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公司租赁管理办法2015.8.(DOC)

资产公司租赁管理办法2015.8.(DOC)
资产公司租赁管理办法2015.8.(DOC)

温州市轨道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资产的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行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温州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行为的意见》(温国资委〔2014〕196号)及集团公司《关于印发《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铁投〔2015〕96号)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发生资产租赁行为适用本办法。公司与外单位通过合作方式对资产进行利用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租赁,是指本公司将闲置的设备、房产等国有资产部分或者全部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资产经营部负责对公司租赁业务的监督检查,负责与集团财务部关于租赁业务的对接。

资产经营部应根据市场情况、资产布局和使用功能,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布局结构调整规划,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作用,按

照“合规、公开、有效、安全”的原则和有关规定,积极开展资产租赁业务。重视租赁方案的制订与审议,认真履行租赁合同,建立健全租赁档案,切实做好对租赁资产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资产租赁方案的制订和重大租赁项目的确定。

凡要租赁资产必须制定资产租赁方案。资产租赁方案应包括:租赁资产产权归属情况、明细记录、可行性、租赁资产初步定价及市场调查情况、租赁期限、承租意向人基本情况等。

凡年租金在10万元以下,且租期在1年及以上的,资产租赁方案由资产经营部报公司经理层,由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对租赁方案进行审议,通过后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公司完成审批后报集团财务部备案。

凡年租金在10万元及以上,且租期在1年及以上的,资产租赁方案由资产经营部报公司经理层,由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对租赁方案进行审议,通过后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公司完成审批后将资产租赁方案报集团财务部审核,由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其中: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资产租赁应当列为重大资产租赁项目,其租赁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形成书面决议,经集团财务部审核后,报集团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

(一)年租金高于100万元的;

(二)租赁面积超过4000平方米的;

(三)涉及各类重要经营权、商标权、许可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的。

公司应当结合租赁资产情况,遵循科学合理、客观谨慎的原则,严禁将重大资产租赁项目列为一般、零星资产租赁项目。

第二章租赁方式、期限及租金管理

第六条资产租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租赁的方式分为一般方式和特殊方式。

一般方式主要是指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特殊方式主要是指采取协议租赁、续租、转租等方式。

第七条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为1-3年,原则上不超过5年。承租方对承租资产有较大投入的,租期可以按投资回收期适当延长,在做好相关投资回收测算的基础上,按照重大资产租赁项目进行审批。

租期超过5年的资产租赁项目,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五年期满后对第六年租金进行市场询价或评估,之后每隔二年询价或评估一次。如原租金与市场询价、评估结果相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应按询价或评估结果调整租金。

(一)市场询价、评估结果与原年租金相差超过10万元的;

(二)市场询价、评估结果与原年租金虽未超过10万元,但两者之差达到原年租金的10%(含)以上的。

第八条签订合同时应严格按照招租条件执行,不得以任何条件对租金进行打折、优惠,并严格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收取租金,不得随意缓收,减免租金。

第九条资产租赁附带为承租人提供水、电、气及供暖等关联服务的,出租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收费标准和消耗数量及时足额收取费用。

第三章资产租赁的一般方式及程序

第十条采用公开招租,具体可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可以委托具有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的交易机构招租,也可以自行组织招租。

第十一条公开招租的主要程序:

(一)制定租赁方案。由公司资产经营部制定,主要内容包括租赁资产明细,产权归属情况、可行性、租赁期限、初步定价及市场调查情况、承租意向人等。

(二)审批租赁方案。资产租赁方案按本管理制度第五条进行审批,审批后及时报集团财务部。

(三)确定招租底价。资产经营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市场询价、评估,招租底价以市场询价或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依据,其中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市场询价或评估结果。

采取市场询价作为参考依据的,市场询价由公司询价小组负责,比较实例不少于3个,并做好相关询价记录,签字齐备;

采取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依据的,评估报告须报集团备案,未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不得作为价值参考依据。

(四)发布招租信息。进行公开招租时,应当披露有关公司国有资产招租信息,合理设置承租方资格条件,广泛征集承租意向人。招租信息中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1.招租信息至少应当同时在本企业、集团及市国资委的网站上公告,其中重大资产租赁项目还应当将招租公告刊登在市级(含)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类或综合类报刊上。

2.招租公告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告经公司主管领导或主管领导授权人签署意见后提交集团财务部审核,审核后统一交至集团办公室发布。公告时间自公开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未按规定在市国资委信息平台发布的,不得计算其公告期。如需进行租赁结果公示,集团办公室凭租赁公告审批单和公告内容直接予以公告。

3.招租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租赁资产的基本情况,租赁期限、租金底价及租金交付形式,承租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其他需披露的事项等。

4.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承租意向人的,公司可以根据租赁资产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新的挂牌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如再次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承租意向

人的,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可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但应当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书面同意。

5.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承租意向人,且不变更招租公告内容的,公司可以按照招租公告的约定延长公告期限,未在招租公告中明确延长公告期限的,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六)完成竞价签约。招租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承租意向人的,按规定的公开招租方式实施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承租意向人的,可以按承租方不低于挂牌价的报价直接签约。

