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扫盲教育中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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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扫盲教育中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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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教育·视界》2008年第01期

财教〔2007〕382号

(2007年12月20日)

为规范和加强扫盲教育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扫盲教育工作的开展,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制定了《扫盲教育中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教育部。

扫盲教育中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扫盲教育中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

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推进扫盲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分配,坚持科学、规范、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地方扫除人口较少民族和妇女等青壮年文盲工作,重点向中西

部地区倾斜,同时兼顾扫盲任务较重和工作成绩突出的东部部分地区。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是:承担扫盲任务的学校或教学点购买扫盲教学设施和

图书资料;编印扫盲教材;培训县乡专职扫盲师资;补助扫盲所用场地、水电、冬季取暖等费用。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基本情况因素。主要通过考察各地人口较少民族和妇女等青壮年文盲规模、人均财力状况等因素,对各地开展扫盲教育工作给予基础性支持。

2.工作实绩因素。主要考察各地每年扫盲教育经费安排使用情况、扫除人口较少民族和妇女等青壮年文盲的工作成效,对经费落实到位、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给予奖励性支持。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的若干意见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的若干意见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的若干意见 财教[20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中央财政自2001年起实施的对中西部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是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对于加快农村教育事业发展,提高农村人力资源素质,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解决“三农’,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今年,中央颁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对于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保障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的顺利实施,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省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应制定贫困家庭学生的界定标准。免费教科书的经费要专款专用,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二、中央免费教科书专项资金要坚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不能用于财政供养人口家庭的学生。要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困难程度,对每个县每个乡镇每所学校确定不同的贫困家庭学生受益比例,不能搞平均分配。要切实保证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所有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均能享受到免费教科书。三、享受免费教科书的贫困家庭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要根据农村贫困家庭脱贫、返贫的实际情况,对受资助的贫困学生做出适当调整,确保贫困家庭学生享受资助。地方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自下而上逐级建立贫困家庭学生动态基础数据管理系统。 四、中央财政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必修科目的教科书。如地方要编写地方课程的教材,应限页数,限价格,同时地方财政也必须对这些学生免费提供。学校不得再以其他名目向受资助的贫困学生收取涉及教科书的任何费用。 五、免费教科书版型的选用要从实际出发。享受中央财政免费教科书专项资金补助的地区,选用经济适用型或彩色版教材的原则是,同一个地区只能采用一个版本。原先学校已选用黑白版或双色版教材的地区,如果当地群众经济条件较好、有承受能力,而且有选用彩色版教材的要求,或通过政府采购把教科书的价格降下来,或当地政府承担一部分费用,可改用彩色版教科书。否则,仍应沿用黑白版或双色版教材。 六、各学校同一年级的学生不论是否享受国家免费教科书的资助,各科自均必须使用相同版本的教科书。 七、从2005年春季开始,中央财政免费提供的教科书要实行政府采购。中西部地区省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选用工作的指导和统筹,选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 (教财〔2012〕7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建立健全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中央高校内部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运行体制,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 一、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分级管理体制 1. 强化学校主体责任。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院)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学校要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设备)、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 2. 明确院系监管责任。学院、系、所和国家认定的校内各类研究机构(简称院系),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院系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含课题,下同)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学校要将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纳入院系负责人的考核范围。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 3. 落实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 二、完善工作机制,提升管理服务能力 4. 设立专门机构。科研管理任务重、科研经费规模大的学校,可以在财政部门或科研部门内部统一设置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机构。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协助、指导项目申请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对已批复或签订合同(任务书)的项目提供从到款通知到具体项目经费分配、预算执行进度通报、经费使用建议、预算调整、决算编制、外部沟通协调等全过程服务,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做好政策咨询、业务培训、科研合同管理、技术市场登记、税费减免等相关工作。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 5. 建设专业化队伍。学校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业的财务、科研管理人员,充实科研经费管理服务力量。建立科研经费管理服务人员业务培训制度,提升管理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引导院系和有条件的项目负责人根据需要聘用科研秘书,协助完成项目经费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学校财务部门要会同科研管理部门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和科研秘书等人员的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强化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意识。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 6. 完善科研信息系统。学校要统筹规划,整合现有信息资源,完善系统功能,建立校内科研、财务等部门和院系、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实现科研项目从申报、评审、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39号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0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 (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对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 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 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 第十一条评估委员会由7至2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复

