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谅解书

故意伤害谅解书
故意伤害谅解书

故意伤害谅解书范文

XX年XX月XX日,XX与本人产生纠纷,XX将本人打成轻伤。事件发生后,XX于XX年XX月向公安机关自首,现本案已移送到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XX被羁押在XX 市看守所。

事故发生后,XX的家人非常重视,当即替XX支付了受害者医疗费XX元,其后又积极与我们家属协商进一步赔偿事宜,并已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了全部的赔偿款XX元。在协商过程中,我们了解到XX家庭也很困难,主要收入就是依靠微薄的XX和XX。

这种困难情况下,XX及其家属依然积极筹措赔偿款进行赔偿,我们认为其悔过表现很好,其亲人也需要他的工作收入扶助;XX的故意伤害行为给我们造成了巨大的痛苦,他的家人也因此十分痛苦,他已得到了应有的教训,我们并不希望继续造就新的悲剧,愿意原谅他。

因此,本人对××的行为予以谅解,自愿不再追究××的刑事责任,同时向检察机关提交《撤案申请书》,请求检察机关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对本案予以撤案。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受害者:XX

XX年XX月XX日

被告人谢吉龙故意伤害罪罪一案

---------------------------------------------------------------范文最新推荐------------------------------------------------------ 被告人谢吉龙故意伤害罪罪一案 (2018)冷刑初字第100号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公诉机关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5月5日11时许,被害人杨菊香在冷水江市渣渡镇利民市场其经营门面内的厨房洗菜,被告人谢吉龙及女朋友康木兰来到利民市场玩,康木兰走进杨菊香的门面与其聊天,被告人谢吉龙则在门面外看人打牌。后被告人谢吉龙也进入杨菊香的门面,刚好听到杨菊香在对康木兰讲其坏话,遂与之发生争吵,继而,被告人谢吉龙从该门面的厨房内拿了一把菜刀,对被害人杨菊香头部砍了一刀,在准备用菜刀继续砍杨菊香腿部时,被李某将菜刀夺下。随后,被告人谢吉龙逃离了现场。 经鉴定,被害人杨菊香的损伤为轻伤。 2018年5月10日15时许,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麻涌公安分局麻涌派出所民警在该市麻涌镇大盛村商业银行将被告人谢吉龙抓获。 2018年5月17日,被告人谢吉龙与被害人杨菊香达成了刑事和解,被告人谢吉龙赔偿了被害人杨菊香损失5000元,得到了被害人杨菊香的谅解,被害人杨菊香请求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吉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 1 / 8

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谢吉龙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吉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菊香的陈述,证人李某、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法医学鉴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释放证明书,调解协议书,领条,户籍证明以及被告人谢吉龙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以上证据,符合证据合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吉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谢吉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谢吉龙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更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谢吉龙的刑事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吉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

谅解书

和解协议书 甲方(受害者):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地址,身份证号。 乙方(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地址,身份证号。 XXXX年XX月XX日晚,乙方因被甲方驾驶电动车不小心碰到而产生纠纷,乙方将甲方打伤(经公安机关鉴定为轻伤),现其已被刑事拘留。鉴于乙方系一时冲动造成甲方伤害,且事后均有悔过意愿,现乙方自愿赔偿甲方的各项损失。甲方鉴于乙方的悔过表现,对乙方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在本案经办公安机关协调下,甲乙双方自愿达成和解方案如下: 1、乙方自愿赔偿甲方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人民币XXXX元(大写:XXXX元整),该赔偿自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2、鉴于乙方事后能够赔礼道歉并积极赔偿甲方的各项损失,乙方属于有悔过表现,甲方对乙方的行为表示谅解,同意不再追究其的刑事责任,并向有司法关机关出具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书面谅解书。 3、甲方已经收到乙方全部赔偿款XXXX元,甲方自愿放弃其他权利,不再追究乙方的民事赔偿等责任,包括乙方在此之后发生任何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日后因此次受伤出现的后遗症、复查等),双方就此事一次性结清,再无其他任何经济纠纷。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各执一份,一份交经办公安机关留存附卷,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谅解书 XXXX年XX月XX日晚,因XXX与本人因琐事发生纠纷,XXX将本人打成轻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现XXX被羁押在XX市第二看守所。鉴于此次事件系本人因驾驶机动车不小心碰到XXX导致纠纷的发生,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XXX打人后也立即报警处理了双方纠纷,我与XXX以往素无任何过节和矛盾,案发时系XXX情绪一时失控造成。事后,XXX家属已经多次登门致歉,并且XXX与我达成了和解协议,积极充分赔偿了我的全部损失。因此我对XXX的行为表示谅解,同意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不再追究其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XX市人民检察院、XX市公安局: 被害人: XXXX年X月X日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 马永顺律师推荐来源:未知作者:admin 一、概念与构成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本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日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如果比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要求,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伤害结