第四章资产租赁的特殊方式及程序

第十二条协议租赁的适用范围

(一)位置偏僻、面积小、租金收入低的房地产及其他零星资产,且不能采取公开招租方式的。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租赁资产可认定为零星资产:

1.年租金低于1万元的;

2.租赁面积小于30平方米的;

应当严格控制协议租赁,不得将租赁的资产拆分成若干零星资产进行租赁。

(二)国有企业、国有全资公司、国有上市公司及国有单位之间的资产租赁。

第十三条协议租赁的程序要求

(一)制定租赁方案。应当按照资产租赁的一般程序要求,制定资产协议租赁的方案。

(二)审批租赁方案。协议租赁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凡年租金在10万元以下,且租期在1年及以上的,公司完成审批后报集团财务部备案;凡年租金在10万元及以上,且租期在1年及以上的,公司完成审批后报集团财务部审核,由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其中达到重大资产租赁项目标准的,按本管理制度第五条权限进行审批,并形成书面决议。

(三)确定租赁价格。资产经营部应当按照资产租赁的一般程序要求,开展市场询价、资产评估工作,确定协议租赁价格。

(四)进行租赁公示。资产经营部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在规定的公示场所、公示期限对协议租赁的有关事项进行公示。

(五)签订租赁合同。公司采取协议租赁方式的,应当与承租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资产租赁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签订资产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资产的续租

出租资产剩余租期在半年之内,原承租人需要到期后继续承租的,应当在租赁到期3个月前递交书面续租申请。

资产经营部按照承租人续租申请,做好该资产的租赁方

案,并在租赁期限届满2个月前将租赁方案的内容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不接受续租条件的,视为放弃续租,公司重新组织招租。承租人接受续租条件的,公司应按规定进行公示。

续租的程序要求

(一)制定租赁方案。应当按照资产租赁的一般程序要求,制定资产续租的方案。

(二)审批租赁方案。资产租赁方案按本管理制度第五条进行审批,审批后及时报集团财务部。

(三)确定租赁价格。资产经营部应当按照资产租赁的一般程序要求,开展市场询价、资产评估工作,确定续租价格。

(四)进行租赁公示。资产经营部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在规定的公示场所、公示期限对协议租赁的有关事项进行公示。

(五)签订租赁合同。公司采取续租方式的,应当与承租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资产租赁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签订资产租赁合同。

第十五条资产的转租

承租人原则上不得将资产转租,确需转租的,须征得出租方同意,解除原资产租赁合同,并由出租方与新的资产承租人签订租赁协议。新租赁协议的承租期不得超过剩余租期、租金不得低于原租金。

第十六条协议租赁和续租的公示要求

1.资产经营部至少应当同时在本企业、集团及市国资委的网站上公示,同时在企业内显要位置张榜公示,其中重大资产租赁项目的续租还应当在市级(含)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类或综合类报刊上公示。

2.公示时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经牵头单位(部室)领导签署意见后交由集团财务部审核,审核后统一交至集团办公室发布。公示时间自公开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未按规定在市国资委信息平台发布的,不得计算其公示期。

3.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承租人情况、租赁资产的范围、租赁期限、租金及租金交付形式等。

4.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调查核实、妥善处理;若出现符合条件的新承租意向人的,新承租意向人自交纳不低于原年租金10%的诚意金日起被列为承租意向人,与原承租人享有同等承租权利。同时,将租赁方式转为公开招租,公开招租程序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要求执行,原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优先权。

第五章租赁合同的管理

第十七条资产出租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承租人签订规范的资产租赁合同。

第十八条资产租赁合同主要条款:

(一)资产租赁范围;

(二)资产租赁期限;

(三)租金及租金交付形式;

(四)双方权利与义务(包括安全消防、综合治理等);

(五)违约责任;

(六)应当终止(解除)合同的内容(企业因改制、出售、拆迁等情况);

(七)其它应在合同中明确的条款。

第十九条资产租赁的合同调整

发生资产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情况时,公司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终止合同,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国有资产权益;也可以应承租人申请,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调整合同。

(一)租赁期内承租人要求调整合同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已承租二年以上的重大资产租赁项目;

2.承租人因不可抗力或无法预见的宏观经济变化导致无法继续经营;

3.重新招租成本(包括时间成本与租赁差价)过高。

4.剩余租期不少于1年(含延展期)。

(二)调整合同的认定程序

1.承租人向公司资产经营部提交调整合同的申请及相关材料。申请应当包括承租资产概况、承租年限、已承租年限、

现承租租金、调整合同的原因等有关情况,相关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最近一年的纳税证明,企业单位还需提供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等。调整合同的申请书应有承租人签章。

2.资产经营部应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就租赁资产是否满足对调整合同进行初步调查,如满足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一)1、3、4款条件的,资产经营部应向承租人传达初步意见,要求承租人提交同意接受核查的承诺书。如承租人不出具承诺书或不履行承诺的,资产经营部应视为不接受调整合同的申请,已接受的申请也应当退回。

