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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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规定

河西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河院发〔2005〕7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我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我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丈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对教师的教学水平进行评价;对学校的管理和服务具有建议和监督权利;

(四)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河西学院签发的《入学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注册者,必须提前向学校教务处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和校徽。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回家或原单位,离校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半个月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教务处申请入学,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规定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各学院办公室对未按时到校的学生,要分别按病假、事假或旷课记载,并报教务处备案。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一条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教务处批准入学者,不得注册。

第十二条各学院办公室必须于注册次日上午,向教务处书面报告学生到校情况和请假、迟到、旷课学生名单。晚到学生凭有关证明到教务处销假。

第十三条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不到校注册者,以旷课论,不能取得新学期学籍,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课程修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学生必须参加所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免修者按河西学院学生选修、免修、重修课程办法办理)的考核。所修专业教学计划中的选修课和其他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选修课,学生可以根据毕业应修总学分的要求以及自己的特长、兴趣、爱好等有计划地选修和参加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每门课程的考核方式和采取的考核形式(开卷、闭卷、口试或写论文等)由主讲教师同主管教学的院长商定。期中考核,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周3学时以上(含周3)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其他课程采取随堂考试,考核形式和时间由主讲教师确定。期末考核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每学期最后一至两周进行(按教学计划规定提前结束的课程,由教务

处另行安排时间考核)。

第十六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课程考核成绩一般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也可根据平时实验、实验报告、实习、实习报告、学年论文、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等综合评定。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以上为及格,及格者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八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必修课程考核,应事先持有关证明及本人申请,由所在学院办理缓考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凡经批准未参加课程考核者,可凭证明随低年级学生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九条必修课考核不及格必须重修,选修课考核不及格不记成绩,可重修,也可改选其它课程。

第二十条凡必修课擅自缺考或参加考试不交答卷者,以旷考论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且必须重修。并在学生成绩表中注明“旷考”或“重修”字样。

第二十一条学生按学校的安排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按《河西学院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相应条款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二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辅修与攻读双学位按《河西学院关于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的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三节升级与留、降级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培养方案规定内容,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五条学生留、降级根据《河西学院学年学分制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节考勤与纪律

第二十六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凡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者,一律以旷课论处。对旷课的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学生请假须本人填写《河西学院学生请假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交学院办公室,一份交教务处),请病假要医院证明,请事假要附有关证明。请病假三天、事假一天以内者,由班主任批准;请病假三天以上、六天以内、事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审查备案。

第二十八条学生请假期满,应向学院批准人销假。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二十九条学生请假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的三分之一(以校历为准,下同),应办理休学。一学期累计缺课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考核,该门课程须重修。

第三十条对旷课学生,根据《河西学院违纪学生处分规定》的规定,及时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非师范专业转师范专业;

5.本科三年级(不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不含二年级)以上的;

6.应予退学的;

7.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转学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在省内转学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2.跨省转学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教务处向拟转入学校推荐,经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3.转学手续一般在每学期第一周或最后一周办理。

第三十四条学生转入我校后须修满我校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方可毕业。转学以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如果达到我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有关课程要求的,可抵充相应课程学分;凡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无关或低于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是否可以抵充选修学分,由教务处批准。

第三十五条转专业学生按《河西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节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1.因伤、因病经指定医院和校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请假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3.因其它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七条学生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八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本科生可续休,但累计休学期限不得超过两学年。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三十九条休学学生的其他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普通生享受的公费医疗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第四十条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事故学校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十一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二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学生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其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复学学生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3.申请复学的学生如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不准予复学;

4.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不得报考其他院校。

第七节退学

第四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本科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学制规定年限二年、专科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学制规定一年的;

2.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的;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上课时间三分之一以上的;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已取得学籍的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8.因其他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的。

因上述情况所作的退学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四十四条学生退学,须由学生本人填写《河西学院退学学生审批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教学的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查后,报主管校长审批,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五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或原单位;

2.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或原单位;

3.因病退学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遇特殊情况可由学校负责送回;

4.退学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由教务处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取消学籍,不发给肄业证明和退学证明;

5.学生因故退学,学校批准后,退费问题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6.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六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复学。

