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欧盟法律第一套答案(戴顺兰)

1、欧盟法律第一套答案(戴顺兰)
1、欧盟法律第一套答案(戴顺兰)

欧盟法律第一套答案

一、判断题

2-4错错错错

二、单项选择题

D C D B B A C A D A

三、案例分析题

1、欧盟法的“直接适用”或“直接效力”是指:

直接适用是直接效力赖以产生的前提。一般来说,直接适用是欧盟基础条约中所采用的一个术语,而直接效力则是欧洲法院在其判例中惯用的表达方式。

欧盟法的直接效力,是指欧盟法律规范所具有的,可以无条件的使其对其适用主体所创设的权利义务在成员国法院得以强制执行的效力。换言之,对于欧盟法直接赋予欧盟所有公民的某些权利,公民可依法请求国内法院的保护,即使这些权利与国内法相抵触也应照办。

2、欧盟法的优先效力原则是什么意思?确立该原则的目的是什么?

欧盟法的优先效力,是指当成员国的国内法与欧盟法发生冲突时,成员国必须停止适用与欧盟法相抵触的国内立法,而优先适用欧盟法。

该原则的确立是基于这样一种考虑:欧盟法效力若低于成员国国内法,成员国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仅通过立法即可避免适用欧盟法的有关规定,则欧盟法将收效甚微。

四、论述题

1、欧盟的四种立法程序及其特点(结合欧盟的立法机构及其立法权力,分别进行阐述)。

一、欧盟的四种立法程序

(一)单一立法程序

也称为“咨询程序”(the consultation procedure ),或“一读立法程序”(single reading。),是最简易的一种立法模式。由于一读程序是欧盟在《单一欧洲法令》之前采取的一种基本立法模式,故有“旧立法程序”之称。又由于欧洲议会在这一立法程序

中的主要作用是咨询性质,故又称作“协商立法程序”。在这一程序下,要求欧洲议会就委员会提交理事会的立法提案发表意见,这种发表意见的机会只有一次。在“协商立法程序”下,欧盟立法措施遵循的基本步骤是:

欧盟委员会提出立法议案并提交到理事会

理事会收到提案后与欧洲议会协商

理事会以简单多数或特定多数或全体一致同意的方式通过有关立法。

虽然在协商程序中欧洲议会的意见不具有约束力,但这是“必不可少的程序要求”虽然作用有限,但人民应通过一个代表性大会的中介参与行使权力。不顾这一程序意味着有关立法的无效。

(二)合作立法程序

合作程序”(the cooperation procedure )也称为“二读程序”(two readings ),是由《单一欧洲法令》在1987 年引入的,该程序的应用使欧洲议会在立法中获得了新的较大的权力。

在咨询程序下,在欧洲议会就立法提案发表意见后,理事会可以做出最后决定。而在合作程序下,有一个二读过程。如果欧洲议会在一读中的意见没有得到理事会的充分考虑,欧洲议会可以在二读中否决该提案。而理事会如果想采纳委员会没有接受的议会修正意见,则必须经过理事会成员的一致同意。而全体一致是很难取得的,所以理事会只能被迫与欧洲议会进行协调以防其议案被否决。

(三)同意立法程序

同意程序”最初也是由《单一欧洲法令》在1987 年引入的,是指欧洲议会在立法过程中拥有批准权的一种立法程序。在同意程序下,必须有欧洲议会同意的表示。欧洲议会在这一程序下拥有否决权。与合作程序和共同决定程序相比,同意程序对立法提案的条款无修改的权力,但和共同决定程序一样,欧洲议会在这一程序下有否决权。

(四)共同决定立法程序

共同决定程序”(the co-decision procedure )也称为“三读程序”(three readings )。

在共同决定程序由《马约》在1993 年引入,当时适用于共同体的15个领域。《里斯本条约》将“共同决定程序”更名为“普通立法程序”,适应于85个领域。是指以委员会的提议为基础,由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共同通过条例、指令或决盟定的一种立法程序。《里斯本条约》生效后,欧盟95% 的立法都应用共同决策程序。使欧洲议会在立法权方面取得了比合作程序更强的影响力。与合作程序相比,共同决定程序是一个三读程序。即

在调解委员会会议之后,欧洲议会有第三次发言权。实际上是一种潜在的否决权。这种共同决策权目前是欧洲议会最重要的权力之一。意义在于,属于这一程序下的立法是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的名义作出的。

五、开放题

通过对欧盟一体化进程,欧盟的法律特征和欧盟的国际法律人格的思考,结合联邦制和邦联制的特点,你认为欧盟的性质为联邦主义还是邦联主义?为什么?