故意伤害罪刑事上诉状范本

故意伤害罪刑事上诉状范本 上诉状,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或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时使用的文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故意伤害罪刑事上诉状范本,可供参阅! 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凃,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人,下岗职工,住本市硚口区汉正街元茂巷号,电话139715137 。 被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孝感人,高中文化程度,个体老板,住本市硚口区中山大道23 3号楼号,电话837350 。 上诉人因被上诉人故意伤害一案,不服(2006)硚刑初字第5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民事判决部分,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 二、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误工费16255元、护理费5400元、必

要的营养费3600元和后续治疗费131700元,以上费用合计为156955元。 上诉理由: 一、原审关于民事部分的判决遗漏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不可否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是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基本依据,但是因为1986颁布的该法律的许多条文都相当不完备,如:以上关于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条文,就只规定了: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和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很显然,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得要详细、具体的多,所以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时都不应当遗漏了这一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原审关于民事部分的判决囫囵吞枣 原审关于民事部分的判决综观全书只有以下几十个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赔偿数额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

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

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 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那么,以下是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供大家阅读参考。 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1 甲方:***,男,汉族,*年*月*日生,户籍地及现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 乙方:***,男,汉族,*年*月*月生,户籍地及现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 简要案情: *年*月*日*时左右,在*地因琐事甲方与乙方发生争执和厮打,乙方将甲方打伤,经法医鉴定甲方身上伤已构成轻伤。 因双方当事人请求和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法院)认真听取了甲、乙双方的意见,对双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证明和解系双方自愿并合法,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法院)依法主持了和解。 甲、乙双方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经充分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乙方深感歉意,向甲方赔礼道歉,请求甲方予以谅解。 二、乙方于本协议签订后一次性赔偿甲方医疗费、误工

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 三、乙方向甲方切实履行本协议一次性支付上述全部赔偿费用以后,甲方不再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甲方希望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乙方从宽处理。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盖章后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主持调解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法院)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主持调解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法院)(印) 年月日 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2 甲方:身份号码: 乙方(受害人):身份号码: 因××行为致使被害人××遭受身心及财产损失,现甲方代××诚恳道歉,并就被害人××人身及财产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双方共同信守履行: 一、甲方对××的行为给乙方造成的伤害,深感歉意,并致以诚恳的道歉,请求乙方予以宽恕。 二、甲方一次性以现金方式赔偿乙方遭受的损失,支付乙方赔偿金共计:元。

轻伤、轻微伤处理法律法规

轻微伤、轻伤刑事案件办理法规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案件合法、公正、及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伤害案件是指伤害他人身体,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 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遵循迅速调查取证,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准确鉴定,严格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四条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 第五条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第六条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第七条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八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第九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第三章前期处置 第十条接到伤害案件报警后,接警部门应当根据案情,组织警力,立即赶赴现场。 第十一条对正在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 (一)制止伤害行为; (二)组织救治伤员; (三)采取措施控制嫌疑人; (四)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五)保护现场; (六)收集、固定证据。 第十二条对已经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 (一)组织救治伤员; (二)了解案件发生经过和伤情; (三)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四)追查嫌疑人; (五)保护现场; (六)收集、固定证据。 第四章勘验、检查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现场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第十四条伤害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伤害行为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确定伤害状态,分析伤害过程,为查处伤害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 办案单位对提取的痕迹、物证和致伤工具等应当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伤害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不得少于二人。 勘验、检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 第十六条勘验、检查伤害案件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绘制现场图,对现场情况和被伤害人的伤情进行照相,并将上述材料装订成卷宗。 第五章鉴定

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被判处缓刑案例精选.