3.组织调查核实。资产经营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核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属于重大资产租赁项目;是否符合调整合同的时间要求;承租人是否因不可抗力或无法预见的宏观经济变化而无法继续经营,非因承租人自身经营不善或市场风险而导致;该资产重新招租成本是否远高于调整合同带来的损失等。调查核实后形成核查报告,核查人员应写明核查的意见并签字,由公司分管租赁的领导签字确认,并归档保存。

(三)调整合同事项具体操作程序

1.经调查核实认为满足调整合同条件的,资产经营部应当制定合同调整方案并上报集团,调整方案的审批程序按重大资产租赁的审批程序执行。

2.集团财务部根据所属企业上报的合同调整方案及有关

材料,提出初审意见,上报集团分管领导,由集团经理办公会议对合同调整方案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3.集团审议通过后,资产经营部应按规定委托评估机构对租金重新评估,并提交集团进行评估备案。

4.资产经营部拟以不低于经集团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底价确定新的租赁价格,并报公司经理办公会议进行审议,通过后形成书面会议纪要。新的租赁价格一经确定,应及时上报集团。

5.公司与承租人双方根据新的租赁价格在剩余租期内签订调整的补充合同或新的租赁合同,新的租赁合同的期限(含延展期)不得短于一年。

第二十条资产出租及租赁期限届满收回租赁资产前,应对资产技术状况、损坏情况等进行检查与备案。租赁期间,资产经营部应当于每年年末对租赁资产进行技术状况及损坏情况等检查,形成检查记录,公司分管领导签字后报集团备案。

第五章国有资产租赁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租赁,在每年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时,由资产经营部填报资产租赁情况备案表,经集团资产管理部门汇总后,报市国资委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资产经营部要妥善做好租赁工作的计划安排、做好资产租赁审批文件、市场询价记录、评估报告和评估备案表、公告公示材料、核查报告等租赁流程的业务归档工作。

第二十三条资产经营部要认真履行好租赁合同,按时足额地收取租金,定期了解承租户的经营情况,切实加强承租户的信用管理。

第六章检查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资产租赁合同时,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保证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五条不按规定程序出租资产,不与承租人签订资产租赁合同、不收取租金、少收取租金或不及时收取租金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按相关规定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企业负责人在资产出租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并按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企业整体资产或影响企业主业生产的资产租赁,应当做好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

第二十八条已列入拆迁安置、改制重组、清算破产计划的企业的资产,或上一级出资人已有明确处置意见的资产,原

则上不得出租,遇到特殊情况需临时出租的,必须与承租人特别约定相关事项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九条对专业市场、商场、写字楼等,公司可以按照市场规则自行制定租赁管理制度,报集团审议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条对出租给集团系统内的职工宿舍、办公楼,其租赁方式经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形成书面决议,并报集团审议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公司发生的非国有资产租赁业务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物业部管理中涉及的租赁业务,其租赁行为由物业部负责,资产经营部予以配合。其中物业部管理中涉及的停车服务、业主委托的管理资产等相关业务,其租赁方式由物业部提出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议进行审议,通过后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并报资产经营部备案。物业部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与承租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资产租赁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其合同主要条款应符合本管理制度第十八条规定。

第三十三条对列入市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市级招商引资项目的资产租赁,可按招商引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资产租赁方案审批表

2-1.租赁公告审批表

2-2.租赁结果公示会签表

附件1:

资产租赁方案审批表

租赁企业名称:单位:元

注:1.租赁金额10万元以下由资产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交由集团财务部备案。

2.租赁金额超过10万元以上(重大资产租赁以下)的,由资产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与相关会议决议一并交由集团财务部审核,报集团财务分管领导签批,重大资产租赁事项还需提交集团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书面决议。

3.本表一式两份。

附件2-1:

租赁公告审批表

注:请将公告内容附后。

附件2-2:

租赁结果公示会签表

注:请将结果公示内容附后。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XXXXX有限公司国有资产出租 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其保值增值,根据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

各级独资、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证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出租资产审批程序 第四条可行性研究及立项 拟对公司所属的资产进行出租的,需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报告后,拟定立项请示。 资产原值300万元及以上或面积300㎡及以上的,由资产所属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议定后,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 资产原值30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所属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自行审议决定后,上报至所属的集团二级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 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立项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立项请示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各级下属企业内部决策机构的书面决议文件 (四)其他相关书面材料

第五条出租底价的确定 拟出租资产的租赁底价,应当根据“三重一大”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出租挂牌参考价,租赁价格原则上不低于评估值,评估结果报集团公司履行备案手续。 拟出租资产面积100㎡或以下(适用于不动产),以及出租资产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内或账面净值在20万元以内的单宗资产出租,可以不进行评估,由所属企业通过其他的询价方式来确定出租底价,询价参照以下原则: (一)符合本条第二款条件,且面积60㎡及以上,需通过三家以上(含三家)中介机构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拟定书面报告,并附上以下询价结果表: 中介机构询价情况表 序号中介机构名称询价结果备注 经办人:日期: (二)符合第五条第二款条件,且面积60㎡以下,需自行对相邻或附近的同类资产(至少三宗)进行调查,并根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2014年第3号令)