第八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七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修满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如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提前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总学分,德、智、体合格,要求提前毕业或报考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主管教学院长同意,经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审批,上报省级教育部门审定。因受有关政策体制制约,学校无法向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颁发毕业证时,可先由教务处出具学历证明和成绩证明,帮助学生提前择业;至学制届满时,交回原发学历证明,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到毕业时必修课程不及格学分累计达到12学分者(含12学分),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提出申请补修有关课程(补修课程须按有关规定缴费),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换发毕业证书。成绩不合格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到毕业时必修课程不及格学分累计达到12学分以上者,予以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因教育实习、专业实习不合格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工作满一年时,可凭单位出具的工作及综合考核结果,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结业学生回校补修课程,往返路费及在校食宿费用自理。

第五十一条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五十二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节出国学习

第五十三条在校学生申请自费出国学习,须本人书面申请,经本人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并由教务处发给学历证明。

第五十四条学院或学校推荐出国学习者,由学院主管领导写出推荐意见,经教务处审查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五十五条申请出国学习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退学或保留学籍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培养费。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六条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七条学校应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八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校园秩序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社团,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校团委批准、党委宣传部备案。

学生社团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一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社团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二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三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四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必须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六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七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六十八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十九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一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七十二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将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七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十四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十五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七十六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十七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九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省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八十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十一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十二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八十四条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党委宣传部、后勤公司、保卫部(处)、团委、学生会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学生学籍管理、考试管理、学生违纪处分、申诉管理、行为准则、住宿管理、社团管理、奖励管理、勤工助学管理、助学贷款管理、校园管理、校园网络使用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八十五条本规定属于学籍方面的,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河西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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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1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解读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组织编写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10) 第三章学籍管理(22)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22)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30) 第三节转专业和转学(37)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42) 第五节退学(45) 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48)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55)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74) 第六章附则(93)

第一章总则 【本章提要】所谓总则,是指统领法律、法规、规章全篇并贯穿其始终的总规则。 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规章,都由若干条文构成,凡结构较为复杂的法律、法规、规章,都要有总则部分。一部法规的总则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立法宗旨,表明立法的目的和意图;(2)法律依据,表明本法依据何法而制定;(3)适用范围,表明本法调整何种具体的社会关系;(4)基本原则,表明本法对某一具体社会关系调整所应遵循的根本准则。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我国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学生实施管理的一部基础性的规章,对全国高等学校和其他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研机构的学生管理都具有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因此,与其他基础性法律法规一样,在开头设有总则一章。在这一章主要说明立法的目的和依据的基本原则以及调整的对象和适用范围等问题。 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解读】本条是有关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和说明。从立法目的来看,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秩序表明的是社会活动的有序状态,它是人们从事社会活动的基础和

学生管理制度大全

1.每日进出校门必须将胸卡佩戴在胸前,手持或佩戴于其它部位无效。丢失胸卡者及时 到教育处办理,当天领取。 1.学生每天必须穿校服,有特殊情况的需经班主任批准后可穿符合中学生身份的服装, 不得穿牛仔服和其它奇装异服,不准卷裤腿。违反规定者责令回家更换改正。 1.保持艰苦朴素作风,不得带手机、BP机、随身听或其它与学习无关的物品进校, 1.注意保持个人卫生,不染发、烫发,男生不留长发,要求头发长度前不过眉,侧不过 耳,后不过颈,女生不留披肩发,不留长指甲,不化妆,不佩戴饰物。 1.不在校内追逐打闹、大声喧哗,不讲粗话、吹口哨。 1.不吸烟、喝酒。不进游戏厅、网吧、歌舞厅、游乐场所。 1. a、每班必须保证周五扫除时到位。 b、常规卫生同教学楼卫生要求。 每日按要求罩好桌椅罩, a、墙裙每日擦拭,无污迹,窗台、窗框、讲桌、板槽、镜框等处无浮沉,黑板干净。 集合整队要做到“快、静、齐”。 学生椅不坐时一律放在桌下。茶杯、饭盒、书包等放在桌内。上课用具放在课桌右上角。教室窗台上不得摆放任何物品。 凡属不慎造成的公物损坏,应原价赔偿。 一、学生属于下列情行之一者,一律视为作弊。