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被判处缓刑 案例分析 案件来源:实践办理 撰稿人:孙银亮律师 所在单位: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2015年5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康某在郑煤集团告成煤矿副井井口处因信号传递问题和被害人杜某乙发生争执,被害人杜某从自己工作岗位出来,到被告人康某的工作岗位,继而两人发生厮打,后被告人康某用木棍将杜某乙的头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杜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公诉机关新密市检察院以被告人康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新密市法院提起公诉。 二、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满18周岁不能成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只能构成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一个量刑情节。 (二)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三)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四)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康某在与被害人杜某厮打过程中将杜某打成重伤,康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

谅解书范文从轻谅解书写

谅解书范文从轻谅解书写 刑事谅解书本身并无固定格式。 出具谅解书的目的是减轻 ___处罚,有的可以对 ___取保候审,所以谅解书是受害人向犯罪人员的家属开具的,一般由承办律师为___进行具体办理,但如果情节轻微不需要聘请律师的,可以参照本谅解书格式。谅解书前提造成受害人伤害,应当写明赔偿已达成协议,并且实际赔偿结束,如果没有致受害人伤害则无需要表述,但谅解书的重点要表达清楚受害者已经谅解,同时受害人请求免予追究被告人( ___)刑事责任。 范例: 刑事谅解书(伤害案件中使用) xx年6月6日潘###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室内将受害人###打伤,经鉴定为轻伤,现在###对受害人已进行了赔偿,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款项共计45000元,款项已以支付完毕。受害人认为###的行为虽然造成身体伤害,但###均能认识到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并且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赔偿款项已履行完毕,受害人对致害人###行为已经谅解,且该案为可以自诉轻微刑事案件,为此请求司法免予对###刑事责任追究。

此致 受害人: 年月日 附:1、赔偿协议书 2、赔偿收据 拓展资料: 刑事谅解书,一般指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与嫌疑人或其家属之间,就刑事案件的结果达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性质的书面文件。谅解书一般在提起公诉至法庭质证环节完成,其在刑法上有着酌定减轻,从轻的效力。 参考资料:

很简单,开头中间“谅解书”下面内容可以是:XX交通事故一案,肇事者XX已经赔偿死者OO家属()元,受害人家属放弃追求肇事者XX的其他责任。 谅解书主要是内容,和谅解人的签字手印。另外需要的是调解协议,协商完毕,愿意出具谅解书的前提一定是赔偿到位,赔偿了,必然要有赔偿协议或者调解协议。有这两样,法院可以从轻判处的。 刑事谅解书 年月日,发生纠纷,在引起打架,给身体造成伤害。案件发生后,住院治疗,出院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级;被羁押在看守所。 案件发生后,的家人非常重视,多次主动向我们赔礼道歉,并积极主动与我们协商后续赔偿事宜。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赔偿协议。即:(伤害方)一次性赔偿(受害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等共计人民币元整。在协商过程中,我们了解到的家里也十分困难。在这种困难情况下,家人依然能够积极筹措赔偿款进行赔偿,我们认为其表现很好。的行为给我们的身体造成了的很大的伤害,也给他的家人带来的极大

浅谈故意伤害罪

浅谈故意伤害罪 [ 张红圈]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概念和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本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日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

故意伤害罪轻伤的量刑标准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d015726006.html, 故意伤害罪轻伤的量刑标准 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程度分为了三种,包括轻伤、重伤以及死亡。不同的伤害程度下,对行为人的处罚是不一样的。今天,我们就具体来说说故意伤害罪轻伤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故意伤害罪轻伤的量刑标准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故意伤害行为必须致受害人轻伤以上后果,才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 第一,虽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未对具体的伤害后果作出规定,但第二款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严重残疾等伤害后果的刑事处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根据伤害后果的程度和刑罚的轻重成正比的逻辑,可以认为第一款所规定的刑罚就是对应轻伤这种危害结果的。 第二,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规定,危害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若故意伤害行为仅造成被受害人轻微伤,则其行为应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能认为是犯罪。 第三,司法实践中对人体伤情进行法医学鉴定的量化标准是《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在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

