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刑事自诉案件审理的调查报告简易版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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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hort-Term Results Report By Individuals Or Institutions At Regular Or Irregular Times, Including Analysis, Synthesis, Innovation, Etc., Will Eventually Achieve Good Planning For The Future.

编订:XXXXXXXX

20XX年XX月XX日

对当前刑事自诉案件审理的调查报告简易版

对当前刑事自诉案件审理的调查报

告简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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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笔者对某一基层人

民法院XX年至XX年受理的9件刑事自诉案件

统计发现,XX年受理刑事自诉案件3件,XX年

受理刑事自诉案件6件,同比增长100%,其中

调解2件、撤诉1件,调撤率33.3%。

一是审查把关不严,盲目立案。刑事自诉

案件往往是当事人一纸诉状,法院便予以立

案,缺乏严格的审查把关,致使刑事案件不断

增多。

二是易立难审,久审不决。由于立案审查

把关不严,受案后发现许多问题,加之双方争

执较大,而又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真相,难于收集定案证据,往往形成案件“判又判不了,调又调不成”的局面。

三是滥用强制措施。刑事自诉案件属轻微刑事案件,自诉人可以撤诉,也可以与被告人自行和解,矛盾容易化解.因此,决定对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严格把握。但是,目前一些法院的常用做法是,只要被告人的态度不好或不予配合,就对其采取逮捕措施。不仅给审判工作带来被动,而且容易激化双方的矛盾。

四是刑事部分判决后,民事赔偿部分难以执行,案结事未了。由于审判人员在审判中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任意性和滥用职权,造成被告人心理反差,抵触对立情绪较大,本来可以调解或和解结案的案件,不得不判决结案。而

被告人难于接受,致使附带民事赔偿部分难以兑现执行。

针对上述状况,笔者建议,人民法院审理刑事自诉案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改进:一是要把好立案审查关。严格审查自诉案件有关刑事部分,如果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不予立案;如自诉人坚持提起刑事诉讼,则裁定驳回起诉或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是要做好立案后审理中的处理工作。如发现受案后刑事自诉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将所受理的案件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证据材料不足,不能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就应宣告被告人无罪。更不能认为需要被告人赔偿就盲目推定被告人有罪。

三是要极其慎重稳妥的采取强制措施。刑事自诉案件在审查核实证据的基础上,确实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律,不采取强制措施不利于诉讼程序顺利进行,或者产生不良社会后果,才可采取强制措施。同时要严格审批手续。

四是要注重调解,增强良好社会效应。刑事自诉案件多是邻里纠纷,往往是小事酿成大祸,多方因素激化的矛盾,因而要多调少判,这样一来有利于社会稳定,促使当事人化解矛盾,便于附带民事赔偿部分顺利得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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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侦查质量调研报告

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侦查质量调研报告 长期以来,公安侦查机关受重特大案件破案压力,以及源自于维护社会稳定而来自社会与行政方面的双重压力,造成了侦查工作的目的就是为了破案的单纯化认识,只要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侦查工作就算大功告成,而对证据的全面收集固定却失之偏颇,难以达到公诉对证据的标准要求,忽视了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要求。2008年以来,公安机关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的案件214件439人,无一直接起诉,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占移送案件的24%,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占移送案件的76%。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础,决定着实体法的适用和诉讼的结局,没有证据,就无法确定犯罪事实,也就无从以犯罪事实为依据定罪量刑。通过以上数据不难看出,在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中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 一、证据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物证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痕迹的提取、比对和指认不重视。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对多处血迹仅提取几处,对现场遗留的痕迹认为没有价值而不进行提取;提取后的痕迹不进行比对、指认,在审查退回补充证据过程中,有部分物证、痕迹因保管不善,而无法进行比对、指认、鉴定,而影响了整个案件的认定。

