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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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例分析

一起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例分析

违约能否构成犯罪?

------一起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例分析

企业A系FH牌注册商标所有人,其与制造企业B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企业B制造并销售FH牌商品,企业B在经营活动中,违反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有关商品生产数量及销售方式的约定,向贸易企业C销售了FH牌商品,企业C将FH牌商品出口。随后,企业A发现了企业B与C销售FH牌商品的行为,遂向公安机关举报,要求司法机关按照假冒注册商标罪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企业B与C的刑事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企业B违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制造并销售FH品牌商品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应当依照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第三人企业C购买并销售该违约生产的商品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应当依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对此,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含义应当作广义解释,只要是违反了注册商标权所有人的意思表示,包括尽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但违反该合同的情况,均应当视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故企业B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三人企业C购买并销售使用了该FH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应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含义不宜作扩大化解释,企业B与注册商标所有人企业A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先,随后违反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行为性质属于民事违约行为,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有本质的区别,其使用(制造并销售)该FH牌商标的行为不应当构成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第三人企业C购买并销售使用了该FH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不应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行为。

还有一种折衷的观点认为,在双方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情况下,对该合同的违反是否视为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形应当结合具体的案情分析而定,如违反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是违反了有关产品品质的约定还是关于生产数量、销售方式的约定?违约涉及金额在整个合同中所占的比重?该合同条文对此类违约行为如何定性?等等。同样,应当依据行为人的违约行为性质来判断第三人企业C购买并销售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是否属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其理由如下:

第一,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民事合同违约不应构成犯罪。

企业B使用FH牌注册商标是经过注册商标所有人企业A的许可,双方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该合同是民事合同,违反商标许可合同的实质是违反民事合同,违反民事合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承担刑事责任显然没有法律依据。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无论是刑法,还是民法通则及合同法,都没有违反民事合同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根据刑法罪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故被许可方违反商标许可合同,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第二,企业B违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行为不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目前,在我国刑法学界,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的定义有很多,一般认为,知识产权犯罪,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刑法分则将侵犯知识产权罪单独作为一节归类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知识产权犯罪不仅侵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如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还违反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管理制度、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了国家经济增长,即知识产权犯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属于伪劣商品,即行为人在自己生产、销售的同种类合格产品上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同时又是伪劣商品,即行为人在自己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上,假冒他人同种类商品的注册商标。前述两种情况的假冒行为不仅侵害了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违反了国家商标管理制度、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即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本文讨论的案例中情形则明显不属于前述两种情况,企业A与企业B双方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制造生产FH牌商品的行为经过注册商标所有人企业A的许可,该授权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受法律保护的,同时企业B生产制造的商品是“真品”,并非“假冒品”,即商品的原始来源是合法的,即使后续存在违反许可合同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也只属于民事违约行为,这种违约行为没有违反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更没有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该行为显然不具备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从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活动的立法本意来看,该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三,不能机械地理解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经过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含义,将任何违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行为均视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涉嫌犯罪行为。

注册商标所有人与行为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行为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含义是广泛的,首先就表现为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使用”的意思表示,即授权被许可方使用(包括制造、销售等)其注册商标。其次还有更广泛的含义,即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使用许可合同的约定,约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被许可方使用其商标的商品品质,确保双方的收益。经过授权许可生产的商品,其生产制造销售过程中均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约束,受注册商标所有人指导,商品的产品规格、质量、品质、商标标识等一般都受注册商标权所有人控制,使被许可方生产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品牌商品保持一致,签约双方对此都负有合同义务。一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成立生效,即表示被许可方有权使用该注册商标,其使用行为授权合

法性都已确定无疑,至于在何种程度上的使用,充其量是违约而已。

在与之类似的还有出版行业中的委托印刷合同,出版发行单位委托印刷单位依照图书母版印刷图书的,印刷单位违反双方合同超额印刷,超出部分的书籍,在出版界被称之为“盗印图书”,以与未经专有出版权人授权而印刷“盗版图书”的行为相区别。盗印图书方一般要承担民事违约责任,同时由文化主管部门追求其行政责任,而“盗版图书”的行为则往往会构成犯罪。

第四,将违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行为认定为犯罪,不利于维护刑法的严肃性,不利于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注册商标所有人与被许可方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一类专业性较强的民事合同,其内容一般应当包括许可使用得商标及其注册证号、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许可使用的期限、商标标识提供方式、商品(服务)质量监督条款,商品(服务)表明双方名称、产地条款等,对这些事宜如果约定不清,或者存在重大误解,极易出现客观上被许可人违约的情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的条款较多,涉及到方方面面,从品牌商业运作到具体的生产制造过程,被许可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容易在细节上违反某些规定。另外双方在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许可人一般处于优势地位,合同中可能存在显示公平的条款,从而造成合同实施过程中被许可方违约发生。由此可见,合同双方尤其是被许可方违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情况在生活实践中会经常发生。民事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应当通过民事程序进行解决,例如,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及不安抗辩权,依据合同法主张许可合同无效,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等等,通过民事程序足以解决问题,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相反,如果一旦被许可方涉嫌违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的任何条款,都认定为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进而通过刑事程序来追究其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刑事责任,这就无异于滥用国家司法权,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显然是荒谬的。那么是否应当根据被许可方违反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的具体情形判断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呢?笔者认为这也是不恰当的,且不说对民事合同的违约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即使存在法律依据,又依据何种标准来认定哪种程度的违约行为是构成犯罪?这种不确定性会严重影响刑法的严肃性,危害社会稳定。第五,违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构成犯罪,与国际上的商标保护制裁标准不相一致,也不符合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做法。