1、不按学校规定的考场、座位应考。 2、不按规定佩戴校卡。 3、携带与考试科目有关的资料、书籍等入场应考。 4、考试中交头结耳、左顾右盼、抄袭资料或他们答卷、为别人提供作弊条件。 二、有作弊行为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受到下列处罚。 1、思想品德操行等级按不合格评定。 2、取消作弊科目成绩。 3、将作弊情节及处理意见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4、视作弊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张榜公布。 静校:静校后班内无故留有学生 1.每日进出校门必须将佩戴在胸前,手持或佩戴于其它部位无效。丢失胸卡者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璃洁净无尘土。 17.卫生区要做到地面整洁,无砖石,果皮纸屑,痰迹落叶等杂物。垃圾箱外无残留垃圾。 栏杆、电杆、墙面无涂划痕迹。清扫工具摆放整齐。 18.周末要进行全校性大扫除,对本班及卫生区进行彻底全面的清扫。学校组织全面细致 地检查评比。公布检查结果。 19.实验楼卫生。每班必须保证周五扫除时到位。常规卫生同教学楼卫生要求。 20.每日按要求罩好桌椅罩, 21.墙裙每日擦拭,无污迹,窗台、窗框、讲桌、板槽、镜框等处无浮沉,黑板干净。 22.集合整队要做到“快、静、齐”。 23.学生椅不坐时一律放在桌下。茶杯、饭盒、书包等放在桌内。上课用具放在课桌右上

2020学生管理制度

( 学校教学管理制度)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23971 2020学生管理制度2020 student management system

2020学生管理制度 长江路第一小学学生课外、假日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1、学生课外、假日活动实行“谁组织谁负责”的安全工作原则。 2、学生的活动一般提倡在校内进行,组织者应落实好安全管理责任制,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3、如组织学生外出活动,途中要注意车辆交通安全,严禁超载带人带物。 4、不提倡学生到公共娱乐场所开展活动,禁止组织学生参加有危险的活动,如集体到野外、江河游泳、条件不合格的溜冰场开展溜冰活动等。 5、组织集体外出游玩、野炊等活动,不要搞有危害性的攀登、爬山等活动,在野炊中要注意饮食卫生、用火安全,防止发生食物中毒或火灾事故。 小学学生出操集会及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瘦西湖第三小学学生出操集会及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1、学校出操集会铃响后,各班须在教室或走廊集中排队。

2、按学校规定次序依次由教师带领到指定地点集中,过楼梯须慢行不统一踏步 ,班与班之间保持一定距离。 3、排队行进中集中注意力,不开小差,不讲话,保持队伍整齐。 4、在楼梯和到操场梯步处实行值周教师定点安全维护,确保学生安全规范地进 出楼梯和操场梯步。 5、出操集会结束后,各班应按规定次序进教室。 6、建立校内学生重大教育活动安全论证制度,参加校外社会实践活动须报学校 或教育局同意方准进行。 小学学生公寓门卫安全管理制度 长江路第一小学学生公寓门卫安全管理制度 1、宿舍门卫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学生管理部门的学生会客登记制度。宿舍区实行封闭式管理,未经批准,非本区学生和其他人员一律不准入内。 2、白天学生上课期间,门卫人员应对宿舍区进行定期巡查,发现可疑的人和事要及时报告公寓办,也可直接报告保卫部门。 3、上课、上晚自修期间各楼房总门应加锁关闭,对学生宿舍晒凉的衣服掉落地面,要及时拾回,并组织学生认领。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管理规定 1

【发布单位】国家教委 【发布文号】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 【发布日期】1990-01-20 【生效日期】1990-01-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1990年1月20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走与工农相结合的道路;应当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规、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

知识。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才。要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健全管理制度应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对学生以正面引导为主,警惕并抵制国外敌对势力的思想政治渗透和国内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侵袭,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学生管理,是指对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的管理,是对高等学校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学校学生管理制度汇编2018年