欧盟法

一、欧盟法的特质 (一)欧盟法形成背景 1、欧盟法是欧洲统一运动的产物。 在欧洲,由于历史的原因,欧洲统一思想由来已久,并且有广泛的社会基础。两次世界大战及战后欧洲和世界局势的巨大变化,终于促使这种统一思想付诸实施。(长期以来,欧洲各国的历史无不打上了为争夺统治权和势力范围进行斗争的烙印,而欧洲各国在文化、经济和以基督教为核心的价值观方面所存在的共性却长期被忽视。而两次世界大战在给欧洲各国人民带来巨大灾难的同时,也促使他们进行思考,使他们逐步确立了这样的信念:人类已不再容许以暴力作为解决国家之间所存在的问题的手段,需要各国之间更多的协作、协商,谈判应当作为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手段。同时,欧洲各国深感欧洲分裂为众多的民族国家乃是爆发战争的根源。战争削弱了欧洲在国际上的地位,欧洲各国必须联合起来,通过欧洲的统一谋求生存与发展。在这样的信念的驱动下,促成了泛欧运动的发起)。 过程:1950年,法国外长罗伯特·舒曼提出的《舒曼宣言》,宣布法德实行煤钢联营,将煤炭和钢铁业置于共同的“高级机关”控制之下,且此联营向其它欧洲国家开放时,欧洲统一运动的最初设计已为欧盟法注入不同于传统国际法的新因素。根据这一计划,1951 年4 月18 日,以法国、德国为核心,联合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四国缔结了《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又称巴黎条约),条约规定六国将本国煤钢工业的管理权让渡给高级机关。高级机关由各成员国政府共同任命的、地位独立的个人组成。。1957 年德、意、比、荷、卢六国在罗马订立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以上两条约并称《罗马条约》。以巴黎条约和罗马条约为基础的欧共体法形成了。1986 年2签署的《统一欧洲文件》(又称单一欧洲文件) ,为欧洲联盟的建立打下了法律基础经过努力,1992年2 月7 日,欧洲共同体原先的六个成员国法、德、意、比、荷、卢,加上1973 年加入的英国、丹麦、爱尔兰、1981 年加入的希腊,以及1986 年加入的葡萄牙、西班牙共12 个国家在荷兰的马斯特里赫特(Maast richt) 共同签署了《欧洲联盟条约》(以下简称《马约》。1993 年11 月1 日《, 马约》正式生效。欧盟成员国于1997年和2000年签署的旨在继续对《欧洲联盟条约》进行改革的《阿姆斯特丹条约》和《尼斯条约》;为取代未能批准生效的《欧洲宪法条约》,欧盟27国领导人于2007年12月签署并于2009年12月1日生效的《里斯本条约》。 (二)欧盟法概述 一、欧盟法的概念、渊源、法律特点与性质 (一)概念:欧洲联盟法是调整欧洲联盟在建立与内外关系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法律渊源: ( 1) 欧盟与成员国签订的基础性条约, 包括《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 《单一欧洲法令》和《欧洲联盟条约》等; ( 2) 欧盟与第三国或国 际组织签订的条约; ( 3) 欧盟通过的条例、指令和决定。这是欧盟 法的三个主要法律渊源。(4)其次,欧洲法院的判例经常被作为先

2018法硕考研复习: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

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 2018法硕考研复习: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的构成 宪法及其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分析】有法可依是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部门齐全、层次分明、结构协调、体例科学。构成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主要有宪法及其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程序法7个法律部门。 宪法及其相关法作为部门法之一的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和主导性 的法律部门,是其他部门法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最高依据,处于特殊的地位和起着特殊的 作用。宪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除了包括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一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文件外,还包含有一些处于附属层次的法律文件: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和代表法、国 籍法、国旗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公民基本权利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立法法和授权法,等等。 行政法 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由调整行致管理活动中国 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发生的行政关系的规范性文件 组成的。行政法与行政法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政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是规范和调整行 政法律关系的法律的总称。行政法规作为一种法的渊源,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行政法是由众多的单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构成的。行政法可以 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两个部分。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主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公务员法,等等。特别行政法则指对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管理活动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 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国家安全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监狱法、土地管理法、高等教育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海关法,等等。 民商法 民商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商法分为民法和商法两个次级法律部门。关于民法和商法是 分立还是合一,各国做法不268尽相同。从立法模式上看,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模式。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收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商法是民法的一个特殊部分,是指调整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和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适应现代商事活动的需要逐渐发展起来的,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 经济法是有关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涉及的范围 很广,包括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的法律,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原则、方针和政策的法律,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统计法,农业法,企业法,银行法,市场秩序法,税法,等等。 社会法 社会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关于这一法律部门的理论还不完善。一般认为,社

2014年综合法律知识考试试题(一)

综合法律知识考试试题(一) 一、单选题(本大题40小题.每题1.0分,共40.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楚某1997年3月5日犯甲罪,追溯期限应为10年,2002年3月5 日又犯乙罪,乙罪的追溯期限也是10年。这时甲罪的追诉期限应( )。 A 从犯乙罪之日起计算,共计20年,即以甲罪的追诉期限10年加乙罪的追诉期限10年 B 从犯乙罪之日起计算,共计15年,即以甲罪追诉期限剩余的5年加乙罪的追诉期限10年 C 从犯乙罪之日起计算,还有5年 D 从犯乙罪之日起计算,还有10年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第2题 申某家住甲地,在乙地制作盗版光盘经过丙地运输到丁地进行销售。对申某的违法行为要进行处罚,谁没有管辖权?( )。 A 甲地依法享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B 乙地依法享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C 丙地依法享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D 丁地依法享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第3题 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哪一机关产生,并对这一机关负责,受它监督 ( )。 A 人民代表大会 B 立法机关或权力机关