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标准应当与国际接轨,但是也应结合我国国情,建立适合我国现状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力度不宜高出发达国家的标准。从目前国内外的司法实践来看,未见有违反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构成犯罪的先例。2004年我市某区检察院对一例违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擅自生产将某品牌的领带、皮带、皮包等商品向外销售的行为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经相关方面研究后,最后检察院做出撤诉决定,告知商标权人通过民事程序解决纠纷,尽管这一案例所涉及的注册商标系由外国企业所有,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中国国内企业之间的商标纠纷案件也应当依照同样的法律原则进行处理,否则将招致在我国营业的外国企业及个人就其享受的“国民待遇”提起异议。

综上,企业B制造并销售FH牌商品的行为不属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

行为,不应定性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行为。企业C从B处购买并出口该FH牌商品的行为当然也不属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因而也就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相关权利人可以通过民事程序追究违约人及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作为法定犯罪,随着科技进步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其外延存在着不断扩展的趋势,此种不确定状态导致知识产权领域内的行为模式不断翻新,而刑法对法定犯罪的规定却是相对稳定的,如何达到两者之间的平衡,在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利益的同时,也维护好经营者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值得我们认真研究。目前,我国市场经济蓬勃发展,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业行为日渐增多,出现违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引起纠纷也屡见不鲜,对此我们呼吁立法机关尽快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以填补这一法律空白。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100例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100例 【编者按】为加强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201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开放日活动之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了2017年商标侵权十大典型案例。 十大案例中,既有跨区域联合执法,又有跨部门联合执法,充分展示了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在打击商标侵权假冒工作中取得的成效。本报现将十大案例案情和典型意义梳理刊出,以餮读者。 01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五粮液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介绍】 2017年3月,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反映查扣了当事人周某某销售的使用今世缘、海之蓝、五粮液等商标的白酒678瓶,经厂家辨认系商标侵权商品,累计违法经营额8.79万元。经查,2016年8月,当事人从上门推销的中年男子许某手中购进侵权白酒并通过门店销售。据调查,当事人于2017年3月20日因销售侵权假冒白酒受到市场监

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办案机关对当事人知假买假、重复实施违法行为给予从重处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35.17万元。案件经复议机关审查及人民法院行政裁定,均认定应对当事人予以重处。目前,涉案产品的生产源头许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此案涉及多个地区,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协同作战,并开展跨区域联合执法,从销售环节入手查清侵权商品的生产、加工、制作、灌装、包装、运输、销售环节的整个证据链。办案机关对当事人一年内两次售假的行为从重处罚,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通过此案的查处,假冒产品生产源头的违法者最终受到刑事处罚,体现出行政司法衔接的高效。 02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伯尔梅特BERMAD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介绍】 当事人上海伯尔梅特公司于2014年至2016年从正常销售渠道采购价格相对较低带有BERMAD商标的红色消防阀与蓝色减压阀,

商标权评估案例分析(doc 8页)

商标权评估案例分析(doc 8页)

无形资产评估案例3.3 商标权评估案例二 案例 一、项目背景介绍 神州食品饮料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经营十年来,质量稳定,货真价实,在市场上神州牌食品饮料已树立了信誉,销量日增,有的产品还进入国际市场,深受国外用户的信赖。为了进一步扩大业务,占领国际市场,提高企业竞争能力与应变能力,神州公司于2003年末进行了股权结构的重组,除原有五家股东增加投资并吸收某国新股东投资外,还将原属于神州公司的“神州”牌商标评估作价,作为原五家股东所有的无形资产,共同投入新公司作为各自入资的一部分。

经我公司评估,该商标以评估值作价投入新公司已被新股东接受,现增资扩股工作已经完成,新的合资公司已正式营业,由于资金实力较前雄厚,新公司扩大了生产规模,增加了三条生产线,“神州”商标的知名度与美誉度也有所提高,吸引了更多投资者的关注与兴趣。 二、“神州”牌商标与产品概况 1、“神州”牌商标注册情况与美誉度(略) 2、产品概况 产品A是北京最早上市的该类型食品,至今畅销不衰。该产品主要特点是品种多,口感好,消毒彻底,包装密封好,技术过关不变形,成本低,价格合理。因而深受消费者喜爱,历年多次获奖。 产品B于19XX年开始生产,有四大类15种规格,年产XX吨,逐年增加,预计可达XX吨/年。该产品采用X国全套配方,选料精良,工艺严格,消毒彻底,包装科学,保存期可达1年。客户可在产品软硬度、糖度、添加剂、消毒方式以及包装规格上提出不同要求,神州公司均可做到使客户满意,因而可以适应各种不同用途的需要。近两年来该产品全部销往X国,由于质量稳定可靠,“神州”牌已在该国消费者中取得信赖与认可,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销量稳步上升。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神州”牌饮料与食品所以能持续畅销,不断发展,是与其重视技术、严格管理,一贯把质量和信誉放在首位的结果,因此可以认为“神州”牌商标的价值是神州公司技术、经营、管理、信誉等所有无形资产的总的体现。