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指导纲要(试行)》

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试行) 第一部分总则 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指导幼儿园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特制定本纲要。 二、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城乡各类幼儿园都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实施素质教育,为幼儿一生的发展打好基础。 三、幼儿园应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与小学相互衔接,综合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共同为幼儿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他们多方面发展的需要,使他们在快乐的童年生活中获得有益于身心发展的经验。 五、幼儿园教育应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并重,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 第二部分教育内容与要求 幼儿园的教育内容是全面的、启蒙性的,可以相对划分为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五个领域,也可作其它不同的划分。各领域的内容相互渗透,从不同的角度促进幼儿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等方面的发展。 一、健康 (一)目标 1.身体健康,在集体生活中情绪安定、愉快; 2.生活、卫生习惯良好,有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 3.知道必要的安全保健常识,学习保护自己; 4.喜欢参加体育活动,动作协调、灵活。 (二)内容与要求 1.建立良好的师生、同伴关系,让幼儿在集体生活中感到温暖,心情愉快,形成安全感、信赖感。 2.与家长配合,根据幼儿的需要建立科学的生活常规。培养幼儿良好的饮食、睡眠、盥洗、排泄等生活习惯和生活自理能力。 3.教育幼儿爱清洁、讲卫生,注意保持个人和生活场所的整洁和卫生。 4.密切结合幼儿的生活进行安全、营养和保健教育,提高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5.开展丰富多彩的户外游戏和体育活动,培养幼儿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和习惯,增强体质,提高对环境的适应能力。 6.用幼儿感兴趣的方式发展基本动作,提高动作的协调性、灵活性。 7.在体育活动中,培养幼儿坚强、勇敢、不怕困难的意志品质和主动、乐观、合作的态度。 (三)指导要点 1.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的健康放在工作的首位。树立正确的健康观念,在重视幼儿身体健康的同时,要高度重视幼儿的心理健康。 2.既要高度重视和满足幼儿受保护、受照顾的需要,又要尊重和满足他们不断增长的独立要求,避免过度保护和包办代替,鼓励并指导幼儿自理、自立的尝试。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八条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推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推行中职学生资助卡加强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 【发文字号】银发[2010]273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2010.09.27 【实施日期】2010.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推行中职学生资助卡 加强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通知 (银发[2010]273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中等职业教育(以下简称:中职)学生资助政策,规范中职国家助学

金发放管理工作,促进中职事业科学发展,现就全面推行中职学生资助卡(以下简称:中职卡)、加强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职学生资助卡是面向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待遇的中职学生发行的、用于国家助学金发放的借记卡。中职卡使用专用发卡银行标识代码,卡面式样统一设计,并印有“中职学生资助卡”字样。该卡的办理工作从2010年秋季入学新生开始实施。 二、中职卡免收开卡手续(工本)费,自开卡之日起三年内享受免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的优惠。优惠期过后,中职卡视同普通借记卡使用,不再具有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功能。 中职卡发卡银行暂定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职卡由各发卡银行制作。 三、中职国家助学金须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84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7]85号)要求,统一通过中职卡发放,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因没有户籍或身份证明而无法办理中职卡的受助学生,由学生提供家庭所在地开具的相关证明,再由学校统一向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采取特殊方式发放。受助学生的资助信息经同级资助管理机构审核后,由学校以特殊身份编码录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中职信息系统)或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技校信息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 【发文字号】财教[2015]222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修订) 【发布部门】财政部教育部 【发布日期】2015.07.01 【实施日期】2015.08.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5]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提高幼儿资助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2015年7月1日 附件: 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补支持各地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开展幼儿资助的资金。 第三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财政部和教育部共同管理。财政部负责组织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教育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教育部负责制定学前教育专项计划,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基础数据,会同财政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共同做好项目管理。