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第4题 在一起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因对法院审理不满,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对此,法庭应如何处理?( )。 A 追究自诉人法律责任,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B 拘传自诉人到庭 C 按撤诉处理 D 宣告被告人无罪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第5题 甲村与乙村毗邻,乙村的用水源自流经甲村的小河,多年来,两村经常因用水问题发生冲突。为根本解决问题,县政府决定将这条小河的水流交给乡水管站统一调配。甲村认为这条小河在历史上就属于该村所有,县政府无权将这条河的水流交水管站统一调配,将县政府告上法院。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甲村告得有理,因为水流属于集体所有,政府统一调配用水应事先征得甲村同意 B 甲村告得有理,因为这条小河的河床属于甲村所有,这条小河的水流当然应属于集体所有 C 县政府的决定合法,因为水流属于国家所有,政府当然有权调配河水的供应 D 县政府的决定合法,因为水流虽然属于甲村所有,但乙村人也有喝水用水的权利,为了解决乙村的用水问题,县政府可以将水流供应统一调配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第6题 立法体制主要是指( )。

《法律基础》考核作业四答案

2017-2018年四川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法律基础》考核作业四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个小题,每小题 2.0 分,共40.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时间效力问题上采取的原则是________。 A.从新原则 B.从旧原则 C.从新兼从轻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 2.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显著特点是________。 A.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B.是同犯罪作斗争的工具 C.具有国家强制性 D.是阶级斗争的工具 3.根据我国刑罚的规定,以下哪些人员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A.我国大学的外籍教师 B.外国旅游者 C.外国驻我国大使馆的文化参赞 D.外企的外籍工人

4.当开往A国的我国国际列车行使于B国国境内时,A国公民甲某与C国 公民乙某发生殴斗,甲某愤怒之下用刀将乙某捅死。对乙某的犯罪行为________。 A.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B.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C.不能适用我国刑法 D.既可以适用我国刑法,又可以适用A国刑法 5.林某(已成年)在闹市区一楼房的九层居住,一日下午收拾房间不慎将 鱼缸打破,想扔到垃圾箱又嫌太麻烦,顺手将碎片从窗口抛出,使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江某被碎片砸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林某的行为构成了________。 A.过失重伤罪 B.间接故意杀人罪 C.故意伤害致死罪 D.过失杀人罪 6.司机李某因患感冒,开车时打了个喷嚏,使方向盘失去了控制,车冲向 路边,将电线杆撞倒,电线被拉断,供电中断了3个小时。李某的行为是________。 A.过失破坏电力设备罪 B.毁坏公共财产罪 C.意外事件 D.交通肇事罪

欧盟法(比较法PPT)

您如何看待欧盟法律的特质及其与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法律的相互影响?欧盟法这种特殊的样态对于我们理解世界法律格局有何启示? 一、建立欧共体的原因:受到一战后“泛欧洲”运动的影响;战后初期,欧洲各国进一 步考虑联合问题,丘吉尔1946年提出英法建立“欧洲合众国”,在其倡议下,47年12月,建立“统一欧洲协调委员会”;48年1月,荷比卢三国正式建立关税同盟。 二、“舒曼计划”和欧洲煤钢共同体的建立。经过长期秘密准备,50年5月9日,法 国外长舒曼和现代化及设备计划总专员莫内,向国际社会公布一项声明,阐述法德和解以及欧洲联合对欧洲以及世界和平的重要意义,提出先建立一个“经济的欧洲”,进而建立一个“政治的欧洲”,并提出煤钢共同体的倡议。 三、《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1957年3月25日签署,1958 年1月1日生效,即两个《罗马条约》,基础条约,三个共同体统称为欧洲共同体,标志着六国将形成紧密的经济联盟。 欧盟法的特质: ?欧洲联盟法是一个既不同于国际法又不同于国内法,而是具有自身独特特点、自成 一类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主要调整国与国之间的行为规范,而欧盟主要调整欧盟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关 系。 ?国际法上自然人不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不能对国家提起诉讼,而欧洲联盟法律是 容许的,这说明二者有实质性的差异。 ?欧洲联盟具有国内法的一些特征,如代表成员国参与一定的国际间的条约与协定的 签订、谈判,以特定国家的身份参加国际间的组织与活动,但是它在相当程度上又必须依赖于成员国的赞同,在一些方面并不能代表成员国做出决定。 欧盟法的法律渊源: 一、基本法(Primary Law) 它是构成欧共体/欧盟法律制度之基础的基本法律规范,包括成文基本法和非成文基本法。(一)成文基本法 包括:建立欧共体的三个条约以及与此相关的附件、声明、备忘录(狭义),再加上《建立欧盟条约》和未来的《欧盟宪法条约》(广义); (二)非成文基本法 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及习惯法(包括法院有拘束力的案例)。所谓“一般法律原则”是指适用于所有成员国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及其它客观法律原则(例如:比例性原则、信任保护原则等)。 二、派生法(Secondary Law) 由欧共体/欧盟立法机构(欧盟的理事会与欧共体委员会)根据基本法所制定的、旨在实施基 本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规则;法令;决定;建议和意见。其中规则、法令与决定具有明