中国银监会令 2014年第3号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3年第24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 2014年3月13日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

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六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 低于总人数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汽车租赁公司管理制度

汽车租赁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公司坚持“以人为本、司我合一”的企业管理精神,通过一套简洁、直观、实效的管理制度,规范公司经营操守和员工行为,全面提升公司整体服务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充分发挥公司团队的整体功能,以便更好的为客户服务。 第二章作息安排.. 第一条工作时间每周一至周六上午8:30-12:00下午2:00-6:00因季节或其它原因需要调整时由办公室另行通知。 第二条周日全天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期间如需加班,公司将根据工作情况安排适时调休。 第三章考勤制度 第一条公司实行当日到岗签到制。迟到、请假、旷工后到岗须及时签到并注明报到时间。代签按迟到论处。办公室具体负 责签到和考勤统计。 第二条超过上班时间30分钟内签到按迟到论处;超过上班时间30分钟至3个小时内(含3个小时)签到按旷工半日论处; 当日超过3个小时以上按旷工一日论处。

第三条提前30分钟内下班按早退论处;提前30分钟至3个小时内(含3个小时)下班按旷工半日论处;提前3个小时以 上下班按旷工一日论处。.. 第四条请假应提前书写《请假条》并当面交上级批复。特殊情况不能当面请假应向直接上级致电说明,请假期满报到后须 及时补写《请假条》,由上级签字后交办公室存档。 第五条请假一日内(含一日)由直接上级批准。超过一日,需经直接上级签字后报由副总经理签字批准。 第六条连续长时间加班可由公司安排适当调休。因培训和个人工作延误需要加班不包括在内。 第七条请假、调休未经批准而擅离职守,按旷工论处。 第八条因公不能按时报到或提前离岗须向直接上级及时说明。 第四章室内规范.. 第一条办公室行政人员负责来访客人的接待、引见、服务和送别。第二条客人来访时应主动起身迎接。接待时要礼貌大方、热情周到。经过简单沟通后应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具体接待。 第三条客人落座后,应主动递送茶水;客人离开时,应主动送别; 客人离开后,应及时收拾整理。 第四条办公电话禁止长时间占用,禁止接打私人电话。

公司机械设备租赁管理制度

公司机械设备租赁管理制度 河南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9年5月10号

公司机械设备租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机械设备管理,发挥其在施工生产中的作用做好保质保量、节能增效的工作。根据相关精神,结合我司的目前施工生产现状,明确机械设备租赁各个环节中责任人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机械设备,是指用于施工生产中的起重设备(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移动式起重机)、搅拌机械、桩工机械、土石方机械、掘进机械、架桥机械、顶进机械、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空作业吊篮和各类特殊大型机具设备。 第三条:管理机构:公司设备材料部为机械设备租赁主控部门对公司租赁的机械设备进行管理、使用和调配,并要具备详细的管理台账。 第二章:机械设备租用 第四条:机械设备租用的目的:根据各个施工生产任务内容、地域、时效等的不同要求之处,在必须优先租用公司自有机械设备的准则下,可以租用公司机械设备租赁供应商名库内的机械设备,从而满足施工生产任务。 第五条:机械设备需求计划根据施工生产任务的安排,由项目生产经理编制《机械设备需求计划》,明确机械设备名称数量、规格、各类技术指标、进场时间及使用周期。项目经理签字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报送设备材料部。 第六条:机械设备租赁供应商 1.由公司设备材料部制定公司机械设备合格供应商名库,并在公司信息化平台上公布,租赁机械设备供应商必须从合格供应商名库中选择。 2.机械设备合格供应商必须具备 ①.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 ②.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③.出租的特种机械设备要具有制造企业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验证明、购买合同和发票。 ④.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⑤.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该种机械设备相符的特种

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XXXX公司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资产租赁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充分贯彻和落实公司各项会议精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优化资源、盘活资产、减负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制造分公司资产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XXX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是经营性国有企业,负责XXX 公司下属XXX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XXX公司对享有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XXX公司经营计划科是本程序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的租赁管理及最终的交付。 第六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资产的租赁,应当执行XXXX公司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八条租赁业务操作流程: 一、详细调研目标租赁资产; 二、针对目标租赁资产,根据资产所属地区的土地、厂区租赁价格确定租赁资产的价格区间,并制定处置方案; 三、通过网络等渠道发布了租赁信息; 四、审查有意向租赁的承租方资质及信用评估; 五、与承租方商谈租赁细节; 六、确定承租方,拟定租赁合同。 七、在合同管理系统中报批租赁合同; 八、待审批通过,与承租方签约; 九、与承租方进行资产交接,并签署交付证明; 十、督促承租方按照合同规定交付租金及相关费用。 第二章租赁合同 第八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的.

