则是静态的规则保障。因此,从外在表现形式上看,国际政治具有很强的灵活性,而国际法一经产生便带有稳定性。汉斯·摩根索说过,国家间政治无非是为了权力和利益而斗争。而国家利益一直处于变化过程中,国家随时会为了自己的立场和利益改变政治手段,从而影响政治力量和格局的形成,所以国际政治的形态一直是灵活多变的。但国际法作为国际政治的产物,为了规范和指导国家间关系而存在,必须以一种稳定的姿态来安排国际社会的无政府主义,如联合国便是国际法融入国际体系结构的一个经典成果,这个成果至今还在依照国家事先约定的规则设计各种方案来调整和减少国际社会无超国家政府所带来的无序状态。国际政治与国际法之间的竞合需要相互做一些调整和渗透,国际政治的灵活性需要国际法的稳定性来配合。总之,国际政治与国际法之间的差异根源于国际政治的“弱肉强食、适者生存”的自然属性和国际法的“公平、正义”的法律属性,这种差异虽然不可避免造成一些冲突,但从根本上看,不仅不会带来两者的隔阂,反而形成了手段和价值上的互补。国

际政治把国家利益、权力等作为追逐目标,而每个国家追求什么样的利益、要实现什么样的目标,以及如何实现这些利益与目标,皆不可能一致,故而国际事务上的复杂性、综合性以及缺乏一个超越国家的权力机构,导致国际社会实质是一个无政府社会,国家经常会在外交上发生冲突、纠纷。而国际法从法律上、程序上设定了可以规范国家在国际场合行为的相应机制,限制了国家对外交政策的运用,塑造了一种对国际秩序和整体利益不致造成损害的行为体系,综合平衡了国家利益与国际利益,加强了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秩序。可以说,国际政治塑造了国际法,国际法也在一定程度上挽救了国际政治中面临的危机。

三、当前国际法与国际政治的互进互动

随着全球化的迅猛发展,追求国际关系的稳定与可预期成为个体国家与人们的共同需要。在国际社会的规则日益建立健全的情况下,国家充分意识到违背国际法规则去追求国家单方利益的最终结果可能是反而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在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今天,多极化是必然的趋势,如何在多元社会中追求普遍性的共同利益成为大多数国家的选择。国际法作为一种能够提供便于国际交往的规则体系,考虑了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并为合理分配利益、限制国家行为起到示范和制约作用。但国际法的稳定站立和行走必须倚重于国际政治的立足点之上,因此国际法自身的出路始终不能脱离国家主权、国际关系这些与国际政治紧密相关的关键词。在当前全球政治经济依赖性进一步加强的情形下,国际法与国际政治互进互动的可能性与可行性的空间变得更加广阔,而不是像某些学者夸大其词地予以否定或削弱化。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显现出来:

(一)国家间相互联系的增强需要国际法的约束与规范

战争教训以及国家间经济上日益紧密的相互依存,催生了国际法、国际关系准则,以及逐步建立起来的国际组织、机制和规范。冲突与合作本就是国际政治的典型常态,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家之间的经济、政治相互依存在不断加深,基于国家利益之共同性和关联性的程度增加,通过战争这种极端手段来获益的可能性大大下降,友好和平解决争端并且利用合作来提升自身的实力及国际地位成为明智的选择。“各国之间相互联系的增强,离不开法律的调节与规范,不管是WTO 还是核不扩散体系,无论地区层次的欧盟或者是全球层次的京都议定书,都证明了这一点。”国际法的存在,为调整国家关系提供了一种稳定、有序的机制

手段:国际法对国家之间的交往设定了很多限制,同时也拓宽了国家的外交空间;既增强了主权国家运用政治及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在某些方面限制了国家过分利用政治实力操纵国际事务的现象。以联合国为例,其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大国力量均衡的产物,如今在促进国家间合作、妥善减少国际纠纷方面起着任何一种权势力量尤其是单方力量都无法替代的良性作用。以联合国为重要导向的正在逐渐形成的国际共同体,如若失去国际法这样能够维持秩序的共同行为准则,国际关系的正常秩序将不复存在。因此,在全球化趋势下,国家从现实主义出发的必然选择是加强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联系,而必须充分利用国际法这样具备调整与约束功能的行为规范。因为从长远来看,规则、秩序是符合每个国家的根本利益的,国际法为国家行为提供了公认、稳定的价值标准,从而为国家间增强合作、减少摩擦提供了极大的空间。

(二)国际法效力的增强依赖于国际关系的改善和进步

国际法效力最基本的表现形式是“约定必守”,其前提在于国家利益中存在共同利益,这也是国际法所要调整的利益关系中最核心地位的要素。尽管法律一经形成便具有独立性,但法律的背后总是政治,其与政治之间的关系就是手段与目的。国际法作为主要由国家集体制定或承认的条约或习惯规则构成的独立法律体系,一方面其必然要摆脱国际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控制而寻求独立坚定的落脚点,成为调整与稳定现行国际关系的良好工具与途径,另一方面其仍然依赖于国际政治格局奠定法律基础框架与内容。国际法之效力来源于国家意志的协调,即应满足大多数国家的意志而不至于被断然拒绝遵守或削弱,则国际法在面临必须增强其功能与效力的使命面前最大限度地尊重主权国家的意志。因此,国际法需要焕发生命力,就必须根据不同时代背景下国际关系的需要进行创新和拓展,其主要内容如主权论、领土法、空间法、国际环境法、外交关系法、争端解决法、国际责任法等,皆要依托于同时期的国际体系的利益导向。可以说,“没有国际政治就没有作为其工具的国际法,没有国家间的同意和协调就没有国际法作为‘法’的效力”。

(三)国际组织地位的提升推动国际政治与国际法的良性互动

国际组织的建立是政治活动的结果,联合国便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世界权力分配的产物。以国际组织为中介的国际机制准确地反映了国家意志,良好地