评点-中国历年商标经典案例

评点——中国历年商标经典案例 近似商标争议 方便食品“双白”之争 方便食品行业“双白”之争在2008年11月末经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而告一段落。根据该终审判决,四川白家食品有限公司在方便粉丝商品上使用竖排“白家”商标侵犯河南正龙食品有限公司第1506193号“白象”注册商标专用权。 该案源起于2007年10月,正龙公司认为郑州一超市出售的白家公司“白家”方便粉丝产品包装上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竖排“白家”商标与其“白象”注册商标构成近似,遂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郑州中院审理认为,“白象”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商标拥有者依法享有该商标专有权。两件商标第一个字都是“白”字,字音、字形、字意完全相同;“家”和“象”均是上下结构,下半部相同,上半部由于白家公司在书写中使用的“家”字与“象”相似,同时两者在市场销售渠道、消费群体上的共同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9条和第10条的规定,白家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正龙公司“白象”注册商标相近似的“白家”标识,构成了对正龙公司“白象”商标的侵犯。 白家公司随后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高院于2008年11月终审认定白家公司在经营中没有本着诚信的原则避让“白象”具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实际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维持了一审原判。 终审判决作出后,白家公司表示将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申诉。随后,白家公司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申请时间宽限用以回收留在渠道上的竖排“白家”商标产品。今年3月,工商总局对该申请做出批示:在今年6月15日前,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暂时中止对涉嫌商标侵权的“白家”方便粉丝的查处工作。 据介绍,正龙公司与白家公司之家除了上述商标纠纷,还有一场涉及外观专利的纠纷在更早之前发生,“双白”之争也是由该事件起爆发。该事件发生于2007年9月,白家公司对外宣称正龙公司“白象”品牌方便粉丝恶意仿冒白家粉丝外包装,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并表示将对正龙公司该行为向工商部门提出投诉。一个月之后,正龙公司在南省郑州市主要商场超市中的粉丝产品被下架。 2008年7月,正龙公司提起了白家公司的专利权无效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包括专利号为ZL200630029653.9的白家4项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据悉,白家公司已针对该裁定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今年2月11日,该案已开庭审理。【点评】黄晖:汉字研究中有种说法叫“同形同宗、同音意通”,家中有豕,象中也有豕,字形上的近似使商标在视觉上不易分开,现实中就可能使消费者发生误认误购,在投入巨资进行商业开发之前,排除这种风险就显得非常必要。《孙子·军形》有言:“故善战者,立于不败之地,而不失敌之败也。注册制度的价值就在于为商业竞争者提供一个评估和避免风险的可能,无视这一工具,则可能使自己的事业建立在一个并不稳固的基础上并因此付出惨痛的代价。 “G2000”与“2000”之争 中国香港服装品牌“G2000”在内地受到不少白领的喜爱,然而其却在知识产权问题上遭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100例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100例 01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五粮液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介绍】 2017年3月,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反映查扣了当事人周某某销售的使用今世缘、海之蓝、五粮液等商标的白酒678瓶,经厂家辨认系商标侵权商品,累计违法经营额8.79万元。经查,2016年8月,当事人从上门推销的中年男子许某手中购进侵权白酒并通过门店销售。据调查,当事人于2017年3月20日因销售侵权假冒白酒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办案机关对当事人知假买假、重复实施违法行为给予从重处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35.17万元。案件经复议机关审查及人民法院行政裁定,均认定应对当事人予以重处。目前,涉案产品的生产源头许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此案涉及多个地区,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协同作战,并开展跨区域联合执法,从销售环节入手查清侵权商品的生产、加工、制作、

灌装、包装、运输、销售环节的整个证据链。办案机关对当事人一年内两次售假的行为从重处罚,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通过此案的查处,假冒产品生产源头的违法者最终受到刑事处罚,体现出行政司法衔接的高效。 02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伯尔梅特BERMAD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介绍】 当事人上海伯尔梅特公司于2014年至2016年从正常销售渠道采购价格相对较低带有BERMAD商标的红色消防阀与蓝色减压阀,通过刷漆改色的方式将阀体改造为绿色的数控电液阀,并把产品中的垫片取出,换成自行采购的垫片。当事人对外销售自行改装的仿冒绿色数控电液阀64台,含税销售额146.4275万元,至案发时仓库内剩余尚未销售的电液阀17台,违法经营额合计187.0838万元。 当事人未经伯尔梅特BERMAD商标注册人以色列伯尔梅特股份公司许可,擅自改装冒充高价商品销售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闵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阀门产品17台,罚款561万元。

商标评估实务及案例试题

商标评估实务及案例
第 1 部分 判断题
52 1. 不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 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B 解析: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商 标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49 2. 法律中表达的“商标专用权”就是我们口语化的“商标所有权”。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A 解析: 商标法规中明确表达保护的是“注册商标专用权”。法律中表达的“商 标专用权”就是我们口语化的“商标所有权”。 48 3. 商标专有权的经济寿命是无限年期。
1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B 解析: 《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评估 商标资产时, 应当根据商标商品或者服务所属行业的发展趋势,合理确定收益期 限。收益期限需要综合考虑法律保护期限、相关合同约定期限、商标商品的产品 寿命、商标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份额及发展潜力、商标未来维护费用、所属行业 及企业的发展状况、 商标注册人的经营年限等因素确定,收益期限不得超出商品 或者服务的合理经济寿命。 56 4.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A 解析: 经商标权人申请并获得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称为注册商 标,依法受法律保护。 54 5. 商标资产收益期限不得超出商品或者服务的合理经济寿命。 A、 对 B、 错
2

正确答案:A 解析: 《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评估 商标资产时, 应当根据商标商品或者服务所属行业的发展趋势,合理确定收益期 限。收益期限需要综合考虑法律保护期限、相关合同约定期限、商标商品的产品 寿命、商标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份额及发展潜力、商标未来维护费用、所属行业 及企业的发展状况、 商标注册人的经营年限等因素确定,收益期限不得超出商品 或者服务的合理经济寿命。 50 6.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不具有专有性,不能够单独交易、转让,不是通常商标 评估中的评估对象。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A 解析: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不具有专有性。二者不能够单独交易、转让,因此 不是通常商标评估中的评估对象。 55 7. 商标资产的超额收益具有可见、与企业自身收益相关性强的“历史性”特点。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A 解析: 商标的价值特性决定了一般是已经投入使用相当长时间的商标资产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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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价值资产评估方法