二是在实践中,因物证的提取不规范,对物证的数量、外观特征记录不准确、不完整,导致物证失去证明力。物证随着犯罪行为的发生或实施而产生,与案件事实存在着必然的客观联系,但同时物证又是不会说话的证据,它不能“讲清”自己与案件有何联系,如果物证的获取和固定过程不符合法定程序,就会失去可采信性。 三是对犯罪工具指认不重视,有的有扣押清单而没有指认,或者经过指认但没有笔录和照片。 2、书证及复制相关文书中存在问题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不注意收集书证等间接证据。例如,在毒品犯罪中,因为隐蔽性较高,更应收集反映犯罪嫌疑人活动的书证,车、船、机票,银行存款单据、汇款单据等。在审查起诉案件中还存在书证及复制相关文书因缺少证明其与原件相符的客观性,而不被法院采纳。例如,二人共同杀人,一人已被判刑,另一人被抓获时,应复制法院采信的证据,并应由法院证实复印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在复制照片的过程中,一定要采取足以清晰辨认的方式进行复制。 3、讯(询)问方面存在的问题。常见的情况有笔录首部时间、地点、侦查人员的姓名、被讯(询)问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等栏目没有正确填写或者填写不完全,例如只有开始时间,没有结束时间,或者是结束时间早于开始时间、讯问被告人的时间早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

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格式 建设行业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格式 时间,地点,发生什么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后哪些部门,人员赶赴现场,施救情况,组成调查组情况,通过什么形式和方式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情况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二)项目投资主体,参加各方基本情况及工作关系 1.建设单位全称及基本情况,投资基本情况 2.总承包单位全称及基本(情况),承包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3.分包单位全称及分包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4.监理公司(全称)及基本情况,监理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5.建设工程(项目)政府专项监管部主管部门及对工程(项目)审批监管基本情况 6.项目投资主体与参建各方关系示意图 二,事故经过及施救情况 (一)事故经过 (二)施救情况 (三)人员伤亡情况 序号 姓名 性别

文化程度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工种 伤害程度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 2. 3. …… …… (二)间接原因 1. 2. 3. …… (三)事故性质 四,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一)主要责任单位全称 违法事实及主要责任认定的表述 1.责任人姓名违法事实表述,处罚或处理意见. 2.责任人姓名违法事实表述,处罚或处理意见. ……

(二)次要责任单位全称 违法事实及次要责任表述 1.责任人姓名,违法事实表述,处罚或处理意见. 2.责任人姓名,违法事故表述,处罚或处理意见. …… …… 六,防范措施建议: 1. 2. 3. …… 七,调查组成员签名 ×××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调查组 职务 调查组 成员签字

刑事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区别

刑事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区别 刑事诉讼法中的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虽然都是刑事案件,但二者之间是有严格区别的,主要是: (一)案件来源不同。公诉案件是由国家公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而自诉案件是由被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个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 (二)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公诉案件中犯罪行为的性质一般来说比较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大,案件一经起诉人民法院必须依法进行审判,除公诉机关认为所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和处以刑罚申请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准许撤回起诉外,人民法院必须依据审理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而自诉案件犯罪行为的性质多数不甚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小,因而,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对告诉才处理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三)审查程序不同。与庭审方式改革相适应,现行刑事诉讼法弱化了公诉案件进行庭前审查的实体内容,基本上实行程序性审查,即审查只要符合“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审查的主体是负责该案审理的审判组织成员;而自诉案件则应经二次审查,第一次是立案前的程序审查,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标准,根据立、审分立的原则,审查的主体应是专门审查立案的人员。第二次审查是开庭前的实体审查,审查是否符合“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这一开庭审理的必备条件,符合开庭审理条件的应转到开庭审理程序,不符合开庭审理条件的,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起诉,审查的主体是负责该案审理的审判组织人员。 (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完全相同。如:1、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反诉;而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虽然有权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提出控告,但绝不能就案件事实本身对司法人员提出反诉;2、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作为自诉人如果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决不服的,有权在法定上诉期内按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享有独立的上诉权;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没有独立的上诉权,无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只能自收到判决书五日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提起抗诉。 (五)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是自诉人,居原告地位,而公诉案件中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居原告地位,被害人则处于证人地位。(六)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时间不同。如1、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而自诉案件的被告人随时有权委托辩护人; 2、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七)举证责任不同。自诉案件的举证责任规定为完全由自诉人承担,对于缺乏证据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有权限期自诉人补充证据,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调取和收集到必要的证据,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诉讼,或者裁定驳回诉讼;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只是就自己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事实和

刑事诉讼流程图

刑事诉讼程序 作者:谢逸生来源:找法网日期:2012年09月13日 刑事诉讼程序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一、侦查阶段:1、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为: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除人民检察院管辖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2、侦查: 侦查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 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侦查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