学校学生管理制度 为实现学员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培训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学员管理办法 一、按时到校,不迟到早退,离校后及时回酒店,并在来回途中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自身安全,否则后果自负。 二、课堂认真听课,勤于思考,不得扰乱教室秩序 三、不在教室内追逐打闹喧哗,不寻事不打架。 四、爱护培训机构公物,不在黑板、墙壁、课桌、等处乱刻画。 五、讲究卫生,不随地吐痰,保持教室及周边的卫生,不得随便乱扔垃圾。 六、学员上课保持安静,关闭通讯工具,在课堂上接打手机按规定扣分,不得随意出入教室或做其他任何有碍课堂秩序的事。 七、尊敬老师,团结同学,举止文明,不说脏话。 八、不要在教室和公寓私自乱接电源,不能攀爬窗户,不私自外出,注意安全。按时就寝熄灯,有事外出者必须请假并于22点前返回酒店。 九、节约用水、用电,做到随手关水,下课后关灯。 十、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得参加教学以外的活动,否则按旷课论处。 十一、加强安全防范,妥善保管个人财物,随时落好门锁。注意人身生命安全。

学生管理制度 一、行为规范: 1、学生应严格遵守辅导班的各种规章制度,勤奋好学,团结同学,讲究卫生,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 2.、上课期间,学生须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打闹,上课间不准带手机,mp3,有问题是举手,不得随意喊叫老师或同学。 3、不得无故在室内走动,不得随意离开座位,喝水、上厕所以及其他问题需征得老师同意。 4、学生须自觉保持教室卫生,不准随地吐痰;课后请将自己的废弃物放到指定的地点;不准在门窗、桌椅、墙壁上随意涂写。 5、不得携带玩具等进入教室,不得在学习时间吃零食,学生自觉服从老师管理,如有任何建议和意见可单独向老师反映。 6、上课时如发生突发事件,如停电等,不要惊慌,听从老师指挥和安排。 7、请学生保管好自己的随身物品,贵重的东西最好不要带到辅导班,如有丢失,后果自负。 8、学习完经老师同意后即刻回家,不许故意逗留、打扰别人学习。 9、培训班内部资料未经老师批准禁止带出。 二、学习管理: 1、学生到班后需如实向老师汇报当天作业、当天所学内容及学习效果,以方便老师查阅、辅导。 2、每科作业需单独完成(不会的先空着),完成后主动交与老师,由老师检查后针对错误、不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本暂行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即按国家任务、用人单位委托培养、自费三种计划形式录取的学生。 高等学校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学校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定进行防盗、防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各种 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高等学校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学校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落实到年级班主任。学校应由一名校领导主要负责。?

高等学校应确定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明确其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及其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改善环境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学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经学校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学校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在学校范围内的,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校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行政、纪律处分。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和被窃、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害事故后,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学校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重大事故学校有关领导应亲自参调查工作,并认真研究调查报告,及时处理。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学校认为有必要需搜查学生住处,须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案件中以事实为依据,不得逼供或诱供。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习心得体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习心得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是指导和规范高校实施学生管理的重要规章,涉及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学籍管理、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奖励与处分、学生申诉等诸多方面。以下欢迎阅读为大家带来的学习心得体会,希望对你有帮助。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习心得_篇1 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是一项非常琐碎、细致而又十分重要的工作。它不是简单的孤立的工作,而是与其他一切工作密不可分,息息相关。尤其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观念的更新,独生子女和特殊群体学生的增多,给学校学生日常的管理工作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面临着新的挑战。因此,要做好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必须要有一个大局观念,统筹安排。下面我就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从几个方面谈谈自己的体会。 一、教师良好的人格魅力是做好学生管理工作的前提 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教师的生命融入事业之中,生命和使命同行,人格就能闪发出耀眼的光辉。教师人格高尚、完美,就对学生有感染力、辐射力,教育效果就良好。俄国教育家乌申斯基说:"在教育工作中,一切都应以教师的人格为依据。因为教育力量只能从人格的活的源泉中产生出来,任何规章制度,任何人为的机关,无论设想得如何巧妙,都不能代替教育事业中教师人格的作用。"确实如此,凡是成功的教师,无论他是大学、中学、小学的教师,无不以人格之光烛照学生的心灵,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学生的人格。 教育学生是个过程,不管教师自觉不自觉,对学生都在起作用,产生影响。不是正面作用,就是负面作用,对学生的影响不可能是"零"。当十几年班主任,有些学生走路、说话、写字都有班主任的影子,这就是"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结果。教师的一言一行影响学生成长、成人、成才,言教重要,身教更重要。所以,我认为教师应该塑造完美的人格,在德、才、识、能诸多方面均须自觉锤炼,不断提高,不断完善。德行教师须具有高度的事业心、使命感、责任感,忠诚带来,热爱学生,与学生心心相印。才学须好学不倦,苦练基本功,研究学生,因材施教。 二、严格的规章制度是做好日常管理的有利保障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规章制度的制定不在于如何去整治谁,而在于通过规章制度的制定、实施、学习,使其内化为学生们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十几年的班主任工作中,我深深体会到对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行为规范教育——即养成教育,必须居于各种教育手段之首位。一个集体,如果缺少高尚道德情操的熏染和规章制度的约束,必将是一盘散沙。因此,学校通过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学习,尤其是通过广泛学习《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使学生更加充分认识到这些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并结合班级的实际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学习和讨论。让学生明确哪些事该做,哪些事不该做,在明辨是非的同时,不断增强自制能力。同时,这对增强学生的集体观念和集体荣誉感都有很大的帮助。 三、班级管理是作好学生管理的重要手段 班主任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骨干力量,在班集体管理中起着组织者、管理者和指挥者的作用。不论是初次踏上班主任工作岗位的年青教师.还是饱尝班主任甘苦的老园丁都要从以下方面作到:

