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草案条文注释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继承和弘扬我市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城市开发建设与历史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说明:本条规定立法目的。佛山市1994年被国务院公布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作为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了佛山市厚重的历史文化底蕴。

但是,随着城市的快速扩张,城市开发取得瞩目成绩的同时,历史文化方面的保护压力日益增大。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中针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条例存在一定空白。

为适应我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新形势的迫切需要,保证我市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吸收其他城市的实施经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说明:本条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根据佛山市历史文化方面保护的现状,本办法确定适用的保护对象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均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附则中的定义相衔接。

第三条. (保护原则及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抢救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历史文化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说明:参考相关城市的经验,确定以政府为主导,以规划为龙头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规划统筹,完善保护体系,有益于强化城市发展的整体性和科学性;按照分类管理、严格保护的原则制定责权明细、实施性强的条例,确保历史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为城市发展保驾护航,保障规划的有序实施;抢救优先确定应急机制,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等不可逆的城市记忆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保护,这符合佛山市历史文化保护的实际情况。

参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4〕54号),按照“应保尽保、能保则保”的要求,丰富历史文化保护的内涵。

第四条. (政府责任)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作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加强领导,协调各职能部门职责,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工作监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实行属地管理,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并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保护。

说明:本条规定了市、区人民政府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的责任。依据《佛山市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办法》第四条规定,设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管理委员会作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主管部门,建立联动机制,从源头上避免职责不清的情况出现。

第五条. (部门责任)

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房屋管理以及文物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和监管的责任。

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建

筑的普查调查、申报认定、保护规划及使用导则的编制和管理、维护修缮、应急保护、巡查执法等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整理保护对象的历史资料信息,挖掘、评价其历史价值,并协助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建筑的普查调查、申报认定、保护规划及使用导则的编制

和管理等工作。

房屋管理、建设、文化、国土、旅游、财政、公安消防、工商、城管、环保、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说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涉及到多个政府部门协调工作。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依据《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按照当前佛山市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分工,本条明确各部门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日常管理、实施等各环节的责任。

第六条. (保护资金)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保护资金,专项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

保护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

(二)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

(四)国有历史建筑的转让、出租、举办展览或者其他合理利用方式获得的收益;

(五)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等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的资金;

(六)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保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保护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说明:本条规定了保护资金制度和管理方式。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指引各级政府出台具体管理办法,加强保护资金的监管。

第七条. (保护资金用途)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资金用于下列用途:

(一)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普查、测量、认定、标志牌制作和设置、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国有历史建筑修缮、维修、改善资金;

(三)对非国有历史建筑修缮、维修、改善的补助;

(四)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规划编制;

(五)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表彰。

说明:本条规定了保护资金的用途。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鼓励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方面的技术研究,表彰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

在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框架下,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市级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可以相应设立区级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城乡规划、建筑、文化、历史、土地、社会、法律和经济等领域的专业人士组成。

专家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有关咨询、审议和评定等工作,为市、区人民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说明:本条规定主要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明确了专家委员会的架构,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专家委员会的要求及工作任务。

第九条. (单位、个人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对破坏、损害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控告。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社会机构,以资助、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本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说明:本条规定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非利益相关人进行保护工作的主要方式和途径。

第二章保护名录确定

第十条. (历史文化街区认定标准及名录)

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具有革命纪念意义或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历史文化街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比较完整的历史格局和风貌;

(二)有比较丰富的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

(三)占地面积不少于2.5公顷,其中核心保护范围用地面积不小于1公顷;

(四)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具有传统风貌建筑的占地面积不少于总占地的60%。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名录,报请省人民政府核定后,向社会公布。其中对保护价值较高的历史建筑,可核定为广东省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申报、批准的条件和程序,依照《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说明:本条明确了历史街区的认定标准。本条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的“历史街区的含义”衔接,并参考杭州、上海、广州等地的提法,提出历史街区的认定标准。

第十一条. (历史建筑认定标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具有一定保护价值且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报请省人民政府核定后,可以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

(一)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反映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艺术特色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

(二)反映佛山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

(三)属于在地方发展里程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四)与重要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具有纪念意义的代表性建(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等;

(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等。

说明:本条明确了历史建筑的认定标准。本条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的“历史建筑的含义”衔接,参考上海、杭州、广州等地的提法,并结合佛山的自身特点提出历史建筑的认定标准。

第十二条. (普查程序)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国土等部门,指导区人民政府及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计划地开展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普查和建档工作,并建立历史建筑信息管理系统。普查成果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并告知保护责任人和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推荐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

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根据普查成果和社会推荐情况,进行历史资料挖掘和保护价值与类别的评估。

说明:本条明确了历史街区及历史建筑的普查程序。本条主要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5〕54号)第二条第(三)项,参考《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第十二条普查程序,明确了市城乡规划、文物、国土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普查和建档工作方面的职责。

第十三条. (确定和公布)

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提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建议保护名录,征求相关部门、所有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及社会公众意后,经市级专家委员会评审,由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建议保护名录,报请省人民政府核定。

说明:本条明确了历史街区及历史建筑的确定和公布程序。本条主要依据是《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市城乡规划保护名录报送核定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建筑物所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进行专家论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提出建议。对符合本条例规定而没有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省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将其纳入保护名录”。

第十四条. (征收前调查)

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房屋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该地块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普查情况;尚未进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普查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等部门在征收房屋前指导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完成调查工作。未完成调查的,不得征收房屋。

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块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在规划条件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图附件中载明。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同意被征收或者改造的,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改造主体应当按照保护要求将历史建筑统一纳入征收或者改造补偿方案,对所有权人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的价值给予货币补偿或者调换房屋产权;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不同意被征收或者改造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要求自行合理利用。