民政部组织机构与职能演变

民政部组织机构与职能演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前身是成立于1949年的“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1954年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1969年撤消,1978年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并延续至今。 1949.11——1968.12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正式成立。10月19日,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任命谢觉哉为内务部部长,武新宇、陈其瑗为副部长。10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宣告成立,内务部位列30个部、会、院、署、行的首位。11月,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成立,主管民政工作,受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领导和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的指导。地方上的民政工作机构,大区设民政局,省设民政厅,专署和县设民政科。 内务部成立之初,以救灾和政权建设工作为重点,为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建立新社会的新秩序,做了大量的工作。其内设机构有:办公厅、干部司、民政司、社会司、地政司和优抚司等6个单位。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试行组织条例(草案)》的规定,各机构的职能如下: 办公厅:主管部令的公布,印信的典守,文件的收发缮校,图书、资料、档案的管理,会议的准备,督促决议的执行,联系各司工作,本部人、财、物的各项工作等。 干部司:主管由本部办理的地方行政人员的任免、调动、调整,各级行政人员的铨叙、登记、统计、教育训练,工作人员的福利等。 民政司:主管地方人民政权建设,地方行政机关的设置,行政区域的划分调整、名称和治所的厘定、图志的收集编印,疆界的测量勘查,水陆地图的审查,户籍、国籍的管理等。 社会司:主管社会福利,游民改造,社团和宗教团体的登记,公葬公墓,人民褒扬奖励,移民,社会救济等。

教育部印发《关于加强初中学业水平

“一支铅笔8()”。有一道二年级的考题,要求填写设施的人民币单位。一名小朋友填上“元”,被老师判错,因为“标准答案”是“角”。小朋友觉得被判错很冤枉,因为妈妈不久前就给他买过10元一支的铅笔。 一支铅笔究竟应该多少钱?到中小学附近的文具店走一走就能发现,几角钱的,几元钱的,十几元钱的都有。一些多彩铅笔、有自动出芯功能的铅笔、3D打印的个性化铅笔,价格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一支不等。然而,试题中的“标准答案”却只有“角”。社会发展了,物价变化了,这道老题目的“标准答案”却还停留在“过去式”,没有与时俱进,更没有体现兼容并包。在这种考试和教学模式下,小朋友们对铅笔的印象只允许“8角钱”的这一种款式,而对那些品种繁多、创意无限的铅笔世界失去了辨识力和想象力。 还有一道选择题,问村庄旁的溪水是什么颜色?备选答案有:白色、无色、彩色。一名小学生选择的四“彩色”,被老师打了一个叉。在孩子的眼里,大自然是那么的生机勃勃,在明媚蓝天映照下,在青山和鲜花反衬下,溪水色彩斑斓。而这种既充满生活体验又富有灵气的美好想象,同样被“标准答案”扼杀了。考试不是教育的最终目的,但常常扮演着风向标和指挥棒的角色,所以考试的内容和方式、考试的标准和答案,对实现怎样的教育而言尤为关键。 考试当然要有题目,但只有客观题才需要确定的答案。像作文、阅读理解等开放性题目,只有允许给出不一样的答案,才能赋予学生创新的无穷可能、发挥才智的无穷空间。即便有标准答案,学生的答案不一致时,也不妨遵照“只要合乎题解,即可视为正确”的评分原则,给考生打出合理分数。考生言之有理、自圆其说,就不应该一概判错。像“一支铅笔多少钱”“溪水是什么颜色”这样的问题,答案就不熟只有一个。 2019年11月,教育部印发《关于加强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命题工作的意见》,提出取消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大纲,试题命制纪要注重考查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还要注重考查思维过程、创新意识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量。科学育人、实现教育高质量发展,理当设置更加科学的试题结构。不管是小学还是初高中,考试命题改革对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具有重要导向作用。许多教育人士和家长认为,考试命题工作的改进,会成为当前中国教育的一次大进步。

教育部通知:2019年中小学启用新教材(附1—9年级必读经典书目)

教育部通知:2019年中小学启用新教材(附1—9年级必读经典书目) 教育部通知:2019年秋季新学期开始,全国所有中小学生的语文、历史、道德与法治都使用统一部编版教材。 “部编本”语文教材总主编温儒敏教授曾甩下一句话,“语文高考最后要实现让15%的人做不完”! 语文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本文将重点讲述中小学教材的变化内容以及语文学习的应对策略,望老师转给家长,家校联合,为孩子的教育统一作战!在三科教材由教育部统编以前,中国义务教育阶段各科教材实行了三十年的“一纲多本”政策。 2017年秋季学期起,教育部统编教材正式走进课堂。三年过渡期后,到2019年,“部编本”将覆盖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年级,此前在这三个科目上使用的多种形态的教材将告别课堂,成为历史。 “作为最重要的一门学科,语文教材的变化,是所有家长、老师最关心的问题!”原国家副总督学、教育部基教司原司长王文湛说。 具体到底变成了什么样?带大家来看一下!