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的 通知 银发[2000]39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总行直接监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加强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提高非现场监管数据报送的质量,根据我行最近颁布实施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全科目上报”金融统计制度》,我行制定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和《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现印发给你们,有关说明如下: 一、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自2001年1月1日起于每季后18日内将本指标执行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考核比例,由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根据本指标体系确定。 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自2001年1月1日起按本指标对辖区内所监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进行考核,并以此为基础,按照总行规定的金融监管报告统一格式撰写金融监管报告。 三、对于资产质量指标,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应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不良资产的具体情况,提出逐年压缩比例。新发生的不良资产,力争当年消化。 四、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中已取消了存款业务,因此,不再向人民银行交法定存款准备金。但是,对于以前已经办理信托存款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必须进行清理和规范,在清理结束前,继续按原有规定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

五、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数据资料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全科目上报’统计指标”报送,具体报送办法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与金融机构统计指标归属关系对照表》,总行将于近期发文布置。 六、我行以往颁布的有关规定中,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考核指标,均以本通知为准。 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租赁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014) 二零一四年一月 第一章安全管理目标 1、杜绝因工死亡事故,不发生重伤事故,年千人负伤率不大于10‰,不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 2、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公司实施方

案要求,完成阶段性管理目标; 4、确保安全费用按规定使用; 5、专(兼)职安全员按规定配置到位并能履行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 安全管理组织体系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一条安全生产职责

1、建立健全周材租赁站安全管理组织体系,明确各岗位人员安全职责; 2、按规定提取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 3、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标准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各项管理基础资料台帐; 4、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各站月工作考核制度,并与工资有效挂钩; 5、做到特殊岗位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按规定对职工开展安全教育,对特种作业人员定期进行教育; 6、执行安全检查、安全技术交底和三级安全设备设施验收制度。每周各站负责人对本单位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7、对施工现场进行危险源辨识、评估,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职工演练; 8、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应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对事故按照“四 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条周材租赁场站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周材租赁站站长是周材租赁站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周材租赁场站生产经营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2、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场站工作特点及工作具体情况,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保障实施; 3、建立健全租赁站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按要求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确保安全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支持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 4、严格执行安全考核指标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把安全责任目标层层分解到岗,落实到人,与场站主要管理人员、安全员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严格兑现奖惩; 5、组织编制租赁站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做好自有职工和临时工全员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工作,职工受教育面必须达到100%。保证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落实; 6、组织制定并实施周材租赁站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分析,针对生产中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并组织有关人员按期复查;

设备租赁公司规章制度

设备租赁公司规章制度

7、塔吊在检修时,检修人必须挂牌警示停用,严禁任何人擅自合闸使用。 8、安拆塔吊作业及起重设备的使用,均须符合规定工况环境要求,严禁在超风力及雨、雪等恶劣条件下进行作业。 9、塔机顶或降节过程中,严禁回转,必须按照操作规程的规定步骤操作。 10、塔机安装完毕后,应认真检查各部紧固良好与各限位保险装置齐全完好。 11、本公司员工不得擅自外出做安拆工作,如有发现扣三天工资。 希望本公司员工以自身利益和公司利益遵守以上规章制度,如有违反,罚款50元一次,带班罚款100元一次,累计三次以上本公司予以开除。 2、机电设备租赁管理制度 1、设备租凭必须由租赁双方鉴定合同,出租的设备要完整无缺,能正常使用。 2、出租的设备必须由双方现场验收,有关问题必须在合同中说明。 3、租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合同,严格遵守设备管理规定正常使用,定期保养。 4、租用单位在设备租用期间,要负责设备的检修、保养和安全运转。 5、租赁期满后,双方要及时办理设备交接手续,租用单位将设备返回后要注销合同。 6、归还的设备。除正常磨损外,如有零部件损坏丢失,由租用单位负责赔偿或修复,如设备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由租用单方按原值赔偿。 7、如租用单位不及时办理交接和注销合同,设备虽闲置不用仍由租用单位交付租赁费。 8、备租赁费按矿规定计算。 3、机械设备租赁管理制度 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做为集团公司大型施工设备,其租赁执行下列规定。 一、公司起重机械实行对内对外租赁,并实行内外不同的计费办法,鼓励公司内部调剂使用。 二、起重机械原则上需保证本公司项目部租用,如已满足内部使用后方可对外租赁,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精品文档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行政单位政风行风建设,特制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内容全文,欢迎阅读! 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日,财政部下发了《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9]40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实施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办法》有关收入范围的界定问题 (一)产权在行政单位,由事业单位管理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有关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属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二)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经营租赁等的收入,属于国有资产收入,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法律法规全面实施之前,按照《办法》有关 1 / 9 精品文档 规定管理。

(三)《办法》所称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是指行政单位按照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单位自管公房取得的收入;所称公有住房出租收入,是指产权在行政单位的公有住房,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用于自居用途的出租收入。 (四)资产处置有关土地收益处理方式如下:因处置土地取得的收益(包括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按照《财政部关于将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综[2006]63号)规定,上缴“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1030799)”科目;因处置房产产生的收入,不再区分土地收益,全部上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103070602)”科目,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五)中央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在出租出借合同中明确由出租方负担的维护费用(包括水费、电费、物业费等)可以在缴纳前抵扣,相关人员开支不得抵扣。 二、关于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的审批程序问题 (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机关的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事项,分别报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一式三份)。个别事项由中直管理局、国管局会同财政部审批。 全国人大行政单位、全国政协行政单位、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行政单位、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和 2 / 9 精品文档 驻外机构,有关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审批事项,按照《全国人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全国政协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财政部、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