案件分析报告范文3篇

案件分析报告范文3篇 案件是为追究刑事责任而由司法机关立案处理的案件。在中国,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和检察﹑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案件分析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 案件分析报告范文篇一: 关于XXX从工人工资扣款案的分析报告 最近,OOO矿纪委根据领导批示,对YYY转办的电话举报反映一采区书记XXX从工人工资中扣款问题进行了初核。经查,一采区支部书记XXX存在从工人工资中扣款的事实,但罚款是按职教科检查处罚制度《OOO煤矿关于下发安全培训"必知必会"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及采区管理规定进行,未发现无故罚款和超额罚款等违规现象。案后,OOO 煤矿纪委通过对其他采区的走访调查,发现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共性现象,每个采区都存在因安全培训检查不合格罚款的现象,而规定制度的贯彻学习不到位,监督环节的不完善,都可能导致群众不理解不满意,干部腐败的情况。那么我们如何来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呢。 一、基本案情 XXX,男,汉族,大专文化,1964年7月出生,1983年10月参加工作,198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xx年8月至今任一采区支部书记,正科级。 每月,职教科对采区安全培训工作的检查中,如发现笔记本不全、没有笔记、不参加技术考试和考试不合格等不合格情况,职教科都会按《OOO煤矿关于下发安全培训"必知必会"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直接向采区罚款。负责采区安全培训工作是采区支部书记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在职教科对采区罚款后,一采区书记XXX都会按照职教科处罚的明细对笔记不合格、不参加考试等工人进行如数罚款,因现金罚款难度大,收不全等原因,而采取从工资中扣款的方式。而由于规定制度贯彻学习不够和缺乏账目等原因,

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d012693189.html, 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有人可能会有这样的疑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等案件,司法机关在接到相关材料后,为什么一些案件会被受理,而一些案件不会被立案。对于司法机关的立案条件是什么呢?今天赢了网小编就针对这个问题搜集整理了以下资料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可以帮到你。 立案条件是什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这一规定说明,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

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这里所指“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二、法律条件 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通过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作了明确的规定,在立案过程中理应遵守执行。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

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一、事故经过 2013年6月,发货到山东青岛的一批600000万片的酒标产品,客户公司的SQE 反应,经过抽样检查,此批商品印刷上有严重问题,将标示中主要展示的一行英文字母打错,客户要求全部退货,并支付10000元的违约金。 二、事故原因 公司客服部接到通知后,迅速组织生产部、设计部、质量部、销售部临时召开会议,讨论事故原因及处理意见。2012年10月客户要求对原包装进行改版,设计部在12年11月底已经完成了改版制作,并交给了版房制版,生产部在13年2月完成了此批订单号为10020的产品生产,事后经过公司质量部检验已经入库。由于设计部设计员的粗心,误将产品宣传中的一行英文字母打错一个,而制版人员也没有发现,最后车间把这批订单已经生产完毕,质量部在现场抽检后最后入库检的时候也没有发现此问题,最后导致产品直接流向客户,造成公司重点损失。 三、事故责任处理 此次质量事故的发生,作为设计部门,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其主要原因是在工作中细节注意不够,设计员粗心大意,设计主管没有履行检查督导的作用,严重失职。质量部在抽检时也没有杜绝事情的发生,造成产品直接流向客户,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和形象损坏,现就此次事故作出如下处理: 设计部设计员张三因个人粗心所致设计错误,负主要责任,要求写书面检查,在公司生产例会上报告,给予记大过处分,并罚款3000元。 设计主管李四工作管理失职,没有对产品设计做好督查,团队管理不善,给予记大过处分,并罚款3000元 质量部人员由于疏忽,抽检时没有发现错误,让事情发展进一步恶化,工作严重失职,给予现场质检员王五记小过处分,并罚款2000元,质量部经理管理不利,工作没有落实,给予记小过处分,并罚款2000元. 生产部的制版员及车间员工在生产过程中,也没有及时发现产品问题,而造成产品向下一工站流出,给予制版员和车间主任各1000元处罚,本批次生产的产品不列入计件工资中。 三、整改措施 1、设计部、质量部、生产部认真对每个计划标准进行核对,并将其落实到实处。 2、设计部主管重新制定一份设计产品自检方案,并提交总经理审核。 3、质量部对部门员工进行再次岗位培训,加强抽检力度,生产部严格按工艺、样板的标准执行,并对每个环节与客户样板的标准进行核对。 4、将本批次不合格成品,放入不良品库,生产部安排做废品处理。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引以为戒,注意细节,按规定程序组织生产,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行政人事部 2013.7.1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第一审程序(下)—真题与解析