语 文课本变天:一年级就有《论语》 使用新教材的语文有什么值得家长关注的重大变化呢? 大量增加古诗文,新的语文教材一年级到六年级古诗词128篇,增加87%。初中语文的古诗词增加51%。 明年高考要求学生背诵的古诗词由60篇增加到70篇。 细心的家长会发现,小学一年级语文教材语文园地里设有《日积月累》,是要求孩子背诵并测验默写的。这一栏里经常会出现文言文,一年级下册已经要求背诵并理解《论语》选段“敏而好学,不耻下问”了!

增加课外阅读,最明显的是初中阶段,名著阅读已经是必考内容,并有指定书目,小学新教材里也增加大量课外阅读要求。 最明显的变化就是,现在的语文老师都会要求孩子每天必须阅读30分钟以上。 中高考再次证明:语文才是拉分王! 2018全国各地的中高考结束后,段子手都在吐槽中高考作文,学霸们却早已开始关注今年升学的最新动向,总结经验,适应变化,调整提升学习策略和方法了。 中高考再次证明:语文才是拉分王,得语文者得天下,语文更是学霸之间拉分的利器! 2018年高考语文题目刚公开的时候,考生和网友就炸了锅,所有人都喊难。网友们纷纷感慨,“幸亏毕业得早!” 那中考是什么情况呢?2018年苏州中考语文结束,有媒体做了调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 教发…20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推进,原国家教委1996年发布实施的《核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模办学条件标准》和《“红”、“黄”牌高等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教计[1996]154号)已不再适应当前普通高等学校发展的需要。为此,在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充分征求有关教育管理部门和部分高等学校意见的基础上,对上述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执行过程中应注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主要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核定年度招生规模,确定限制、停止招生普通高等学校。并对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条件进行监测。《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发布实施,有利于加强宏观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有利于促进办学条件改善和保证我国高等教育持续、健

康发展。 二、各地、各部门和各普通高等学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以及本《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要求,合理确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规模,以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证普通高等教育基本的教学质量和规格。 三、根据指标的用途及其重要性。新修订的《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包括生师比、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生均教学行政用房、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生均图书。这些指标是衡量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和核定年度招生规模的重要依据。 2.监测办学条件指标:包括具有高级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生均占地面积、生均宿舍面积、百名学生配教学用计算机台数、百名学生配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所占比例、生均年进书量。这些指标是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补充,为全面分析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条件和引进社会监督机制提供依据。同时这些指标还可反映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改善、更新情况,对提高教学质量和高等学校信息化程度等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四、限制招生、暂停招生普通高等学校的确定: 1.凡有一项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低于限制招生规定要求的学校即给予限制招生(黄牌)的警示,以维持基本办学条件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75号)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5]75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决定设立“国家助学奖学金”。现将《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二OO五年七月六日 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资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特设立国家助学奖学金。 第二条国家助学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面向全国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在校本专科学生中的贫困家庭学生。分为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两种形式。 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4000元,每年资助5万名学生。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每年资助约53.3万名学生。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优秀; 5、家庭贫困,生活俭朴。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教育部关于新课标的通知