说明:本条为了从源头控制建设项目对历史建筑的误拆,明确在未进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普查或调查工作的,不得征收房屋。本条主要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5〕54号)第二条第(六)项,参考《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预先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预先保护响应机制,以应对建设活动进行过程中发生的应急性保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可以向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管理委员会报告。在城市建设中发现可能有保护价值的建筑时,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工,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立即报告。接到报告后,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管理委员会应当立即启动预先保护响应机制,应当即时通知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房屋管理、城乡规划及文物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活动,并告知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派员到现场开展日常巡查和保护。

经市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核查,该建筑不属于文物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派员到场调查并进行论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一)建设地块尚未进行文化遗产普查的;

(二)建设地块的普查结论已超过十年的;

(三)有新的证据证明该建筑符合历史建筑认定标准的。

处理意见应通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管理委员会及市级相关管理部门,经确定不予保护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管理委员会应当通知该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及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解除预先保护。应当予以保护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管理委员会应当通知该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及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告知保护责任人;并由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申报。

预先保护的期限为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管理委员会发出预先保护通知之日起的12个月,预先保护期间该建筑不得损坏或者拆除,确需修缮的按本条

例相关条款执行。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说明:本条对历史建筑的预先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有根据认为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在申报期中存在损毁危险的建立紧急申报制度,将濒危个案独立申报,快速、及时实施保护。本条主要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5〕54号)第二条,参考《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保护标志设立)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立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标志。

说明:本条规定了保护标志设立的责任单位及标志牌的保护。标志牌的设置是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重要的环节,对市民积极参与到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中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本条主要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第十七条. (调整和撤销)

依法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受到严重破坏的,可以列入濒危名单,对于确实无法恢复、确已失去保护意义的,或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撤销的,可以提出撤销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称号,由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委员会论证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撤销。

历史建筑被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保护点的,自公布之日起不再列入历史建筑名录。

说明:本条明确了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更新和撤销方式及程序,并明确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撤销的具体情形。本条主要依据《城市紫线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已经破坏,不再具有保护价值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撤销相关的城市紫线”。

第三章保护措施

第一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第十八条. (保护规划)

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在历史文化街区确定公布后一年内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在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意见后,经专家委员会论证,经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说明:本条明确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地位及审批程序。编制保护规划是历史文化街区切实得到保护、合理利用和科学管理的依据,也是其他城市对历史地段保护的成功经验,参考《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明村保护条例》第十六条,以及《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十六条、以及《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第十九、第三十二条,制定本条。

第十九条. (保护规划内容)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文化价值概述和评估,包括传统格局、历史文化风貌特色等内容;

(二)保护原则和总体要求;

(三)确定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制定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

(四)土地使用的规划控制和调整,建筑空间环境、景观的保护要求;

(五)历史文化街区内建(构)筑物和历史环境要素维修、整改的要求;

(六)改善居住环境、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持地区活力,延续传统文化的方案;

(七)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八)规划管理的其他要求和措施。

说明:本条明确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具体内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重点是确定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以及具体的建设控制要求等,故本条将这些保护重点纳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内容。

参考《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明村保护条例》第十一条、以及《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第三十三条、以及《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关于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结合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的特点,确定本条。

第二十条. (保护规划编制资质要求)

承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具有甲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或者同时具有乙级以上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和乙级以上文物保护规划编制资质。

说明:本条明确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要求,目的是吸引更高素质的规划编制团队参与编制高品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参考《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明村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结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确定本条。

第二十一条. (保护规划公众参与)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保护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通过论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保护规划草案涉及房屋征收、土地征用的,应当举行听证。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以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说明:本条明确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公众参与的程序要求,目的是加强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强调以人为本。参考《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明村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结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的内容,确定本条。

第二十二条. (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活动控制要求)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以及下列规定:

(一)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二)对现有建筑进行整修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拆除不属于历史建筑的其他建(构)筑物的,应当经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三)不得擅自改变历史文化街区的空间格局,不得擅自改变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空间环境以及建筑的外部风貌和使用性质;

(四)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传统格局和空间环境,不得新建客运货运枢纽、公交停车场和维修保养场、加油站等设施;

(五)不得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场所。

说明:本条明确了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具体控制要求。参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以及《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十八条、以及《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第三十四条的内容,确定本条。

第二十三条. (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活动控制要求)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时,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文化街区的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历史环境要素和景观特征,不得危及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安全。

说明:本条明确了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具体控制要求。按照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要求,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活动的控制要求比核心保护范围低一些。行文参考《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十九条、以及《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第三十五条的内容,确定本条。

第二十四条. (建设活动审查)

在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市、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前,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并且应当征求同级文物、房屋管理等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委员会论证。

说明:本条明确了在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活动时需明确的审查程序。行文参考《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条,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的内容,确定本条。

第二十五条. (土地用途调整)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土地使用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因改善和加强保护工作的需要,确需调整的,按照《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说明:本条明确了在历史文化街区的土地使用用途调整和变更的相关程序、以确保权威性和准确性。行文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五条,《广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并参考《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内容,确定本条。

第二十六条. (基础设施配置)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环卫、消防等基础设施配置以及建筑间距、绿化、通风采光等相关建设标准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确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规范配置的,由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切实有效的保障方案,明确相关布局、措施等。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因实施保护规划需要整修、翻建,难以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的,在不突破原有建筑基底、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且不减少相邻建筑原有日照时间的情况下,可以办理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说明:本条明确了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时需执行的相关要求。行文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参考《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第二十七条,以及《佛山市城市技术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确定本条。

第二节历史建筑保护

第二十七条. (历史建筑分类保护)