1.(单选题)下列哪一选项属于刑事诉讼中适用中止审理的情形? A.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B.需要重新鉴定的 C.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长时间无法出庭的 D.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参考答案】C 【考点】中止审理;延期审理 【解析】 准确区分中止审理与延期审理。 二者的主要区别包括: (1)时间不同。延期审理仅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而中止审理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 (2)原因不同。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诉讼自身出现了障碍,其消失依赖于某种诉讼活动的完成,因此,延期审理不能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而导致中止审理的原因是出现了不能抗拒的情况,其消除与诉讼本身无关,因此,中止审理将暂停一切诉讼活动。 (3)再行开庭的可预见性不同。延期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可以预见,甚至当庭即可决定,但中止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预见。 《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可知,ABD属于延期审理的情形,所以ABD项错误。第200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长时间无法出庭的属于中止审理的法定事由,所以C项正确。 综上,本题选C。

刑事诉讼流程是什么

目前,我国法律普及还不够,很多人对法律还不了解,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区分也不明确。所谓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控违反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立案侦查、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款、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以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一般来说,刑事诉讼程序分为五步,具体内容如下: 立案 社会上出现了涉嫌犯罪的事件,侦查机关可能是基于有关单位或个人报案、控告、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等原因而介入,进行初步的调查后,如果认为这一事件中存在犯罪事实并应该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则予以立案,从而启动了刑事诉讼程序。这里的侦查机关,一般指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主要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侦查 侦查机关立案以后,开始进行侦查。侦查的目的有两个,一是找到犯罪人,一是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嫌疑的人为了

防止其阻碍诉讼的正常进行,如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毁灭证据、逃跑、自杀等情形,可以采取强度不同的强制措施,常见的如取保候审、拘留、逮捕等。为了弄清事实真相和收集证据,公安机关有权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组织鉴定、发布通缉令等侦查措施。 审查起诉 检察院接到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以后,案件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在这一阶段,检察院会对《起诉意见书》以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进行全面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调查核实其他证据,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对案件作进一步侦查时,可以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审判阶段 法院在收到并审查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件后,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一般会公开开庭审理。法庭审理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做出判决。 执行 执行则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在我国,刑事执行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 席贯明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德金律师事务所首席主办律师,在刑事犯罪领域有深厚的理论研究和大量的实践经验,并以“专心办案,诚实做人”的工作理念,在办案过程中,曾被多数当事人称为“有责任感的律师”、“值得信赖的律师”等等。