最新学校学生管理制度

曹县师范学校附属小学 学生管理制度 一、入学 (一)一年级,凡年满6周岁、户口在本学区的正常儿童入学。 (二)新生一律凭本学区户口、接种卡(或本)、照片报到,由学校填写学籍登记表,建立学籍档案或学籍卡片。 (三)依法招生。对符合条件未入学的学生,学校尽力做好其家长工作,及时让家长送孩子入学;对无正当理由又不送孩子上学者,学校有权依法向上反映。 (四)凡无本学区户口和房产证的新生,作借读生处理,具体入学条件按上级有关精神办。 二、休学、复学 (一)学生在校期间,因严格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请假达三个月以上的准予休学。休学期限为一年。一年后,仍不能到学校学习的可再延期休学一年。 (二)学生休学,须持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申请并经班主任签署意见,或教导处审批,校长同意后,记入学生学籍卡片或登记表中,再发给休学证书。 (三)学生复学,须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缴验休学证明书,因病休学的还要持医院证明,经学校审查,准予复学。复学时,原则上编入学时相衔接的年级学习。 三、转学 (一)因父母调动工作而需转入本学区的,事先必须本校办理接 收证。学校不得擅自接受转学手续不齐全的学生入学。

(二)凡要求转到外校学习的本校学生,必须向教导处提出局面申请,说明缘由,经批准后才能到外校办理接收证。待学生持有外校的接收证后,学校方可签发转学证明,并将学籍卡交给该生。要求保留学籍处出借读的学生,由家长申请,教务处备案,每年交纳政府部门规定的集资款。 (三)转学工作一般在学期结束后或开学前办理。毕业班的学生,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予转学。 (四)本学区邻近学校一般不存在转学问题,情况十分特殊的,可酌情考虑。 (五)转入的学生在办理注册手续时,必须持我校接收证和原校开出的转学证及发放的在校德育考核手册。 (六)凡无正当理由要求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视校情由校长决定是否接收;一旦接收作借读生处理,具体转学条件按上级有关精神办。 四、退学 (一)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准退学,对少数确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可以考虑办理退学手续; 1、因病休学两年以上,经医院证明,短期内治疗不能痊愈者。 2、因生理发育不全,或因患各种疾病,致有显著痴、呆、傻、丧失学习能力者。此条一般指下述三种情况:一是身体发育畸形,年龄在16周岁以上,学生家长和学生本人要求退学者;二是因患流行性 脑脊髓膜炎或乙型脑炎及明显痴呆、傻者,严重的癫痫病者,麻疯病者;三是高度近视(1200度)者,严重红斑狼疮病者等。 3、因家庭情况突然变化,出现严重的特殊的困难而需要负担家庭生活,无法坚持学习者。此一般指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父母双方一方因故病残长期不能工作,致使全家生活水平极低者;二是无依无靠者。 4、因家庭生活极端困难,劳动部门同意安排就业者。(二)学生退学必须办理下列手续: 学生要求退学时,提出书面报告,索取家长单位或村委的证明及县团单位以上的医院诊断证明,班主任签署意见,教导处调查核实、校长签署意见,报上级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情况

