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立单位银行基本存款账户需提供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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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实施办法(打印版)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 银行账户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管理,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和使用,根据有关财政、金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有预算内、外资金收支活动的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的管理。 上述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纳入本部门预算统一管理的经营服务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设置银行账户,严格按规定设置,行政事业单位一般设置以下若干账户: 1、经费基本账户; 2、预算外资金支出接受账户; 3、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账户(小额50元以下,零星收费,异地收费等); 4、基本建设账户(有基建任务按基建计划批准设置); 5、单位住房基金账户; 6、单位党费经费账户; 7、单位工会经费账户; 8、国家规定的其他账户; 9、确有必要,经批准设置的账户。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设银行账户,履行财务收支核算。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由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或撤销手续,统一由单位财务部门办理。单位内部其他独立核算部门确需开设账户的,须经财务部门审核后再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和开设条件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或撤销统一由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人民银行(营管部及中心支行会计营业部门)管理。开户单位要

求开设银行账户,经部门财务管理机构审查,送财政部门审核后,凭财政部门开具的“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账户通知书”,到人民银行办理“开户许可证”,再到指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七条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财政部门拨入和上级主管部门转拨的预算内、外各项经费以及单位经营服务性资金等日常结算及现金的缴存和支取。 个别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专项支出结算有特殊要求的,依本规定经批准可在代收代缴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支出专用账户。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基金(附加)和罚没收入等财政性资金,按规定实行银行代收代缴。经财政部门批准,单位因临时性收费、小额零星收费,或当场不予收取事后难以执行等原因,可依本办法经批准后设立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按资金性质、规定期限上缴同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或国库。 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收取和上级下拨或下级上缴的上述资金,原则上全额直接上缴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确有必要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在银行开设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资金只能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以及按规定上缴上级或下拨下级,不得用于本部门支出。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在上述资金来源之外所取得的其他资金,除特殊情况外(如团费、住房资金等),应根据其性质在上述相应账户中给予反映(在规定的账户下设二级账户(科目)单独核算与管理),不得再单独开设银行账户。 第十条单位基本建设账户的设立,应凭计委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批文,按上述规定报批。基本建设项目一经竣工结算,该账户应及时撤销。

财政部 监察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制定了《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暂行规定 1999年6月11日 附件: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范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收取或取得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应全部直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另有规定

的除外。 确有必要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凭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行政事业单位可在银行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部门和单位应上缴的预算外资金收入。 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只能核算预算外资金收入上解款项,单位不得直接支用,并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凭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在银行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专用存款账户。 支出专用存款账户只办理和核算同级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单位使用的资金及该部分资金的支出,不得发生资金收入款项和其他业务。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包括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和支出专用存款账户,均应在国有或国家控股银行开设。 第六条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和支出专用存款账户。由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开设和管理。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开设、变更或撤销预算外资金有关专用存款账户,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井经财政部门审议同意后,持财政部门批准文件和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到开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下属单位开设、变更或撤销预算外资金有关专用存款账户应向其上级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同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样本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样张) 存款人名称 ☆必填项 电 话 ☆必填项 地 址 ☆必填项 邮 编 ☆必填项 存款人类别 ☆必填项 组织机构代码 ☆必填项 法定代表人( ) 单位负责人( ) 姓 名 ☆必填项 证件种类 ☆必填项 证件号码 ☆必填项 行 业 分 类 A( )B( )C ( )D( )E( )F( )G( ) H( )I ( )J( ) K( )L( )M( )N( )O( )P( )Q( )R( )S( )T( ) 注 册 资 金 币种: 金额: 地区代码 290000 经 营 范 围 ☆必填项 证明文件种类 ☆必填项 证明文件编号 ☆必填项 国税登记证号 ☆必填项 地税登记证号 ☆必填项 关 联 企 业 关联企业信息填列在“关联企业登记表”上。 账 户 性 质 基本( ) 一般( ) 专用( √ ) 临时( ) 资 金 性 质 社会保障基金 有效日期至 年 月 日 以下为存款人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信息: 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名称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 单位负责人( ) 姓 名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以下栏目由开户银行审核后填写: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代码 账 号 账 户 名 称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 开户日期 本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 结算账户,并承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有效。 存款人(公章) 年 月 日 开户银行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章) 开户银行(签章) 年 月 日 人民银行审核意见: (非核准类账户除外) 经办人(签章) 人民银行(签章) 年 月 日 1.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必须填列有效日期;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必须填列资金性质。 2.“行业分类”中各字母代表的行业种类如下:A :农、林、牧、渔业;B :采矿业;C :制造业;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E :建筑业;F :交通运输、仓库和邮政业;G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及软件业;H :批发和零售业;I :住宿和餐饮业;J :金融业;K :房地产业;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M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O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P :教育业;Q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R :文化、教育和娱乐业;S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T :其他行业 3.带括号的选项填“√”。 4.申请开立核准类账户,填写本表一式三联,三联申请书由开户银行报送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加盖审核章后,一联开户单位留存,一联开户银行留存,一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留存;申请开立备案类账户,填写本表一式二联,一联存款人留存,一联开户银行留存。 填写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上经营范围 填写营业执照、法人证书、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 填写营业执照、批文、法人证书、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号 国税与地税号一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 等单位不需提供 按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上标注 填写,若无标注可不填 填写办公地址、邮编与联系电话 按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机构类型填写 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上代码号