根据历史建筑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以及存续年份、完好程度等,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历史建筑保护类别和相应的保护要求,实行分类保护: (一)历史文化价值高或者科学、艺术价值高,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历史建筑,其建筑的外部风貌、主要平面布局、特色结构和构件不得改变;

(二)历史文化价值较高或者科学、艺术价值较高,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历史建筑,其建筑的外部风貌、特色结构和构件不得改变;

(三)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或者科学、艺术价值的历史建筑,其建筑的主要外部风貌、特色构件不得改变。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的不同保护要求制定历史建筑分类保护、修缮技术规范并颁布实施。

说明:本条规定了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根据佛山市历史建筑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以及完好程度,按照保护价值将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对价值高,可能升格为文物的历史建筑,保护策略上要求整体保护,但与文物应有所区别,不宜过严,故规定“基本不可改变”;第二类主要是有特色的部分或者构件等,不强调整体价值保护。行文依据《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十条、《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第十条、的相关内容,确定本条。

第二十八条. (保护图则)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指导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编制每处历史建筑的保护图则,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资料情况,包括历史建筑的基本信息以及风貌特色等内容;

(二)保护和利用原则;

(三)确定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必要时可以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四)历史建筑保护类别、利用要求。

说明:本条明确了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的具体内容。编制历史建筑保护图则是历史建筑切实得到保护、合理利用和科学管理的依据,也是其他城市对历史地段保护的成功经验,参考《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明村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内容,制定本条。

第二十九条. (利用导则)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的基本保护要求的基础上,指导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深入发掘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各方面历史价值,编制市、区每处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导则,明确历史建筑的禁止性使用功能、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范围内的建设活动控制、修缮维护、空间环境和景观的保护及其他具体管理要求。经评估可以提高历史建筑保护类别,如需要降低等级,须另行编制专题报告。

说明:本条明确了历史建筑在编制保护图则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具体管理要求。参考建设部《关于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五条、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意见的通知》第二部分第五章中“强化历史建筑的规划管理”的相关内容,确定本条。

第三十条. (责任告知)

历史建筑公布后,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房屋管理主管部门根据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将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使用要求书面告知保护责任人。书面告知应当明确保护责任人在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中的权利与义务,具体格式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说明:本条明确了历史建筑责任告知的实施部门以及权利和义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5〕54号)第二条第(四)项,参考《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意见的通知》第二部分第五章中“强化历史建筑的规划管理”的相关内容,确定本条。

第三十一条. (历史建筑新建扩建)

在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建(构)筑物。因保护历史建筑确需建造附属设施的,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和保护利用导则的规定,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损坏历史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其他危害历史建

筑安全的活动。

说明:本条明确了历史建筑新建扩建时需履行的权利和义务。参考《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五条,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以及《广州市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区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内容,结合佛山市城乡规划管理机构体系的特点,确定本条。

第三十二条. (历史建筑使用功能)

历史建筑的使用功能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使用功能的,不得违反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和保护利用导则确定的保护要求,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城乡规划、文物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征求同级公安消防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说明:本条明确了历史建筑使用功能的权威性以及需改变时履行的权利和义务要求。参考《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的相关内容,结合佛山市城乡规划管理机构体系的特点,确定本条。

第四章整修利用

第三十三条. (保护责任人)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历史建筑中非国有建筑的所有权人和国有建筑的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保护和管理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保护责任人按照本条例规定承担相应的保护和管理责任,负责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使用人应当配合保护责任人做好相应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说明:本条规定了历史街区内的建筑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明确保护责任人和使用人应承担的责任。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的有关内容,并参考了南京市、上海市相关经验。

第三十四条.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配套基础设施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要求,改善历史文化街区的道路、供水、排水、排污、电力、消防等基础设施条件,并保持当地传统风貌。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城乡规划、国土、房屋管理、文物等相关管理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说明:本条明确了历史文化街区内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同时参考《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第二十七条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五条. (历史建筑方面责任分级)

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和实际现状,组织编制年度保护整修计划,指导、督促保护责任人实施保护整修。

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征得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同意后,可以代为修缮历史建筑,所需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

说明:本条明确了市、区两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历史建筑保护方面的责任且一定条件下可代修缮历史建筑。本条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5〕54号)第二条第(七)项的有关内容。

第三十六条. (历史建筑修缮)

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和修缮的,维护修缮实施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保护利用导则的要求编制修缮方案,逐级报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建设等部门审查。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修缮方案提出的修改意见,维护修缮实施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采纳。

说明:本条规定了历史建筑维护和修缮的必要性程序。本条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和《历史建筑修缮技术规范》以及《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五条的有关内容。

第三十七条. (历史建筑以外建筑修缮)

对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非历史建筑进行修缮的,修缮实施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要求编制修缮方案,报送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说明:本条是对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补充,规定了历史文化街区内非历史建筑修缮的必要性程序。

第三十八条. (抢救措施)

历史建筑存在损毁危险的,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保护责任人进行抢险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历史建筑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根据鉴定报告,及时采取加固、修缮等保护措施。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保护能力的,可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补助,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保护需要和保护责任人经济困难的情况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说明:本条规定了保护责任人有抢救历史建筑的义务,房屋主管部门有协助抢救历史建筑的义务,房屋主管部门可对确不具备保护能力的保护责任人适当予以补助。本条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5〕54号)第二条第(六)项的有关内容,并参考南京市、上海市相关经验。

第三十九条. (建设活动控制要求)

在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泛光照明、空调外机、雨篷等外部设施,应当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外部风貌相协调。

相关部门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时,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应符合保护规划要求并征求城乡规划、文物等主管部门意见。