附件1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情况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高等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努力奋斗,积极培育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

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锐意创新,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平等享有下列权利”,将第(二)项修改为:“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将第(三)项修改为:“申请奖学金、助学贷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将第(六)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将第六条第(二)项修改为:“遵守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第(三)项修改为:“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第(四)项修改为:“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相应义务”;第(六)项修改为:“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将第八条修改为:“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主要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学生考试报名、志愿填报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高校学生工作管理办法

高校学生工作管理办法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总结了关于高校学生工作的管理办法。 学院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职业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学生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具体的学生工作管理办法如下: 一、学生方面的具体管理办法 (一)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1、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进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以补考机会。 2、学生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归入本人档案。考核可以采用闭卷、开卷、口试、现场操作、第三者评价、证明书、提交案例分析报告、工件制作、大型作业(设计)、论文等多种形式。 3、课程考核按考试课、考查课、实践课等性质不同采用不同的计分方式。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记载,平时成绩占课程成绩的比例应根据教学环节或课程的不同性质确定,一般情况下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可以采用百分制记载,也可采用五级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考查课程的考核,在停课考试周前的一周结束,按五级制记载。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考勤、作业、测验、学习态度等方面情况评定成绩,是否组织考试由任课教师自行决定,若安排考试由任课教师自行组织。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补考。 4、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办理缓考手续。学生无故不参加考核,视为旷考,该课程按“0”分处理。 5、经学院同意,学生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所取得的成绩由学院予以认定后,按选修课或必修课记录本人总成绩。 6、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考试作弊的,按《学生考试违规违纪处理办法》处理。 7、学生毕业时,其成绩档案一式两份,一份归入学生档案,一份留存教务处档案室。 (二)请假与考勤 1、学院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学生按规定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和统一安排的课外活动等集体活动。因故不能上课或不能参加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须办理请假手续。

解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解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新《规定》是一部具有鲜明导向性、生动主体性和时代创新性的行政规章。 一是坚持办学方向,明确把培养目标与促进学生的个人全面发展更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体现了高等教育必须深深扎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宏伟事业的历史使命和时代要求。 二是进一步强调以学生发展为本的理念,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法治观念,为新形势下学校加强和改进学生管理提供了制度基础。 总则部分的第五条明确了“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这项条款的增加,既反映了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变迁,体现了学生法律地位的变化,也反映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理念的重要转变。 三是总结了高等学校管理实践的成功经验,体现了引领高等学校管理创新的先进理念,反映了我国高等学校管理改革的方向。 新《规定》体现了更开放的管理服务理念。第三条中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变化,就是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修改为“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增加“服务”二字,既是管理理念的进步,也是对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认识的深化。高校与学生存在两类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第一类是管理关系,即不对等的关系,主要分为学籍管理关系和日常管理关系,具有单方的强制性与约束性特征。第二类是契约关系,即平等的民事关系,具有较强的开放性和社会化特征。高等教育的育人职责,既体现在课堂教学上,也体现在管理服务等学校工作的各方面。 新《规定》体现了更积极的改革创新理念,体现了尊重高等教育规律、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激发师生创造性的理念。