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

04年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试卷1 一、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1.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 )。 A.基本法律 B.行政法规 C.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D.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2.法规汇编是( )。 A.一种立法活动 B.对现行法律进行集中清理、修改和加工 C.重新确认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 D.按照一定目的或标准将有关规范性文件系统排列并汇编成册 3.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代为诉讼。”从法律规范性质的角度分析,上述规范属于( )。 A.义务性规范 B.授权性规范 C.权利义务复合规范 D.强制性规范 4.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这一条文规定了法律规范的“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 B.这一条文规定了法律规范的“假定条件” C.这一条文规定了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 D.这一条文规定了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假定条件”和“法律后果”

5.法学上将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或情况统称为( )。 A.法律关系主体 B.法律关系客体 C.法律事实 D.法律关系内容 6.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中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这里对“当事人”的解释是( )。 A.限制解释B.扩充解释 C.字面解释D.系统解释 7.关于法律制裁的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一样,基于违法行为产生 B.法律制裁是国家保护和恢复法律秩序的强制性措施 C.法律制裁应当由国家司法机关实施 D.法律制裁包括恢复权利性措施和惩罚性措施 8.下列选项中,属于立法解释的是( )。 A.在法律中另设专章或条款、附则直接进行解释,将解释的内容作为该法律的一部分 B.通过法律执法检查报告的形式来解释法律 C.有关国家机关对其制定的法律规范所进行的解释 D.对审判活动如何具体适用法律而作出的指导性解释 9.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 )的监督。 A.原选举单位

法律基础作业1答案

法律基础作业1及答案单项选择题 一般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 A、法律的调整对象和方法 B、法律调整的效率 C、法律的效力范围 D、法律的制定机关 答案:A 从本质上说,法律所体现的是() A、社会普遍的意志 B、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 C、统治阶级执政集团的意志 D、国家立法机关的意志 答案:B 按照制定和实施法律的主体不同,可以将法律划分为() A、国内法和国际法 B、根本法和普通法 C、一般法和特别法 D、实体法和程序法 答案:A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是我国的() A、民主制度 B、社会主义制度 C、选举制度 D、少数服从多数制度

答案:C 作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宪法是国家() A、授权法 B、程序法 C、根本法 D、特别法 答案:C 多项选择题 法的基本特征是() A、国家意志性 B、统治阶级意志性 C、普遍约束力 D、国家强制性 答案:A|C|D 下列命题正确的是() A、社会主义法体现了以工人阶级为代表的广大人民的意志 B、社会主义法属于剥削阶级类型的法 C、社会主义法只包括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D、社会主义法对科学技术的发展有着组织和管理的作用。答案:A|D 社会主义法的功能有() A、教育功能 B、指引功能 C、评价功能

D、预测功能 答案:A|B|C|D 立法的基本方式是() A、制定 B、认可 C、修改 D、废止 答案:A|B 我国社会主义法具有的特征是() A、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B、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C、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D、国家强制实施与人民自觉遵守的统一 答案:A|B|C|D 判断题 根据法的调整范围(即法所调整的人和事是否在特定地区和时间内有效)不同,法可以划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答案:正确 构成法律部门的最基本细胞是实体法和程序法() 答案:错误 划分部门法的首要标准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种类()

欧盟法律基本特点

其基本特点 一、欧洲联盟法自成体系 欧洲联盟法是一个既不同于国际法又不同于国内法,而是具有自身独特特点、自成一类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主要调整国与国之间的行为规范,而欧盟主要调整欧盟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关系。 国际法上自然人不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不能对国家提起诉讼,而欧洲联盟法律是容许的,这说明二者有实质性的差异。 欧洲联盟具有国内法的一些特征,如代表成员国参与一定的国际间的条约与协定的签订、谈判,以特定国家的身份参加国际间的组织与活动,但是它在相当程度上又必须依赖于成员国的赞同,在一些方面并不能代表成员国做出决定。 二、欧洲联盟法具有联邦法的属性 在美国,除了宪法列举的情况之外,剩余的权属一律划给各州。从这个角度来看,欧洲联盟法确实具有联邦法律的特征。 不过欧盟法律主要限于经济社会领域,并不具有联邦宪法所具有的各州(邦)宪法不得与联邦宪法相冲突的特征。 事实上,欧盟除经济上合作外,其他诸多领域,如军事、外交(除与欧洲联盟有约定,也即欧洲联盟条约的第二、第三两根支柱规定的合作事项外)基本上是由成员国自行决定。 欧洲联盟本身所具有的权力本身就是成员国赋予的,是成员国主权的部分转让,不为欧盟本身所具有,很多重大事项无法脱离成员国的同意与支持。 但是,随着欧洲联盟的不断发展,有些情况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 一是欧盟具有进一步“政治一体化”的倾向,欧洲联盟逐渐由经济方面的合作迈向经济与政治合作并重,具有向联邦过渡的倾向; 二是为实现欧洲的梦想,包括让·莫内在内的许多政治家、欧洲的一些政党与利益集团,积极推动欧洲联盟向联邦的方向发展。 三、欧洲联盟法使两大法系日益融合 欧洲联盟最初的国家都是大陆法系国家,欧洲联盟的法律受到大陆法系的强烈影响。 欧洲经济共同体首先接受大陆法系的方式,尤其是法国的传统。欧洲共同体的法院机构与司法行政也完全采用法国的模式。 1973年英国、爱尔兰加入后,联盟的法律又受到了普通法系的影响。首先,判例在调整非行政案件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 1975年的“玛蒂沙案”中,欧盟法院明确地遵循了“先例”。 20世纪80年代,欧洲法院的程序制度在两个方面得以发展,一是口头辩论的运用,二是采取英国的“听取对方之词”的规则。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欧洲法院的发展与两大法系有密切的关系。欧洲法院本身就是在兼取两大法系原则的基础上不断地向前发展的。 ,欧盟法也为两大法系的融合提供了条件,使他们能够相互取长补短。如普通法系