说明:本条规定了历史街区内历史建筑的外部设施应与其整体风貌协调,并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户外广告相关规划提出必要性要求。本条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五条的有关内容,参考建设部《关于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六条,广东省住房与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优秀历史建筑保护

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条,《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和《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第三十五条的相关内容。

第四十条. (征收补偿)

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因实施保护规划,或者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确需征收历史建筑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补偿。

说明:本条例对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确需征收历史建筑的情况下,征收补偿依据、补偿办法和奖励办法,奖励办法需由市、区政府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一条. (奖励情形)

对认定为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对因保护历史建筑而必须调整的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给予适当奖励。具体认定办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对在历史建筑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建设项目中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历史建筑的建设单位,由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说明:历史建筑不能“为保护而保护”,实践证明要充分发挥历史建筑的使用功能,做到“古为今用”、永续利用才是最好的保护。为加强对历史建筑的有效保护,对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贴、奖励,以提高他们对保护历史建筑的积极性。本条参考了《广州市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区保护办法》第三十条的有关内容。

第四十二条. (历史建筑迁移)

历史建筑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的历史建筑,建设单位应当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论证、制定补救措施后,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在领取迁移新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实施迁移。建设单位在实施历史建筑迁移保护或者拆除时应当做好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整理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档案资料报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说明:本条明确了历史建筑保护的底线是反拆除和尽可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确需迁移的相关情况在报批程序、资料备案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条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四条的有关内容,并参考了上海市、南京市、杭州市相关经验。

第四十三条. (搬迁安置)

因实施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需要,确需居民临时搬迁过渡的,应当给予相应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说明:为避免历史建筑原住民因其保护修缮工程无处可居而阻碍保护修缮工作的开展,应对原住民因历史建筑保护修缮需临时搬迁的提供安置补偿。本条参考了广州市、南京市和杭州市相关经验。

第四十四条. (合理利用之一)

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对历史建筑进行合理利用。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历史建筑,并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保护、修缮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指导。

鼓励、支持保护责任人利用历史建筑发展文化创意、旅游产业、地方文化研究,开办展馆、博物馆,开展经营活动,以及以其他形式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但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可以收购历史建筑,并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要求的单位对历史建筑进行管理及合理利用。

说明:历史建筑不能“为保护而保护”,实践证明要充分发挥历史建筑的使用功能,做到“古为今用”、永续利用才是最好的保护。合理利用历史建筑,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10年11月2日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和撤销 第三章保护规划的编制、审批、公布、修改与备案第四章保护规划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 - 1 -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第三条 (适用范围)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规划制定与实施、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管理主体层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保护原则)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遵循保护遗产,继承文化,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突出历史风貌的整体保护,保护历史遗存的真实性,维护风貌的完整性,维持功能的延续性,采取政府主导、居民参与的方式改善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正确处理更新改造和保护的关系。 第六条 (保护资金)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第七条 (支持奖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资质管理)承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当符合相应的规划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章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和撤销 第九条 (设立标准)历史文化街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比较完整的历史格局和风貌; - 2 -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二)有比较丰富的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 2(三)占地面积不小于2.5hm;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 作者:互联网政策法规来源:互联网点击数:2113 更新时间:2013-5-6 1总则 1 . 0 . 1 为确保我国历史文化遗产得到切实的保护,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及其实施管理工作科学、合理、有效进行,制定本规范。 1 . 0 . 2 本规范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 1 . 0 . 3 保护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 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 2 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 3 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 1 . 0 . 4 保护规划应全面和深入调查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及现状,分析研究文化内涵、价值和特色,确定保护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1 . 0 . 5 保护规划应在有效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基础上,改善城市环境,适应现代生活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 . 0 . 6 保护规划应研究确定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与利用途径,充分体现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并应对历史文化遗产利用的方式和强度提出要求。 1 , 0 . 7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纳人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成为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的组成部分。城市用地布局的调整、发展用地的选择、道路与工程管网的选线以及其他大型工程设施的选址应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1 . 0 . 8 对确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未列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和未列入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地段,保护规划应提出申报建议。 1 . 0 . 9 非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区、历史地段、文物古迹的保护规划以及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规划可依照本规范执行。 1 . 0 . 10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除应遵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 . 0 . 1 历史文化名城historic city 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 2 . 0 . 2 历史城区historic urban area 城镇中能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某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地区。涵盖一般通称的古城区和旧城区。本规范特指历史城区中历史范围清楚、格局和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需要保护控制的地区。 2 . 0 . 3 历史地段histori .area 保留遗存较为丰富,能够比较完整、真实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民族、地方特色,存有较多文物古迹、近现代史迹和历史建筑,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地区。 2 . 0 . 4 历史文化街区historic .onservation area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称为历史文化街区。 2 . 0 . 5 文物古迹histori .monuments and Sites 人类在历史上创造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古碑石刻、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改造