四条第二款时,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来解决故意伤害罪的量刑问题,而在适用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时,应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来解决定罪问题,即伤害后果达到什么程度才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本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

故意伤害罪的理解与应用.docx李

故意伤害罪的理解与应用 一、故意伤害罪的概念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违法犯罪行为。 二、故意伤害罪在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分清故意伤害罪与杀人罪的界限。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如果行为人没有这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即使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定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杀人罪(未遂)。 2.分清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过失重伤罪在主观上是过失的,而且法律要求必须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而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即使致人轻伤,也构成故意伤害罪。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不一定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情况,如刑法关于强奸妇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规定和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等,这些都属于刑法的特殊规定。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刑法有特别规定的,一律适用特别规定。 三、故意伤害罪的刑法条文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 (一),故意伤害罪的刑法条文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扶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故意伤害罪的相关司法解释。

无罪判决书(5)王洪军故意伤害案

无罪判决书(5)· 王洪军故意伤害案 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8)隆刑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帮信,男,1954年12月出生于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壮族,系隆林县铁合金冶炼厂职工,住该厂宿舍。系本案被害人陆建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光益,女,1956年10月出生,布依族,系隆林县铁合金冶炼厂职工,住该厂宿舍。系本案被害人陆建之母。 上述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魏永德,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于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壮族,中专文化,系隆林县铁合金冶炼厂职工,住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兴隆街42号。 被告人王洪军,又名海龙,男,1979年9 月15日出生于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汉族,中专文化,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兴隆铁合金厂宿舍。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4 月23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 月15日因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撤销案件而释放。2007年11月29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13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隆林各族自治县

看守所。 辩护人莫妙玲,澄碧律师事务所律师。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08)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洪军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3 月5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帮信、卢光益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班应钦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帮信、卢光益及其委托代理人魏永德、被告人王洪军及其辩护人莫妙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洪军于2003年4 月22日23时许,在龙山街和朋友玩时,接到受害人陆建打来的辱骂电话,双方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后来陆建就骑一辆摩托车去找黄学梦,并对黄学梦说要打王洪军,然后两人沿街在兴隆街建行转盘东面(兴隆街43号门前)找到被告人王洪军,黄学梦一下车就连打被告人王洪军几巴掌,接着陆建上前朝被告人王洪军头部打一拳,然后边骂边指责往新车站方向走去,黄学梦在被告人王洪军和陆建往新车站方向走去时,在高压线的铁塔处捡到一块烂水泥砖,从后面快步追上来对着被告人王洪军,此时陆建又再次挥拳殴打被告人王洪军,被告人王洪军见状拿出锁匙扣,打开挂在锁匙扣上的平南小刀一阵乱捅,分别刺中了黄学梦和陆建,被告人王洪

故意伤害赔偿和解协议书

甲方(受害人):,(性别),(民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住址: 乙方(侵害人):,(性别),(民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现关押于 乙方代理人:,(民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住址: 见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地址: 纠纷事实与主要责任: 年月日,乙方与甲方发生争执并在争执过程中造成甲方受伤。 年月日,乙方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 由于乙方的过错行为,给甲方造成了身体上的创伤,对此,乙方深有悔意。现双方就本案的赔偿等相关事宜,经过诚恳、友好的协商,一致同意达成和解协议: 1、乙方对自己的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害,深感歉意,请求甲方予以宽恕。 2、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各项赔偿金人民币万元。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之赔偿项目等所有一切与双方伤害有关的诸如今后的后遗症、并发症等全部损害赔偿费用。即此赔偿数额为现在或将来、直接或间接与该次伤害纠纷有关的索赔的最终和全部赔偿数额。