刑事案件立案报告及范文

刑事案件立案报告及范文 一、概念及作用 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案件,报请领导审批立案侦查的书面报 告。 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具有确定案件成立、指导侦查活动的作用。根据公安部有关文件规定,对于案情复杂的重大、特大刑事案件要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凡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都需填写刑事案件立案报告 表。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由以下三部分内容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一般采用公文标题。如“关于李××被杀案的立案报告。”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由机关代字、年号和顺序号组成。如“×公刑字[19××]38号”。(二)正文 由五部分内容组成: 1.案件发生、发现情况 简要写明何时接何单位或何人报案,所报案件的基本情况,接报案后公安机关采取的处理措施。若案件是检举、控告的,要写明检举人、控告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 若案件是群众发现报告的,应重点写明报案人对案件发现的经过,包括时间、地点、主要情节、细节、犯罪嫌疑人逃跑的方向或可能隐藏的地点,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的关系,犯罪嫌疑人以及现场保护等情况。 若案件是公安机关发现的,要写明发现的简要经过和主要案情。 若为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被当场抓获的,要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有无前科等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交代的主要犯罪事实以及被抓获的简要情况。 2.现场勘查情况 立案报告书中的“现场勘查情况”不能照搬“现场勘查笔录”的内容,一般是根据某一具体案件的“现场勘查笔录”,从中选择最能突出该案件特征的现场勘查内容,主要应写清以下内容:现场位置、环境状况。应写清现场的自然位置、地形地物、通道和周围环境等。如现场发生在室内,则要写明该处所在街道居民区或乡、村、组的位置,以及相邻的居室、房屋、楼层、通道等情况。这样,可以使侦查人员了解分析罪犯作案的环境条件、活动情况、来去踪迹和受害人被害时的处境以及他人知情的 可能。 现场状况。应着重写明现场的勘验实况,发现的证明犯罪的各种实物和痕迹。如现场家具、物品的布置状况和有无移动、翻动或破坏;现场有无搏斗、挣扎、翻滚等情况;有无犯罪嫌疑人遗留或抛弃的作案工具、凶器、衣物等其他物品;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各种痕迹、指纹等;财物的损失情况;犯罪嫌疑人在出入、来去路线上留下的痕迹;现场出现的反常现象。 如果是凶杀案件,应写明死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或身份等;如系无名尸体,要写明性别、年龄(估计)、体态、衣着和容貌;尸体(或伤者)躺卧的具体位置、方向、姿态等;死者是否正常死亡、尸体有无移动迹象,是否第一现场;致死、致伤的手段、部位、尸僵、尸斑的部位、颜色、状态和尸体腐变等情况; 血迹分布、喷溅的形状、面积等情况;作案工具、凶器和有关物品、附着物等。 上述内容应根据具体案件的现场,据实择要写清现场勘查的有关情况、搜集到的有关证据和线索,以利于侦查人员对案件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确立侦破方案。 有些刑事案件无现场可查,仅靠重大嫌疑线索立案的,现场勘查就不写,就着重于侦查对象的记写。 3.现场调查(访问)情况 现场调查是一种走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也是获得犯罪信息、侦破案件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现场调查,

各类案件受理的基本条件

各类案件受理基本条件 一、民事案件 (一)民事案件立案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原告应当提交的主要材料 1、诉状 ①份数:按被告人数+1份提交; ②内容: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证据材料:

①原、被告的身份证明材料; ②证明案件事实的基本证据。 二、刑事案件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条件 1、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 (1)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二)刑事自诉案件受理条件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刑事自诉案件须知

刑事自诉案件须知 (一)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

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自诉状 1.自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2.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的法院和具状时间; 5.证据的名称、来源; 6.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三)自诉人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 1.被告人的现住址; 2.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3.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4.被告人行为的动机、目的; 5.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6.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7.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加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处理刑事犯罪案件的一般流程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处理刑事犯罪案件的一般流程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立案: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为: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除人民检察院管辖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侦查: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调查报告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调查报告 2010-07-06 09:58:36| 分类:新闻数据|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调查报告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未成年人犯罪直接影响着青少年一代的健康成长,影响到千万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已成为当今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有效地减少、控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必须认真研究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成因,揭示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律,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为此,我们组织有关人员对我院近3年来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了调查研究。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一)未成年人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且在刑事犯罪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我县2003年判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件17人,2004年为19件22人,2005年截止到8月1日19件40人,分别占历年判处各类刑 事案件的4.5%、9.4%、12%。 (二)犯罪“低龄化”日趋明显。通过对2003年至2005年犯罪未成年人的年龄调查发现,2003年14—16周岁犯罪人数占未成年人犯罪的20%,2004年占30%,2005年占未成年人犯罪的50%。 (三)作案手段成人化、暴力化,作案手段残忍,造成的后果严重。如2003年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中, 有2起故意伤害致死,一起重伤。 (四)作案“团伙化”。在以往审理的未成年犯罪中,共同犯罪案件不断增多,犯罪的低龄化,使一个人显得身单力薄,要想完成“犯意”,他们必须集结更多的同伙,才能达到犯罪的目的。团伙表现的比较松散、 随意,没有明显的分工,大多为临时起意。 (五)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较为固定。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于财产暴力犯罪。涉及的具体罪名有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拐骗儿童罪、诈骗罪、交通肇事罪。财产型犯罪每年都在50%以上,而财产型犯罪90%为抢劫犯罪,抢劫对象一般也较为特定,即抢劫的对象多为未成年人,且绝大部分为学生,地点选择在学校周边地带或者直接进入学校院内、宿舍内抢劫。 (六)未成年犯家庭背景普遍较为复杂。单亲家庭、再组合家庭占有一定比例,父母常年在外的家庭占的比例越来越大。近几年审理的我县农村未成年人犯罪,有7层以上的父母常年在外务工,由祖父母、外祖 父母照顾生活的较多。 (七)未成年犯的文化程度普通偏低,法制观念淡薄。近几年审理未成年犯90%以上是小学文化或初中辍学,对自己的行为没有清楚的认识,有的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 (八)未成年犯有上网经历的人越来越多。据调查,2003年以来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90%以上的未成年被告人有上网经历,而且还有不少人沉迷于网络不能自拔。 (九)未成年犯大多缺乏管教,有结交社会不良青年的经历。 (十)未成年犯绝大部分为男性。2003年以来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只有一名是女性。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成因 (一)未成年人的自身原因。14—18周岁的未成年人正处在心理、生理发展的关键时期,心理、生理开始发生急剧的变化,处于这一时期的青少年具有思想认识模糊,敏感好奇,富于幻想,喜欢模仿等特点,而他们的认识都只是建立在他们浅显而单纯的阅历基础上,他们辩别是非和认识事物本质的能力较差,同时