浅谈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改造 摘要:分析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意义及开发运作等问题。并结合孔城老街的实例,提出保护设想,希望找到既有利于文化保护和延续,又具有可操作性的改造方式。 关键词:历史街区、保护、开发 1引言 一座城市的特色,除了要有时代气息外,还要有历史文化传统。历史文化是城市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个地区、一座城市悠久历史和灿烂文明的最好见证。同时,作为城市文化遗产保存最完整、最丰富的地区,历史文化街区被世代生活于此的人们倾注着很多复杂的情感。 2002年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首次被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2.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意义 2.2概念 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有一定规模的区域。《文物保护法》中对历史文化街区的界定是:法定保护的区域,学术上叫“历史地段”。 2.3意义 历史文化街区也是城市发展的重要资源,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对于建设特色城市有现实意义。文化被誉为"经济发展的原动力",这一点已经在很多城市的发展进程中得以证实。作为城市发展独特见证的历史文化街区,更是具有多方面的资源效应,在城市形象宣传、历史文化教育、乡土情结的维系、文化身份的认同、生态环境建设、和谐人居环境的构建等多方面具有综合的价值。 历史文化街区不仅仅是要保护构成历史风貌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还要保存构成整体风貌的所有要素,如道路、街巷、院墙、小桥、溪流、驳岸乃至古树等。历史文化街区是一个成片的地区,有大量居民在其间生活,是活态的文化遗产,有其特有的社区文化,不能只保护那些历史建筑的躯壳,还应该保存它承载的文化,保护非物质形态的内容,保存文化多样性。这就要维护社区传统,改善生活环境,促进地区经济活力。 3.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以孔城老街为例 3.1历史沿革 孔城镇位于安徽省桐城市的东部,距今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春秋中期(公元前770-481年),即为桐国南部门户,扼大别山东南区域通往长江水运通道之要冲,是古代重要的军事要塞,距今2500多年。三国(公元220-280年)时期,吴将吕蒙曾屯兵于此,建筑堡垒。距今1700多年。南宋时,孔城是民间抗金要塞,著名的抗金战场。元代为大别山东侧,江淮分水岭至长江大别山边缘地区的九大商镇之一。到明代有居民600余家,清代中、后期本镇发展为旧桐城县内“枞、汤、孔、练”四大名镇之首,达到古镇发展的高峰。现存约2公里长的石板古街和古建筑群就是晚清和民初遗留下来的历史文化遗产。 3.2老街概况 孔城老街是以南北向中大街为主轴,大街呈“S”形,地势南低北高,有主街一条,横街两条,另有七巷十三弄。连同两侧各甲之间(一甲到九甲)的巷道,形成鱼刺状的外部空间结构。总建筑面积约17万平方米。 街巷弄均为麻石所铺,店铺房舍皆青砖灰瓦,颇具江南水乡特色。著名的《桐乡书院四议》,戴钧衡即作于此,它为全国书院所奉崇,并载入《皇朝政典类纂》。镇东大沙河,平沙浩瀚,极目无垠,夕阳照射,宛如白雪,故有“孔城暮雪”之称。镇西南界荻埠河,碧波粼粼,

城市建设中历史建筑保护问题的法律思考

城市建设中历史建筑保护问题的法律思考 论文论文频道一路陪伴考生编写大小论文,其中有开心也有失落。在此,本人又为朋友编辑了“城市建设中历史建筑保护问题的法律思考”,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 历史建筑是一个城市发展的历史印记,除却历史研究价值外,亦具有建筑学、美学、以及文化观光的价值。我国历史悠久、民族众多,现存的历史建筑种类繁多,数量庞大。然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历史建筑的保护状况却着实堪忧。当诸如“梁林故居”之类的名人故居被拆的报道屡见报端时,我们不经需要反思,我国现行的历史建筑保护法律模式究竟存在哪些问题?将历史建筑绝对国有能否达到预期保护之目的,能否从公物制度相关理论中寻求到历史建筑保护的新途径? 一、现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体系下的保护模式 通过梳理现行立法后,笔者认为,我国现有的历史建筑所有权制度是以国家所有作为原则,以集体与私人所有作为例外。具体如下:第一,历史建筑以国家所有为原则是指,国家通过指定的方式,将古建筑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由文物保护法第五条可以看出,古建筑属于国有,是历史建筑所有权的原则性规定,以文物保护指导性法律明文规定的方式确定下来。对于属于国家所有的历史建筑,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家通过中央地方两级三层的模式开展文物保护工作。第二,国家对历史建筑既定的所有权采取承认的态度,作为古建筑国家所有原则的例外情形。针对《文物保护法》第五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国家另有规定”的情形,《文物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现有保护模式存在的问题 正是在国家所有原则的指导下,在古建筑保护的过程中,往往采用征收的手段,以全盘国有的方式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以《福州市三坊七巷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修正)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修正) 【法规类别】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7.10.07 【实施日期】2017.10.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报与批准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八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

江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更新

江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更新 江南历史文化街区蕴含丰厚的城市记忆要素,其建筑风貌古朴,文化底蕴深厚,是传承民族优秀文化、彰显城市个性与魅力的重要空间场域。不过,伴随世界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其蕴含的城市记忆和历史文化内涵持续缺失,街区建设发展与地方文化保护之间的矛盾也越发尖锐。所以,选择南京夫子庙历史文化街区作为典型个案,采用实地考察和问卷调研的方式,探究本地居民和外地游客对街区保护与开发现状的满意度评价,提出针对性的策略和建议,为促动江南历史文化街区的可持续发展、保护城市记忆、传承民族优秀文化提供参考依据。 一、引言 “城市靠记忆而存”,城市历史的延续及自然的生长,能够彰显城市文化独有的地方特色,增强本地居民和外来游客对城市的地方感和文化认同感,因而,保存完整的城市记忆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和作用。江南历史文化街区建筑风貌古朴,文化底蕴深厚,作为传承地域文化、繁荣地方经济、促动城市文化旅游发展的重要载体,在世界化和城市化快速变迁的时代背景下,表现新的时代发展特征。一方面,基于商业利益的驱动,大批量的外来商户持续涌入甚至侵占街区核心地块,历史文化街区在经济蓬勃发展的同时,商业化氛围愈发高涨;另一方面,资本级差地租带来的空间置换与权益割让,原住民开始搬迁,市井民俗生活气息开始消亡,街区承载的城市记忆和文化传承功