教育部:义务教育各学科课程标准(2011年版) 2012年02月02日11:05腾讯教育[微博]我要评论(46) 字号:T|T 2001年,国家启动了新世纪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经过十年的实践探索,课程改革取得显著成效,构建了有中国特色、反映时代精神、体现素质教育理念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各学科课程标准得到中小学教师的广泛认同。同时,在课程标准执行过程中,也发现一些标准的内容、要求有待调整和完善。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适应新时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提高教育质量,我部组织专家对义务教育各学科课程标准进行了修订完善。根据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咨询意见和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专家工作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经研究,决定正式印发义务教育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1年版),并于2012年秋季开始执行。现就修订后的课程标准在执行中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全面加强学习培训工作。各地要把修订后的课程标准的学习培训活动作为深入推进课程改革的重要契机,认真组织开展覆盖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校校长、教师和教研人员的全员培训,帮助他们全面理解、深入领会和准确把握修订后课程标准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变化,切实把课程标准的教育理念和基本要求全面落实到课堂教学中。 2.深入推进教学改革。课程标准是教学的主要依据。各地要引导广大教师严格依据课程标准组织教学,合理把握教学容量和难度要求,调整教学观念和教学行为,重视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控制好课业负担,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要充分整合专业资源,建立专家咨询和指导系统,围绕课程标准实施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深入的教学研究和实践探索,特别要加强对农村地区学校的跟踪指导和专业支持。 3.积极推进评价考试制度改革。各地要引导学校进行教学评价改革,强化评价在教学诊断和促进学生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要以课程标准为依据确定科学的评价标准,尤其要重视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等课程目标的全面落实。改进评价方式和方法,注重过程性评价。严格按照课程标准命题,加强试题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经验的有机联系,在注重对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考查的同时,特别重视对具体情景中综合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以及实践能力的考查。 4.加强课程资源建设。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课程资源开发利用的整体规划,有机统整学校、社会、网络等方面有益的课程资源,为教师深入开展教学改革创造有利条件。要鼓励和引导教师根据教学实际需要,创造性地开发并合理利用课程资源,不断丰富教学内容,激发教学活力。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教师国培计划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的通知 教师[20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 根据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重点提高农村教师素质”的要求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教师培训,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教育部、财政部决定从2010年起实施“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以下简称“国培计划”)。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国培计划”实施工作 新时期教育改革与发展对教师整体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强教师培训工作,实施“国培计划”,是提高中小学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基础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中小学教师培训属地方事权,应以地方为主实施。中央实施“国培计划”旨在发挥示范引领、“雪中送炭”和促进改革的作用。通过实施“国培计划”,培训一批“种子”教师,使他们在推进素质教育和教师培训方面发挥骨干示范作用;开发教师培训优质资源,创新教师培训模式和方法,推动全国大规模中小学教师培训的开展;重点支持中西部农村教师培训,引导和鼓励地方完善教师培训体系,加大农村教师培训力度,显著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素质;促进教师教育改革,推动高等师范院校面向基础教育,服务基础教育。 各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国培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要将“国培计划”纳入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培训总体规划,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实施,并以实施“国培计划”为契机,以农村教师为重点,分类、分层、分岗、分科大规模组织教师培训,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为促进教育改革发展提供师资保障。 二、“国培计划”的任务和重点 “国培计划”包括“中小学教师示范性培训项目”和“中西部农村骨干教师培训项目”两项内容。 (一)“国培计划”——中小学教师示范性培训项目 教育部、财政部直接组织实施面向各省(区、市)的中小学教师示范性培训,主要包括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中小学教师远程培训,班主任教师培训,中小学紧缺薄弱学科教师培训等示范性项目,为全国中小学教师培训培养骨干,作出示范,并开发和提供一批优质培训课程教学资源,为“中西部农村骨干教师培训项目”和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公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2006年度立项建设院校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公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2006年度立项 建设院校名单的通知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及《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教高厅函[2006]44号)要求,经各地推荐,教育部、财政部联合组织专家评审,确定了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等28所院校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2006年度立项建设院校,现将名单公示如下: 具体任务:支持100所高水平示范院校建设,60万以上在校生直接受益,为社会提供各类培训200万人次;重点建成500个左右产业覆盖广、办学条件好、产学结合紧密、人才培养质量高的特色专业群;培养和引进高素质“双师型”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聘请企业行业技术骨干与能工巧匠,专兼结合的专业教师队伍