促进了国际法发展。另外,由《联合国宪章》第 2 条规定的会员国在彼此关系上须遵守的七项原则构成了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的核心,其中“禁止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的确立,使得战争法让位于和平法的趋势愈加明显,促使国际关系趋于稳定,避免了极端的政治手段。“国际组织在自身的实践中不仅为全球化发展提供了所必需的法律、规则、制度,协调处理全球性的公共事务,同时还进一步推动了以国际合作的方式处理全球性和区域性问题的发展。”联合国作为全球最大的普遍性国际组织,对体现、反映国际政治利益和要求,提供了很好的一个平台,不仅让实力雄厚的国家在此平台上发挥主导作用,也让发展中国家有了实现公平话语权的机会。尽管事实表明,某些超级大国利用国际组织滥用处理国际事务的投票权或实施“自卫权”难以得到一时遏止,但国际社会对和平与共存利益的需要不会停止,国际法治的观念正逐步增强,只有通过求同存异、抑止单方强权的干涉,才能实现国家利益的共赢或双赢局面。因此,不断缔结的国际条约和逐渐形成的国际习惯,凭借国际组织的推动,已然构成了正在焕发生命力、增强约束力的实在国际法基础体系。国际组织的发展壮大,促进了国际法的编纂和实施,监督着国家在国际政治活动中不能随意违反国际义务,而必须给自己的行为、外交政策寻找到合乎国际法的依据、凭证和理由。总之,随着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增长,国际法约束力的增强已成为必然的趋势。当然,在共存国际法时代,受到主权观念和政治化选择的障碍,国际法中仍有一些重要的领域难以得到实质性的突破进展,依旧处于碎片化的非系统化阶段,远远不够成熟、完善。不过“,纵然有权力和私利的左右,国际法和国际道义对于各国行为的影响和塑造力度已经今非昔比。”

多数国家越来越重视国际法,越来越注重对各国权威机构和国际社会认可、具有合法性和强制力的规则的运用。发达国家中的一些国际法学者已经意识到了应该重新强调通过多边主义、强化国际制度和国际规范来追求权力。在一个日益开放的全球化时代,国际道义和合法性标准越来越被各国广泛了解和接受的形势下,国家在国际关系上要树立平等的主权观,要遵守一般的国际理性和惯例。在错综复杂、变幻莫测的国际关系中,国际法就是不可或缺的工具和手段,但如果其妄图脱离国际政治格局的框架来树立其独立性和拘束力,则难有生命力。相反,如若国际社会主体把握当前机遇,结合国际关系中的国际政治秩序及结构,加强

国际法治的理念和深化国际法的改革,国际法可充分借助时代、信息、观念、外交、中介际组织等,实现其与国际政治互动互进、共赢共利。

[参考文献]:

[1]刘志云.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研究的互动方式分析[J].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

[2]唐贤兴.国际法与主权国家的外交.上海行政学院学报.

[3]王辑思.当代世界政治发展趋势与中国的全球角色[J].北京大学学报.2009(1):13.

[4]王逸舟. 重塑国际政治与国际法的关系[J].世界经济与政治.

[5]李杰豪.试析国际政治与国际法的复合依赖关系[J].世界政治与经济.

[6]何顺善. 论国际组织对国际法的影响 [J]. 政治与法律.

解析国际法的本质

解析国际法的本质 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1]曾令良认为21世纪国际法与国际秩序的主旨是人类共同利益至上。因而国际法的主要目标在于建立一个与其说是合乎正义,不如说是有秩序的国际关系机制。也有人认为,“从利益关系入手,国际法,特别是当前的国际法,毫无疑问是维护国家利益的,但其本质的方面,却是国家间的共同利益和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合称“共同利益”)。而国内法的本质利益关系是国家利益。那么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似乎就可以简化为共同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2]这是关于国际法的本质问题颇有理想主义的观点。还有人认为国际法的本质从来就是强者的意志,是强与弱之间反复较量的结果。 [3]或认为“帝国主义奉行的是丛林法则、强盗逻辑,国际法的本质是帝国主义分赃守则而已。”[4]这是关于国际法的本质问题颇有现实主义主义的观点。 从诸多学者的阐述中我们多少可以了解到他们对国际法本质的看法,但由于国际法本身的复杂性,目前也没有学者对国际法的本质做出全面的概述。而且,学术界大多偏重于对国际社会冲突激烈、亟待解决问题的研究,而忽视了对其本质的探讨,然而,对国际法本质的正确认识对我们认清

国际法存在的根源、内在形成机制和驱动力及其未来的发展方向具有重要意义。弄清这一问题,不仅可以提纲挈领地解决一些有争议的理论问题,还有助于我们在纷繁复杂的国际形势下作出正确的决策。 一、法的本质的含义 研究国际法的本质需要从法的本质看起。西方的法学家们很少直接阐述法的本质,但在三大主流法学派对法所下的定义中,我们仍能了解他们对法的本质的认识。自然法学派的学者认为在世界自然地存在着一套永恒不变行为规范,这一规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是永恒不变的,它体现着自然的理性和正义,只有符合这一标准才能称之为法。分析法学派的法学家们从实际存在的法律规范来讨论法的概念。他们认为“法律是什么”和“法律应该是什么”是两回事,其研究的内容只限于制定法,即纯粹且严格意义上的法。社会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则认为法是作为社会事实的“活法”,社会秩序就是法律,是法律的实质。[5] 我国法学界在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几次大讨论,已基本上克服了“阶级斗争法学”的偏颇,扬弃了所谓“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阶级性是法的唯一本质”等僵化定义。[6]诸多研究者都对法的本质进行了探讨。有研究者认为“法的本质是整个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也是任何法学研究都不能也不应该回避的重大理论问题。”[7]这一观点强调了法的本质问

浅论国际法上的不干涉内政原则

浅论国际法上的不干涉内政原则 摘要: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源于主权原则,指国家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务。本文首先简述了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产生与发展,继而界定其范围及其在全球化时代遭遇的挑战。 关键词:不干涉含义挑战 不干涉内政原则(principle of non intervention of internal affairs)是从国家主权原则中引申出来的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该原则指国家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务,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该原则也包含国际组织不得干涉成员国国内管辖事务之义。 一、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产生 不干涉内政原则源于主权原则,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石,主权是国家固有的权利,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国家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其内涵包括对内具有最高统治权和对外具有独立权两个方面。一个国家根据其主权,享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不受他国的干涉,这样,一国主权范围之内不受他国干涉的内部事务就是内政。 国家主权概念的形成经历了一个较长的演进过程。主权最早是一个宪法学(国内法)上的概念,法国著名古典法学家、哲学家、政治思想家让·博丹于1577 年在其名著《论共和国》一书中第一次比较系统地阐述了“国家主权学说”。其后,洛克和卢梭等思想家分别提出“议会主权”和“人民主权”概念,但他们所强调的主权还只是国内法范畴,没有涉及到国际法的问题。 1648 年欧洲各国为结束三十年战争而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近代主权国家的诞生。它第一次以多边条约的形式确认了所有与会国的独立与法律上的平等,主权概念正式应用到国际法领域中。18 - 19 世纪,在反对欧洲封建统治和反对他国干涉的斗争中,欧美国家学者的著述和政府文件都强调了国家主权的原则。20 世纪,国家主权在反对武装干涉、维护民族自决和促进国际友好合作中发展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主要表现在1919 年《国际联盟盟约》和1945 年《联合国宪章》对国家主权原则的确认和强化,该原则确认各国有权决定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保证各国处理其国内外事务的独立自主,禁止外来的侵略和干涉,尊重各国政治独立、领土完整和经济权益。 二、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含义