能开始弱化。站在历史和现代、记忆和传承、保护和发展的十字路口,我们不禁反思:这些弥足珍贵的江南历史文化街区,在经历城市大拆 大建、大修大补、大面积更新改造后,存留下哪些隐患?人们在探寻 街头巷尾的历史足迹时,是否还能找到记忆中那些美丽的“乡愁”? 未来该采取哪些措施保护这些弥足珍贵的城市记忆、留住美丽“乡愁”?缘于此,从城市记忆角度切入,选择江南历史文化街区的典型 个案,通过实地考察和问卷调研,发现存有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措施 和建议,为保护城市记忆、传承地域文化、促动城市历史文化街区的 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依据。 二、城市记忆概念 国内外关于城市记忆相关的概念有集体记忆(collectivememory)、文化记忆(culturalmemory)、实践记忆(practicememory)等。比如法 国社会心理学家“集体记忆”的研究鼻祖莫里斯哈布瓦赫就曾将集体 记忆的概念界定为一个特定社会群体的成员共享往事的过程和结果, 认为集体记忆具有双重性质,它既是一种物质客体、物质现实,又是 一种象征符号,即附着于物质现实之上的为群体共享的东西;德国著 名学者扬阿斯曼在阐释文化记忆的概念时,指出文化记忆是一个民族 或国家的集体记忆力,其记忆传承媒介包括仪式和文化两种类型;此外,相关学者还指出实践记忆形成于人们的日常交往、生活实践、行 为仪式等活动中,是人们通过潜移默化方式习得的文化记忆,建立在 群体共同的文化基础之上,通过世代沿袭的方式传递。综合来看,本 研究将城市记忆的概念界定为城市历史发展过程中具有重大意义的事 件或人物故事等的集体性记忆。

淇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公示

淇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公示 一、编制目的 为保护淇县县域历史文化遗产及历史城区的传统风貌,保护、修缮文物古迹及历史建筑,提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基本原则、技术规定和管理依据,在有效保护文化遗产的基础上,提升历史环境品质,促进淇县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二、规划期限 淇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期限与《淇县城乡总体规划(2015-2030)》一致。近期为2015-2020年;远期为2021-2030年。 三、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淇县行政辖区范围,包括朝歌街道、桥盟街道、卫都街道、灵山街道、高村镇、西岗镇、庙口镇、黄洞乡,总面积567.43平方公里。 城区层面的保护规划范围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 四、保护原则 (1)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 (2)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 (3)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 (4)系统保护的原则。 五、保护目标 (1)保护遗产:保护淇县的有形和无形遗产,对县域历史文化遗产和历史城区进行整体保护。 (2)复兴古城:改善古城的物质条件,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注入活力产业,发展旅游产业。 六、保护内容 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和各类文化遗产的保护,构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整体框架和保护体系,本规划建立五层次的保护体系,即县域、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与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五个层面进行保护。 七、县域历史文化遗产总体保护框架 淇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总体框架为:“一带一区一网一城一街”。 东部为沿淇河自然风光和文化遗产“带”;西部为以太行山区河流沟谷、风景名胜、

传统村落等为主要构成的西部低山丘陵文化景观“区”;县域以河流廊道和交通干道为基础的文化遗产展示“网”;中心城区为文化遗产分布最为集中的淇县朝歌历史文化名“城”,传统街巷支撑并有新中国风格历史建筑集中分布的中山街历史“街区”。 “一带一区一网”属于县域层面,“一城一街”属于历史城区层面。 八、县域遗产保护框架的保护 (一)淇河自然风光和文化遗产带的保护 保护淇河生态环境。建立淇河滨河绿带,保护淇河的自然形态,保持良好水质。 保持自然山水格局、传统风貌以及田园景观等整体空间形态与环境。 淇河自然风光和文化遗产带范围北侧、南侧、东侧均至县界,西侧至规划城区道路、沿河道路以及周边村道,总面积为87.8平方公里。根据各部分的环境和建设特征,分为三个区域分别实施建设控制:淇河下游文化遗产保护风貌协调区、淇河中游文化遗产保护风貌协调区、高村古城文化遗产保护风貌协调区。 (二)太行山低山丘陵文化景观区的保护 维持生态保育功能,重点保持淇县城区西眺太行山的山脊天际线。禁止破坏生态环境和山体形态的建设活动。 对本区的植被、水体和自然生态系统严加保护,防止生态环境的破坏和生态功能的退化。 太行山低山丘陵文化景观保护区北侧、南侧、西侧均至县界,东侧至黄洞乡庙口镇的行政界线,灵山街道与卫都街道行政界线以及周边的村道,总面积210.95平方公里。 根据区域内各部分的环境和遗产特征,分为三个片区进行控制,包括云梦山文化遗产保护片区、古灵山-朝阳寺文化遗产保护片区、黄洞文化遗产保护片区。 (三)县域遗产网络的保护 “一网”即县域遗产网络,由两部分构成,即遗产节点区域与遗产廊道区域。 (1)节点区域 节点区域的范围根据各个遗产的本体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原则上将相邻分布的一系列遗产的建设控制地带连成片,具体边界结合山体走势及周边现状道路及规划道路划定,以实现对遗产的整体保护和利用(节点及其范围详见附表6)。 (2)廊道区域 淇河两侧应各划定500米的遗产廊道,其中城区段、山区段根据现状与规划情况以及环境控制需要进行具体划定。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10年11月2日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和撤销 第三章保护规划的编制、审批、公布、修改与备案 第四章保护规划实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护规划的审批、公布、修改与备案 第三章保护措施管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编制要求 第三章调查和评估 第四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 第五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 第六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 第七章成果要求 第八章附则 附件一保护规划制图统一标准和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历史文化街区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第三条(适用范围)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规划制定与实施、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主体层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保护原则)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遵循保护遗产,继承文化,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突出历史风貌的整体保护,保护历史遗存的真实性,维护风貌的完整性,维持功能的延续性,采取政府主导、居民参与的方式改善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正确处理更新改造和保护的关系。 第六条(保护资金)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第七条(支持奖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资质管理)承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当符合相应的规划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章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和撤销 第九条(设立标准)历史文化街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比较完整的历史格局和风貌;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为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制定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