3、双方于年月日在见证人见证下,乙方或乙方代理人向甲方支付各项赔偿金人民币万元。乙方或乙方代理人付清上述赔偿款项后,双方因本案纠纷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甲方不再追究乙方的民事赔偿责任,也不再以其他任何途径和方法索偿。 4、甲方对乙方的故意伤害行为给予谅解。在见证人见证下,乙方或乙方代理人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后,甲方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的书面请求,并向法院出具对 乙方的谅解书及从宽处理的书面请求。 5、双方确认本协议内容是双方在公平、自愿原则下共同商议决定,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或胁迫情形。 6、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公安局、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各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 签订时间:年月日 乙方签名: 签订时间:年月日 见证人签名: 签订时间:年月日

最新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轻伤

最新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轻伤 (一)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法律中的规定来看,在故意对他人人身实施伤害行为的情况下,要求至少造成了轻伤的损害结果,否则的话是不能够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而此时结合实际造成的损害程度不同,给予行为人的处罚也是存在差异的,那其中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轻伤是怎样的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故意伤害罪轻伤赔偿标准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民法通则》第11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致人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间

伙食补助、必要的营养等费用;损伤达到伤残等级的,还需要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 ▲二、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轻伤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残疾标准的或 损伤程度与轻伤标准接近的,为有期徒刑三年;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10级残疾的,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6级残疾的,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为有期徒

2019年整理--寻衅滋事罪刑事判决书(2018)普刑初字第1087号

寻衅滋事罪刑事判决书(2018)普刑初字第1087 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普刑初字第108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 被告人张某 被告人王某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8]10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张某、王某犯寻衅滋事罪,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张某、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03)中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张某、王某等人结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均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名及犯罪事实成

立。被告人王某曾因犯罪被判刑,依法酌情从严处罚。被告人高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在本院的审理期间,被告人高某、张某及王某的家属已赔偿了被害人吴某因人身损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0元,依法可对三名被告人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高某、张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予以考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被告人高某、张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故意伤害刑事犯罪悔过书

刑事悔过书 2007年8月28日21时许,本人xx因收费问题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在得知对方说要打我后,本人叫了“袁老二”等五名男子一起过来吃饭,吃饭过程中喝了点酒,“袁老二”等人说要帮我和对方谈判,之后一起来到xxxx西区樟埔红尾头荔枝园。在我指向并告知“袁老二”等男子,此人就是严伟聪时,“袁老二”等男子突然持刀将被害人砍伤。因发生的事情远远超出我的主观故意范围,且又害怕被人报复遂逃离现场。而在当地所开的店辅亦不敢回去收拾一件行李,该店内全部资产当做给被害人的赔偿。本人因对被害人深感嫌就和对自已犯下的错误深深感到后悔,于2011年10月22日向xxx县公安局大浦派出所投案自首。并于2011年10月24日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再次赔偿被害人医疗费肆万元整,而被害人亦承诺不追究我的责任。 当我这次再从重新回来面对和解决这案件时,我感触良多,一个人一定要为他自已犯下的错识要勇于承担责任,否则永远无法让自已的良心得到安稳。虽然我的家庭很困难,主要收入就是依靠我进城务工所得。其上有年迈残疾的父母,下有三岁的小女儿要照顾。在这种困难情况下,我和我的家属依然积极筹措赔偿款进行赔偿。在公检法多次取保候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现象发生,随传随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法院的查处工作,在法庭上亦认罪悔罪,我认为我的悔过表现良好,社会危害性小,而我的亲人也需要我的工作收入扶助。 综上,恳请二审法院能从上本人的悔过态度出发结合本案的事实综合考虑改判处被告人较轻处罚或适用缓刑。给予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我必将用我的全力报答家人、报答被害人、报答社会。 此致 xxxx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人: 二0一三年月日篇二:刑事悔过书 刑事悔过书 ***年**月**日**时许,本人***和**与受害人一行人发生口角,最后导致双方厮打。 事情的经过:本人**与***在“森林雨”火锅吃过饭以后,路经“皇家一号ktv”门口时,**在此小便,(原妇产医院门口)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一行人因为小便和受害人一行人发生了口角,当我转身看见双方在对骂的时候,我上前去劝架,随后双方就开始了纠缠厮打,这时车上下来两个中年人就开始打我,于是我们就开始相互对打了,受害人一方陆陆续续来了大约有10~20人,和我和**厮打。最后由于人员悬殊太大把我打急眼了就跑了。其他什么事我什么都不知道。 事后,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于***年**月**日向**县派出所投案自首。过后并与受害人达成协议,赔偿受害人各项费用: (52000)五万两千元,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亦承诺不再追究任何责任。 这件事的发生,我深刻认识到了对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 性质的恶劣,对受害人的家庭带了太多的影响。我深感惭愧。 ? 对自己的不负责,对他人的不负责,对家人的不负责,事情发生没有冷静的思考就盲目判断和处理事情,没有考虑到事情的严重性和后果。 ? 遇事过于冲动,欠考虑。 通过这件事,本人一定吸取教训,遇到事情想想后果,不盲目去干,不盲目帮人强出头。抱有一颗感恩的心来来报答家人、报答社会。 综上,恳请法院、检查院、公安机关能从本人的悔过态度出发结合本案的事实综合考虑判处本人较轻的处罚,给予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我必将吸取教训全力改正自己,本本分