在财务公司开立账户和建立银企直联介绍

在财务公司开立账户和建立银企直联介绍 功能介绍:集团内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开立的活期存款账户,相当于在商业银行开立的一般结算账户。通过该账户,成员单位可以办理:在财务公司的活期、通知存款和定期存款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与已在财务公司开户的其它成员单位活期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对在境内金融机构开户的收款人办理电汇付款等各类业务。当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开立账户后,可以将在银行 和财务公司开立的结算账户建立直联关系,从而可以实现两个账户之间的资金实时划转。 开立账户办理流程: 1、《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开户协议及开户申请表》; 2、《经财务公司帐户付款审批权限表》及《签字清样表》; 3、《证书申领表》; 4、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5、开户许可证; 6、贷款卡及密码(如没有则不需要提供); 7、公司章程; 8、董事会成员名单和公司领导名单(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财务公司收到上述资料后,将及时为成员单位办理开户手续, 并回寄一份已经由财务公司签章的《开户协议及开户申请表》、网络

密钥(即USB Key)以及《关于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及业务收费标 准的通知》,财务公司系统管理员将会与成员单位联系,指导进行网银系统相关设置,确保可正常登陆和使用网银系统。。 建立直联办理流程: 1、提供直联银行的直联材料 目前财务公司已经开通建行、农行、中信、中行和交行五家 银行的银企直联接口,成员单位需要根据确定的直联银行提供 相应直联材料: (1)在中信银行开户,请将下述材料交开户中信银行: ①授权书(附件1)------一式一份 ②中信银行现金管理成员账户授权书(附件2)----一式两份 ③中信银行公司电子银行服务协议(附件3)----一式两份 ④中信银行公司金融电子银行服务申请表(附件4)----一份两联 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授权人与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如已在中信银行开通网上银行,则只需向银行提供材料①②⑤ 完成上述中信银行开户及授权工作后,请将《中信银行现金管理成员账户授权书》(附件2)传真给财务公司。 (2)在建行开户:填写《中国建设银行重要客户服务系统账户授权书》(一式五份)和《中国建设银行重要客户服务系统转账业务账户对照表》(一式五份)(附件5-6),按要求加盖印章并递交

云南开立各类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需提供的资料清单

开立各类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需提供的资料清单 一.存款人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填制经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统一印制的《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等资料; 二.存款人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出具证明文件,并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一)基本存款账户开户人,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且执照通过正常年检; 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正本,且执照通过正常年检; 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核准通知书; 5.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同意开户的证明; 6.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驻在地政府经济委员会的批文及登记证书; 7.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 8.个体工商户,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且执照通过正常年检; 9.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出乡镇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批文; 10.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隶属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及同意