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建成4000门左右优质专业核心课程,1500种特色教材和教学课件,每个专业带动区域和行业内3个以上相关专业主干课程水平的提高,教学质量显著提升;围绕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领域,研制并推广共享型教学资源库,为学生自主学习提供优质服务;运用现代信息手段,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为共享优质教学资源提供技术支撑;推动示范院校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对口支援,与区域内中高等职业院校的对口交流,促进高等职业教育整体质量的提升。 实施步骤 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从2006年一2010年实施,按年度、分地区分批推进,稳步发展。 2006年,制订建设项目总体规划和管理办法,启动第一批30所左右示范院校的项目建设。中央财政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安排资金,地方财政按职责划分对示范院校项目进行重点支持。 2007年,启动第二批40所左右示范院校的项目建设;启动中央级共享型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并完成公共管理平台建设。继续执行首批示范院校的项目建设。中央财政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安排资金,地方财政按职责划分对示范院校项目进行重点支持。 2008年,启动第三批30所左右示范院校的项目建设。完成首批示范院校的项目建设并进行验收,继续执行第二批示范院校的项目建设。中央财政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安排资金,地方财政按职责划分对示范院校项目进行重点支持。 2009年,继续执行第三批示范院校的项目建设,完成第二批示范院校的项目建设并进行验收。中央财政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安排资金,地方财政按职责划分对示范院校项目进行重点支持。 2010年,完成第三批示范院校的项目建设并进行验收。对因考核不合格而淘汰院校的空缺数额进行滚动补充,安排预留经费对项目执行情况突出的院校进行支持和奖励。 各院校建设情况网页:https://www.360docs.net/doc/d012441143.html,/info/sfyx/jsdt/index.shtml 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主页:https://www.360docs.net/doc/d012441143.html,/info/sfyx/index.shtml

地名知识竞答试题100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地名知识有奖竞答试题 1.年国务院发布了《地名管理条例》。 A.1984 B.1985 C.1986 D. 1987 E. 1988 2.年民政部颁布《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A.1996 B.1998 C.2001 D.2005 E.2007 3.地名管理的根本任务是。 A.促进地名信息化 B.开展地名公共服务工程 C.提高地名科研水平 D.实现国家地名标准化和国内外地名译写规范化 E.实现现代化、法制化 4.下列不属于地名命名应遵循的原则的是。 A.有利于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B.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 C.使用规范的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 D.不以山脉、河流等自然实体名称命名 E.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 5.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国务院曾委托中国地名委员会管理全国地名工作 B.《地名管理条例》中多次提到中国地名委员会 C.《地名管理条例》颁布实施至今已有28年 D.《地名管理条例》曾修订过一次 E.民政部制定了《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6.《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应责成有关部门在必要的地方设置地名标志。 A.民政部门 B.地方人民政府 C.全国地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D.中国地名委员会 E. 地名主管部门 7.凡涉及等行为均适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A.地名的命名与更名 B.地名的标准化处理 C.标准地名的使用 D.地名标志的设置 E.以上皆是 8.下列符合《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命名规定的地名是。 A.工人新村 B.花花公子商城 C.蒙地卡罗山庄 D.巴黎不夜城 E.加州小镇 9.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的通知(教思政厅﹝2011﹞5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的通知 教思政厅[20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教育规划纲要以及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推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科学化建设,进一步发挥课堂教学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提高大学生心理健康素质,我部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据此并结合本地区、本学校的实际,制定科学、系统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请将有关情况和意见建议反馈我部思想政治工作司。 附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基本要求.doc 教育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课程教学基本要求 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全面落实教育规划纲要、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养造就高级专门人才的重要途径,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任务。为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政…2005?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教思政厅…2011?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基本要求。各高校要根据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需要,结合本校实际,制订科学、系统的教学大纲,组织实施相应的教育教学活动,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普遍接受心理健康课程教育。 一、课程性质与教学目标 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是集知识传授、心理体验与行为训练为一体的公共课程。课程旨在使学生明确心理健康的标准及意义,增强自我心理保健意识和心理危机预防意识,掌握并应用心理健康知识,培养自我认知能力、人际沟通能力、自我调节能力,切实提高心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技[xx]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xx生产建设兵团教委、国防科工委科技质量司、部直属高等学校: 为加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推动高等学校创新体系建设,提高创新能力,我部在原《高等学校开放实验室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我部。 教育部 xx年四月十六日 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

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依托高等学校要赋予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为独立的预算单位,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与院、系平行。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是学科建设的重点,依托高等学校应将其列入重点建设和发展的范畴。第六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第七条重点实验室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八条教育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三)编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四)审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重组、合并、降级和撤消。 (五)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六)组织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和评估。 (七)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地方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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