【原创】刑事谅解书样本

谅解书 渠县公安局、各司法机关: 关于___________与___________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一案,因双方在协商赔偿中发生冲突,产生纠纷,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受到伤害,财产受到损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等人已为此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经双方平等、自愿、友好协商,达成一致赔偿协议,行为人一方已派代表对受害人表达了诚挚的歉意,并进行了充分的赔偿,双方的民事赔偿事宜已完全处理终结,不存在其他任何法律关系。基于行为人的诚意,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受害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一致表示对行为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现特申请公安机关及其他司法机关对上列行为人免予追究

刑事责任。 此致 谅解请求人: 年月日 附:赔偿协议书、收条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协议(范文) 甲方: 乙方: 因_________驾驶的皮卡车致_______受伤一事,双方为了协商赔偿事宜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渠县东大街发生冲突,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一、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对本次纠纷中致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伤一事表示诚挚的歉意,深刻认识到其行为不对,并愿意积极予以赔偿。

二、经双方充分协商,本着友好、自愿、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甲方表示歉意并承担民事赔偿,乙方表示对甲方的行为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予以谅解,并写出书面谅解书。 三、经双方友好协商,化解矛盾纠纷和平共处,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甲方愿意一次性赔偿乙方受伤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其财产损失等一切的有关费用______元(大写:元)。此款________包括甲方已支付的治疗费______元(大写:元)。此款在双方签字之日起_____日内一次性支付。 四、乙方所有受伤人员在本协议签字或按指印后,并为甲方出具书面谅解书,甲方立即支付赔付款项。乙方收到甲方的赔偿款项后,立即向甲方出具收款凭据,收款凭据及谅解书均需乙方全部受伤人员签名或按指印。 五、自乙方伤员收到甲方支付的赔偿款项后,甲乙双方为此不再存在任何法律责任,乙方必须保证不再追究甲方任何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及刑事关系,双方就此事的处理即告终结。今后,乙方伤员发生任何事情,均不再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本协议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甲方代表本次事故的全部行为人签订本协议,并致歉,支付赔偿款。乙方代表全部伤员及所有受害人对行为人表示谅解。

故意伤害罪的司法解释及量刑标准

故意伤害罪的司法解释及量刑标准什么是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的司法解释及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想要了解这些内容,就请跟随小编一起阅读下面的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立案标准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应当立案。故意伤害他人,只有达到法定的轻伤,重伤标准时,才构成故意伤害罪,予以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二)故意伤害犯罪 故意伤害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伤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伤害后果的大小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或者重伤的,可以分别在下列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犯罪情节一般,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半有期徒刑。可根据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轻伤伤残等级增加或减少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犯罪情节一般,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可根据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重伤伤残等级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量刑起点为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可根据手段的残忍程度和严重残疾的等级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相应地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可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带有黑社会性质或地方恶势力性质的; (2)伤害对象为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 (3)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它凶器伤害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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