事业行政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事业行政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省直各事业、行政单位、省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省辖各分行、监察局、审计局: 为加强事业、行政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进一步做好事业、行政单位综合预算管理工作,尽快实现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以及《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 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事业行政单位现有银行账户进行清理 各事业、行政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单位的所有银行账户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并将清理情况分别填列在《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银行账户自查表》(见附件一)中,本单位、开户银行、财务主管部门分别盖章后,由财务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填列在《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银行账户自查表(汇总表)》中,分别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管辖人民银 行和同级行政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各一份。 二、重新开设银行账户 各事业、行政单位按照《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开设银行账户。新开设的银行账户,由管辖人民银行重新颁发《开户许可证》,旧《开户许可证》交同级财政部门。人民

银行颁发的事业、行政单位《开户许可证》工本费,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三、现有账户限时全部废止 事业、行政单位应在1998年11月30日前将原账户存款余额全部划转新开设的银行账户,1998年11月30日以后原有账户全部废止。 四、违规处理 事业、行政单位在1998年11月30日以后仍使用原银行账户或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一经查出,将视同单位“小金库”,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人民银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财会人员及开户行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一: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银行账户自查表; 附件二: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银行账户自查表(汇总表); 附件三: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附件三: 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为加强事业、行政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进一步做好事业、行政单位综合预算管理工作,尽快实现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以及《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要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指南

附件2 建设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指南 一、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简介 (一)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定义 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单位客户在建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分类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1.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3.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1)基本建设资金(2)更新改造资金(3)财政预算外资金(4)粮、棉、油收购资金(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6)期货交易保证金(7)信托基金(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10)单位银行卡备用

金(11)住房基金(12)社会保障基金(1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4.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1)设立临时机构(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3)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 (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流程图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流程

二、开户须知 尊敬的客户: 欢迎您来中国建设银行开立单位结算账户,请提供以下资料: 1.基本存款账户:(1)营业执照正本或其他证明文件(见备注1);(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3)税务登记证正本(仅适用于纳税人,无需纳税的应出具税务部门证明);(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 2.一般存款户、专用存款户: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见备注2)。 3. 临时存款账户:见备注3。 4. 以上资料请提供原件和两套复印件。 5. 非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办理开户,请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书和经办人身份证件。 6.办理开户手续,请携带单位公章和拟预留银行印鉴章(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个人名章) 备注1: 基本存款账户:(1)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2)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

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年检注意事项

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年检注意事项 一、填报主体 1、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垂直管理的乡镇事业单位向主管局报送纸质《年检申请表》,由主管局集中后统一报送至财政局国库科;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向财政所或财政分局报送。 2、主管局、财政所、财政分局也需要填报。 3、合署办公或者挂牌的行政事业单位(无实有银行账户)不需要填报。 二、报送形式 1、纸质《年检申请表》需报送一式三份。 2、年检结束后,市财政局盖章返还两份《年检申请表》至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再返还一份至各单位。 3、电子版《年检申请表》请各单位自行从网上发送至财政局国库科信箱。 4、电子版《年检申请表》必须以邮件附件形式报送,不能直接将表格粘贴在邮件文本中报送。 三、具体填列 1、《年检申请表》所填银行账户为各单位开设的实有银行账户,如单位零余额账户、基建账户、贷款账户、学校的食堂账户等。公务卡账户也一并填列。 2、《年检申请表》分单位填列,同一单位的银行账户填列在一张表中。