商标专用权价值资产评估方法 一、评估价值类型及定义 通过对评估目的的分析和对评估所依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的状态等的了解,我们判断本项资产评估尚无对评估的市场条件及评估对象的使用条件的特别限制和要求,故选择市场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二、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1号(1991年)《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发[1992]第36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号令(2005年)《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文《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9]941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发产权〔2013〕64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 (八)其他与本项评估有关的法律法规。 三、评估准则依据 (一)财政部2004年2月25日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二)中注协2003年1月28日发布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三)中评协2007年11月28日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 (四)中评协2007年11月28日发布、2011年12月30日修订的《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 (五)中评协2008年11月28日发布、2011年12月30日修订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六)中评协2008年11月28日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商标资产评估

几种特殊的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几种特殊的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随着我国“一带一路”等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我国贸易顺差也在持续扩大,作为贸易“进出口”起点和终点的海关,成为了企业的第一位安全卫士,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为净化国际商业竞争环境发挥着重要作用。 受中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有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其中商标侵权类型案件,在进出口环节中是海关查出案件量最大,罚没款最多的案件。截止今年6月,我国海关总署备案商标共计27495件,2016年中国海关全年共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1.95万次,实际扣留进出境侵权嫌疑货物1.74万批,涉及货物4025万件,其中以侵犯商标专用权货物为主,高达4145.64万余件,占侵权嫌疑货物总量的98.56%。 因此,本文针对几种特殊的商标侵权情况结合案例进行研究,希望对司法实务和企业对外贸易具有借鉴意义。 问题1:货物与商标标识相分离的情况 货物与商标分离的情况,是海关认为较为隐蔽的反查侵权行为,虽然商品标识尚未贴附于货物,但此时,如果海关仍能够取得证据证明,或推定商标与货物具有结合使用的意图,并视为一个整体来进行判断,只要符合侵权构成要件的,仍应进行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对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商品将冒用他人商标,无疑将构成侵权,其价值也纳入非法经营额。

因此,问题的焦点就在于如何认定分离的标识是将应用于货品上的,用于证明该问题的证据,是否达到了确实、充分的标准,以及如何确定该认定标准的问题,这还要在很大程度上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2008年,山东海关查处一批出口摩托车配件及“SUZUKI”商标标牌数千箱,该批车辆钥匙上也标有“SUZUKI”商标,且该批独立装箱的标识与机动车在发动机、油箱上预留的位置和形状完全相符,海关最终认定该批车辆为侵权货物,并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海关对于上述标准的确定,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所持态度一样,进行行政处罚,要有充分证据证实该商标将用于特定产品。 问题2:仅在货物外包装上标注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况 《TRIPS协议》及《商标法》第48条都对“在商业中使用”的范围作了相同的规定,均指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及交易文书,或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商业活动。在过往的实际案例中,也频频出现仅在商品的外包装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而其商品本身却不做任何标识的情况。 商标侵权应当以是否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以至于无法起到标识商品来源为判断标准,外包装属于商品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出售时与商品一道交付消费者,消费者也借此判断和认定产品的来源,因此,对于商品包装,应做扩大解释,既包括直接接触商品的独立包装或称小包装,通常具有保护产品,介绍商品,便于销售的功能;也包括中层包装,即有一定抗挤压

九芝堂企业集团商标权资产评估报告

九芝堂企业集团商标权资产评估报告 导语:资产评估报告书为经营者提供管理信息、决策依据。下面是为您收集的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湖南闪亮评估有限公司接受九芝堂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对九芝堂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所拥有的“九芝堂”牌注册商标进行了评估,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本公司的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实施了实地核实、市场调查与询证,对委估资产在xx年12月1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简介 (一)委托方 名称: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所在地:湖南长沙 法定代表人: 企业类型: 公司简介: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家重点中药企业,国内A股上市公司,湖南省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湖南省百强企业,湖南省质量管理奖企业,长沙市工业十大标志性工程龙头企业,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企业。 九芝堂前身“劳九芝堂药铺”创建于1650年。xx年2月,“九芝堂”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xx

年9月,“九芝堂”被国家 * 认定为“中华老字号”;xx年6月,九芝堂传统中药文化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目录。 截至xx年底,公司已发展成为拥有总资产15.48亿元,净资产12.57亿元,下辖7家直接控股子公司、3家间接控股子公司,1家分公司,年销售过12亿元,利税过3亿元的工商一体化的现代大型医药企业。 公司主要从事补血系列、补益系列、肝炎系列等中药以及调节人体免疫力的生物制剂的生产与销售,正在形成销售过亿产品、过千万产品、迅速成长产品构成的一个产品阶梯,为可持续发展奠定了产品基础。主导产品驴胶补血颗粒年销售收入超过3亿元,位于全国天然补血类产品销售前三名;以六味地黄丸为代表的浓缩丸系列销售收入突破2亿元,位于全国同种产品销售前三名;斯奇康注射液销售收入1亿元。公司的中成药片剂、浓缩丸系列产品等出口欧美、日本、东南亚等地区,其中十多种浓缩丸、片剂出口日本已将近20年。九芝堂的产品不仅是济世良药,也是一种文化载体,九芝堂人不仅是客商,也成为了文化使节。公司综合经济实力在湖南省医药行业中排名第一,已成为湖南省“十一五”重点发展的现代中药及生物医药优势产业集群的核心企业。xx年8月,在“首届中华老字号品牌价值百强榜”上,九芝堂以13.55亿的品牌价值排在第13位。xx年4月,九芝堂被《医药经济报》评为“中国制药工业企业百强”。xx年12月,公司通过湖南省科学技术厅的再认定,蝉联“高新技术企业”称号。“九州共济、芝兰同芳”,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九芝堂谋求