综合法律知识点:法律规范.doc

2011年综合法律知识点:法律规范 导语:2011年综合点:规范。2011年的考试时间为10月22日和23日,小编特为大家编辑整理了2011年企业重要考点,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所帮助。 精彩推荐: 一、法律规范的概念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二、法律规范的结构 (一)完整的法律规范逻辑性规范的内在结构 (1)假定,又称行为条件,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适用该规范的条件的部分,它把规范的作用与一定事实状态联系起来,指出在发生何种情况或具备何种条件时,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行为模式便生效。 (2)处理,又称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范中为主体规定的具体行为模式,即权利和义务、权力和责任,它指明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分为三种: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勿为模式。 (3)制裁,又称法律后果,制裁是法律规范中规定主体的行为违反法律要求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或引起何种国家强制措施的部分。目前,在我国法学理论学术界有观点认为此处以

制裁来表述不够妥当,取而代之表述为法律后果,法律后果又分为肯定型法律后果与否定型法律后果,而不单单是后者。 (二)法律规范的形式结构 命令性规范的结构法律规范不同于法律条文或规范性文件,其三个要素既可以同时规定在一个法律条文或规范性文件中,也可以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律条文或规范性文件中,但是这三个要素是任何法律规范在逻辑上都必须具备的。 命令性规范在功能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命令规定合法行为的模式,另一类命令则规定违法行为及其否定式法律后果。 (三)法律规范的结构 在立法中的表达方式 1.逻辑性规范的结构与法律条文和规范性文件有如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假定、处理和制裁规定在同一法律条文当中。二是一个逻辑性规范的三要素规定于同一规范性文件的不同条文中。三是逻辑性规范的三要素分别规定于不同部门法的规范性文件当中。 2.命令性规范的结构与法律条文和规范性文件命令性规范和法律条文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 三、法律规范的种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规范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部门法规范如刑事法律规范、民事法律规范等。 (二)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权义复合性规范 (1)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主体享有进行某种积极行为的权利的法律规范。 (2)义务性规范是规定主体必须做出某种行为或必须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论欧洲联盟法律体系的特点