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制度

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租赁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租赁业务管理,科学、有序地开展租赁业务,保证资产的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租赁业务,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宗旨性原则。立足于园区,服务于国有企业及优质民营企业,为社会发展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 2、安全性原则。开展租赁业务,必须坚持做好风险的预防、化解工作,以确保资金的安全; 3、合规性原则。租赁业务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业务开展须按照公司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 4、效益性原则。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 第二章租赁业务的职能划分 第三条公司设立租赁业务部、风险控制部、法务合规部、资产管理部、财务部等机构,实行“审、放、查”相分离的原则,建立租赁项目调查、立项、审核、审批、决策、监督、检查的经营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部门、机构的工作职责为:

1、租赁业务部主要职责:负责租赁业务的开拓和项目签约的各项准备工作,具体包括租赁项目的受理与初审,调查分析与谈判,撰写租赁项目调查报告,初步拟定租赁方案,调整租赁方案并报批,租金催收及贷后回访等相关事务。 2、风险控制部主要职责:负责对租赁业务部提交的租赁项目相关事实、风险性及租赁方案等进行复审,参与现场调查,撰写风险评估报告,组织项目评审,对租赁项目进行风险分类管理等相关事务。 3、法务合规部主要职责:参与租赁项目的合规性尽职调查,负责对租赁项目合规性进行审查;负责拟定全套法务文件和相关合同协议,督促、定期检查合同及文件的执行情况;负责风险资产处理过程的法律事务。 4、资产管理部主要职责:根据公司发展战略,拟定公司中长期融资规划;对融资活动、融资项目进行策划、论证与评估;负责组织实施融资的具体工作;对融资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保证融资活动安全、合法、有效进行;负责定期检查租赁标的物,有效管理风险资产等。 5、财务部主要职责:做好资金管理,对审批通过的项目办理放款,对租金回收情况及时反馈给租赁业务部、资产管理部及风险控制部。 第三章租赁期限、种类、费率 第五条租赁业务系指出租人将租赁财产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

XXX集团子公司租赁管理办法

XXX公司 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XXXX部 2017年2月22日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权限第三章租赁业务管理第四章租赁安全管理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经营国有资产的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通过合法正规的渠道,出租空置国有资产,避免资产空置导致的资源浪费,达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之目的,根 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南国资发[2015] 5号文《南宁市国资委关于印发监管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 管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 况,现就规范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有关事项,特拟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租赁业务的管理。工程承包、劳务外包 等不涉及资产使用权转移的对外经营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租赁,是指公司作为出租方,将自身拥有或有处置权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广告 位经营权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 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承包费、管理费或者其他收入的经营行为。下列情形除外:

1.XXX集团内部的兄弟公司,租赁公司资产进行办公或其非经 营性质的行为,且期限不超过3个月的短期租赁行为; 2.公司以销售为目的以租代售方式经得总部公司审批同意的短期对外租赁行为; 3.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 租赁承包经营有利于公司搞活内部经营机制,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但租赁承包涉及法律事项较多,重大资产租赁承包为公司重要经营活动,因此,公司租赁业务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加强对租赁业务的监督管理,确保依法经营。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 1.根据《市国资委南国资发[2015]5号《关于规范区直企业 资产出租管理的通知》、《南国资委(2014)76号〈关于南宁市国 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部分中介机构合并更名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的精神,从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或者广西中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总部公司)机构备选库中完成待出租资产的评估、上平台公开招标等相关业务。

施工机械设备租赁管理制度

施工机械设备租赁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加强机械设备租赁的管理,确保提供设备的租赁商符合公司要求、租赁的机械设备满足施工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单项工程同一个租赁商的机械设备租赁费,一个月内超过1万元(含1万元),及多项工程同一个租赁商的机械设备租赁费、运费一个月内累计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工程项目。 3 引用文件 3.1公司对外签订合同规定办法 3.2国家有关法规,法律规定 3.3国家颁发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4 管理内容 4.1管理职责 4.1.1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是机械租赁的主管领导,对本办法的执行负领导责任。 4.1.2设备部是机械租赁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租赁商的评审,

负责租赁合同的起草,租赁设备台班监管,租赁设备安全运行,租赁设备租费审核结算,负责编制和监督实施本办法。 4.1.3财务部负责审核租赁方提供的票据是否符合财务要求。 4.1.4安全质量部负责审核租赁商提供的设备及机上操作人员是否满足公司安全规定要求。 4.1.5工程部负责按施工方案审核工程是否需要使用所租设备类型。 4.1.6成本合约部负责审核基层单位上报的机械设备租用计划、与设备部联合定期确定、发布设备租赁指导价;组织会签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审定最终结算租费。 4.1.7基层单位职责: 4.1.7.1参与租赁商的评审确定、在公司发布的指导价控制下与租赁商商谈租赁价格,租用期限等内容,并上报《机械设备租用计划审批表》由相关部门审核通过。 4.1.7.2配合设备部按成本合约部提供的合同范本起草合同草本,报至成本合约部组织会签。 4.1.7.3负责对进场的机械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做好租用台班的原始记录。 4.1.7.4负责编制机械设备租用结算清单,并报公司设备部审核批