3、各行政事业单位缴纳非税收入的非税收入专户、缴纳代管资金的代管资金专户等银行账户为财政专户,不需要各单位填列。 4、公积金账户属于公积金中心管理,不需要各单位填报。 5、表中“编办批复文件文号”一栏为无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的单位填列。“组织机构代码证”一栏为必填项。 6、银行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等,一定要填写完整、准确,有开户许可证的银行账户(基本户、专户、临时户),要与开户许可证上的信息一致。 7、银行账户的“账户性质”一栏应在“基本户、专户、一般户、临时户、公务卡、定期存款户”中选填,不能随意填写账户性质。 8、银行账户余额,应以实有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余额填列。如:各单位的单位零余额账户内的资金余额应该为“0”,各单位所有存放财政的资金都不是单位实有资金,不需要填列。 四、其他注意事项 1、请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及时填报《年检申请表》,逾期财政局将不办理本年度银行账户年检申请。 2、凡未经年检的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今后均不得申请办理银行账户变更等相关业务。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严格控制、规范管理我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消,并逐步向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过渡,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意见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54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4]255号)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各类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位”银行存款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用于核算“单位”经费、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的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因借款或其它结算需要开立的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只能用于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不能支取现金。 专用存款账户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财政部、国务院其

他有关部委、市政府等文件规定,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开立的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不能支取现金,确需支取现金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批准。 第四条凡本市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可按规定自主选择本市一家商业银行或所属分支机构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第五条“单位”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方可到银行开立各类存款账户。 第六条“单位”开立的各类银行存款账户需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申请和管理,并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健全制度,严禁违反规定开设银行账户。 第二章银行存款账户管理 第七条基本存款账户。除国家有规定要求外,凡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八条基本建设资金存款账户,统一纳入我市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一律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需要支取现金的,需经人民银行营业管理

XX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管理办法

XX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业务,从开户源头防控支付结算风险,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XX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求及集中运营系统实际运行模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以下简称“集中开户”)是指支行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对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扫描并录入相关信息后上传至总行集中作业中心,集中作业中心依据上传的资料进行录入并对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及账户开立的基本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四条总行会计运营部职责 (一)负责结算账户集中业务的管理; (二)负责提出集中开户功能模块优化需求,并组织相应的测试及上线工作;

(三)负责组织集中开户相关业务培训; (四)负责对各行集中开户业务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总行公司银行部职责 负责监督与指导各分行公司业务条线各部门配合会计运营部完成集中开户工作。 第六条分行会计运营部职责 (一)负责辖内集中开户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二)组织开展辖内集中开户业务培训工作; (三)负责监督、检查、指导辖内相关业务制度的执行、落实。 第七条分行公司银行部职责 (一)负责监督与指导分行公司条线各业务部门、各支行配合会计运营部门完成集中开户工作; (二)负责对会计运营部门转来需落实的单位开户资料以及相关账户结算情况等进行核实并出具会签意见。 第八条支行职责 (一)负责初审账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并进行基本合理性判断; (二)负责账户信息录入及资料扫描工作; (三)负责纸质账户资料的保管; (四)负责对上门收取开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签字确认; (五)负责对会计运营部门转来需落实的单位开户资料以及相关账户结算情况等进行核实并出具审核意见;

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甘政发〔2003〕47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四章银行账户变更与撤销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的资金管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2002]37号)以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缴存、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和管理银行账户。对于其经费全部来源于经营性、服务性收费,且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其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须由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在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或经人民银行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存款利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八条 根据业务特点和管理的需要,机关事业单位银行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办理本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自筹以及往来业务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支业务的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机关事业单位因向银行贷款而开设的借款转存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机关事业单位因有特定用途的资金,需要开设的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机关事业单位因临时工作需要开设的账户。 第九条 以下单位可开设基本存款账户: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机关事业单位、各级工会委员会: (二)管理财政性资金的财政部门; (三)财政拨款的一级预算单位; (四)与开设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驻地不在同一城市的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 (五)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开设的账户(学校食堂、幼儿园等)。 每个机关事业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十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关事业单位且有固定收入的,根据有关规定需向商业银行办理贷款业务时,可经批准后开设一般存款账户。该账户仅限于办理银行贷款资金的核算,不得办理其他一般结算业务。有关贷款本息归还后,该账户按规定应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