2008.02(上旬刊)科教文汇 作为当今区域一体化体制最杰出的代表,欧盟通过其独特的法律体系和治理结构,不仅在诸多领域引领国际法律秩序的变革,而且又给国际法律秩序的稳定带来一系列的挑战,研究欧盟及其法律体系对中国和平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欧盟法概述 欧盟法主要是由欧盟与成员国签订的基础性条约以及欧盟与第三国、其他国际组织签订的条约和欧盟通过的条例、指令、决定组成。其内部并存着两个相互独立又紧密联系的法律体系—— —根深蒂固的成员国法律体系和日益完善的欧盟法律体系,两个法律体系各有自己的存在基础和运作方式,并在极为广泛的领域内,共同规范、调整着成员国国内及其之间的关系。 欧盟法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迄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究其原因,分歧与欧盟颇为复杂的一体化进程息息相关。从《单一欧洲文件》到《欧洲联盟条约》,虽然欧盟法的核心仍然是共同市场和货币经济联盟的内容,但是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司法与内务合作成为新的领域,后两者与欧共体组成欧盟的三大支柱,这三大支柱各自反映的水平并不相同,特别是《欧洲宪法条约》,还体现出宪法和条约的两重性,给欧盟法的界定增添新的变数。 因此,要对欧盟法作出一个准确的界定是相当困难的,先后出现甚至流行的描述似乎都不能科学地概括欧盟法的全貌。著名国际法学家王铁崖先生将其定义为“自成一类的法”(lawsuigeneris)①,有学者认为,这一提法似乎可以视为对欧洲法院所谓表述的学理界定,也是最稳妥和最恰当的界定②,笔者亦赞同这一观点。原因有:一是欧盟法有其独立的法律渊源和形成机制;二是欧盟有独立的治理结构;三是欧盟法有自己的效力范围和特性;四是欧盟法有自己的效力保障机制。但是,“自成一类的法”是一个笼统的概念,这一界定显得较为保守。 二、欧盟法的特征 欧盟法的出现和发展,对传统的国际法理论和国家主权理论形成了强烈的冲击。欧盟内部并存的两个法律体系既具有独立性,又具有互补性:一方面,欧盟法律直接进入成员国的法律体系,在一定条件下,欧盟法可以在成员国直接适用和产生直接效力;另一方面,欧盟法在本质上又不同于联邦法,欧盟与其成员的关系也并非联邦与成员之间的关系。下面笔者从三个方面分析欧盟法的特征。 (一)欧盟法的直接适用与直接效力 “直接适用”(directapplicability)和“直接效力”(directeffect)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前者是欧共体基本条约中所采用的一个术语,后者则是欧洲法院在其判例中惯用的表达方式。关于欧盟法的“直接适用”的规定,见于《欧共体条约》第249条:“规则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约束力并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另外,从《欧共体条约》关于条例的定义本身表明,条例也总是具有直接适用的法律属性,而指令和决定在任何时候都不能直接适用,尽管它们有可能产生直接效力。 在VanGendenLoo一案中,欧洲法院第一次确立了欧共体法的直接效力原则③。《罗马条约》第177条赋予欧洲法院的权利是为了确保各国法院对条约进行一致解释,这同时也证实了各国承认共同体法有被国民在国内法院直接援引的权利。欧洲法院还认为,《罗马条约》第169条、170条的规定不能阻止个人在一定条件下向国内法院请求保护,相反,允许个人行使这种权利,可以弥补执行诉讼的不足,更有效地监督成员国执行欧共体法的情况。个人认为,这构成了对欧共体法律秩序的“双重保护”。 (二)欧盟法的优先地位 如前所述,欧盟法与其成员国法在多数情况下是互补的,但在司法实践当中,两者也肯定存在某些冲突。这种情况下,哪一种法优先,如何解决冲突,既关系到欧盟法的前途,又牵连到各成员国法的效力。对此,基础条约并未做明确规定,但是欧洲法院通过1964年的FlamingoCostaVENEL案首次确立了共同体法优先的原则④。1970年的InternationaleHandelsgesellschaft案进一步发展了这一原则。然而关于共同体法优先原则与成员国宪法冲突的处理是一个存在巨大争议的问题,为此欧盟采取了一个明智的做法—— —欧洲法院只将基本权力概念纳入欧盟法律体系中,如此既保证了欧共体法优先地位,又处理了矛盾。因此,卢森堡、荷兰、法国、英国等成员国陆陆续续承认了这一原则。⑤ (三)欧盟法的强制执行力 直接适用和共同体法优先是关于欧盟法与成员国法之间关系最重要的两个原则,同时也表明了欧盟法区别于一般国际法的两大特点。同时,欧盟法也有类似国际法的一般属性,即缺乏自己的强制执行力量。那么,欧盟法是如何得到适用的呢?欧盟法适用的基本结构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依靠成员国的国内法院通过其国内的程序法来适用以兹弥补,即遵循“国内程序和救济自治”原则;另一方面,国内法院越来越被要求应当遵守相称性等原则来保障共同体法的适用。关于共同体法的适用问题的一个重要案件是1976年的Sarrland案。从该案可以看出,对于“国内程序和救济自治”原则,欧洲法院增加了均衡性或非歧视的限制,以保证共同体法能够同国内法一样,在实际实施中得以顺利执行。 三、结论 欧盟无疑是当今世界上发展最为成功的区域一体化组织,其创造了一套复杂精致而又独具特色的“自成一类”的法律体系,不仅成功处理了联盟共性与其成员国个性之间的矛盾,而且建立了联盟权力和成员国主权统一协调的新型关系。不论欧盟的建设是否能代表区域一体化组织的发展方向,研究欧盟的法律体系及其特点都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欧盟的成功经验值得东亚和世界其他地区有益借鉴。 注释: ①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1:407. ②曾令良著.欧洲联盟法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80. ③SeeCase26/62VanGendenLoos[1963]ECR1. ④SeeCase6/64Costa(Flaminio)v.ENEL[1964]ECR585. ⑤卢森堡、荷兰认为条约优先无异议,而当时的其他四国在1970年以后逐渐接受;意大利在1973年的有关判决中,才承认欧共体条约优于时间在后的国内立法;.法国在1975年普通法院表态欧共体条约优先,而其行政法院在1989年才承认此原则;英国直到80年代中期基本接受欧共体法优先;德国直到今天仍未明确表态欧共体条约优先于德国法,但司法实践及学理上承认. 论欧洲联盟法律体系的特点 □张小华[1][2] ([1]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湖北?荆州434000; [2]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摘要欧洲联盟是目前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性国际组织,欧共体的创建及欧盟的发展对传统的国内和国际法律体系带来了许多全新的实践,并对中国和平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欧盟法律体系的特点表明欧盟法已经成为一个独特的、自成一类的法律体系。 关键词欧盟法超国家法直接效力原则效力优先原则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894(2008)02-129-01 政法行政 129

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考试试题库完整

行政执法考试保证能过,亲自测试,98分通过。 1、单选题 1、行政处罚只能()。 A、对有行政隶属 B、由公安机关 C、处罚公务员 D、是国家特定 答案:D 2、治安行政案件的审级适用()。 A、二审终审 B、一审终审 C、一审一复 D、一审二复核 答案:A 3、下列行政强制措施当中,()属于间接执行性强制措施。 A、查封、扣押 B、强制收购 C、限价出售 D、代执行 答案:D 4、行政机关向相对方收取公路养路费、港口建设费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 A、行政处罚 B、行政征购 C、行政征收 D、行政征 答案:C 5、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可以分为两类,即()。 A、羁束行政行为 B、依职权的行 C、要式行政行 D、授权的行政 答案:A 6、《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通常由()的行政主体管辖。 A、违法行为人住 B、违法行为人 C、违法行为损 D、 答案:D 7、()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A、法律 B、地方性法规 C、行政法规 D、国务院 答案:C 8、若发现已生效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则()。 A、原行政机关无 B、原行政机关 C、只有权力机 D、相 答案:B 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A、具体行政行为 B、抽象行政行 C、行政处分 D、民事侵权 答案:A 10、下列组织中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是()。 A、全国人大 B、各级人民政 C、法院 D、社会