阐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阐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互相关系的行为规则。 国内法是调整一国内部个人与个人之间或国家与个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 国际法与国内法都是法律,它们具有法律的共同性:(1)它们都在一定的社会之内发生法律的规范作用,无论是国际社会或国内社会。(2)它们都具有一套行为规则来调整社会关系,无论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或个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3)它们都使用一定的外力来强制执行。(4)它们都表现统治阶级意志,属于上层建筑。(5)它们都受社会经济基础决定,同时也受某些政治因素决定。 另一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又呈现着显著的不同:(1)一般来说,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国内法的主体是个人,其中包括自然人和法人。(2)国际法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内法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以及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3)国际法是由国家在国际交往中协议的条约和习惯形成的,国内法是由一国的立法机关制定的。(4)国际法是以国家自己单独或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保证执行,国内法是以国家政权机关例如军队、警察、法院、监狱等来强制执行,国际法的强制性显然不如国内法强。(5)国际法是在国际社会中平等的成员―也就是主权国家之间实行的法律,国内法是一国之内主权者对其统治下的人民实行的法律。 二、国际法的主体是什么 国际法的主体是指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的参加者,或者称为国际法律人格者。主要具有三个特点:A.具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资格B.具体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C.具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具有定居的居民、固定的领土、主权、政府)、国际组织(最为典型的是联合国)、争取独立的民族(如阿富汗)。 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内容是什么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原则,具体包括: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表现为三方面: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和自卫权。 (2)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不过,依宪章有关规定采取的集体强制措施、殖民或半殖民地人民争取民族独立的武装斗争等,不受这一原则的限制。具体包括:禁止非法进行武装攻击、从事武力威胁、进行侵略战争宣传。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这一原则构成宪章解决国际争端各条款的基础,并成为国际法上集体安全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 (4)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干涉内政是指国家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直接或简洁的干涉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事务,同时也指国际组织不得干涉属于成员国国内管辖的事项。所谓“内政”,一般是指国家不受国际法约束而能独立自主处理的那些事项,如一国的政体、内部组织、对外政策等。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条约必须遵守是传统国际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自觉善意。 (6)国际合作义务。国际合作已是具有普遍意义的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将“促成国际合作”列为宗旨之一。《国际法原则》规定,各国

绩效考核中的“囚徒困境”模型分析

招专业人才,上一览英才绩效考核中的“囚徒困境”模型分析 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绩效考评是最关键的一个环节,既是对员工前期工作情况的总结,也是员工将来薪酬发放、晋级等工作的基础。没有公正、合理的绩效考评,员工的激励、薪酬等都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所以,绩效考评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成效。 员工的工作绩效,是指他们那些经过考评的工作行为、表现及其结果。对组织而言,绩效就是任务在数量、质量及效率等方面完成的情况;对员工个人来说,则是上级和同事对自己的评价。组织通过对员工工作绩效的考评,获得反馈信息,便可据此制定相应的人事决策与措施,调整和改进其效能。 因此绩效考评作为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历来受到人力资源工作者的重视。在绩效考评中,人力资源部门如果能获得员工及员工所在部门提供的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绩效考评工作就容易做到公正、合理。 作为人力资源工作者,往往希望员工及用人部门能够和人力资源部门友好合作配合工作,尽可能提供客观公正的原始资料。但社会的高度现实性决定了绩效考评运作往往直接挂钩于员工的切身利益,因而,员工倾向于高估自己的工作绩效,以达到个人利益最大化。 而直接上级在对本部门员工的绩效考评上,一则为了和本部门员工保持“友好关系”(因为有时主管的考评同样需要员工打分);二则为了保持本部门的良好形象,不想“家丑”外扬;三则为了避免挫伤员工的积极性,使员工永远保持一种优于其他部门的自信,所以更多的喜欢在本部门内部解决问题,不愿给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真实的原始数据。 如果缺乏对员工和主管在配合度上的有效监控,很可能会导致绩效考评信息失真,动摇绩效管理的信度和效度,误导整个人力资源部的绩效管理工作。最终使人力资源部应有的权力制衡作用受到削减,对企业及员工个人发展产生巨大负面影响。博弈论的出现和兴起,为我们解决绩效考评中的难题提供了一种行之有效的工具。 绩效考评中的“囚徒困境”模型分析 同样绩效考评本身就是一个完整的博弈论问题,博弈的双方分别是企业的员工和相应的各部门主管,博弈的对象为员工的工作绩效,而博弈的收益为人力资源部给予的最终考评结果。 相应的员工和主管所采取的策略不是坦白或不坦白,而是和人力资源部门合作还是不合作。员工的合作决策指员工愿意和人力资源部门合作,愿意对自己的工作绩效做出客观的评

论国际关系理论对国际法的诠释意义

论国际关系理论对国际法的诠释意义 摘要:国际关系理论为国际法的研究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视角,它解决了国际法理论中长期以来存在的困惑,是国际法研究的新范式。 关键词:国际关系理论国际法诠释意义 国际法是随着国际交往的出现与频繁而产生和发展的,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国际关系理论为国际法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分析问题的框架,具有重要的解释功能,它可以诠释国际法的产生、效力依据等问题,从而消除了国际法理论中的一些困惑。 一、主流国际关系理论对国际法的诠释 1.对国际法产生与发展的诠释。首先,理想主义认为国际法可以保证世界和平并规范国家行为。在此推动下,战后签订了一系列国际条约并成立了国际联盟,为国际社会的稳定做出了突出贡献。其次,新自由主义主张国际机制、规则、制度是解决国际无政府状态的有效手段,强调经济因素对国际关系的影响,并且注重国际制度,促成了国际经济立法的繁荣,WTO的成立,各种经济合作协定的制定都与此有关。再次,建构主义认为国际法属于一种规范,即社会认同,该理论把国际法上升到观念的高度,超越了国际法是否为法的争论,从而使国际法作为一种规范的国际地位被广泛接受。 2.对国际法的地位与作用的诠释。理想主义理论认为国际法可以保证世界和平,把国际法提升到一个很高的地位来看待,这带来了战后国际立法的繁荣。建构主义理论提升了国际法的地位。该理论认为国