起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例分析

一起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例分析 违约能否构成犯罪? ------一起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例分析 企业A系FH牌注册商标所有人,其与制造企业B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企业B制造并销售FH牌商品,企业B在经营活动中,违反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有关商品生产数量及销售方式的约定,向贸易企业C销售了FH牌商品,企业C将FH牌商品出口。随后,企业A发现了企业B与C销售FH牌商品的行为,遂向公安机关举报,要求司法机关按照假冒注册商标罪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企业B与C的刑事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企业B违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制造并销售FH品牌商品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应当依照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第三人企业C购买并销售该违约生产的商品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应当依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对此,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含义应当作广义解释,只要是违反了注册商标权所有人的意思表示,包括尽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但违反该合同的情况,均应当视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故企业B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三人企业C购买并销售使用了该FH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应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含义不宜作扩大化解释,企业B与注册商标所有人企业A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先,随后违反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行为性质属于民事违约行为,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有本质的区别,其使用(制造并销售)该FH牌商标的行为不应当构成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第三人企业C购买并销售使用了该FH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不应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行为。 还有一种折衷的观点认为,在双方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情况下,对该合同的违反是否视为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形应当结合具体的案情分析而定,如违反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是违反了有关产品品质的约定还是关于生产数量、销售方式的约定?违约涉及金额在整个合同中所占的比重?该合同条文对此类违约行为如何定性?等等。同样,应当依据行为人的违约行为性质来判断第三人企业C购买并销售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是否属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其理由如下:

无形资产评估及案例分析

无形资产评估及案例分析 季珉 目录 一、无形资产评估的有关问题 二、三种评估方法及案例分析 一、无形资产评估的有关问题 无形资产评估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很多,这里列举在实践中经常面临的最重要的5个问题,展开分析。 1、无形资产的确认 什么样的经济现象或财产权利才算是无形资产? 什么样的经济现象或财产权利能显示或表明无形资产的价值? (1)可作为无形资产的经济现象 需经专门确认并做可辨识的描述。 应具备合法的存在条件并受法律的保护。 必须具有所有权并能够合法的转让。 必须有无形资产存在的有形证据或证明。 必须在可确认的时间内或作为可确认事件的结果而产生或存在的。 必须是在可确认的时间内或作为可确认事件的结果而被破坏或终止的。客户关系类:客户名单、以往的购货订单资料、往来函件; 契约权:合同或某种书面协议; 商标、专利、版权:书面注册文件; 集合劳动力:雇员清单、人事档案、与就业有关的纳税申报单; 专利技术:图纸、流程图、示意图、程序手册、备记录等; 商誉:财产报表、所得税申报、公司记录和文件、经营和财务预算。(2)不可作为无形资产的经济现象 无形因素或无形影响力 1、市场份额 2、高盈利能力 3、受保护状态; 4、垄断地位; 5、市场潜力; 1

6、神秘性; 7、可以继承或长期使用; 8、竞争优势; 9、独一无二性; 10、折扣价格; 11、变现性; 12、所有权控制。 (3)表明无形资产价值的经济现象 能为其所有者带来可以计量的经济利益。 一个例子: 1)一个新注册的商标—保持经济存在形式; 2)不使用状态—没有经济价值; 3)注册是为了防止被竞争对手获得,商标正被保护性使用—具有经济价值。 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新旧会计准则对比 原准则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新准则对研究开发费用的费用化进行了修订:研究费用依然是费用化处理,进入开发程序后,对开发过程中的费用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就可以资本化。 2、实施无形资产评估的原因—评估目的 1)投资--《公司法》 2)为财务会计对企业整体购买价格进行分分配 3)收购前企业价值的评估 4)购买特定的无形资产 5)其他为管理目的而进行的无形资产评估 1)为什么实施评估 2)评估的预期用途 3)谁将依赖于该项评估 《公司法》对出资范围的相关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2

资产评估实务-商标资产评估案例知识点

商标资产评估案例 第二节商标资产评估案例 【知识点】评估案例基本情况 背景介绍:A集团公司的核心产业为中西医药生产和销售。A集团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创建了“X”系列注册商标,目前使用相关商标生产和销售药品的企业主要是A集团公司下属的B上市公司。现在A集团公司拟将其拥有的“X”系列注册商标转让给B上市公司。 评估对象:“X”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 评估范围:包括B上市公司的所有产品;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评估基准日为2016年12月31日 评估方法:收益法中的超额收益法 收益期:因为商标可以续展,假设无限期。其中2017年至2023年为详细预测期。 评估过程 1.测算超额收益率 (1)B上市公司平均有形资产贡献率为70%,其余30%归功于无形资产的贡献; (2)商标资产占全部无形资产的贡献比例。B上市公司商标资产占全部无形资产的贡献比例为30%; (3)销售利润率。利润口径取利润总额,B上市公司预期的销售利润率(利润总额/销售收入)为16%。 (4)超额收益率。 商标超额收益率=销售利润率×(1-有形资产贡献率)×商标占全部无形资产的比例=16%×(1-70%)×30% =1.4% 2.预测超额收益 明确的预测期间确定为2017~2023年 表6-1 未来商标超额收益预测表单位:万元