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报与批准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八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24号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已经2008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报与批准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保护与发展历史文化街区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保护与发展历史文化街区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历史文化街区具有时代特征和历史价值,但历史文化街区在城市建设中面临诸多的问题和矛盾。针对当前城市建设中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发展面临的问题,本文进行了详细的探讨,总结并分析了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经验教训,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历史文化街区,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 当前我国城市化步入了快速发展时期,许多历史文化名城的完整面貌早已改观,但许多城市中至今仍然保存着一些各具特色的历史文化街区,这些历史文化街区保存有大量的历史建筑甚至成片的历史街巷,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民风民俗得到了较好的传承。历史文化街区丰富的文化遗产是城市悠久历史文化的实物例证,得到社会各界有识之士越来越多的关注。 一、当前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现状 当前历史文化街区面临的局面比较复杂,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一是由于剧烈的社会变革,历史文化街区的许多历史建筑的产权发生了变化,长期缺乏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传统木构建筑如果缺乏维护和保养,保存的时间有限,要维持其基本使用功能已很困难,有的甚至已经成了危房,却得不到维修。历史文化街区的有些部位已经挤进了新建的现代建筑,风格的统一性和景观的连续性遭到了破坏。并且由于人们生产生活方式、交通方式的改变,历史文化街区传统商业、手工业渐渐衰退,被商业大潮逐渐淹没,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历史文化街区有被边缘化的趋势。 二是历史文化街区现有建筑和基础设施不能满足居民改善生活条件与提高生活质量的要求,建筑使用功能的不完善造成乱搭乱建等损害历史建筑及其传统风貌的现象不断增多。又反过来造成环境质量的低下,一些居民迁居他处,有的历史建筑长期闲置。历史文化街区更新改造后,原住民多被迁出散落他处,回迁的比例极低,导致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灭失。历史文化街区有空心化的倾向。 三是由于城市规模的扩张,开发力度的加大,以及房地产价格的上涨,传统城区地皮的日益减少,历史文化街区越来越受到了开发商的青睐,取得这些土地以“旧城改造”的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而获利的事件时有发生。历史文化街区有被蚕食的危险。

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建筑的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建筑的保护——以开封市双龙巷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为例 历史文化街区是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名城历史文化和风貌的体现,而其中的历史建筑是构成历史文化街区的主体,历史建筑的数量也是确定历史文化街区最重要的依据. 对于历史建筑的保护研究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本文以开封市双龙巷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为例,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提出建议. 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措施以修缮和改善为主,即不改变其外部历史风貌,对其内部结构,空间布局,内部设施,使用功能做适当的变动,以达到永续利用的目的,鼓励有利于保护的各种使用功能,引用市场机制解决历史建筑的保护、维修、臵换等,探索出适用于历史建筑的保护新路. 项目概况 开封市双龙巷历史文化街区位于开封市老城区东偏北的区域,是老城区内划定的两片历史文化街区之一,相邻周边用地多为未经改造的低层民居,建筑风格及色彩,空间尺度上较为协调,保持着良好的古城风韵.双龙巷传统民居保护区以北方古城传统四合院住宅形式为主,是清末民初民用建筑的典范,较好地保留了当时的居住格局,在开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具有相当重要地位.

居住在双龙巷的居民几乎人人皆知双龙巷的故事,相传宋代皇帝赵匡胤, 匡义两兄弟曾住该巷,古代皇帝称真龙天子,故得名后人在双龙巷西口两侧各筑一龙头以示纪念.后开封城几遭破坏,现在仅存在的一个龙头为清代所建,其表面虽已斑驳,却依然是附近居民的骄傲. 保护范围及价值 双龙巷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是域,其核心保护区范围北至水车胡同,轱辘湾街一线,南至朝阳胡同,东至塘坊口街,南聚奎街,屈家胡同一线,西护面积16l7公顷.建设控制区范围北至以开封市双龙巷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为例延寿寺街,南至财政厅东街,平等街一线,东至内环东路,西至北道门,右司官口,北兴街一线,面积侣.8 公顷. 双龙巷历史文化街区的价值是以双龙巷、双井巷为代表的开封古城内保存最完整、规模最大的传统居住街区. 历史建筑集中,风貌相对完整.留存较多的有传统特色和文革历史特色的民居院落,有关于赵匡胤、史可法等传说。规划要点搬迁区内所有工厂,为街区保护提供发展用地.恢复僧忠亲王祠、史可法祠等历史古迹.最大范围的保护双龙巷街区历史风貌完整的区域,积极修缮历史建筑,改善居住环境.划定有价值的历史建筑为保护建筑,重点修缮,并整治建设周边环境,改造基础设施,尤其道路改造及宅院内部给排水工程改造. 公认的三个历史街区的核定标准:历史真实性、生活真实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第524 号条例。该条例于2008 年4 月2 日国务院第3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 年7 月1 日起施行,并由国家总理温家宝于2008 年4 月22 日对外公布。2017 年10 月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 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予以修正。 文件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