际法属于各国共同意志的表达并期待一致遵守的“社会规范”,它将对各国的国际行为模式与价值选择产生一定的强制性效果。各国对国际法的观念和意识,属于“文化”范畴,是具有权威效果的非物质力量,应充分重视国际法在现代国际关系中的作用。建构主义将国际法视为观念,超越了国际法是否为“法”的争论,使国际法的地位提升至前所未有的位置。 3.对国际法发展动力问题的诠释。国际法发展的根本动力来自于国际社会对国际法律秩序的需要。但诸如观念、利益等国际因素也可能促进国际法的发展。新自由主义认为观念因素能对外交政策产生影响,观念帮助治理世界,原则化观念指导国际法的具体领域的制度建构,可见,观念对国际法的发展起到一种理念性的动力作用,国际法就是由观念上升而来的。任何一项国际制度首先都是一种观念,当它被国际社会接受后,上升为制度,才成为有约束力的国际法。 可见,利用理想主义、建构主义等国际关系理论来分析国际法的一些宏观问题,可以使人们对国际法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二、具体国际关系理论范式对国际法的诠释 1.博弈论诠释了国际法的产生过程。博弈论是研究利益冲突的双方在竞争中制定最优化策略的理论。博弈论认为国际法是各国博弈后所达成的一致,关键在于各方的利益能否均得到平衡。如果能够达到平衡,国际法便确立;如果不能达到平衡,国际法无法确立。这在WTO 国际立法中显得比较明显。各方在每一回合的讨价还价,如果最终达成一致,则可以消减关税以及各种补贴等;而在农产品市场准入、国

如何认识当前国际形势的基本特点

如何认识当前国际形势的基本特点 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世界加速进入经济大动荡、格局大调整、体系大变革的新阶段。世界经济艰难复苏,风险犹存;气候变化等全球性问题突出,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威胁并存,国际安全形势出现新动向;主要大国和新兴力量抓紧调整内外政策,综合国力竞争更趋激烈;金融危机引发思想领域大反思,全球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呈现新特点;中国国际地位与作用不断增强,对国际规则的话语权不断提升,对国际秩序重塑的影响力不断扩大。 在如此局势下,当前国际形势有如下5个特点。 一、国际局势保持总体和平、缓和与稳定态势,但局部性的战争、动荡与紧张有所加剧。 当前,大国关系继续以合作为主调并保持相对稳定。中美关系在台湾问题、经贸问题等方面面临新的考验,但双方的合作领域与共同利益仍在扩大,双边关系中的相互依存性进一步加强;中俄、中欧战略伙伴关系进一步巩固,合作关系继续加深;中日政治关系虽因日政界对二战态度、双方领土争端等问题而受到较大干扰,但双方经贸合作、文化交流和民间往来仍然高潮迭起,足见中日友好与合作基础深厚,日趋成熟,双边关系发展大势已不为局部问题所左右;中印政治与经济关系均保持积极态势,对促进地区的和平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相对稳定的大国关系,反映和平与发展作为当今世界的主流不可逆转。 然而,当前国际形势亦有相当严峻的一面。局部性的战乱、动荡与紧张已从三个方面对世界和平、稳定与发展带来严重冲击。其一,不同程度地破坏甚至摧毁了有关地区的和平与发展环境,导致世界发展不平衡问题进一步加剧。其二,间接影响了整个世界的发展环境。如今国际石油价格居高不下,相当程度上是由于国际冲突和国际地缘政治因素中的不确定因素引起的。其三,增添了大国关系中的隐患,从而威胁整个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在当今多数地区性冲突的背后,都有不同大国之间的利益角逐。地区性冲突、战乱的增多和加剧,必然导致大国利益关系的复杂化,对大国关系构成负面冲击,在一定情况下甚至有可能引起大国之间矛盾的激化,不利于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二,经济全球化和区域合作深入发展,各国相互依存不断加深。 当前,以信息技术、生物技术、航天技术、新能源技术、新材料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有力地推动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发达国家纷纷把传统产业转移到国外,集中力量发展新经济。条件好的发展中国家也在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加快本国产业升级、技术进步、经济发展和制度创新。这样,通过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流动和优化配置,世界经济正逐渐融合为一个难以分割的整体。这为各国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遇和空间。 经济全球化也推动了区域一体化的发展。区域一体化是各国应对经济全球化形势下的国际竞争、提高自身地位的重要手段。 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们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综合国力增强,在很多方面已形成自己的优势。把握得当,趋利避害,我们可以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传统与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加。 世界保持总体和平与稳定,我国周边环境正处于历史上较好的时期。但天下并不太平,传统安全威胁仍然存在。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有新的表现,民族、宗教矛盾和边界、领土争端导致的局部冲突时起时伏,地区热点问题错综复杂。非传统安全威胁上升。反恐将是一项长期任务。 国际社会还面临武器扩散、环境恶化、毒品走私、非法移民、跨国犯罪以及严重传染性疾病的严峻挑战。 四,世界的多样性和多元化,不同文明、民族、宗教和发展模式在竞争中共处,在交流中发展 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之间,不论是社会制度还是价值观念,都存在差异。这种多样性是在历史长河中形成的,是推动世界文明进步的动力。“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人类文明也因此而丰富多彩。 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文明对话的必要性,多种形式的“文明对话”对各国相互了解、友好合作起着推动作用。不同发展模式之间应该超越意识形态、社会制度的不同,在竞争中和平共处,在交流中相互借鉴。