3.测算折现率 (1)5年期的国债到期收益率作为无风险收益率; (2)取彭博咨询提供的2015年1月1日至评估基准日的上海证券市场和深圳证券市场各自的周风险收益率,换算成年收益率,扣除相应的历史无风险收益率后,用上海证券市场和深圳证券市场评估基准日的市值对其进行加权平均,进而求得评估基准日中国证券市场的年收益率; (3)调整后的系统风险系数=个股风险系数×67%+市场风险系数×33%; (4)利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求出权益资本报酬率; (5)选用该上市公司平均贷款利率作为债务资本的预期收益; (6)确定目标资本结构,计算出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为9%; (7)确定流动资产投资回报率:银行存款利率水平; (8)确定固定资产投资回报率:银行贷款利率水平; (9)确定无形资产投资回报率 利用WACC=(W C ×R C +W f ×R f +W i ×R i )×(1-T) 计算得无形资产回报率为10%(税后)。 因为超额收益是税前口径,因此无形资产回报率换算为税前为13%。 4.求预测期(2017-2023)收益现值 表6-2 预测期收益现值单位:万元

从案例看在先权利与商标权冲突问题 (20120227)

从案例看在先权利与商标权冲突问题 “商标抢注”一直是最近几年比较热门的话题,从西门子公司在德国抢注“海信”的商标,到国内的“刘老根”商标权之争,再到国内外众多演艺明星的姓名在被大量注册为商标,“商标抢注”一直为国人所关注,尤其是近一段时间,美国著名篮球运动员Michael Jordan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就“乔丹”商标侵犯其姓名权案件再一次将公众的视线吸引到了“商标抢注”以及在先权利与商标权冲突的问题之上。 需要说明的是,“商标抢注”并非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同时因为我国商标权的取得是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商标抢注”也不一定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行为。我国《商标法》第3条明确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我国的商标取得是以申请注册为依据,谁最先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就属于谁,推行这一制度的结果必然会为“商标抢注”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和实践中的必然性。但是并非所有的“商标抢注”行为都会被认定为合法,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便规定,对初审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同时第四十一条进一步规定,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注册的,可以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至于对抗不当“商标抢注”的理由,主要包括:1)商标申请损害了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2)侵犯了驰名商标权;3)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本文中笔者将结合案例专门就商标申请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在先权利与商标权冲突处理的相关法律规定 在进行案例分析之前,笔者总结了在先权利与商标权冲突的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我国2001年实施的《商标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对在先权利的运用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是尽管存在上述原则性的规定,《商标法》却没有对在先权利的具体内容作出说明。 为了规范商标权与企业名称等权力冲突问题的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颁布《关于 页脚内容1

资产评估--商标权评估案例(简化版)

商标权评估案例 AB商标评估说明 背景:××××(集团)公司拟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其主要产品和经营性资产均进入拟设立的股份公司。 (一)商标及企业概况 ××××(集团)公司是全国生产农用运输车的企业,国家农用车重点发展的大集团之一,主要产品商标为AB牌注册商标,由文字和图案构成,注册日期1992年10月1日,注册号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即农用运输车、客车、轿车和摩托车。目前使用AB商标的主要产品有三轮和四轮农用运输车,其产量居全国同行业前茅,知名度高,在用户中享有较高的声誉,为企业带来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二)评估依据 1.AB牌商标注册证书 2.企业前三年及评估基准日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 3.主要客户及市场概况 4.国家科委中国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关于农用车走俏的启示”调研报告 5.机械部“农用运输车市场需求与产品结构构成研究”调研报告 6.国家对农用车产业的有关政策 7.企业发展规划 8.其他 (三)产品及市场状况 1.产品 AB牌主导产品有五种规格型号的三轮农用车和三种型号四轮农用车,产品质量较高,平均故障里程均在2500公里以上,优于国家标准,居同行业领先地位。该系列三轮车、四轮车均为国家主管部门质量评定一等品,AB牌商标的农用车还获中国质量管理协会“1997年全国用户满意产品”等荣誉称号。 2.市场 AB集团具有生产规模优势,三轮农用车的产量在1997年前同行业第三,市场遍及全国,市场占有率近15%,并在非洲若干国家建厂生产、销售。 随着农用车市场高速发展期的结束,市场竞争更趋激烈,不少企业生产难以为继,而该集团公司生产仍具良好发展态势,在同行业中位居前列。近四年的农用车销售量和销售收入详见表7-6、7-7。

商标注册的重要性及案例

商标注册的重要性及案例

商标注册的重要性 很多企业不知道商标的重要性而被忽视,就因为没有注册商标而被别的公司抢注成为自己的财产,很多人会说我在工商局注册了啊!怎么会有人注册我的呢。何况也不算出名再就是我就在x,其实不然。公司的名称同商标是两会事情。工商是对公司的,而商标是对外的品牌,范围说大点在x地A的公司不能同B公司同名但是A公司可以注册B公司的名字做为商标来使用,致使A公司会受到很大的损失,相反如果A公司再用B公司注册的商标做广告的时候B公司可能会起诉A 公司侵权,只谈X还没有出省,出省后可想而至,在中国中国人只认牌子,没有自己的牌子怎么可以!, 一.注册“商标”的重要性 通常来说,商业品牌视觉感知固然极为重要,无论是大或小商业还是服务业,然而好的品牌才是企业发展的第一步。很多人认为公司的制作的标志图案和名字就是商标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然而却忽视了所谓的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所获准注 册的,