[最新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国有资产管理公司

[最新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

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 合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 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四) 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 监管工作; (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_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规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但银监会禁止的除外。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

方式。 第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1/2;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

有限责任公司对外租赁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中煤平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对外租赁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煤平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租赁车辆(以下简称外租车辆)管理,保障外租车辆安全运营,控制成本费用支出,提高外租车辆服务质量,根据《中煤平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管理暂行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朔城区、平鲁区境内所属各二级单位、控股公司及实际拥有或控制的公司所有外租车辆管理。 第三条公司外租车辆实行统一管理,车辆管理中心是公司外租车辆管理的责任单位,车辆管理中心所属各队具体负责外租车辆的安全运营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所属各队以下简称监管车队)。 第四条外租车辆是指车辆管理中心所辖车辆不能满足公务或通勤以及生产指挥用车需要,从公司外能够提供车辆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出租车辆单位)租赁的车辆。本办法所租赁车辆主要指大轿车和中巴车,不包括工具车和小轿车。 第二章外租车辆需求计划提报 第五条公司用车单位需提出用车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用车日

期、时间、用途、线路、站点、人数;经公司分管领导和车辆管理中心分管领导批准后,送达车辆管理中心,送达日期应较用车日期至少提前一个月,不足一个月的,用车视为应急用车,按照公司应急用车程序办理。 第六条依据公司用车批文,车辆管理中心若所辖车辆不足,需向社会上租赁车辆完成运营任务时,提出外租车申请,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外租车辆计划上报公司机电动力部。 第七条机电动力部审核外租车辆计划后,履行公司招标程序,确定出租车辆单位、合同单价。若属已签合同的出租车辆单位增加服务车辆或服务趟次,但合同线路、车辆座位未变动的,可根据续签合同程序办理。 第八条若发生应急用车申请且需外租车辆时,车辆管理中心启动应急程序,提出外租车辆建议,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机电动力部按应急程序办理。 第三章出租车辆单位及车辆、驾驶员条件 第九条出租车辆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法人资格,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具备与租赁合同要求相应的注册资金。 (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履行

设备租赁公司规章制度

设备租赁公司规章制度 篇一:租赁公司管理制度 1、凡本公司和分公司各部门租赁建筑材料设备适用本。 2、公司所属的固定资产的建筑机械、钢管、模板、加工机械及焊接设备、垂直运输机械、水平运输机械等均属于建材公司的租赁范围。 3、建材公司对设备机械拥有租赁权,产材属公司所有,项目部门、分公司等对建筑材料 设备具备有偿使用权,对主要设备对外租赁须经主管经理审批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对外出租。 4、所有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折旧费、维修费、大修费等内容考虑,设备的利用率及管理费 用开支等按一定的综合费率比。 5、各建筑项目在开工前(或需用前)15天提出设备需用计划,报建材公司准备,并签定租赁合同,否则建材公司不得供租(特殊情况除外)。 6、建筑周转设备材料租赁期间,设备由各租用单位自行管理和保养,建材公司负责监督、巡查。若发生遗失,或违章使用,据情节轻重按设备原值或净值进行罚款或赔偿。回收退库后的设备由建材租赁公司统一管理。 7、建材租赁公司基地负责现场设备的经常危险和退库后的正常保养,并向各租赁单位提 供完好的设备,周到服务。实行供应、保养、维修一条龙服务。 8、各租用单位和建材租赁公司应督促工作人员自觉遵守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 任制,维护保养及检查制度。 9、租用单位应尽量保持设备完整,损坏了的设备可交回原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新件, 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0、承租方租赁建筑周转设备材料后,有权使用设备,但未经建材租赁公司同意,不可 外租给第三者单位或个人,如有违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建材租赁公司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可以对日常管理起到很好地规范作用,在此基础上选择一套专业的建材租赁管理软件进行日常设备的出入库以及出租费用核算,给企业管理带来极大的便利。 篇二:机械设备租赁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租赁办法