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报与批准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 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八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江苏省历史文化街区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江苏省历史文化街区 保护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1─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规〔2008〕110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规划局、建设局,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为加强对全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提高全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我厅组织起草了《江苏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并从2008年6月1日起试行,请结合当地的实际组织实施。试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给我厅城乡规划处。 联系人:方芳 联系电话:025-********(兼传真) 江苏省建设厅二○○八年四月八日 ─1─目录 一、总则 1.目的 2.适用范围 3.规划编制的依据 4.规划编制的原则 5.规划的层次定位 二、保护规划编制管理

1.规划编制组织 2.编制单位的资质 3.规划审批 4.规划修编 5.公众参与 三、保护规划文本大纲内容 1.规划总则 2.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利用 3.用地、人口与空间规划 ─2─ 4.交通与市政设施规划 5.技术指标与经济测算 6.实施政策建议 四、保护规划成果内容与要求 1.保护规划成果内容 2.保护规划成果要求 五、保护规划技术指引 1.历史研究 2.现状调查与评估 3.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 4.用地、人口与空间规划

5.交通与市政设施规划 6.技术指标与经济测算 7.规划实施政策建议 ─3─ 江苏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导则 (试行) 一、总则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全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的指导,规范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中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及其管理工作。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可参照执行。 3.规划编制的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法规; 3.2《城市紫线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 ─1─3.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等相关技术规范、标准; 3.4《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文物局关于加强历史街区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86号)等相关规范性文件; 3.5城镇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以及相关上位规划。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 建筑保护条例 上海作为中国的历史文化名城之一,素有“世界建筑博览会”的美誉。历史文化风貌区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下文是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确定及其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优秀历史建筑被依法确定为文物的,其保护管理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的规划管理。 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优秀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 本市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负有保护责任,应当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和经费支持。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保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义务,对危害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可以向规划管理部门或者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举报。规划管理部门或者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对危害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GB50357-2005) 1总则 1.0.1为确保我国历史文化遗产得到切实的保护,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及其实施管理工作科学、合理、有效进行,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 l.0.3保护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l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 2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 3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 1.0.4保护规划应全面和深入调查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及现状,分析研究文化内涵、价值和特色,确定保护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1.0.5保护规划应在有效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基础上,改善城市环境,适应现代生活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0.6保护规划应研究确定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与利用途径,充分体现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并应对历史文化遗产利用的方式和强度提出要求。 1.0.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成为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的组成部分。城市用地布局的调整、发展用地的选择、道路与工程管网的选线以及其他大型工程设施的选址应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1.0.8对确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未列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和未列入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地段,保护规划应提出申报建议。 1.0.9非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区、历史地段、文物古迹的保护规划以及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规划可依照本规范执行。 1.0.10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除应遵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历史文化名城 historic city 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

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回顾和展望

特集 SPECIAL COLLECTION 历史城镇保护与发展?理论与研究 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回顾和展望 赵勇1 唐渭荣2 龙丽民3 王兆芳3 作者单位:1 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北京,100835) 2 河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石家庄,050021) 3 河北师范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石家庄,050024)收稿日期:2012-05-03 摘要/回顾1982年以来30年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发展历程,初步分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兴起、历史文化街区深入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全面保护3个阶段,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评选评价、保护体系、保护规划等方面探讨了一些概念和方法问题,并对我国今后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提出了工作和研究建议。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保护体系 保护规划ABSTRACT/ The domestic conservation of historic and cultural city, town and village has got fruitful achievements under the concern of the government and society since 1982. But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aspects of improving conservation system, ascertaining resources, launching salvage conservation, reinforcing management, multidisciplinary participation and reasonable utilization etc. In addition, this paper proposes suggestions about the conservation and relevant research. KEY WORDS/ historic and cultural city,town and village, conservation system, conservation planning 从1982年我国公布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以来,至今已有30年的时间。2003年建设部(2008年更名为住建部)和国家文物局陆续公布了5批350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已经成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受到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但纵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发展,目前仍然存在不少实践问题和认识误区,一些保护概念和保护方法还需要梳理和辨析。1 保护工作回顾 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研究和实践的30年,大致可分为3个阶段:1.1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兴起 1982~1994年左右。1982年是重要的一年,国家颁布第一部《文物保护法》,正式建立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公布了第一批24个历史文化名城、第二批62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在文革以后迎来崭新的开始。之后,国务院先后于1986、1994年公布了第二、三批历史文化名城;1988年又公布了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9年颁布《城市规划法》,强调城市规划应保护历史文化遗产。随着城镇化速度不断加快,城镇建设改造大规模展开,一批学者针对当时保护与发展出现的矛盾问题,分别就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建设、规划结构与旧城更新、传统特点和风貌保护、特色要素和保护范围、保护概念和保护对策[1-4]等问题展开探讨,奠定了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研究基础。1.2 历史文化街区深入保护 1995~2002年左右。随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发展,越来越认识到历史文化街区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层次。1996年在黄山召开的历史街区保护研讨会和1997年建设部转发的《黄山市屯溪老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历史文化街区的重要地位和保护原则方法;1997年国家又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专项保护基金,对16个历史文化街区进行资助。2002年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正式建立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制度,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逐步走向成熟与完善,江苏、浙江、广州、昆明等地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法规也相继出台。同时,历史文化名城数量增至101座,平遥、丽江两座历史文化名城于1997年、皖南古村落(宏村、西递)于2000年先后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1996~2001年,国务院公布第四、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总数增至1276处。历史文化村镇保护工作在地方政府率先展开,周庄、同里、乌镇等一批古镇被列为省级历史文化名镇。这一时期,不少学者开展了对历史文化街区概念方法、保护规划、建筑保护更新以及历史文化名城类型特点和保护实践[5-8]的研究,有关历史文化村镇保护的研究则集中在聚落景观、价值特色以及保护规划[9-11]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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