1. 当上海“南极人”保暖衣请了葛优等明星代言广告,可以说做得相当成功的时候以为高枕无忧了,却忽视了知识产权法律忽视了南极人没有申请商标注册,结果四川人抢先注册,从而南极人公司只得花重金才将其“南极人”商标买回, 2.一个有声誉的品牌,是一个企业拥有的一笔永久性的精神财富同时也是物质财富。有一权威人士说:海尔如果在一夜之间倒闭了,只要其“海尔”商标还在明天又能同样壮大。一个企业,只要其名称、商标一经登记注册,就拥有了对该名称的独家使用权。 3.四川知名火锅品牌“海底捞”公司,发现北京一家餐饮公司使用“天天海底捞”做店名宣传后,将对方告上法院,索赔50万元。近日,市一中院已对该案立案。四川简阳海底捞餐饮公司表示,1997年,他们公司注册了“海底捞”商标。2007年,他们发现北京市金生记餐饮有限公司在天通苑开的一家饭店内也使用了“海底捞”字样。此前,该公司许可北京海底捞餐饮公司使用“海底捞”商标,5年内就收取了500万元商标使用费。所以,被告擅自使用与“海底捞”近似

资产评估案例

成本法 进口机器设备评估案例 某公司欲以公司拥有的进口机器设备等资产对外联营投资,故委托某评估机构对该进口设备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00年11月30日。评估人员根据掌握的资料,经调查分析后,决定采用成本法评估。 已知条件: (1)FOB价为EUR(欧元)560,000.00元。按评估基准日汇率计算,折合USD(美元)571,000.00元,评估基准日美元与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8.2789; (2)国外运输费31405美元 (3)国外运输保险费2284美元 (4)银行财务费率0.4%,外贸手续费率1.5%,海关监管手续费率0.3%,商检费率0.3% 没有进口关税税率与进口增值税税率 国内运杂费与安装调试费 300369.54元人民币 一、计算公式 CIF价=FOB价+国外运输费+国外运输保险费 其他费用=银行财务费+外贸手续费+海关监管手续费+商检费 重置成本=CIF价+其他费用+国内运杂费+国内安装调试费 评估价值=重置全价×综合成新率 CIF价=571,000+31405+2284=604689美元=604689×8.2789 =5006159.76元人民币 其他费用=5006159.76×(0.4%+1.5%+0.3%+0.3%)=125153.98元人民币 进口设备重置成本=5006159.76+125153.98+300369.54=元人民币 三、综合成新率的确定 (一)确定实体性贬值率 (1)该设备经济使用寿命为16年,已使用日历年限为2.5年 (2)实体性贬值率=2.5÷16×100%=15.62% (二)确定功能性贬值率 被评估资产功能性贬值=∑(被评估资产年净超额成本×折现系数) 功能性贬值率=24.60% (三)确定综合成新率 (1)经济性贬值率=0% (2)综合贬值率=实体性贬值率+功能性贬值率+经济性贬值率 =15.62%+24.60%+0%=40%(取整) (3)综合成新率=1-综合贬值率=1-40% =60% 四、评估价值的确定 评估价值=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 =×60% =3,259,009元(取整) 房地产评估案例 案例一某单位住宅楼评估 一、评估对象基本情况 某单位有一处住宅区,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包括一幢1990年建成的七层砖混结构住宅楼,建筑面积为4800平方米;一幢1992年建成的一层临街铺面、门卫房,也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为180平方米。该住宅区地处市城郊结合部,距环城路400米左右,南临× ×路,西临规划之× ×东路,东临× ×公目,北临× ×。周围无环境污染,交通便利,环境优雅。 二、评估目的 本次资产评估的目的是为拟出售的资产提出公允的市场价格意见。 三、评估基准日 评估基准日为2000年8月15日。 四、评估方法及过程 根据评估目的和所掌握的资料,决定采用两种方法进行评估。 (一)成本法采用房地分估、加总的方法 1.建筑物价格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经市场调查,当时该地段砖混结构楼房的建造单价为800元/平方米,平房造价为400元/平方米。该建筑物的建造时间为1990年,使用年限为40年,已使用10年,取残值率为4%。 楼房重置成本=800×4800(建筑面积)=384(万元) 楼房评估值=384-384×(1-4%)×10/40 =384-92.16=291.84(万元) 平房的建造时间为1992年,使用年限为25年,已使用年,取残值率为5%。 铺面、门卫房重置成本=180×400=7.2(万元) 铺面、门卫房估价=7.2-7.2×(1—5%)×8/25=7.2-2.2=5(万元) 楼房、铺面、门卫房等建筑物的评估价值共计为:291.84+5=296.84(万元) 2.土地价格采用基准地价修正系数法进行评估。计算公式为: 土地价格=宗地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宗地地价影响因素修正值) 根据该市房地产有关资料,该住宅所处地区属于市五级二类三通一平熟地,基准地价为1098元/平方米。 宗地地价影响因素修正值见表4—1。

无形资产评估案例.doc

无形资产评估案例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无形资产已逐渐取代有形资产,成为现代企业保持核心竞争力与获得超额利润的重要资源与必 要手段。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无形资产评估案例汇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无形资产评估案例篇1 戴尔计算机公司主要的价值驱动因素是其独特的计算机 直销体系,因其一贯坚持直接销售基于标准的计算产品和服务,并提供最佳的客户体验。按照客户要求制造计算机,并向客户直接发货,使戴尔公司能够最有效和明确地了解客户需求,继而迅速做出回应。这个直接的商业模式消除了中间商,这样就减少了不必要的成本和时间,让戴尔公司更好地理解客户的需要,这种直接模式允许戴尔公司能以富有竞争性的价位。而中国的创维集团,则以一句"健康美丽生活"牵动了万家万户的心,创维的使命就是"令创维产品进入亿万家庭,让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的人们享受数字视听生活的美妙和乐趣"。创维集团还有一套完整的企业理念,而正是这些理念带领了创维打开了市场的大门,并以其独特而新颖的制造模式来贴近顾客的需求。其次还有创维集团特有的企业文化,公司对每位员工的照顾更是提高了员工的凝聚力,企业里充满了家一般的温馨也是创维能有今天这样的长足发展的驱动力。正是有了这些无形资产的不断发展,带动了创维集