11、下述社会关系中属行政法调整范围的是()。 A、各社会组织内 B、行政机关缔 C、法律法规授 D、行政机关与 答案:C 12、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不包括()。 A、政治监督 B、法律监督 C、对行政立法 D、市场监督 答案:D 13、吊销违法者的经营许可证是()。 A、执行罚 B、行 C、行政处分 D、行政强 答案:B 14、对因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起诉,由原告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管辖属于()。 A、指定管辖 B、特殊地 C、协议管辖 D、合并管 答案:B 15、在行政复议中,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耽误法定期限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的()日内提出申请延长期限。 A、10 B、1 C、20 D、 答案:A 16、在第二审程序中,有权提起上诉的是第一审程序中的()。 A、共同诉讼人 B、人民检察院 C、第三人 D、当事人 答案:D 17、行政诉讼参加人不包括()。 A、原告 B、被 C、证人 D、第 答案:C 18、对妨碍行政诉讼的拘留决定不服可以()。 A、起诉 B、上 C、申请复议 D、申诉 答案:D 19、原告在行政诉讼中的义务有()。 A、举证 B、履行具有法 C、监督审判 D、收集证据 答案:B 20、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的主要监督方式是()。 A、提起诉讼 B、抗诉 C、参与诉讼 D、上 答案:B 21、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是()管辖。 A、级别 B、 C、指定 D、 答案:B 22、《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A、一个月 B、二 C、三个月 D、六 答案:D 23、下列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有()。 A、人民政府对某 B、政府关于在 C、人民政府责 D、某国家机关 答案:C 24、下列行为不属于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有()。 A、行政处罚 B、行政 C、逮捕 D、行

欧盟法律特点

欧盟法广义是指以欧洲作为区域范围的所有欧洲国家的法律规范和欧洲国家所组成的所有国际组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仅限于欧洲的三个共同体的法律规范。所谓欧盟法,指以建立欧盟、规制欧盟各国的国际条约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包括欧盟自己为实施条约而制定的各项条例、指令、决定和判例以及欧盟各国的相关国内法,旨在调整欧盟各国对内和对外关系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是一个将国际条约的内容逐渐发展成为国内法规范的法律体系。 以立法模式为划分标准,欧盟法律体系包括了以下三个层面: 首先,欧盟法体系包括成立欧盟及其前身欧共体的国际条约以及后续修改的一系列条约,主要有比利时、联邦德国、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法国分别于1951年、1957年、1965年签署的《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巴黎条约》)、两个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罗马条约以及《合并条约》(《布鲁塞尔条约》); 1987年7月1日生效的《单一欧洲文件》;于1993年1月1日生效的旨在渐次消除国境关卡管制的《申根协定》; 1991年12月在马斯特里赫特欧盟峰会通过的《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欧盟成员国于1997年和2000年签署的旨在继续对《欧洲联盟条约》进行改革的《阿姆斯特丹条约》和《尼斯条约》;为取代未能批准生效的《欧洲宪法条约》,欧盟27国领导人于2007年12月签署并于2009年12月1日生效的《里斯本条约》。在欧盟法这个层面上,欧盟成立所依据的国际条约以及对其修改的条约的性质是国际法。它由作为欧盟及其前身欧洲共同体成员的各缔约国制定,由各缔约国按条约规定的程序批准生效。与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内法不同,它只对缔约国产生特定法律约束力,产生所缔结条约约定事项的国家责任,具有国际法的所有特性。 其次,欧盟法包括欧洲议会、部长理事会等欧盟主要机构根据基本条约,以解释条约和执行条约的方式制定的,具有国内法属性的条例、指令、决定等法规及欧洲法院的判例。欧盟立法机构颁布的法规主要有以下几种: (1)条例,它具有普遍意义,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约束力,可以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2)指令,它所规定的应达到何种结果的要求,对任何接受指令的成员国都具有约束力,但应采取何种形式或方法,由有关成员国决定; (3)决定,它仅对所下达的有关对象具有拘束力。 上述三种形式的法规,是欧盟法的重要渊源。就调整的领域而言,这部分法规是对各成员国国内公权力行使的规制,涉及关税同盟、货币政策、环境保护、竞争规则、商业政策等诸多领域;就内容而言,最能反映欧洲联盟一体化的发展与变化。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一部分法规是欧盟法最主要的渊源。它的效力高于各成员国的国内立法,但要在构建欧盟的各项国际条约的框架内作出,其解释依据来源于国际条约。欧盟法院的判例也是欧盟法的重要来源。根据《欧洲联盟条约》建立的欧盟法院的任务是通过争端的解决来保证条约所规定的义务得以履行,进而维护欧盟法制的统一。它行使欧盟的全部司法职权,同时还有权对条约条款进行解释,并有权确定部分法规的有效性。在司法实践中,欧盟法院审理了大量的案件,其中一些判决提出了一系列对整个联盟具有指导意义的原则和规则,成为各个成员国行动的准则。欧盟法院的判例在数量上虽不如欧盟法规多,但它的作用是其他法规所不能替代的。由于建立欧洲联盟的各条约是欧盟各国妥协的产物,条约中规定国家责任的条款过于粗略或纲领性,不能适应欧洲联盟一体化的发展的具体需要,因而那些含混、不确切的条约条款需要运用判例来重新解释和补充;并且,受海洋法系的影响,判例成为欧盟法的一部分。由于欧盟重要成员英国是海洋法系的代表性国家,欧盟法要受到判例法的影响。欧盟法院的判例恰恰在综合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的国内法特点发挥出其独特的作用,判例所提出的一系列新的原则、规则自然是欧盟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个层面的欧盟法律大多是对社会生活各领域进行管理、管制的公法性规范,既有受国际条约制约的一面,也有自上而下制定法律约束各缔约国国内法成为各缔约国国内最高法的一面。关于这一层面的法律的性质到底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颇有争议,有一些学者将之界定为“自成一类的法”。这一层面的欧盟法是国内法,