谈刑事自诉案件立案管辖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的刑事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等三种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范围。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二百五十七条、二百六十条、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构成以下五种罪名的案件:侮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诽谤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虐待罪(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2.告诉的主体问题。就是说哪些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根据刑法第九十八条和刑诉法第八十八条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人是:第一,被害人本人;第二,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第三,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第四,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被害人不能告诉,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代为告诉人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3.自诉与公诉的交叉。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侮辱罪、诽谤罪是自诉案件。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按公诉案件来对待;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和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不是自诉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侦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不能按自诉案件来对待。一是何谓“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笔者认为,侮辱罪、诽谤罪中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应当指:第一,侮辱、诽谤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引起了被害人自杀身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第二,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和社会秩序的混乱,如在公共场所实施侮辱诽谤行为,造成交通堵塞和社会秩序混乱;第三,侮辱、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外交代表等特定对象,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等。二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为公诉案件。这里的致使被害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捆绑、吊打、不给吃饭、喝水、不让休息等手段,导致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杀,或长期遭受折磨而使身心健康受到摧残,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行为人在实施暴力时并没有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只想让被害人放弃自由的婚姻,但使用的手段却未考虑被害人的生命安全“致使被害人死亡”既要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还要看暴力手段。如果暴力手段是采用杀伤的工具而不顾被害人死活直接实施这种杀伤行为而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不属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而属于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了。三是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公诉案件。这里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经常受虐待,健康逐渐被损害,导致重伤或死亡的,或者是被害人因不堪忍受虐待的痛苦而自杀的。重伤、死亡结果的出现不是行为所追求的,却与虐待行为之间有着因果关系。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应立案受理,如果公安、检察没有受理,而被害人告到法院,人民法院应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根据六部门联合规定第四条和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项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下列刑事案件:第一,故意伤害案(轻伤);第二,重婚案;第三,遗弃案;第四,妨害通信自由案;第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第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八,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上述所列8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

产品质量事件调查报告

产品质量事件调查报告 一、事故概述 _______年6月26日,墨西哥客户委托专业检验人员对我司所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现对客户抽检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综述如下: 1、RA1990批1100.F状态,5.16_914_2438型号铝板产品,长度尺寸边最大可达12mm,报废量大; 2、RA1989批1100F 12.7_914_2438型号铝板产品,板面极脏且有明道压坑; 3、4.19mm型号铝板产品板面很多泪痕印、亮辊印(支撑辊印痕); 4、2.11mm型号铝板产品板面汽油印痕矫直辊印痕、麻面明显; 5、0.47mm型号铝板产品垛板不齐,边部出折印。 二、原因分析 1、综述以上产品质量问题,全部是明显已见的低级质量问题,尽管在质量管理规定上已经三令五申,要求有自检、复检、专检、包装前必捡,但由于质量管理松懈,没有按照规定进行生产,是发生此次产品质量事故的主要原因。 2、部分主操或班长、质检人员没有经过必要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培训是发生以上事故的次要原因。 三、应对措施