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账户管理 【发文字号】津财库[2001]26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发布日期】2001.06.27 【实施日期】2001.06.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6月27日津财库[2001]26号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以及市纪委十次全会关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工作部署,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行政事业单位开户实行审批备案制度。各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账户,一律实行账户审批备案制度,具体程序为:各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需经主管预算单位汇总,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转人民银行核准,颁发《行政事业单位开户许可证》,同时,单位经审批开设的银行账户在同级财政部门登记备案。

二、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行政事业单位业务特点,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开设以下三类账户: (一)单位财务基本账户。为各行政事业单位核算本单位经费,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包括工资、日常消耗用品结算、差旅费、办公费用等。此账户为基本存款账户,核算本单位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一个单位只能开设一个。 (二)经费拨款一般存款账户。为主管预算单位和二级预算单位核算向下属单位拨付经费和专项资金的账户。此账户为一般存款账户,只办理转账结算,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三)特设专用账户。为各行政事业单位核算具有特殊用途、需专项管理的资金账户。如基本建设支出专用账户、国债转贷资金支出专户、法院诉讼费用支出专户、工资统一发放代扣代缴资金账户等。具有特殊用途、需要专项管理的资金账户结算完毕后,应相应注销该账户。 各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账户取得的利息收入应纳入本单位相关科目进行核算,不得随意支取和使用。单位财务账户和经费拨款账户的利息,应作为本单位的一项收入来源,根据业务需要统筹安排支出。特设专户的利息,应并入相关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属于基本建设项目账户的利息收入,要

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基本程序文件

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基本程序 一、开立银行账户需要提供的资料 1、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法人代表明(及其授权人明)及下列证明文件: (1)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 (2)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3)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4)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5)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6)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组织还应出具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7)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8)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9)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10)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11)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批文或证明。 (12)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相关批文。 (13)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此外,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2、存款人申请开户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2)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3、存款人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2)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同意开户的证明。 (3)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4)证券交易保证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企业银行账户的分类

企业银行账户的分类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 1、基本存款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 3、专用存款账户; 4、临时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 ◇简介: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主办账户,经营活动的日常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均可通过该账户办理。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并且在其账户内应有 足够的资金支付。存款人的基本存款账户,实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是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 凡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和 其他组织,均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同时,有些单位虽然不是法人组织,但具有独立核算资格,有自主办理资金结算的需要,包括非法人企业、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单位设 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等,也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非独立法人公司是指未取得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只是取得的营业执照的公司。 ◇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非独立法人)开立单位银行基本存款账户需提供的资料 存款人类别开户资料 企业法人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2、《地税登记证》正本;3、《国税登记证》正本(可选);4、《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5、法人身份证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 非独立法人 执照》或《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2、《地税登记证》正本;3、 《国税登记证》正本(可选);4、《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5、负责人身份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规定鲁财库[2003]19 鲁财库[2003]19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管理,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各商业银行(不含城、乡信用社)。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严格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未经财政部门同意的,各单位一律不得随意开立、变更或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须由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国有、国家控股或经财政部门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不能办理单位信用卡。 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 第二章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 第七条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可由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本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自筹以及往来等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可开立一个售房收入、住房维修基金及其利息专用存款账户;一个个人公积金及购房补贴专用存款账户。分别用于核算职工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缴纳的购房款、单位住房基金和维修基金等。 第九条有基本建设项目的可开立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