新《规定》体现了保障教育公平的理念。强化了高校对学生学籍管理的职责,如第九条关于入学资格审查的规定,一是将“复查”改为“审查”,二是对取消入学资格的规定更加严格,“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高校学生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高校学生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2005年教育部制定实施的《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管理规定》对高等院校学生管理制度具有创新指导意义。这一《规定》体现出融合刚性管理与柔性管理相的思想,要求学生管理工作要把严格管理与关心、爱护学生结合起来。展示出我国大学学生管理的总体趋势已经发展到人性化、民主化、法制化和科学化阶段。不过,刚性化的高等院校学生管理制度还存在以下一些缺失: 一、管理制度过于刚性,易造成情感对立,削弱教育效果 不可否认,实施人性化管理不能脱离合理的规章制度,治理学校也必须依法进行。没有合理的规范化规章制度,学校的学生管理无以实施,所有工作都将散乱无章。“合理的制度体系必须构建,用制度明确告知学生学校的基本态度和要求。”这种刚性管理传统显然对大学生不够信任、缺乏理解,过度依赖和相信制度的约束作用,教育方法有简单粗暴倾向,可能损伤大学生的自尊心,不利于学生的情感认同与信服,而且可能导致学生的逆反心理,引发学生质疑和敌视思想政治教育,在师生之间难以建立正常的人际感情,甚至于适得其反、触发大学生的极端行为。这种模式的缺点是经常会有管理缺位和滞后的现象,极端情况下会在管理中出现比较严重的对立情绪,教育效果非常不理想。 信息化的影响之一是教师权威的弱化和管理强制力的实施难度增加。就信息来源来说,赋予教育者权力的信息资源越来越均等。传统社会里经济、科技水平非常有限,垄断化的信息成为一种资源,赋予教育者权力,对学生来说,教师是知识的拥有者,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这放大了他们的权力。进入知识经济和信息化社会以后,遍布生活方方面面的网络和大众传媒是最突出的特点,人们拥有了获得知识和信息资源的平等机会。曾经为教师的独有的不能再支撑教育者的特权,教育信息资源共同为教师和学生分享,从而构成了对教师权威的挑战。教师不能像从前一样控制学生的信息或者指导其行为,也难以对学生的思想变化起到从前的主导作用。 二、管理模式极度死板,压抑个性的发展 著名的人本主义教育家着重指出:“教育的重要意义是保证每个学生个体根据个性特长自由地发展”。当代流行很多教育思想,有的强调主体、创造、素质,有的强调合作、创业和成功,虽然分别有所侧重,但是共同重视个性教育和创造教育。现代教育的组织形式也在经历各种改革,但是共同的特点是都在为学生特长和个性发展营造良好的形式。 刚性的学生管理模式依靠的是严格细化管理制度与纪律,凸显管理的权威性。刚性学生管理模式实施规范化管理,这种制度突出特点是严格性、约束性、细致性、一致性和惩罚性,它抑制和扼杀了学生的个性、创造性、活力和生命本性。而现代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强调创新思维和创造性,这就需要宽松和谐的氛围,能够让个性释放潜能、给人充分的发展自由。实施个性化创造教育的前提是营造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新学期伊始,又有一批大学新生怀着对大学生活的美好憧憬,从五湖四海汇集到高等学府,再一次经历磨炼洗礼。他们希望学有成就,实现人生的飞跃。但是,对刚刚跨入大学校门并处于人生重要转折时期的大一新生,所面临的第一堂课是如何尽快适应大学的学习和生活,了解高校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为了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各高校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这些管理制度是学生遵纪守法、规范行为、完成学业所不可缺少的。大学生不仅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而且要深入学习、理解这些管理制度,还应当严格遵守这些管理制度,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下面介绍一些主要的教学管理制度和学生管理规定。 一、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明确了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学籍管理制度 学籍管理是对学生从入校到毕(结)业整个培养过程的学业管理,涉及到学生的入学与注册、考核与成绩记载、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毕业、结业或肄业等各个方面,是影响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工作之一。了解学籍管理是很重要的,它可以使每一个在校学生都知道在大学学习期间应该如何完成自己的学业,如何规范自己的学习行为。学籍管理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入学与注册。同学们通过全国统一高考并被我校录取,即可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原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招生办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规定的时间(3个月)内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并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新生入学要进行体检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疾病患者,取消入学资格;符合录取条件,但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内过集体生活的疾病患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学生,可于第二学年开学前持学院的指定医院的健康证明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校医疗部门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缴费和注册手续,方可取得该学期学习资格。未缴费者不得注册,未注册者即未能取得本学年学籍,不能参加上课和考试。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因不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

信息名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信息索引:360A02-03-2017-0022-1 生成日期:2017-02-16 发文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信息类别:部门规章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41号 内容概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 年第4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2017年2月4日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 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 (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 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 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 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对新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认识和看法