2020年整合江西省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复习思考题名师精品资料

江西省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复习思考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A.5年 B.8年 C.15年 D.10年 2、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A.可以告知 B.应当告知 C.经办人应酌情告知 D.经本机关领导批准后告知 3、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出示无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执法人员若能作出合理解释,则该执法行为可认定为合法 B.该执法行为一概认定为实体违法 C.该执法行为一概认定为程序违法 D.如果行政相对人无异议,该执法行为可认定为合法 4、某食品加工企业向卫生局申请卫生许可证,对于该申请,卫生局经过审查后应当如何处理?()

A.如果不能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可以自主决定作出决定的期限 B.如果食品加工企业符合法定卫生条件、标准,卫生局可以当场作出口头许可决定 C.卫生局如果认为食品加工企业不符合卫生条件标准,可以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无须说明理由 D.卫生局如果作出不予颁发卫生许可证的决定,应当告知该食品加工企业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实施行政许可。 A.其他行政机关 B.其他国家机关 C.有关企业、事业组织 D.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社会团体 6、行政机关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所得的款项,应如何处理?() A.交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列为本级政府财政收入 B.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C.交处罚决定机关作办公经费 D.扣除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开支后,余款上缴国库 7、下列各种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所造成的损失,一般不给予补偿是()。

法律基础在线作业1答案

《法律基础》作业1 第一章法学理论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总的要求是(B) A、从重、从快 B、正确、合法、及时 C、正确处理政策与法律的关系 D、严格划清合法与违法的界限 2. 按照法律制度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和所反映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不同的法律制度所进行的分类叫做(C) A、法系 B、法律体系 C、法的历史类型 D、法律部门 3.同学甲在大操场看台上捡到“随身听”一只,失主得知后向其索要,同学甲拒不归还,其行为是(D) A、违法行为 B、违反道德的行为 C、违反道德但不违法的行为 D、既违反道德也违反法律的行为 4.法律义务表现为法律关系主体(B) A、可以自己做出一定行为 B、必须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 C、可以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 D、可以要求他人不做出一定行为 5.肖像属于法律关系客体种类中的(C) A、物 B、行为 C、人身权益 D、精神财富 二. 多项选择题 1.(ABC )可以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 A、人的死亡 B、签订合同 C、收养子女 D、请人吃饭 2.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表现为( ABCD ) A、物 B、行为 C、智力成果 D、某些人身权益 3.在一个主权国家,法律适用于主权管辖范围所及全部领域,包括(ABCD )。 A、陆地 B、内水和领海 C、领空 D、驻外使馆 4.法律的制定,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ABCD )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项专门活动。 A、制定 B、补充 C、废止 D、认可 5. 法律的时间效力包括(ACD )。 A、法律的生效时间 B、法律的制定时间 C、法律的终止时间 D、法律的溯及力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大家好,今天我们学习的内容时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该部分主要包括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和各部门法律的具体内容。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七个法律部门和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构成。七个法律部门分别是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程序法。 我们先来看一下宪法。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部门,它是关于我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构成及活动原则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总和。 宪法相关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法律: 1.有关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原则的法律。主要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这些法律确立了国家机关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基本体制、职责权限、运作方式、工作原则以及议事程序等。 2.有关国家结构形式的法律。国家结构形式是指表现一国的整体与组成部门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的一种形式,涉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与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方面。如《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3.有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安全、国家象征及国籍等方面的法律。如《国防法》、《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国旗法》、《国徽法》、《国籍法》等。 4.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扩大基层民主的法律。主要有《选举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戒严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 民商法部门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我国目前尚无一部较完整的民法典,民商法部门主要由《民法总则》和一些单行民商事法律文件所包含的规范组成。其他单行民事法律是民法部门的特别法,包括《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侵权责任法》等。商法是民法中的一个特殊部分,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适应现代商事交易迅速便捷的需要发展起来的。商法调整的是公民、法人之间的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主要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商业银行法》、《信托法》、《企业破产法》等。 行政法行政法是指有关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由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具有广泛性、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因此行政法规范很难通过一部统一的行政法典体现出来,而是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中。它包括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部门法主要调整范围包括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一般行政法指对一般行政法律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行政复议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特别行政法指对特别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于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从原来的民法、行政法中分离出来的,它们之间存在着模糊的交叉地带,因此法学界对于经济法的独立地位,曾有过不同观点。 经济法部门法主要调整范围包括:1.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倾销等方面的法律。2.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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