团的有形资产的增加。 无形资产评估案例篇2 由中都国脉(北京)资产评估公司担纲所作的《青海湖品牌价值评估报告》、《青海湖商标权价值评估报告》新鲜出炉,青海湖无形资产品牌价值达1153.24亿元,商标权价值的达3.61亿元。 青海湖是世界著名湿地,中国最大的内陆咸水湖,青藏高原生物多样性宝库,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5A 级旅游景区,省级地质公园、中国最美的湖。青海湖作为我国著名的地域品牌,其社会价值和潜在的商业价值是一般企业品牌无法相比的。与其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相比,青海湖资源也具有不可替代性和不可或缺性。开展青海湖无形资产评估,对研究和形成青海湖品牌意识,打造青海湖国际品牌,推动青海湖生态保护、旅游资源开发乃至青海科学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无形资产评估案例篇3 神州食品饮料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经营十年来,质量稳定,货真价实,在市场上神州牌食品饮料已树立了信誉,销量日增,有的产品还进入国际市场,深受国外用户的信赖。为了进一步扩大业务,占领国际市场,提高企业竞争能力与应变能力,神州公司于20xx年末进行了股权结构的重组,除原有五家股东增加投资并吸收某国新股东投资外,还将原属于神州公司的"神州"牌商标评估作价,作为原五家股东所有的无形资产,共同投入新

资产评估案例分析—商标权评估案例

商标独家使用权的评估 说明:本案例涉及的是商标独家使用权的评估。案例分析中明确指出了商标价值的内涵,且由企业的超额收益所体现。由此,选用超额收益法对商标进行评估。其间重点介绍了超额收益率的计算及预测思路,进而得出超额收益,计算得到评估结果。 一.评估对象 A市B股份有限公司的“B”,商标独家使用权。 二. 评估目的 为A市B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中外合资提供“B”商标独家使用权的依据。 三. 评估基准日 本次的评估基准日为:2007年4月30日 四. 评估资产概况 被评估“B”,商标包括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商标注册的使用商品为轿车、小汽车等;类别为第12号。商标注册证号分别为:第AA 号、第BB号、第CC号、第DD号、第EE号、第FF号。注册商标人:A市B股份有限公司。B商标主要使用在B牌汽车上。B牌汽车具有优质低耗、适合中国国情等特点,在消费者中赢得了信誉,赢得了市场,产品基本上每年尽产尽销。B牌产品先后荣获“消费者喜爱品牌”、“国产精品”、“最佳中国市场名牌”等各种荣誉称号。B牌产品,已经获得消费者和社会的赞誉和认同,在特定的市场范围内有着广泛的知名度。

五. 评估依据 1.委托方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材料; 2.委托方提供的有关商标权属证明; 3.2005年与2006年《中国汽车工业年鉴》; 4.2005年与2006年《中国统计年鉴》; 5.国家计划委员会2004年4月29日颁布的《汽车工业产业政策》; 6.A市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九五规划”; 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8. 2003-2006年B牌产品销售量、价格变动表; 9.评估公司所掌握的其他资料。 六. 评估方法及步骤 (一)评估分析与评估方法 商标的价值是对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性能、服务等效用因素的综合显示,甚至是效用性能比的标志。具体地说,B商标是B牌产品性能、质量,生产企业经营素质、技术状况、管理状况、营销技能的综合体现,因此,严格地说,本次商标评估的内涵应该是综合体现其超额收益能力的商标及其他无形资产的价值,其中主要包括引进处方的H型汽车生产技术、B三厢式汽车技术等专有技术贡献。B商标的经济价值源于企业拥有的技术和管理水平,由企业的超额收益所体现。因此,本次评估选用超额收益法,对B商标(上述第四部分评估资产概况中所限定的商标)独家使用权的价格进行评估。 (二)评估思路

商标权纠纷案例分析

商标权纠纷案例分析 一、关于?井冈?和?井冈山?的显著性问题分析 1. 内涵上的统一性 井冈山是中华民族革命圣地,在国内外家喻户晓,已经构成了一个有特别意义的名词。首先,严格从文义上来说,?井冈?本身并不是常用词语,只能指代特定地名以及这一地名背后所蕴含的历史意义,除了作为?井冈山?一词中具有区别作用的核心用词外,并没有其他的涵义。各种媒体在宣传、介绍井冈山时,也常以?井冈?代指井冈山,如?井冈会师?1、?井冈精神?2、?井冈游?等,此外,散文家袁鹰有一个名篇《井冈翠竹》曾收录于我国中学生语文课本。因此,不论是在主流的党政机关文化宣传、历史研究文献,还是旅游部门文宣资料或者国家的文教选材中,我们都可以清晰地看出:?井冈?和?井冈山?两词在内涵上并无区别,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在实践中,当需要指代的是?中国的革命圣地?这一有特别意义的对象时,人们对?井冈?和?井冈山?的使用并未作出区分,并且这样做实际上也不会造成任何歧义或者误解。 本案中,原告在争议裁决过程中提出:?井冈山作为中国革命圣地,本身就具有极大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是江西人民的共同财富,作为江西酿酒行业的重点企业,有权依法在相关商品上注册使用‘井1见https://www.360docs.net/doc/d013852267.html,/file/7/rmrb1998/rmrb19980314.htm《人民日报专题》★井冈会师 彪炳千秋 ---纪念井冈山会师七十周年(1998.07.15) 2见https://www.360docs.net/doc/d013852267.html,/gplt/2003-05/05/content_460328.htm 《时代呼唤井冈精神》2003-05-05 10:03:47 新华网江西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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