对新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认识和看法 当今时代,经历了十几年的社会发展,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各个方面出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高等教育经历了跨越式的发展。我们从精英教育进入大众化的高等教育阶段,办学形式多样化,情况也变得越来越复杂。我们在这种情况下,高等教育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呼吁我们新的学生管理规定要出台,老规定要适应新的形势的发展。就这样,在新的时代的催发下,在各方的努力之下,新版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应运而生。 社会复杂多变,总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情况,新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改的一些规定就是在以一些事件为背景从而进行完善的,说明其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和社会性,而且《规定》也体现了出与教育法、高等教育有关规定的承接,学校规章逐步与相关法律“接轨”。新《规定》内容十分详尽,涉及到各方各面,下面我将就其中给我感受最深的与我们学生密切相关的考试作弊和学生申诉相关事宜的条例说明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我们知道考试作弊对一名大学生来说是十分严重的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这不仅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更是对他人利益的侵害,但旧《规定》对于考试作弊的惩处规则不够细化,以致于经常出现一些问题,而新《规定》对此做了更为详细的解释说明,有助于作弊问题更加有效地处理。此外,在高校中学生申诉事宜也常常因学校单方的相关规定让学生的申诉变得举步维艰,无法体现在法律意义上的平等性,在某种程度上会造成对学生人权的不尊重,违背了“以学生为本”的理念,最终偏离道德与法律的要求。在《新规》中对此问题做了详细的说明,可以让学生在申诉时有据可依,使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一惩处考试作弊规则细化 关于考试作弊所引起的纠纷层出不鲜,例如2005年3月3日,河南省首例因考试作弊引发的受教育权诉讼案开庭审理。郑州二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郑州大学对原告某大学生因作弊而作出的“勒令退学”处分决定,认为学校制定的校规不符合1990年起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处分过重。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对于判决结果也是各有各的看法,因为在规定中没有明确的条纹规定,在旧《规定》是这样规定的中:“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而纪律处分从警告到开除学籍分为六种,正是因为学生管理规定对于作弊行为明确的规定的缺失,才导致了纠纷的一再出现,《新规》针对当今社会可能出现的情况,都做了细化,给予了明确的规定。 《新规》的第五十二条第(四)条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学校可以予以开除学籍处分。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关于考试作弊这一规则的细化。大学生作弊违反了诚信道德和学术准则,为了维护的学校的公平和正气,理应有其对这种行为作出严惩,作为大学生,也是一个成年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规则的细化,可以有力的保证学校处分权利的实施,也能限制学校权利的滥用,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对学生形成有效的警告,让学生明确的了解到有规定必须要去遵守,而不是让学生犯了错犯有机可乘,这样会对学风校风甚至社会风气造成不好的冲击。 (二)被处分学生可逐级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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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规定 为保证本期学习效果的圆满完成,现把相关要求作如下规定: 一、上课规定: 1、上课应按时到校,每节上课前都有专门的教务老师进行签到记录。禁止迟到 或早退,如10分钟未到(包括课间休息),又没有请假,或签到后随便离校,老师将电话通知家长说明原因。如有特殊情况,须让家长提前告之学校。如有违反者,第一次按你迟到几分钟就站几分钟来处理,第二次有教务老师电话通告家长,对于屡教不改者将通知家长到校与老师面对面沟通。 2、上课应携带所学科目课本、资料和上周未讲完的讲义以及作业。每次老师将 对每个同学的作业完成情况进行记录,第一次未带作业者或未完成的,下课后将未完成的部分抄写一遍后才能离开学校。第二次未带作业者或未完成的,教务老师电话通告家长,对于屡教不改者将通知家长到校与老师面对面沟通。 3、上课要认真听讲,不准睡觉、大声喧哗或随意走动、窜位以及打断老师授课, 如有违反者,第一次将口头警告,第二次将站在指定位置,对于屡教不改者任课老师带其去办公室接受批评教育,停止剩余时间的学习。 4、上课不准吃东西,如有违反者,将零食全部没收并分发给每位同学一份。 5、上课禁止玩手机,拨打电话,听歌等等。如有违反者,第一次老师将当场没 收,课后返还。第二次家长亲自来校领取。 6、上课禁止写个人作业,看课外杂志等,如有违反者,第一次老师将当场没收, 课后返还。第二次将当场撕掉. 7、上课回答问题时必须要起立,对于未起立的同学最少要站五分钟;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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