浅论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浅论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 ——暨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中主权国家的 利益维护问题探讨 安徽大学法学院09法学2班范震 内容提要国际条约在国际交往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20世纪五十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了规范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国际条约的触角渐渐伸向了主权国家的某些内部事务。本文旨在探讨在与世界联系日益紧密的今天,主权国家对于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与国家利益的维护问题。 关键词国家利益非协商性协调机制妥协国际条约与国内法主权国家国家利益 一、国际法及国际条约产生的原因——国家利益的妥协 (一)国际条约的含义 国际法(Internal law)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 Treaties)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为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国际条约包括一般性的条约和特别条约。一般性的国际条约通常是大多数或多数国家参加的,主题事项涉及世界性问题,起着创立一般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作用。特别条约,一般由两个或几个国家为特定事项缔结的。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规范赖以存在的基本形式之一。 (二)国际法和国际条约产生的历程及其形成原因分析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原始的国家形态产生开始,国际法与国际条约的萌芽便氤氲而生。国与国间的交往中,通过不尽其数的斗争与交往,为了国家的发展和国家利益的保全与延伸,国与国之间订立了一系列的“契约”。这些契约或是通过对一些传统经典的尊崇,或是通过外交使节的谈判形成的协议。不管这些契约的形式如何,它们的本质都是相同,即国家间对于经常性国家利益冲突的协调机制。这种协调机制与国内规则并不相同。在一个国家内部,其国内规则,不管是通过立法形式还是统治者的命令,都享有最高效力,具有不可抗拒性和非协商性,因为在一个国家内部只存在一种占据统治地位的力量。于此不同的是,在国际社会,订立契约的国家间并不能区分哪一方的力量占据绝对统治地位,国家间不管大小强弱,都有其存在并抗拒他国意志任意行使的能力,因为当一个国家不具备保留自身意志能力的时候,这个国家将很快不复存在,沦为殖民地或被吞并。这是基于国家间这种利益的冲突和力量的制衡双重因素的作用,才导致了国与国之间不可能将所有问题都依照某一国的意志,这就产生了妥协。这种妥协并不是固定的,而是随着国家实力的变迁而变化的。国际法与国际条约历经岁月变迁,从《威斯特法利亚合约》到WTO条约,每一项国际法与国际条约的背后都是国家利益与国家力量间妥协的不断运动。 (三)国际法与国际条约的实施保障

绩效考核中囚徒困境模型分析

绩效考核中囚徒困境模型分析 绩效考评作为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历来受到人力资源工作者的重视。在绩效考评中,人力资源部门如果能获得员工及员工所在部门提供的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绩效考评工作就容易做到公正、合理。 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绩效考评是最关键的一个环节,既是对员工前期工作情况的总结,也是员工将来薪酬发放、晋级等工作的基础。没有公正、合理的绩效考评,员工的激励、薪酬等都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所以,绩效考评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成效。 员工的工作绩效,是指他们那些经过考评的工作行为、表现及其结果。对组织而言,绩效就是任务在数量、质量及效率等方面完成的情况;对员工个人来说,则是上级和同事对自己的评价。组织通过对员工工作绩效的考评,获得反馈信息,便可据此制定相应的人事决策与措施,调整和改进其效能。 因此绩效考评作为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历来受到人力资源工作者的重视。在绩效考评中,人力资源部门如果能获得员工及员工所在部门提供的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绩效考评工作就容易做到公正、合理。 作为人力资源工作者,往往希望员工及用人部门能够和人力资源部门友好合作配合工作,尽可能提供客观公正的原始资料。但社会的高度现实性决定了绩效考评运作往往直接挂钩于员工的切身利益,因而,员工倾向于高估自己的工作绩效,以达到个人利益最大化。 而直接上级在对本部门员工的绩效考评上,一则为了和本部门员工保持“友好关系”(因为有时主管的考评同样需要员工打分);二则为了保持本部门的良好形象,不想“家丑”外扬;三则为了避免挫伤员工的积极性,使员工永远保持一种优于其它部门的自信,所以更多的喜欢在本部门内部解决问题,不愿给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真实的原始数据。 如果缺乏对员工和主管在配合度上的有效监控,很可能会导致绩效考评信息失真,动摇绩效管理的信度和效度,误导整个人力资源部的绩效管理工作。最终使人力资源部应有的权力制衡作用受到削减,对企业及员工个人发展产生巨大负面影响。博弈论的出现和兴起,为我们解决绩效考评中的难题提供了一种行之有效的工具。 绩效考评中的“囚徒困境”模型分析 同样绩效考评本身就是一个完整的博弈论问题,博弈的双方分别是企业的员

国际法论述题答案

1.如何从理论上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1.答:(1)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长期以来存在着“一元论”和“二元论”两大传统学说的争论,“一元论”包括国内法优先说和国际法优先说。国内法优先说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来自国内法,国际法由国内法所派生,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国际法应处于国内法的下位,并从属于国内法。国际法优先说则主张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国际法的效力应高于国内法。二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完全独立和不同的法律体系,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不是一种从属关系,而是一种平行关系。二者互相独立,各行其道,互不冲突。因此,国际法不能在国内直接适用,若要使国际法适用于国内,必须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其转化为国内法,使之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上述两种学说都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也都具有片面性:一元论否定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区别,结果走向了两个错误的极端:国际法优先说过分强调国际法的绝对效力,否定了国家主权,从根本上取消了国际法形成与发展的基础;国内法优先说强调国内法的绝对权威,势必导致国际法地位与价值的否定。二元论忽略甚至否定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联系,不仅在理论上是片面的,而且与两个法律体系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相互作用的客观事实不符。因此,无论是一元论,还是二元论,它们都没有全面、正确地说明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 (2)任何事物都是对立的统一,作为两个不同法律体系的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也不例外。一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在性质、主体、渊源、效力根据、适用空间、调整对象和实际执行等方面,都有着显著区别,二者相互独立,互不从属,这是它们“对立”的一面;另一方面,国际实践也表明,国际法与国内法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它们的存在与发展,并不是彼此孤立无关,而是相互联系着的,二者具有内在的“统一”性。这种统一性主要表现在: 第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吸收。一方面,国内法的许多原则和概念被国际法所吸收,成为发展国际法的重要方式之一;另一方面,国际法的某些原则、规则和制度通过国家的法律行为被转化为国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前者如条约法中“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就来自“契约必须遵守”这一罗马法的古老原则,又如国际法上的强行法概念,也是来自国内法。后者如:有关国家由于参加了制止劫机罪的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从而将新的刑事管辖原则——永久居所地或营业地原则引进自己的国内法。 第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配合。国际法对国内法的配合主要表现为国际法的某些规则和制度的确立是以满足国内法的需要为目的的。例如,国际法中的引渡制度,就是为了实施国内刑法规定而建立起来的。而国内法对国际法的配合则主要表现在各国都在其国内法中(主要在宪法中)承诺愿意遵守作为国际行为规则的国际法,而且,当国际法作出原则规定时,国内法会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以保证国际法的原则规定在国内法中的有效实施。 第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制约。一方面,在国际法的管辖范围之内,一国不能以国内法作为不遵守国际法的理由,当国际法明确规定国家承担制定、修改、废除有关的国内法的义务的情况下,承担义务的国家必须制定、修改、废除有关的国内法,否则,就要承担不履行国际义务的国家责任。另一方面,在国际法的管辖范围之外,按照国家主权原则,国际法不能任意干预国家制定的国内法。《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根据宪章的这一规定,国家根据主权原则所具有的国内立法权利和基本法律制度,属于主权国家的内政,联合国和国际法都不得任意干预。因此,在通过条约制定有关国际法规则和制度时,必须尊重有关国家的国内立法权利,充分考虑有关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否则,条约既不可能成功地谈判,更不可