为了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的错误,生产部在_______年6月27日下午召开了中层干部及车间管理人员质量分析报告会,大家都发表了意见,汇总如下: 1、强化在制品过程检验,不接受不良、不制造不良、不传递不良,严把成品终检关。各生产工序严格按照首料必检,中间抽检,尾料必检的原则;以各工序主操、班长自检为主,为本工序的第一责任人;下道工序主操或班长复 检为主,为本工序的第一责任人;各车间质检员及车间主任抽检为辅,为第二责任人;成品包装前质检员必须进行专检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 2、经检验合格后由质检员加盖产品合格章后,方可入库;凡不盖章入库者,本班班长或组长为产品质量事故的第一责任人,仓库管理人员为第二责任人;凡盖章入库质量不合格者,质检员为不合格产品的第一责任人,班长或组长为不合格产品的第二责任人;属批量事故的,车间主任负连带责任;属重大质量事故的,生产部负连带责任。 3、生产部要求各车间、各部门重新审核本车间、本部门的生产质量管理检验规程,对职工加强培训,对需要注意的事项定期进行培训(每月一次),争取做到人人懂工艺,人人懂检验,人人懂规矩,只有这样全员参与,才是最终减少质量问题的最好办法。 四、事故总结

自诉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自诉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来源:作者:日期:09-06-04 1.从犯罪客体来看,主要是侵犯公民个人权益方面的犯罪,比如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名誉权、婚姻自主权等。 2.从起诉对象看,自诉案件多数是性质不太严重,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相对于公诉案件较小的案件。国家将追诉犯罪的权利交给被害人.等自己行使,不但不会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利益,而且可以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可以使国家侦查机关和提起公诉的机关集中力量打击较为严重的刑事犯罪,将有限的司法资源进行更为合理的分配。 3.从诉讼程序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有能力依靠自己的力量承担诉讼。自诉案件一般有明确的被告,案情比较清楚,情节相对简单,无须专门的取证手段和侦查措施,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能力自行提起诉讼和支持诉讼。如果案情复杂需要专门的侦查手段,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能力查清案情或者收集证据、提供证据的,不宜作为刑事自诉案件。 刑事自诉案件 百科名片 刑事自诉案件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目录[隐藏] 概念 特点 范围 追溯时效 [编辑本段]概念 刑事案件在多数人的概念中是检查机关提起公诉,由法院来判决的案件。其实,在刑事案件中 刑事自诉案件 也有被害人自己提起诉讼的,称为刑事自诉案件。 [编辑本段]特点 向法院直接提出起诉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的特别的地方是: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过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刑事自诉案件流程 2、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适用调解,原告在法院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诉。 3、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反诉。所谓反诉,就是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案件调查报告范文精选3篇

案件调查报告范文精选3篇 调查报告是反映对某个问题、某个事件或某方面情况调查研究所获得的成果的文章,通过事实说明其观点,对调查对象作出评价,阐明其意义,或从总结点上的经验入手,讲明某个道理。调查报告要怎么写呢?小编精选了一些关于调查报告的优秀范文,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案件调查报告 __年__月__日,___工商局在进行市场巡查时发现,___销售到我市的___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上印有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字样。检查人员认为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功能,不可能同时出现在一种产品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夸大宣传,检查人员随即对上述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a href='///fanwen/shiji/' target='_blank'>事迹缓筇钚础读干笈怼凡⒏缴鲜鱿殖〖觳楸事急ň至斓寂剂浮>至斓糭_年__月__日批准立案(立案号___)。本案由___(执法证号∶_____),___(执法证号∶_____)两名调查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一、调查经过及证据: __年__月__日,调查人员对当事人在我市的经销商的法定代表人___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在我市的销售情况,并获取了调查笔录一份、经销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经销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___牌保健食品进货发票复印件两份、经销合同复印件一份。

__年__月__日,调查人员在___超市对___牌保健食品进行抽样取证,获取了___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两份。 __年__月__日,调查人员通过特快专递向___邮寄送达了___号《询问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___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销售到我市的___牌保健食品销货发票、经销合同,并于__年__月日前到我局接受调查。 __年__月__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___到我局接受调查,向我局提供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___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一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调查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__年__月__日,当事人通过特快专递给我局提供了情况说明一份,整改后的包装一份。 二、调查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证据目录)有: 1、___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 2、对经销商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1份; 3、___牌保健食品进货发票复印件四份 4、经销合同复印件二份。 5、___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两份 6、___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7、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一份 8、当事人情况说明一份 9、整改后包装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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