国有资产租赁办法 【篇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管理办 法】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 招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规范国有 资产出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屋、土地等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招租行为。 第三条财政局代表人民政府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进行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和收益处臵,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批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包括:财政补助或经费 自理的事业单位)提出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方案; (二)监督、指导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工作; (三)负责选聘评估中介机构和招租代理机构; (四)负责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和资产处臵的管理。 第四条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单位是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经营的出租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相关工作; (二)配合评估机构和招租代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三)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四)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 (五)负责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并及时上缴财政; (六)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出租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并向 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评估中介机构是受委托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实物价值、市场租金水平等进行评估并具有专业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其主 要职责是: (一)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评估,恪守职业操守,遵循相关的资产评估准则; (二)根据评估目的,恰当运用评估方法,形成合理的评估报告;(三)评估报告送交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金融租赁公司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XX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租前调查与评估 第三章租赁业务审查与审批 第四章合同的签订 第五章支付管理 第六章租后管理 第七章租赁逾期和不良租赁的管理 第八章租赁档案管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租赁业务行为,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提高租赁业务质量,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遵循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租赁业务是指公司开展的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等融资性租赁业务。本办法所称租赁业务适用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直接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回租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必须有明确的标的物,标的物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不得接受已设置任何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其所有权存在任何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 转租赁是指本公司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的租赁形式。 第二章租前调查与评估 第四条租赁申请,具备以下条件的客户可以向本公司提出租赁申请: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企业法人的要年检合格; (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及产业、土地、环保、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 (三)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四)经营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制度健全,有高素质的核心管理人员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企业经营机制; (五)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资产租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资产租赁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资产租赁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租资产管理:公司及所属企业将各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等对外出租的租赁业务管理; (二)租入资产管理:公司及所属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等方式承租各项资产的租赁业务管理。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资产管理部为租赁资产管理部门,公司为本公司资产租赁管理责任单位。 第二章出租资产管理 第四条出租资产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有偿使用原则; (二)资产保值原则;

(三)先收租金后交付资产原则。 第五条出租资产须实行分类管理。公司物管部门须建立出租资产台账,进行实物管理;公司财务资产部根据出租资产台账进行出租收益的核算管理。 第六条出租资产的租金在租期内可分次交纳,短期租赁(一年内)可按月交纳,长期租赁(一年以上)原则上一次收取半年租金。租金必须在资产交付前交纳(“上 打租”)。对于租金逾期十天未交纳的,须上报产业部;逾期二十天未交纳的,须 通知集团公司法律部,采取法律措施。 第七条公司每月末对出租资产进行实物检查,对实物管理(保管、保养)不善的,通过书面方式提出改进建议书,对出现严重破损问题(整体丢失、部分丢失、损坏)可按合同提前收回资产,并按约定索赔。 公司物管部门要按月进行核实,产业部、财务资产管理部按季进行复核,对 存在问题及时上报,形成处理方案。 第八条公司定期接受产业部对各项租赁资产的检查。针对各项资产的完整性及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每月经济活动分 析会中,将租赁业务作为一项专题内容进行分析,并实行跟踪管理。 第九条公司按季度向集团公司财务资产管理部上报《租赁资产情况表》。财务资产管理部组织召开季度租赁业务专题会议,并定期进行公司间的租赁资产管

设备租赁公司各岗位人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制度

设备租赁公司各岗位人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制度 一、公司总经理: 1、对董事长负责,并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年度经营计划和租赁业务承接、合同签订与履行、租赁费回收等工作。分管合同、安全生产等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决议决策,负责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3、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单位各级管理人员的岗位生产目标责任制等制度,建立健全生产管理保证体系,明确人员职责和目标。 4、负责开拓市场,搞好业务对象的社会信誉度调查,认真洽谈并签署有关租赁合同,保证经营目标的实现。 5、负责组织编制生产、质量和安全措施计划并贯彻实施。 6、负责制定陈欠款回收计划,并亲自组织回收。对正常程序无法回收款项的,要积极经法律咨询通过款确保应收款的回收。 7、认真搞好员工队伍建设,严格按《员工守则》及其实施细则、岗位目标责任制对所属人员进行考核。 二、收发部负责人 1、负责建筑机械、机具、周转材料等租赁及仓储管理工作,负责建筑机械、机具、周转材料等租赁的收发登记、租赁费确认与回收等工作。 2、负责清点核对库存材料、物资,按制度开具出、入库单,确保帐物相符。 3、负责对收发设备机具数量的准确性予以确认,并及时与承租人核对租赁费用并办理签证手续,以确保租赁费用的回收。 4、做好仓库管理工作,帐目清楚、准确,实物存放整齐、有序; 5、做好各种台账、报表、原始记录、签证的收集和入档 6、及时完成各级领导安排的各项其他工作任三。会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办理业务。 2、及时联系记账公司,完成税务,工商等部门工作。 3、每月定期与出纳和对账(银行帐、现金帐),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 4、及时准确按规定的程序计算核对租赁费;并提示负责人及时催收。 5、定期报账,并按公司财务部要求上报各种报表。 6、做好相关财务资料、质量安全体系运行文件的整理存档工作。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XXXXX有限公司国有资产出租 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其保值增值,根据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证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出租资产审批程序 第四条可行性研究及立项 拟对公司所属的资产进行出租的,需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报告后,拟定立项请示。 资产原值300万元及以上或面积300㎡及以上的,由资产所属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议定后,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 资产原值30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所属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自行审议决定后,上报至所属的集团二级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 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立项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立项请示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各级下属企业内部决策机构的书面决议文件 (四)其它相关书面材料 第五条出租底价的确定 拟出租资产的租赁底价,应当根据“三重一大”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出租挂牌参考价,租赁价格原则上不低于评估值,评估结果报集团公司履行备案手续。 拟出租资产面积100㎡或以下(适用于不动产),以及出租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