当前国际政治形势分析

形势与政治结课论文 作业要求:当前国际政治形势分析 年级专业:工商1101 学生姓名:郭楠楠 学号:201117910128

当前国际政治形势分析 摘要:国际政治的本质就是一个不断追求权力与实力的过程。但是随着全球化浪潮的席卷,在当今社会,国家间对权力与实力的追求方式也有了很大的改变,从一战时期国与国的军备竞争转变为综合实力的竞争,但其竞争本质是不变的。当前的国际政治正逐步朝着相对均衡的方向发展,应该说当前的国际政治是进步了的。 关键词:政治本质、多极化趋势、安全挑战、和平崛起 一、国际政治的本质依然是为了追求权力与实力 几千年来,科学技术的进步已经改变了人类生存的物质条件,但人类群体间的关系却没有发生本质变化。以黎以乱局为例。以色列的精确制导武器与先秦时期的冷兵器已不可同日而语,但以军侵黎与古代历史上大国入侵小国的军事冲突却无本质区别,国际社会一直没有形成垄断全部军事力量的中央政府,因此国家间发生战争就成了不可避免的现象。强者战胜弱者的概率远大于弱者战胜强者,而战胜方又必将是战后规则的制定者。在这种客观规律的支配下,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仍是当今国际政治的基础,仍是国际社会的行为法则。[1]友好与敌对之间的分界限并不总是十分清晰。存在一个模糊的区域,在此区域中,政府很难判断一种脆弱的友好关系是否已让位于敌对关

系,反之亦然。即便是在最为友好的国家之间,通常也存在一种潜在冲突,它有可能突然被激活。[2]这一点很明显地表现在中法关系上。 所以国际政治的本质依然是一个不断追求权力与实力的过程。 二、当今社会的政治局势 冷战结束以后,大国割据基本上处于人们常说的“一超多强”局面。美国是当今世界唯一的超级大国,“多强”一般是指欧盟、日本、俄罗斯和中国。美国综合实力遥遥领先,其他国家和国家集团无一能够与其比肩,造成大国力量对比的失衡状态。这种情况还会持续一定时期,但大国间正发生着力量消长的变化,逐步朝着均衡的方向发展。 1、国际关系新变化 美国凭借自己超强的实力,奉行狂妄的单边主义,妄图长期独霸全球。2004年8月宣布了进行全球部署大调整计划,力图在新形势下加强控制,建立美国主导的世界秩序与安全。表面上看,美国霸气十足,不可一世,但在这种咄咄逼人的态势后面,一定程度上暴露出了美国内心缺乏足够自信。“9.11”时间给美国敲了一响悲惨的警钟,而对伊拉克的战争,不仅没有增加美国的安全感,反而危机四伏,安全缺乏保证。美国人民大选中最终选择了布什,就是这种心态的反映。美国不顾世界舆论的反对,悍然发动了“打伊倒萨”战争,如意算盘是按照美国的“自由民主”改造伊拉克,进而以此规模改造中东,牢固控制中东地区以及石油资源。[3]但事与愿违。

浅议国际法的效力依据(1)论文_浅议国际法的效力依据(1)论文

【摘要】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the 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是国际法学中的一个术语,指的是,国际法何以对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它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要解决与它紧密相连的另一国际法基本理论问题,即国际法是否是法律,国际法是否有法律约束力?国际社会的这种“无政府”状态,以及世界范围内资源的有限性,使得国家间的冲突成为可能。但另一方面,由于各国具有共同的利益,而单边追求本国利益又会受到其他国家的遏止(国际格局),所以,国际合作又成为每个国家的现实选择。为了规范国际社会行为主体的行为,国际法作出了法的要求与规章制度,与此同时随着现在全球范围内国际社会行为主体之间的联系与交往越发密切,国际社会无论在内容、内涵层面上都得到了巨大的飞跃,全球的飞跃发展、出现的一系列新的全球问题使得对“国际法的效力依据”存在与否以及强弱的思考越发深刻。 【论文关键词】:效力依据强制力共同意志 【正文】 一、国际法的概念与产生国际法随着国际关系的形成与发展而产生。一般的概念上,国际法是指国家之间的“法”,国际社会上国家的存在是国际法产生的前提,在国际社会行为主体之间产生了范围广泛、内容深刻的联系与关系,为了调整这些关系,国际社会行为主体才在交往的实践中以“共同意志为基础、协商为方式”产生了一系列调整这些关系的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国际法在更大程度上是以国际社会为基础,而国际社会与一般我们所称的社会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国”成为了国际社会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交往主体。除了国家这一必不可少的主体要件外,“际”,即国家之间的相互交往同样是促使国际社会形成的一个不可或缺的要素。由此可知,国际法的产生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若干国家同时存在;(2)这些国家进行交往与协作而形成各种国际关系。简言之,就是必须有国、有际。从国际法的概念当中我们已经认识到:国际法是调整、规范国际行为主体之相互行为。国际行为主体之间的行为根源于全球资源的有限性与对利益最大化追求之间的矛盾,换句话说国际行为主体之间相互交往的行为是实现在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的选择,因为随着科学技术与社会财富的增加,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地域的限制使得人类不得不寻求更广泛的空间来发展自己的实力,在此过程中"国家利益"表现出极强的意识控制力,每个国家为了自我利益的保护与争夺使得国际社会矛盾交结,战争等暴力、不公正的“国与国交往方式”终因矛盾的激化而展开,带来的不仅仅是社会财富的严重破坏更严重的是带来了国际社会的无续,国际社会的无续就使得国际行为主体之间的交往缺乏和平、稳定的环境,甚至“国国自危”。例如20世纪的两次人类世界大战使得人类从血与泪中理解到国际社会有续的重要性,认识到国际法的重要作用。国际法公正、平等等一系列原则与规范在人类不断发展的理性当中得到强化,逐渐为世界普遍接受。 二、国际法的效力依据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是指国际法具有法律拘束力或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即国际法依据什么对国际行为主体具有约束的效力。按照上述中,国际法的形成是各国协议、共同同意的结果,无论是以条约或习惯还是其他协议都表现了国家的意志协调,也可以说的国家的同意。下面我以国内法与国际法的比较来试分析国际法的效力依据,这样的分析基于国家是国际社会的最主要组成因素、国内法的效力依据从未受到质疑以及“法”在国内法体系与国际法体系的共同点:强制,以及国际法与国内法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国内法的效力依据 1.法的概念对于法的产生与出现按照一般的传统理论可以理解为:法的本质是占统治地位的势力依靠公共强制力把自己的意志上升到必须,将其定义为“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规范)的总和。”但是随着商品经济已经在全