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使用的各种基建资金。 第十条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和财政部有关规定需开设外汇账户、外汇人民币限额账户的单位,可按本规定的要求办理账户开设手续。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的独立核算的幼儿园、招待所、食堂,根据有关规定和业务需要可以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其他非财务管理部门严禁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党团组织、工会经费在同一专用存款账户核算。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因特殊原因,经批准可开设如下账户: (一)垂直管理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确需开设的基本存款等账户; (二)系统财务与本级机关财务机构分设并对所属单位有转拨经费的主管部门,确需开设的经费转拨专用存款账户; (三)行政事业单位因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确需开设的一般存款账户; (四)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开设的账户。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在上述资金来源之外所取得的其他资金,除有特殊要求者外,应根据其性质在上述相应账户中核算,不再单独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上述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适当合并,合并账户后,对不同性质的资金应设置明细账,分别核算。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三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开设银行结算账户时,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部门提出开户申请,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需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报送“银行结算账户开设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银行结算账户开设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理由,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批准设立的,可以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全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监控和管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颁发开户许可证: (一)基本存款账户; (二)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开立的除外); (三)预算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以下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 上述银行结算账户统称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开户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做出准予申请人在银行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决定后,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是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合法性的唯一有效证明。 第二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七条存款人应当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开户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银行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八条人民银行在颁发开户许可证时,应当在开户许可证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开户许可证的名称; (二)开户许可证编号; (三)开户核准号; (四)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账户管理专用章; (五)核准日期; (六)存款人名称; (七)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 (八)开户银行名称; (九)开户银行机构代码;

银行账户开户申请各类表格下载

表格一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填写说明: 1、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必须填列有效日期;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必须填列资金性质。 2、行业标准由银行在营业场所公告。行业分类中各字母代表的行业种类如下:A:农林牧渔业;B: 采矿业;C:制造业;D: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E:建筑业;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及软件业;H:批发和零售业;I:住宿和餐饮业;J:金融业;K:房地产业;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P:教育业;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R:文化、教育和娱乐业;S: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T:其他行业。 3、带括号的选项打勾。 4、本申请书一式三联,一联开户单位留存,一联开户银行留存,一联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留存。

表格二: 关联企业登记 填表说明: 1、存款人在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如果有关联企业,应填写本表。 2、本表所称的“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1)要资 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3)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 3、本申请书一式三联,一联开户单位留存,一联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留存。

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申请书

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内容申请书 填写说明: 1、存款人申请变更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2、打括号的选项打勾。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操作手册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操作手册 一、单位活期存款开户(0800) (一)交易特性 本交易用于开立单位活期存款账户。本交易设有流程判断: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为简单流程,需经过支行经办岗、中心复核岗处理;开立单位活期保证金账户时为单节点交易,由支行经办岗/中心受理岗处理。 (二)业务操作 1.支行经办岗/中心受理岗 (1)基本流程 1)审核开户申请人提交的各项开户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合规,同时对账户开立合理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按照开户申请书、开户协议、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户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等资料顺序扫描形成影像信息。 2)依据影像信息,录入客户号、币种、科目代号、账户种类、待核准标识等要素(未建立客户信息的,通过“0201”交易先建立客户号),点击“提交”按钮。如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则开户任务转至中心复核岗;如开立单位活期保证金账户,则经授权后提交。交易成功后,根据系统提示打印开户申请书和印鉴卡。 (2)注意事项

2.中心复核岗 (1)基本流程 1)按“F2”键获取任务,依据影像信息,审核开户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开户网点审核痕迹、开户网点录入要素与影像信息的一致性、开立账户的基本合理性。 2)审核无误后提交核心系统,交易成功后,任务返回至支行经办岗/中心受理岗;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录入退回理由,将任务退回开户网点。 (2)注意事项 仅有“开户审核员”角色的中心复核岗方能收到开户任务。

3. 支行经办岗/中心受理岗 (1)基本流程 按“F2”键获取打印任务,根据系统提示打印开户申请书和印鉴卡。 (2)注意事项 1)如果打印不成功,可以查询“打印列表”,点击“打印任务”按钮进行打印,或通过“0002公共补打”交易进行补打。 2)对于已开立待核准的单位活期结算账户,系统控制不允许进行任何业务操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账户管理 【发文字号】银发[1994]255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4月10日实施日期:2003年9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94.10.09 【实施日期】1994.1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4]255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 为加强银行账户管理,规范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现将《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组织各行和企业单位认真执行。 附件: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一九九四年十月九日

附件: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外汇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四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复的账户。 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账户办理。 第五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第六条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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