国际法重点(1)

1. 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重要地位是什么? 1)国际法是国家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2)是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的需要 3)是个人(自然人)生活和福祉的需要 4)法人经营活动的需要 3. 比较国内法与国际法,阐述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1)从主体来看,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公权机构 2)从调整的对象来分析,国际法调整的是国际关系 3)从形成的方式来考察,国际法的形成主要依靠各国长期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国际习惯和彼此之间通过谈判缔结的各种协议,即条约 4)从调整的法律关系的相互性来看,国际法的大部分规则是相互的和对等的 5)从国际法规则的性质来分析,大部分规则都属于任意性规则,不具有强制性 6)从实施的方式来看,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行政机关来执行国际法 7)从司法权来看,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司法体系来适用和解释国际法并解决各种国际争端 4. 阐述国际法与国际社会、国际关系、国际政治之间的相互关系。 国家是国际法产生和国际关系形成的前提 国际关系是国际法形成和发展的社会基础 国际法律从属于国际政治, 6.近代国际法有哪些主要特征?其进步性、局限性和发动性是什么? 1)开创和发展了定期多边会议制度 2)促进了外交制度的法典化 3)带来了国际条约数量的明显增多和种类的多样化 4)明确地禁止奴隶买卖 5)推动了国际河流制度的建立 6)使战争法、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争端解决法的编纂有了新的突破 7.如何认识新中国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对近代国际法所做的贡献?

1)一贯主张和坚持公平、争议和进步的国际法发展方向 2)创造性地提出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3)不遗余力地促进世界范围内的和平、发展、人权和法治事业 4)全面参与国际立法与国际决策 5)积极参加国际条约和适用国际法 6)一贯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并创造性的解决香港、澳门回归祖国的问题 8.国际强行法有哪些特征?如何识别? 1)普遍性 2)强制性 3)优先性 10. 为什么国际法在各国国内的适用方式有何不同? 1)习惯国际法 大多数国家的占主导地位的理论和实践,都承认习惯国际法是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不须经转化或特定的纳入程序即可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可以在国内法院作为裁判依据 2)国际条约 (1)转化方式 转化方式是指为使在国际法上对本国有效的条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生效,需要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将国际条约转变为自己国家的国内法 (2)并入方式并入方式是指通过宪法或法律的统一规定,从总体上将条约合并到一国法律体系中,无需采取立法 的转化大部分采取并入法的国家区分“自身可执行”和“非自身可执行”的条约或条款。自身可执行条约或条款可在法院 直接适用,而非自身可执行条约或条款则要通过一个履行条约的立法才能在国内法院适用 1. 如何区分自身可执行条约和非自身可执行条约?非自身可执行条约,法院不能直接适用,自然人或法人不能在国内法院援用为权利或义务的依据。例如,有些条约

囚徒困境案例分析

囚徒困境解说 例子 1950年,由就职于兰德公司的梅里尔·弗勒德(Merrill Flood)和梅尔文·德雷希尔(Melvin Dresher)拟定出相关困境的理论,后来由顾问艾伯特·塔克(Albert Tucker)以囚徒方式阐述,并命名为“囚徒困境”。经典的囚徒困境如下: 警方逮捕甲、乙两名嫌疑犯,但没有足够证据指控二人入罪。于是警方分开囚禁嫌疑犯,分别和二人见面,并向双方提供以下相同的选择: 若一人认罪并作证检控对方(相关术语称“背叛”对方),而对方保持沉默,此人将即时获释,沉默者将判监10年。 若二人都保持沉默(相关术语称互相“合作”),则二人同样判监1年。 若二人都互相检举(相关术语称互相“背叛”),则二人同样判监8年。 用表格概述如下: 解说 如同博弈论的其他例证,囚徒困境假定每个参与者(即“囚徒”)都是利己的,即都寻求最大自身利益,而不关心另一参与者的利益。参与者某一策略所得利益,如果在任何情况下都比其他策略要低的话,此策略称为“严格劣势”,理性的参与者绝不会选择。另外,没有任何其他力量干预个人决策,参与者可完全按照自己意愿选择策略。 囚徒到底应该选择哪一项策略,才能将自己个人的刑期缩至最短?两名囚徒由于隔绝监禁,并不知道对方选择;而即使他们能交谈,还是未必能够尽信对方不会反口。就个人的理性选择而言,检举背叛对方所得刑期,总比沉默要来得低。试设想困境中两名理性囚徒会如何作出选择: 若对方沉默、背叛会让我获释,所以会选择背叛。 若对方背叛指控我,我也要指控对方才能得到较低的刑期,所以也是会选择背叛。

二人面对的情况一样,所以二人的理性思考都会得出相同的结论——选择背叛。背叛是两种策略之中的支配性策略。因此,这场博弈中唯一可能达到的纳什均衡,就是双方参与者都背叛对方,结果二人同样服刑8年。 这场博弈的纳什均衡,显然不是顾及团体利益的帕累托最优解决方案。以全体利益而言,如果两个参与者都合作保持沉默,两人都只会被判刑1年,总体利益更高,结果也比两人背叛对方、判刑8年的情况较佳。但根据以上假设,二人均为理性的个人,且只追求自己个人利益。均衡状况会是两个囚徒都选择背叛,结果二人判决均比合作为高,总体利益较合作为低。这就是“困境”所在。例子漂亮地证明了:非零和博弈中,帕累托最优和纳什均衡是相冲突的。

谈谈对国际经济法的认识以及如何学好国际经济法

谈谈对国际经济法的认识以及如何学好国际经济法 说起国际经济法,最先让我想到的是经济法,通过经济法的学习,我认为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首先,调整对象不同。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跨越国界的国际经济关系,既包括国际经济管制关系也包括国际经济流转关系。内国经济法调整的是发生在一国境内的经济关系,主要表现为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管理关系。其次,法律渊源不同。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包括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而内国经济法的法律渊源以调整一国国内经济关系的法律为主,即仅为一国经济法规范。最后,主体不同。内国经济法主体以一国的法人、企业、自然人为主,而国际经济法主体范围则由国家、国际经济组织、法人、自然人、企业构成。 国际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俗称“三国法”,前两门之前已经学过,这学期学习国际经济法。在学习国际私法这门课的时候,感觉是大学两年来学过的最困难的一门课,理论多难以理解,需要记忆的知识点也很多,不仅考察记忆力,更要重视理解。对此,国际私法老师告诉我们说,如果国际私法你们就觉得难,那到时候国际经济法你们怎么办?因此,对于这门课我抱着虔诚和认真的态度,给予了高度重视,不仅仅因为这门课难,更因为这门课很重要。 上学期的时候,我在好大学在线(CNMOOC)学习过上海交通大学胡加祥老师的《国际经济法》这门课,这门课主要讲解了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与形成、国际贸易法律制度、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律制度、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国际金融法律制度、国际税收法律制度、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律制度。通过这门课的学习,我了解到国际经济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开始形成的一门新兴边缘性学科。目前,我国的对外经贸交往和国际经济法实践迅速发展,人们对国际经济法知识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加入WTO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后,我国开放的程度更加提高,中国人、中国的商品、中国的资本甚至中国的货币都在国际市场发挥更大的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进行商业交易,涉及到最多的、最基本的就是商品、货币和资本了。如果商品交易跨越了国境,就成为国际贸易,货币要是跨越了国境,就成了国际金融,资本跨越了国境,就成了国际投资。通过网课的学习,使我对国际经济法有了浅尝辄止的了解和认识,但是由于网课学习的局限性和自我认识水平的有限,对这门课的学习并不深入,对很多问题还存在疑惑,这就需要我在实体课的时候通过认真听课看书、查资料、问老师、同学等方式来解决我学习中的困惑与问题。 学习这门课,我认为最重要的是首先要对这门课的框架有整体的认识和把握,其次要重点理解和记忆重要名词和贸易术语,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跨国公司的概念特点和法律地位、FOB(Free

当前国际形势分析——个人观点

和平与发展仍然是当今时代的主题,谋和平、求合作、促发展是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越来越多的国家主张国际关系民主化,提倡多边主义和发展模式多样化。大国关系总体保持稳定。经济全球化和区域合作深入发展,给各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更多机会和更大空间。 但是,不稳定和不确定因素依然存在。传统与非传统安全问题相互交织,严重威胁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地区热点问题错综复杂,局部冲突时起时伏。恐怖主义活动、毒品走私、跨国犯罪、环境污染、严重传染性疾病和重大自然灾害等是人类社会共同面临的威胁。南北差距继续扩大,贸易纠纷和摩擦上升,资源能源问题突出。 面对机遇和挑战,世界各国应顺应历史潮流,加强协调合作,共同应对挑战,让世界少一些战火,多一些安宁;少一些贫困,多一些富足;少一些对立,多一些合作。 当前,国际关系进入新世纪以来发生的深刻变化正在继续,一些具有规律性的特点和趋势进一步显现。国际环境对我国利大于弊、积极因素多于消极因素的总体状况没有改变,但某些挑战和问题有了新的发展,值得关注。 一、国际局势保持总体和平、缓和与稳定态势,但局部性的战争、动荡与紧张有所加剧。当前,大国关系继续以合作为主调并保持相对稳定。美欧、美俄之间因伊拉克战争出现的矛盾有所缓和,虽然双方之间深层次的矛盾和分歧并未消除;中美关系在台湾问题、经贸问题等方面面临新的考验,但双方的合作领域与共同利益仍在扩大,双边关系中的相互依存性进一步加强;中俄、中欧战略伙伴关系进一步巩固,合作关系继续加深;中日政治关系虽因日政界对二战态度、双方领土争端等问题而受到较大干扰,但双方经贸合作、文化交流和民间往来仍然高潮迭起,足见中日友好与合作基础深厚,日趋成熟,双边关系发展大势已不为局部问题所左右;中印政治与经济关系均保持积极态势,对促进地区的和平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相对稳定的大国关系,反映和平与发展作为当今世界的主流不可逆转。 然而,当前国际形势亦有相当严峻的一面。地区性的战争和暴力冲突此起彼伏,局部性的动荡与紧张有所加剧,当今世界很不太平,和平与发展面临的问题愈加紧迫。局部性的战乱、动荡与紧张已从三个方面对世界和平、稳定与发展带来严重冲击。其一,不同程度地破坏甚至摧毁了有关地区的和平与发展环境。这不仅使一些地区的人民生活被置于水生火热之中,而且使这些地区与世界其他地区的发展水平拉大,导致世界发展不平衡问题进一步加剧。其二,间接影响了整个世界的发展环境。如今国际石油价格居高不下,相当程度上是由于国际冲突和国际地缘政治因素中的不确定因素引起的。其三,增添了大国关系中的隐患,从而威胁整个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当今许多局部冲突和地区争端都发生在国际地缘政治和地缘经济的敏感地带,直接间接牵动世界主要国家在这些地区的战略利益。事实上,在当今多数地区性冲突的背后,都有不同大国之间的利益角逐。地区性冲突、战乱的增多和加剧,必然导致大国利益关系的复杂化,对大国关系构成负面冲击,在一定情况下甚至有可能引起大国之间矛盾的激化,不利于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二、霸权主义是当今世界动荡不安的主要根源;美霸权主义在伊拉克虽遭受挫折,但元气未伤,美谋求单极世界霸权的势头仍将延续相当一段时期;单极与多极之间的国际秩序之争,仍是国际斗争的主线。 当今世界多数热点问题,如伊拉克战争的各种后遗症、巴以冲突的持续和升级、朝鲜半岛形势的紧张,虽涉及各种复杂因素,但从根本上说都与霸权主义干预密切相关。霸权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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